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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培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上)

企业财务培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上)
企业财务培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上)

财务不可不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上)

本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工资及三项经费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佣金及手续费

财务费用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

资产损失

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

其他常见调整事项

本篇将介绍前五部分

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税前扣除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法对税前扣除内容待遇,又可归纳为:

据实扣除:根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并且能够符合税法扣除的前置条件的金额按实扣除。

扣除条件

1. 生产经营活动是已经完成的:如售后的三包费用、准备金等属于或有的,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据实扣除;

2. 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预提费用,在5月31日前取得票据即可据实扣除;

3. 对某些项目设定的要求中还有款项必须支付,主要涉及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等。

限额扣除:税法对特定的项目,基于合理性的原则,制定了扣除的标准。

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益性捐赠、佣金、手续费、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等。

不得扣除:基于税收的立法精神,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合规,由于不合法不合规导致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以及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相关性的费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主要需要关注营业外支出、资产损失等科目中是否有需要调整的事项。

分期扣除:主要涉及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广义的分期扣除还包括损益性支出或者费用型支出,但是纵跨两个年度的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分期扣除。

应重点关注当年新增的长期资产,以及费用化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是否有应做资本性支出但是一次性进入损益的费用。

每个企业都应该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处理结合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分类处理。

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

工资性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1. 实际支付并扣缴个税

2. 关注《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

19号公告对外籍员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假设母公司派遣的外籍员工,其报酬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认为这样在税前扣除是比较安全的。但是如果根据19号公告,判定外派员工在华构成常设机构,那么企业支付的就不是工资薪金,而是向常设机构支付服务费,其中可能是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而这些服务是属于营改增的项目,常设机构应开具国税的增值税发票给境内支付方,由此会牵扯到非居民企业在华纳税的流转税义务以及常设机构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目前外籍员工的工资支付有三种模式:

(一)由境内接收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境外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支付外籍人员的工资及其境外劳保等。企业应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金额加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等于在账面上所体现出来的职工薪酬,税务机关非常关注账面列支的工资薪金与申报个税的金额是否相等,如果不等,会认为是境外母公司所获得的管理利润,那么应构成常设机构。

(二)境外母公司将外籍员工挂靠在海外人员人力资源代理管理公司,接收企业将钱付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发票给境内支付方,再由人力

资源外服公司将工资等费用支付给外籍员工并代外籍员工在地税局申报个税。外服公司必须提供发票及发票清单,以证明所支付的费用已经作为外籍员工的工资等已经全部在华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三)接收企业直接将工资薪金支付到外籍员工的工资卡,并且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只需证明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奖金是由接收企业考核管控的即可。

在进行2013年汇算清缴时,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凡是有外籍员工的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说明其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收入。

3. 关注劳务用工人员税前扣除的地方性税收征管要求。

例如,企业将季节工、外服的员工挂靠在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把工资薪金付给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取得相应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只要是付给劳务公司的或者为劳务用工而支付的报酬,能将其中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付正确划分,那么工资性支出是可以作为提取三项经费的依据。有些地方税务局只需要列总额,有些地方会要求明细详细到个人。

再例如,上海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如果是支付给外服公司,除了取得清单之外,还需要外服公司提供没有提取三项经费的证明。

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要点

1. 掌握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的特点;

2.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检查福利费项目的内容和票据是否合规,是否涉及其他项目的重分类;

如防暑降温补贴,可能在做账时计入劳动保护费,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IC 卡票等,做账时计入交通费等明细中,在汇算清缴时都需要重分类到职工福利费中。只要具有福利费的性质,即同等条件下,人人有份,即使在国税函[2009]3号中没有被列举到,如独生子女补贴,依然属于福利费。

福利费在税法上分为三大类:

?职工食堂设备、设施、人员的费用;

?食堂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职工家属的医药费报销等津贴补贴性质的费用;

?抚恤费、慰问费等。

由于其中允许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交通费报销等,对于发票的抬头并没有严格规定,一般税务局对此比较宽容。

但是有些税务机关对食堂的补贴管理比较严,要求采购的食材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必须进行调整,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3. 教育经费中应关注是否有学历教育支出,是否存在旅游考察性质;

