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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刘凤科海天刑法精要70点

2012年刘凤科海天刑法精要70点
2012年刘凤科海天刑法精要70点

刑法精要70点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25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

依“法”定罪判刑: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司法严格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公民可预测。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

⑶适当法,明确、合理。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⑷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实质要求:①明确;②适当:A不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B禁止残酷刑罚。

价值基础:民主、人权。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二、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

1.概念、分类

(1)方法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按法条“字面”含义(惯常用法)的解释。

例:“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文理解释

刑法,通过文字的约定,按文字理解,文理解释是首选。即使司法、立法者也不能超过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法律。

②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按照刑法的目的、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

(2)解释内容分类:缩小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

相对于“普通解释”(字面含义)有所扩张或缩小的,以符合刑法真实含义。

扩张解释:§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不超出字面的可能含义范围。

*缩小解释:滥伐林木罪的之“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

*刑法价值取向:保护个人权利。允许扩张解释、有利被告的类推,但不允许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立法机构可以作拟制规定,但对法律规定不能作类推解释(拟制解释)

2.类推解释的特点:①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概念升格”的程度;②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

例:类推解释:A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B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C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之“妇女”含“男人”。

*甲利用乙(男、14岁)弱智(8岁的智商),以给乙买好吃的东西为由将乙拐卖,得款1万元。是否拐卖儿童?不是。

*乙女(40岁)与甲男(13岁)性交,是否“猥亵”儿童?是。

3.当然解释:当然的事理:入罪(给人定罪),举轻明重,出罪(排除有罪),举重明轻。

(1)当然解释:根据常识当然的结论,例:因逃税被处罚2次又逃税的,构成逃税罪,被处罚三次又逃税的如何?当然构成逃税罪。

*常见当然事理:①入罪举轻明重,无照卖好烟的有罪(非法经营罪),无照卖伪劣烟的如何?当然有罪。

“抢夺”国有档案的有罪,“抢劫”的?当然有罪。②出罪举重明轻,因被勒索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为行贿罪,当然也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2)反对解释:依法条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例,根据刑法第50条死缓犯两年期满减为无期,推导,2年未满不得减。

4. 合理扩张解释:*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卖淫包括同性间,*毁损不限于物理性毁坏,包括使灭失,*财物含财产性利益,如把他人账户钱转账到自己账户,债务,债权凭证,盗打电话。*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虚假广告含手机短信虚假宣传,*走私武器弹药含零配件、弹头、弹壳。*遗弃罪也含非亲属之间的遗弃,*猥亵儿童不排斥性交。猥亵妇女排斥性交。

5.解释中常犯的错误:对法条(构成要件)无端添加限制、要素,如认为拐骗儿童需“收养目的”,盗窃罪需“秘密性”,抢夺罪需“公然性”,抢劫罪需“当场性”,敲诈需“将来取财”,贩卖毒品罪需“营利牟利目的”,引诱、容留卖淫需“牟利目的”,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需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这些解释都是错误的。骗取出境证件罪不需要“为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要件。非法持有弹头、弹壳是非法持有弹药。

6.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于其正当(合目的),而不取决于有利被告。

三、犯罪(客观)本质社会危害性与“稻草人事件”、“保健品事件”

危害性=“违法”=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侵犯法益→实害〃危险〃绝对不能侵犯法益(不能犯)。

1.行为侵害法益(客体)的(危害·不法·违法)程度,具备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情况:

①实害(结果·既遂犯)如人伤亡、财损失、财占有转移

②危险(可能·未遂犯),如杀人未死,盗窃未取得占有。A具体危险,B抽象危险。

2. 不能犯:行为看似触犯刑律但事后看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无罪。

①愚昧犯、迷信犯,如诅咒,②对象绝对不能,稻草人事件;③工具方法不能,保健品事件(当毒药杀人)。

3.仍有危险的情况:毒药不够致死量,假农药鼠药,空衣兜、空保险柜,(1)未遂罪,(2)狭义:不能犯未遂。

4.“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不当罚行为不是犯罪。例: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无关紧要的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为罪。校园暴力强要低年级同学少量财物的,不为罪。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要件)与“无罪过事件”〃“主观有责”(责任)

1.犯罪的刑事责任:人客观违法(造成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可谴责性(应受责备·罪过)才负刑事责任。

2.无罪过事件: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违法与责任能不能剥离评价?可以,因为“不法是客观的”。例:

A精神病人甲砍杀乙,乙反击是否正当防卫?→甲是否不法侵害。

B盗窃、诈骗、抢夺、敲诈责任年龄16岁(17条),15岁甲窃取汽车,该车是否犯罪所得(赃物)?对窝藏行为性质有没有影响?

C上游犯罪成立如走私、毒品交易,但人已经死亡,是否影响下游洗钱行为的罪责?

D甲15岁与乙20岁共同到某小区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乙间接正犯甲工具?

E乙20岁教唆甲15岁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乙间接正犯甲工具?若甲5岁呢?

五、“具体犯罪之特有构成要件”(内容)及其划分:→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客观〃主观两分

1.分则各“正条”与正犯(实行犯)

正条=罪状+法定刑=罪刑条款=刑罚法规=分则条文=本条→正犯·实行犯

正条: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构成要件〃普通构成〃基本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法律效果);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减轻的构成〃减轻犯)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加重的构成·加重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 第239条(绑架罪)罪状内容→→构成要件要素→→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

①客观要素→→“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主体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②主观要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成文的目的犯

3. 被告人甲的行为符合(该当)第239条(绑架罪)的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构成绑架罪。

?A甲有“绑架索财”的意思但无行动?B有绑架他人的行动,但为索债,不为勒索财物?

