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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国际工程合同条件

第六章国际工程合同条件

(计划学时学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工程的概念,熟悉国际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基本内容,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使学生初步具备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能力。

教学重点内容: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

教学难点:合同管理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工程合同含义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国际工程的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签订的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国内工程合同相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国际工程合同是参与主体参与合同订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具备“合意”,合同才能成立。在国际工程参与主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国际工程合同为合同双方规定了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并不是一种道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要受到有关缔约方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惯例的制约、保护与监督。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违约一方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国际工程合同是一种非法律性惯例。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在国际上都有上百年历史,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在国际上已经有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合同范本,如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合同条件等。这些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全面,多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中标函、

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多个文件。这些范本还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从前期准备、招投标、谈判、修改、签订到实施,都是国际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合同有关任何一方都不能粗心大意,只有订立好一个完善的合同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是搞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关键,工程承包项目管理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而这些管理均是以合同要求和规定为依据的。项目任何一方都应配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以满足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

二、合同、惯例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法律是合同签订的必要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否则,合同行为将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如果合同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合同效益,过错者还要承担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要被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

.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解释与被解释,补充与被补充之间的关系。国际惯例可明示或默示地约束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之不足。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接受,修改排除一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当国家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惯例可以产生法律效益,或国际惯例与法律不相抵触(即法律或国家参与或缔结的条约对某一事项无具体规定时)以及不违背一国的社会公众利益,且不与合同明示条款相冲突时.惯例可以填补法律空缺,才可获得法律效力。国际惯例不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国际惯例部分或全部内容在被吸收为制定法律或国际条约之后,对于该法律的制定国或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而言,该国际惯例不复存在。

三、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

(一)国际工程合同适用的国际法律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称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多个国家和数百个国际组织,随着它们之间的交往将产生相互承认;领土、领海、领空的归属;公海和南、北极的法律地位;居民国籍的认定和在别国的地位和外交使、领馆的建立及其享有的特权;相互争端的解决等等一系列必须调整的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为国际法。而这些关系都是国家间的“公”的关系,所以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人之间关系,则由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来加以调整。

国际私法主要是通过冲突规范来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通过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从而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及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为建立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经济秩序而产生和发展的。国际经济法是既调整个人与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也调整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公法范畴内的工程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本书以美国为例,阐述公法范畴内的工程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美国司法管辖及适用法律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均有三个层次:地区法庭、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分工与宪法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是一致的,除宪法直接规定或国会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规定的联邦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外,其他案件由州法院管辖。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州际商业之间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

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交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在适用法律方面,目前形成的原则是: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时适用联邦法;在审理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时,适用联邦法院所在州的法律,但在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州际商业条款(如交通、劳工关系方面的法律),以及一些特别重要的需要建立全国统一法律的问题时,将适用联邦法律。各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大多数情况下适用该州的法律,但在审理某些案件时也可能要适用联邦法或者其他州的法律。

.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

美国没有专门的成文合同法,合同法规主要分布在商法典、民法典中。美国法律中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最为密切的当属统一商法典及合同法重述。统一商法典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共同制订,属于示范法,只有被各州采纳才具有法律效力。到世纪年代初,已经被个州中的个州采纳,并宣布成为法律;剩下路易丝安娜州实行的是成文法,也具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多数内容。合同法重述是关于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概要,它不是一项立法。合同法重述的工作由美国法学会开展,合同法重述的起草人不能脱离判例阐述个人的看法,只能“重述”有关合同判例的规则。遇到相互冲突的判例规则时,起草人可以选择其一,起草人也可以重述少数成文法的内容。合同法重述到目前为止进行过三次,第一次是在年,第二次是在年,第三次是在年。《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援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反垄断的克莱顿法、谢尔曼法,反价格歧视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等。

.建筑技术标准及规范

建筑技术标准及规范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统一建筑法规”( —)。该法规由国际建筑工作者联合会、国际卫生工程、机械工程工作者协会和国际电气检查人员协会联合制定;该法规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州、市、县都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当建筑物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统一建筑法规是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

统一建筑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管理、建筑物的使用和占有、一般的建筑限制、建造类型、防火材料及防火系统、出口设计、内部环境、能源储备、外部墙面、房屋结构、结构负荷、结构实验及检查、基础和承重墙、水泥、玻璃、钢材、木材、塑料、轻重金属、电力管线设备和系统、管道系统、电梯系统等方面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节国际工程通用的合同条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后,建筑市场将会逐步向国际承建商开放,而中国的建筑企业亦会越来越多地参与海外建筑市场的项目。因此,国际工程通用的合同条件将会更加广泛地被中国建筑企业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菲迪克()红皮书、黄皮书、橙皮书和银皮书;美国建筑师学会制订发布的“系列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合同条件”通常用于世界各国的国际工程承包领域。

