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1月15日《湖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储存、加压设施,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所供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向单位

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及沿岸,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

的告示牌。

(二)以河流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l00米;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3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不得堆放废渣,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及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长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2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汉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5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湖泊为水源的,全湖泊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其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根据本地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状况确定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坑、废井、裂隙、溶洞等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堆放废渣、垃圾和积存污水、修建粪坑等。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禁止利用管理职权对供水工程建设和设备的添置实行行业垄断。

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质检。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管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城市供水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水质检验分析、记录工作,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努力做好水压监测记录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六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发生上述问题,均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涉及大面积区域性停水,可能对城市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在停水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停水告示。

第十七条

申请用水或者申请改装自来水管道、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安装水表,方可用水。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十八条

用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容申请,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后,方可纳人用水计划。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根据城市建设和供水需求情况,按供水成本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对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对生产和经营用水价格根据水费对商品成本的影响,省辖市、直管市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其它城市由市(地、州)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阀门、消防栓、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自来水系统的供水、用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从结算水表至用水管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围压、堆占、掩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他污物。

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用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城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交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

(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以及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责任单位主管人员50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改装、动用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人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网漏损率指标与控制对策简析

管网漏损率指标与控制对策简析

管网漏损率指标与控制对策简析 一、管网漏损率的概述 管网漏损率问题是所有供水行业面临的棘手难题,一直困扰着供水行业的发展,在很多地区和城市,由于管网老化漏损的严重,供水企业甚至于出现亏损局面。作为东风公司下属的自来水公司,为实现更高的利润指标,控制管网漏损率上升的要求显得更为迫切。管网漏损是一个牵涉到多本,受众多客观、主观因素所影响,产生的原因来自于管网设施现状、水量计量、自来水销售等多方面。目前,国内各大中小城市的管网漏损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层面上。从建设部获悉,根据对408个城市的统计,我国城市公共供水系统(自来水)的管网漏损率平均达21.5%-30%,离我们最近的十堰市水厂漏损率也达到30%以上。因此,各水司都非常重视自来水漏失的控制工作,将管网漏损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自来水管网技术和运行状况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今年我厂为深入落实“节能减排”及“成本管控年”活动的精神,降低我厂运营成本,实现我厂“高质量服务,低成本运作”,如何控制管网漏损的上升就显得更为重要。 管网漏损率作为一个系统指标,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其中,标准对管网漏损率的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管网漏损率数值上等于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Ra =(Qa - Qae)/Qa×100%

式中Ra ———管网年漏损率(%); Qa ———年供水量(km3) Qae ———年有效供水量(km3) 其中管网漏水量等于供水总量与有效供水量之差; 供水总量(Qa):水厂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 有效供水量(Qae):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另根据标准规定:管网漏损率在其基准12%基础上,还应根据抄表用户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km/km3/d)、平均出厂压力值进行修正。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的修正标准,应在12%的基准值上增加相应修正值,作为管网漏损率的一个衡定标准。由于十堰市地处山区,地势狭长,东西高差大,我厂各车间供水使用加压泵站,其中个别车间(如头堰、吴家沟)出厂水要翻越山头才能到达加压泵站,出厂水平均压力一般大于0.75Mpa;管网支干线众多,走向复杂,造成单位供水量管长较高。 1、评定标准应按单位供水量管长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 供水管径DN 单位供水量管长修正值 ≥75 <1.40km/km3/d 减2%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作。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 连接; 报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最新城市给水管网探测及信息系统

城市给水管网探测及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给水管网探测及信息管理系统 市政10级 1023160031 周萍 0引言 给水管网遍布整个城市,他们的正常运行和通常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不可分。一方面地下管网种类繁多、埋设纵横交错、结构复杂、埋地具有不透明性、要求不间断地运行使用,因此仅依靠传统的图纸、图表等形式记录保存管网资料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人工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寻找新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取代落后的人工管理方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供水人员的迫切希望对管线的来龙去脉、规格、阀门位置了如指掌,这也是搞好管网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管线铺设年代不同、资料不全、探测及测绘手段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对管网资料的全面掌握相当困难,给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1给水管网的基本特征 给水管网的基本特征:一般埋深小于 1.5米,个别地区埋设较深。管材分3类:铸铁管(较常用)、钢管和PVC管。埋地给水管线按照管材性质可以分为两类: (1)金属管材给水管:铸铁管、钢管等; (2)非金属管材给水管:水泥管、PVC管等。 金属管材给水管特性:良好导体,它与周围覆盖层存在明显的电性差异且表现为二维线性特征;常规探测法就能较好的识别。 非金属管材给水管特性:外壳表现出高阻性质;常规方法较难识别。 探测管线时,周围干扰源对探测精度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些干扰主要来自:水泥路面钢筋网、道路上的铁栏杆、铁质广告牌、架空电力线、管线间相互干扰、正在施工的电器、地表填土中的铁质杂质及来往的汽车等。因此,在