4.正犯→实现正条(构成要件)的是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1)直接正犯,本人亲自实行正犯行为的(本人亲自实现构成要件)。

(2)间接正犯:“利用”他人行为代为实行正条构成要件的:常见:

①利用不知实情者获不知特定动机目的者;如甲把乙的林木“卖给”丙,丙将该林木砍伐运走。甲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乙本人没有牟利目的,也不知甲有牟利目的。

例:甲(国家工作人员)外出时,请托人丙欲向甲行贿20万元,甲告知家中妻子乙是丙借款让乙收下。正确说法是?

A甲利用乙代为收受财物,是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B若乙知情,则乙是甲受贿罪共犯(帮助犯)。

C乙不可能是受贿罪正犯,因为乙没有受贿罪主体资格。D乙是正犯、甲是帮助犯,D[ABC]

②利用被强制(没有自由意志)行为

③利用没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通说)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间接正犯是“正犯”,应完全符合构成要件。除利用他人代行客观要件之外,应完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正犯)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身份、故意。即A正犯行为和B正犯故意(利用他人代行)*以教唆犯的故意产生间接正犯的效果:仍是教唆犯,不成立(间接)正犯。因正犯需具有“该当性”。

*以间接正犯的故意,产生教唆犯效果,成立教唆犯,例:

甲将毒药谎称为治病药物交给乙,让乙喂给患病的丙吃。乙明知是毒药,仍然喂给丙吃,导致丙死亡。

A甲有利用乙代行杀人间接正犯行为和故意,B乙知情有正犯的行为和故意,C乙正犯D甲教唆犯[ABCD]

5.构成要件(内容)其他划分:

(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①记述:对事物描述的要素,认知描述的事物即可确定该要素含义。

②规范,包含价值因素的要素,需要根据“价值准则”确定其含义。如淫秽·淫乱·猥亵·侮辱·公共财产·公共安全·不正当利益等。

(2)积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否肯定有罪的要素。正面确认的犯罪要素,积极的;排除犯罪的要素:消极的

(3)成文的要素·不成文的要素:该要素是否在条文中用“文字明示”出来。

例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卷二多选51答案:【ACD】)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例2《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缓考多选51;答案【BCD】)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六、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认定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义务有能力采取行动可阻止危害结果而不采取行动。

1. 有(采取行动)保证法益免受损害的义务,简称:(采取行动)“作为义务”。

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2)职务上、业务要求的,如消防员灭火、医生救治,官员监管,饲养动物者在动物威胁他人时,。(3)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等)产生的,如受雇受托照看婴儿、约定探险中互助(4)因为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的,带邻居儿童探险、游泳时。包括*故意、过失犯罪造成的危险,如盗伐林木砸伤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义务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视为一个作为行为的情况:故意轻伤他人后不予救助,他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简称“作为可能性”。

综合判断,履行义务的能力、难易程度、危险程度、法益安全的依赖程度。

3.避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试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多选52【BCD】)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错。没有避免结果可能)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先前行为造成危险)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任何不可避免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

例,甲没给原料消毒,职工感染疾病死亡。即使甲按规定做也不能发现并杀灭病毒,甲没有罪责。

(二)“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可能触犯的两种罪名:

(1)专门针对不作为规定的罪名(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法定不作为之罪”: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第201条逃税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61条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概念:“真正的不作为犯”或纯正的不作为犯,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构成上述法定专门不作为罪的。

(2)专门针对作为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法定的作为之罪”,如杀人、强奸、盗窃……

“被告人不作为”触犯法定的作为之罪,叫“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3)在构成法定作为之罪时,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与作为行为相当,简称“等价性”。

例: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08缓考多选52【BC】)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不足)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等价:杀人还是遗弃?)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无避免结果的可能性)

*不作为造成危害不能与作为简单等同:见死不救·见火不灭是否等同于杀人放火?

*不作为行为符合某构成要件才能定罪

§遗弃与不作为杀人不是排斥关系。不作为杀人行为当然符合遗弃的要件。

母亲将私生子B置于出租屋,门窗紧闭离去,B3日后死亡。

例:甲因为无意之中睡着而没有及时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死伤多人。重大责任事故罪。

消防见火不灭,警察见死不救,玩忽职守,医生见就诊人不救治,医疗事故。

发现火灾的人没有报警的,虽然是一种不作为,失火、放火、渎职都不符合,不构成犯罪。

(三)不作为与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可以阻止或避免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母亲不给孩子哺乳,孩子饿死了。如果母亲给孩子哺乳孩子不至于饿死,母亲的不作为(不哺乳)与孩子之死有因果关系。

*“持有”是作为,*抗税罪是作为和不作为混合之罪。

*违反禁止规范的=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

七、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1.条件说与“多因一果”〃“救护车事件”

(1)“条件”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与B存因果关系。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甲刺杀乙,乙受伤。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乙死亡。A刺杀与B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C车祸独立且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死亡结果,C是原因。

对B而言,C是“近因”、A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就没有A的什么事了。

也可以说成:如果A与B之间介入C,且C“独立”造成了B(结果)的,就将B归责于C,不再越过C溯及到A了。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与B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这也可以看成:A与B之间的条件关系因C介入而被中断,没有因果关系。“关系的中断”“条件说”的修正:

*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以救护车事件为例: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刺杀(远因)与出车祸(近因)没有密切联系。因为乘车遇车祸的风险与刺杀没有关联性。

试题07: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B】

例: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非近因独立造成结果,不阻断远因,甲有丙无。

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致溺死。因果关系未中断,故意杀人罪既遂。

试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6卷二单选2【D】)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中断)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中断)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条件之一即可·客观性)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重叠因果,利用已有的条件甲有,乙没有)(3)行为与病态体质共同作用导致死伤结果的,病态体质不阻却行为与死伤结果的因果关系