应重点关注教育经费后附的发票和附件,如学历教育支出,如果学校开具的行政性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有“学费”字样,那么税务机关基本都会要求纳税调整,如果收据上注明“培训费”,最好附带培训合同,一般都是可以的;此外,教育经费发票中如果有旅行社的盖章,一般税务局会索要合同,看行程安排中是否有旅游性质。

4. 工会经费应检查是否有专用收据或税务局代收凭证。

案例分析

F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生产型企业,2013年销售额5000万元,员工300余人,当年该公司福利费列支金额为50多万元,其中公司支付员工宿舍租金约20万元,支付员工旅游费用约15万元,支付员工节日聚餐、生日聚会费用约10万元,其他零星支出约5万元。这些费用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在纳税调整时,首先应看福利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14%,再逐项分析。员工宿舍租金作为福利费是没有问题的;

员工旅游的发票一般是旅行公司开具的,员工聚餐一般是酒店开具的发票,而税务机关会怀疑旅游和聚餐是否为招待客户的交际应酬费用,同时在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福利费的列举是没有旅游和聚餐的。某些地方,如江苏申国税局在政策解读中明确提出,只要是为全体员工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可判断为福利费。但是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以支持是为全体员工发生的费用,如全员旅游,需要有活动的通知、行程安排、与旅行社安排时人员的名单,员工聚餐,发起活动的通知、结算清单等。

S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企业,公司随同工资发放给员工的还有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等补贴费用;同时,S公司依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上缴税务机关。

现金形式的补贴是税务局比较关注的,不同的税务局可能有不同的认定。误餐补贴、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一般不能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依据。

2013年,S公司因业务需要返聘2名退休人员,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两年的劳动协议,并按月享受固定工资4500元,但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其他待遇,S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必须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为其交纳社保并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才能

在起征点之后按照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发文,必须交纳社保的条件取消,但是只领取固定工资却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待遇,可能使税务机关怀疑返聘行为的真实性,所以这种合同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判定为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2013年9月,S公司的美国母公司派遣了2名技术人员来华,派遣人员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S公司支付其在华期间的工资及其它所有费用。

派遣人员没有与接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任职、升迁、绩效考核等很可能由母公司控制,税务机关很可能认为其构成母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并不将其工资费用认定为工资薪金,不允许提取三项经费。所以企业也需要考虑这种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

2013年5月,H公司组织三名员工进行国内考察学习1个月,考察期间的全部费用为12万元;同年7月,H公司的一名股东前往海外短期留学3个月,其学费20万元由公司承担。以上的费用是否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如年末初账户有余额,该如何处理?如果海外留学的股东未与公司签劳务合同,那么他的学费是否还能在税前扣除?

对于国内考察学习的费用,只要能证明确实为学习,没有旅游的性质,并且票据合规,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前提是必须与公司有合同关系,案例中前往海外短期留学的股东不在H公司任职,根据税法,其产生的费用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假设案例中H公司上一年工资总额为1000万,计提25万职工教育经费,但是只有18万,有7万元余额。今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2万,首先冲减上一年余额7万元,那么这7万元是否能做纳税调减?

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允许进行纳税调减。假设案例中H公司当年只发生20万元股东在海外留学的费用,暂不考虑考察费12万。股东与H公司没有合同关系,20万首先冲减上年度余额7万,剩余13万入当年费用,由于这20万本身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冲减上一年余额的7万不能做纳税调减;

假设股东是H公司的员工,当年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15万,30万中7万冲减上一年余额,13万入当年费用,剩2万余额,那么冲减去年余额的7万元中,只有2万元能做纳税调减;

假设股东是H公司的员工,当年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30万,7万元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1.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一般企业:比较收入总额的5‰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按照孰低的原则计算限额,再进行调整;

投资性企业:投资性的母公司按照投资收益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权益法计算出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这里的投资收益=分红的实际收入+转让股权的全部收入。

