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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制其他派生价格指数。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范围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225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选择调查城市和县的原则

(一)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县作为国家调查市、县,对价格进行经常性的直接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226个市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其中城市146个,县80个。

(二)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市县,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农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市、县城调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零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二)对于同一规格品,大城市应选择3-4个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2-3个价格调查点。每个大城市应选择3-5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

1-2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如果实际工作中某些代表规格品在不同调查点保持一致性比较困难,可采用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数量,而相应减少同一代表规格品采价点的方法加以解决。

(三)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5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入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二)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⑴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⑵零售量较大;

⑶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四)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五)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二)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由国家控制价格的一些主要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视情况每月或每季调查采集一次价格。

(三)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四)各地在价格调查工作中,应尽力争取被调查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一)代表规格品的调查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二)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查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三)各抽中的调查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查采集的原始价格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帐和相关经济指标台帐。

八、权数资料来源

(一)大类权数根据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推算,小类及基本分类的权数可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权数进行调整,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资料。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5的年份进行调整,但在2005年以前以2002年为基年。在商品零售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各地可在新的调查年份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全省(区)城市(农村)权数根据该省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进行补充。全省(区)权数根据全省(区)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计算。

(四)全国城市权数根据各省(区)城市及四个直辖市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农村权数根据各省(区)农村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权数根据全国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计算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n

P P i t 其中:t P 为第t 个规格品的平均价格。

i P 为调查期第t 个规格品的第i 次调查的价格

n 为调查期第t 个规格品的调查次数。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100211????=n tn t t G G G K ΛΛ

其中:1t G 、2t G 、……、tn G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 个规格品报告期(t)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t K K K I ???=ΛΛ21基

其中:1K 、2K 、……、t K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三)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111---????

? ??=∑t t t t t L P P W L 其中:W :权数

P :价格

t :报告期

1-t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1

-t t P P :本期环比指数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资料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十、指数的换算方法

()()定基指数月上期定基指数月报告期环比=

I ()()定基指数月上年同期定基指数月报告期同比=

I 均数

上年累计定基指数的平均数本年累计定基指数的平年度=I 十一、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城调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调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于月后3日前直接上报城调总队。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城调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国家抽中市县的月报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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