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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第十课译文

法律英语第十课译文
法律英语第十课译文

第十课介绍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

1.在美国,侵权法仍是美国民事诉讼的最大组成部分,其中因机动

车事故的要求赔偿金案件量居首位。这里面是有很多原因的:A,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通常会向陪审团提出索赔的主张,这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而不是法律上的考虑。例如当一个小孩子在一起机动车事件中撞伤或者被有瑕疵的商品弄伤时。B,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不仅包括了实际损失还包括了无形的伤害,原告因此会常常利用陪审团的人性反应。例如,造成一个人永久的残疾,比如让他失去一条腿,多少才是合理的补偿金呢?C,美国法律允许律师分享原告所获得的赔偿金(胜诉酬金)。这种酬金达到法院判付金额的25%--33%的情况并不罕见。基于所有这些因素,一起侵权诉讼可能会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产生巨大的花费。例如通过给一些专家证人酬金,可以使一些原告彻底的放弃控诉,也可能使陪审团做出一个高额赔付的裁决。一起伤害案件获得超过100,000美元的赔偿是很正常的。这些情况成为了若干改革努力的试金石,接下来我们会做更详细的分析。

2.侵权法和合同法经常有重叠。受害方当事人通常有两种选择,侵

权之诉(例如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和合同之诉。

例如违反在默示合同中的保证诺言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于侵权法允许无形损害的恢复(这个在合同法项下通常是没有的),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受到人身伤害的原告通常都会选择侵权之诉。3.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在有限的形式下儿童亦

然。(但是,父母仅当其作为该儿童之代理人或未能按照其监护义务行事时才负此责任),但国家不在此列,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取消了国家的豁免权。

4.每个人有免于受侵权行为伤害的保护,包括胎儿。继承人或者近

亲属可以对他们死亡的亲人,或者立遗嘱人(非正常死亡之诉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提出赔偿请求。一些国家的法条中,通过所谓的“小酒店法令”规定了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酒后侵权行为的保护和侵权诉讼请求。作为侵权行为人醉酒之后结果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有权像那些造成该侵权行为人醉酒的人提出索赔请求。

5.最后要强调的是,侵权法主要是州内法。

第二部分故意侵权行为

判例法中包含了通常故意侵权行为的目录、详细记载。例如殴打,意图伤害(威胁伤害),非法占有财产,非法拘禁和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侵犯。一些侵权行为。例如破坏他人夫妻关系,在很多州都被废除了。其他的像诽谤,最近在判例法体制上有了重大的改进。在传统的普通法中没有的新的侵权行为,在判例法中也已经有所介绍。其中尤为重要的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第三部分过失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以过失行为与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一个人如果没有尽到他的“照看义务”或者没有像“一个理智且谨慎的人”那样行事,他将被判定为有过失。后一个因素需要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特别专业资质。这样,比方说对于一名建筑师就要适用不同于对一名建筑工人的标准。判例法对于“照看义务”做出了限制性的解释。这里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原告有照看的义务,不是对广大公众的照看义务。这样,一个人对于侵犯财产者的照看义务就小于对被邀请的客人的照看义务。一些州的法律规定的更加深入详尽,例如,一个摩托车司机对其免费运送的乘客不负有照看义务(《免费乘客法》),即使照看义务存在而且没有被遵守,受害方依旧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情况不会永远是这样,例如当他对共同过失有应承担的罪责或者预见到了危险。共同过失辩护的严格性,其结果不仅是减轻了侵权行为者应给付的补偿金,也免除了侵权行为者的一切责任。已经因一些州采用了“比较过失”原则而得到减弱。它需要对双方的过失责任大小分别做出认定,并由此分别确定应给付的补偿金。共同过失辩护的制裁还可能因为“最后明显机会”原则被排除适用。有共同过失的原告如果可以证明被告“有最后明显机会”避免伤害,那么该原告就可以获得赔偿。

过失侵权法相当的复杂,由于在陪审团面前举证困难,一个同情原告的陪审团可能会不管原告所具有的共同过失而让其胜诉,但是在(陪审团)估算赔偿金时考虑这一因素。如今改革导致了两种效果,