一、合同条件

(一)合同条件概述

.简介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的简称。

该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下设四个地区成员协会: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欧洲共同体成员()、亚非洲成员协会集团(),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目前已发展到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世界最有权威的工程师组织。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编制了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许多规范性文件,被成员国广泛采用,并被成员国的雇主、工程师和承包商所熟悉,现已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范本,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合同范本之一。由于合同条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被许多国家的雇主和承包商接受,又被一些国家政府和国际性金融组织认可,被称作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合同条件是由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委员会在英国土

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合同条件(即合同条件)基础上制定的。

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类:一是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缔约,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因其封皮呈红色而取名“红皮书”,有、、、、五个版本,新版“红皮书”与前几个版本在结构、内容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二是雇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的缔约,即《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标准条款》,因其封面呈银白色而被称为“白皮书”,最近版本是年版,它将此前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范本、、合而为一;三是雇主与电气机械承包商之间的缔约,即《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因其封面呈黄色而得名“黄皮书”,年出了第一版“黄皮书”,年、年出两个新版本,最新的“黄皮书”版本是年版;四是其他合同,如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为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雇主与承包商提供的《简明合同格式》,为“交钥匙”项目而提供的《合同条件》。上述合同条件中,“红皮书”的影响尤甚,素有“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之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分为七大类条款。

.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包括下述内容:()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投标者须知、评标、授予合同、合同协议、程序流程图、合同各方、监理工程师等。()合同文件中的名词定义及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和他们各自的职责与权力;()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顺序和有关图纸的规定;()招投标及履约期间的通知形式与发往地址;()有关证书的要求;()合同使用语言;()合同协议书。

.法律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涉及:合同适用法律;劳务人员及职员的聘用、工资标准、食宿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合同的争议、仲裁和工程师的裁决;解除履约;保密要求;防止行贿;设备进口及再出口;强制保险;专利权及特许权;合同的转让与工程分包;税收;提前竣工与延误工期;施工用材料的采购地等内容。

.商务条款。商务条款系指与承包工程的一切财务、财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归属,重新归属及撤离;设备材料的保管及

损坏或损失责任;设备的租用条件;暂定金额;支付条款;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合同终止时的工程及材料估价;解除履约时的付款;合同终止时的付款;提前竣工奖金的计算;误期罚款的计算;费用的增减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支付的货币种类及比例;汇率及保值条款。

.技术条款。技术条款是针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材料检验及施工监督、检验测量及验收等环节而设立的条款,包括:对承包商的设施要求;施工应遵循的规范;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现场视察;资料的查阅;投标书的完备性;施工制约;工程进度;放线要求;钻孔与勘探开挖;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工地的照管;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保持现场的整洁;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及检验;检查及检验的日期与检验费用的负担;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工程覆盖后的检查;进度控制;缺陷维修;工程量的计量和测量方法;紧急补救工作。

.权利与义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包括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三者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的权利包括)有权得到提前竣工奖金;)收款权;)索赔权;)因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值而亨有补偿权;)暂停施工或延缓工程进度速度;)停工或终止受雇;)不承担业主的风险;)反对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与工程分包;)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补偿损失;)有权要求进行合同价格调整;)有权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口头指示;)有权反对业主随意更换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的义务包括:)遵守合同文件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提交各种要求的担保;)遵守各项投标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现金流量估算;)负责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的看管;)对其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设计图纸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负责;)遵守有关法规;)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和方便;)保持现场整洁;)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向业主偿付应付款项(包括归还预付款);)承担第三国的风险;)为业主保守机密;)按时缴纳税金;)按时投保各种强制险;)按时参加各种检查和验收。

()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不接受最低标。)有权指定分包商;)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有权决定工程暂停或复工;)在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有权接管工程或没收各种保函或保证金;)有权决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增减工程量;)不承担承包商因发生在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因炮弹、导弹等所造成的损失例外)。)有权拒绝承包商分包或转让工程(应有充足理由)。

()业主的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和图纸,并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完全的责任;)承担由业主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确保承包商免于承担属于承包商义务以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在多家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属于分阶段移交的工程情况下,业主负责办理保险;)按时支付承包商应得的款项,包括预付款;)为承包商办理各种许可,如现场占用许可,道路通行许可,材料设备进口许可,劳务进口许可等;)承担疏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调查费用;)支付超过一定限度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部份;)承担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特殊风险以及任何其他地区因炮弹、导弹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承担因后继法规所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额。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主要有:)有权拒绝承包商的代表;)有权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称职人员;)有权决定工程量的增减及相关费用;有权决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有权确定费率;)有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因业主违约而导致承包商停工情况除外);)有权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包括已掩埋覆盖的隐蔽工程;)如果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复缺陷或拒绝验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紧急措施;)审核批准承包商的工程报表的权力属于监理工程师,付款证书由监理工程师开出;)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虽然其决定不是最终的。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聘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除了必须履行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其作为承包商的工程监理人而尽的职责,条款针对监理工程师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中的职责规定了以下义务:)必须根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力进行工作;)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应虚心听取业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干事实作出决定;)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时,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应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应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应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的延长或压缩;)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

