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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调查研究_周来东

成都市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调查研究_周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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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进出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 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定书(1990,1992,1997,1999年修订)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序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

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方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三分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情况登记表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消耗臭氧层物质名称:年度:2007

哈龙灭火器(系统)使用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填表说明:哈龙1211灭火器规格分1KG, 2KG, 3KG, 4KG, 6KG, 20KG, 25KG, 40KG;哈龙1301灭火系统规格分70升,100升或其他规格,如有其他规格,请在备注中说明。 填表人:日期: 单位盖章:

泡沫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调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注:1、ODS发泡剂包括CFC-11,HCFC-141b,HCFC-22,HCFC-142b。如使用一种以上的发泡剂,请分别注明。 日期: 单位盖章:

空调企业HCFC使用现状调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注:1、同一制冷工质有多条生产线的,设计生产能力与投产日期请依次填写。 例如:生产线数量:3条;设计生产能力:10万台/年,12万台/年,15万台/年;投产日期:1999.10,1997.5,2000.5 日期: 单位盖章:

工商制冷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日期: 单位盖章:

汽车空调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日期: 单位盖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含ODS制冷设备、灭火系统,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环保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明确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以上ODS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二、备案流程 (一)在省环保厅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资料并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必须按系统填报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企业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对省厅备案类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厅备案。 (三)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系统提交要求的企业,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三、备案管理 (一)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备案管理;省环境监察局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或开展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对ODS 进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行为依法查处。 (二)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冷剂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经营行为,应当完整保存有关原始资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0414).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04.14) 第一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种受控物质年度进口配额进行调整。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物质,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出口配额。 第九条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 (二)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三)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证明。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①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②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③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④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⑤ ───────────────────────────────

破坏臭氧层物质清单

破坏臭氧层物质清单 中山凯利电器有限公司 破坏臭氧层物质清单 序号物质名称通常涉及范围我公司使用范 围 坐垫、床垫、汽车内饰、绝热建筑管材、板材等; 汽车、办公室 1. CFC-11 板材发泡剂; 透平式制冷机用制冷剂; 烟丝膨 胀剂; PU 软泡; 箱式PU 软泡 PS 片材、PE 网管、棒等; 制冷剂; 其它空调设办公室 2. CFC-12 备、冷冻冷藏和运输; 冷藏设备用制冷剂; PS/PE 挤出泡沫 清洗剂冷气机 3. CFC-113 低温制冷设备冷气机 4. CFC-114 氯物质(完 食品冻结设备全卤化链5. CFC-115 , 烷) 电子医疗用低温设备 6. CFC-13 , 清洗剂 7. 四氯化碳CTC ,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清洗剂 8. , 仿,TCA) HCFC-22 9. , HCFC-141b 10. , 灭火系统生产 11. 哈龙哈龙1301 , 灭火器生产、灭火系统生产 12. 哈龙1211 , CH3Br 13. 溴物质 ,

空气 14. 二氧化碳(C02) 15. C0(一氧化碳) , 灯泡部 16. 甲烷(CH4) 碳化物 17. 非甲烷烃类物种 , 18. 氮化物氧化亚氮(N2O) , 19. 氮氧化物(NOx) , 20. CH3Cl , CHF2Cl(CFC,22) 21. , 氯物质(部 分卤化链CH3CCl3 22. , 烷) CHFCl2(CFC,21) 23. , 空气 24. 氢物质氢(H2) 生活区 25. 水水(H2?) 编制: 审核: 破坏臭氧层物质特性 (a) 碳物质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据认为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重要的直接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通过影响大气的热构造而影响到平流层的臭氧。 甲烷(CH4) 甲烷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臭氧都有影响。 非甲烷烃类物种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6号)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2014年1月27日附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第六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应当具有法

