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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7]95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93号令)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07〕79号),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运作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和方式

(一)市及区县承办参保企业生育保险业务范围不变。

(二)区县生育保险调剂金按市下达给区县生育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的20%提取,于每季末上解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进入全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

(三)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并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先由本区县生育保险滚存结合基金弥补;滚存结余基金不足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在本区县上解调剂金范围内弥补;上解调剂金仍不足以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全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调剂。

(四)未完成征缴计划指标或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出现基金缺口的,由区县自行筹资解决。

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报

(一)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登记缴费按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业务流程办理。

(二)企业为职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3、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生育并发症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5、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女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7、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支付

(一)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2、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三)符合上款规定条件且出现生育并发症的,其医疗费用还可以按5000

元限额据实报销,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15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8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2000元。

(五)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后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女职工在缴费期间已经妊娠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执行。

(六)实施剖宫产手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指征,无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由女职工承担剖宫产与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差价部分。

(七)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在其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承担。企业按规定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支。

(八)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育津贴。

(九)生育保险待遇实行集中发放。生育津贴在每月下旬分次划拨到职工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生育医疗费随第一次生育津贴发放。

四、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须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应预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急症病人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节假日顺延。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其他疾病的费用;

2、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费用;

3、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待遇。

(三)生育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四)因生育导致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待遇。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201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

201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湖南名单列表 2014-9-13 11:34:29 来源:农世界网作者:农民日报点击:755 湖南农业合作社名单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联社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常德市穗丰优质稻农民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安仁县彭源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衡阳市蒸湘区国瑞种养专业合作社祁东县富塘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湖南农业合作社名单 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联社 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常德市穗丰优质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 安仁县彭源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衡阳市蒸湘区国瑞种养专业合作社 祁东县富塘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阳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醴陵市阳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岳阳市惠众粮油农民专业合作社 岳阳市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 华容县铭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 益阳市资阳区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邵阳县金土地高粱专业合作社 新晃侗藏红米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溆浦县宏鹤优质杂交水稻专业合作社 邵东县团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益阳市金雁子水稻种植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

湘乡市富农养蚕专业合作社 湘潭县信达种桑养蚕专业合作社 浏阳市聚康茶油专业合作社 常德市鼎城区长岭油茶专业合作社 湖南锦绣千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省银木塘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炎陵县东风乡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绥宁县宝顶山生态香米生产专业合作社湘潭县德诚油沙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长沙县宇田蔬菜专业合作社 浏阳市家常蔬菜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浏阳市新期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汉寿远桂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郴州市大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桂阳县康富蔬菜专业合作社 临湘市江顺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 湖南省沅江市乐园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桃江县良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涟源市桥头河种植专业合作社 龙山县绿康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韶山市长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宁远县鑫农淮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服务工作实际,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2.补贴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存放费(五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4)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 3.补贴标准 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980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贴项目,丰富惠民形式。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选择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201011部门意见)

广元市农业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司法局 广元市财政局 文件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元监管分局 广农发〔2010〕119号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各县区农业局、发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各县监管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省农业厅等十一厅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川农业〔2009〕196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到2010年6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34家,数量快速增长,水平不断提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有待增强,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近几年来,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证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有效措

国家示范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6年国家示范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任务:加强合作社宣传提高合作社知名度 增加合作社社员收入 项目单位:**市**镇**花草木专业合作社 通讯地址:**市**镇**村2号 邮政编码:212443 联系人:** 主管部门(单位):**市农业委员会 通讯地址:**市 邮政编码:212400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填制日期:2016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一、2016年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背景 1、项目单位介绍 **村自2000种植草坪苗木以来,2015年,**花草木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值达1.5亿元,人均年收入达28800元。 **花草木专业合作社采用统、分结合的经营形式,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一部分农户通过流转土地规模化种植为辅,形成了“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良性发展模式。2006年,合作社被评为“镇江市

‘四有’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被评为省级优秀示范社;2014年被列入全省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库并于同年升格为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16年,荣获“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荣誉。 2、项目提出的依据 合作社项目建设是促进**村花草木种植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网络信息时代的急速来临,合作社面临的市场也日益复杂,生存、发展压力重重。面对竞争,合作社都已经认识到,对外宣传已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宣传作为一种沟通合作社与社会、买方与卖方的桥梁,在现代市场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已显而易见。可以说,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与宣传密切相关,因为,有效的宣传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促进的生产销售并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如今,日新月异的现代宣传方式为我们宣传合作社产品、提高合作社知名度提供了崭新的机遇和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1、经济效益 本项目预计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相较2015年,可以宣传**花草木合作社及其草坪苗木,并增加消费花草木专业合作社草坪销售收入达200万方,花木销售收入达450万元。预计利润增长90万元,参与项目的合作社社员、农户增收2820万元。100%达到预计效果。 2、社会效益 项目建成后,请农业专家来合作社对农民经纪人进行培训,带领经纪人到先进发达区域考察学习,有利于经纪人对市场的需求的时刻

