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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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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并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合理、审慎的判断标准,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审核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通常采取一些纠正或补救措施,以解除违规担保或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由于实践中违规担保的情形多种多样,公司采取的纠正和补救措施各不相同,经过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历史遗留的违规担保情况则更加复杂,由此造成对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规定的不同理解和认识。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应的内控制度,并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给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及其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造成经济损失。

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以下简称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以下情形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违规担保: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后,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在指定媒体及

时披露信息;

(五)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四、《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尚未解除”,是指上市公司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或其风险隐患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安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不局限于《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概念。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

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具意见认定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

(一)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相应纠正措施,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二)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因违规担保而承担的付款义务确认预计负债或者已经承担担保责任,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三)担保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已经被宣告无效、解除或撤销,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赔偿责任;

(四)由于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债务,或债权人未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担责任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五)因其他事由导致担保事项不再继续对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前款第(二)项赋予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一定选择权,但不鼓励其通过提前承担担保责任而直接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带来经济损失。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选择确认预计负债方式可以给予投资者明确预期,同时,应努力通过法定途径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对于重组前遗留的违规担保,除适用前条规定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出具意见认定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

(一)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重组方已经知晓违规担保的事实,虽然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前违规担保尚未解除,但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因违规担保而承担的付款义务确认预计负债,且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二)相关当事方已签署有效的法律文件,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全部承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违规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本息,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切实具备履约能力。

六、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就上述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关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违规担保而承担的付款义务是否确认预计负债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就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是否已经解除出具的专业意见是监管部门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确保专业意见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此后出具的专业意见给予重点关注。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违规证券从业人员的处罚条例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从业资格申请。 (1)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3)已取得资格证书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5)从业人同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6)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证监地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7)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可视情节按规定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期间,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0)从业人员受到处罚的,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录用。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

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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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 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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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A股共有39 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 1.高新迸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 易案 相关法规: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 )股票案 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34 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5,992,498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5.98%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不处以50万兀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替治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 3.银河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气"股票案及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案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银河集团作为长征电气控股股东,2003年2月至2006 年4月期间,银河集团利用其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305,313.78 元。并同时将所持长征电气已发行股份的22.19%增持到42.58% ,违反了《证券法》八十八条及二百零八条。中国证监会责令银河集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5,313.78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连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三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 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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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1号》,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据了解,此系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证监会首次对特定目的操纵开罚单。 《处罚决定书》认定,恒逸集团作为恒逸石化的控股股东,为帮助恒逸石化定向增发股票,借用“何水”“施红”两个自然人账户,动用3000万元资金,连续集中买入“恒逸石化”。《处罚决定书》认为,恒逸集团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主观上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甚明,即使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指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恒逸集团动用资金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并不少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过程中,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操纵方向看,既有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作为主要增发对象时打压股价的情况,也有在公开增发或者向非关联方定向增发时拉抬股价的情况。 从操纵阶段看,有定价阶段的操纵,更多的则是增发价确定后,当市价低于增发价时,实施操纵以保证发行成功。还有一种更具普遍性的情况是,在近年我国股市行情不振的情况下,为了吸引定向增发对象,控股股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定向增发对象做出“保底”承诺,保证12个月的增发股禁售期满后,定向增发对象能以不低于一定的收益全身而退,发股变成了发债;控股股东为避免触发对赌补偿条件,会在解禁期满后拉抬股价,使定向增发对象能够高位减持。 从操纵渠道看,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人员直接以实名账户操刀的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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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李艳敏) 证监罚字[2007]27号 当事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住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F。法定代表人:张金才。 陈明生,男,1963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李艳敏,女,1978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物资学校集体户。 经查明,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越花雕)通过少提坏账准备、虚构交易、少计利息等方式,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利润48,277,258.86元。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在执行闽越花雕200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业务时,对部分审计项目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对会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误、漏报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具体为: 一、对闽越花雕对拟置换出去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原来的账龄分析法改为按个别认定法计提造成的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在附注中进行披露事项,中勤万信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审核上海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账龄时,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会计报表存在的错误未能揭示出来;

