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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_[全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_[全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_[全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_[全文] 大唐集团制〔2005〕129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本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系统各企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提高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各企业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办法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5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提高集团公司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工作要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使科技进步成为集团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宗旨:

(一)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工作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推动集团公司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为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技术、装备和人员基础;

(二)科技项目的立项、执行、考核、验收和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应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资金投入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市场依托为平台,以项目管理为主线,以提高发电设备的可靠性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为重点,对解决影响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科技项目要有组织、有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合理的科技进步方针,贯彻技术经济优化的思想,定好战略,搞好规划,做好计划。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加大国内、国际技术交流的力度,促进集团公司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科技资金应有重点地使用,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整体效果;

(四)科技项目要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强化全过程管理,对重大科技项目可实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着“确立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管理,实行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的管理思路,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和各级人员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方面的责任与工作内容,实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审批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直属企业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和重

大科技攻关方向和技术路线;

(三)负责组织集团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审查与审批,并确定承担单位;

(四)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合同的签订、评估、成果的验收与申报、专利申请

和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负责科技项目的统计与分析、检查与考核管理;

(六)负责推广与应用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七)负责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八)监督、指导、协调分公司、子公司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八条分公司、子公司职责:

(一)负责所管理和所属基层企业对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的

贯彻执行;

(二)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基层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攻关方向和技术路线;

(三)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基层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招投标、科技成果

的推广与应用和实施的过程管理;

(四)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基层企业一般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合同签订、评估、成果的验收与申报、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五)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基层企业科技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审核与上报;

(六)监督、指导、协调所管理基层企业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基层企业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本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攻关方向和技术路线的编制;

(四)组织本企业科技项目的论证、上报、合同签订、评估、成果验收、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报审查部门备案;

(三)负责组织本企业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四)负责企业科技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审核与上报;及时报告有关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总结报告;

(五)参与科技项目的论证、招投标、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和实施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组织机构:

(一)集团公司成立科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工作部、工程管理部、发展计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监察部和市场营销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三)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基层企业也要相应成立科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所管理和所属基层企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查、协调、监督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分类:

(一)技术攻关项目;

(二)技术开发项目;

(三)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四)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

(五)成果转化项目;

(六)探索性试验项目;

(七)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项目等。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将优先选择带有全局性、基础性、先进性的科技项目,重点安排涉及技术监控、安全性评价、可靠性管理、缺陷管理、耗差分析、大机组竞赛的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划分:

(一)集团公司指定的科技项目和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为重大科技项目;

(二)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为一般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管理权限:

(一)科技项目分为集团公司指定、审批项目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企业自行确定项目;

(二)集团公司指定项目不受资金额度的限制;

(三)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资金额在10,1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由分支机构、子公司审批;资金额小于1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各基层企业自行审批;

(三)分支机构、子公司审批所管理和所属基层企业的一般科技项目均须报集团公司备案;根据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政策,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科技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选题的基本条件:

(一)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围绕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进行的关键技术开发项目;

(二)能够提高企业安全运行水平、检修工程质量、合理缩短建设周期,降低造价,节能降耗,改善环境,降低成本等关键性技术的工程试验、示范、实用化研究的成果转化项目;

(三)针对生产、建设、经营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的探索性试验中需技术攻关的项目;

(三)先进、成熟、适用范围较大,并可取得良好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机具、新材料、新设计的成果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集团公司发展、生产、建设、经营中重要的技术方向、政策、重大攻关和技术开发所需奠定重要理论基础的应用理论研究,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集团公司承担国家下达的课题及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前瞻性课题。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集团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内容,符合科技项目选题的基本条件;

(二)集团公司的重大科技项目中需与有关单位联合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实施单位;

(三)集团公司可根据电力生产、建设、经营的需要,决定选择开展的课题及研究的单位;

(四)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同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和要求:

(一)集团公司的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指定、专家提出、有关单位申报;

(二)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和系统外从事电力及与电力相关工作的科研机构均可申请集团公司科技项目;