生活委员岗位职责

生活委员岗位职责 1、生活委员工作职责 在人力一班这个班集体中,在各位同学和老师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很认真负责的在生活委员这个班委职位上位老师和同学服务,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既然作为一名班委,那么就必须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一)对于生活委员这一班委职位,主要工作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管理班费的开支状况 1、班费开支合理化,努力使每一分班费都能够发挥自身最大的效用; 2、做好每一次班费的开支记录,使其有根有据,条理化,明细化。 二、负责各个宿舍安全卫生检查 1、同班长、安全委员等其他班委制定合理有效的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制度,确定每一项的评定标准,各个负责检查人员; 2、两周内定期不定期对各个宿舍进行检查; 3、配合其他班委做好安全预防与宣传、卫生保持和紧急事件处理等工作。 三、了解同学们在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面掌握同学们的生活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配合其他班委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加强各班委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使班级信息畅通,建立信息流畅制度 (二)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认真总结了自己在生活委员这一职位上的工作经验与不足,认为自己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在宿舍卫生与安全检查方面,要明确各项的评定标准,使其条理化、可量化。 二、加强各班委之间、班委与同学之间的合作、协调能力以及信息流畅制度的建设。 三、及时、全面的掌握同学们在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使其能够及时得以解决。

四、合理有效的利用班费资源,使其物尽其用。 生活委员马永威 2、生活委员工作职责 一、尽责管理本班财务,做到账目分明,出入得当。 二、反映并解决同学处理本班生活中的问题。 三、积极深入地了解同学们的生活情况,关注困难同学并及时上报给辅导员和班主任。 四、积极配合学校、学院督查机构对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等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 五、努力做好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六、积极展开活动,活跃班级气氛,丰富同学们的大学生活。 七、经常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及学校的集体活动,塑造班级良好的形象。 八、协助其他班委和团支部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为各项活动做好组织和后勤保障。 九、经常与其他班级生活委员沟通,学习交流经验,搞好班级活动,激发同学们生活的热情。 十、对寝室卫生好,对集体热心的个人或集体,给以适当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3、生活委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和积极宣传国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督促和协助企业行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参与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协同企业行政制订改进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对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官僚主义者要严肃追查责任,并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发动职工开展互助互济,做好职工困难补助与扶贫工作。 五、积极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的工作。 六、督促协助行政有关部门,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目录 一、适用范围(1-5)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17)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8-24) (三)经济性裁员(25)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26-35)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6-43)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44-50) (七)集体合同(51-52) 三、工资 (一)最低工资(53-59)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0-62)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63-64)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65-69) (二)延长工作时间(70-71) (三)休假(72) 五、社会保险(73-81) 六、劳动争议(82-90) 七、法律责任(91-92) 八、适用法律(9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民政部关于2017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情

民政部关于2017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8.02.23 【实施日期】2018.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2017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情况的报告 2017年,民政部继续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任务措施分工方案,扎实开展工作,民政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9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督察要求,民政部报送了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改革举措情况的报告(民函〔2017〕235号)。按照《实施纲要》关于报告年度进展情况的要求,现将民政部2017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一)深化民政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缩短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时限,除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注销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因情况复杂等特殊原因,仍需在法定审批时限内进行审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均已实现当场申请、当场办结、当场出证。对所登记的涉外社会组织,除社会组织成立、注销、名称变更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住所、资金等变更登记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二)试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92号),继续开展国务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编制完成《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专项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发布办事指南和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进一步推进相关权责事项规范透明运行。 (三)加强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合多部门起草慈善捐赠、婚姻登记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建设,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188号)。组织建设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17〕252号)。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经使用系统开展志愿者实名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发布《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1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7〕624号),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梳理完善我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的信息资源数据项,并在该平台发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和变更登记信息2000余条。加强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信息共享查询事宜达成意向。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项目(民政部建设部分)、“慈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县农业局: ****蔬菜专业合作社是**乡从事辣椒生产经营的44名自然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XX年9月19日发起设立,10月29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现有成员54名,成员股金11700.00元;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同时,**独特的自然条件被国家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所生产的辣椒也被国家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拥有“**红辣椒”的管理使用权。 蔬菜合作社的成立,强有力地推动了**乡蔬菜产业的大发展。去冬以来,全乡种植优质大蒜2350亩,榨菜3100亩,创产值380万元,人平增收200元以上,今春,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全乡种植**乡辣椒5300亩。青皮冬瓜1020亩,创产值800多万元,这真正体现了合作社以“服务成员,带动非成员,谋求共同利益”的宗旨,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明显的示范作用。 合作社主要从事辣椒、冬瓜、大蒜、榨菜等蔬菜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与市场营销大户和加工企业签定订单生产合同并组织生产销售,探索并走出了“订单+合作社+农户”的长效发展机制。一年来,

