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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电建〔2012〕432号)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一)组织处理包括:

1. 批评教育;

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3. 通报批评;

4. 停职检查;

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或降职;

5. 撤职;

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

1. 警告,6个月;

2. 记过,12个月;

3. 记大过,18个月;

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合并使用中有关第六章的附加处罚只执行其中最高项的处理,不再累加。

第八条组织处理的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政纪处分适用对象为全体职工。

组织处理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集团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副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项目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各级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九条停职检查,是指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责令辞职,是指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免职,是指免去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降级,是指降低职工岗级,降级不适用于最低岗级。降职,是指降低领导人员行政职务,降职处分不适用于党内职务和企业最低职务层级。如必须给予仅有党内职务和企业最低职务层级的领导人员降职处分,应先免职,再实施降级处分。

撤职,是指撤销领导人员的现任行政职务。仅有党内职务的领导人员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条款。

第十条受组织处理的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被停职检查的领导人员,在停职检查期间,岗级不变,停发企业各类按月发放的奖金、补贴等。

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改任非领导职务,薪酬待遇按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因个人违纪违规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适用本暂行规定其他行为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职工在政纪处分影响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提升职务和向集团公司以外的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现任职务的职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岗级和薪级档次。

受降级或降职处分的,原则上只降一岗级(职级),比照受处分前的岗级(职级)薪级档次确定新岗级(职级)的薪级档次。领导人员受到降职处分,原任职务自然免除,按低于受处分前所任职务一职级聘任新的职务(岗位)。降级或降职适用于各级企业内设的岗级、职务。

受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岗级(职级)待遇,按降低后的岗级(职级)最低薪级档次确定工资待遇。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处分期满后至少降低一岗级(职级)重新聘任职务(岗位),按新聘职务(岗位)最低薪级档次确定工资待遇。

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工资(薪酬)发至处分决定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受政纪处分(除解除劳动关系外)的职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之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薪酬待遇等不再受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职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特殊贡献的且受到国家省、部级单位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原处分决定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录用(受到国家刑罚处罚的,自刑满之日起计算)。五年后如重新录用的,不得担任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从事重要、关键岗位的工作;重新录用后再次违纪违规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十三条职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岗级或职级发生变化的,应在现任岗级或职级上降级或降职、撤职。

担任集团公司内部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三章处罚运用规则

第十四条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情节轻微、较轻、较重及严重四种。情节轻微但有一定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本暂行规定中有明确处罚标准,从其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处罚,应当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处理方式、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罚;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1. 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纪违规所得的;

2. 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3.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4. 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暂行规定中处罚只有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于前款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罚:

1. 在2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中起主要作用的;

2.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 包庇同案人员的;

5. 有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职工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依据本暂行规定已受到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企业党组织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企业被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有行政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

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

1. 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罚的标准,一般应比

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3.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罚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对违纪违规后下落不明的职工,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罚:

1. 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企业应当作出决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2.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试用期间或见习期间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对其批评教育,可相应延长见习期限;情节较重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取消试用或见习资格。

第二十三条职工违纪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所获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企业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承办案件的监察部门意见,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违纪违规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国(境)、辞职。

第四章处罚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调查

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尚未设立监察部门的,由实际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上级监察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可责成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若发现职工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日常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组织人事、安全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企业有关惩处措施,直接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接到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反映或举报,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和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由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办理。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政纪处分,企业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参与并负责办理政纪处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2.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由监察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2.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在充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后,由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处罚意见;

3. 由党政联席会议等具有处罚决定权的机构对处罚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处罚决定。无处罚决定权的,审议通过后报送有处罚决定权的单位审批;

4. 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被问责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 组织人事部门将处罚决定等材料存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政纪处分,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2.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

3. 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4. 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

5.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处分意见。需要给予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由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研究共同提出意见,并征询上级监察部门意见;

6. 由党政联席会议等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对处分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处分决定。无处分决定权的,审议通过后报送有处分决定权的单位审批;

7.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8. 组织人事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存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职工实施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岗级、职务序列依据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6岗(不含)以下。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原则,由企业自行批准。

(二)6岗。事业部管理企业职工的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批准,其他职工由企业自行批准。

(三)7岗。事业部管理企业职工的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批准。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职工的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企业(单位)批准;免职和降级或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集团公司批准。

(四)8岗。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职工的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企业(单位)批准;免职和降级或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集团公司批准。

(五)9岗。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职工的警示谈话、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企业(单位)批准;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和降级或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集团公司批准。