如,甲与患有脑动脉瘤的乙因口角发生撕扯,甲把乙头部用力夹于腋下,乙用力挣扎几下后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条件关系(如果甲不夹持乙脑袋,乙不会用力挣扎,当时不至于脑血管破裂死亡),认定有因果关系。据此,下列情形虽然偶然,也认为有因果关系。

试题: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

3.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之特殊因果关系)

如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伤害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抢劫行为与占有财物结果之间,诈骗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结果之间,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等。

【例】甲向乙敲诈3万元,乙报警。警察指使乙到甲约定的地点交给甲3万并当场将甲逮捕。乙并非因为惧怕而交付3万元,甲得3万元与其敲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只是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例】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题)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

【A】保险公司不是因为上当、误解而交付,甲取得20万,与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例:甲为毒杀乙事先将准备的毒酒放在自家的书架上,碰巧他人饮酒而死亡。甲尚未故意杀人实行行为人,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想象竞合。

4.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结果的,依然有因果关系

A、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丙醒来后无能力自救冻饿而死。(有)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有)

5.没有以法律的重要方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超常规风险),没有因果关系。

劝人乘飞机、火车旅行,探险,买车、跑步不是法律重要方式(暴力、欺诈、杀人……)不产生超常规风险。因为不论谁旅行都有此程度此类风险。

试题: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单选3【D】)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客观性)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法律不允许方式超常风险)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是条件关系,也可有因果关系,双重原因)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现实发生的结果,非推想的)

例,甲在一次盗窃中获大量海洛因,自己不会吸便送乙(乙吸毒),乙注射毒品后死亡。(没有)*减少风险的,当然没有因果,甲眼看乙要被汽车撞上,便推开乙,乙摔伤。

6.双重因果,虽不是条件关系,仍有因果关系。如上面试题C项。双充分条件。

例:甲、乙各投放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都足以造成丙死,甲乙都是丙死亡原因。

7.重叠因果,二条件“合力”造成结果

例:甲、乙各投放50%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不足以造成丙死。结论类似于上述06试题D项。如有先后,后放的有因果,先放的没有。

8. 没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

例: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枪打死。没有甲投毒也有乙枪杀丙,丙死于枪杀与甲投毒无关。

9. 没有实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可是推想的、假想的“结果”

例:甲车撞了乙,乙受伤可能在5小时后死亡,但2小时未死时被丙撞死。甲只是“可能”致死,但事实上是丙致死,丙有甲无。

10.因果关系的客观性06试题C项

令行为人对结果负刑事责任起码需要2条件:(1)客观有因果关系;(2)主观有过错。因果关系只是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

八、(具体罪之特有)构成要件故意和事实认识错误

1.构成要件故意=明知“第XX条之罪之客观要素”·对自己实施该条客观违法事实承担故意罪责的要件。

(1)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0条确立之罪(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①客观:有性病〃卖淫嫖娼;←②主观:明知

(2)第258条(重婚罪构成要件)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

①客观要件:重婚;②主观:明知(内容)→重婚(该条之客观要素)

(3)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

①客观要件: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同居;②主观:明知(内容)→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同居

(4)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5)第191条(洗钱罪)明知是走私、黑社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6)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

①客观:违背意志窃取他人占有之物,②主观:明知“他人占有之物”而窃取

(7)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①客观:侵占本人保管之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②主观:明知是“遗忘物·埋藏物”而非法占有

(8)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

(10)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

(11)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第345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例】关于构成要件故意正确说法是?

A盗窃枪支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的枪支而窃取

B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而窃取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是国家秘密而窃取

D.盗窃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之(普通财物)而窃取【ABCD】

(08试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2.认定构成要件故意的学说:“明知”到何种程度?必须具体一致(具体符合说),构成要件(法定)范围内一致即可(法定符合说),不必具体一致。

例: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该“杀人故意”?

明知是“人”而杀之即可,不必实际认知到“A人”还是“B人”,“男人”还是“女人”……。

例:盗窃(财物)故意?知道是财物即可,不必具体精确到手表、项链、现金、古董。

盗窃(枪支)故意?知道是枪支即可,不必精确到手枪、机枪、冲锋枪,进口货、国货?

具体一致说,必须具体一致;法定符合说,不必具体一致,法定范围一致即可。

3.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客观危害事实,主观面有无对应故意。分类:

(1)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具体事实错误),简称“同质错误”,虽然事实认识具体不一致,但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⑴对象错误(对象不一致但未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⑵打击错误(方法错误);⑶工具错误;⑷因果关系错误;

例:下列案件的被告人,谁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

A甲意图谋杀张三,开枪击毙了张三。

B乙意图谋杀张三,因为认错人,把李四当作张三开枪击毙了李四。

C丙举刀砍张三为中,却砍到拉架的李四头上,致李四死亡

D丁欲杀张三,将其丢入水井中。该井是口枯井,张三摔死,丁以为溺死。

E戊本欲杀张三(人)却打死了张三的宠物。

F乙原本想用农药杀害张三,买来农药后给张三下毒,张三喝后安然无恙,事后查明该“农药”是假的,没有毒性。

G.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BCDEFG】(2)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抽象事实错误·客体错误·不一致性超出法条),“非同质错误”。抽象错误:在抽象层面不一致,

例:甲将“枪支”误以为是“财物”而窃取夺取。将军人妻子误认为是普通人的。

乙将X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Y的遗忘物而非法占有。

4.法定符合说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但其不一致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称具体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称抽象错误,阻却“超出部分”的故意罪责。