2.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有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例: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其中无合法票据的20万元,那么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的时候,是按照100万元为基数还是80万元为基数?有些企业认为计算限额时去掉的40%中已经包含这20万元,应该按照60万与收入总额的5‰进行比较。但是绝大多数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以80万为基数,即不合规发票的20万元先全部做纳税调整,以剩余的80万的60%即48万与收入总额的5‰比较计算限额。

3.关注“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交际应酬性质的费用。

如“会议费”中的客户活动,在会务结算清单中有礼品、餐饮等,大多数的

费用是交际性质的,那么可能需要重分类入“业务招待费”。同理,如果“业务宣传费”中有很多礼品,由于费用比较大且具有交际性质,也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

对于金额不大且作为广告宣传载体的,如扇子、鼠标垫等,总体上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同为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一般企业:合计为收入总额的15%;

特殊行业: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中的规定。

此外,根据财税[2012]48号,“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常见问题

1)费用的所属期

假设企业要进行一个冠名活动,冠名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冠名费在2013年一次性支付并取得发票,如果这笔费用全部计入2013年的营业费用中,就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时间性差异做纳税调整。

2)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交际性费用

3)赞助性的业务宣传费

例:G公司即将举办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业务宣传推介费用45万元;同时,营销人员用于招待活动商合作商等,计业务招待费5万元。在年度末扣除时,这些费用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赞助性支出具有广告性质是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

假设G公司找营销企划公司为之操办活动,将结算费用清单作为凭证的附件,其中注明营销企划公司为企业招待参会人员,费用为5万元,那么这5万元应被重分类入业务招待费。

假设G公司请的承办方是政府部门或者活动组委会,那么取得的就是行政事业收据、社团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一般税务机关是不认此类票据的,应该请对方去税务局代开税务发票,否则需要做纳税调增,并可能构成永久性差异。

佣金及手续费税前扣除

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请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逐笔计算,每笔为服务金额的5%。

常见问题

1)采购佣金与销售佣金是否都有限额限制

有些企业将采购佣金全部资本化到固定资产原值中,而很多税务机关将购和销两个行为中的佣金都按照服务金额5%进行限额限制,即使已经资本化的部分,在日后折旧时也需要将超出比例的部分按年度调整。

2)服务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假设企业由香港公司介绍,出口货物到美国,折合成人民币的账面收入为1000万,支付佣金80万,那么超过限额的30万需要纳税调增;

假设为内销,向其他地区卖货物,不含税收入为1000万,含税收入为1170万,

假设佣金为80万,按照账面不含税收入计算限额为50万,按照含税收入计算为58.5万,那么纳税调整的金额是有出入的。由于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遇到这样问题的时候应和主管税务机关求证当地的执行标准。

3)服务方的资质与设立地点

财税[2009]29号文中规定,提供区间介绍的服务方要有中介资质,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不同,如一般商品的代购代销不需要资质。如果必须有中介资质,那么没有资质的中介取得的就不是佣金,而是回扣,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取得佣金的一方是设立在避税港,通常税务机关会怀疑交易的真实性。国内贸易,假设中介设立地点在偏远地区,这也可能被认为是企业避税,转移利润的方式。

4)支付方式

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不能支付现金。

5)台账

由于佣金必须逐笔计算,税法规定企业还需要提供台账。

此外,对于跨年度一起结算的佣金,如企业于2013年一起支付其2012年和2013年的两笔佣金,按照两个年度的成交金额分别计算限额,由于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是否允许这样计算还是未知数。因此不建议企业跨年结算佣金。

