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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本文通过探究自然法的概念及其本质,并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梳理,肯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同时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认为中国应该立足于自身,探求适合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关键词:自然法正义法律传统中国特色

一、西方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想之一,它源远流长,在西方法律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因此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虽然关于自然法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但却都表现出了其共性:即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并且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调整人类社会的关系的规则,它是建立在其调整的社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价值追求之上的,其通过规范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行为,使社会能够有序的运行从而满足人类社会相互生存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主体普遍价值最求。因此自然法存在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非所谓的绝

对正义。

自然法的诠释和使用在历史进程中可谓是百花争艳,但它们共同

现代西方政治思潮 答案

1、政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利确认和保障社会成员权利和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 2、自由:自由行动是指个人在社会层面上自愿的不受强制的行动,也就是个人不受威胁或者其他形式的强制,出于自愿选择而做出的行动。 3、权利:权利是一个政治、法律术语,通常是个人宣称对其对象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的地位或能力。 4、平等:自由主义中的平等原则指人与人关系上的同等对待,不允许在身份、资格认定和性别等方面的歧视。西方社会文艺复兴以来的最大进步便是对人的平等权利的认同和追求从中世纪的等级制身份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一个重要标志便是平等的发展。 5、政治思潮:政治思潮是一种观念形态,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共同政治倾向和较为广泛影响的重大政治思想潮流。它具有理论导向的作用,它对某一时代的普遍政治观念或政治学说的发展方向具有直接地带动作用。它作为一种社会层面的宏观的动态的思想倾向,蕴含着某种价值取向的和方法论的意义。 6、正义:正义就是让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它意味着同等地对待同类对象,区别对待不同的对象。这一规则本身并不包含一切人平等的前提,而只是一种形式的规则。在成立之初,并不与社会平等相关,只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才逐渐在其基本含义中加进了结果平等,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内容。 7、法治:法治其全称是法律的统治。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并以分权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可以把法治国看作是按法律原则建立起的国家。 8、民主:民主就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人民全体的多数,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 9、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经验主义者以人的感觉所表现出来的快乐作为基本出发点,而精神的安宁则是在此之上的更高的衡量指标。 10、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假定人们是在原初的状态下,通过相互订立契约而确立基本政治和制定法律规则。从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理论中,他们都把社会政治体制看作是原初人们协议的产物。 11、现代西方政治思潮的特征有哪些:1、研究主题和基本价值观不断深化。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基本概念在延续传统的基础上有了前所未有的含义。这些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早在17、18世纪已被人们作为一种革命的思想武器,为推翻封建秩序而奋斗,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变迁,这些研究主题不断更新和深化。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尤其是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对建立在理性与科学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结构进行了反思与批判。2、思潮流派纷呈。各种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具体主张呈现多样化态势。在二战后,世界两级对抗的格局中,除少数国家少数政党长期追随美苏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党开始认识到有必要寻找自己的发展道路,政治思潮开始呈现出相互融合和趋中的走势。3、政治思潮流派和学科间不断渗透与交融。这体现在多种层次上。一是西方各国政坛上的各党派之间政纲和政策的相互碰撞。 二是政治问题地区化与国际化。三是政治学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临近学科的相互影响,出现了政治心理学、决策论、政治沟通等学科门类。4、在政治学研究方法上的不断探求。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西方政治思想史人物

1西方政治思想史著名人物 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复习,重要人物一定要总结出来,还有他们的学术著作,比如今年就考到了博丹的《共和六书》!!! 一、名词解释: 1.波利比阿(前201一120年)希腊化时期的史学家,政治思想家。 主要思想: 1.政体循环论,认为历史上的政体是一个周而复始的更替过程; 2.混合政体论,认为混合政体就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因素而形成 3.主张:罗马国家应该通过执政官、元老院以及平民三种权力相互牵制,以保证政治上的持续与稳定。 主要著作:《历史》 2.格老秀斯:1583-1645,17世纪,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近代自然法理论创始人、近代国际法学奠基人,开创“论证体系”时代,是主权学说的发展者。 主要思想: 第一次把国际关系问题引入政治学说,把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改变了古罗马以个人权利和契约为基础的万民法概念,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提出了自然法学说,国家和主权学说,政治学方法论,否定人民主权原则。主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3.《乌托邦》 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英国人莫尔的著作。全名《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集有理又有趣的金书》。乌托邦,即实行财产公有,共同劳动的力量社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生产,家庭是基本经济单位,农业劳动实行义务制,公民有大量的业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学习或艺术活动,人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实行政治民主制度,最高首脑是一位哲学王,城市权力在人民大会手中,法律极为简单明了,公民人人精通。此书深刻的批判当时的专制君主、封建贵族

