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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和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

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六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是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

内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经纪业务盈利能力;

(三)净利润。

第十条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六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的,每项扣0.5分。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别加5分、2.5分;

(二)期货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位于行业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

(三)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项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次扣2分;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三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私下变更股东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

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销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第十五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第十五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3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

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事项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可加3分;

(二)管理制度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全行业推广的,最高可加2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四章公司类别

第二十二条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类公司存在一定风险,但其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

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AAA、AA、A、BBB、BB、B、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以中位数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评为A类公司:(一)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得分低于规定分值;

(二)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未达到全国期货公司平均日均客户权益水平。

第二十五条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E类公司。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经营、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日常经营及自评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直接评为D类。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

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期货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认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1次,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及持续合规状况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为评价期;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期货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照评价指标,对期货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将初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

上组织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期货公司的具体得分及所属类别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自评时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签署确认意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层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期货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

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期货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

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三)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是指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82号令】《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五条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

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 第九条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

XX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XX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依据《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及《XX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管理权范围内的 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业务”包括银行账户、现金、存 款、融资、利率、股息分配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XX公司”或“XX公司”为XX 贸易直接管理的法人企业,目前为XX公司有限公司。“三级经营单位”指管理权下的全资公司和合资公司。 第二章资金管理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XX资金管理目标:以战略为导向,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高资金盈利水平,有效防控资金风险。第六条XX资金管理原则:预算控制、效益优先、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监控。 第三章资金管理体制和岗位责任设定 第七条XX财务部为XX资金统筹管理部门,接受XX集团有限公司及XX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和XX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业务指导,负责制定XX资

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办理以中纺粮贸事业部名义开展的资金业务,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三级经营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中纺粮贸 XX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集团及XX贸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流转及管理工作。各三级经营单位应设资金管理专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从责任界定上为第一责任人,不因任何原因产生责任转移。 第十条各级资金审批人须在权限内行使职权,并对所 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超过权限的审批和授权属越权行为。第十一条出纳、资金收付、银行预留印鉴保管和网银密钥保管等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岗位设置原则,形成有效 内部牵制。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在与集团财务公司建立网络连接的商业银行和与集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新增银行账户的需填报OA 由XX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商业银行开户,需逐级上报集团财务 部审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人民币存款账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2011年1月8日未公布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 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期货公司在股东或关联方开户购买金融资产或将存款存入集团财务公司的,也须以自身名义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有哪些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有哪些 我国将适时推出金融期货,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又将变得更加复杂,统一期货公司的风险分类标准变得日益重要。 目前国内外对期货公司风险分类的标准: 对目前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标准的学习,有助于我们发现这些分类方法的不足之处,从而帮助我们进行更好的归纳和总结,提出我国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标准的框架。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1.风险的本质 关于风险的定义有很多,究其本质,就是一项资产或负债未来收益的波动性。从风险的本质上讲,风险不一定就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相反,广义的风险还应该包括未来不确定的收益。为了方便我们在这里探讨,我们仅考虑狭义上的风险:即多种不确定因素对盈利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抽象地讲,风险产生于多种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导致风险的根源。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2.国内的分类标准 风险的分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目前业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实际上,对于期货公司风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上面的分类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开户、交易、结算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点进行分类。如姜昌武在其《股指期货投资攻略》一书中将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概括为:管理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包括穿仓风险)、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客户群体变化带来的风险、技术风险、品种风险、法律风险等等,由于在概念上和上述分类标准几乎重合,这里不再给出详细的定义。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3.美国通货监理署的分类标准 美国通货监理署颁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风险管理手册》将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风险分为9种,分别为信用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法规风险、商誉风险和策 略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债务方或发行人未能履行责任的可能性,且此种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会对证券商的风险额或财务状况造成损失。信用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和交割前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资产价值在某段期间因市场价格不确定变动,导致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项目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失序,以致处理或抵消所持部位时,面临市场显著变动的风险;或是指无法将资产变现或取得足 够资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责任的风险。 系统及事件风险:是指当某一突发而严重的特殊事件或是市场共同因素发生时,导致整个市场大幅波动,进而造成持有部位发生重 大亏损的风险。 法律风险:指未能遵循当地法规,以及契约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越权行为、条款疏漏、规范不周等致使契约无效,而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作业风险:由于内部作业、人员及系统不当或失误,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模型风险:是指使用错误模型来评价或规避风险的风险。 上述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方法虽然全面但不具有概括性,也不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分析、计量期货公司面对的风险。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财务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公司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结算、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二) 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发放贷款业务管理 发放贷款业务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业务,因此财务人员在放款时需谨慎操作。 财务放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将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交由财务会计部; 第二步.财务会计部对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书(附件:3)。 第三步.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指令书(附件:3)开出相应的支票,交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划款。 根据金融办要求,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只可通过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步.划款完成后,资金结算中心将支票头及经银行人员签字确认的划款指令书(附件:3)交由财务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注:请务必按以上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第四条收回贷款业务管理 收回贷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在每月末将次月到期应收回贷款的明细表提供给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步.资金结算中心收到客户还款后,及时通知信贷部为客户办理贷款结清 手续; 第三步.信贷部根据客户已归还款项,填写贷款结清证明(附件:四)交由财务会计部做帐务处理。 第五条现金的管理 (一)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员工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2015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2015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序号期货公司名称分类评价结果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AA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AA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AA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AA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AA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AA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AA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AA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AA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AA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金瑞期货有限公司AA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AA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AA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A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AA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AA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A 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长江期货有限公司A 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A 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A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A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A 上海中期期货有限公司A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A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A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A 五矿期货有限公司A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中钢期货有限公司A 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A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A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A 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A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A 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A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国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A 中航期货有限公司BBB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BBB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BBB 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BBB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BBB 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BBB 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冠通期货有限公司BBB 大越期货有限公司BBB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销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营销系统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使资金信息及时全面地供领导决策参考,充分发挥资金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保障营销系统资金合理地安排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营销系统。 一、资金计划:营销系统实行资金分级计划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一级计划:指营销系统各职能部门。 2、二级计划:指一级计划单位下属的各部室或分公司。 3、计划的分类:资金计划分为周计划、月计划,上报计划时一定要有相应的材料依据, 例如:合同(或协议)、发票、已批开支报告(方案)、测算明细等。 4、资金计划时间要求: ?周计划:各部门每周四的下午报下周计划至营销财务部,并对各项开支事项的付款营销财务部每周五下午报集团财务部。 ?月计划:各部门每月26日报下月资金计划至营销财务部,营销财务部在本月底报集团财务资源部。 5、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与销售和回笼情况挂钩,保持基本平衡。营销财务部有权对各职能 部门的计划进行调整和否决。 二、资金信息: 1、资金信息汇入《营销系统经营管理日报表》中,本日报表包含冰箱、空调的信息,内 容主要有资金回笼、销售量、销售额、费用开支情况等。 2、经营日报表所需信息资料,营销系统各职能部门在每天上午11:00务必将资料报营 销财务部,营销财务部经汇总整理后当天将日报表报公司领导。 三、资金计划执行与监控 1、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计划和实施必须严格按预算控制,超预算的项目未经集团财务资源 部批准,一律不得在资金计划中列支,各部门必须设立台帐,对每一笔开支都要登记入帐,营销财务部每月将每月实际开支反馈至各部并与各部对帐。 2、各部门建立与完善各自系统的资金计划工作流程,明确下一级网络的责任人员、工作 项目内容、完成时间等。 3、原则上营销系统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有计划,对于无计划的开支只能在各部已做计划 的总金额中调整,营销财务部有权优先安排紧急和重要的项目。 4、每一开支项目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营销财务部对每一项目进行审核,包 括: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审价、项目领导审批以及其他财务手续,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营销财务部部长审批后支付。 5、资金计划实行分级考核:营销财务部对各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附表(附在本制度后) 1、附表1、《营销系统资金动态管理体系流程示意图》 2、附表2、《营销系统经营管理日报表》 3、附表3、《科龙集团资金计划表》 附表4、《部门资金付款计划明细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