有时自相矛盾。有的人会在很多的案例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其他人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方支付要求伤害补偿金,类似于保险的形式。接下来的部分将简单评论一下这两种趋势。

第四部分侵权法改革: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A,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一开始只存在于少数特殊的案件中,例如饲养危险动物,诽谤,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可反驳之推定,也就是我们知道的不言自明原则。从事物或行为本身的特性中可以推断出存在的过错或者过失。比如有缺陷的设计和过失使用。

从合同法上的概念的使用讲起,尤其是担保,既可以适用合同法又可以适用侵权法,因此免除了证明过失的必要。更近的一些判例在产品责任方面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新的侵权诉讼不再是合同法概念的分支而是完全独立了:现在卖方的责任延伸到了所有的危险产品,不论是关于产品本身或者是其包装上出现的问题。危险产品包括了产品存在的缺陷会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及其财产造成过度的危险的产品。在此,“缺陷”一词意指该产品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关于该产品安全性能的合理期望标准。销售商“应该预见到会由于对该产品的恰当使用而带来危险的”,每一个人均受保护。考虑到美国大量的跨州际贸易,这个准则,出于实践的目的,将保护延伸至一般的广大公众。B,无过错责任

在产品责任领域使用严格责任的趋势应当与另外一个改革形成对

比,另一个改革努力试图寻求对过失侵权普通索赔要求的更公正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关于大量的机动车事故的案件。这些主要建立在基顿和奥康内尔两位教授之方案基础上的改革,努力试图取消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并按照保险原则,在不要过错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给予赔偿。这个打算已经在那些已经采纳了无过错责任法规的州得到了很成功的检验。那些司法行政辖区的经验显示,保险费可以降低的同时确可以使更高比例的受害当事人可以得到补偿金。然而,由于机动车事故或者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补偿金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损失额超过每年50亿美金但每年只有800万美元的保险收益可以用作补偿金。由于因产品责任引起的诉讼在稳步增长,制造商的责任保险数额也从1950年的2500万增长到了1970年的1亿2500万。即使现在仅仅是改革的初期,但更深入的改革运动会探索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用到所有的诉讼中,以产品责任为主,但也包括了其他如医生不当行为的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中,制造商同意并确保自己在不需要过错证明的条件下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补偿金是指对实际损失造成的损害补偿金,不包括无形的损害。因此,制造商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只要就风险承担比较小的保险费。另外,对比传统的侵权法,受害人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他无需进行漫长的诉讼或艰难的过失举证就有权立即获得实际损失(花费,利益损失,工资)的补偿。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法律英语学习的层次与材料简介来源:胡敏的日志 接触法律方面的英语已数年,从漫无目的信手乱翻,到上法律英语课,再到上英语的法律课程,到现在的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也积攒了点滴经验体会。看版面上相关的讨论,觉得还可以更体系化,总结几点,和各位切磋。 学习法律英语,不能仅以会读、会写几个词汇就觉得万事大吉,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学习的层次,循序渐进,渐次登堂入室。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一下几个类型: 1. 入门搭框型:了解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语用同时西方法律、司法基本体系构架,即Mr.何家弘的“一石二鸟”。 可以学习下何家弘的《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版,好像已有配套翻译)。这种书要精读。试着自己动手翻译一遍,事半功倍。基础好同学可以接着读一点,英国人或美国人专门给外国人学法律英语的书,如《English Law and Language》(Cassell 出版)。 2. 专业型拓展型:拓展下自己的专业或者自己喜欢的领域。建议通读一本相关领域的简明教材,例如blackstone,nutshell系列的都不错的。另外,以熟悉的领域为核心,是提高英语的水平的有效捷径。 3. 比较参考型:即研究某个课题外国是否有相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规则等。学会泛读,把握主旨。以精读课的方式来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生词、查词旋涡。类似方面的,可以读一些案例。例如:https://https://www.docsj.com/doc/1810669053.html,数据库大学校园网通常能已经由学校付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 (附:《https://www.docsj.com/doc/1810669053.html,数据库》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拥有11400多个数据资料库以及31500多项资料来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是收录最全的法律资源库之一。包含了LexisNexis中全部法律内容,也包含了商业、金融、政治、时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全球范围内(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香港等)法律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法、国际条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等,使用的对象为律师、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公司、司法官员等。) 4. 日常应用型:即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业务中,处理涉外信函。注意学习一些商务信函的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常用词汇、句型、格式。推荐《国际商务写作教程》(王素清,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日常应用的专业词汇、句型跟法律英语教材、案例书籍、法条等的具有很大差别,这是新手一定要注意的。多阅读些此前的卷宗,虚心学习,不怕修改,三几个月就能顺手了。 5. 专业应用型:即出具外语法律文书、法律建议,如合同等。最保险的还是找一些类似的格式文书照搬过来,格式文书在网上能够搜索的到,或者参考此前业务成文。 6. 翻译通才型:即从事涉及法律内容的材料翻译。多读、多练、功夫在诗外。中英文方面的法律书都通读些,一些基本的简明教程即可。另外,还应当以法律为中心,多关注关联的知识