签定订单6份,销售蔬菜0.7万吨,销售纯收入5.8万元,提取“两金”2.32万元,分配红利1.1万元。XX年9月下旬,合作社与郫县两家豆瓣厂成功签定“XX年辣椒产销合同”2千万公斤,并引进优质辣椒种子20公斤。这为当地XX年辣椒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保证,也将辐射到以**为中心的周边乡镇,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和辣椒产业的快速发展。 总之,****蔬菜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合法,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成员管理严谨,民主管理落实,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较强,能较好发挥合作社助农增收积极作用,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最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大发展,符合XX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和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站部门职责岗位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站部门职责 1、了解国家、省、市劳动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法规,掌握集团公司劳动保障方面的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 2、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 3、负责集团公司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体系的建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4、负责开展对各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5、负责开展针对各单位劳动用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员工培训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6、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建立反馈机制; 7、负责劳资纠纷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8、负责对口协调省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编制并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报告; 10、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1、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案情讨论,组织参与重大、疑难、突发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处理; 3、负责立案登记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结案登记表等审核项目的签审; 4、对监察员提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5、负责监察员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 6、组织召开部门内部会议,布置任务,研究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7、组织针对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的监察工作; 8、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岗位责任目标,下达各项任务指标,督查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9、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下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

关于下达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 资金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发)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服中心、财政局: 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申报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资金奖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资金、规模投入,突出重点、扶大扶强,示范引领、整体提升”的要求,选择部分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覆盖区域广、生产经营好、规范管理优的合作社,通过资金奖励,引导推动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其经营规模和服务领域明显扩大,市场竞争和价格谈判能力明显增强,民主管理和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成员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对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形成一批“产业有特色、服务有手段、增收有能力、社会有影响”的合作社示范社群体。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申请奖励的农民合作社应是在本县区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合作社目录内并达到以下要求的农民合作社(同一项目

奖补、贴息,已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申请扶持的不得申报)。 (一)重点示范社 、20XX年月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数量较多(成员数量以登记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其中:种植业不少于户(以登记机关备案的成员数量为准),其它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户不少于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齐全,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以上。 、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达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商品标示、统一农产品销售、统一病虫害防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重点示范社年年产值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其它类型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生活劳动部工作总结

生活劳动部工作总结 篇一:生活劳动部学期总结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团总支学生会生活劳动部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月三十日 生活劳动部学期总结 短短的一个学期即将临近期末,大家都全身心投入了复习阶段,我们部门的活动也基本结束。自我们院学生会组建以来,我们生活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感谢院系领导对我系生活劳动部工作的支持。在上层建筑的大力扶持之下,我系本学年度的工作才得以取得各种优异的成绩。我系生活劳动部服从上级指示,在一学年里多次协助院生活劳动部,以及系学生会其他部门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工作。丰富了经历,并提高了工作水平。 时间如流水飞逝,匆匆忙忙的工作生活已经结束,生活劳动部的工作也即将画上完美的句号,现在,我代表生活

劳动部向大家报告一下生活劳动部在XX年的具体工作: 一、具体工作开展 1.开学初的迎新工作,我们和其他部门一起努力工作,让大一的新生感觉来到了一个温馨的家。 2.部门重组以后我们的第一件是就是将原来的基本工作开展起来,各项卫生检查都在我们的督促下有序的进行着。并且,我们将我部成员分为三组,各组成员负责各自的区域,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也使得我部的工作有序的进行着。 3.常规性工作 即每周一的大扫除和晚上的勤工俭学,我们部门都有条、有规划的进行着。并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坏境。 4.这个学期我们学校新图书馆开馆,开馆前天学校组织了一次彻底的大扫除,这 次大扫除中大部分班级都很支持我们部门的工作,积极的配合着我们部门成员的工作。同时,我部门成员也在努力的工作着,不放过每一个地方,坚持把这次大扫除搞好,顺利完成任务。 4.其他协助性的工作 回想一年来学生会的工作,我们取得过优秀的成绩,这些成果离不开生活部每个成员的辛勤付出;同时我们也遇到过很多的困难,面对困难,我们并没有放弃,而是同心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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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举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带头人

关于年举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带头人 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经管(合作)处(局、站、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乡镇企业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年中央号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合作社整体实力、提升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批准,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委托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共举办六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带头人培训班。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六期培训班的培训对象、时间、地点详见附件。 二、培训内容 “以规范建设促发展、打造品牌增效益”为主线,围绕中央号文件,将培训内容聚焦四大板块:政策方面,就合作社的相关政策与发展形势进行解读;管理方面,就合作社规范运行要点、财务管理、合作社融资等主题进行讲解;行业方面,结合各班培训对象产业特点讲解相关技术与市场行情;营销方面,重点设置合作社农产品品牌构建与维护、产

销对接的渠道与创新等内容。培训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案、专题研讨和现场教案等方式开展。 月日,举办第一期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研修班,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经管(合作)处(站、办)长(主任)或分管农民合作社工作的负责同志带队参加。 三、培训费用 学员培训费和培训期间食宿费由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承担,往返交通费学员自理。 四、报名办法 请各省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要求统一组织报名,完整填写《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于开班前天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至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雪宾周忠丽 联系电话:(兼传真) 报名邮箱: 附件:. 年培训计划 . 第一期名额分配表 . 第一期培训班报名表 . 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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