6)“营改增”后注意区分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的使用场合。

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1d10670318.html,/events.asp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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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分析题 1、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在绘画方面很有造诣。 2013年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如下: (1)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30000元,在B国进行书画展卖,现场作画取得收人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是否回国后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何时、何地申报,须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2)孙某在年初独立出版了一本绘画技巧教材,已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出版社年初从中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0月出版社又进行加印,《绘画周刊》也对绘画技巧的内容进行了连载,加印和连载稿酬分别是1000元和3800元。加印和连载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3)接受一电影公司委托,对一部描写画家的电影剧本进行专业审核,约定审稿收入15000元。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4)接受邻省美术馆邀请为该馆的一个国际画展的开幕式担任即席翻译,该美术馆一次性支付孙某6000元税前报酬,孙某自负往来交通、住宿费用。孙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境外收入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在我国的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①A国讲学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其实际境外纳税5000元,未超限额,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200-5000=200(元) ②B国现场作画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因其实际境外纳税18000元,超过限额,并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2600元不得影响A国计算,也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扣,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B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2)加印和报刊连载的稿酬收入,由出版社和杂志社分别扣缴其个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有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上存在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的误区。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https://www.docsj.com/doc/1d10670318.html,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00706103157)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0广告宣传费和业务 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公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公路养护机械的技术开发与制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筑路养护设备、除雪设备、市政环卫设备、港口设备、铁路养护设备、机场养护设备、特种设备的开发、制造及销售;公路养护施工。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公司发展至今年产值仅50-100亿元,市场保有量600-700亿元,预计2020年养护机械市场规模将达到10,095亿元-12,975亿元,未来十年平均每年新增配置量将达到近1,000亿元。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冷吹式机场除雪车、机场跑道除冰液洒布车、机械式综合除雪车等行业高端产品的研发。 二、A公司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分析 A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如下: (一)收入及利润 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2,890,132、77元,比上年增加69,637,942、72元,同比增长52、26个百分点。此外,2011年,A公司在营业外收入方面共盈利10,004,544、57元(主要为政府补助)。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76,927,135、7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4,960,325、91元,降幅71、1%。 (二)费用水平 A公司2011年发生销售成本99,812,049、59元,销售费用18,388,472、57元,管理费用17,198,476、76元,财务费用一3,148,719、35元。2011年列支工资薪金3,802,905、23元,列支工会经费14,185、92元,职工福利费68,679、64元,职工教育经费10,355、00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104,552、57元,折旧摊销支出875,848、44元。 (三)其她涉税财务指标 2011年,应收账款年初金额为43,199,192、5元,年末余额为63,461,696、12元;其她应收款年初金额为5,881,719、03元,年末金额为6,212,883、27元元,计提坏账准备1,687,505、49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现状及分析 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实施

个人所得税两个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案例 1、百万元捐款https://www.docsj.com/doc/1d10670318.html,/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527018 无锡开审首例个人捐赠税务官司 本报讯(记者边田松)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我国公益事业捐助法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减免税款。2003年6月17日,浙江温州籍人士余成锡到北京市红十字会一次交付了价值二百多万元的捐赠物资,以支持北京市抗击非典。但是,这笔捐赠因为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在向余成锡征收200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未予以全额扣除引发了一起个人诉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这笔捐赠物资交付的当天,北京市红十字会向捐赠人颁发了记载有捐赠价值的捐赠证书和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2003年6月20日,在被告征收原告从无锡市天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一笔经济补偿收入时,原告提交了捐赠证书和凭证,要求全额扣除免缴所得税,被告以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不符规定而必须提交“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为由决定继续向原告征税。原告再赴北京市红十字会以凭证换取票据,红十字会提出原告捐赠的物资中有质量问题,质量合格部分的价值只有87万多元,有质量瑕疵的物资已被红十字会销毁,红十字会反过来要求原告更换补齐质量瑕疵品,不更换补齐则红十字会收回捐赠证书和凭证。今年2月17日、4月7日,原告分两次向红十字会更换补齐了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向原告提供了票据日期为2003年6月17日的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三份。但被告仅认可其中金额87万多元的票据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而认定另两份票据金额不得在2003纳税年度抵扣。 这起全国首例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抵扣税款的官司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今年交付的捐赠物资究竟是新的捐赠行为,还是更换捐赠物资的行为,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争辩。被告认为今年的两次更换补交捐赠物资是新的捐赠,两次补交捐赠品的票据日期开为“2003年6月17日”应认定为提前开票。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张铎则认为,捐助法规定,捐赠必须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原告从没有表示在今年对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的意愿;原告2003年6月17日的捐赠是一次性的捐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捐赠物资所有权的转移以捐赠财产交付的时间为准,北京市红十字会以其取得捐赠物资所有权的时间开具接受捐赠物资票据符合法律规定,接受捐赠物资后发现有质量瑕疵而要求更换,是捐赠财产转移后的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不能因为质量问题而否认原告已按捐赠约定向红十字会进行捐赠,也不能因为更换捐赠物资而认定更换是新的捐赠。产品质量法有售后产品可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纳税筹划P144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筹划思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为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在纳税人可以预测到应纳所得额刚好超过临界点30万时,可以事先增加一些合理的费用支出,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案例:某公司企业资产总额2800万元,有职工80人。该公司在今年12月前预测今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0.5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不做任何调整,则企业 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方案二: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安排支付一笔0.6万的费用。