(六)10岗及总部职工的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给予职工政纪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政纪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 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3.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 备注(处分影响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自动解除);

6. 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政纪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对职工违纪违规案件进行调查、立案,依照集团公司案件检查规定的程序办理,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藏匿、销毁已收集的证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参与职工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罚的人员,由作出处罚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1. 与被调查的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2. 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 与被调查的职工有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

作出处罚的单位上一级监察部门发现案件调查、处罚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六条受到处罚的职工,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复核,并在接到申诉30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受到处罚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职工申诉的监察部门应当变更处罚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罚决定单位变更处罚决定:

1.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2. 处罚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证据不足的;

3. 作出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八条职工处罚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或薪级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职工的级别、薪级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

被撤销政纪处分或被减轻政纪处分的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职工受到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章对犯罪和受行政拘留职工的处罚

第四十条职工因故意犯罪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含)以下,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服刑期间(含缓刑考验期)停发工资(薪酬),由企业监管的,安排非领导职务的临时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处罚完毕后,重新确认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

不给予犯罪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应当报请集团公司核准。

第四十一条职工依法被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撤销,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

被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由企业监管的,安排非领导职务的临时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处罚完毕后,重新确认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个人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和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加处罚

第四十三条因单位或个人违纪违规受到处罚的职工,应当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的绩效薪金或奖金。

被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5%;

被通报批评,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10%;

被停职检查,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15%;

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和受警告处分,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20%;

受记过处分,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25%;

受记大过处分,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30%;

受降级或降职处分,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40%;

受撤职处分,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50%;

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全额扣减其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

适用本暂行规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等其他行为受到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的,绩效薪金或奖金已在业绩考核中受到影响的,不再扣减。

第四十四条职工因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

济赔偿责任。

经济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情节、损失大小、本人表现等因素,原则上造成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内的,直接责任者赔偿金额为损失的5-8%;超过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在100万应赔偿上限的基础上再增加超出部分损失的2-5%。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次递减进行赔偿。

第四十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附加处罚,由人事、资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编分则

第七章违反政治、组织、人事、外事纪律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在遵守政治纪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撰写、编著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的;

2. 组织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组织,或以提供财物等方式支持的;

3. 组织或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4. 公开发表、发布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

5.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

6. 非法出境,或非法进入外国驻华使(领)馆,或在国(境)外申请政治避难的;

7.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8.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9. 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

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行为,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有前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

关系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执行组织纪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

2. 拒绝执行上级组织依法作出的决定、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制定与上级组织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且予以实施的;

3.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 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

6. 离任、辞职或被辞退时,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

7. 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经营实体的;

8.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有前款第4项规定的行为,有领导职务的,应作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在企业人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或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

2. 透露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3. 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干预下属企业、原任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

4. 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

5. 在职工的调动、晋级、奖励、处罚、考核、招聘、录用、职称评定以及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7. 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

第四十九条在执行外事纪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

2. 在涉外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3. 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后果的;

4. 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的;

5. 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或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境)的;

6. 在国(境)外擅自出走、经劝告仍滞留不归的;

7. 发现在国(境)外工作的人员出走不归,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向上级部门报告,或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8. 擅自以企业名义邀请外国人尤其是外国政府官员来华造成一定影响,或未经授权擅自代表企业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9. 不按照规定收缴和管理因公护照、出国(境)证件,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五十条其他违反政治、组织、人事、外事纪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资委、集团公司有关廉洁从业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占用企业资产、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或个人挪用、借用公款从事营利、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反规定,批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个人的,以工作渎职给予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私分、截留、挤占救灾、抢险、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资金等专项款物,或挪作他用,或擅自变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对直接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 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收受第三人财物的;

3.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索取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第五十六条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财物,或者其亲属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纠正,或不将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企业或者部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的集体或个人以财物,或违反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其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将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个人资产的;

3. 以个人名义用企业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的;

4. 为自己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或本人经营与本单位相同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5. 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在本单位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

6. 与本人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

7. 利用企业商业机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

第六十条在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未经批准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集团公司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的;

2. 持有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股权的;

3. 持有本企业有效资产分离、改制的民营企业或租赁企业股权的;

4. 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部经营实体兼职的;

5. 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外部各类经营实体兼职的;

6. 在本企业有效资产分离、改制的民营企业或租赁企业兼职的。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及所属二级子企业和事业部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一经核实,作免职处理。对弄虚作假、故意隐匿企业领导人员不合规持股、投资的,给予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第六十一条职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有关规定,在职工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违反规定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调整工作岗位,是领导人员,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或作免职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支付凭证、物品或搞其他福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其他侵犯企业和职工利益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有其他违反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廉洁从业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违反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违规操作、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不按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2. 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物被非法侵吞、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的;