2018年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修订)》的公告

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 荐目录(修订)》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加快推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进程,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确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选用原则,按照我局《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环函〔2004〕309号)关于适时更新目录的规定,在研究核查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进展及替代技术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修订)》予以公布。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修订) 用途类型替代品名称ODP值GWP值主要应用领域(产品)被替代的ODS 制冷剂 HCFC-22#10.0551780 工商制冷(冷库冷柜机组、运输制 冷机组、建筑空调等)CFC-12, R502 HFC-134a01320 家用、汽车及工商制冷(汽车空调 器、冰箱冰柜机组、运输制冷机组、 离心式制冷机、建筑空调等) CFC-12, CFC-11, R500 HFC-152a0122 家用制冷、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小 型设备)CFC-12 R600a0≈20家用及工商制冷(冰箱冷柜机组)CFC-12 HCFC-123#10.0276工商制冷(离心式制冷机)CFC-11氨0<1工商制冷CFC-11, CFC-12 R407C01674家用及工商制冷(空调设备)HCFC-22 R410A01997家用及工商制冷(空调设备)HCFC-22 R418A#1≈0.031300工商制冷R502, HCFC-22 制冷剂R411A#1, R411B#1 ≈0.03, ≈0.032 1500,16 00 工商制冷R502, HCFC-22 R404A03800工商制冷(低温)R502 R507A03900工商制冷(低温)R502 R425A0960工商制冷HCFC-22、R502 LXR2a01930工商制冷和建筑空调CFC-12 HTR01#10.032620工商制冷(高温热泵)CFC-114 R421A01200家用(空调)及工商制冷HCFC-22、CFC-12 R417A01950工商制冷(空调设备维修)HCFC-22 ZCI-701220家用及工商制冷(空调)HCFC-22 ZCI-801370工商制冷(空调、热泵)HCFC-22 ZCI-902840 家用及工商制冷(冷库、冷柜等低 温器具) R502 ZCI-1001410工商制冷(空调、热泵)HCFC-22 ZCI-120114家用制冷CFC-12 CO2#200家用制冷、汽车空调及热泵 R290#30≈0家用制冷(空调)#4HCFC-22

什么是ODCs & 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清单

什么是ODCs/臭氧层破坏物质ODCs检测 消耗物质列表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ODS) List 中文名称 English Name CAS NO. 氟氯碳化物 / CFCs (Chlorofluorocarbons) Group I 碳化物-11 Chlorofluorocarbon-11 000075-69-4 氟氯碳化物-12 Chlorofluorocarbon-12 000075-71-8 氟氯碳化物-113 Chlorofluorocarbon-113 000076-13-1 氟氯碳化物-114 Chlorofluorocarbon-114 000076-14-2 氟氯碳化物-115 Chlorofluorocarbon-115 000076-15-3 Group III 氟氯碳化物-13 Chlorofluorocarbon-13 000075-72-9 氟氯碳化物-111 Chlorofluorocarbon-111 000354-56-3 氟氯碳化物-112 Chlorofluorocarbon-112 000076-12-0 氟氯碳化物-211 Chlorofluorocarbon-211 000422-78-6 氟氯碳化物-212 Chlorofluorocarbon-212 003182-26-1 氟氯碳化物-213 Chlorofluorocarbon-213 002354-06-5 氟氯碳化物-214 Chlorofluorocarbon-214 029255-31-0 氟氯碳化物-215 Chlorofluorocarbon-215 004259-43-2 氟氯碳化物-216 Chlorofluorocarbon-216 000661-97-2 氟氯碳化物-217 Chlorofluorocarbon-217 000422-86-6 氯化碳氢化物 / CHCs (Chlorinate hydrocarbon) 1,1,1,2-四氯乙烷 1,1,1,2-Tetrachloroethane 000630-20-6 1,1,1-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 000071-55-6 1,1,2,2-四氯乙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000079-34-5 1,1,2-三氯乙烷 1,1,2-Trichloroethane 000079-00-5 1,1-二氯乙烷 1,1-Dichloroethane 000075-34-3 1,1-二氯乙烯 1,1-Dichloroethene 000075-35-4 1,1-二氯丙烯 1,1-Dichloropropene 000563-58-6 1,2,3-三氯丙烷 1,2,3-Trichloropropane 000096-18-4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000107-06-2 1,2-二氯丙烷 1,2-Dichloropropane 000078-87-5 1,3-二氯丙烷 1,3-Dichloropropane 000142-28-9 2,2-二氯丙烷 2,2-Dichloropropane 000594-20-7 四氯甲烷(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000056-23-5 氯乙烷 Chloroethane 000075-00-3 氯仿 Chloroform 000067-66-3 氯甲烷 Chloromethane 000074-87-3 顺-1,2-二氯乙烯 cis-1,2-Dichloroethene 000156-59-2 顺-1,3-二氯丙烯 cis-1,3-Dichloropropene 010061-01-5 六氯丁二烯 Hexachlorobutadiene 000087-68-3 二氯甲烷 Dichloromethane 000075-09-2 四氯乙烯 Tetrachloroethene 000127-18-4 反-1,2-二氯乙烯 trans-1,2-Dichloroethene 000156-60-5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 2020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进出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确保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淘汰和削减的可持续性,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的化学品。 本条例所称氢氟碳化物,是指可能引起气候变暖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活动, 建议补充进出口要求