试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6多选)?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按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D.按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ABCD】试题.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多选51)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ACD】A甲知道自己的“职务职责”即可,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法律认识,没有认识到一般不阻却罪过。B典型的杀人未遂。对毁汽车而言,本欲“杀人”却“毁车”,是抽象事实错误,对毁车不成立故意,过失毁坏财物不犯罪。C甲本欲杀犬且杀死了该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方式的变化毒杀还是刀杀?不影响定性。D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过失,必须预见到可能造成“死亡”。

5.虽然是抽象错误,但存在部分一致(重合)的,就重合部分承担罪责

(1)以轻罪故意造成重罪效果的,成立轻罪既遂而非未遂

例:丙以盗窃财物的故意,窃得一把价值万元的运动用小口径手枪,正确的是(多选)

A丙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产生了“盗窃枪支”的效果也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B丙成立盗窃罪未遂;C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D丙以轻罪(盗窃)的故意产生了重罪(盗枪)的客观效果,只在轻罪故意(盗窃)与重罪效果(枪支)“重合”承担盗窃罪罪责。【ACD】类似:甲以为是“尸体”而奸淫,但事实上那“尸体”依然是活人,应处侮辱尸体既遂。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已有,应为侵占罪(既遂)。

试题: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下车将提包(内有数额巨大财物)拿走并据为己有。正确答案:(2004)B.甲是侵占罪既遂。

*甲以为H公司是“依法销售枪支的企业”为其销售枪支,其实H公司不是,甲不成立第125条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第126条之违规销售枪支罪既遂。

*甲教唆乙走私普通光盘,乙却走私淫秽光盘,偷逃关税10万元。乙同时触犯二罪,甲走私普通物品罪既遂。

(2)以重罪故意造成轻罪效果的,成立重罪未遂而非轻罪既遂

甲以剥夺生命意思向乙开枪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应为故意杀人未遂。

6.过剩结果、并发结果同样适用法定符合说

甲投毒杀乙致乙丙母子二人死亡,甲射击乙致乙死丙伤。对丙身上的结果同样成立故意。

7.加重犯(事由)的责任,同样适用法定符合说

09试题: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2009试题)。【答案】目标错误或打击错误,具体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对同伙贺某之死负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甲谋杀乙,将乙从桥上推落江中,甲认为乙是溺水而死,实际上乙是头触桥墩而亡(多选)正确说法?A存在因果关系,B。因果关系认识错误,C甲故意杀人既遂。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ABC】

§结果加重至少需具有过失。§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巨大作为加重条件不要求明知。

*特定对象作为加重条件(事由)的,需要明知。

例:甲仅有抢劫普通财物的故意,抢劫了抢险物资,不承担加重罪责。

例:甲误将抢险物资当作为军用物资而抢劫,或误将军用物资当作金融机构资金抢劫,同质错误

九、法律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及评价

1.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试题02,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B. 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类似如买卖黄金蟒·祖传虎皮·不知其犯法。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野生)

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

(08试题)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3.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意义: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1)禁止(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止或允许的误解;(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而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对毁损、盗窃、诈骗法律概念误解。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情节严重。

例:甲将他人笼中鸟放出,自以为不是“毁坏财物”。(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

例:乙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

事实认识错误:(1)自然事实错误,把人误认为熊枪杀(2)社会意义错误,淫秽误认,“他人的车”错当成“自己的车”。他人占有物错当成遗失物(脱离占有物)。

【例】甲看见自己的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甲将其开走。

A该车在警察扣押之下但甲不知情。(事实错误),不知是他人占有物;

B甲知道是警察扣押的,但认为车主有权取回。(法律错误)

【例】乙上山打猎时猎杀了一只“野羊”,下山时被林政人员揪住,该“野羊”是黄羊属保护动物。

A乙知道黄羊是保护动物但不识黄羊模样,事实认识错误。

B乙知道那是黄羊但不知道黄羊是保护动物,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免除罪责,但如果达到不可能知道的程度,可以免除罪责。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是事实错误,一般可阻却故意。

十、“明知”的认定:被告人具有X罪之故意(明知)的认定:常人的认识·司法经验(推定)

明知:他人的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幼女、儿童、侵权复制品、毒品、赃物、淫秽物品、现役军人配偶。

1.明知幼女:“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知道”是幼女。(1)外貌与同龄幼女相仿佛的;(2)同学、师生、邻里等熟悉人之间。

2.明知“淫秽”物品(规范要素)的认定:只需认识到事实层面(存在问题的记载“黄的”、“成人的”),不需明知“淫秽性”(规范层面)。

第2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

第364: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其他规范要素:非法、猥亵、淫乱、侮辱等依此类推。

3.明知“毒品”,只需要知道鸦片海洛英冰毒之类使人“上瘾”的东西即可,不需要确切知道种类、名称。

4.贩毒故意的认定(推定)

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知道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多选)

A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检查,

B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

C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的

D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E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ABCDE】两高:“办理毒品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体内藏匿毒品的。

5.明知“赃物”、“赃钱”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被告人辩称不知→→法官审查认定→→A足以认定明知,或,B确实不知道

十一、过失犯罪及犯罪过失心态→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一)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过失犯要点:(1)违章;(2)结果;(3)因果关系。违章是认定过失的主要依据。

2.情节加重犯:肇事后逃逸: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3.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07/二/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C】

4.故意杀人、伤害: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5.共犯: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指使违章驾驶导致司机肇事的:交通肇事罪

7.罪与非罪:(1)通常: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50万损失不能赔偿的结果+全责·主责。

甲深夜驾宝马跑车以140公里的时速将闯入高速路入口处之行人乙撞死后逃逸。被判3年。肇事后逃逸,负主要责任。

(2)特殊: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酒后·吸食毒品后·无照驾驶·明知安全机件失灵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的·严重超载的·(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8.对于交通肇事后不报告的行为, 不应以不报安事故罪论处。