3. 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保证金、预付款、或银行保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4. 违反规定将企业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 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

6. 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奖励的;

7.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有害产品,使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8. 偷税漏税,或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第六十七条在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劳动保护、交通和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指挥,致使本单位或分包项目发生重大、特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2. 不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导致环境破坏、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3. 不认真执行剧毒物品、放射源、生化制剂、爆炸物品等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在组织生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5. 在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救或措施不力,致使

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

6. 管理失职、疏于防范导致发生因自然灾害而引发的重大、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场外交通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

7. 对安全、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或者迟报、漏报的;

8. 拒绝调查或者拒绝提供安全、质量事故有关资料,或提供伪证、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八条在企业投资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2. 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3. 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的;

4. 未履行规定审批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5. 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6. 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7. 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的;

8. 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内外期货、股票、外汇炒卖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或委托券商进行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基金等理财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在企业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 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

3. 参与招标的人员透露标底,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4. 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 招标单位或个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 编制招标文件故意列入歧视性条款、不合理条件或具有倾向性的技术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

7. 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投标前没有进行效益和风险评估,盲目投标造成潜亏和形成较大风险的。

第七十条在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未经企业批准,私自与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合作,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

3. 违规使用中介开展市场营销业务,或使用没有资质的中介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不对市场进行调查,盲目经销,或未经批准,以低于成本价搞恶性竞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5. 向他人泄露本单位或虽非本单位但属于企业内部的、应当保密的市场营销情况和资料的;

6. 对应收账款不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7. 在集团公司市场统筹过程中,不讲诚信,或违反规定实质性降低标价水平,造成

较大影响的。

第七十一条在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进行工程设计,或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按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

2. 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擅自施工,或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或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3. 违反企业有关规定,私自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 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在项目施工,或将工程分包给特定关系人,或代理分包商在项目上行使分包商职责的;

5. 违反工程建设预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的;

6. 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的;

7. 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发生的;

8. 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进度滞后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9. 工程项目管理失控,造成企业亏损、潜亏的。

第七十二条在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2. 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3. 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的;

4.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5. 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6. 签订合同前不经过企业内部评审或法律审核,或拒不采纳法律审核意见,给企业造成利益损失的。

第七十三条在企业设备物资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未进行市场调研,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商品,或购入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2. 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3. 购入商品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4. 未经集体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擅自决定购买不适用的设备,造成闲置浪费,致使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的;

5. 虚报、瞒报设备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6. 授意、指使或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第七十四条在企业设备租赁、废旧物资设备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设备、处理废旧物资设备,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让量造成企业损失的;

2. 独自、伙同他人或职工集资购买设备租赁给本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上使用的;

3. 租赁特定关系人的设备、周转材料,或将废旧物资卖给特定关系人的;

4. 在租赁设备或设备出租的价格上显失公平,或在结算上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5. 在融资租赁中,对客户资质、担保、抵押等调查不实,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6. 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不公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议标的;

7. 废旧物资处置所收资金未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

第七十五条在企业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因提供虚假论证材料,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2. 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

3. 引进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在企业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上级职能机构统计工作的;

5.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6.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7.违反规定散播影响上市企业股价的统计数据及敏感信息的。

第七十七条有其他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在企业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3.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4.不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7.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七十九条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收入支出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内,或私设“小金库”的;

2.以联营合资、兴办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转移利润的;

3.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搞资金体外循环的;

4.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5.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

6.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

7.在收益分配中,侵占企业资产收益的;

8.违反规定抽逃资本金或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9.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10.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混乱的。

第八十条在企业资金运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进行大额度资金运作,或者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进行资金运作的;

2.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款的;

3.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

4.违反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5.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6.违反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7.违反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

8.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9.违反资金授权管理制度,越权授权办理资金支付的。

第八十一条在企业票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在开具票据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骗取财物的。

第八十二条在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本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

2.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3.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企业资产流失的;

4.违规进行产权交易,或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产权,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5.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重大科研成果,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

6.违反有关国家、企业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企业资产的;

8.对企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十三条有其他违反国家和企业财务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妨害企业、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指示决定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造

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失职、渎职,决策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处置失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罢工、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作为出资者代表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使本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八十五条在企业信访、维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的突出问题,或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明确处理意见,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3.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办理上级和信访工作管理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6.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八十六条在企业审计、监察和监事会等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事项有关资料的;

