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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初探

航空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初探
航空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初探

中图分类号:DF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09)02—0056—04

航空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初探

张超汉[1]

【摘 要】21世纪国际航空运输已成为各国人员和货物流动的主要方式,一旦发生航空事故常常伴随着机毁人亡的灾难性后果。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和托运人

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和救济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之

一。本文主要对航空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的方法和公约的立法

方面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航空私法 弱者保护 人文关怀 实质公平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2]一项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一种秩序和制定一种公平的法律构架。作为统一规范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调整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及解决航空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航空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考量

上世纪初国际航空运输刚刚兴起,为了规制航空运输活动,1929年航空法专家国际委员会(CITEJA)于法国巴黎制定了第一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制定时的指导思想在于保护幼弱的航空企业,使之免遭航空运输固有风险巨额赔偿的潜在伤害的打击。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推定过失责任和限额责任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保护航空企业免遭意外事故濒临破产而胎死腹中,国际社会对承运人在国家政策上予以倾斜性照顾与偏袒。荷兰著名航空法学者德里昂(H.Drion)教授就为当时限制承运人责任的必要性提出了八点理由。[3]很显然,公约在制定当时是有利于承运人一方的。

然而,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制定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出炉,已逾70年,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此时再一味地为了保护航空业的发展而不顾旅客的利益,就有偏颇与不公之嫌。二战后,以1955年的《华沙—海牙议定书》为标志各国纷纷对《华沙公约》规定的较低的赔偿额表示不满,国际社会自上世纪后半叶以来开始了对《华沙公约》的相继修订,产生了一系列的公约、议定书,即所谓华沙体系。[4]其每次修订都围绕着旅客和托运人这一弱势群体可获得多大的赔偿金额与航空企业

[1] 张超汉: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3] H.Dri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Martinus Nijhoff, Hague, 1954,P:100.

[4] 以华沙公约为中心的华沙体系包括以下8个法律文件: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海牙《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承担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71年《经海牙议定书修订华沙公约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修订华沙公约的1975年的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如何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多寡之间展开了长期的较量与抗衡。从华沙体系的演进可以看出,在责任基础、责任限额等方面已明显从对承运人的保护转向了对旅客利益的保护,对旅客利益给予了偏移性保护。这一转变是有客观必然的、历史的、经济的原由:第一,科学技术和航空科技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航空运输的安全系数。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航空运输已迅速发展成为一项普遍的、大众的运输方式,不论从技术安全还是从运营机制上考虑都已趋于完善和成熟。第二,航空公司可通过成熟的事故赔偿保险机制来减轻和分散负担。第三,各国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水平已今非昔比,人们对有限的赔偿额早已心怀不满。第四,美国侵权法中“事故费用均摊”理论和美国国内流行的“顾客至上”的消费者主义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5]第五,二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重新认识人的自身价值的人文主义思潮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主导,对人自身价值的关注和重新评估人的量化价值的呼声此起彼伏。

二、航空领域弱者利益的保护方法

通常而言,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方法有:公共秩序规则、强制性规则的直接适用,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增加法律适用规范连接点的数量。[6]航空国际私法作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领域,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亦有特殊方法——强制性、排他性规则的适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束。这一方法在华沙体系现代化和一体化的成果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和明显。

强制性规则(Mandatory rules),也即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则。它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不管当事人是否选择它,或者是否选择了其他法律,都应予以适用。这类规范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直接适用,从而达到保护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目的。晚近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基本上都承认强制规则的优越地位和优先适用性。华沙体系文件和《蒙特利尔公约》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统一实体规则,排除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和达成私下协议来规避公约规则的选择权,制定了大量的强制性、排他性规则,以实现公约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一体性和完整性。这样可以迅速有效地解决运输纠纷,较少法律冲突,使航空运输事故受害人索赔的可靠性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地保护了弱者的利益。

为了确保公约的统一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第49条明确规定了强制适用性条款。该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7]除此还要求承运人进行强制保险。[8]《蒙特利尔公约》为了避免承运人试图通过合同条款或者类似其他的约定来免除或减轻自身基于公约而产生的责任,第26条又规定了:“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9] 1955年《海牙议定书》第24条和《蒙特利尔公约》第29也规定了相同的排他性适用规则,以防止当事人通过运输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可见,《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这一系列强制性、排他性条款及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目的就是防止当事人规避公约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航空私法公约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体现

二战以后,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航空运输业已发展和壮大起来,各国经济结构和生活水平都

[5] 赵维田:《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范围》,《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第131—132页。

[6] 许军珂:《论国际私法对弱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法学杂志》2003年第7期,第18、19页。

