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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四、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对法典从社会、文化角度做过深刻比较研究的Csaba Varga﹐曾经提出非常细致的功能类型[1]﹐就民法典而言﹐本文仅从以下几个观点来分类﹐作为评估大陆民法典草案的基础。

1、体系观点

近代民法典从其整编民事规范的单位数来分﹐从最早的法国、奥地利民法受罗马法中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影响采三编制﹐对拉丁美洲多国有深刻影响[2].到了一八八九年的西班牙民法改采四编制﹐影响到后来的阿根廷民法也是如此[3].一九○○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法首创五编制﹐直接影响的是希腊、日本、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和葡萄牙﹐也都采五编制。晚出几年的瑞士民法则可说是五编制的变型﹐即把债法独立出来﹐而余下四编架构相当近似﹐只是不设总则﹐而以人法替代﹐且把亲属、继承置于物权之前而已。意大利旧民法(1865)原来主要借鉴拿破仑法典﹐现行民法(1942)则显然受到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影响﹐但又刻意与德国民法区隔﹐首创不同以往的六编架构。而另一个在社会主义民法具有典范地位的一九六四年苏联民法典则采的是八编制。一九九二年竣工的荷兰民法典﹐其前身(1938)深受法国民法影响﹐以债编为例﹐据说六三三个条文中至少有五六一个条文直接从法国民法抄过来。后来也「德」化日深﹐新民法典共分八编(如果第七编之一不另计的话)﹐仍在讨论中而未订的还有两编。更新的是苏联民法分成三部分共六编﹐第三部分才在二○○二年三月

开始施行[4].各种体例可说琳琅满目﹐极尽民法体系的想象﹐此处限于篇幅﹐不细说其差异。然而隐隐然似乎可以看出由简而繁的趋势﹐反映了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

梁慧星教授谈到大陆民法典立法的三条思路[5]﹐其中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也是从体系观点出发﹐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因为本文前节讨论的小结﹐仍然以系统性编纂的法典为宜﹐此处就不把英美法系中同样可见的某些法典纳入讨论[6].就狭义的法典来观察﹐一个也许比较有意义的分类﹐是从有无「总则」编切入﹐也就是在分为不同单元之后﹐能不能找出共同的﹐或德国人所称的「括号前」(vor die Klammer)的原则性规范﹐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因避免重复而较为经济﹐更重要的﹐是让适用者可以如算算术般从一般演绎到特别(deductio more geometrico)﹐乃至藉此标示出足以统摄整部民法典的精神﹐从而属于比较「紧密」的法典﹐反之﹐则显示其法典对所规范领域的整合﹐有意或无意的﹐仍相当「松散」。就此而言﹐首创总则编的德国民法典确实代表民法体系化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因为它不仅以总则编统领其他四编﹐而且各编都按通则/分则的方式编纂﹐且不论通则还是分则一律依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存续、消灭的三部曲编列﹐可谓体系井然﹐配合普通/特别的规范﹐更创设了各种精确的概念﹐形成上下位分明、如同金字塔般的概念体系。德国民法之后出现的民法典﹐很多都采这种紧密的体例﹐如日本、中国、希腊、韩国、波兰、苏联、葡萄牙等。德国民法之前﹐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

如何认识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国防和人民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 (1422字)