存在诸多干扰源的环境下进行管线探测,不但需要高性能的探测仪器,并且需要结合多种地球物理探测方法,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2探测仪器设备及性能 2.1地下管线探测仪 它是一种非破坏电磁波探测系统,有较好的抗干扰能力和一定的探测精度。现场可实施长距离追踪、定位,直观显示、轻便、灵活,效率较高。它是野外作业的常用仪器,针对野外管线的埋设情况,可灵活结合两种探测方法:感应法、充电法。 2.2探地雷达 它是一种非破坏性反射波地面探测系统。波源为高频电磁脉冲,利用雷达图像异常来判断管线的埋深和平面位置,对地表和地下无破坏作业。可在城市内各种噪声环境下工作,受周围环境干扰较小,有较满意的探测精度。测量金属管材和非金属管材均能得到满意的探测结果。 2.3智能型全站仪 它可以完成各种高精度测量作业、具有新型存储卡、倾斜角补偿功能、标准计算程序、电子数据传输等功能。 3探测方法 根据工作区及探测目标管线的物理特征,选择适合方法并辅助以其他探测方法。 3.1感应法 把发射机放置在目标管线上方,或用夹钳套在目标管线上,打开发射机,离开发射机20米距离,开始用接收机进行追踪搜索,确定管道平面位置。有检修井部位,应尽量把发射机放在管壁上,测探时应注意周围是否有其他管线干扰,测定深度必须用直读法和三角法(即峰值降至70%)到相检验,最后得出正确数据,如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需用探针测定。 3.2直接接触法

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00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 自备水源供水是指单位自备水源、自建设施供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以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城市供水应当首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和红古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六条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县区自来水公司是城市公共供水的服务性生产企业,负责城市自来水的生产、供应及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应当编制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全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 全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城市供水水源和损坏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工程项目用水和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作为供水设施费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自备水源供水的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接通混用。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现批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2-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6、3.1.7、3.2.1、6.1.1、6.1.2、6.2.1、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统一评定标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城市供水成本,保证城市供水压力,推动管网改造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损控制及评定。 1.0.3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评定及管网改造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管网distributionsystem出水厂后的干管至用户水表之间的所有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和用户水表的总称。 2.0.2生产运营用水consumptionforindustrialandcom鄄mercialuse在城市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2.0.3公共服务用水consumptionforpublicuse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商业和餐饮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水。 2.0.4居民家庭用水consumptioninhouseholds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公共供水站用水等。 2.0.5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consumptionforfireandspe鄄cialuse城市消防以及除生产运营、公共服务、居民家庭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深井回灌用水、管道冲洗用水等。 2.0.6售水量wateraccounedfor收费供应的水量。包括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以及其他计量用水。 2.0.7免费供水量consumptionforfree实际供应并服务于社会而又不收取水费的水量。如消防灭火等政府规定减免收费的水量及冲洗在役管道的自用水量。 2.0.8有效供水量effectivewatersupply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2.0.9供水总量totalwatersupply水厂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 2.0.10管网漏水量waterlossofdistributionsystem供水总量与有效供水量之差。 2.0.11漏损率leakagepercentage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 2.0.12单位管长漏水量waterlossperunitpipelength单位管道长度(dn≥75),每小时的平均漏水量。 2.0.13单位供水量管长pipelengthperunitwatersupply管网管道总长(dn≥75)与平均日供水量之比。 2.0.14主动检漏法activeleakagecontrol地下管道漏水冒出地面前,采用各种检漏方法及相应仪器,主动检查地下管道漏水的方法。 2.0.15被动检漏法passiveleakagecontrol地下管道漏水冒出地面后发现漏水的方法。 2.0.16音听法regularsounding采用音听仪器寻找漏水声,并确定漏水地点的方法。 2.0.17相关分析检漏法detectionbyleaknoisecorrelator在漏水管道两端放置传感器,利用漏水噪声传到两端传感器的时间差,推算漏水点位置的方法。 2.0.18区域检漏法wastemetering在一定条件下测定小区内最低流量,以判断小区管网漏水量,并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浅谈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的有效控制