[7] 1955年《海牙议定书》第32条亦有相似的规定。

[8]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0条。

[9] 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第31条第1款规定相同。

有不同程度地提高,在航空私法领域,保护承运人的指导思想和各项规则已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基础。现代航空立法更加关注的是对旅客和托运人权利的保护,这促使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的立法必须打破传统的桎梏,以适应现代世界航空的发展形势,对旧有的责任制度进行修订和重新调整,给予旅客和托运人更为充分地保护。[10]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华沙体制的发展来看,有了加重承运人责任和扩大对旅客和托运人保护的明显迹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在责任限额上,《华沙公约》历次修订都把限额的修订放在了首要的位置,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受害人的保护。以每位旅客的责任限额为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为8300美元,1955年《海牙议定书》提高到16600美元,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又进一步提高到10万美元,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双梯度责任下,在第二梯度内,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可免责的情形,则很可能承担无限责任。事实上,美国、日本、波兰及一些欧洲国家国内法中已规定了较高的甚至无限额的责任。

第二,在责任性质上,已呈现出由主观责任向客观责任的发展态势,从责任构成上使承运人趋于承担严格的责任。通过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从而相应地为航空运输使用人(旅客和托运人)的赔偿请求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三,在管辖权上,《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规定的四种管辖权基础之上又增加了第五管辖权(第33条第1款、第2款),即可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地国的法院起诉。这样,无形之中就为旅客诉讼带来了极大便利,减少诉讼费用,切实保护了其根本权益。

第四,在免责事由上,《华沙公约》经过多次修订,承运人的免责情况已受到很大的限制。例如,在《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下,对承运人规定了三项免责事由,《海牙议定书》减至二项,而在《蒙特利尔公约》的严格责任制下对承运人只保留了一项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的限制,实际上是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强化了对航空运输使用人的保护。

第五,在限额的复审机制上,鉴于华沙体系文件规定的固定赔偿额的弊端,《蒙特利尔公约》于是规定了每5年对责任限额进行一次复审,并根据复审的结果对限额进行修订,使赔偿金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时合理地维护了旅客的切身利益。

第六,在赔偿额的支付上,《蒙特利尔公约》创造性地引入了先行付款制度,这样就可使受害者在发生重大航空事故时,可在第一时间内获得经济补偿,以应其眼前迫切的经济需求,给予受害者以真正的人文关怀与照顾。

四、我国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发展趋势

我国在航空运输责任的立法上,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上。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官方和民间立法已明显体现出对弱者的保护。

第一,在合同法律适用上,我国于2000年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01条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也是美国自《冲突法(第二次)重述》以来在合同领域被各国广泛接受的法律选择方法之一。合同当事人可根据涉外合同关系的具体特征来选择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者合同,依《示范法》第101条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87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很显然,《示范法》和2002年《民法草案》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消费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可适用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的法律。通常而言,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是由各航空公司和不同的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由于航空公司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事实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上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对保护其利益是再好不过的。

第二,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上,我国立法对弱者的保护尤为突出。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10] 王 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8—99页。

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示范法》第112条对侵权行为地法又进一步补充:“……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法律。”2002年《民法草案》第78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的法律适用原

则在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上也同样适用。同时,《示范法》第115条又规定了与原民商事关系有关的侵权行为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原来存在某一民商事关系的,如果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也可适用该法律。也即只有在适用原有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对受害人更为有利时,才适用这种法律,以保护受害一方即弱方的利益。

第三,在航空事故损害行为的定性(识别)上,实践中常常出现违约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想象。即一旦发生航空事故使航空运输旅客或托运人遭受损失时,当事人可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也可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而到底按照哪一种行为起诉,则航空运输的受害方可基于可获得利益的多少来自行选择。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就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受害人可以选择这两种请求权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索赔,但是,以不同的请求权索赔,其结果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及诉讼管辖等方面都存在差别,[11]其中,对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有实质性影响的是责任的范围。通常而言,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只包括财产损失,而侵权责任则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甚至包括精神损失在内。所以在实践当中,当事人会易于选择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这样可使航空事故受害人获得更大的赔偿额。反之,如果将其定性为违约行为可获得的赔偿额大于侵权行为获得的赔偿额,从保护航空事故弱者的利益考虑,也不妨碍当事人选择违约行为进行索赔。

第四,在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上,我国于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此规定将1993年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虽然这一限额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该公约签署当日,约合人民币112万元)有一定的差距,但至少可说明我国已即时加强了对航空旅客切身利益的保护。

综上分析,当发生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时,国际社会包括我国在内,已通过国际立法对受害弱者以强制方法予以了保护,已呈现出一种对消费弱者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这不仅使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实质性公平,也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国际社会加强了对航空领域弱者的人文关怀与尊重。

(责任编辑:木 子)【Abstract】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has become a major means for people to travel and for goods

to be delivered worldwide in the 21st century. However, once an air accident happens, it will cause catastrophic destruction. Naturally,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or passengers and consignors, the vulnerable group, becomes victims’ focus of concern and one of the major issu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arties in terms of necessity, protection methods and th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convention.