军队与使命共生,军人与使命同在。使命教育是军队的基本教育,必须常抓不懈。贯彻落实胡主席重要指示,切实抓好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就要进一步深化我军历史使命教育,不断增强官兵忠诚使命、献身使命、不辱使命的自觉性坚定性。 我军的历史使命,从根本上规定着我军建设的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它作为一定时期军队职能任务的总概括,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新世纪新阶段,胡主席科学判断国家发展和军队建设所处历史方位,着眼实现党的三大历史任务,从维护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出发,向全军郑重提出了“三个提供、一个发挥” 的历史使命。这一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新世纪新阶段国防和军队建设朝什么方向发展、如何科学发展,未来战争需要什么样的军事力量、如何科学运用军事力量的时代课题,进一步拓展了我军的职能任务,明确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目标,提高了军事斗争准备的标准,充实了军事力量运用的指导原则。这是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生动运用和展开,体现了党的历史任务对我军的新要求,创新发展了我们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大力开展我军历史使命教育,对于统一全军的思想和行动,凝聚全军的意志和力量,高标准做好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工作,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力开展我军历史使命教育,就要引导官兵进一步加深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科学内涵的理解。胡主席提出“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以来,全军部队以极大的政治热情,紧密联系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思想认识有了明显提高。但这种学习只是初步的,还需要下更大的功夫,求更深的理解,切忌浅尝辄止。在教育中,要把学习胡主席的重要论述与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学习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结合起来,切实从党的指导理论体系的高度来认识胡主席重要论述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在学习中,要紧密联系我国安全形势的新变化,紧密联系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新任务,紧密联系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真正弄清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大力开展我军历史使命教育,就要引导官兵进一步增强履行使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全军官兵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能力素质、工作标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官兵正确认识形势,对国家安全环境面临的威胁保持高度警惕,对军队建设改革面临的困难有充分估计,对肩负的历史责任有清醒认识,不断增强忧患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要明确履行历史使命对本职工作的具体要求,查找薄弱环节,认清自身差距,提高工作标准,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真正做到牢记使命、履行使命、不辱使命。 大力开展我军历史使命教育,就要引导官兵进一步提高履行使命所需要的能力素质。要把学习作为提高能力素质的当务之急,抓紧学习、刻苦学习,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打牢知识根底,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一、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国民法典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二、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作用,仍然存有不少疑问。 (二)债的关系法。在《法国民法典》中,债权和物权尚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相当于《德国民法典》的债的内容,被规定的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物权和债权明确的区分开来,同时将债权放在第二编,对其重要性的强调更甚于物权《德国民法典》债编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传统民法的债的内容,包括债的总论和各论,债的种类除了契约之外,还包括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典》没有大的区别。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将债的担保,如质押、抵押等内容剔除出债法,归并入物法中。《德国民法典》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思想源自于罗马法。物权规定“对物的权利”,债权规定“对人的权利”,“财产法所处理的是一个人关于一个特定物的、能对抗全世界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用益权和质权。另一方面,在债法中,我们处理的是‘债权’,这种权利使一个人可以根据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向另一特定的人提出请求。”③严格区分的好处在于使民事权利体系变得清晰,理解和适用有其方便之处。但由于这种区分,《德国民法典》中许多本来关系密切的问题,不得不放在法典中相距很远的部分,在另一个方面造成理解和适用的不便。将契约和侵权放在同一编里是否合理,也大有疑问。所谓的债法总论,基本上是从契约里总结出来的,适用于侵权有不少生硬牵强之处。此外,侵权法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契约法,把它压缩在债法的一角,显然有些轻视了它的地位。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中被认为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基本上是按照罗马法传统理论所有权和他物权体系来安排自己的物权体系。除了这一脉络以外,《德国民法典》还按照不动产和动产来划分物权,并且对不动产给予了非常多的关注,其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都是关于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规定,真正完全属于动产仅仅有第九章一章。《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另一特色在于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由于采用了物权行为,德国法上物权的移转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产生像第873条第1款和第929条那样的规定,即要求物权的移转要同时兼有合意和登记或交付。而经过这种移转之后,物权即绝对的无条件的移转。《德国民法典》将相当于《法国民法典》中债的担保的部分,作为担保物权规定入物权编中。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者们认为担保物权具有对物的支配效力、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同时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作法被许多后世的民法典所依从,《日本民法典》是其中一个典范。依照动产不动产来划分物权,应当说是一种较为落后的方式。对土地等不动产给予特别多的关注,是和《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德国的政治气氛有关系的。当时容克贵族仍保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他们与新兴资产阶级共同构成德国的主导统治力量。民法典的制定不得不照顾他们的利益,对土地给予特别的注意。《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后的一百多年,经济发生巨大飞跃,动产的价值急剧提高,其占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已经不能说较不动产为小,特别是动产是社会财富中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一部分,不能不对其更加重视。担保物权的概念虽然得到广泛接受,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其中核心的是,物权应当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担保物权实际并不能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担保物权对物的所谓“支配”充其量只是一种对物的价值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是不一定会实现的。因此,担保物权究竟是否应当放在物权体系中,依然值得讨论。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论师德的时代内涵