2.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的;

3.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4.拒绝对审计、监察部门和监事会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5.拒不执行审计、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监察建议,或对已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6.审计、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审计、监察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八十七条在企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不向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移交的;

2.损毁、丢失企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文件、资料的;

3.擅自涂改、伪造、更换、销毁档案、文件、资料的;

4.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文件、资料丢损的;

5.擅自复制、抄录、出借档案、文件、资料,或泄露未经公开的档案、文件、资料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八条在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处罚:

1.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故意隐瞒或不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

2.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责任而擅自放弃追究的;

3.在承办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或有重大疏忽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窃取、泄露国家或企业秘密的;

2.故意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第九十条在遵守企业劳动纪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2.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5.在生产岗位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6.利用工作时间或利用企业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有前款第3项的行为,年累计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年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年累计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国家和企业关于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或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授权书等管理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或以上访为名,扰乱施工生产、工作秩序,影响社会、企业和谐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

第九十三条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参与嫖娼、卖淫、色情淫乱活动,或故意为吸毒、嫖娼等提供场所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以敛财为目的的赌博活动,或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其中,在工作时间聚众赌博的,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第九十五条在遵守社会公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2.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

4.传播淫秽物品,或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5.盗窃、诈骗、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6.诬告、陷害他人,或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8.违反国家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企业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给职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同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临时任务的职工,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权限进行处罚,但不包括降级或降职(含)以上政纪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职工违纪违规应受到组织处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不含内退),不再给予处罚。但根据本暂行规定应当给予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的,按照“谁管辖、谁处理”原则予以惩戒,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企业待遇。

第一百零二条集团公司和各级企业其他规章制度涉及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其他用工形式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应在用工协议中参照本暂行规定予以明确,并告知员工。

第一百零四条本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核的,适用原有规定;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 中电建…2012?49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168小时试运质量验收管理办法(DOC70页)

精心整理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168小时试运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1目的 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对新建火电机组整套试运(168小时试运)及移交生产的质量管理,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提高新建火电机组投产水平,保证机组23职责3.13.1.13.1.23.23.2.13.2.23.2.33.2.43.3项目公司 3.3.1负责组建试运指挥部,组织新建机组整套试运工作。 3.3.2负责新建火电机组168小时试运条件的自检。 3.3.3负责组织新建火电机组168小时试运中质量问题处理。 3.3.4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新建火电机组168小时试运条件的检查工作。 3.3.5督促试运指挥部组织168小时试运验收签证。

4分部试运、整套试运和168小时试运质量验收程序 4.1新建火电机组在移交生产前,应完成分部试运、整套试运和168小时试运工作,并办理质量验收签证手续;未办理签证手续,不得进入下一步试运程序。 4.2由试运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机组移交生产前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签证工作。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运行组和综合管理组。 4.2.1在单机和分系统首次试运前,由分部试运组组织核查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应 4.2.2 4.2.3 3-3)。 4.3 4.3.1 其他有关事宜。 4.3.2机组完成整套试运后,启委会应召开末次会议,审议机组整套试运和移交生产条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 5整套试运和168小时试运验收标准

5.1机组进入整套试运前条件: 5.1.1试运指挥部及各组人员已全部到位,职责分工明确,各参建单位试运组织机构已上报试运指挥部并公布,值班人员已上岗。 5.1.2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调试大纲、调试措施等已经审批发布执行。5.1.3建筑、安装工程己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厂区外与市政、公交、航运等有关的工程己验收交接,能满足试运要求。 5.1.4 5.1.5 1 2 3 4 5 6 7 8 9)除灰和除渣系统。 10)废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11)脱硫、脱硝系统和环保监测设施等。 5.1.6整套试运计划、重要调试方案及措施己经总指挥批准,并已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完成安全和技术交底,首次启动曲线已在主控室张挂。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doc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1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一、规范公司纪行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纪行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触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工牌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日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撤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分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工牌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员工的自省意识和自我修正能力,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与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过失行为 一、依据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仪容仪表、言语举止不符合职务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2、未按规定使用办公用品或生产设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浪费公司财物; 4、培训活动无故缺席; 5、未经许可,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6、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未造成损失的; 8、虽未影响工作结果,但工作拖拉; 9、一个月三次以上迟到或早退; 10、其他轻微过失行为。 (二)一般过失 1、对领导和同事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员工设施; 3、造谣生事,挑拨是非; 4、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不服从纠正;