.违约惩罚与索赔条款。违约惩罚与索赔是条款盼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承包工程得以圆满实施的有效手段。采用工程承发包制实施工程的效果之所以明显优于其他方法,根本原因就在于按照这种制度,当事人各方责任明确,赏罚分明。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包括两部份,即业主对承包商的惩罚措施和承包商对业主拥有的索赔权。

惩罚措施因承包商违约或履约不力,业主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没收有关保函或保证金;()误期罚款;()由业主接管工程并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索赔条款:索赔条款是根据关于承包商享有的因业主履约不力或违约,或因意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情况)蒙受损失(时间和款项)而向业主要求赔偿或补偿权利的契约性条款。这方面的条款包括:()索赔的前提条件或索赔动因;()索赔程序、索赔通知、同期记录、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时效和索赔款项的支付等。

.附件和补充条款。条款还规定了作为招标文件的文件内容和格式,以及在各种具体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补充条款。

附件条款:附件条款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

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包括防止贿赂、保密要求、支出限制、联合承包情况下的各承包人的各自责任及连带责任,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五个方面内容。

(三)合同在中国的应用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项目业主为外商的建设项目中,开始选择适用合同文本。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被迫地接触这上百页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业主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等国际工程建设的新概念,从北京城建集团接触第一个合同文本开始,逐步在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和使用,并与我国建筑市场改革开放相对接,对中国的建设体制产生影响和冲击,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示范文本,抛弃了多年来延用的模式,变为和框架一致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并采用工程师,而今年月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是对旧的量价合一的造价体系的告别。中国的建设市场正在大踏步地和国际建设市场融为一体。

合同强调“工程师”的作用,提倡对“工程师”进行充分授权,让其“独立公正地”工作。目前,建设单位对作为“工程师”的第三方-工程咨询监理方信任不够充分,对“工程师”往往授权不足,多方制肘,这使得合同条款的特色难以发挥。此外,在脱胎于合同机制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难以发挥条件下的“工程师”作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和结算,是合同的另一重大特色,自今年月日起,我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法律障碍并不存在,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障碍则十分凸显。

合同下的风险分担及保险安排有其特点,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在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相对淡薄,保险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不恰当地限制自己的风险,并将有关风险强加给承包商。

在合同下,工程担保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取舍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及税收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内地工程项目较常涉及的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在工程担保上,目前问题比较

突出的是担保不平衡。从长远角度看,这种不平衡将防碍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条款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比较有保障,我们的问题在于,建设单位经常将合同条款通用条件有关工程款支付的安排悉数推翻,代之以极具中国特色的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如今,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施工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心病。

新版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与中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基本上不存在冲突。由于中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为在中国适用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尽管合同通用条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较为明确,但在中国适用时仍然有必要作适当修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在采用施工合同条件时,可以在合同通用条件第条的基础上更加详细、明确地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二、美国系列合同条件

是美国建筑师学会()的简称。该学会作为建筑师的专业社团已经有近年的历史,成员总数达名,遍布美国及全世界。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系列合同文件分为、、、、等系列,其中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系列主要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系列主要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系列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系列是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见附表一:系列标准合同文件一览表)。

系列合同文件的核心是"一般条件"()。采用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不同的计价方式时,只需选用不同的"协议书格式"与"一般条件"即可。如文件与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适用于大部分以固定总价方式支付的工程项目。再如文件和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适用于大部分以成本补偿方式支付的工程项目。

文件做为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规定了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建筑师的职责和权限,该文件通常与其它文件共同使用,因此被称为"基本文件"。

年版的文件《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共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业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筑师与建筑师的合同管理;索赔与争议的解决;工程变更;工期;工程款的支付;保险与保函;工程检查与更正他条款。

三、英国合同条件

“”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简称。该学会是设于英国的国际性组织,拥有会员万多名,其中在英国以外的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学会已有年的历史,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学术中心、资质评定组织及专业代表机构。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编制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在土木工程具有广泛的应用。

年月第六版的《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共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保险;工艺与材料质量的检查;开工,延期与暂停;变更、增加与删除;材料及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计量;证书与支付;争端的解决;特殊用途条款;投标书格式。此外合同条件的最后也附有投标书格式、投标书格式附件,协议书格式、履约保证等等文件。

四、亚洲地区使用的合同

(一)香港地区使用的合同

在香港,政府投资工程主要有两个标准合同文本,即香港政府土木工程标准合同和香港政府建筑工程标准合同。这两种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材料和工艺要求;合同期限和延期规定;维护期和工程缺陷;工程变化量和价值的计量;期中付款;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这两种合同都规定,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如天气恶劣,工程量大幅度增加等),可申请延长工期,在获批准后有权要求政府给予费用上的补偿。而私人投资工程则采用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的标准合同。该合同除有明确的通用条款外,还有些根据法院诉讼经验而订立的默示条款(如甲方需与承包商合作,在不影响按期完工的前提下,为承建商准备好主要合同工程的场地,以便其安装设备;甲方不得阻止或干涉承建商按合同

规定进行的施工等)。这些条款暗中给予承包商一种权力,使之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索赔。