浅谈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的有效控制 发表时间:2017-10-18T09:49:20.9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8期作者:王龙众[导读] 摘要: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供水管理的质量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高低。随着我国城市居民的增多,供水压力随之提升,对供水管网的运行形成一定的威胁,增加漏损现象,如何进行有效地控制,下文做了探讨。 凤阳县供水公司安徽滁州 233100 摘要: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供水管理的质量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高低。随着我国城市居民的增多,供水压力随之提升,对供水管网的运行形成一定的威胁,增加漏损现象,如何进行有效地控制,下文做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1 城市供水管网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管网漏损的主要形式 对于城市管道的设计需要考量多方面的因素,每个城市的地理结构不同,供水管道必须要顺着城市地理脉络进行铺设,如此能够节省不少的工程资金开支。鉴于供水管道是在地表以下进行施工,这给施工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如对于管道的固定,各个调节阀门的安装等,都会遇到不小的技术挑战。这些技术难题借助现在的技术手段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一些问题确是现有技术所不能解决的。如用于管道的材料,现在所使用的管道多为球墨铸铁管、PE管道、钢管、ABS管道、PPR管道等,这些材料性能优良,已经逐渐取代传统的灰口铸铁管道,但是在新老管道的对接上却问题重重,如有的老管道已经严重腐蚀,甚至部分区域的供水功能已经完全瘫痪,但是各管道的型号不对口给抢修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麻烦。此外由于城市建设脚步的发展,在原有的管道上方有了新的建设规划,原有的管网系统不能满足建设需求,就需要拆除重建,这无疑是增加了财政投入,所以在设计时就必须将这些基本要求考虑在内。 2 影响供水管网漏损主要因素 2.1设计因素 2.1.1管网埋深 在城市供水管网埋设时,存在由于管网埋深把握不住而造成供水管网出现漏损的问题。一方面,管网埋深太浅很容易使接口发生松动跑水问题。如果管网埋得过深,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发生爆管,增加了查找漏点的难度,另外还会致使由于挖掘过度的地方发生塌方事故。 2.1.2预留管 从多年实践来看,预留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穿越市政道路(公路)路面或河道(沟渠)、铁道等障碍物前面是否有控制阀门,如果管道出现漏水,就应当关闭掉市政管道上的阀门,这就会出现大面积停水现象。另外由于维修比较困难,耗时偏长,致使漏损程度增加。政府对水管的铺设位置是有要求的,所以供水公司有时候不得不将水管铺设在排水沟里,不过水管通常都是铺设在排水沟的最顶部,防止排水沟里面的污水对水管质量造成影响,而且还能方便维修人员对水管的检修工作。否则,一旦漏水,将难以发现从而导致巨大漏损。 2.2施工因素 2.2.1地基与回填土的处理 在对城市供水管网漏损原因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供水管网漏损最主要的原因是地基下沉以及基础回填土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导致的。简单的城市自来水供水施工建设当中,要把握好回填入坑的土质稀疏问题,尤其要控制好地基较软的土层施工,一不小心就会发生爆管与漏水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软土地质,导致了原有的地面标高较低,为了达到城市用地标高的标准要求,需要进行2-3m的回填土来进行填高。如此一来,回填土就成为大部分管道的敷设场地,甚至有很多将管道敷设在软土层内的,从管网受到软土地基的影响而导致漏损的出现。包括承插口的橡胶圈被挤出;打扣出现松脱;阀门的法兰出现被拉裂的现象。 2.2.2管道敷设过程中的原因 在铺设管道的时候,如果没有按照作业规范操作也很容易导致漏损,当接口质量不合格的时候,承插口会有一些很大的间隙,这也会出现渗漏现象。同时橡胶圈位置不正确,没有合理的填料配比,打口之后没有进行保湿养护以及钢管焊缝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等,都会导致供水管网的接口漏水问题。另一方面是在供水管网施工过程过于盲目,事先没有对供水管网的情况进行调查勘探,从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将供水管网挖爆以及钻爆等现象的出现。除此之外,没有做好管道的防腐处理,从而导致由于管道被腐蚀穿孔引起的漏损。 3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措施 3.1优化管网设计 恰当的设计能保证各管段的水压、流速、流量等技术参数经常在一个安全的范围内,又能使输水能力为最佳状态。尽量避免它的持续高压及压力急剧变化造成的损害。同时,加强管网的巡检监测,主动做好养护工作。定期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对管网的水压、流速的监测是监视其运行情况的一个基本手段。利用这种监视手段能够全面了解管网系统状态是否正常和水流去向、水压高低等,对管网的设计、技改和事故防范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2规范管道施工制度 要严格执行管道施工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施工,防止出现交叉施工引起的管道及地基破坏,将管路基本治理任务做好,管路基础必须要平坦,其四周不允许出现硬块或是尖锐的物体,碰到软地基的时候应该回填沙石分层压实;礅座的背面一定要后紧邻原状土,如果出现缝隙应该使用同样的质料进行填实;回填土一定要压实,紧实度需达到95%之上,行车道路一定要回填砂石,在进行将土重新填入过程中不允许从一边侧边冲压管道。认真执行材料的验收、查验制度,管路在搬送、堆放过程中需依照标准实行,钢管还有钢制件依照规定严格做好防腐。将管路的试压工作做好,认真依照验收章程实行,严格做好管路施工竣工图的绘制,实时存档以备查验,利于管网维护、修复和管理。 3.3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加强供水管道的施工质量管理,一是需解决好管路基础。第一要确保管路基础的平坦,让管路附近的硬块展开治理,若处于地理位置属于软土地质,应该实行沙石层的分层回填压实。支墩必须和原状土紧密贴合,如果出现空隙的,需要利用相同的材料进行缝隙的填实。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原材料的检查以及验收。在运输管道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运输以及存放规范要求来进行。同时钢管以及钢制件必须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内外的防腐处理。除此之外,还要进行供水管道及其试水试压工作。在供水管道施工完毕之后,严格根据验收标准来实行验收,提高施工质量。