5、未经允许,擅自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掉布告栏任何公文告示; 6、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7、工作失误,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8、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 9、不及时传达企业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适用于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10、上班时间开小差、擅离工作岗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11、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 12、其他一般过失行为。 (三)严重过失 1、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侮辱上司; 2、对同事粗暴侮辱,恶语中伤; 3、划地自封、各自为政,拉帮结派; 4、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的严重过失; 5、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将工作资料带出工作区,导致泄漏公司; 6、因工作疏忽遗失公司或商户重要资料和物品; 7、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 8、对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及时阻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9、矿工1天或季度累计矿工3次; 10、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 11、擅自安排亲属在自己的职权围工作,擅自或瞒报实情介绍亲属在本公司工作; 12、其他严重过失行为。 (四)非常严重过失 1、服务态度较为恶劣,与商户或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2、与公司部同事发生不道德的私情,影响公司声誉或个人工作;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设计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一、集团公司的名称、性质 (一)名称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 Power Investment Corporation,缩写:CPI。 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简称:中电投集团。依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章程,经母公司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名称可冠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字样。 (二)性质 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进行改组和规。二、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方式和成员单位 (一)组建原则 1.政企分开。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不承担政府职能。

2.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依照《公司法》对有关企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提高竞争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集团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要经营手段,精干主业,分离辅业,提高综合实力。 5.稳步实施。集团公司的组建和结构调整,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稳步实施,保证安全生产、队伍稳定和正常经营。 (二)组建方式 集团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组建集团公司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均实行无偿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31个部核算单位、46个控股企业和15个参股企业(附后)。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试行)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倡导正直、诚信、品行兼优的人才培养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为明确各种劳动纪律规范以及违纪处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执行。 、违纪类型 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纪”)行为划分为轻度、较重、严重违纪三类,禁止员工违反。对违纪者,公司将依据员工所触犯的违纪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下列几种 凡作出轻度违纪行为者,将受到口头警告; 凡作出较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书面警告; 凡作出严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违纪者除可给予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根据其他内部规定并处其他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同时还被要求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家属、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违纪行为及处分类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处罚款500元/次: 1、上、下班不打卡;窜改考勤数据,为他人隐瞒脱岗、未到岗等特殊考勤 情况; 2、不遵守公司标准和操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导,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干扰他人工作,但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7、工作时间串岗、嬉笑、玩耍、睡觉(包括但不限于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手机) 等; 8、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次: 1、不遵守公司操作标准或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行业相关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2、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3、私下讨论薪资,八卦公司的人、事,假借领导名义做事,在公共区域与

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

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 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生产中有一个统一准则,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二章公共秩序及劳动(工作)纪律 第四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上班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班中不得干私活、打扑克、下象棋、睡觉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次,罚款50元,严重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班中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人(次)罚款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五条:各类休假均要填写《请假条》,并按下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并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①事假:生产及工作人员一次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下,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管总经理批准,十天以上,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 ②产假、婚假:假条由女工主任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

理批准。 ③其它休假:假条分别由主管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公司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必须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出门证》,并主动交门卫人员,无《出门证》不得放行,否则,每无证外出一(人)次,对值班门卫及外出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七条:不经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否则每进入一人(次),对生产区门卫人员罚款50元;对所进入的车间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条:不经批准,外来车辆夜间均不得在公司内停放,否则,每停放一辆(次),对值班门卫人员罚款50元。 第九条:所有进入公司车辆(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均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否则,每辆(次)罚款50元。 第十条:公司内所有区域严禁吸烟,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一条:严禁盗窃、损坏公司及个人财物,否则,按盗窃损坏财物价值的十倍罚款;视情节,可同时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除名等处罚;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经调查,证实被盗物资确属从公司大门流出,可同时按被盗物资价值的2倍对值班门卫人员进行处罚;如属夜间有巡逻人员值班时,可同时给予巡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出入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携带物资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外出,并没收其所携带物资;如强行外出,

中电建协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决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决定

中电建协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 优秀项目经理的决定 中电建协〔2017〕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关于申报2016年度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通知》要求,中电建协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经申报、初评和评审等程序,完成了评选工作。现决定,授予陈力杰等85名同志“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名单见附件)。同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中电建协将在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中推荐部分人员参加2016年度全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 希望获得荣誉的同志继续发扬成绩,百尺竿头,再立新功。同时也希望电力建设企业广大的项目经理以他们为榜样,在我国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期间,为我国电力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2017年1月4日