(二)其他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污

染环境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1.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违反的规章或认定过失的依据不同。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不是因为违反交通规章造成事故。

【例题】1.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20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C】

试题:下列哪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A.甲搭乘张某的汽车进城,途中由于张某违章超车,将一骑自行车的人轧成重伤,张某本想下车处理,甲劝其趁无人看见,赶快逃走,后骑车人因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B. 乙吸毒后驾车,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C. 丙雇佣他人为自己开车送货,某日,二人送货时,为赶时间,丙强令他人违章超车,结果将一骑自行车的人轧死。

D. 丁为某工厂运送砂石,在卸完砂石后倒车离开时,因天色昏暗,误将同村在工厂内干活的王某轧死。【ABC】

2.过失的认定、适用:

(1)业务过失:违章违规造成危害结果;(2)普通过失,行为出格不慎造成危害结果。

信赖原则:合理相信对方会采取适当行为(不会采取不适当行为),因而造成对方损害的,(依合理信赖行事无过失)。

(2)业务过失优先(于普通过失)适用

(08缓考题)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BD】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试题: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单选12)

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D】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章致人死伤,是过失,排斥A,是重大责任事故,排斥B。C当事人本人谎报不利案情,因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责罚。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已经预见……轻信可避免;明知……放任;

*适用过失的前提,排除了故意。生活故意不能等于犯罪故意(构成要件故意):①用火照明,引起火灾,②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的,③故意违章导致事故的。不是刑法上构成要件故意。

1.交通事故场合

例:(2004/二/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B】【例题】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6年试卷二第6题)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B】

*试题(2010不定项选91-94)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13—15题。

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A.持有、使用假币罪

14.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A.故意B.有目的的故意C.过失D.无认识的过失。答案:【A】间接故意。

15.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逃逸继续连续肇事,对死伤有明知·放任的,孙伟铭案

故意罪,“危险方法”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它们的公共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如①驾驶汽车、拖拉机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②非法架设电网;拆卸公共道路中央的下水井盖;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新近的判例显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认定为本罪,如成都孙伟铭案。对于为了敲诈勒索、诈骗而恶意制造交通事故放任重大伤亡结果发生的,也可定本罪。

(07/二/5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答案:BD。A应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罪,C应为污染环境罪。

2.动机不明致人死伤的场合

(突发性案件)动机不明暴力攻击致人死亡的,对死亡结果间接故意的推断: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死伤后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

3.间接故意·过于自信·意外事件的具体实例

(1)试题: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王某、李某、赵某该当何罪?

(2)下列情形一般认为对乙死亡有间接故意

A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B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C丈夫为杀妻而投毒,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而不顾,放任孩子死亡

D*(突发事件·非预谋致命工具打击致命部位致命)甲盗窃时被乙抓,掏匕首刺去,致乙心脏破而死。

(四)同时性原则:主体精神·心理状态以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时就有的为准)

08缓考题: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答案:错误。

试题.(行为时有认识错误)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多选54【ABCD】)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认定有无错误以何时为准?行为时!)正确结论:对象错误、具体事实错误、与不出错一样、故意伤害罪。

(五)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种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故意内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交通肇事,其他危险方法十一、主体责任一般要素要件(责任年龄〃辨认控制能力)和主体特殊要素(特殊主体〃身份犯)(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①涉毒犯罪仅限于“贩卖”;②杀人、伤害行为必须造成重伤以上结果。③抢劫,含抢劫枪弹,携凶器抢夺。④投毒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险犯。

试题.(刑事责任年龄)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单选4【B】)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失火,过失,不满16岁绝对不负过失刑责)。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故意伤害罪(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故意毁坏财物)。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故意伤害罪(轻伤))

【试题】(2008年试卷二第53题)

《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正确说法是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试题】(2009年试题)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正确说法是: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不满16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抢劫财物10,000元;在15周岁时抢劫价值5000元的物品,在16周岁时又抢劫5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抢劫犯罪的总数额应为10,000元。

2.以行为时为准

对责任年龄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判断。

不过,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身体动作以后,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就应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时

间计算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的,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但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3.责任阻却要素:精神病·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二)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法律特别要求行为人具有的某种身份。身份作广义理解:国籍、健康状况(患严重性病)、法律地位、状态(被关押人、罪犯)性别、职业职务等,如:贪污罪、背叛国家、传播性病、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等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例:(08缓考单选3)下列正确说法是?

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③④正确,②错误。

(1)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可能是终生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临时的,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属于临时的。

(2)特殊主体(身份)是针对正犯(实行犯)而言的,是构成要件,没有该身份不可能构成该罪(正犯)。但不影响没有身份者因帮助教唆行为可以构成身份者之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3)身份与共犯:

被保险人甲与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乙相勾结骗取保险金50万。正确说法?