(三)科技项目申请前应首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详细填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

技术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对经济效益应有初步估算,申请单位的领导应对科技项目预算、保证科技项目实施的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内容及保证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应用单位应对科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确认;

(四)每年7月份审批部门组织科技项目审核,各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对科技项目《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经领导批准、盖章后申报;并将科技项目申请书于6月底前送达审批部门(一式三份)。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中填写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立项的评审:

(一)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科技项目的评审,评审分预审、专家评审两个阶段;

(二)申报的科技项目由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编号和组织预审,预审人按预审内容审查后,写出审查意见;

(三)科技项目预审结果经审批部门审核后通知申请单位,对于通过预审的科技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部门(一式三份),供专家评审;

(四)专家评审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6-11名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审批部门负责,要严格遵守对评审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最终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和实施建议。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的查新:

(一)为规范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选题、立项、评审、验收的管理工作,减少重复立项,保证科技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准确性,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对需立项的科技项目均应进行查新;

(二)申请科技项目前应对每个科技项目进行查重、查新检索,各单位查新工作可委托有关电力科学研究院所进行,并将检索结论与《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立项的评审内容:

(一)《申请书》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各项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有关负责人是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是否符合立项的原则和要求;

(三)与生产联系是否紧密、是否为生产急需项目、技术关键或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否适时;

(四)采用的方法或技术路线是否合理,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

(五)预算是否合理,性能价格、投入产出比是否较高,有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成果转化的应用是否可能和可靠;

(七)申请单位有无承担其科技项目的能力(含人员与技术装备条件),以及合作、应用单位的技术条件是否具备,能否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科技项目,同时要综合考虑过去承担的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是否良好;

(八)初审的重点是:一、二、三、七等项内容;

(九)专家评审的重点是:四、五、六等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的执行:

(一)所有项目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进度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与否负有直接责任;

(二)承担科技项目的技术人员应按规定的工作时间投入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得在合同期内承接其他任何形式的研究任务;

(三)对于重点技术难题,按照“专家领衔、集体承包、公司推动"的原则组织攻关组,明确考核目标及要求;

(四)审批部门每年7月份组织次年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科技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每年9月份提出次年科技项目的总资金及年度资金计划,经审批部门科技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后,以计划的形式将最终结果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五)审批部门每年10月份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科技项目阶段性的执行情况,实施对科技项目内容的更正、完善、资金的调整和实施对科技项目延期与中止;

(六)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科技项目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资金、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得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七)擅自对科技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资金、负责人等进行调整的,一经发现,将对承担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对擅自调整可能或已经造成科技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目标有重大修改而影响成果质量的,将视情况追究承担单位的经济责任,并取消该单位1,3年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

(八)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7>8月份和12月底分别向审批部门呈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4),没有按照目标执行和完不成年度目标的,将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下一年度科技项目采取限制措施,年度检查结果将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

(九)科技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资金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

等材料,接受验收。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资金来源:

(一)由收益性支出中列支的“新技术开发费”;

(二)由资本性支出的资金;

(三)国家拨款及集团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合作投入。

第二十三条科技资金使用内容:

(一)“技术开发费”使用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

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研究人员工

资和专家咨询费、研究设备折旧、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经费、委托其他单位

进行的科研试制费用等;

(二)“资本性支出的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是购置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设备费。

第二十四条科技资金管理:

(一)科技资金均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的预算管理,并在企业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科技资金由审批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批准后确定年度的计划规模;

(三)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

下的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列入科技项目的成本费用,但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

(四)批准的科技项目资金支出均应按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并

按第二章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内容用款;

(五)科技资金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使用;

(六)根据科技项目的年度实施进度安排科技资金计划,安排上要首先保证上年度已开工和跨年度结转的科技项目,尽量保证科技项目和科技资金的实效性;

(七)基层企业不得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过程中,自行签订有关使用科技资金的协议、合同等。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合同界定:

(一)凡纳入审批部门的科技项目计划,且科技项目的合作方为独立法人的项目,要实行合同制管理方式。与审批部门签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见附件1);

(二)经批准的科技项目,且科技项目的合作方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合同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审批部门直接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额低于1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基层企业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签订合同,报审批部门备案;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将合同、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送交审批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合同书中排列第一的承担单位)负主要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职责、研究内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的成果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合同管理:

(一)科技项目的合同管理必须纳入本企业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履行本单位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必须明确科技项目合同承办人的职责,承办人由负责科技项目的部门确定。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但不能是临时性借、聘人员;

(三)科技项目合同承办人应对科技项目的合同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其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科技项目负责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四)承办人负责跟踪调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旦发现合同其他方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并按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和资料;

(五)负责项目的部门和人员必须经项目合同承办人向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提供项目合同审查所需的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六)企业法律顾问、审计、财务、监察部门要参加科技项目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工作,负责对科技项目合同的监督和保障,对科技项目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及形式负责。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合同中止:

(一)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况时, 审批部门将中止科技项目合同:

13>(执行过程中发现科技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落后,成果无实用价值的;

2(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科技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科技项目研究内容需要变更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3(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致使科技项目合同无法执行的。

(二)审批部门单方面中止科技项目合同,其中止前所发生的科技费用由审批部

门承担;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非技术性主观原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的,集团公

司将首先取消科技项目和资金计划,随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科

技项目不能执行的专题报告,作为审批部门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依据;视情

况取消该单位承担审批部门科技项目的资格;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四)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的科技项目,在审批部门做出中止科技项目合同决定

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提出科技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总

结报告,做出资金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由审批部门调整科技

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知识产权:

(一)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发和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审批部门

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审批部门的名义申请专利并确定其使用范围。研究开发

单位有优先使用权,未经审批部门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或以技术入股、折资入股;

(二)凡部分使用审批部门科技资金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

共有,所占份额在科技项目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科技项目合同中约定;

(三)科技项目开发形成的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在科技项目合同中规定,

开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审

批部门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审批部门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

刊、书籍、交流等形式披露其核心技术;

(四)承担审批部门全额资助科技项目开发的人员因工作变动离开审批部门所属

系统和因离退休离开工作岗位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该科技项目相同的

科技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六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招标选择:

(一)为了优化科技项目研究方案,确保科技项目质量,节约投资,除保密性强

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要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对重大科技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二)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引进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研究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重大科技项目和涉及全局性、亟待解决、共性的生产技术难题。

第三十条编制科技项目标书的依据:

(一)有上级指令性下达的科技项目;

(二)有生产建设需求计划;

(三)有发展建设的整体需要计划。

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科技项目投标须知;

(二)科技项目内容:包括审查、实施、考察、验收程序、最终成果等; (三)有关实施期限、实施方式、知识产权、相关条件等具体要求和约定; (四)商务条款。

第三十二条项目投标单位选择:

(一)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及其他单位均可参加重大科技项目的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书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详细的科技项目实施综合说明、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进度计划及实施报告和经济分析等; (三)对所有须进行招投标的科技项目要作好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没有业绩或存在重大技术和商务问题的单位,不能被选作招标对象;

(四)招标文件的发布须得到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认可,企业法律顾问、审计、财务、监察部门要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章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科技项目验收的基础:

(一)科技项目完成后,验收工作由审批部门组织进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5),报审批部门。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正式下达科技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二)按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四条科技项目验收的方式与内容:

(一)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可视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验收小组由科技项目管理人员、熟悉科技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6-11人;

(二)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是根据科技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有关考核目标,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科技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资金使用;取得的科技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科技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科技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综合评价;

(三)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可以结题、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四种。根据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资金使用合理,视为通过验收;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全部执行的,或完成了项目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他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可以结题;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达到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

3(科技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得到认可的;

(五)科技项目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提出验收评价意见,并最终由审批部门确定验收结论意见;