附件: 2016年度全国电力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陈力杰 2.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高世刚 3.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冯坤昌 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何亚锋 5.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段强明 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储茂富 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兵 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 9.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王应庚 10.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李文志 1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梁君 1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军义 1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何永刚 14.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周辉林

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违纪和奖励管理费办法

员工手册一一关于员工违纪和奖励管理办法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种类、办法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先进,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人以及试用期员工。 2. 奖惩审批程序 2.1对员工实施的奖罚均需填写“奖罚单”,原则上由员工的直接上级(车间主任级以上主管)填写。 其他人员如发现员工有涉及公司奖罚行为的,应与员工的直接上级(车间主任级以上主管)或行政人事部反映,情况较为恶劣不便直接反映的也可以向运营中心总监反映。接到反映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领导应经核实后,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或由行政人事部开出奖罚单。 2.2奖罚单填写后,根据公司组织构架规定的上下级关系及公司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必要时行政 人事部组织有关领导评议通过,由行政人事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3凡涉及嘉奖、记功、批评、警告等奖罚均经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交运营中心总监批准后,由 行政人事部实施。 2.4凡涉及记大功、晋级及特殊奖励或严重警告、辞退、开除、附加处罚(包括降职、降级、冻结薪 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行政人事部实施。 2.5凡涉及5S管理、安全管理或质量管理的相关奖罚,由品控主管或行政主管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部门及上 级主管会签后报生产中心总监批准,由行政人事部实施。 2.6奖罚的书面报告和记录由行政人事部存入人事档案和电脑系统。 3. 奖励的原则、种类、标准 3.1奖励的原则 公司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必须有事实依据,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伸手要奖、贿奖等丑恶行为,否则将严厉查处,相关人员将予以开除。 3.2奖励的种类: 3.2.1嘉奖: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将给予嘉奖。 A)拾获贵重物品而不昧,值得表扬者; B)发现职责外的问题,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C)所在部门或团队被评为公司优秀部门或团队者; D)对于原材料、工具等节约或废物利用,细心维护公司设备等,有显著节省成本成效者; E)有其它突出成绩者。 3.2.2记功: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将给予记功。 A)对于营运策略、生产流程、物料管制、服务项目等提出改进建议或方案,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B)提案改善产品与加工方法、降低成本,或实施质量管理卓有成效者; C)对于原材料节约或废物利用,取得重大成效者; D)有小创造发明、小改小革,经施行有显著成效者; E)发生非常事故或灾害或发现重大隐患、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机械设备故障时,勇于负责,及时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F)举报盗窃案件,检举营私舞弊、拿回扣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企图,及时制止或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奋不顾身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者;

五大电力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以下为五大发电公司及所属电厂,基本列举了全国的发电厂家。各地热电企业、自备电厂、地方所属电厂不在其中。 五大发电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华能集团所属电厂: 华能丹东电厂华能大连电厂华能上安电厂华能德州电厂华能威海电厂华能济宁电厂华能日照电厂华能太仓电厂华能淮阴电厂华能南京电厂华能南通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华能长兴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华能汕头燃煤电厂华能汕头燃机电厂华能玉环电厂华能沁北电厂华能榆社电厂华能辛店电厂华能重庆分公司华能井冈山电厂华能平凉电厂华能岳阳电厂华能营口电厂华能邯峰电厂 大唐集团所属: 长山热电厂湖南省石门电厂鸡西发电厂洛阳首阳山电厂洛阳热电厂三门峡华阳发电公司河北马头电力公司唐山发电总厂北京大唐张家口发电总厂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合肥二电厂田家庵发电厂北京大唐高井发电厂永昌电厂北京大唐陡河电厂南京下关发电厂安徽淮南洛河发电厂保定热电厂略阳发电厂微水发电厂峰峰发电厂含岳城电站天津大唐盘山发电公司内蒙大唐托克托发电公司保定余热电厂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辽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发电运营中心长春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晖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二发电厂台河第一电厂江苏徐塘发电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发电厂安徽淮南洛能发电公司安阳华祥电力有限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公司华银电力株洲发电厂华银株洲发电公司金竹山电厂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厂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耒阳发电厂灞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灞桥热电厂陕西渭河发电厂陕西延安发电厂陕西韩城发电厂永昌发电厂甘肃甘谷发电厂甘肃八0三发电厂甘肃连城发电厂甘肃兰西热电有限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公司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广西岩滩水电厂陈村水力发电厂王快水电厂张家界水电开发公司贺龙水电厂鱼潭水电厂陕西石泉水力发电厂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碧口水电厂百龙滩电厂 华电所属: 1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华电财务有限公司 4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5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6 北京华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7 河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在建) 9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在建)1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扩建)1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1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14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扩建)15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16 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扩建)17 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18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19 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在建)20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公司(在建)2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2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24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26 铁岭发电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版)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协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中电建协领导下,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中电建协下设机构,由中电建协统一领导和管理,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遴选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常委会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组。常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若干人。各专业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电建协任命,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推荐、选举产生,由中电建协审定。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审核专家资格,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1.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2.参加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参加工程质量监督、达标投产验收等工作。 4.参加工程质量评价、安全标准化评级等工作。 5.参加行业评先和工程评优等工作。 6.参加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7.参加电力建设标准制修订及培训、宣贯等工作。 8.参加电力建设科技成果、工法、QC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9.参加企业及个人能力资格评审等工作。 10.参加人员岗位培训、质量培训、安全培训及相关继续教育等工作。 11.参加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12.参加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调研、培训、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专家的申报及审批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1.目的 1.1.规范员工行为,加强纪律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总部及一线公司员工违纪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无 4.职责 4.1.总部人力资源部 4.1.1.制定管理规范,包括制度、流程、制式表单等。 4.1.2.组织实施总部及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工作。 4.1.3.指导、监督一线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一线公司人力资源线 4.2.1.组织实施本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2.配合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 5.违纪行为 5.1.轻微违纪 5.1.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作需要的个人信息。 5.1.2.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如办公区内大声吵闹。 5.1.3.无视危险警告、安全提示等违章操作,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1.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单位交通工具。 5.1.5.未按工作要求及时汇报工作,或未及时与其他同事沟通,并带来轻微不良影响。 5.1. 6.其他类似行为。 5.2.一般违纪 5.2.1.从事任何足以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活动。 5.2.2.利用单位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2.3.泄露企业秘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疏忽给企业造成隐患或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信息化系统流程、 数据被损坏)。 5.3.1.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等故意隐瞒不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2.其他类似行为。 5.4.严重违纪 5.4.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