【Keywords】private air law;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arties; humanistic concerns; material equity

[11]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5—628页。

保护弱者是社会的退步辩稿

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一辩稿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及在座的各位,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们要讨论保护弱者究竟是不是社会倒退。 现代汉语词典上对保护的定义是指尽力照顾,使权益不受损害.而需要区别的是帮助的定义是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 为避免对方辩友误解,我方提出以下申明:保护≠帮助 我方判断此辩题成立的标准是:保护弱者是否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阻碍作用. 当今社会生产力一直在提升,社会发展呈现前进的总趋势,但社会总体的进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进步。 我方坚持保护弱者是社会倒退,以下请允许我分条论述: 1、保护弱者是干预自主竞争,阻碍了人类进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 人类同样遵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优胜略汰是物种进步的前提,人类正是在这种竞争中生存下来并成为世界的主导,不断增强社会竞争力,创造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在此说明,并不是让那些无力生存的人自生自灭,而是给予其支援,是帮助而非保护。从生物学角度,违背自然法则的竞争干预必将延缓甚至阻碍人类自身的进化与发展。而从社会经济学角度,保护弱者干预了市场竞争机制必然导致整体更大的不公平,使得生产力发展由此严重受阻。 2、保护弱者是社会精神文明倒退的体现 保护本身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当被保护者将保护看作是一种轻视和怜悯,常产生抵触情绪。弱者接受保护后,极易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从而更加怠惰懒散,以至于他们不思进取的同时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严重负担。糟糕的是,弱者因保护而造成的竞争力不强,造成了强者在竞争中的紧迫感,使强者不能够完全的发挥出自身潜能去创造物质财富. 哪还有谁会去推动社会发展呢?更严重的是,现实中社会保护措施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处,有些甚至被利用,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倒退。 3、对待弱者,我们要做的不是保护,而是关心与支持。当今社会对待弱者的正确目的在于是弱者变强。我们要做的是关心与尊重,我们要做的不应是保护而是支持弱者,给人鱼不如授之以渔。保护弱者的确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本身没有错,但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已足以让我们清醒。我方并不否认对弱势群体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辩题的讨论,更好地掌握保护与帮助的分寸,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更好地建设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 请允许我再次重申我方观点---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谢谢。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一辩稿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事保护弱者究竟是不是社会的倒退。按现代社会较为通用的意义来讲,“保护”即使其不受伤害,“弱者"即弱势群体,而社会的是否倒退或者进步的评判标准从根本上来说应当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保护弱者涉及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其有利于生产关系更合理的发展,进而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其原因如下:第一,从社会的公平来看,保护弱者可以使弱者获得更多的帮助从而更好地参与竞争。给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舞台,让他们为自己的生存自力更生。这一举措无疑是对竞争机制的补充,我国提倡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因此,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 第二,从社会的稳定性来看,弱者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社会发展的道路上发挥的作用较小,但是他们也是社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他们,让他们在社会中没有立足之处。我们的社会就好比是我们的整个身体,而弱者就是受伤的那只手,毋庸置疑,相对于其他完整的部分而言,它是有缺陷的,但是如若我们只一味的发展其他完好的部分,而忽略这只受伤的手,那么必然会导致整个身体的溃烂。社会是一个整体,厚此薄彼必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那么保护弱者无疑是维护社会稳定中重要的一步,所以,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 第三,如今全世界都在倡导人道主义,人人都知道,要构建和谐社会。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只有社会和谐了才能减少匮乏,安定了才不会垮台,这才造就了中国古代王朝的辉煌业绩。 我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保护弱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能让我们的社会体现出对弱者的重视和关怀,从而营造一个良好而和谐的生活氛围。古往今来,保护弱者一直都是社会的主旋律。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

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述,下面由我来进行反方的开篇陈词。 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保护弱者是不是社会退步”,而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退步。 正方辩友在刚刚的陈词中对一些概念并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所以我们要先明确几个定义: 保护,是指在社会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手段,在由于先天、后天因素造成人类社会群体分层所形成的不公平环境里,通过人为手段营造一种相对公平的环境,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竞争机制相协调的举措,既不是无限而全方位的“施舍”,也不是让弱者站在过高起点,凌驾于公平之上的偏激手段。我们的社会毕竟是理性的社会。 而弱者也分为相对弱者和绝对弱者——绝对弱者指心理或生理上存在缺陷的人,而相对弱者则是指在某个领域中容易受到强势集团压迫的,生存、发展资料不占优势的群体。 注意,此处我们说的弱者不带有任何贬低的含义在内,仅仅是指某些层面上的劣势,是事实的陈述而不存在歧视,我方坚持认为人人在灵魂上都是平等的。 明确了这几个定义,我们便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出,保护弱者其实是在强调社会上的人文关怀,而这不正是人类超越优胜劣汰这种动物法则,趋于人性核心体现吗? 所以,对弱者的保护是人类最根本的自我价值的肯定,一个自我价值体系崩溃的人,不仅不会有任何个人的幸福感,同时他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试问一个不保护弱者的不安定的社会又怎么能与保护弱者的和谐的社会相比较呢? 保护弱者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从社会角度来看,我们应该肯定每个人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是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每个人都会存在弱势的可能、弱势的方面和弱势的时期,在这种角色转化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护他们,为他们维持一种公平公正的环境已度过最初的艰难。 保护弱者促进社会向前发展,我们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使其拥有变为强者的机会,同时限制强者利用其强势地位侵犯弱者,这样的社会生活对于每个人来说才是有希望的,这样的竞争才是富有挑战、充满机遇的,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发展。 因此,对于弱者的保护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更是社会和谐的要求。当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来供人们自己努力改善生活的梯子和一张用来防止人们跌入深渊的安全网,这样的社会才是让人感到幸福的社会啊! 保护弱者是社会从古到今不变的话题,当我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脱离纸面成为现实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就会达到一个最理想的状态!