论师德的时代内涵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核心,也是师德的实践主体。教师素质首 重师德,在整个教学事业中,师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对学生的成长有着直接的影响,更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有着重要地位。 一、师德的时代特征师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无论是教师道德意识、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评价还是道德修养,都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密切联系。在科教兴国战略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师德有着其鲜明的时代特征。 1、示范性 教师是阳光下最神圣的职业,人类知识的传承与进步,都依 赖于教师职业的发展。教师作为一项以教书育人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其面向对象是那些渴望从教师这里学到知识继而成长的年青人。教书育人,基础在教书,重点在育人,即不仅要向学生教授知识,更要培养学生学会做人。一个好的教师,不仅仅是在专业知识上对学生成长有影响,更会通过其教学中所表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对学生产生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2、先导性 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精神文明不可或缺,作为教师的道德 标准,师德有着明显的先导性。一方面,教师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人员,而真正可以适应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的人才,必然是充分了解社会所需的人员。这就要求师德内容具有先导性,能

够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师德不是古板的传统,更不是普通的道德要求,它是社会以及教育自身对教师道德要求的总和,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另一方面,教师作为掌握知识的群体,其对社会发展有着更为理性的认识,对社会丑陋现象也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在教育工作中,必然会更好地教育学生如何正确处理在社会中所遇的各种情况。 3、激励性教育活动是以受教育对象的未来发展为目标的创造性劳动,其内容主要以知识的传授,受教育人的人格培养与灵魂塑造为主,而对象则以青少年为主。在人的青少年阶段,正是其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教师在其教学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师德,不仅会对学生的人格养成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更会对学生起着非常重要的激励性。 二、师德的时代内涵师德是一个社会道德的高标,代表着一个 时代的先进文化,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榜样。从春秋时期的孔子,到大唐时期的韩愈,每个时期的师德,都会表现出其鲜明的时代特代内涵。在新的历史时期,师德主要应该体现以下内涵。 1、忠诚品质师德的忠诚,是对我们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忠诚, 更是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在新的历史时期,受金钱思想的影响,很多职业都出现向钱看的思潮。以教书育人为内容的教师,必须坚持自己的忠诚,以对教育事业无比热爱的精神,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尽到一个教师的义务。忠于教育事业,要求教师热爱工作,更要求教师爱护学生。热爱工作,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四、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对法典从社会、文化角度做过深刻比较研究的Csaba Varga﹐曾经提出非常细致的功能类型[1]﹐就民法典而言﹐本文仅从以下几个观点来分类﹐作为评估大陆民法典草案的基础。 1、体系观点 近代民法典从其整编民事规范的单位数来分﹐从最早的法国、奥地利民法受罗马法中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影响采三编制﹐对拉丁美洲多国有深刻影响[2].到了一八八九年的西班牙民法改采四编制﹐影响到后来的阿根廷民法也是如此[3].一九○○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法首创五编制﹐直接影响的是希腊、日本、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和葡萄牙﹐也都采五编制。晚出几年的瑞士民法则可说是五编制的变型﹐即把债法独立出来﹐而余下四编架构相当近似﹐只是不设总则﹐而以人法替代﹐且把亲属、继承置于物权之前而已。意大利旧民法(1865)原来主要借鉴拿破仑法典﹐现行民法(1942)则显然受到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影响﹐但又刻意与德国民法区隔﹐首创不同以往的六编架构。而另一个在社会主义民法具有典范地位的一九六四年苏联民法典则采的是八编制。一九九二年竣工的荷兰民法典﹐其前身(1938)深受法国民法影响﹐以债编为例﹐据说六三三个条文中至少有五六一个条文直接从法国民法抄过来。后来也「德」化日深﹐新民法典共分八编(如果第七编之一不另计的话)﹐仍在讨论中而未订的还有两编。更新的是苏联民法分成三部分共六编﹐第三部分才在二○○二年三月