(六)需要重新审议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验收意见通知三个月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则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七)科技项目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审批部门备案(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八)集团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在1-3年内对其成果的推广使用、产业化情况等进行后评估;

(九)集团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后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专家组成名单后经集团公司核定;

(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完整地叙述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并计算经济效益。同时附有“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应用证明”等有关资料;

(十一)凡属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科技项目,鉴定工作程序按相应的鉴定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科技项目考核:

(一)凡在科技项目下达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实际进展或科技资金没有发生的,审批部门将对科技项目和资金计划进行调整。对于发现科技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审批部门将终止其科技项目,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二)纳入审批部门的科技项目都要进行考核评价,对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1(工作内容及进度完成情况;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

3(科技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4(科技项目投入运行是否稳定;

5(技术上的先进性或创新性如何;

6(性能价格比或投入产出比的计算情况;

(三)对在计划时间内未完成的科技项目,视具体情况,最多可延长三个月,如三个月后仍未完成,则按“未完成”处理;

(四)对科技项目完成不好的单位,在次年将适当减少科技资金投入,并给予通报批评;如该单位完成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不足50%,则集团公司将在次年度停止安排其新的科技项目,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转入次年度计划继续进行的,并继续进行考核;

(五)对科技项目完成好的单位,审批部门将酌情在次年考虑由其承担更多的和更重要的科技项目;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审批部门将给予特别嘉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为使本办法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科技进步全过程管理工作的水平,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

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申请书

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申请书

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资金预(决)算表

附件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

一、科技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编号;

(二)密级;

(三)项目名称;

(四)起止时间;

(五)委托单位;

(六)承担单位;

(七)负责人;

(八)通信地址;

(九)邮编;

(十)电话;

(十一)传真。

二、科技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和问题): (一)科技项目主要技术内容:

1(标题;

2(内容;

(二)科技项目主要技术难点:

1(标题;

2(内容;

三、科技项目预期目标:

(一)标题;

(二)内容;

四、科技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标题;

(二)内容;

五、科技项目提供的最终结果:

(一)最终成果;

(二)最终成果形式;

(三)成果验收方式;

(四)成果验收标准;

六、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一)年度工作计划( 年月至年月);

(二)主要内容;

(三)考核目标内容;

(四)工作内容和考核目标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检查性。按科技项目合同预计批准时间填写。

七、科技项目资金支付计划:

(一)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资金预(决)算表,见附件6》填写;

(二)设备和材料应说明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在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在备注中注明进一步的附件)。

八、科技项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负责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2(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中止科技项目合同:

(1)执行过程中发现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落后,成果无实用价值的;

(2)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科技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科技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3)科技项目因承担单位原因致使科技项目合同无法执行的。

3(乙方单方面中止科技项目合同(含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致使科技项

目合同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追回全部已拨资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甲方负责组织对科技项目的验收;

5(由甲方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

(二)义务:

1(甲方负责科技项目资金按时拨付;

2(甲方单方面(除甲方权利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中止科技项目合同,承担科技项

目合同中止

前所发生的费用。

九、科技项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科技资金不能按时拨付,致使研究工作无法开展,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除甲方权利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甲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对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

(二)义务:

1(负责科技项目的具体组织和人员投入、设备、时间安排的保证工作; 2(严格执行并保证科技项目合同目标的实现;

3(按科技项目合同的规定使用资金;

4(按要求向甲方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5(科技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资金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

材料; 6(对项目开发形成的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十、科技项目的合同终止:

人事任命制度

人事任命制度 一、录用原则 录用原则 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视其对某一工作标准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工作的业务常识作为考核标准。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应聘人员,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 均有被录用的可能。 二、招聘与任命 1、人力需求申请 1.1各部门根据年度人力编制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填写《人力需求 表》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1.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该部门之人力需求计划与编制及实际状况进行核实分析,签署意见(含招募方式等)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安排及组 织人员招募。 2、招募面试