辩题题库

辩论赛辩题 1、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2、企业用人才为先 企业用人德为先 3、人和自然可以和谐相处 人和自然不能和谐相处 4、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不可以并行 5、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6、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 7、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 8、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 9、劳心者比劳力者对社会更有贡献劳力者比劳心者对社会更有贡献 10、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 11、人的功利色彩增强是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12、文才比口才更重要口才比文才更重要 13、情在理先理在情先 14、实现男女平等主要应该依靠男性或女性的努力 15、在校大学生积累知识更重要在校大学生塑造人格更重要 16、大学教育应不应以市场为导向 17、读大学,长进最大的应该是知识长进最大的应该是人格 18、法治能不能消除腐败 19、纪律会促进、限制个性的发展 20、社会发展主要靠法制社会发展主要靠德制 21、网络爱情是不是真正的爱情 22、文凭能够/不能够代表知识水平 23、烟草业对社会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24、去向哪里比与谁同行更重要与谁同行比去向哪里更重要 25、知难行易知易行难 26、中庸之道应该/不应该提倡 27、相爱容易相处难 相处容易相爱难 28、大学综合排名应不应该提倡 29、央企应该/不应该退出房地产市场 30、究生教育应该以公费/自费为主 31、足球禁赌主要靠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32、报考公务员设定年龄界限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33、中国养老金入市利大于弊/中国养老金入市弊大于利 34、是否应该宽容网络钓鱼行为 35、文化的传承比创新更重要文化的创新比传承更重 36、当今社会应不应该支持裸婚 37、穿越剧是否有利于人们对历史的认知 38、手机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手机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39、大学聘请知名艺人担任教授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40、应当/不应当允许名人免试就读名牌大学 41、对于西部开发应当知识优先/资金优先 42、大众传媒缩小/扩大了公众与真相的距离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四辩稿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对方辩友言辞犀利,滔滔不绝,但我还是发现了几点问题…… 当我们满怀对未来的希望时,你可曾想过,感染了艾滋病的孩子正无助的感受着生命的阴霾;当我们呼吸着新鲜的空气时,你可曾想过,身患重病的少年正因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放弃健康生活的机会;当我们坐在明亮宽敞的教室时,你可曾想过,睁着大眼睛的失学儿童正用黑白分明的眼眸诉说着对知识的渴望。他们需要社会的援手。 千年前,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那如深潭微澜般的智慧深深忧虑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强者弱者之分。而在同一时代的异邦,西塞罗在《国家论》中指出“国家是为了保护弱者,促进共同利益而成立的。”有这两位著名的思想家的一席话,我们认识到,弱者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而造成的,为了保护弱者而产生的国家不是社会的倒退。 不仅如此,从古至今,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过保护弱者,并始终把他当做社会追求。我国正统且流传至今的儒家思想,提出人的道德准则为仁、义、礼、智、信。不论是君主减刑罚,轻徭役,宽厚待民的仁政,亦或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举,均为社会保护弱者的行为。这种以个人恻隐之心与社会高尚责任感为出发点的行为,不仅是自我灵魂的升华,更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卓然成效。在现今各类快餐文化充斥着我们生活之时,也许你还仍在怀念“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的生活;也许你还未曾忘却“兼济天下”的雄心;也许你依旧追寻“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此时,我们需要仁心去涤荡自己的灵魂,需要义举去唤醒,去号召,去加入到保护弱者的行列中。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只有当强者,弱者同时得到社会的照拂,只有更多人用仁心义举去加入到保护弱者的行列中来,我们的社会才会稳定,向前,最终绽放出精神上灿烂的仁义之花。