5.4.2.偷窃、盗用单位财产。 5.4.3.辱骂员工或客户。 5.4.4.对员工或客户实施性骚扰。 5.4.5.打架斗殴、赌博、扰乱工作秩序或社会治安。 5.5.弄虚作假,如上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个人信息、虚假票据,以及伪造签名等不 诚实行为。 5.5.1.未经单位许可,在外兼职或利用单位资源参加外部活动,或参与和单位利益冲突的其他活动。 5.6.未经单位许可,散播或向不相关人员透露与企业业务或经营有关的决策、数据、图纸、技术、 信息、政策、流程或其他保密材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5.6.1.利用媒体、网络或其他手段诋毁、诽谤企业或员工,对企业或员工名誉造成不利影响。 5.6.2.蓄意失职或因严重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 5.6.3.损坏单位文档(含电子文档)或信息化系统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 5.6.4.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金额达到8000元及以上)。 5.6.5.利用岗位便利牟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单位财产等。 5.6.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6.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8.其他类似行为。 6.违纪处分 6.1.对违纪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 等处分,并可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6.2.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7.处理流程 7.1.认定 7.1.1.违纪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线填写《员工违纪处理表》(附表9.1)。 7.1.2.人力资源线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措施。 7.2.审批 7.2.1.人力资源线按管理权限报批。 7.3.面谈 7.3.1.警告由上级主管与违纪员工面谈,严重警告以上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员工上级主管与人力资源 线共同与违纪员工面谈。 7.3.2.违纪员工在《员工违纪处理表》上签收,并交人力资源线存入员工档案。 7.4.通报 7.4.1.违纪处理结果视警示作用,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如部门内通报、公司内通报等。 8.其他事项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讲课讲稿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严惩违法乱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4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员工。 3 处分种类 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七档,分别为: 3.1 通报批评 原则上可同时给予不高于1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如有专项处分管理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的处分标准执行。 3.2 警告 3.2.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1—3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

济处罚。 3.2.2 自警告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 3.3 记过 3.3.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3.2 自记过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1年内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4 降职/降级 3.4.1 受到降职处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降职后的岗位薪酬区间下限确定,其他薪酬福利按照降职后对应的标准发放,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酌情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2 受到降级处分人员各类福利按照降级后的对应标准发放,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3 同时受到降职、降级处分人员,须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5 免职/撤职/停职 3.5.1 免职/撤职 3.5.1.1受处分期间,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可继续享受过节费等福利项目。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电建〔2012〕432号)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一)组织处理包括: 1. 批评教育; 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3. 通报批评; 4. 停职检查; 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或降职; 5. 撤职; 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 1. 警告,6个月; 2. 记过,12个月;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电建…2012?49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违纪处理制度