2.2为确保应聘人员及公司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公司在组织招聘人员时之接待层级及档案保管分配如下: 2.3面试之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位安排测试、面谈、情景模拟等不同之面试方式; 2.4面试通过,按授权办法进行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进行协调并通知应聘人员按时前来公司进行试用。 3、试用 3.1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试用外,应一律先经试用,试用即为见习职务期;一般员工试用期间以1个月、职员试用以3个月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接受延长试用期或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3.2凡经本公司通知试用之新进员工,应於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3.3试用之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料:A、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其它证书复印件;B、最近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6张;C、身体检查证明(健康证)(由公司统一安排);D、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暂住证等)。3.4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给员工证、员工手册等; 3.5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岗位工作,不得籍故请求更动;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干部身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镇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党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由党委以正式文件呈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文件中要写明拟调整补充职位的名称、规格、站所现有人员及拟调整人选基本

情况等,经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党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镇全体干部和机关单位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机关中层干部、机关单位和村主要负责人、所在站所成员。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同名35061)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组字〔〕号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部: 根据《莱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备案管理工作规范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一)竞争上岗备案程序 按照《莱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推荐提拔、平职交流和其他事宜备案程序 、事前沟通。备案单位与备案管理部门就推荐提拔、平职交流和其他事宜进行沟通,同意后,备案单位组织实施。沟通内容主要包括:编制和职数设置及空缺情况,民主评议推荐考察的时间、方法、步骤,拟推荐提拔、平职交流等人选的范围、资格条件等。 、备案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单位上报的干部任免备案请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民主评议推荐考察工作过程,编制和职数设置及空缺情况,拟任免人选的资格条件、理由和安排意见等。 、备案审批。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单位上报的干部任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对同意备案的干部,行文批复,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加盖“中共莱西市委组织部备案干部专用章”或“莱西市人事局备案干部专用章”。

、办理任免手续。对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干部,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任免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需要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竞争上岗需要报送的备案材料: 、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关于竞争上岗工作组织情况的报告》(党组织正式文件); 、《关于等同志任免职务的备案请示》(党组织正式文件); 、《备案干部登记表》(格式); 、《备案干部职数审核登记表》(上报竞争上岗方案和组织情况报告时均要报送此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参照组通字〔〕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有关要求填写); 、提拔(重用)干部的考察材料; 、竞争上岗材料,包括:竞争上岗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得分及排名情况汇总表; 、有关情况说明。对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研究干部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属于轮岗或任职回避的,拟提拔人选不是按竞争上岗排名顺序任用的,其它需向备案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的,须附《对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 、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复印件; 、备案单位党组织关于干部任免的文件(竞争上岗结束后报)。 (二)推荐提拔、平职交流和其他事宜需要报送的备案材料:、《关于等同志任免职务的备案请示》(党组织正式文件); 、《备案干部登记表》(格式); 、《备案干部职数审核登记表》(事前沟通和备案请示时均要报送此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参照组通字〔〕号《中共中央组织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6、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7、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情况下,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退休、挂职等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股级干部任职表态发言

股级干部任职表态发言 篇一:股级干部就职演讲稿,2003 篇一:股级干部竞聘演讲稿 股级干部竞聘演讲稿 薛建人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今天,当我站在股级干部竞争的演讲台上,我的感想还是很多的,因为这次股级干部竞聘,是按照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支行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支人事科对县支行“一整三定”方案的开展的一项工作,但我作为支行业务的骨干,我积极响应组织的号召,主动参加这次竞聘活动。 我这次竞聘的岗位是办公室主任,我的成功与否,有赖于大家的评判和选择,更离不开大家的理解和信任。希望大家多多给予支持。 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自己的简历。我今年xx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职称。1987年7月毕业于xx银行学校城市金融专业,同年8月参加银行工作,2000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的学习。2001年3月担任支行综合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2月通过股级干

