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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改)

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改)
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改)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湖水务发〔2014〕60号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

为增强集团公司《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的操作性,结合实际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条增加第二款:未注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的管理内容,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标后监督领导小组,采用现场监督或抽查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2.原第九条第(五)款内容修改为:原材料、化验用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和耗量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样本应交由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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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单位由企业管理部与招投标监督小组协商后选定。抽检由企业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供货单位代表参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发现抽检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由企业管理部组织技术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执行。

3.对原文本格式进行了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发布,同时原《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湖水务发〔2013〕65号文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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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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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标后管理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标后管理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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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标后管理实施细则

(2014修改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材料、设备、工程等采购招投标活动,加强中标后的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确保中标后,中标单位能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标后管理是指:成立标后管理小组(标后管理小组人员由申请招标单位(部门)自行组成)和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对中标后材料、设备、工程、服务等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系列活动。

未注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的管理内容,由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可以采用现场监督或抽查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招投标有关项目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标后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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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按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二、材料、设备供应及时率及到场验收。

三、维保,售后服务。

四、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和配合,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转包、分包,工程变更,资金使用,工程资料和结算的提交,保修服务等。

标后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标后管理

第五条材料、设备验收。是指通过招标采购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及配件,维修用材料、设备及配件,生产用原材料,化验用材料,办公用品的检验和接受程序。材料、设备验收包括中间验收、到货验收、单机调试验收、联动调试验收、生产用原材料、化验用材料的耗量验收、质保到期验收和维修验收等。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都应在各类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组织验收部门(标后管理小组)负责向整改单位发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并组织好复验工作。

第六条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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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验收是指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期间对其在生产地点进行验收。中间验收由采购部门(标后管理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标后监督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中间验收的组织实施

中间验收由采购部门(标后管理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全程参与。

二、中间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设备、材料尚在生产阶段。由材料、设备中标通知买方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情况,并负责创造验收条件。

三、中间验收的依据(标准)

合同、招投标文件、国家、行业标准。

四、中间验收的内容(范围)

生产规范、生产工艺和设备组件、原材料。

第七条到货验收

是指材料、设备到达合同指定到货地点而对其进行的验收。

一、到货验收的组织实施

到货验收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

1、运抵使用现场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及配件,维修用材料、设备及配件,生产用原材料,化验用材料。由供货单位、业主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

2、运抵仓库的材料、设备由采购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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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验收。

二、到货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货到现场,并吊装至便于验收的场地。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验收标准,供货单位提供到货清单用于核对;材料、设备的使用安装单位负责验收;供货单位或其授权人员到场确认。

三、到货验收的依据(标准)

合同、招投标文件、国家、行业标准。

四、到货验收的内容(范围)

1、数量;

2、外观;

3、规格参数;

4、合格证;

5、文件资料(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

第八条设备单机调试验收

设备单机调试验收是指现场安装的驱动装臵空负荷运转和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制造、安装质量。设备单机调试可以与设备联运调试一并进行。

一、参加设备单机调试验收由安装单位提请,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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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单机调试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设备安装完成;

2、安装单位制定调试方案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供货单位已自行检查设备及设备安装情况,确认具备调试条件;

4、验收所需设备、水源、排水设施、电源已就位;

5、供货单位现场调试指导,安装单位实际操作;

6、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其它《规范》要求。

三、设备单机调试验收的依据(标准)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2、国家、行业标准;

3、设备调试方案;

4、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单机调试验收的内容(范围)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九条设备联动调试验收

设备联动调试验收是指正式办理设备交付使用手续之前,用来确认设备已就位并具备投产运行条件而进行的工程验收。

一、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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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供货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维护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监督部门)共同参加。

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服从工程工艺调试;

2、设备单机调试合格;

3、供货单位已自行检查,确认具备调试条件;

4、验收所需设备、水源、排水设施、电源已就位;

5、供货单位现场调试指导,安装单位实际操作;维护管理单位在指导下参与操作;

6、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其它《规范》要求。

三、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的依据(标准)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2、国家、行业标准;

3、设备调试方案;

4、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联动调试验收的内容(范围)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十条原材料、化验用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和耗量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样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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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单位由企业管理部与招投标监督小组协商后选定。抽检由企业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供货单位代表参与,标后监督领导小组现场监督,发现抽检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由企业管理部组织技术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

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是指为了确认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质量状况而对其进行的验收。

一、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的组织实施

设备保期到期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二、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质保期已到期;

2、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3、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的依据(标准)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2、国家、行业标准;

3、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质保期到期验收的内容(范围)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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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十二条设备维修验收

设备维修验收是指根据合同检查设备维修后状况的验收。

一、设备维修验收的组织实施

设备维修验收由维护管理部门组织,维修单位、工程技术部门、监督部门共同参加。

二、设备维修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维修单位先自行检查,确认具备调试条件;