供水管网监测系统解决方案

供水管网监测系统解决方案 为保证城市供水工作的科学性,依靠现代计算机通信技术和传感技术,实施对供水管道的无人化远程实时监测,并且能够自动传输到上面各级主管部门,实时监测输水管道、城市供水管道的压力、流量等信息;及时发现管网故障,提高维护效率、降低损失,保障输水、供水质量,达到科学预警,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系统结构 监控中心:中心服务器、管网监测系统软件 通信网络:基于移动、电信的通信平台 管网监测RTU:监测管道压力,通过GPRS/CDMA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 测量传感器:压力变送器等 功能特点 准确性:测量数据及时、准确;运行状态数据无丢失;运行资料的可处理,可追踪。 可靠性:全天候运行;传输系统独立完整;维护操作方便。 先进性:扩展性强,成熟稳定的智能化终端、独特的数据处理控制技术和GPRS 数据通信技术。 超低功耗:采用了最先进的低功耗技术,可以采用电池对设备供电,休眠电流<50uA,可以使用一次性锂亚电池工作,只需用户定期更换电池即可。 实时性:实时通过INTERNET/GPRS/CDMA等将采集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 Web发布:使用者可根据授权进行浏览和操作,显示各监测点重要参数(如压力、电池电压、通讯状态等),进行管道数据分析、显示、查询、统计、报表打印等功能,给用户提供一个直观、简单的操作平台。 图表显示:自动生成各测点的压力的历史曲线,并可查询任意时段的历史数据,历史数据和曲线方便转存和打印。 实时警报功能:实时显示并记录系统的各种报警信息,如压力的超限、工作电源不正常、非法闯入、通讯故障等报警信息。 存储功能:可以将所有的实时参数保留3年以上,所存储的数据能够以标准的方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供水管网漏损现状及控制措施