保护弱者 四辩稿终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一种观点叫,正因为面临灾难人的本能就是求生,所以我们要信奉强者生存。很奇怪的逻辑,面对灾难人不可避免的会有求生的本能,这无可厚非,但这能成为我们倡导这种信仰的理由吗?难道因为人终究会死亡,所以人们现在就应该去死?存在一件事情,不代表我们应该去做这样的事情。 其实对方辩友今天强调要信奉强者生存说是能让更多的人活下去。真的是这样吗? 不是的,对方辩友的强者生存实质上就是放任人的本性,让人回归到原始社会,遵循丛林法则,人们之间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就像美国的暗冬行动一样,每个人都成为潜在的危险,所谓的强者活下去,也成了不大可能的奢望。而往往此时,灾难还未毁灭人类,人类先被自己毁灭。 今天我们讨论在灾难面前到底应该信奉强者生存还是保护弱者,实际上就是在讨论在灾难面前我们到底是要回归到强者生存的自然状态,还是仍要继续坚守我们的道德准则。 人类从远古走到现在,从来没有过一帆风顺。 人类是这么弱小,弱小到漫长岁月里无数人,历经无数苦难,树立的价值观这么容易崩塌,只要一个小小的灾难,我们就恢复到原始的状态,被自己的人性,被自己的本能所支配。你说灾难可不可怕——可怕,它让人类面临生与死的考验,不可怕——人类从漫漫远古走来,经历了不知多少次苦难。如果在每一次面临生与死考验面前,人类的价值观都要崩塌一次,这也未免也太可笑。难道我们的树立的这些价值在生与死面前,什么都算不上吗?难道人类所做的一切,无论是什么,就是为了继续生存下去,就是为了繁衍后代吗?难道我们都在为了活下去而活下去,难道生命里没有高于生命的东西,难道生存是唯一的意义吗? 你说保护弱者这种价值观在面临生与死的考验时,它什么都算不上,只能是拖累。那所有的爱国主义,民族大义,爱情,亲情,友情,在生与死之间又算些什么?毕竟之所以有这些所谓的价值,都是因为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当它与生存矛盾的时候,我们是不是都应该把他们抛掉?因为这些在灾难面前,其实都是道德的高标。在现代社会中,如此安稳的环境中,真正能为了这些大义而舍生忘死的也没有几个吧!那么其实这些价值和保护弱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但是为什么我们不愿意这样做呢?因为我们不是禽兽,我们历经无数苦难才最终摆脱了自然地兽性,我们自己能决定我们的生与死,而不是被自己的欲望和本能支配。因为我们坚信除了活下去之外,人类还有更高的追求,人类面对灾难会有更高的姿态,人类是高贵的,高贵到求生的本能也不能支配人类。即使面临生与死的考验,人类也有要守护的价值,哪怕是飞蛾扑火。 如果今天面临灾难的是我们,而面对身旁极有可能失去生命的小女孩,我没有伸出援助之手,那么我觉得即使我活了下去,那么我也失去了我继续活下去的意义。 以上

2017年最热门辩论赛辩题_演讲稿

2017年最热门辩论赛辩题 正方/反方 企业用人才为先/企业用人德为先 人和自然可以和谐相处/人和自然不能和谐相处 高校产业化利大于弊/高校产业化弊大于利 网络经济是泡沫经济/网络经济不是泡沫经济 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 便利器具便利/便利器具不便利 发掘人才需要考试/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 民族技艺应该保密/民族技艺不应该保密 理想人才以仁为主/理想人才以智为主 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弊大于利 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 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 个性需要刻意追求/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 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利大于弊/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 留学归国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留学归国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 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 1 / 4

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弊大于利/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利大于弊 相处容易相爱难/相爱容易相处难 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弊大于利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能力/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 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 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 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 避免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避免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 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 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人祸比天灾更可怕 相爱容易相处难/相处容易相爱难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远亲 新闻自由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新闻自由不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 全球化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全球化不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性教育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不应列为中学课程 性教育是科学教育/性教育是道德教育 2 / 4

保护弱者一辩稿

感谢主席和对方辩友: 先来明白几个定义,灾难有自然灾难和人为灾难两类,但由于现实中很难划分,故本场比赛我方对灾难的讨论不作区分。来临是指“接近或已接触到”,也就是说,本次辩题所讨论的是可预料的灾难将至、或是经历不久。再谈信奉,即为信仰敬奉的意思,通常我们说信奉宗教抑或马列主义,信奉的对象通常为政、教、价值观或道德之列。在交代价值取舍的标准前,我们先要弄清楚何时才会面对这样的取舍。文明社会体系下,强者和弱者的共存是不冲突的,而在灾难环境中生存资源的有限性被凸现出来,二者在冲突下都不能保证活下去的时候,就面临了取舍。 一个问题,我们如何分辨清楚强者和弱者这个相对概念?首先,相同客观环境下的冲突性是我们讨论这个辩题的根基所在。简而言之,问题在于当我们面对相同的灾难环境且生存皆不确定的时候,强者是否要在已经不能保证活的情况下,再去帮助弱者一把。其次,面对灾难的千钧一发之际,强弱的判断更多来源于主观的直觉,求生的本能下更容易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 综上不难看出,相同的客观环境、冲突性和存活的不确定性是分辨强弱的必要条件。在以上的讨论框架下,我方主要有以下三个观点。 第一,灾难前争取生存根植于人的本能,而信奉强者生存顺势为之。当我们推崇一种价值时,必然是要求该价值能够指导生活实践的。当我们在灾难环境下的思想前提和行为一致的时候,尽量少的纠结和羁绊能使人们更顺理成章的做出逃生举动。简单来讲,灾难来临时一个顺应本能的价值更利于后面现实意义的铺展,信奉强者生存源于本能,却又高于本能。 第二,社会的无序性是灾难的必然结果,强调强者生存不代表社会回归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我们只能说,当外部秩序性越低的时候,强者生存的现实意义便越来越重要。假设现实中会发生生化危机一样的灾难,存活便是我们强调的首要法则,杀僵尸甚至杀人在那样的极端环境里都是合理且必要的,此其一。其二,灾难来临时,我方非常功利的认为,幸存者多一个便是一个,而幸存者是弱者或强者这并不重要。当我们信奉强者生存的时候,思想和行为的统一会寄予心理上的安全感,而顺理成章的逃生行为能促使强者快速通过。至于保护弱者,我们理解为一种选择,对于那些心力有余的人或是由于特殊关系甘愿牺牲的人而言。 第三,追求生存是道德的低标准,而让渡生存的机会来保护弱者是道德的高标准。灾难来临的状态不比文明社会,而坚持一种违背本能的价值、努力要保证稳定秩序毫无必要且不可能,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灾难来临而不是灾后。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当信仰和行为发生冲突的时候,内心的矛盾挣扎会迫使我们抛弃原有的既定准则,不知所措带来的恐慌往往会使人性扭曲,这样的信仰更容易导致灾难来临时的混乱。这就是我方强调的,一个高价值在极端情况下更容易崩溃,而坚守一个低价值却容易得多,在这个低价值上,我们再谈减少损失、寻求秩序和群体互惠。 最后,对待他人吹毛求疵根植于我们之为人的劣根性,而将心比心来看,追求生存不应被指摘,灾难前追求道德的低标准也可以是信仰。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灾难来临应当信奉强者生存。