A甲是保险诈骗罪正犯和贪污罪共犯(教唆帮助犯);B乙是贪污罪正犯和保险诈骗罪共犯,C对甲乙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ABC]

十二、排除犯罪性行为(阻却违法性行为〃正当性事由)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

1.正当防卫五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不必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如违反治安法行为,不必是故意的,如过失行为;*客观性,含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侵害,*对合法行为不得防卫,如对防卫、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①来不及求助公权力救济,②可以减少侵害,重婚、受贿、非法经营等,没有急迫的侵害,没有必要采取防卫行动。*预见会遭到不法侵害并有所防范,如带把刀,不影响紧迫性认定。*在不法侵害人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财物已经得手尚未离开现场之际,仍有紧迫性,可实施防卫。*安装防卫装置,造成无辜者损害的,不是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可成立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按假想防卫处理,如甲遭乙侵害时飞刀反击乙,却击中丙。阻却故意,不排除过失责任。故意打击第三人的,则按故意犯罪处理。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凡制止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都是防卫,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是否守住合法权益,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但造成不当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定罪(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故意罪。★法定情节。

【例】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A过失致人死亡

罪;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貌似防卫但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

试题.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甲乙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单选7)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

【D】第293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互殴”双方皆违法不成立防卫或避险。

*自招侵害的,一般也无权防卫。因为对方可能是防卫、避险行动。

4.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时间不同。事后防卫是“时间”过当(防卫不适时)。而防卫过当是时间适当“强度”过当的情形,不能包括“时间”过当。事后防卫属于私自处理罪犯,不适用防卫过当的法定情节,但可作为酌定情节。

防卫时间条件的实质把握:不能期待国家机关有效保护时。有必要采取防卫行动保护自己时。不法侵害人在现场对防卫人有侵害、威胁。A对人的威胁;B对财的侵犯。

5.特殊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①作案方式的暴力性,②不限于法条中列举的罪名,③不设必要限度,结论简明:不过当

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①不法侵害方受到损害的,适用防卫阻却违法性;②合法无辜方权益受到损害的,适用避险阻却违法性。

试题: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B】受到损害的是什么人?不法侵害还是无辜者?丙是无辜者,答案B.若受损者是乙(不法侵害者)则A *动物主人故意过失导致“动物”对他人侵害的,对动物的反击可视为对“动物主人”不法侵害的防卫。

*野生动物自发侵害,属于避险对象。

7.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的区别在于:正受害权益与已受害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自卫”行为,是防卫性质;在法益已经受害运用自己的力量“恢复其权益”的行为,是自救性质。

注意:(1)二者之间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就不宜再确定为自救行为。(2)正当防卫是法定的,其阻却违法性的效果强于自救行为。

例1:甲的摩托车被盗数日,某天,甲在街上看到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马路边,立即报警,在警察来之前,眼看乙要骑摩托车离开,甲为了拦阻乙,一拳打倒乙,将车追回。甲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自救行为;C事后防卫;D紧急避险。答案:【B】

例2:甲趁乙不备夺过乙的包逃跑,乙在后面紧追不舍,追上甲后为夺回自己的包对甲实施了暴力乙的行为属于:A自救行为;B正当防卫;C事后防卫;D紧急避险。

例3:广州某妇女遭抢劫开车将三骑摩托车劫匪撞成一死二伤案: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承诺行为

因被害人承诺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前提是该“承诺”真实有效,一如民法意义的有效“承诺”,如①具有承诺能力的人②事先作出的③真实的④自愿的承诺。

例: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不阻却违法,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承诺无效,欺骗、胁迫得承诺无效。

即使承诺真实有效,还需是被害人有权处理的权益,不得违法侵犯公共利益。如果不是被害人有权处理的权益、损害公共利益,不排除犯罪性。如经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同意出卖儿童的;经幼女父母同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或结婚的。

在致人死伤的场合,经请求帮助自杀的(安乐死)、重伤的,不排除犯罪。轻伤的,如果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不排除犯罪性,如为骗取保险金、“碰瓷”诈骗而串通轻伤害的,因赌博,一方承诺在自己赌输后,他人可以砍自己手指的。

例:(08/二/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侵犯儿童权益,触及法律道德底线,无效)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推定承诺有效)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真实有效)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超承诺范围,无效)【D】

§得妇女性行为的承诺,排除强奸

例:妇女甲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释放其丈夫。甲的承诺是否有效?能不能排除强奸罪?答案:甲在同意与乙发生性交上的承诺真实有效。尽管甲在承诺动机上有误解(被欺骗),不影响承诺的效力,阻却违法性。

但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则是另一问题。如,妇女同意数人性交,排除强奸,未必能排除聚众淫乱罪的成立。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因有欺骗误解其承诺无效。

十三、常见罪既遂〃既遂与未完成罪区别

*既遂概念: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正条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正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通说:结果说。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常见罪既遂如下: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2.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

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司法解释: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08试题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C】(2)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

(3)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4)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4.抢劫罪。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在抢劫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

5.抢夺罪。控制财物为既遂。

例①(08卷二单选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是抢夺罪未遂、既遂还是中止?答案:抢夺罪既遂。

6.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例(04卷二单选4)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答案:甲诈骗罪未遂。该结果不是(诈骗犯罪)实行行为之结果,缺乏因果关系。

7.诬告陷害罪:虚假告发行为完成,不以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必要。

8.绑架罪:已经扣押人质,不以开始勒索赎金或获取赎金为必要。

9.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完成,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10.受贿罪:取得说:实际占有行贿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实际领受财产性利益时为既遂,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职务行为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CD】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是否取出或消费卡内存款数额为既遂; 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既遂。

向他人提出勒索的要求后,对方告发的,或者在实际取得贿赂物前案发的,对职务公正性的信赖感虽未遭受现实侵害,但受到了威胁,但由于并未由此取得贿赂物,如受贿未遂。行贿人取得不法利益后反悔未履约的;对方设置圈套的。

收受假烟、假酒、拼装摩托车等伪劣产品的,具有主观价值,“取得”了财物,可受贿既遂。

11.放火罪。“独立燃烧说”。

12.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例:甲把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被巡道工发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事故。经技术鉴定,如火车碰到这块石头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证明足以使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了,成立该罪危险犯既遂。假如经鉴定即使火车碰到这块石头也不可能发生事故,意味具体危险没出现,成立危险犯未遂。