三、在审核闽越花雕2004年应计贷款利息支出时,未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错误地按未逾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未能予以揭示。 以上事实有中勤万信出具的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有关书面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闽越花雕及有关企业的有关财务账页、凭证,有关审计工作底稿,闽越花雕2004年年报,调查人员与有关人员谈话的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中勤万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在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陈明生、李艳敏。 中勤万信、陈明生、李艳敏在陈述申辩中提出:1.对第一项所涉及的会计制度理解有偏差;2.第二项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采用的是个别认定法而不是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虽然公司对其账龄划分有误,但不影响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3.对第三项银行存款按正常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测算后两者相差金额较小,因此未建议公司调整。经审理,陈述申辩意见第1、3点不构成免责理由。对于第2点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上海福贸是闽越花雕的并表子公司,闽越花雕置换给上海福贸的3年账龄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并表后仍为闽越花雕的债权,中勤万信同时给闽越花雕和上海福贸进行审计,但对上海福贸从其控股公司闽越花雕置换进来的其他应收款账龄未保持合理的谨慎,未对账龄不合理的改变予以揭示,违反了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07年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2008-09-01 案件一:广发证券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 涉案人员:公司总裁董正青 处罚结果:董正青等人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事件原由: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当年6月5日,S延边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然而早自当年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之后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由此,董正青等人被疑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案件二:上海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普洛康裕 涉案人员:上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彭蕴亮和自营投资部门 处罚结果:上海证券被处罚 事件原由:知情人士指出,07年年中,彭蕴亮经过调研,认为普洛康裕的投资价值不错,随后向其自营部门的人介绍,并陪同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公司调研。调研之后,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开始买入普洛康裕股票,彭蕴亮也开始同步对外推出普洛康裕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 案件三: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 涉案人员:世纪证券 处罚结果:撤销世纪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责令该公司今年7月31日前净资本等完成重组整改工作、风险控制指标“达标” 事件原由:世纪证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且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世纪证券的稳健运行。 案件四:长江证券帐户管理违规

涉案人员: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 处罚结果:时证监会对长江证券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在明年5月底前暂停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代理开户业务的纪律处分等处罚 事件原由: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账户管理有如下不规范行为:新开不合格账户;在落实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将不合格账户上线,且对不合格账户不加交易限制;经交易所数次提醒仍未采取配合措施清理不合格账户,使违法违规活动有机可趁,利用不合格账户违规炒作杭萧钢构,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案件五:联合证券分析师宋华峰涉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 涉案人员:公司分析师宋华峰 处罚结果:除对宋华峰记行政大过外,宋华峰还被除名,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2万元 事件原由:宋华峰从4月16日至5月18日,以联合证券名义连续四次发布广济药业的投资分析报告,报告中称该公司是牛市里面攻守兼备的好品种,给予“增持”评级。然而,按照广济药业于4月20日、4月24日、4月27 日和5月18日发出的澄清公告,分析报告存在众多纰漏。调查发现宋华峰直接参与了广济药业股票的交易,因此获利12万元。

【最新2018】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word版 (8页)

【最新2018】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 证监罚字[201X]19号 当事人:孙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富成证券)原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23弄。 易培剑,男,1970出生,富成证券原拟任董事长(201X年1月至4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景丽阁4F。 富成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富成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66亿元 自201X年7月起至201X年3月,富成证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 客户99宝钢债共计1.66亿元进行债券回购。深圳万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泓)和海南一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购款在富成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15个个人股东账户共购入“思达高科”(股票代码:000676)862万股。同时,深圳万泓分别在富成证券杭州营业 部托管了其实际控制资金账户下134万股“思达高科”、在福州营业部托管了 浙江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下的266万股“思达高科”作为1.2亿元企业 债回购款的抵押。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挪用 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的 行为。 孙德明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2亿元承担责任,易培剑对非法挪 用客户企业债券0.46亿元承担责任。

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 1、高新发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易案 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期间,高新发展副总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之弟王凤岐股票账户,先后委托买入高新发展31笔,共计439090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笔,上述439090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32万余元。中国证监会通过查证IP地址、电脑MAC码,证明为王风顺通过公司电脑和家用电脑操作,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以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对其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处罚。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股票案 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34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 5,992,498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银河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气”股票案及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案