(二)日本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日本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规定在《日本建设业法》中。该法的第三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内容;承包价款数额及支付;工程及工期变更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工程交工日期及工程完工后承包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方法;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等。

(三)韩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韩国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也规定在国家颁布的法律即《韩国建设业法》(年月日颁布实施)中。该法第三章"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有以下内容:如建设工程承包的限制;承包额的核定;承包资格限制的禁止;概算限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原则;承包人的质量保障责任;分包的限制;分包人的地位,分包的价款的支付,分包人的变更的要求,工程的检查和交接等。以上几种合同都是在某一国家或某几个国家使用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合同条件,即合同条件。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某大学管理学院 陈** 1 / 37

一、案例相关背景 二、总承包商项目组织机构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方式 四、项目总承包合同结构分析 五、总承包合同条件分析 六、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管理 七、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要点 九、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一、案例相关背景 1995年底,由我国某公司承建的EPC交钥匙大型石油工程项目:中东某国油田扩建工程两个集油站和256公里的长输管线项目。 这个项目是海湾战争后中东地区当时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面向国际进行公开招标。我国公司经过了近三年的努力,在两国政府配合促进和推动下,终于获得了这项工程的总承包资格。

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约为四亿美元(其中E、P、C大致比例为: E:1.57%、P:64%、C:34%)。项目预付款15%,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10%,从进度款扣除5%的保留金,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每一部分(工程分为三个子项目)约为每天7,000美元,工期为37个月,工程机械完工后另有四个月的试运期,保修期两年。 业主在合同中要求项目所需16种主要设备和材料(如, 大罐气压缩机、外输泵、脱盐器、分离器、段塞埔集气等以及管线所有管材)必须从业主指定的厂商中购买(Vendor List)。

业主聘请美国一家国际知名咨询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公司(PMC)全面监督项目的运作。由于业主认为中方缺乏国际大型项目管理经验,中方在合同中承诺雇佣一部分“西方专家”加入项目团队,最多时达到70余人。 按合同规定,项目必须采用西方项目管理方式。为执行本项目,需编制项目管理、设计、采购、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安保、项目控制和合同、施工等9大类共78种程序文件。在项目运行中,必须依据这些文件进行项目管理、控制和运行。业主也依据合同和这些文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控制。

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目录 内容摘要2 关键词 (2) 一、评标方法及分析 (3) (一)施工方案3 (二)施工工期4 (三)工程质量 (4)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配备 (4) (五)投标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4) (六)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4) (七)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审4 二、评标方法的讨论和建议 (4) (一)不合理价格5 (二)施工方案 (5) 三、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5 (一)规范的合同管理-----权力 (5) (二)规范的合同管理-----处理6 (三)规范的合同管理-----风险 (6) (四)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6) (五)规范的合同管理是提升企业形象的主要方法 (6) 四、结语 (6) 主要参考文献6 致谢7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了飞速的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也迅速的发展了起来。但经过实践的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招投标的过程需要合同管理的全力的配合,合同管理贯穿于招标投标的全部过程。对于投标单位来说,招标文件即是合同管理的开始。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又是合同文件的重要依据,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所以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是紧密相连、互相衔接、互相交叉的两个关键的管理环节。 关键词:投标招标评标合同报价

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要约,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的一种民事活动。招标活动要求要依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遏制承包活动中贿受等腐败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之间公共的竞争。对于供应商,承包商来说,只能在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以尽可能充分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取得商业机会,体现了在商机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捐助资金的项目。 关于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执行的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在3号令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施、材料等的采购,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施、材料等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评标方法及分析 我国目前评标普遍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评标法则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因此,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是招标评审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通常评审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从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评审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从而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技术标分为施工方案、施工工期、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经理及班子的配备四项,分别对各项内容评定并打分。技术标评审规定每项内容经评定合格才能进行下项评定,或者评审总分必须达到满分的60%,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技术标应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及平面布置合理性;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 篇一:谈谈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谈谈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摘要: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承包市场站稳脚跟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是目前国际承包商面临的课题之一。本文通过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探讨,提出加强合同管理是改善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Abstract: how to gain a firm foothold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and obtain certain economic efficiency, is one of the subj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face.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research on the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the project. Keywords: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按照国家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很多施工企业也开始从事国外工程承包项目。但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与国内工程有很多的不同,在资源组织、人才配置,施工方法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多的差别。这些差别给项目管理增加了很多困难,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后习题答案