本年应纳说所得额=30.5-0.6=29.9(万元) 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9.9×20%=5.98(万元)∵7.625-5.98=1.64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1.645万元。 ∴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结:现实生活中,应纳税所得额正好在30万元左右的情况毕竟是少数。但本案例提供的纳税筹划思路值得借鉴。 企业捐赠的纳税筹划P148 相关依据: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是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红十字事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 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于2004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2000×10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5年1月份开始)摊入成本。因此,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的出现,天晟公司该如何调整装修方案、有效地获得节税利益?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 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2005年,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股权投资筹划要慎重 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下面是《中国税务报》2005年发表的两篇筹划文章: 第一篇文章是2005年8月22日第六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原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

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于200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星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王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100万元。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蓝星公司。 2009年9月30日,蓝星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金额负债金额 货币资金550 短期借款100 应收账款350 应付账款200 其他应收款100 应付职工薪酬50 存货 2 600 应交税费150 固定资产 6 000 其他应付款100 可供出售金融 400 负债总额600 资产 所有者权益9400 实收资本1000 资本公积300 留存收益8100 资产总额10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100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交所

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星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000 000 ——应交营业税等 3 000 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 1 200 000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资产账面 价值计税 基础 处置 收入 应纳 税费 备注 货币资金550 550 550 0 应收账款350 320 30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其他应收款100 100 0 0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存货 2 600 2 590 3 200 598.4 增值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固定资产 6 000 5 950 9 000 600 增值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 400 100 500 0 合计10000 9 610 13 550 1 198.4