和教会僧侣,指出国家无非是在为一伙私人利益谋划,法律不过是把富人的阴谋规定成大家必须遵守的东西。(这个已经考过了,不知道会不会重新再考) 4.《上帝之城》 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的著作。在神学的框架内阐述了一整套政治哲学,从理论上总结了基督教政治价值观。奥古斯丁以《圣经》为基本依据,从神学的角度研究国家,从上帝与人的关系中来考察人,考察国家和政治问题。借助于他的声望,这套政治哲学在整个中世纪对于人们的政治观念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5.《论美国的民主》 是托克维尔的代表作。全书分六大部分,上卷的两个部分分别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分析美国的民主现状,下卷的四个部分阐述了作者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社会学的思想。 6.《论法的精神》 是孟德斯鸠于1784年写成的学术巨著,他在书中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原则,指出法与各种事物综合就是“法的精神”表达了孟德斯鸠对影响改制和法律性质的规律性的理解。这部著作奠定了他在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直接影响了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波及到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7.斯宾诺莎 17世纪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伦理学说对近代西方思想有重要影响。 主要思想: 他最早提出思想自由、无神论,系统阐释自然权利,他用演绎推理的方法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和政体主张。 主要著作:《神学政治论》、《伦理学》、重释《圣经》、无神论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现代西方政治思潮论文

当代西方政治思潮期末考核论文 浅谈哈耶克的保守自由主义 姓名: 赵思怡 学号: 201013010249 班级:思想政治教育二班

浅谈哈耶克的保守自由主义 摘要:在20世纪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最激烈的争论事围绕着自由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的争论。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的捍卫者,保守自由主义是自由市场经济的捍卫者,保守自由主义者为了捍卫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哈耶克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站在捍卫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对计划经济下的社会方方面面给予了全面的剖析和论证。 关键字:保守自由主义自发秩序自由 一,哈耶克作为保守自由主义的最大代表,对自发秩序的阐述 首先,我们应该先了解什么是保守自由主义?保守自由主义(Conservative liberalism)是自由主义的变体之一,结合自由价值、政策与保守主义立场。主要是指一种政治态度,其基本的特点是尊重历史传统,维护社会现状,反对激进的变革,守旧,甚至主张历史倒退。一直以来,保守主义都是对自由主义的回应,其立场随着自由主义的变化而变化。保守自由主义政党结合了自由主义政策与在社会、道德议题上较为传统的立场。他们普遍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支持者,且常定义自身为法治政党。20世纪70年代初,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所倡导的政府干预和福利国家政策遭遇空前危机,各种弊端日益显现。以保守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为首的保守派在与新自由主义的论争中开始占据上风,哈耶克通过“自发秩序”来证明自由市场的内在合理性。在他看来,要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就应该尽力维护和利用自生自发的秩序,警惕刻意设计的人造秩序对文明的破坏。他将秩序定义为“一种事务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相互间如此相关,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空间或时间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有充分的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然后他将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划分为自生自发的“自发秩序”和刻意设计的“人造秩序”,前者是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所保持的并非他们有意建构的一种行动的状态,是自由市场的真正根基和灵魂,而后者则是人为想象和建构的结果。适度的、符合法治形式的政府活动是允许的,但福利国家与计划经济却是一条指向极权和奴役的道路。而且,“大凡认为一切有效用的制度都产生于深思熟虑的设计的人,几乎必然是自由之敌”。哈耶克坚持反对那种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整体设计和建构的做法是理性的“致命的自负”。由此他推出,有助于自发秩序生成和运转的条件是:自由、一般规则和竞争。 尽管社会中存在着诸如农场、工厂、公司、各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等人为的组织,但整个社会的的秩序则不能是人为的。理性主义构建的秩序必然是低效率的,破坏个人自由的,最终毁灭人类的文明。要想真正有效的利用理性,必须认识到理性的限度,“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应为正是由于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只有在这种每个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自发秩序中,分散在每个人头脑中的知识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进而促进人类知识和福利的增长。而且,秩序的进化最主要的是规则的自发进化,这种进化类似于人类的进化,不是出自本能,也与共同目标或利他精神没有关系,而是源于本能与理性之间的传统,学习和模仿的一种调节个人决策的、为个人追求自己目标规定自由空间的一般性规则。 二,哈耶克对自由的阐述 1、“自由”什么。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自由充分的定义,”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当然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

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

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 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 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 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1112947599.html,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作者:蔡馨逸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 【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 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 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代理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

西方政治思想习题[1]