法律英语 课程大纲

《法律英语》教学大纲 Legal English一、说明 1、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法律英语》是依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对大学英语应用提高阶段在专业英语方面的教学要求,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形式的需要,以培养更多既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法律人才的需求,所开设的法学专业本科必修课程的课程。 本课程以英美为教学核心内容,包括英语法律术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WTO 法律文件选读、国际经贸法律、法学研究技巧与资源的运用。 本课程历时一个学期,其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里应用英语的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阅读一些精选的法律类英语文章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以及专业术语。在教学过程中着重于扩大学生的专业词汇量,提高学生的英语阅读理解水平。同时,本课程采用个人发言和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以增加学生的语言实践机会,使他们能将专业知识与英语知识很好地结合,最终具有较强的英语口头交流能力和翻译能力。 2、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使学生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法学专业英语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使学生掌握基本词汇和表达方式; (三)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法学领域的国外案例和法学名家的文章节选,加深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能把英语的学习融入到对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认识和研究中,以提高运用英语的能力; 二、教学大纲内容 本课程在学习内容的安排上兼顾英语语言的学习应用和法律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一)Introduction to Legal English 导论(2课时) 1、基本要求 (1)To categorize law in different ways (2)To learn how to read cases (3)To learn the skills of presenting

法律英语书名

书名: 1.《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英文翻译打码QQ群:54493069 2.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5.陈忠诚:《法窗译话》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法律英语-何家弘 第十七课 家庭法

第十七课家庭法 婚姻与家庭 第一部分自由权利的选择 自由选择婚姻和家庭的权利处于隐私权的中心。关于儿童教育和抚养的早期正当程序案件特别关注在这些问题上自由选择的价值。哈伦大法官第一次提出现代“私隐权”是就隐私的历史价值和婚姻关系的自由选择而言。在这个基础上,自由选择婚姻关系的权利本身就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正当程序或平等保护条款下,限制个人选择结婚或离婚的法律将受到“严格审查”。 在正当程序检验下,除非州政府可以就这一限制表明压倒一切或令人信服的利益,限制婚姻选择自由的法律将会无效。同样,在平等保护保障下,一项限制或抑制某一类人结婚的法律将会无效,除非州政府可以表明这在实际中维护了压倒一切或令人信服的利益。 洛夫英诉弗吉尼亚州这一案例,在将缔结婚姻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这一案件审理中,法庭认为一项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律是违宪的。这一法律因为仅根据种族差异而起草被认为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由于剥夺了人们选择结婚伴侣的选择自由,这一立法违背了正当程序。既然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如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州政府不能限制人们婚姻权利。 在博迪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对于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离婚人士,适用支付法院费用是进入州法院的先决条件规定(的行为)无效。靠领取社会福利金生活的诉讼人仅仅因为支付不起诉讼费用就不能向法院提交离婚请求。因为诉讼不是解决私人纠纷的唯一手段,所以最高法院很少被要求,把在民事案件中诉诸法庭作为正当程序的一个要素去审查。但是,离婚却必须通过国家司法机制解决。国家不允许上诉人通过唯一的途径离婚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那便相当于否定了他们解除婚姻的自由权利。因为州政府不能表明(限制这一权利行使能够维护)压倒一切的州利益,那么这一限制婚姻选择自由的障碍就是违背正当程序的。 法院的裁决是以结婚或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的基本性质为根据,以及州对(婚姻解除)手段的独占。确实,法院指出其裁量范围极为有限;不能因为无