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岀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广西创新港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3、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支出必 须经过公司财务部支出。 4、公司严格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5、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制度 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一条公司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补贴。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向个人收购公司用于生产的其他物资价款

4、向公司批准的个体配件经营者采购备品备件。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公司批准使用备用金结算的职员的现金支出。 8、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紧急采购 9、其他经财务部批准的现金支出。 第二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1、公司总部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部提出,总经理批准。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项目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 核,总经理批准核定。一般要根据申请部门3-5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情况,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如果项目部驻地附近没有 银行,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3、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出纳负责严格按限额保管现金,不得超 限额保管现金。超限额保管资金,经查实后按超限额数%给 予处罚。 第三条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办理的收款凭证必须盖“现金收讫”章和 收款人个人印章;付款凭证必须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报销 人个人签字、经会计审核无误签字后,办理现金付款,并同 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第四条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处理帐务。 第五条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财务部经理定期检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对外公布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对外公布 2011年08月16日07:57来源:期货日报作者:曲德辉 本报讯(记者曲德辉)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向市场公开。 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总体结果为:A类20家,占比12.3%,其中AA级3家,A级17家;B 类39家,占比23.9%,其中BBB级14家,BB级15家,B级10家;C类79家,占比48.5%,其中CCC级21家,CC级39家,C级19家;D类25家,占比15.3%。在参与分类评价的163家期货公司中,中国国际、永安、中粮获得AA级,华泰长城、广发、南华、海通、银河、浙商、江苏弘业、鲁证、万达、浙江中大、新湖、中证、中钢、国泰君安、上海中期、国投中谷、申银万国等17家公司获得A级。 经过三年的实践,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日趋成熟,已经能够科学地反映期货公司实际情况,此前有部分期货公司多次呼吁监管部门公布分类评价结果,提高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决定从2011年起尝试在每年分类评价工作结束后,通过期货日报和中期协网站向社会公开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三次评价,也是分类监管制度修订后的首次评价。今年的分类评价结果充分体现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表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突出合规经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始终将合规监管放在首位。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从整个评价分值看,总分是120分,基础分项100分,加分项20分。 二是强调行业价值。修订后的分类评价制度在原有合规、风险管理、市场竞争力三大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这一指标体系,引导期货公司提升服务国民经济、实体产业的能力。 三是引导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期货公司仅仅是合规,没有市场竞争力,难以成为行业的

期货公司分类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和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

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六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是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

2019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汇总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总则 1.1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 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1.3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交易所 2.1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 2.2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3 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4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未逾5年; 2.5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交易所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2.6 风险管理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2.7采取紧急措施,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2.8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 3.1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2 具备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④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 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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