一、单选题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答案 C B C A A B D B D C C B B C A 二、多选题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ABD BCE CDE BCDE BC ABD ABC ABC ABCD ABCE 三、案例分析 1、(1)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组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资质等级的要求规定如下: 1)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1)本案例中,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中,采用“在对企业实力、技术装备、人员状况、项目经理业绩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投标人名单”的做法实际上没有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对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要求。 (2)资格审查委员会存在以下三方面不正确的做法: 1)审查的依据不符合法规规定。在详细资格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审查委员会没有对申请人技术装备、人员状况、项目经理业绩和现场情况等审查因素进行审查。又如子阿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采信了某个申请人“爱打官司,合同履约信誉差”的说法等;同时审查过程不完整,如审查委员会仅对末位申请人进行审查,而每对其他7位投标人的企业实力、技术装备、人员状况、项目经理业绩和现场考察进行审查就直接确定其为通过资格审查申请人的做法等。 2)对申请人实行了歧视性待遇,如认为区县级施工企业实力差的做法。 3)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如“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最后一个不通过资格审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主讲:李生梅 案例一:招标公告范例 永昌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金建交(2009)25号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昌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综合楼建设工程已由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永发改字(2009)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资金来自国债和多渠道筹措,招标人为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永昌县城关镇东关路南侧 ?2.2建设规模:2700㎡ ?2.3计划工期:150天(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建筑和安装工程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者。?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09年04月15日至2009年04月16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金昌市粮食局侧楼良友招待所310室持单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 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2009年4月17日18:00 时,地点为金昌市粮食局侧楼良友招待所310室.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建设信息网和金昌日报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招标代理机构:金沙公司 ?地址:永昌县城关镇北大街地址: ?邮编:737200邮编:737100 ?联系人:詹伯荣联系人:马得仕 ?电话:电话: ?案例二 ?【背景】某工程投资4500万元,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施工招标。招标公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为了充分吸纳潜在投标人,分别在该省日报、《中国经济导报》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全文,而在《中国经济导报》上发布的内容做了大大的删减,注明招标全文见《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并规定在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8万元)才能购买,以确保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参与投标,防止招标

项目合同管理流程图.doc

项目合同管理流程图 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问题包括: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 1.合同管理的前提--重合同 时代呼唤法治。 法治有大法治,有小法治。 小法治的集中体现就是"合同之治,契约之理"。 在建设工程中贯彻法治理念,实施"合同之治,契约之理",是世界贸易组织平台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的唯一选择。 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按照国际通行的程序和惯例,通过国际性招标选择、雇用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外承包商或国内外承包商联营体实施的工程。 凡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大型工程都可能是国际工程)推崇建设合同为"建设宪法",以合同管理为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最集中、最有力的例证。 对中国建设领域来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必须练就精纯的"合同管理"理念,在"重什么样的合同,怎样重合同"这些基本问题上下大功夫。 2.合同管理的价值--提高核心能力 建立"以业主为先导,以设计为基础,以施工为主体,以监理为保证"的合同管理机制,将有力的促进施工企业建立"以适应市场为先导,

以项目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产管理为主体"的资产经营机制,促进施工企业核心能力和相应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3.合同管理的基础--优良的合同 3.1优良的合同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制定良法;合同之治,契约之理的首要要求是成立优良的合同。 良法要全面、严密、适变、通达;优良的合同也应全面、严密、适变、通达。 3.2"FIDIC合同条款" 现在已经存在一种典范的标准化格式合同--1913年在瑞士洛桑 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字母简称FIDIC,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历时40余年,广泛借鉴,兼收并蓄,集思广益,融会贯通国际性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而创造的"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FIDIC合同条款"。 "FIDIC合同条款",孕育40余年,于1957年1月首版,现已发展到第五版。 "FIDIC合同条款"时一种辩证的合同条款,拥有坚实的思维基础,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格式合同条款,很值得借鉴。 "FIDIC合同条款"的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专用条款(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比较: --内容上。 通用条款,表达类级共性(目的、权力义务,责任奖罚、监督、裁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程...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程... 篇一: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国际工程》课程论文 题目: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探讨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事宜 小组成员:简政东XX0420712 刘亚菲XX0420717 石苗苗XX0420721 任课老师:束拉 专业:土木工程专业 学院:土木工程学院 XX年6月1日 郑州大学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探讨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事宜 合同管理指参与项目各方均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觉地、认真严格地遵守所签订的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各方的权利,发扬协作精神,处理好“伙伴关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使项目目标得到完整的体现。 大量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表明,合同管理是整个国际工程管理工作的核心。所有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是