部竞聘,又担任了货币金银股股长;2006年3月,支行统筹管理后,经过组织的安排,担任了支行国库会计股股长,2007年1月任支行办公室主任至今。我竞聘办公室主任的优势和能力: 在入行20多年里,有近8年的时间是在办公室工作中度过的。在这些年中,承蒙支行各位领导的严格要求和培养以及同志们的热心帮助和支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己,在平凡的工作中,默默无闻地工作着,并逐步使自己走向了成熟。一是我具备了较强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自1993年6月加入党组织以来,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省委党校、中央党校函授学历教育,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较高的认识,理论水平在不断提高。在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先后经历了“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在钻研业务工作方面,我也力求精益求精,不懂的就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努力学习,成为支行业务工作的全面手。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我从99年开始,就刻苦钻研计算机知识,并成为支行的科技骨干,为支行的科技工作做出了的突出贡献。 二是具备了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我自2001年先后担任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39号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社科…2002?人字3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年4月1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

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模板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模板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模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

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xx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

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 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金沙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1

金沙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县直单位(含县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设在乡镇的基层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考察,

县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乡(镇)股级学校中层干部及副股级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考察,县教育局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六条乡(镇)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组织考察,并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行文任免。 第七条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及股级纪检(监察)员,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察局)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并行文任免。 第八条乡(镇)武装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商县武装部共同考察,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提名县人民武装部行文任免。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担任股级干部的基本条件参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担任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五)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

股级干部任免规范

股级干部任免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切实提升股级干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工作规范如下。 一、资格条件 担任股级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中担任公务员岗位股级职务的,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2、提拔副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参加工作满两年;提拔正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应任副股级职务满两年(未设置副股级职位的,原则上应参加工作满四年);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职数核定 1、市直部门(单位)内设(辖属)股级单位核定编制5人(含)以下可配备1正1副,6—10人(含)可配备1正2副,11人(含)以上可配备1正3副;副科级单位核定编制5人(含)以下可配备副职1名,6—10人(含)可配备副职2名,11人(含)以上可配备副职3名。 2、镇(街道)“五大办公室”可配备正股级副职2名;“三个挂牌办公室”可配备1正1副;“五中心”可配备1正2副;信访

办公室、老干部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可配备1正1副,其中妇联、工会正职一般应由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兼任。 拟提拔重用人选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市编委确定的机构(单位),在核定的股级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限额内进行。仅核定机关编制总数、未单独核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的,以内设机构常年实际配备人数为准。 三、任免程序 股级干部任免实行预批备案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事前沟通。股级干部调整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带酝酿沟通表就调整职位、选拔方式、人选情况等与市委组织部沟通,经市委组织部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制定方案。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制定干部选拔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把关。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调整职位、资格条件、选拔方式、方法步骤等。 3、组织实施。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方法步骤组织实施。拟提拔任职的,原则上应采取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大单位、大系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 采取民主推荐方式的实施步骤: ①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拟推荐职位、资格条件等,发放《民主推荐票》,对拟提拔重用的职位人选进行书面推荐。与会人员范围:机关全体在编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科级单位的副职),单位人数较少的为全体在编人员。

穆棱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穆棱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党委(党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在对《穆棱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穆组干发[2004]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4、干部身份; 5、身体健康。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一)实行委任制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各党委(党组)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党委(党组)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由党委(党组)以正式文件呈报组织部干部监督组,文件中要写明拟调整补充职位的名称、规格、股室现有人员及拟调整人选基本情况等,经组织部干部监督组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单位的全体干部和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1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全员参加)。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一、前期酝酿沟通。镇党委在科级干部调整前,应事先向市委组织部沟通汇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查把关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酝酿、研究和呈报。向市委组织部沟通汇报时,需提供工作方案及干部职数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干部名册等材料,如有具体人选的应提供人选情况。 二、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实地考察、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分为书面征求意见和谈话征求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任前审核,并认定其“三龄一历”。对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还要到原单位对其进行延伸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建议或干部使用建议,向镇党委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四、酝酿提出任免调整建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汇总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或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范围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拟提拔重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书面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镇党委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作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镇党委研究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时,要按照市委组