注意:(1)既遂以犯罪成立为前提。如果盗窃因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无所谓既遂。

(2)法益受损和法定结果发生之间,并非完全对应

例,甲对乙开枪,击中乙的大腿部位,乙流血不止,但并未死亡。甲的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但是,乙仍然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A 进入B 的家里,试图盗窃(而非毁坏)B 价值连城的古董,但在搬动该古董时,因为疏忽,致使古董被摔成碎片,A 赶紧逃离现场。A 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但不能说A 构成盗窃罪既遂。由于我国刑法并不处罚过失毁坏财物罪,A 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未遂。

(3)结果加重犯与未遂,甲为劫乙财而预谋杀死乙当场取财,①劫财得手未造成乙死伤,②造成乙死亡未得财,这两种情形都可适用未遂。甲造成乙女重伤却奸淫未得逞,基本犯未遂;甲意欲强奸乙女并造成乙女重伤,奸淫得逞却未造成重伤,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

十四、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常见罪“着手”

(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多选〗

A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B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

C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E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瞄准是着手,投毒杀人的场合,投放毒物后被害人即将食用是着手。【ABCDE】

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真题,多选)

A.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 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 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ACD】

2.常见罪着手:

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实施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

抢劫: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盗窃:开始窃取他人占有财物。入户、入室盗窃的,入户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诈骗:实行行为:骗取财物。着手:开始虚构骗局。伪造文书诈骗预备,使用文书欺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着手:到保险公司索赔〃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此前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是预备行为。

绑架·非法拘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强奸:着手:接触·接近妇女并开始暴力、胁迫行为。预备:投送信件、手机短信、发电邮恐吓要求性行为。

放火罪:开始点火

3. 隔离犯,到达、送达为着手,甲为杀乙邮寄毒酒给乙,交邮为预备,送达乙为着手。间接正犯,被

利用人开始实行为着手,甲令精神病乙窃取丙自行车,当乙动手偷时是甲着手实行。总之,对被害人生命、财产有紧迫危险时,为着手。

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不罚。

5.预备行为应当对“犯罪实行”具有“创造便利”的作用,常见如:A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B出发前往犯罪场所,C守候被害人到来,D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E排除犯罪障碍,F寻找共犯人,G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若无方便犯罪实行的作用,不是预备行为,如甲萌生杀害乙的念头,写遗嘱、绝命书、将儿子托付他人照看、为筹措购买犯罪工具或盘缠找人借钱、打工挣钱,这些活动不具有为将来杀人创造便利作用,不是预备行为。

十五、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自动放弃(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欲达目的而不能.

1.“自动性”的把握。“自主”放弃,没有遭遇障碍的情况下放弃。常见情形如:出于真诚的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他人的规劝;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神意报应,等等。

*不以有悔改之心为必要;*在没有遭遇障碍时,因惊愕、恐惧、厌恶而放弃的,如对被杀者流血、痛苦的表情感到恐惧,对被强奸妇女老丑、残疾容貌感到嫌恶,因被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的,有自动性。

*作案时害怕被发现而停止的,如果被发现犯罪不可能继续进行或被抓获,不是自动;如担心名声受损、日后被发现受处罚,是自动的。

*在犯罪目标极其特定的情况下,目标出现障碍而停止的,如甲潜入乙宅偷L名画,未找见L名画,离去。未动乙其他财物。受托刺杀C,举枪瞄准后发现不是C,未射击,不是自动的。

*只需放弃正实施的特定罪即可,至少在其放弃的那个罪上成立中止。如甲对乙女施暴原本想强奸,过程中发现提包有巨额现金,便拿了包放过了乙女。成立抢劫罪,但强奸中止。

2.意志以外的原因:外界的阻碍意志·行为·结果的原因。

例:A甲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B.乙将B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B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将B救活。

下列哪种情形不是中止?

A.H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

B.G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白、没有窃取现金的

C.F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他人将火扑灭。

D.H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空气,H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ABCD】3,中止犯时间条件

在犯罪过程中,包括:A预备过程,B实行过程;C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分类:A预备阶段中止;B实行阶段中止;

实行终了时:A积极的中止(须有阻止结果的行动);B消极的中止。

*犯罪既遂或(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遂的,不成立中止。但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成立中止。

例(2004/二/4)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乙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答案:中止。

试题.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多选57【AB】)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电视唤醒了对法律的敬畏因而放弃犯罪,属于抽象害怕)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盗窃已经既遂,不复再有中止,同一盗窃过程,盗窃金额以实际窃取的为准,也没有必要考虑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行为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辅导:特殊正当防卫 司考刑法辅导:自救行为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未遂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一)概述 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 (1)有体性(客观要素):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2)有意性(主观要素):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概念。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法律敎育网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2.作为可能性。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5.21刘凤科刑法YY讲座笔记整理

5月21日晚19:30 刑法公益讲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刘凤科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应讲义P30-P37)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 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能从自然经验法则判断行为导致法益陷于现实危险,并直接导致实害后果出现,则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由于其他原因,该结果仍会出现。此情况下,仍应认定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 罪状 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 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 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 罪名 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 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 注意规定 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 三、常考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论处 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 罪论处 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 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 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 危害国家安全罪 (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 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 二、区分: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 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 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2、行为限于资助。如果还参与共同组织、策划、实施102至105规定的犯罪,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第二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叛逃的(不要求履行公务期间),从重处罚。注:发生叛逃行为就既遂,不要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放火罪:防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一、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方式;引起危险或负有义务不作为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形态:开始点火是着手;独立是既遂 三、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 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注:用防火、爆炸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爆炸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若故意、过失存在疑问,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按照失火罪处理 投放危险物质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法拘禁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益: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要求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与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方法。