围绕着如何圆满地完成合同而展开。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的合同目标能否实现。合同管理因其自身特点而与其他诸如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项目管理子模块有所不同,这表现在: 第一,合同管理强调全过程管理。即从最初业主与承包商的商务接洽、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合同实施到最后项目完成之后合同文件归档为止,合同管理渗透到项目进程的各个阶段;第二,合同管理强调全员管理。合同管理的参与人并非仅限于合同管理部门,而囊括了所有的项目参与人。也正因为如此,合同管理成为包含内容最为复杂的项目管理子模块。除了处理项目各阶段形成的合同文件、应对各种由于变更、索赔、分包等发生的合同事件之外,还要涉及内部与外部多层次、多角度上的协调管理。(撰写者:简政东)对一个国际工程承包商而言,如何才能获得高效的合同管理则是走向成功工程的关键,下面从承包商的角度探讨有关合同管理的事宜。 一、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工作 在进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业主与承包商往往要历经“一系列的程序”才能站在合同商签的起点上。最初,根据业主的要求,承包商会以建议书、报价书的形式向业主提交反映承包商项目意图的书面文件。业主也会就此阶段其最为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翻译: {作文1、 以施工方角度,向材料供应商写一份为某工程购买施工材料的咨询函。自行设定工程、材料、场景,不少于200个单词。} Dear contractor: We refer to your letter dated 15th June 2006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bove subject and respond as follows in the same order:- 我们把你2006年六月15日的来信与上述主题联系在一起并且以同样的顺序回复如下:The Pre amble to the Bill of Quantities (which you referred to in your letter) stated that “the Main Contract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attendances (v) use of standing scaffolding”. This clarification further c onfirms your responsibility under Clause 91.1 of the Condition of Contract. 序言对账单的数量(你在信中提到)表示,“主要承包商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次(五)使用脚手架”。这一澄清进一步证实你的责任,根据第91.1的合同条件。 The Preambles to the Bill of Quantities are intended to be clarifying notes in case there is no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subject BOQ item. However, the Preamble becomes irrelevant if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item scope is given in the BOQ as in the case of scaffolding. 序言对账单的数量是为了澄清说明的情况下是没有完整的说明工程量清单项目。然而,如果是在脚手架工程量清单中充分说明该项目的范围序言就变得无关紧要。 We reject you suggestion that the “other agency” should be nominated by the Client and does n ot mean you as the main Contactor. We point out that scaffolding is an item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eliminary of Main Contract BOQ) which states that “the Contractor shall allow for providing and maintaining scaffolding for the use of his own and subcon tractors operatives.” This BOQ item in Preliminary for scaffolding has been priced by you. 我们拒绝你的建议,“其他机构”应由客户端指定和不把你当做主供应商。我们指出,脚手架是一项范围内的(初步主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规定“承包人应允许自己和分包商提供和维持脚手架的使用。”本清单项目已被您初步定价。 It’s true that you wrote to us prior to entering into Subcontract Agreement in which you requested for confirmation regarding the scaffolding provisions, however, via our letter dated 28th Feb. 2006 we have responded to your letter rejecting the variation suggestion by confirming to you that “scaffolding to be provided by Main Contractor whether standing or special as referred to clause 91.1…” 这是真的,你给我们写信之前进入到分包协议,要求确认的脚手架的规定,但是,2006年八月20日的回信我们已经回答了你的拒绝变化建议,根据91.1条款确认“脚手架无论什么情况下都由主要承包商提供……” Without responding to our above letter, you preceeded and exchanged contract with the Lift NSC on 5th March 2006, hence accepting you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hole scaffolding provision under the Contract, although numerous subsequent correspondence followed on this subject however which added very little. 在没有回信的情况下,你在2006年三月5日与Lift NSC交换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接受你负责整个脚手架提供,虽然关于这个问题后来有许多来信但是影响不大。 Moreover, we would like to refer to the order of priority of Contract documents,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shall precede the Bill of Quantities, we therefore again reject your cost claim accordingly. 此外,我们想提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条件应该在清单之前,因此我们再次拒绝你的费用索赔。 Engineer XX {作文2、 接上题,再以供应商的角度对上述咨询函做一个回函,表明观点,不少于200个单词。} Dear engineer, We refer to your letter dated 12th June 2006 with respect to the above subject and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t we cannot agree with your assessment based on the following reasons: 这是回你的2006.6月12日关于上述主体的信并且遗憾的通知你我们不能同意你的评估,原因如下: Your interpretation of Clause 91.1 Responsibilities of Nominated Subcontractors is not in conformance with all the Contract documents. We maintain our stand that the Preambles to the Bill of Quantities has further defined and clarified Clause 91.21 by identifying standing scaffolding and special scaffolding. 你关于分包商责任91.1条款的解释不符合合同的全部文件。我们坚持我们的立场,清单对于普通脚手架和特殊脚手架的定义进一步界定和澄清了91.21条款。 We refer to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your letter and regret that we cannot concur with your assumption to the “other agency” being the Main Contractor. It’s for the Client to nominate the so called “other agency” to provide special scaffolding to the lift contractor’s requirements, since the Client has allowed the Lift contractor to exclude this part of works from his scope of works, we do not believe it is contractually correct to assume that the Main Contractor shall take ove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of other parties due to the Client’s acts of omission. 针对你信中的第二段,很遗憾我们不能同意你假设的“其他机构”成为主要承包商。它是为客户推荐所谓的“其他机构”提供特殊脚手架电梯承包商的要求,因为客户端允许电梯承包商从他的工作范围排除这部分作品,我们不相信假设合同的主要承包人因客户的行为的遗漏应承担合同义务是正确的。 Please also be informed that we have exercised our due diligence by bringing to your attention that the provision of scaffolding under the Lift contractor’s scope of works has been exclude in your Letter of Nomination, prior to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Nominated Subcontract Agreement, in the same letter, we have notified you that it will be a variation if you require us to provide the special scaffolding to the Lift contractor. 也请明确我们行使了我们的职责,提醒你提供脚手架下电梯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已被排除在你的提名信,之前完成指定分包协议,在同一封信中,我们已经通知您如果你需要我们提供特殊脚手架电梯承包商这将是一个变动。 We believe the above satisfactorily explains our position, and look forward to your further instructions. 我们相信上述圆满地解释了我们的立场,期待与您进一步指示。 Contractor manager:XX 3Dear engineer: With reference to your letter dated 5th October 2006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bove subject, we reiterate our stands regarding Clause 91.1 and Preamble issues. 回复2006年十月五日关于上述问题的来信,我们重申我们关于条款91.1序言问题的立场。 As for the priority of Contract Documents mentioned in the closing paragraph of your letter, we would like to respond as follows:- The interpretation of Clause 91.1 a) is as “…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contractor to provide … a) Provide trenching, scaffolding …”. The interpretation of Pr eambles to Bills of Quantity, pages 5, is “Attendances to be provided by the Main Contractor, (v) Use of Standing Scaffolding” and page 6, is “Attendances to be provided by the Subcontractor, (i) All special scaffolding …”. 来信最后一段提到的关于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我们回答如下: 解释条款91.1)是为“……负责的主要承包商提供……一)提供挖沟,脚手架……”。解释的导言,工程量清单,5页,“求诊提供的主要承包商,(五)使用脚手架”,6页,“求诊提供分包商,(我)所有特殊脚手架……”。 In the event of any conflicting of the same interpretation between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nd Bills of Quantity, and in line with the order of priority of contract documents,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shall precede the Bills of Quantities.在发生任何冲突的解释之间的合同条件及工程量清单,并符合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条件应先于清单。 In point of facts, the interpretations between Clause 91.1 a) and Preambles to the Bills of Quantity are different, therefore your statement relating to the order of priority of contract documents is irrelevant and is not that case.在点之间的事实,解释条款91.1)序言,该法案的数量是不同的,所以你