法律英语课件

Lesson One Modern Legal Education 1 French lawyers are trained in universities, and English barristers, on the other hand, enter the profession as members of one of four Inns of Court, which are combinations of a law school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法国律师是在大学里培养出来的,而英国的大律师是作为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成员进入律师这一行的,这些律师学院是由法学院和专业组织组成的。 2 Today,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is almost uniformly postgraduat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t a formal law school, usually affiliated with a university. And a degree from an ap proved law school is common requirement for admission to the bar, although the apprenticeship route is still open, theoretically, in a number of states. 今天,美国的法律教育几乎统一都是在正式的法学院进行大学后职业教育,这所法学院通常隶属于一个大学。得到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的学位是进入律师行业的通常要求,尽管在理论上许多州仍允许存在经过学徒期成为律师这样的路径 3 State university law school tend to concentrate on the traditional law courses: contracts, torts, constitutional law, procedure, property, wills, trust and estates, corporation,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文件严谨,采取各种语言手段防止误解或歧义;其内容必须字面化、外部化,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含蓄的表达、深层的蕴涵在法律文件中无施展的余地。 在用词方面,法律文件除了专门术语外,还常用一部分古词、旧词。特别是here,there,where加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to,herein,hereunder,hereinabove,thereon,therein,thereof,thereat,therethrough,wherein,whereby,whereof,wherefor等等。古体副词的大量使用提高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度,也形成了法律文件特有的稳定性和保守性。 在句法方面,法律文件长句多,几十字、上百字的长句司空见惯。为

了把话说得天衣无缝,不惜运用各种附加语、修饰语、说明语,以致句法成分前后编插、枝权横生,句子结构膨胀,语法关系复杂,读来不畅。行文中少用代词,宁可重复名词。 在篇章结构方面,有的甚至通篇不用逗号表示停顿。但是,为了突出内容要点和逻辑程序,法律文件也采用一定的版面手段,如大小写,变换字体、序列和布局等。 根据法律文件的特征,翻译上有如下要求: Legal Document Translation From stylistic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document is rigorous, so it adopts every language method to prevent misunderstanding or ambiguity. Its content must be literally clear and outspoken. The

第十章 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第十章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本章教学目标:掌握法律英语翻译中有关被动句翻译的若干基本方法。 课堂讲练: 1、概述 在法律英语句式中,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在以下情况中,法律英语会使用被动语态: 例1、(1)、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delivered directly to Party A by Party C on the Delivery Day of such Goods. 参考译文:拟交付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应由丙方在该批货物交货日直接交给甲方(或:丙方应在交货日将拟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直接交给甲方)。 (2)、When the Goods to be pledged und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ealer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Pledgee, the Pledgor shall submit to the Dealer a Delivery Note. 参考译文:依照本协议应质押的货物交付给代表质押权人的经销商后,质押人应向经销商提交一份交货单。 (3)、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writing here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or destroyed 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he receiving Party’s using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参考译文: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规定,所有机密信息在接收方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退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4)、如果在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就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协商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译文:Wher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resolve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after any Party hereto requesting in writing the other Party to commencing a consultation on said disputes, either Party may submit it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CIETAC). (5)、对于任何因违约而给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做出金钱赔偿。 参考译文:Any losses suffered by any Party hereto arising from any breach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Party in breach. 小结:从上述例句的翻译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通常是因为(1)、强调动作对象(即受动者),比如例句(1)、(2),此时,往往施动者没有必要说出或不愿说出;或者(2)、施动者本身无法确定,如(3)、(4);或者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5)。在汉译时,由于汉语被动语态的使用频率较英语为少,所以,不必受英语句式限制,将所有被动句都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文应以既忠实于原文意义,又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为要旨。 2、英语被动语态基本翻译技巧 1)、译成被动句 如需要强调源语中被动语态的受动对象,一般译成汉语被动句。不过,可以使用”予以、由、受、受到、得以、得到、经“等词汇替代”被“,以表达被动含义。 例2、(1)、I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and unless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materially violates the fundamental intent and sense of other parts of this Contract,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参考译文: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非此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根本意图或其其他部分意义,则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1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民事 civil ——民事 civil affairs;affairs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上的占有 civil possesion ——民事上的没收 civil forfeiture ——民事上诉 civil appeal ——民事主体 civil subject ——民事法律关系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民事活动 activity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纠纷 civil dispute ——民事客体 civil object ——民事原告 civil plaintiff ——民事被告 civil defendant ——民事指控 civil charge ——民事案件 civil case ——民事过失 civil negligence ——民事责任事故 accident involving civil liability ——民事补偿 civil remedy ——民事诉讼 civil action ——民事损害 civil injury

