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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0623系列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0623系列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0623系列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2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当地

7.5 中国大陆

7.6 既往症

7.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7.8 康复治疗

7.9 牙齿治疗

7.10 醉酒

7.11 酒后驾驶

7.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3 无有效行驶证

7.14 机动车

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6 不可抗力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

成。

1.2 合同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

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

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7.3)接受治疗,

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

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时只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

们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10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

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仍在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

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

付范围规定”(以下简称“三目录”)规定的非自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费用

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费用以及“三目录”规定的完全自费

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

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2.4 补偿原则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

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

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

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

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中国大陆(见7.5)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6)、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7)、性病、各种精神疾患;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疗养、康复治疗(见7.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

疗(见7.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拒捕、自杀、自伤、醉酒(见7.10)、非法使用违

禁药品或毒品;

(7)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1)、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见7.12)、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7.13)的机动车(见7.14);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5)。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

不可抗力(见7.16)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7);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

(5)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6)若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

留存其原件;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力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申请时

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若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且我们同意

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

续,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起延续有效1年。

若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续保本附加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

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次日起60日内为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

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若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续保

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

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接受被保险人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适用主合同条

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如实告知;

(2)年龄性别错误;

(3)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4)合同内容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

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7.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3 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

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4 当地指被保险人的治疗地。

7.5 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7.6 既往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

7.7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8 康复治疗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

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7.9 牙齿治疗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7.10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7.11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酒后驾驶标准。

7.12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13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7.14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5 未满期净保险

费其计算公式为“?

?

?

?

?

-

?

-

?

365

1

%)

35

1(

经过天数

保险费”,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经过天数”是指本附加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7.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17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

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8.).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 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1 —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 2 —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条款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 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 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 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 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终止。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 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 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地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地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789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 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

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

中国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年华长期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2. 您获得的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 5.3 空中运动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 3.1 保险费的交纳 5.5 探险 3.2 犹豫期 5.6 武术 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7 特技表演 3.4 效力终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 . 3.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见 7.1)及子女(见 7.2)投保本附加险。 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诊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500元为限),保险人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三)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补偿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0版)---广东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0版) (广东地区)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及以下短期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所已经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次事故计算赔偿时间累计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治疗项目及药品范围,价格不超过本保险单签发地三甲医院收费标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牙科保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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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 障……………………………………………2.2 ?您有退保的权 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2.3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 义………………………………………………… ………7.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 务………………………………………………… ……………………6.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 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

任………………………………………………… …3.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若保险期满时续 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 (1) .4 ?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 的………………………………………………… ………2.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 识,请您注意 (7)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7.4 无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8]34号,2008年7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 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 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对 象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见7.1)及子女(见7.2)投保本附加险。 1.4 保险期 间和续 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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