违纪处理制度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员工违纪处罚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们希望每一位员工都为公司的业务成功做出贡献,在这其中得到各方面的提高,体现出自我价值。这就需要员工的行为与公司的要求保 持一致以及在行动中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执行力。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业务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我们以“尊重每一位员工”和“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的原则为指导,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在处理员工的错误行为时是客观的、一 贯的和无歧视的,在告知员工其错误行为时必须给予申辩的机会;在 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第四条本制度是以提供员工纠正错误行为的机会而非惩罚为主要的目的。 第二章实施标准 第一条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2)?一次性罚金(3)?降级、撤职(减薪)(4)?留用察看(5)?辞退。 第二条处罚细则: 下面列举出一些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行为,但并不表明只有下述行为才会受到处分,我们的目的不是制定一个硬性的、无所不包的条例,因为员工的错误行为情况不尽相同,每一种都应该根据具体个人,具体情况逐一分析处理,而最终给予的纪律处分,可能比以下所提示的要轻或重。 A类错误:由于疏忽或非故意的粗心等而造成的过错,若不及时改正,可能对公司礼仪造成损害 1.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读小说、玩游戏、听音乐或电话聊天等等; 2.上班时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3.在会议、培训或公司集体活动中迟到; 4.在公司电子邮件系统上传播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图片;

员工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本条例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发布,于同日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规范公司管理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论职务高低,凡违反公司纪律,均适用本条例进行处分。 第三条员工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报案,并有权将违纪员工扭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本条例接受处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依照本条例对员工实施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违反公司纪律的处分种类分为: (一)批评教育,可以并处10—50元罚款 (二)警告,可以并处50—100元罚款 (三)记过,可以并处100—200元罚款 (四)开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享受经济补偿,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条员工受处分一律在公司(部门)公告栏上公布。 第八条员工受处分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被处分员工如被并处罚款的,由公司厂部通知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扣除,公司收取的罚款上缴公司财务。 第三章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并处10—50元罚款:

(一)上班期间或进出公司时,未佩戴厂片或佩戴方式不规范的 (二)上、下班找人顶替打卡或替人打卡的 (三)未经允许找人顶岗或替人项岗的 (四)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入调度室、中控室、对样室、化验室等公司重要部门的 (五)上班时着装不整齐或没穿工作服、没戴工作帽的 (六)交班前未按规定做好清洁卫生交接班的 (七)未按指定区域和位置放置生产工具和其它用具的 (八)不爱护公共卫生、乱涂乱画、乱扔果皮、纸屑、乱堆放垃圾的 (九)没有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行为举止不文明,经常粗言野语辱骂他人的 (十一)在需值日的公共场所里不能认真做好值日工作的 (十二)没有遵守就餐制度,给就餐秩序造成影响的 (十三)上班时间在生产现场聚众聊天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100元罚款 (一)上班时间离岗、串岗、睡岗或者酗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时间在车间打闹、追逐、嬉戏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擅自操作非本岗位机台的 (五)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配电室打开电脑或电控,私自接线,折御机台改装机台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维护机台,定时为机台注油保养的 (七)机台出现故障未及时报机修检修,致使机台“带病”运转的 (八)穿鞋进入车间无尘区的 (九)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领导的 (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在管理事务中不能公平、公正,给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记过,可以并处100-200元罚款: (一)工作不尽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国五大电力集团简介

中国五大电力集团简介 2010-02-16 17:20 中国五大电力集团 五大电力公司是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5家发电公司。 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20亿元。 截至2008年底,集团公司资产总额2842亿元,可控装机容量为51990MW,权益装机容量为40116MW;其中水电机组10539MW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20.3%;火电机组41123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79.1%;风电机组328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0.6%。核电机组1350.8MW,占集团公司权益装机容量的3.37%;集团公司包括213家成员单位,15家参股企业,职工总数为104018人。 集团公司资产分布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等地,拥有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霍煤露天煤业股份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6家A股上市公司;拥有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并通过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致力于为香港提供电力的中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承担流域开发的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拥有在电力设备成套服务领域中业绩突出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大型煤炭企业中电投蒙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19个已建成的1000MW以上的大型电厂;拥有控股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等比例控股的辽宁红沿河核电项目一期工程,以及在广西、辽宁、湖南、吉林、重庆等省市进行了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参股5个运行核电厂和3个在建核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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