——民事债务 civil debt ——民事管辖 civil jurisdiction ——民事制裁 civil sanction ——民事审判 civil trial ——民事调解 civil mediation ——民事罚款 civil penalty ——民事权利争议 dispute concerning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剥夺 deprived of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请求 civil claim ——民事权利变更 alternation of private right ——民政 civil administraion ——民事权利与责任 civil right and liability ——民事权利 civil right ——人身权利 jura personarum; rights of the person ——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上诉权 right of appeal ——不受时效限制权 imprescriptible right ——立遗嘱权 right to make a will ——合法权利 legal right ——共有权 communal tenure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

英语、法律翻译类书籍评价

作者:lliusulin提交日期:2009-3-30 11:44:00 访 问:2377 回复:24 本人是法律英语翻译爱好者,以学习法律英语,实践法律翻译为乐趣,在此开贴点评大陆法律英语法律翻译类书籍,各位有相关问题请跟帖,我将尽量解答。本人博客有更多的相关内容,感兴趣者请去https://www.docsj.com/doc/1810669053.html,/ 本文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转引自法律翻译博客 https://www.docsj.com/doc/1810669053.html,/ 1、007 国内法律出版物点评原创 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转引自法律翻译博客 https://www.docsj.com/doc/1810669053.html,/ 国内的法律英语出版物现在是多如牛毛,读者应该如何取舍呢?本文旨在对当前的法律英语出版物进行综述点评,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入门级的可以选择下列出版物: (1)法律出版社,美国法精要系列 具体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产品责任法、家庭法、民事诉讼法、联邦证据法、刑事程序法、保险法、证券管理法、银行及金融机构法、行政法等。 (2)武汉大学出版社,影印版法学基础系列 这是以英国和欧盟法律为主要内容的系列, 具体内容包括:合同法、证券法、侵权法、劳动法、信托法、医疗法、继承法、家庭法、刑法、宪法、法理、英国法律体系等。 想更深地了解英美法律制度的读者可选择: (3)中信出版社,伊曼纽尔法律精要系列 具体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财产法、刑法、证据法、刑事诉讼程序、律师职业责任等。 这是一套非常不错的书,内容详尽,重点突出,易读,且附有练习题和答案,缺点是价格太高,都在百元左右。 (4)中信出版社,案例与解析影印系列 本系列中有许多一般系列中没有的专业,比如知识产权、遗嘱和继承等,可补充其它系列阅读。 (6)中信出版社,案例教程影印系列 此系列为美国名校法学院所采用,其主要内容是一些经典案例,想更深入了

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教案

《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教案 (Legal English) 适用专业:外语(专科) 总学时数:88课时学分:6分 编制单位:外语系法律英语教研室 编制时间:2005年11月30日 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The Status, Character and the Teaching Purpose) 《法律英语》是依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对大学英语应用提高阶段在专业英语方面的教学要求,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形式的需要,以培养更多既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法律人才的需求,所开设的课程。 本课程历时一个学期,其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里应用英语的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阅读一些精选的法律类英语文章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以及专业术语。在教学过程中着重于扩大学生的专业词汇量,提高学生的英语阅读理解水平。同时,本课程采用个人发言和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以增加学生的语言实践机会,使他们能将专业知识与英语知识很好地结合,最终具有较强的英语口头交流能力和翻译能力 According to the Teaching Criteria of the College English, Legal English, as a required course for the law school students, is aimed at training much more law experts whom are familiar with the foreign legal system. Legal English lasts one semester with its purpose of developing students’ability to take use of English in the legal field. With help of the teachers, the students can successfully master some basic legal terminology and theories, and in Law by reading some well-selected English legal essays. In process of teaching and learning, the emphasis is placed on enlarging students’vocabulary in legal English and on raising their English reading comprehensive levels. Meanwhile, the course adopts