西方政治思想史习题 一、判断对错(在题后括号内打上√或×,错的在题目上直接改正。每题5分,共30分)。 1、(柏拉图的著作)与《政治家》和《理想国》相比,《法律篇》的最大 变化是承认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2、柏拉图的《政治学》一书,第一次创立了独立的政治学体系,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 3、西方政治思想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然政治观时期、神学政治观时期和权力政治观时期。() 4、波里比阿提出混合整体论,并且最早主张分权与制衡。() 5、西塞罗的《国家篇》提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突破了古希腊“城邦”概念的狭隘界限。() 6、中世纪西欧形成独特的王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力体系。在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中,教权派的政治思想占居上风。“两剑论”,是这一思想的代表之一。() 二、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40分)。 1、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就是适应一定时代需要,反映一定社会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政治理想、政治态度和政治要求,为其设计夺取、建立和维护政治统治的方案和为实现其统治出谋献策。政治思想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国家政权问题,因此如何认识国家、组织国家、管理(治理)国家是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它集中表现为各种政治观点、政治主张和政治学说。 2、神学政治观: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统治在政治上的表现是神学政治观。神学政治观维护封建统治,提高和巩固教会的地位。神学政治观以《圣经》为信仰的绝对权威,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以爱“上帝”作为人们首要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主张王权神授,教权高于王权。神学政治观改变了古代观察政治问题的立足点,改变了古代的道德伦理观念。 3、阿奎那:托马斯.阿奎那是西欧封建社会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和信仰和理性的矛盾,论证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教权高于俗权的合理性,国家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特征和分类的

中西方哲学思想比较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20 学年第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中西方哲学思想比较改卷教师: 学号:106050110 姓名:孙敏得分: 题目一:中西方哲学比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可能性阐述 对于哲学来说, 人的生命本性以及文化传统是全部哲学的基本根据或主要前提。人的生命本性是哲学永恒的主题, 是所有哲学都要 关注的核心问题。然而, 哲学并不是以同样的面孔和眼光面对人的生命本性, 恰恰相 反, 人们总是通过不同的哲学问题、解释原则、思维方式、思想体系和价值取向来把握 自己的生命本性。这些“个性化”的哲学内容, 是构成某一哲学传统最为主要的因素, 从而也就形成了各种哲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本性是中西方哲学所研究的共同方向,而各自的有一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所以中西方哲学存在比较的共同话题,又存在观点的差异性,因此,中西方哲学存在比较的可能性。按照这个道理去感悟和理解“中西哲学”, 就有更大的可能去把握这两种哲学的性质、特点和“长短”: 西方人“惊异于世界”与中国人“注重于生命”的哲学问题;西方人为世界秩序立法之“理”与中国人为自己安身立命之“道”的价值取向; 西方人追寻“终极本体”与中国人讲求“天人合一”的思想原则; 西方人善于逻辑分析与中国人长于直觉体悟的思维方式; 西方人“爱智”与中国人“修心”的哲学理念; 西方人概念明晰与中国人话语隐喻的哲学表达方式; “中西哲学”这六方面不同的性质与特点集中地体现了“中西哲学”各自的传统, 是我们应该加以比较研究的主要内容, 各种具体内容尽可归结于其中。 当我们对以上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时, 不仅要注意“中西哲学”不同的性质与特点, 更要注重这两种哲学由于性质与特点的差异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与价值、优长与缺陷, 特 别是对中国人和西方人的生活、生命和命运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二)必要性阐述 中西方哲学比较的研究日益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并逐渐从专门性到普遍性转变,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互为关联的事实:中国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独特的哲学精 神;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 当代中国的发展处于以西方文 化与文明为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中。有鉴于此, 当代中国人要想保持自我, 真正地理 解马克思主义哲学,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掌握自己的命运, 就不能不去比较研究中国 与西方的文化、文明, 特别是彼此的哲学。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从近代原来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中西方哲学比较的研究,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中国人和西方人对彼此的哲学都有过一些了解,但就中国人而言, 只是到了19 世纪中叶才真正开始比较彼此的哲学。因为在此以前,中国和西方的两种文明、两种文化、以至于两种哲学, 就总体而言是各自独立地存在和发展的。是什么事情或者是什么原因促使中国人在19 世纪中叶开始去比较“中西哲学”的呢? 这并不直接是哲学本身的问题, 其中根本的原因是根源于中国人生存的危机和命运的不幸。那时, 中国遭受西方列强的攻击, 在政治、经济、尤其是军事上暴露出致命的弱点, 致使中华民族在内外交困中陷入深重的生存危机与不幸命运。正是这种生存与命运的压力, 促使中国人去审视中国与西方, 在比较中研究西方与自己。 另外从整个人类自我发展和认识的角度上来说,这是一个蕴涵“生命性前提”的问题。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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