2、验收所需设备、水源、排水设施、电源已就位;

3、维修单位已制定调试方案并报技术部门审核通过;

4、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已做好相关影响生产、居民生活的应对措施;

6、维修单位现场调试指导,维护管理实际操作。

三、设备维修验收的依据(标准)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2、国家、行业标准;

3、设备调试方案;

4、设备额定参数及出厂检测报告。

四、设备维修验收的内容(范围)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2、国家、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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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标后管理第十三条人员的变更

现场建造师(总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所述的人员一致,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设备的变更

中标单位投入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应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所述的机械设备一致,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工程的变更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订的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

二、直管工程的工程变更

直管工程的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定程序报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固定总价招标的工程

1、不允许变更,按照中标的固定总价执行;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须经标后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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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审核,并经规定程序报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3、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标后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调查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工程量变更的审批与备案(零星工程除外)

工程量的变更,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

1、估算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2、估算1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估算5万元(含)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工程量的变更估算在1万元(含)以上的应在批准之后,具体实施之前报集团公司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备案,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可视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隐蔽性工程及工程量签证

一、隐蔽性工程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编制隐蔽性工程的资料,重要部位需提供影像资料;

2、隐蔽性工程须按施工规范进行验收。

二、工程量签证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详细的工程量现场签证记录。签证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真实反映。签证记录内容应清晰完整,不得签署易引起歧义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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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指对集团直管、监管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检验和接收的建设程序。分为中间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都应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向整改单位发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并组织好复验工作。

一、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是指在完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单位)或直接由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各项已完工程所作的验收。是否需要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确定。

(一)中间验收的组织实施

直管工程的中间验收由施工单位提请,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等参加。

监管工程的中间验收由被监管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监督部门、技术部门等参加。

(二)中间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本分项工程已全部完成;

2、施工单位先自行检查,并提交评定合格的自检报告;

3、由施工单位提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制定试验方案(无功能性试验要求除外)并报建设单位技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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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

4、验收所需硬件设施(电源、水源、排水设施等)已就位;

5、组织中间验收的单位至少提前二天通知相关部门。

(三)中间验收的依据(标准)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相关规范;

2、设计图纸及文件;

3、工程联系单;

4、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5、相关建设法律、法规。

(四)中间验收的内容(范围)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2、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3、工程联系单中确定的内容。

二、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是指正式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之前用来确认工程全部建成,具备投产运行条件而进行的工程验收。

(一)参加完工验收的组织实施

直管工程由施工单位提请,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16

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监督部门等参加。

监管工程由被监管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监督部门、技术部门等参加。

(二)完工验收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分部分项工程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2、所有竣工图中的供水设施内容均已在水务集团地理信息系统中标注;

3、施工单位先自行检查,且评定合格提交自检报告;

4、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定工艺调试方案,并经建设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

6、验收所需硬件设施(电源、水源、排水设施等)已就位;

7、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环境保护方案、卫生方案,报建设单位技术部门审核通过并落实到位;

8、已做好相关影响生产、居民生活的应对措施;

9、建设单位至少提前二天通知相关部门。

(三)完工验收的依据(标准)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及其它相关规范;

2、设计图纸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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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联系单;

4、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5、相关建设法律、法规。

(四)完工验收的内容(范围)

1、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2、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3、工程联系单中确定的内容。

验收合格后,所有完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须由施工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具体程序参照湖水务发〔2013〕3号文)。

三、竣工验收

按工程性质,参照国家规范、标准实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工程款项支付

依据合同条款,合同订立部门负责填制《款项支付审批表》,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财务部门负责支付、结算。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付单据,财务部门严禁接收。

第十九条材料、设备的采购及款项支付

一、材料、设备的采购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库存、报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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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部门负责填写《款项支付审批表》,财务部门负责按合同条款对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财务部门负责支付、结算。

第二十条经济合同管理及合同款项支付

一、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应严密关注其实际履行情况,按不同项目建立明细分类账,往来款项应当定期核对清理,发现差错及时更正。具体工作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主管会计负责。

二、经济合同签定后,应交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一份,并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账。

三、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资金总额控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合同款项,严禁超前、超额支付。

四、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不得支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标后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标后管理的全程监督,跟踪监督标后管理工作,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由集团公司招投标中心建立中标企业(材料、设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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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单位)信用记录档案,档案中明确供应商单位、联系人、不良信用原因、不良信用处罚内容、不良信用期限,在以后招标资格预审之前,由招标部门将投标单位名单报招投标中心。集团公司招投标中心应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按照相关规定不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应取消投标资格。不良信用记录应及时报招投标监督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1、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的;

2、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3、以其他方式能虚做假骗取中标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6、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7、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8、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经招标人提出限期整改,限期结束仍未整改的;

9、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10、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11、招标人认为应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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