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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在近年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园林绿化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园林绿化建设已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下文是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

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

地率标准降低5%。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

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

行为。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三条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第二十六条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第三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

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并按处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七)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或者未将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六)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

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

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三款。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xx〕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第五条减免征收范围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海口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事项名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出让方式) 事项属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 必备材料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2、法人委托书3、《海口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4、总平面规划图5、带用地红线的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注:①申报时需按必备材料顺序——准备电子文档(U盘);电子材料格式为PDF文档;文档总大小不得超过40M;②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服务流程政务窗口受理→处室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政务中心窗口发证 审批或服务依据《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审批或服务的法规主要条款内容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

精编【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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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 第四章建筑间距 (14) 第五章建筑退让 (16)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 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和竖向设计 (19) 第八章建筑和环境 (20) 第九章城市景观 (22) 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 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 第十三章附则 (28)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各类附图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仍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和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89-11-28 生效日期: 1989-11-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镇的各项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基本任务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水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建筑物周围的附属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以及园林科研实验用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卫生、安全、隔离、防风、防沙等目的的绿地; (五)城市辖区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二)区(县)园林部门负责区(县)属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街道、镇及辖区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绿化责任制。 第六条所有城镇单位和居民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与管护任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33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总体规划(2013-2030)

《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简介 一、区域位置 云龙镇位处海口市中北部,东与美兰区演丰镇接壤,南与红旗镇为邻,西隔南渡江与龙塘镇相望,北接美兰区灵山镇,并与海口美兰机场接壤。 二、规划范围 1、镇域规划范围 镇域为云龙镇行政管辖范围,规划用地面积为96.01平方公里。 2、镇区建设范围 东至儒来村,南沿着云龙水库北岸,西以永三公路,北到云龙产业园北侧,规划用地面积为12.94平方公里,其中云龙镇区面积为7.45平方公里,云龙产业园面积为5.49平方公里。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海南省新型城镇化示范镇、海口市的首善之镇。到规划期末,云龙镇是海口市中部具有较强带动辐射作用的卫星镇。表现为产业特色突出,镇域特色鲜明,设施配套完善等,城镇具有较强辐射聚集效应。镇区以较大动力带动各片区、中心村、基层村的经济快速发展。全镇域范围内城乡公共设施完善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全覆盖及居民点生活环境优美。 四、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村镇规模结构本着“发展区域中心镇、城镇区中心,促进人口向城镇经济发达区域集中,完善规模结构”的基本思想,制定2030年镇域村镇体系规模结构为“1城镇区、5农村社区及2基层村”。 五、镇域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构筑“一江二溪一园”的生态格局和“一心二轴四区”的空间结构。 1、生态格局:一江指南渡江水土保持带;二溪包括三十六曲溪生态景观带和云龙溪环境景观带;一园为陶公山森林公园,是海南第一风水福地。 2、功能结构:一心指城镇综合服务中心;两轴的交通发展轴,即海榆东线和、云定公路和云美公路,是镇区建设发展方向的重要引力,是城镇建设重要发展轴;四区包括经济产业区、文化教育旅游区、滨江生态旅游观光区和生态高效农业区。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宗教房地产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0]247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31号)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更好地指导和开展我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遵循《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力争在2年内有效解决我市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提高和改善我市教职工居住水平。 二、目标任务 未来2年内,利用市教育局自有的3宗地块建设教师保障性住房,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由教职员工集资建设。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的的规定》(琼办发〔1994〕27号)文的有关规定,户型标准拟定为建筑面积75m2(教师初级职称)、85m2(教师中级职称或科级干部)和100m2(教师高级职称或处级干部),建设套数约为1600套,总建筑面积约为164153m2,主要对象为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无房户群体。 (一)基本情况 1. 第一宗地块位于新大洲大道南侧尚导村,该地属于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2020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城乡规划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下文是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

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夕佳山镇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了推动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绿化,是指城镇范围内的绿化, 即:城镇种植树木和花草、通过专业绿化公司设计施工完成的绿化(草坪、树木、花木、绿篱等)工程;; 二、绿化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 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加强绿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以镇长为首,绿化管理成员在内的绿化 美化工作领导小组。 2、根据整体格局,认真制定绿化美化的长远规 划,绿化美化建设的蓝图,应包括绿化美化的平面布局。 树木花草配置,花坛的设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等。 3、制定规划时,应集思广益、博众取长、科学 论证、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实用性与技术性、积极效应 与技术效应完美结合、和谐统一。 4、根据规划,按照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 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种 植各种花草、树木,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置。

三、树木配置要做到五结合: 1、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 2、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3、观赏树与经技树相结合,以观赏树为主。 4、本木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 5、点、线、面相结合,以点、线搭配植物为主 四、花草种植要做到配置合理,还要做到四季长青,四季花香。 五、广植树、盆花。在搞好绿化美化的同时,利用盆花易搬动的特点,搞好办公室、会议室的绿化美化,以便让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中,得以减轻劳累、疲倦,使室内也充满盎然的生机,从而实现其观赏价值。同时组织职工参加绿化美化活动。 六、搞好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实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城镇的目的。 七、凡在城镇居住的居民,都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八、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 九、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镇环卫站通过后方