开始施行[4].各种体例可说琳琅满目﹐极尽民法体系的想象﹐此处限于篇幅﹐不细说其差异。然而隐隐然似乎可以看出由简而繁的趋势﹐反映了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 梁慧星教授谈到大陆民法典立法的三条思路[5]﹐其中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也是从体系观点出发﹐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因为本文前节讨论的小结﹐仍然以系统性编纂的法典为宜﹐此处就不把英美法系中同样可见的某些法典纳入讨论[6].就狭义的法典来观察﹐一个也许比较有意义的分类﹐是从有无「总则」编切入﹐也就是在分为不同单元之后﹐能不能找出共同的﹐或德国人所称的「括号前」(vor die Klammer)的原则性规范﹐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因避免重复而较为经济﹐更重要的﹐是让适用者可以如算算术般从一般演绎到特别(deductio more geometrico)﹐乃至藉此标示出足以统摄整部民法典的精神﹐从而属于比较「紧密」的法典﹐反之﹐则显示其法典对所规范领域的整合﹐有意或无意的﹐仍相当「松散」。就此而言﹐首创总则编的德国民法典确实代表民法体系化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因为它不仅以总则编统领其他四编﹐而且各编都按通则/分则的方式编纂﹐且不论通则还是分则一律依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存续、消灭的三部曲编列﹐可谓体系井然﹐配合普通/特别的规范﹐更创设了各种精确的概念﹐形成上下位分明、如同金字塔般的概念体系。德国民法之后出现的民法典﹐很多都采这种紧密的体例﹐如日本、中国、希腊、韩国、波兰、苏联、葡萄牙等。德国民法之前﹐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

加强国防建设的意义培训资料

加强国防建设的意义

加强国防建设的意义 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这面镜子告诉我们,倘若我们的国家还不强盛,国防不发展,那么国家就要被侵犯,民族就要遭掠夺,人民就要受凌辱。当我们翻开历史就可以得到这样的启迪:近代中国之所以遭受了帝国主义列强的野蛮侵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国家腐败落后,特别是国防实力软弱。新中国建立以来,霸权主义和反华势力仍想对我国进行侵略和颠覆,但都未能得逞,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我们不断增强国防实力的结果。尽管当今世界仍处于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连绵不断发动的高技术战争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恐怖主义的倒行逆施不断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我国周边复杂多变的环境还不时地影响和威胁着我国的安全与发展;中国统一大业面临严重的斗争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放松警惕、松弛战备、削弱国防建设。我们不仅在战争环境要重视和加强军队建设,在相对和平时期,同样要重视和加强军队建设。有了一支与我们国家地位相称的强大的军队,无论出现什么突发事件,都能从容应对,立于不败之地。军队的强大,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尊严、荣誉、安全和利益。我们必须在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固我长城”。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军、警、民密切联防的强大巩固的边海防体系;采取正确的民族政策,加强了边疆地区各族人民的团结;在经济上大力支援边疆建设,奠定了雄厚的边海防物质基础;进行自卫反击作战,粉碎了敌人的蚕食和侵袭,保卫了边疆的安全。但是应当看到,在现代条件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中,

面对敌人的海陆空立体进攻,不仅要建立强大的边、海防,而且要建立一支有快速反应能力、强大投送能力、高度机动能力的军队,国家在任何方向上遭到侵略都能迅速投人交战,并取得胜利。 国防建设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结束了有国而无防的历史。国防建设在武装力量建设、武器装备发展、防空体系的建立、动员体制的建设以及国防外交与国家军事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使中国的国防力量逐步增强 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和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如果我国的经济发展得太慢,那么,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同周边国家的差距就会继续拉大,我们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军队装备要真正现代化,只有国民经济建立了比较好的基础才有可能,经济实力强大了,雄厚了,我们的国防建设才能得到经费的有效保证;经济不发达,国力太弱,国防现代化就不可能,所以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才能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增强综合国力。 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的安全保障,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防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实践证明,建设巩固的国防和强大的武装力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德国民法典BGB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2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除) 第11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12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Buch 1 Allgemeiner Teil Abschnitt 1 Personen Titel 1 Natürliche Personen, Verbraucher, Unternehmer § 1 Beginn der Rechtsf?higkeit Die Rechtsf?higkeit des M 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 § 2 Eintritt der Vollj?hrigkeit Die Vollj?hrigkeit tritt mit der Vollendung des 18. Lebensjahres ein.§§ 3 bis 6 (weggefallen) § 7 Wohnsitz; Begründung und Aufhebung Ein Service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in Zusammenarbeit mit der