(3)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与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4)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5)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3.非法性: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4.责任条件: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第1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前三款。 (1)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3)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2款: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死亡,却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轻伤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法律敎育网 (3)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故意杀人罪。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贷款诈骗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2.数罪并罚: (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3)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法律敎育网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3.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 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 4.自杀相关行为 (1)相约自杀: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2)引起他人自杀: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3)教唆或帮助自杀。 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一,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第三,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 (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 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3.权利保障机能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1.三权分立学说 2.心理强制学说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 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 001.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6.刑法解释的方法: (1)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相应的解释结论被允许,即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刘凤科教你学刑法

名师教你学系列--刘凤科教你学刑法 2014年12月18日YY公益讲座 关于讲义的变化 总体评价:15年的土豪金版讲义的内容更加丰富,与14年讲义相比,抽取了真题部分和习题部分。真题与习题,独立印刷出版。 1、关于同学反应说15年的土豪金版讲义的理论部分有难度 刘凤科老师说:刑法理论有一定的高度,是一个世界,必须掌握这个世界的基本语言,论述的方式,这样才能和“这个世界的人”对话,所以不要祈求简单的掌握刑法,简单的理论知识已不足以应付司法考试。 笔记组心得分享:二娃说,“简单不是你要走的路”。大家要战胜畏难的心理,好好的把书看完哦~在年前把土豪金版刑法讲义看2遍以上,年后听厚大官网上免费课堂的系统强化班,讲义与听课相结合,相得益彰,能更好的掌握刑法! 2、15年土豪金版讲义的特点之一:知识重点更加突出,必考点讲得更加透彻,增加了新例子。通过例子将知识点进行详细的解说,内容更加充分。 3、15年土豪金版讲义的特点之二:对命题老师对最近几年比较重视的知识点,新的理论观点,典型的例子,在讲义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 插播-- 关于听刘老师的课,看其他机构的的书** (是完全不可取的!) 刘凤科老师认为:大家听他的课是对他授课的肯定,但是,他的书也不比别人的差。外面宣传听他的课,看其他机构的书,是某些机构的一种宣传手段。书和授课是高度统一的,大家应该听谁的课,就看谁写的书,这样对掌握知识更有帮助。 4、15年土豪金版讲义的特点之三:对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的不同学说,不同理论,不同观点作了解读,对其由来作了说明。 刘凤科老师说:这个调整是根据命题方向,命题模式以及命题老师最新的命题动作,司法考试命题的改革而作出的,希望通过这样的调整能减少大家学习刑法上走的弯路,能够顺利的通过2015年的司法考试! 笔记组心得分享:二娃说,他的的书和授课,看一次,听一遍是不够的,多看几次,多听几遍才能更好的掌握。读书百遍,其义自见的道理,小编认为大家都是懂的,所以,如果看一次,看不懂,听一遍,听不明白,也没关系的,学习是有“从不了解到了解的过程”,不要心急,沉下心来,再看一次,再听一遍,“次数”到了,自然就明白!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 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 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复杂化、多样化的量刑标准将是修正案(九)之后贪污罪的趋势。

(2020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 属于刑法。(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 (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 别于其它的法律: (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 (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 (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 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一)规制的技能。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 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 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 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 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 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 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 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 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 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 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 有自由。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 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 法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 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 刑法定”。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 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此外, 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 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分类标准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法律敎育网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继续犯除外)。 4.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助犯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虽然双方最终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事实层面成立共犯)。

刘凤科 刑法 蓝皮案例

【案例六】 1. 甲乙二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其死亡,两人成立共犯。但甲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由于二人成立共犯,因此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该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所以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该案件不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因为二人属于共犯,共犯就是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因此就应该把共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归属于共同行为人。(答出共犯,不同犯罪,罪名不同,对死亡结果都要付刑事责任,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2. 丙驾车将孙某撞倒的行为导致了孙某受伤,并且具有导致其伤亡的可能性,因丙无违章行为,因此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但丙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因丙能救助而未救助孙某,但逃跑导致孙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乙二人教唆丙不救被害人,使得丙实施了不救助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因此甲乙二人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若丙因为违章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丙存在交通肇事的行为但很难评价为交通肇事罪,其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情节,刑法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司法解释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该加重情节的成立不要求交通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因此甲乙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需要符合交通肇事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本案中,丙的行为很难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成立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但是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若丙不构成交通肇事,则更不可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因此丙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甲乙二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3. 丙丁先实施了诈骗和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犯意转化,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甲在知道丙丁抢劫的过程中参与进来,取得财物,属于承继的共犯,对抢劫所得的1.2万元,三人都要负抢劫罪的责任。至于甲将 1万元藏起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分给丙丁2000元等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分子分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八】 1. 甲抢劫杀人,误以为被害人死亡而实施了毁尸灭迹的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该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抢劫杀人的行为,行为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之后放火的行为成立放火罪,但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放火的行为,与之前的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甲毁灭证据的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观点二认为,行为人抢劫杀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前没有因果关系,只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放火焚烧的行为,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抢劫致人死亡未遂的想象竞合,后行为成立放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两罪应该数罪并罚。个人认为,刑法理论界通说为第一种观点,行为人抢劫杀人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通常的介入因素,因此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抢劫杀人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该采取观点一。因甲15岁,甲应该对抢劫、故意杀人、放火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乙拿起木棍打甲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因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后乙明知是甲弄来的钱而予以接受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对甲强行搜身并且取走甲的手机的行为,符合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因此成立抢劫罪。乙让甲藏于山洞,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藏匿帮助其逃逸的行为,成立窝藏罪。其向追赶甲

刘凤科老师的刑法讲义(word版珍藏版,仅限学习使用)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 【相关法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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