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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12

【实施日期】2000.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2000年9月12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领

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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