从证监会处罚看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程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251428769.html, 从证监会处罚看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程序作者:安小燕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8年第02期 【摘要】银行函证,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执行的一项核心审计程序,而 取得的回函作为审计人员独立、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可靠性一般大于直接从企业取得的证据,是审计工作重要的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降低审计风险的至关重要的依据。论文从2017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中,提取了有关银行函证的部分,对银行函证的主要流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 【Abstract】Bank confirmation is a core accounting procedure when accounting firm doing account works, and the response letter as the external evidence obtained by auditors independently and directly, its reliability is generally greater than the evidence obtained directly from the enterprise, it is the important audit paper of accounting work and the important basis for CPA recognizing the mistake and fraud of financial statement and reducing the accounting risk. From the publishes on accounting firm from the 2017 CSRC, paper extracts the part of bank confirmation,and discusses the attentions in the main process of bank confirmation. 【关键词】银行函证;审计;会计 【Keywords】bank confirmation; audit; accounting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2-0058-02 1 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涉及银行函证的案例 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5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3家的判罚理由涉及了银行函证,具体情况如下: ①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聂捷慧、张学锋等4名责任人员)〔2017〕84号,中兴华对重大异常银行账户,仅获取销户申请书一项,未获取银行对账单, 也未实施函证等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证明相关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蒋淑霞、李杰)〔2017〕85号, 利安达对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能发现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事实,且回函日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 ③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2017〕55号, 立信对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财务报表审计中,对银行回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机构类) 蔡奕 一、浙江证券公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案 (一)机构概况 浙江证券,原称浙江省证券公司。最初成立于1988年,1994年改制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40家跨省市、跨行业的股东参股组成,股本金由5100万元增至4.5亿元,成为当时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浙江证券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的券商。1991年,浙江证券领先于全国其他券商率先开通了与沪、深联网的证券行情电脑网络;1992年,浙江证券作为第一家进入上海的外地券商在沪设立营业部,当年进入深圳;1993年又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外地券商。其策划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创新发行方案作为“浙证模式”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并实施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97年,浙江证券发行并推荐上市的浙江东南B股,既是我国B股中股本最大的一只,也是首家在伦敦交易所以GDR(存托凭证)形式与上海交易所同步上市的股票。 (二)违规事实 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二级市场上,此阶段“钱江生化”股票表现异常,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股价由15元左右上冲至57元(复权后),涨幅达2.7倍。浙江证券通过市场操纵行为,为自己牟取了暴利,截止2001年3月20日,其账户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期货违规案例汇总110311

期货违规案例汇总 一、期货从业人员违规案例 【案例1】作获利保证欺诈客户 某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梁某,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与客户李某私下达成代为操作并且盈利按比例分成的“全权委托”约定,但因市场风险,截止2010年4月底李某期货账户亏损100多万。由于心虚,梁某未向李某汇报真实交易情况,反而谎称盈利。后来李某在查询账单时发现交易亏损,便向梁某质问,梁某竟不辞而别,不知去向。为此李某以账户亏损,梁某控制和更改自己账户交易密码,未经自己指令擅自且频繁进行期货交易,有套取手续费之嫌为由,向期货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梁某的行为负责。 【评析】本案例中,期货从业人员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 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梁某违反此项规定,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2、梁某违反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业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规定,私下代客户做单,交易过程中还企图隐瞒亏损事实,谎称盈利,严重损害客户利益。 3、梁某不辞而别,导致其所在期货公司蒙受损失,反映出梁某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2】以客户为反向指标缺乏职业道德 某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人员马某同时为甲、乙、丙三位客户提供交易辅导。由于甲的交易水平较差,经常亏损,马某便以甲为反向指