第二讲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from30.4.2] 中国公民张某在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假设2012年他的收入情况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薪金12800元。 (2)从A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00元。 (3)从B公司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4)出版一本书,取得稿酬3500元。要求: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要求,选择下列符合题意的选项。 小题2.1、纳税人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C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D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考察学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故此题选择ABCD。 小题2.2、该公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税为()元。 A 2400 B 1344 C 1920 D 2240 参考答案: C 本题考察学员【个人所得税】知识点的掌握情况。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12000× (1-20%)=96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收入应纳税额=9600×20%=1920(元)。故此题选择C。 小题2.3、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有()。//扩展内容,就题论题 A 劳务报酬 B 保险赔款 C 稿酬 D 国债利息 参考答案:BD 本题考察学员【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独生子女费;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5.托儿补助费;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10.保险赔款、抚恤金等。符合此题的选项为BD,AC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故此题答案选择BD。 小题2.4、该公民收入中,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 劳务报酬 B 稿酬所得 C 工资薪金所得 D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开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2004年度实现新开发商品房销售收入8000万元(其中:预售商品房A楼收入1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20%,预计2005年7月份完工)。开发销售成本5000万元(不含A楼),交纳营业税4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0万元、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已经预交所得税100万元。其他期间费用列示项目为:业务招待费130万元;广告费650万元;利息支出120万元(含从母公司借入的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流动资金借款600万元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日2004年3月1日,12月31日还本付息,借款年利率5%,同期银行贷款的年基准利率为3%、浮动利率为1%),无其他调整项目。 2005年9月份商品房A楼完工,该公司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预售款转为首付款,余款4000万元已分别在2005年11月份和2005年12月份办理了银行贷款转账(其中:2005年11月份办理了银行贷款转账3000万元,2005年12月份办理了银行贷款转账1000万元),A楼的全部开发销售成本2800万元,当年共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当年预交所得税300万元。期间费用列示为: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50万元;支付开发产品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20万元,提取的维修基金5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 分析 2004年度: (1)收入总额=8000-1000=7000(万元) 企业会计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税法对房地产企业收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这部分1000万元预收账款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前所得=7000-5000-400-40-200-(130+650+120)=460(万元) (3)纳税调整增加额=106+90+8.33+200=404.33(万元) ①业务招待费调整增加额=130-(1500×5‰+5500×3‰)=106(万元) ②广告费调整增加额=650-7000×8%=90(万元) 注: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在2005年度可补扣。 ③利息支出调整增加额=600×10/12×5%- 1000×50%×10/12×4%=8.33(万元) 注:由于任诚建筑公司为新办房地产公司,于2004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及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营业所得交纳的税款。所针对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为了可以直观的分析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方法,这里只介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两种方法: 1.针对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的企业,实行核算征收。在这种征收方法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括号内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我们称为应纳税所得额。 2.针对不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 定额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得标准、程序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得标准、程序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然后企业按照如下公式纳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 对实行第二种征收方式,即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于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设定,缺乏可操作的弹性,所以,我们往下讨论的企业避税问题主要针对适用核算征收的企业。但这并不表明核算征收就一定比核定征收可以交纳更少的税款。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计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技巧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可以大概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落脚于上述的计税公式。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另一方面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其它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亏损弥补政策等。 一、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该计税公式很直观的告诉我们,要少缴税,需要账面的收入总额尽量少、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尽量多、税率尽量低。收入总额是操作弹性较小的。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就是我们操作的主要目标。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做了许多限制规定,以下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简单说明怎样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扣除项目金额,以使应纳税额尽量少。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是有限定的。无论企业是采取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还是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也只是能在扣除标准内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费用。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量利用上这个限额。 【案例】 某企业2003年度应发职工工资100万元。但由于当年货款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当年只发了50万。会计只对所发的50万计入了费用。2004年度资金收回,企业把2003年度所欠的50万全部补发。加上本年度的应发工资100万,2004年一共发放工资150万。(2003、2004的计税工资均为100万) 这种情况下,2003年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工资扣除额只为计入费用的实际发放工资50万。而在2004年补发所欠的50万时,因其超过2004年的计税工资标准,所以超过的部分,即补发的50万工资,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换句话说,企业多交了50万×33%=16.5万的所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题 1、某市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高端墙体涂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13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全年直接销售涂料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用于对外投资的部分),企业全年涂料销售成本48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的部分)。 (2)2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涂料用于投资,同期同类售价为200万元,货物成本为130万元。 (3)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7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4)1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全年收取租金120万元,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了当期管理费用中进行扣除。 (5)企业2×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47.1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8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500万元);管理费用为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90万元); (6)财务费用为360万元,其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向其母公司借款2000万元,且母公司为其担保向其他企业借款1000万元,使用期限均为6个月(2×13年6月1日-11月30日),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证明注明的年利率6%,共支付利息90万元。假设该公司2×13年全年各月的所有者权益为600万元。本年度该公司无其他关联方借款,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8)对外转让涂料的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 (9)6月,企业从国内购入2台环境净化监测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企业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相关折旧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 (10)全年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包括:通过当地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130万元,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处罚6万元。 (11)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 (12)10月,该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该化工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5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

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源自《中国税务报》 2009.11.02 赵国庆,江霞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水泥生产及销售业务,拥有新型干法水泥资产、立窑水泥资 产和水泥业务的相关资产,注册资本500万元。该公司共有31名股东,其中1名企业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70%,其他30%的股份由30位自然人平均持有。为进一步做大做强,2009年5月,A公司准备将新型干法水泥的相关资产分立后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和一家大型央企水泥企业 合资经营。截至2008年底,A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为50万元。A公司分立前资 产总额账面价值为162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80万元。该公司自成立后未进行过增资和 股息分配。 根据分立协议,A公司将下列资产、负债经评估后分立成立B企业,同时将100名员工划 归B企业(表见文尾)。 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减资手续,并按2∶1的比例等比例缩股,即原股东持有2股,缩 股后变为持有A公司1股。分立的新企业B的注册资本为1170万元,股东结构维持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 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5个条件。 同时,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 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 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 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 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 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刘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网站如要 转载,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 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 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

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 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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