2019年春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知识提纲

第四单元崇尚法治精神 1、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保证;追求自由平等,维护公平正义,则 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 2、因为法治,每个人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由的追求自己的人生幸福; 因为法治,社会弱者也因分享公共资源,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因为法治,合法的行为得以保护,违法的行为受到惩罚,正义的阳光洒满人间。 第七课尊重自由平等 7.1自由平等的真谛 ★1、什么叫自由?自由的意义和价值有哪些? P98 (1)含义: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 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P98 (2)意义: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 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P91 2、人们渴望的自由是什么样子的? 人们渴望在广阔的天地里,充分自由地行动;渴望摆脱不合理的束缚和限制,自由地施展才能;渴望不受他人奴役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的生活。★★3、如何理解自由应受必要的限制?(自由为什么要受必要的限制?)P98 ①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②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③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 4、如何理解法律之内的自由? ①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 ②自由主要是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③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误区警示】网络世界是自由的地方,因此,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因此,在网络世界,我们要明辨是非,依法律已,遵守网络秩序,做一个文明的网民。 ★★5、法治与自由二者间的关系是怎样的?P98 (1)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2)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 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3)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损害。 (4)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能享 自由。 6、平等的含义:P99 在法律意义上,平等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比如男女同工同酬、一次选举一人一票等;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比如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获得优先权和得到特殊关照。 ★★7、平等的意义是什么? P99 ①平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8、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主要内容)P100-101 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②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2自由平等的追求 ★★1、我们应该如何珍视自由? P102 ⑴珍视自由,就要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辩论赛题目大全

辩论题目大全 正方反方 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便利器具便利便利器具不便利发掘人才需要考试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民族技艺应该保密民族技艺不应该保密理想人才以仁为主理想人才以智为主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弊大于利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个性需要刻意追求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利大于弊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留学归国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留学归国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网络的娱乐性比实用性强网络的实用性比娱乐性强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弊大于利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利大于弊相处容易相爱难相爱容易相处难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弊大于利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能力&nb sp;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 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杜绝盗版,政府比消费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消费者比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避免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避免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人祸比天灾更可怕相爱容易相处难相处容易相爱难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远亲新闻自由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新闻自由不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全球化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全球化不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性教育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不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是科学教育性教育是道德教育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博彩事业的兴旺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博彩事业的兴旺不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教育应注重人格培训多于知识培训教育应注重知识培训多于人格培训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经济发展利大于弊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 经济发展弊大于利 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劳心者比劳力者对社会更有贡献劳力者比劳心者对社会更有贡献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重要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重要强权胜于公理公理胜于强权大学私营化的利大于弊大学私营化的弊大于利文化建设应先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应先于文化建设以暴制暴是打击恐怖主义最有效的途径以暴制暴不是打击恐怖主义最有效的途径重奖大学新生利大于弊重奖大学新生弊大于利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马 亿 南Ξ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 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 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②“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③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 41?Ξ①②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5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参见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马亿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护弱者更能体现道德的意义