法律英语翻译(二)

法律英语翻译:法律翻译常用词汇注释(A-C) 翻译法律文件时,有些专用词不知道怎么翻,或者不确定最准确、最专业的译法是什么,确实让人苦恼。这里有法律翻译中常见词的中文注释,按字母排序,方便查找。 A Ab initio Ab initio是拉丁文,其意思是“自开始之时”或“从头开始”,可以直接翻译为“自始”。在法律英语中,ab initio的使用频率较高,比较常见。如:ab initio mundi(有史以来),void ad initio (自始无效)等。 Accord accord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符合,一致,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和解或和解协议,指指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人达成的、以偿还部分债务免除全部债务责任的协议。如reach an accord达成和解协议,accord and satisfaction和解与清偿等。 Accused 被告Accused通常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称为Defendant;而申索案件中的被索偿的一方称为Respondent(答辩人)。 Acquire acquire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获得,获取,而且通常指通过后天的努力获得。在法律英语中通常指对公司的购买,收购,我们通常所说的M&A,即是acquire的名词acquisition和merger的缩写。如The foreign investor has acquired more than 10 PRC domestic enterprises engaging in related industries within a year. 外国投资者一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超过10个。 Acquittal 罪名不成立。刑事案件经审讯后,被告罪名不成立被释放,称为“The accused is acquitted”。Acquittal是名词。详见民法中和刑法中表达不同意思的“acquit”一文。 Act act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行动,行为,在法律英语中通常理解为作为,与不作为forbear相对应。如: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the Minister may,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mmission, direct the Commission to act or forbear from。 Action

何家弘《法律英语》第四版第二十课译文

第二十课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部分民事程序的课程 第一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课程是讲律师们何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庭以及如何在整个判决程序(可上诉的程序)终结,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去设计和介绍他们的案件,还会研究一个判决对之后诉讼的影响。那么,者门课最先应当关注的就是起诉者可以使用的手段和方法。这门课的学习需要对在审判活动中发展起来的原则以及不同的规则和成文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做一个探究。有的时候它会在理论和体制方面产生一些问题,有的时候谨慎或严格的规则解释会很重要。由始至终,很重要的一点是记住在民事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规则和原则根本的目的,为人们提供一个可以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纠纷的方法。这些目的不是一直都可以达到的,像我们看到的一样,有些诉讼程序被辩护律师用来阻碍目的的实现。然而,在我们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中追求公正效率和经济的意愿构成了法院适用和解释有约束力规则之方法的基础。 在学习法律权益平反程序时,很重要的是记得英美法系是以对抗式为基础的,法官只是就当事人提出的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在一方当事人恰当的要求使用某些处分措施时便可以适用之。律师塑造了诉讼的轮廓。未提及的问题,反对意见和未提起质疑的论点除了在极少数例外的情况下都会被搁置。案件的审理仅仅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即使现在法官有种在诉讼中起更积极一些的作用的倾向,在起诉之前会有一些指导,但是现实仍然是每件案件的最终责任有诉讼当事人负责。 最后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再设计诉讼时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往往在基础民事诉讼程序课程中没有涉及:怎样选择一个最有可能胜诉或者说最符合委托人需要的特定救济。它会考虑例如是否可以寻求强制性救济或赔偿,或者最正确的应该是采取一些复原性的救济方法这样的问题。历史上,用什么样的类型的救济也可能取决于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庭是分开建立的,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或者受理不同的纠纷案件。例如法庭,衡平法庭,宗教法庭。现代的法庭体系不是这样设定的,而是每一个民事法庭被授权可以决定怎样的救济是正确的。那么,选择一种救济方式,作为准备整个案件很重要的一步,与选择哪个法庭没有特别重要的关系。关于救济方式设计的问题将在有关法律救济的课程中涉及。 第二部分对抗审判制 大多数博学的观察者会同意英美法系的对抗审判制度是值得怀疑的。有的人怀疑它是否为达到它宣布的目标,即对相关实施的确认而恰当的设计。此外有人怀疑它到底是怎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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