国际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国际工程管理永恒的主题——执行苏丹麦洛维大坝项目有感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与国内工程有很多的不同,在人才需求、资源组织、施工方法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多的差别。这些差别给项目管理增加了很多困难,但所有差别中,最大的还是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和观念上的差别。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包含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环境污染控制、安全控制以及传统意义的费用管理等各个履约要素的管理,可以说国际项目的管理就是对合同的管理。 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本身就是法律文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合同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履行的法律责任。然而中国人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和自律精神,由此形成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顺利履行国际工程合同的最大障碍。 违章开车闯了红灯,去缴纳罚款,接受教育拿回执照,本是应当自觉遵守的法律程序。但是在大多数人看来,这只是没有门路的人才会履行的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警察,一个执法人员,收缴违章朋友的执照,本是公正执法的起码职责,但真这样做的人,肯定会被大家视为不懂人情世故的“傻冒”,帮朋友拿回执照似乎更符合情理,符合中国人的做人原则。类似情况比比皆是、屡见不鲜。超越法律、擅用特权,蔑视法律、讲求情面,已经成为我们的思维习惯。这是导致我们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处处受阻、很难适应国际惯例的主要原因。 在苏丹麦洛维大坝项目运作初期,合同规定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完成所有的技术准备并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后,才允许开始按计划组织实施。很多时候,具备这种条件比干活本身更难。而我们认为,临建工程属于自用自建,土石方开挖、爆破这些工作轻车熟路,没有必要按这些规定办事。结果刚一动手就被叫停。但我们并没有停工,在继续组织施工的同时,还对工程师“晓之以理”。工程师不为所动,反而来函告之:合同并未规定这些项目可以不按规定程序开工,不按合同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恰恰证明你们并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由此导致工期延误,完全属于你们的责任,继续施工不但不予计量而且会要求你们恢复原状。见“晓之以理"不行,我们便动之以情,举办宴会联络感情,结果可想而知。一切又从零开始。 几次类似的碰撞,使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国际工程的管理过程就是程序控制、依法管理的过程。要想尽快适应国际工程的管理模式,没有捷径可走,没有特权可用。 缺乏自律精神是影响我们搞好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另一主要障碍。 严格自律、诚信经营是通行的国际惯例。对工程现场施工环节的控制方式,与工厂生产产品的控制方式是完全相同的,达不到标准就不会让其出厂。而我们的员工甚至各级管理人员则是,工程师在场时严格控制,工程师一转身则各行其是、只图方便,还往往偷工不减料。由于国外的工程师特别认真,任何违反合同规定和施工规范的行为,都难以逃脱其精金火眼,结果总是返工重做,欲速则不达。正如业主代表与我方联营体领导闲谈时所说:“雇用欧洲公司价格高,但我们可以放心地去打高尔夫。而雇用中国公司价格便宜,但我们不敢睡觉,得时刻盯着”。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练习题(带答案)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 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出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C ) A. 5% B.10% C. 20% D.25%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后的( B )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A.5 B.7 C.10 D.15 3、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B)。 A.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B.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但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 C.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4、由于承包商执行了监理工程师发布的超过其权限指令,导致施工费用增加, 则( A )。 A.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B.业主从监理费中支付给承包商 C.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关费用 D.承包商执行的是无效指令,不能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尝 5、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时,应经( D )批准。 A.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B.监理工程师和初步设计原批准单位 C.监理工程师和上级主管部门 D.监理工程师和原设计单位 6、由于变更需要重新确定价格,而业主与承包商的意见又不能统一时,( A ) 有权确定一个价格作为执行价格。 A.监理工程师 B.业主

