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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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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作者:李高媛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9期

摘要:本文通过之前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现有针

对性地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旨在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失降低到一定程度,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引导其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从防范质权质押风险的角度来看,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担保主体适格和质押合同有效。

在担保合同中出质人应当是在政府支持下设立的企业法人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政府授予其的权利和职责应当明确清晰。同时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持续运营能力、债务状况、资本充足率以及政府承诺等情况综合考察分析,确保其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能力,避免穿着政府融资外衣的平台公司成为实质上的空壳公司而套取商业银行贷款,造成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双重损失。

对于政府以权利质押获取商业贷款的行为,应当要求出质人即融资平台按照法律的规定交付相应的权利证书,该权利证书应当经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对于以权力质押的应当在规定部门备案登记,否则一旦因为未登记产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将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无法挽回的风险。若质押合同经过公证可确保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可以起到保护银行这一债权人权益的作用。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开立专用账户,明确违约责任。

第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与签有借款合同的商业银行明确自身的违约责任,约定作为出质人的融资平台在违反主合同相关条款而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银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义务,实现质权人利益的维护。或者也可在主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赔偿机制,届时银行可以提出处置收费权的额外要求。第二,商业银行可以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平台各项收入及支出的银行账户,这样银行可通过对其账户的监管实现对融资平台收支状况的风险防范。例如可以限制超大额的支出事项或者争得银行同意之后方可使用,以此来保证账户之中有足够的余额用来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当然,银行可同时保留直接划扣本息的权利。

3.实施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时跟踪管理,督促质押权的实现。

银行作为质权人应当是对质押物最关注的群体,因为质押物减损或者灭失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可期收入。因此质权人应当设立定时跟踪管理制度,监督债务人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和将质押物孳息转入特定账户的义务。在债务人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履行迟延或履行瑕疵时与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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