海口市区域分析与规划[精品文档]

海口市区域分析 摘要:区域是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离不开的载体。区域分析是区域规划的前提,其意义是对区域发展的自然条件和社会背景特征及其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因地制宜地发展区域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配置生产力和城镇居民点,使各项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综合协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顺利地进行地区开发和建设。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站在新的发展高度上,对海口进行有效合理的区域分析,这对为海口社会经济建设总体战略部署提供决策依据,充分发挥已有发展优势、挖掘潜在发展优势以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海口市区域分析国际旅游岛产业结构主导产业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海口市地处热带滨海,热带资源呈现多样性,富于海滨自然特色风光景观。气候宜人的海口市作为国际旅游岛海南省的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交通邮电枢纽。“十一五”时期,海口市紧紧抓住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大机遇,有效应对了一系列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既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又夯实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当前发展形势下,一方面,在新的“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海口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全球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产业转移的加快,经济发展孕育的新突破,这都将有利于海口市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国际外需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上升,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难度加大,以及存在着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等都不利于海口市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要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必须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统揽海口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其进行全面的区域分析,做好合理的区域规划,牢牢把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带来的重大机遇。 一、区域发展的资源环境基础分析 海口市地处海南岛北部,北濒琼州海峡,地处低纬度热带北缘,属于热带海洋气候。春季温暖少雨多旱,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湿凉多台风暴雨,冬季干旱时有冷气流侵袭带有阵寒。全年日照时间长,辐射能量大,年平均日照时数2000小时以上,年平均气温23.8℃,年平均降水量1664毫米,平均相对湿度85%。常年以东北风和东南风为主。总体来看,地势较为平缓,水热组合状况良好,自然条件相对优越。 (一)自然资源与区域发展 【土地】海口市现有陆地面积2304.84平方公里。其中,农业用地1756 平方公里,建设用地363平方公里,未利用土地153平方公里。农业用地中,耕地面积7.9万公顷,含水旱田4.1万公顷,旱地3.8万公顷;林地面积3.4万公顷;可开发利用的滩涂面积0.2万公顷、山塘水库0.42万公顷。 【水系】海南岛最长河流南渡江穿过海口市中部而入海,其主流在市区流域面积为1300平方公里,年径流量60.99亿立方米;其流经市区的支流水系总库容量15000多万立方米。此外,海口市地处南渡江下游河口河网地带和休眠火山口地带,潜水、承压水分布广泛。城市生活与生产水资源供应充足。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 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 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 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 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 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 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 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 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 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 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 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 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 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 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 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 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 质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 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通知 琼建城[2010]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园林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立体绿化、停车场等绿化建设,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我厅自订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同事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按规定的绿化指标,对属地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审查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养护。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设费。 二、绿化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各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县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自订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绿化补建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号前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情况,当地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情况和制定绿化补建费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校园园林绿化管理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校园园林绿化管理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为维护绿化成果,更好的美化校园,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1、建立学校绿化委员会机构成立绿化办公室(简称绿化办)。绿化办在委员会领 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绿化办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责任区的维 护。 3、为了使学生养成爱劳动和自觉爱护校园绿化的良好习惯,按照各系学生人数, 划分一定的绿化责任区,由各系学生会、团总支具体组织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绿化专业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二)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 1、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时,必须与绿化办联系, 报校领导审批同意,上报区绿化检察办批准。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 靠在树干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6、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 7、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8、不准污损园中绿化小品及建筑设施。(三)损坏校园绿化的补

1、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3–5倍补偿。 2、采折花朵,每枝以1–3元不等补偿。 3、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20元补偿。 4、在绿地、草坪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每位补偿10元。 5、采摘花果,以每枝10元补偿。 6、损坏园林小品设施者,按修理价补偿。 7、无发票或出门证将花卉、盆景、苗木携带出门者,门卫有权扣押。并以市价收 取补偿费,由校保卫处协助执行。8、偷捕水池观赏鱼,按每尾20元补偿。 9、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或已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受补偿者,情节严 重的除执行补偿外还要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爱护绿化人人有责 望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对积极维护本办法,保护绿化有功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成活:新种树木特别养护,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 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8%。 2、植保状态:防治病虫害。大面积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虫害率达到85%, 无虫害率达到90%以上。 3、草木花卉种植:常年定型花坛,指令性草花种植区,全年更新两次。幼苗由苗 圃供给,种植后要及时管养,要求长势良好。 4、树木修剪: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全年不少于3次(6月下旬,9月下旬,12 月下旬);女贞球、绿篱等易疯长树木应不定期修剪。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 5、除草:杂草高度不超过10厘米,按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

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市政、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大兴安岭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建设标准,要在“十二五”期间林区总体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40%、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6平方米。城镇园林绿化规划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定后,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镇园林绿化布局应以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海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海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 市、区建设管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改、园林、公安、房产、教育、民政、残联、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管养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中途无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其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等各阶段、各环节,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内容列入设计专篇,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组织竣工验收时,均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4.5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 (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的; (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 (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 (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1.8米(含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7.6米(2.7米×2+2.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六)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一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七)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信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 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 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八)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永久性顶盖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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