摘要:供水管网漏损是供水行业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漏损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而且还使供水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就供水管网漏损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了探讨,详细分析了我国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损现状,并借鉴了国外采取改进漏损的措施提出了几点建议,旨在为类似方面的控制提供参考经验。 关键词:供水管网;漏损现状;控制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供水系统成为了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之一,在保证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等方面不可或缺,供水管网的漏损也随着供水系统的建立成为供水企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因此,为了控制供水管网的漏损问题,就要认真分析供水管网漏损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治理。 1 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是自来水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政府对供水企业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管网漏损主要是指因管网材质老化或破损等外部因素造成的实际供水量减少的现象。 1.1 管网漏损率的定义和漏损原因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有如下计算公式: 漏损率=(年供水量-年有效供水量)/年供水量×100% 城市供水总量是指各水厂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从计算公式来看,漏损率与产销差密切相关。产销差一方面是由于计量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是部分水量因种种原因未能纳入计量体系。具体影响因素可总结如下: 1.1.1 计量偏差造成 主要分为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 (ⅰ)系统误差,包括:①水量统计相关仪器设备自身误差;②由于供水售水周期不匹配造成的水量统计上存有偏差;③水量统计过程中由于采用近似公式造成系统内部误差。 (ⅱ)随机误差。因操作人员在读、记水量过程中的失误引发的偏差。 1.1.2 未纳入计量体系 指当前存在的原本应予以统计但未统计的情况: (ⅰ)消防等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的无偿用水行为;(ⅱ)私接管道等偷水行为;(ⅲ)公共用水设施水量未能合理分摊到户;(ⅳ)管网日常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未统计用水量。 2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现状 供水管网物理性的漏损,主要由规划设计、管道管理、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的。调查显示,我国于20世纪60~70年代建造的城市供水管网,水压偏低仅为0.2mpa,直至80年代之后,水压才逐步提高至0.4~0.6mpa,管道修建时间长,质量标准低,老化日益严重,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漏水危机。伴随城市化建设脚步越来越快,房屋、道路及地铁的施工建设亦对管网形成潜在的威胁。其次,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误伤地下管网,造成管道破裂等事故。管网材质的选择也具有重大的意义,采用易腐蚀的材质容易引发后期漏损。铸铁管由于强度低,易腐蚀,加上接口易渗漏,最容易引发漏损现象;钢管韧性较好,但由于接口部分导电性好,容易造成电化学腐蚀。此外,因涂层问题引发的小孔腐蚀也是常见管道腐蚀之一。施工方面主要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由于地基下沉等地质结构变化破坏管道结构,引发漏损,大口径管道容易在管道承口处发生豁裂,小口径管道发生横向断裂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若覆土不按规定进行分层夯实(一般覆土后密实度应大于90%),将使管道受力明显增加,从而大大增加了管道破裂的可能性。 根据原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评定标准》规定,我国自来水业的管网漏损率不能超过12%,并且强制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但实际考察发现,大部分省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 一、系统概述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是破解供水企业发展难题,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产销差率的有效手段。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通过对各DMA(独立计量区域)内的流量和压力节点实施远程实时监测,既可及时发现管网供水异常,又可测算出区域的漏损情况、并辅助查找漏点,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产销差率。 二、系统构成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示意图 区域流出节点 区域流入节点 关键节点M 关键节点N 监控中心 手机 APP 服务器

三、系统功能 在线监测重要节点的实时流量、压力,科学制订并执行调度方案,使管网流量、水压平稳运行。 及时发现DMA中的流量和压力变化,识别出发生爆管的可能性。根据预判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管网水量、水压调度指令和阀门远程控制要求,并迅速采取排查和检漏措施。 应用夜间最小流量原理,自动判断、分析各DMA是否泄漏以及当前泄漏水平,为制定检漏方案提供依据。 通过对各区域内流入、流出和实际销售水量的定期分析,有效统计各分区内的供水量、需水量、漏失量等数据,核算产销差。 结合管网长期运行数据,在确保充分、有效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并逐步确立常设供水压力,既可降低当前的泄漏水平,又可减少老化管网的爆管几率。 对各监测点的水表口径和实际用水量进行智能分析,综合判断当前水表是否匹配,并给出配表的合理建议。 通过DATA86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长期的监测、分析,可掌握各区域的用水规律,为水量分配、管网改造提供基础数据。

四、软件界面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监测系统)软件界面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送审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活动。 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单位接管农村地区供水的,其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性质与政府责任】城市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源保护、供水基础设施和民生供水工程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供水一体化建设,实现同城市、同水质、同服务,保障公共供水利益和安全。 第五条【部门分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处理与供水、用水和节水相关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供水单位责任和用户义务】供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政府经营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投资、建设、营运供水设施,为用户提供自来水以及相关服务获得收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持续稳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满足用户对供水服务的需求。 用户应当依法用水、节约用水,及时足额缴交水费。 第七条【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其他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 第八条【应急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演练,预防和减轻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演练。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