织部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并提交干部调整呈批件。市委组织部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列席会议,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会议讨论情况等进行监督。 六、任前公示。根据研究决定的意见,对拟提拔重用的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七、组织谈话。对职务调整的干部由镇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八、履行任职程序。根据研究的意见,经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有关任免职手续。 九、备案。凡列入《向市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干部任免,镇党委研究决定后,在宣布任免决定的同时,要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⑴干部任免通知;⑵干部任免审批表;⑶提拔重用干部的考察材料;⑷镇党委会议纪要;⑸镇党委会议记录。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系统概括了干部任免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1个导向,《守则》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3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个凡提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个不准。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时,要把贯彻执行《守则》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2: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并明确了“两个不得”、“三个不上会””和“凡提四必”、“五个不准”的要求。对人事任免有了更加严格的制度规范,从行动上落实了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清风正气在干部人事任免上得到进一步贯彻。 “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这是在“关键少数”上下功夫。干部选拔唯有把握住这些关键少数,强调“任用讨论决定关”的作用,才能为干部选拔任用开出一剂不正之风的良方、才能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这个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选拔的干部必须是符合人民群众心愿的好干部,必须经过党和人民同意认可,必须使任用人选经过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避免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的事件发生。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形成一个震慑作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选出人民心中的好干部,防止一言堂、任人唯亲、抱团腐败的现象发生。所以,将“两个不得”纳入到《守则》中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暂行办法

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 暂行办法(试行) 股级干部是各单位的骨干力量,也是县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后备人才。规范股级干部任免程序,是对股级干部进行宏观管理和有效培养的重要途径,是县委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的基础,也是市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进行审核备案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规范股级干部任免程序,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的培养和管理,促进全县股级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我县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为准则,严格干部职数配备规定,严格干部任免程序,切实加强股级干部配备宏观管理力度,使股级干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县委提拔任用科级干部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三、审批范围 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股级干部实行职数管理和任职审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科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调整股级干部时(包括提任、交流、免职),应进行审批备案。 各乡镇股级正职、县直各单位内设机构综合性股级正职、副科级单位(副科级内设机构)副职、独立法人股级单位正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任用。其他股级干部由各单位考察任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正式任职。 四、机构职数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调整配备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的和编制部门审批新增的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和规格,一律不准超职数、超规格配备股级干部。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其股级干部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五、条件资格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3、符合职位规定的身份要求; 4、奋发向上,开拓创新,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成绩突出; 5、各单位要加大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注意选拔30岁以下、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股级干部。 六、任用程序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广兴委发[2010]63号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相关单位: 根据中、省、市、区指示,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

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选拔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八条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福利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出动议,党委党工部就选拔的职位、方式及民主推荐等内容提出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民主推荐:先进行个人推荐,个人推荐以正职推荐为主,其他人也可以推荐,个人推荐应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党委工作部对个人推荐人选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后,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 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 (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向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 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 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 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贵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岐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 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 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 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 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 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千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共中央宣传部制

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免规章制度.doc

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免规章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股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实施方案

股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股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1年11月份任命的股级干部。 二、考核内容 试用期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 (一)思想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和掌握本部门的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正确决策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工作作风 求真务实,勤奋敬业,严格管理,勇于负责。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能够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四)工作实绩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五)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步骤 (一)撰写个人述职报告。被考核对象要严格对照干部考核的相关内容和岗位职责,就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完成情况,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等方面情况,认真撰写2000字左右的述职材料。条理清楚,实事求是,切忌空话、套话。述职报告于2012年5月31日前交办公室。 (二)民主测评。时间:2012年6月1日15:00;地点:局机关五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局副股级以上干部。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投票。 (三)考核谈话。1.由局办公室组织考核谈话。2.考核谈话范围:所有副股级以上干部参与谈话。 (四)委党组会议 根据民主测评及考核谈话结果,局委会研究确定是否正式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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