包括由于工艺原因必然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副产品或者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控制目标】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用途可分为: (一)受控用途; (二)豁免受控用途,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颁布日期:2000/01/14 实施日期:2000/01/14 一、导言 中国政府1993年1月批准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同年3月得到多边基金第九次执委会认可。通过实施《国家方案》,有效地控制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和消费的增长势头,建立了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多边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并实现了在气雾剂行业(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物质(亦称全氯氟烃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为中国进一步的履约工作奠定了基础。 《国家方案》的修订基于原《国家方案》的总体框架及多边基金执委会对于《国家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考虑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增加费用计算的最新指南、关于行业整体淘汰机制的运行,替代技术路线选择及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新调查,核实了ODS 的生产,使用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淘汰战略和行业淘汰计划,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方案》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完成。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承担具体编制工作。由30多位行业专家组成的,包括化工,同时得到多边基金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支持。 《国家方案》修订未包括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的有关ODS 淘汰情况。 二、当前形势

(一)受控ODS种类 按《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中国目前主要生产和消费其中的4类10种受控ODS,他们是: 《国家方案》修订中所提到的ODS仅指上述附件A和B中的10种受控物质。此外,中国也生产,消费《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附件C、E中所列的ODS:HCFC-22、HCFC-141b等HCFC类物质和CH3Br。目前中国政府尚未签署《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故《国家方案》修订未涉及这些物质。 (二)1995-1997年受控ODS生产和消费情况 1997年中国的ODS消费量约为70000吨,其中12%是进口的;ODS生产量约为65000吨,以ODP计,1997年的ODS消费总量为87600吨,生产量为95800吨。表1汇总了1995-1997 年中国ODS的实际生产量和消费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产品.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产品HJBZ 41-2000 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 ODS Substitute 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各类产品,包括致冷剂、发泡剂、抛射剂、清洗溶剂、灭火剂、灭菌剂等产品。 2 定义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ODS):指释放到大气中的氟氯化碳等类物质,在进入大气平流层后,在太阳紫外线作用下,与臭氧发生作用,臭氧分子被分解为普通的氧分子和一氧化氯,从而降低大气臭氧浓度。包括全氟氯代烷烃(4个碳原子以下)、溴氟烷(卤代烷)、四氯化碳、甲基氯仿、部分含氢氯氟烷(HCFCs)、含氢溴氟烷(HCFCs)和溴甲烷等。 2.2 消耗臭氧潜能值(Ozne depleting potential 简称ODP):指某种物质在其大气寿命期内,造成的全球臭氧损失相对于同质量的CFC -11排放所造成的臭氧损失的比值。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产品消耗臭氧潜能值(ODP)≤0.11。 5 检验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附加说明: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为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臭氧层清单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类别 物质异构 体数 目 ODP值* 备注代码化学式化学名称 第一类全氯 氟烃(又称氯氟化碳)CFC-11 CFCl3三氯一氟甲烷 主要用途为制冷 剂、发泡剂、清洗 剂等。按《关于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蒙 特利尔议定书》(以 下简称《议定书》) 规定,自2010年1 月1日起,除特殊 用途外,全面禁止 生产和使用。 CFC-12 CF2Cl2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1,1,2-三氯-1,2,2- 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1,2-二氯-1,1,2,2, -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一氯五氟乙烷0.6 CFC-13 CF3Cl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1 C2FCl5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六氯二氟丙烷 1 第一类全氯 氟烃CFC-213 C3F3Cl5五氯三氟丙烷 1 主要用途为制冷 剂、发泡剂、清洗CFC-214 C3F4Cl4四氯四氟丙烷 1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八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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