保护弱者更能体现道德的意义 1. 道德的意义:这是一个很可能的争执点。对于什么是道德的意义,我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倾向于密尔的功利主义: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即所谓的最大幸福原理。当然在追求最大幸福的时候,我们必须满足一些原则,例如不能通过折磨某个人来取悦大家——因为这些原则一旦允许被打破,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带来大多数人的不幸福。 从这个可以得出标准,何者更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幸福。 2. 所谓弱者,准确来讲,是指在当今社会规则下的失败者,使之成为弱者的,除了其个人能力,还有家庭出身,地方经济、文化等等社会因素,已经灾难,疾病,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因此: (1)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者,支持保护弱者,可能就是在保护我们的朋友,家人,甚至我们自己。 (2)穷人唱不起KTV,但穷人可以烧得了KTV。许多所谓弱者仅仅是当今社会规则下的失败者,如果我们对他们缺乏足够的保护,一旦他们打算反抗这个社会规则,要求重新洗牌,轻则引发犯罪(墨西哥),重则产生暴动(陈胜吴广,王侯将相宁有种)。保护弱者,有利于社会稳定。 (3)弱者是强者的土壤。没有永远的强者,也没有永远的弱者。给现在的弱者足够的帮助与机会,畅通社会渠道,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会成长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寒门出贵子;曹丕采用九品中正制,给了穷人入仕的机会,国力大增;科举制也是) 反驳 1.制约强者。所有对强者的合理制约都应该以保护弱者为目的,不让他们恃强凌弱,垄断市场或者教育机会等等,除此以外的制约会打击社会精英的积极性(多劳多得)。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应该比目的本身更重要。【不确定】 其实我真心觉得觉得所有的法律都是在保护弱者就算是一些制约性的条款,那也是为了保护弱者而存在的。为了制约而制约,那只有我党内部的政治斗争了。 我们常说的,自由是指在不干涉他人利益下的自由,这里,其实也是对弱者的保护。翻译一下,你不伤害弱者的话,你就是自由的。 2. 对方可能在弱者的定义上做文章。如弱者是指思想上、精神上的弱者,犯罪,乞丐什么的,内在逻辑就是,弱者是不值得保护的一群人。这种说法多做段子就好,“所以被抓前的李天一是弱者,那些身残志坚却难以果腹的人反而是要被制约的强者?”——好吧,可能性不大。 3. 道德的意义。我也想不出别的意义,打了陪练再看吧……

经典辩论赛题目

经典辩论赛题目 辩论题目大全 正方反方 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企业用人才为先企业用人德为 人和自然可以和谐相处人和自然不能和谐相处高校产业化利大于弊高校产业化弊大于利 网络经济是泡沫经济 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 便利器具便利 发掘人才需要考试 民族技艺应该保密 理想人才以仁为主 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 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 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 个性需要刻意追求 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利大于弊 留学归国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 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弊大于利

相处容易相爱难 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能力 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 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 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杜绝盗版,政府比消费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色 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 避免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 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 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 天灾比人祸更可怕网络经济不是泡沫经济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便利器具不便利发掘人才不需要考民族技艺不应该保密理想人才以智为主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弊大于利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留学归国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利大于弊相爱容易相处难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弊大于利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成大事者也拘小节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杜绝盗版,消费者比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避免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人祸比天灾更可怕

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

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国民法典》更以不朽宣言的形式奠定传统民法的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尽管时代的发展使三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作为三原则基础的主体法律人格平等却如磬石般未受到任何损伤,反而通过历史的淬炼和各国的立法实践,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制的基本内容和人权保护的尚方宝剑。但考察晚近的民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抽象人格、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要求突破人格局限,倡导弱者保护的暗潮,并且这种趋势有如台风来袭,势不可挡,迅速渗透到各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制度变迁与交融。这一日渐普遍的现象是动摇了近现代民法的基础还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博弈之后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和敏锐的眼光进行分析。 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指法律非借助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界定其居于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这一抽象人格的具体化绝不是对传统民法的离经叛道,亦非简单的从契约到身份的历史回归,它反映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可体现为: 1、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使民法在制度变迁上从身份向契约转化,适应了社会从封建主义时代进步到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欲摆脱等级束缚,要求人格尊严,呼吁法律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复杂化,使得人之间的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一民法抽象人格的基础发生了动摇?,籍借抽象人格而受到同等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具有相抗衡的力量,往往是强者一方凭垄断、财力、信息等方面优势通过合法形式获取不合理的“正当”利益,而弱者只能咽下抽象人格平等的法律苦果。正是强弱分化造成的利益失衡唤醒了法律的良知。“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促使法律作出相应调整,在强调抽象人格平等的主流下渐渐露出了弱者保护的端倪。回应刑法“它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弱者保护在民事立法中的出现正体现了民法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上,并随着现实生活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的制度,它反映了民法的“活法性”。 2、法律价值定位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长期以来,法律只是作为工具性的手段被运用,致力于形式的平等,以简单划一的方式来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情况。在民法领域,抽象人格的确立,确实使全体社会巧员摆脱因身份差异而必须在法律上排序定位的阴霾,但如此一体的保护毕竟抵御不了工业化潮的冲击,在强大的组织力量面前,孤立的个人无法籍借这种人皆享有的平等获得充分保护,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外观反而助长了组织的实力,拉大了强弱者的差距。但民法为私法领域的宪章,是有着“人法”、“权利法”美誉的私法之王,弱者保护的出现使法律的价值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强调法律予以人们抽象人格一体保护形式平等的同时,也考虑到,因人的差异性形成的具体人格在法律上需要特殊保护以达到实质平等的要求,从而使法律的价值从工具性飞跃到目的性上,并有机协调了二者的关系。由此民法树立了一种以人为终际关怀目标的亲和形象,为民事主体铺就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康庄大道。民法中弱者保护内容的产生、扩充和兼容,是民法适应多样化现代生活的折射,它不仅使民法实现了价值目标的升华,也突出了民法在价值目标追求上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 3、市民社会私法自治的原则界定了国家在私法领域充当被动的守夜人的身份。民法抽象人格的确立,更以个人约束的自动性排斥了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主动干预权。在市场经济自