标,对乙和丙说:“甲做单亏损率很高,你们可以和他反着做。”乙和丙听从了马某的建议,于是在每次甲下单后,马某便将甲的头寸方向告诉乙和丙,乙和丙按照甲的反方向进行操作。不久,乙和丙小有收获,便到处炫耀,结果期货公司的所有客户都知道了此事,甲客户到期货公司大闹,公司业务受到了很大影响。不久,该期货公司辞退了马某。 【评析】作为投资咨询人员,马某的工作是对客户进行辅导,提高其交易水平,但马某却利用客户做单水平不高,为其他客户树立“反向指标”,其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这条基本的执业行为规范准则。 【案例3】违反开户程序造成公司损失 某期货公司交易部张经理说服一家粮食企业参与期货交易,该企业副总经理王总对期货很感兴趣,同意开户交易,并亲自到期货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但由于该企业法人代表出差,王总无法拿到书面的开户授权。张经理当场打电话该企业法人代表,对方答应出差回来后补齐授权手续。 之后,王总催促期货公司开户着急下单,张经理碍于情面同意其先开户,存入50万元保证金,并允许王总下单交易。不料第一笔交易就出现亏损,几天后企业法人代表出差回来,到期货公司表示不愿意做期货,也不认可王总的交易行为,要求撤回全部资金。期货公司为避免亏损扩大,果断采取平仓措施,结果造成五万元亏损。后经双方反复协商,期货公司赔偿了部分损失。 【评析】在期货公司经营中,期货投资持有的高风险性,参与各方素质参差不齐,反悔、变卦甚至设局敲诈等情况都是常见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 行为的处罚决定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法律责任 【发文字号】证监查字[1997]1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6.11 【实施日期】1997.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7]17号1997年6月11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公司)违规炒作陆家嘴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申万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量持有陆家嘴股票,违反了持股量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30%的规定 申万公司是1996年元月由原申银证券公司和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设立的,注册资本13亿元。经查实,申万公司于1996年9月至10月期间,集中巨额资金以3个股票帐

户连续大量买卖陆家嘴股票,10月16日申万公司的持仓量达1843万股,占用资金8.02亿元,占其注册资本13亿元的62%。申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同一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的30%”的规定。二、集中资金操纵市场 申万公司于1996年9月8日至14日四个交易日买入陆家嘴股票超过300万股,买入的日成交量超过该只股票市场成交量的80%;买入价由9月7日的42.18元提高到16日的45.33元;此后,申万公司从10月17日至23日七个交易日中,连续抛出陆家嘴股票,其中17、21、22日的卖出量超过该种股票市场日成交量的50%,17日达60%;24、25日连续以平均47.04元至47.72元的价格,分别买进292.9万股、258.2万股,分别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77%、87%;28日至31日又连续抛出。在这一阶段内,该公司累计买进陆家嘴股票2684.5万股,卖出1387.7万股;从10月3日起,该公司不但持有量一直高于市场成交量,而且仍在持续大量买入。调查中还发现,申万公司曾连续数日以自己不同的帐户对陆家嘴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据统计,申万公司通过集中巨额资金大量买卖陆家嘴股票非法获利达2343.8万元。申万公司的上行为违反了《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 1、近年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 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2012年12月,倪鹤琴等15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同月,证监会对许军等十余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天威视讯案内幕信息传递链条复杂,涉及范围广,创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数之最。

2、厅级官员停牌前突击买股票—W股票内幕交易案 2013年3月5日,W股票停牌,随后公布了系列利好消息:3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拟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意向书》,拟收购金矿采矿权等资产;5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配套融资预案》,拟将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2013年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目前,证监会已将涉案嫌疑人刘某某、高某某、寻某等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国证监会

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 一、操纵市场 (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 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本案的成功查获是对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有效性的实战检验,也是两会携手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的经典案例。在沪港通平稳运行近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 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

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记录 稽查总队调查组针对伞形账户隐蔽复杂、地域分布广泛、涉案主体规避调查等难点一一击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1个子账户)、吴峻东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8个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合谋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违法事实。该案从发现违规线索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用时不到2月。中鑫富盈、吴峻乐因操纵“特力A”分别被给予违法所得“没一罚三”、“没一罚二”的罚款,罚没共计11亿余元,刷新了证监会最高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记录。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七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四)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现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被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广东证监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联合监管执法,高效完成了涉及16个省份共计145个期货账户、143个银行账户的取证工作,案件自立案到做出行政处罚不足半年。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审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本案系“2015年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五)朱炜明“抢帽子”操纵案——“抢帽子”戏法终归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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