C.承包商 D.定额站 7、某隐蔽工程施工部位,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就自行隐蔽。监理 工程师指令承包商进行剥露检查后表明该部位的施工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则这部分工程的剥露和复原费应由( C )负担。 A.业主 B.监理单位 C.承包商 D.业主的项目经理部 8、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程序上的主要差异表现为( A )。 A.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B.是否组织现场考察 C.是否解答投标单位的质疑 D.是否公开开标 9、某水泥厂因技术问题致使生产的水泥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该厂用其他厂家 生产的水泥换上自己包装后,作为样品与采购方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则该合同属于( A )签订的合同。 A.采取欺诈手段 B.采取胁迫手段 C.超越经营范围 D.无效代理 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C )。 A.三分之一 B.一半 C. 三分之二D.五分之二 1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的时间应当是( A )。 A.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24小时内 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30天内 D.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任何时间 1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 D )。 A.货物 B.货币 C.劳务 D.工程项目 13、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 D )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 施工合同。 A.10天 B.15天 C.20天 D.30天 1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B)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50万元 B.100万元 C.150万元 D.200万元

浅谈国际工程管理之合同管理

浅谈国际工程管理之合同管理 ?简介:所有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圆满地完成合同而展开。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的合同目标能否实现。 ?关键字:工程管理,合同管理 引言: 大量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表明,合同管理是整个国际工程管理模块的核心。所有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圆满地完成合同而展开。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的合同目标能否实现。合同管理因其自身特点而与其他诸如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项目管理子模块有所不同,这表现在: 第一,合同管理强调全过程管理。即从最初业主与承包商的商务接洽、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合同实施到最后项目完成之后合同文件归档为止,合同管理渗透到项目进程的各个阶段; 第二,合同管理强调全员管理。以EPC总承包合同为例,其涉及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开车管理、培训管理等项目实施的方方面面。合同管理的参与人并非仅限于合同管理部门,而囊括了所有的项目参与人。也正因为如此,合同管理成为包含内容最为复杂的项目管理子模块。除了处理项目各阶段形成的合同文件、应对各种由

于变更、索赔、分包等发生的合同事件之外,还要涉及内部与外部多层次、多角度上的协调管理。那么,对一个国际工程承包商而言,如何能够获得高效的合同管理,结合工作实践,笔者以EPC承包商的角度,欲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以初步探讨: 一、合同商签之前的管理工作: 在进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业主与承包商往往要历经“一系列的程序”才能站在合同商签的起点上。最初,根据业主的要求,承包商会以建议书、报价书的形式向业主提交反映承包商项目意图的书面文件。业主也会就此阶段其最为关心的问题,如技术是否先进、工艺是否成熟、产品指标及消耗指标等主要经济指标是否能满足要求、是否环保等等技术性问题与承包商进行交流及沟通。一般在业主对承包商的技术建议书表示出满意之后,双方更多的就工作范围、工期、价格以及支付等等商务议题进行磋商。经过多次澄清、商讨之后,双方就项目的主要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就开始进入合同商签阶段了。在此过程中,承包商合同管理的工作就是要认真编制好技术建议书和商务报价书,及时地将双方交流的结果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这些书面的文件均将成为编制合同的基础性文件,特别是承包商获得业主认可的最终版的建议书及报价书,这些文件将直接成为正式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编制权至关重要。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业主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周边的欠发达国家,承包商均可争取到合同的编制权。虽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考试题库参考答案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考试题库 一、单选 1.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指挥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 A )赔偿。 A、施工企业 B、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 D、具体的施工人员 2.下列财产中,( A )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 C、房屋 D、交通运输工具 3.邀请招标的邀请对象的数目不应少于( B )家。 A、2、 B、3 C、5 D、7 4.合同争议的解决顺序为( A ) A、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B、调解—和解—仲裁—诉讼 C、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D、调解—和解—诉讼—仲裁 5.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不属于发包人的工作范畴的是( C )。 A、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B、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C、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D、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6.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的赔偿与责任的说法错误的为( B ) A、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B、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C、停工责任在承包人,因为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D、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缺陷通知期”,是指( A )。 A、工程保修期 B、承包商的施工期 C、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发出改正质量缺陷通知的时限 D、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改正缺陷限定的时间 承包为此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错误导致分包工程返工,8. 商( C ) A、因不属于自己的原因拒绝索赔要求 B、认为要求合理,先行支付后再向业主索要 C、不予支付,以自己的名义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D、不予支付,以分包商的名义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9.施工中遇到连续10天超过合同约定等级的大暴雨天气而导致施工进度的延误,承包商为此事件提出的索赔属于应( D )。 A、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责任 B、给予费用补偿并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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