论苏区精神的主要内涵和时代价值

黼q。2D老区建没 LAOQUJIANSHE 论苏区精神的主要内涵和时代价值 ●万建强 【提要】苏区精神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创建、巩固、发展苏区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所培育、形成的一种革命精神。笔者将苏区精神的主要内涵概括为:“信念坚定、求真务实、执政为民、廉洁奉公。”并紧密地将历史与现实结合,理论与实际结合,论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对于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战胜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和各种考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非凡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苏区精神;内涵;时代价值 【作者简介】万建强(1953一),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江西南昌330077) “苏区”是苏维埃区域的简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先后在全国各地建立了13块苏区(亦称革命根据地)。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是全国最大的一块苏区。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瑞金成为红色首都。 苏区时期,尽管外部有国民党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内部有党内“左”倾错误的干扰,但广大苏区军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革命斗争风起云涌,波澜壮阔,不仅在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军队建设、法制建设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而且在实践中形成了宝贵的苏区精神,成为中国共产党人革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的政治资源。 笔者认为,不能把苏区精神狭隘地理解为是中央苏区精神,它应当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创建的所有苏区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所锤炼出来的一种革命精神。苏区精神既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精神,又与中国共产党人的其他精神一脉相承。在纪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78周年之际,回顾苏区斗争的历史,深刻认识苏区精神的主要内涵,研究探讨新的历史时期弘扬苏区精神的时代价值,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苏区精神的主要内涵 中国共产党培育的每一种精神,都真实生动地反映了一段艰苦卓绝的历史,都是一曲感天动地的壮歌。苏区精神反映的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块苏区可歌可泣的那段革命斗争历史和当年苏区军民感人的精神风貌。因此,我们对苏区精神内涵的概括、提炼,不能脱离当年苏区革命斗争的历史,也不能只是简单地再现当年的历史。而是要在忠于史实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思考,寻找其个性特色,作出比较全

民法典紧扣时代脉搏

1 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5 分] A 它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 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的“编订纂修” B 它虽然是新的,但构成民法典的主体内容的规则大多数来 自于先前的民事单行法,因此不需要特别重视 C 它是一个新的规范的整体,条文之间的体系性的联系更加 密切,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去理解和适用 D 它的新内容的表述与先前规定有些细微差别,需要人们捕 捉立法上的变化,并且充分掌握这些变化的内涵与意义 试题解析 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 2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编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 单选题:5 分] A 《大清明律草案》 B 《中华民国民法典》 C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D 《不动产登记条例》 试题解析

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时,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单选题:5 分] A 15% B 20% C 24% D 36% 试题解析 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 4 中国民法受()影响很大。 [ 单选题:5 分] A 德国 B 英国 C 美国 D 日本 试题解析 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 5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单选题:5 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分则》 试题解析 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单选题:5 分] A 五 B 六 C 七 D 八 试题解析 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多选题:5分]

现代国防建设的重要性

现代国防的重要性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国家的兴衰与国防密切相关,国防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包括武装建设、国防体制、军事科技和工业、国防工程、军事交通通信、人力动员、国防教育、国防法规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最高元首到每个公民,从军事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意识形态都与之密切相关。现代国防以军事力量为核心,还包括有关的非军事力量;它重视国家的战争潜力,特别是战时的动员效率;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的竞争。现代军队是知识和科技密集的武装集团,强调质量建军胜过“人海战术”。和平时期国防的作用是威慑,要求不战而胜;战时国防的责任是实战,目标是胜利。 国无防而不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是发展和安全问题。强大的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是维护全国各民族根本利益的需要。了解和认识现代国防,牢记历史教训,增强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实力,我们也需要国防教育,以适应未来现代化战争的需要。 从国内形势上看出加强国防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民族饱经忧患、历尽沧桑,经过了百年的战乱和抗争,才获得了和平发展的权利和机遇。但是随着相对和平环境时间的延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在享受和平生活、追逐经济物质利益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淡化了国防意识,甚至盲目地追求享乐和金钱利益,把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命运抛到脑后。有的人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出卖国家利益;有的人崇洋媚外,在外国人面前不惜丧失国格人格,没有丝毫的民族气节;有的人不愿履行国防义务,轻视从军戍边的职业;有的人完全沉溺于歌舞升平之中,对敌国的遏制和敌对势力的虎视眈眈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凡此种种,充分暴露了在我们的国民中,已经有许多人滋生了严重的和平麻痹思想,完全丧失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美国等西方列强遏制和分裂中国的图谋,面对敌对的战略包围,面对国内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的猖狂,面对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许多隐患,面对维护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尊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等所面临的更加复杂的严峻的形势,必须加强国防教育,保持高度的警惕。忽视国防教育的任何设想都是自杀行为。古人云:“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中国历史绵延数千年,王朝兴衰更迭,长则数百年,短则数年或者数十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探究其中的奥秘,可以发现一个普遍规律,即“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面对很不安宁的世界,面对艰苦繁重的任务,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带来的严峻挑战,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风险。“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在中国历史上,因沉湎享乐、忘记忧患而招致大祸的,数不胜数。“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如果我们不引以为戒,是很危险的。在这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为当今时代,我们更要有一种“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那么,在这时期加强国防建设将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台湾问题一直是扎在我国两岸统一大业上的一根刺;西部的西藏和新疆又有反动势力破坏国家安定。而西方国家就恰好利用这一点,不断挑拨引诱他们与中国作对以及摩擦,无非就是希望逼中国放慢建设的脚步,打乱我们的步伐,让我们不能集中精力建设经济和国防。西方超级大国在前苏联已经解体俄罗斯日渐衰微的情况下,把中国看成是其二十一世纪称霸世界的最大障碍,开始以各种手段遏制中国的发展。可以说,现在我国的国防形式不容乐观,表面上的歌舞升平实际掩藏着波涛汹涌。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在战争初期无一例外地遭到重大损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 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enrecht) 5.继承法(Erbrecht) 二、概说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迟来的“民法典”时代

迟来的“民法典”时代 迟来的“民法典”时代 无论从彰显大国的时代精神、法治文明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民法典都不可或缺。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起着总纲领和基石的作用,将确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概念。根据规划,《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审议,《民法典》整体编纂有望于2020年完成。有民法体系而无《民法典》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法学家王轶将其称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决定”。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此前四次起草尝试都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正式启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答记者问时,就引用了法国政治家的罗贝尔·巴丹戴尔的名言:“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张荣顺特别强调了政治意愿的重要性。本文由收集整理世界主要成文法国家在上世纪或者更早就完成了民法典的制定,大陆法国家最有代表性的著名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分

别诞生于1804年和1900年。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中国迟迟没有自己的民法典无疑是一个缺憾,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只能看做缩略版的民法典,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不合时宜之处。尽管随着《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相继出台,中国的民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走出了一条“单行法加司法解释”的立法模式,但欠缺民法总则使得整个民法体系缺乏统领性和整合性的基本逻辑。由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基本法律的制订时间和时代背景不同,存在规范缺失、规范重复、概念混乱的现象,再加上庞杂的司法解释,导致民事法律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无论从彰显大国的时代精神、法治文明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民法典都不可或缺。著名法学家江平曾经撰文表示,编撰民法典的条件早已具备,但争议导致停滞。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立法机关先后数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动荡无疾而终,第三次则因条件不成熟而暂缓,第四次编纂时,民法典草案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但之后搁浅。即便2014年之后进入草案阶段,法学界仍有许多分歧,比如在立法技术问题上,人格权法是不是要独立成编就一直是一个争议点,以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界专家是否定的一派,以王利明代表的一派则持肯定的观点。2015年的一次大学讲座上,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就表示,要不要在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民法总则制定、编纂中,最重大的一个分歧点。双方的分歧,不在于认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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