辩题-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或个人掌握

(5)方反方 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 便利器具便利便利器具不便利 发掘人才需要考试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 民族技艺应该保密民族技艺不应该保密 理想人才以仁为主理想人才以智为主 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弊大于利 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 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 个性需要刻意追求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 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利大于弊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留学归国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留学归国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网络的娱乐性比实用性强网络的实用性比娱乐性强 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弊大于利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利大于弊 相处容易相爱难相爱容易相处难 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弊大于利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能力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 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 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 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杜绝盗版,政府比消费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消费者比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 避免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避免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 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人祸比天灾更可怕 相爱容易相处难相处容易相爱难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远亲 新闻自由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新闻自由不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 全球化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全球化不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 性教育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不应列为中学课程 性教育是科学教育性教育是道德教育 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 博彩事业的兴旺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博彩事业的兴旺不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教育应注重人格培训多于知识培训教育应注重知识培训多于人格培训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经济发展利大于弊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经济发展弊大于利 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

强者和弱者是相对而言

强者和弱者是相对而言,在更强者面前,强者也成了弱者,在更弱者面前,弱者反而成了强者!!而且强弱也是会互相转化的,或者说强弱是人在一生中反复处于的不同状态!!由于人的可塑性,和一些不确定因素,强者也会成为弱者,弱者也可以成为强者. 第一,保护弱者会给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社会救济金是社会保护弱者的一种做法,是为保护社会底层人员的重要措施。可是,事与愿违,诸如山西305户冒领救济金,重庆某车间月过两千者领救济的例子仍然层出不穷。人们利用手段去钻空子,办假证,往往会让许多真正的穷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穷人少,则投资少,当许许多多的人去钻空子,去争取“被保护”的时候,社会因义务被迫使不断加大资金的投入去填平这个需求的无底洞。美国在去年10月由于申请救济的人首度超出预算,直接影响当月股下挫2.5%,其损失之大毋庸置疑。国家的财政负担增加,其必然会导致削弱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投资,造成社会生产力发展受阻。 第二,第二,保护弱者会带来社会精神文明的倒退。人是有惰性和依赖性的动物,社会保护弱者,肯定会增加他们自身依赖他人的念头和助长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法国足球前主帅多梅内克,在辞去教练之后不耻的领取法国救济金。广西一男子想拿政府残疾保障,不惜把自己的一条腿打掉。刘禅的昏庸,一个重大的原因是诸葛亮对其鞠躬尽瘁的保护。或许一个阿斗不能影响什么。但如果这形成社会的一种风气,一大群阿斗出现的时候,难道不是社会精神文明倒退的时候吗?社会上的人不思进取,成为社会的寄生虫,盛会还能够积极向上发展吗? 第三,从社会生产力的方面来讲也好,从精神层面来讲也罢,保护弱者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所以,我们说: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 弱者之所以是弱者,是因为他适应不了现在这个社会的规则,所以被判定为需要帮助的人,俗称,弱者。当社会需要一部分可以生存下去的人群去保护不可适应的人群,从一定角度造成了社会的退步,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强者可以成为强者,是因为他们的大脑一直处于寻找与社会平衡相持的状态,而他们也有必须生存下来的任务,就跟玩游戏是一样的,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任务,现在让一部分人放下对自己任务的任何一丁丁精力都是造成任务不能圆满成功的因素,有的是会拖长时间,有的会完成的有瑕疵。这是事实,所以保护弱者是会让社会倒退的, 我会从“保护”这个词切入。社会应该帮助弱者而不是保护弱者。保护弱者和帮助弱者的概念不同。 帮助是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上的资助。 保护,在现代社会有点是个贬义词。保护,代表着害怕其对象受伤害所以给予相应“保护”。同时也害怕其对象受到不能接受的事实,所以给予“保护”。害怕其对象不能接受残酷现实,所以给予“保护”。 其一,就现实层面来说,弱者的贡献程度几乎为零,更多甚至是负数,那么强者就为正数,在社会值中,如果负数越来越多,加号抵消不了减号的时候。社会的前进也会变成负数,社会进步何在? 其二,保护弱者不能真正帮到弱者,在保护下弱者始终是弱者,温室的花朵经不起暴风雨的洗礼,在保护下的弱者,无法接受社会挑战,甚至越来越弱。因此社会没有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输入,是其退步。 其三,社会上有着保护弱者这一观念,是不正确的价值引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帮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退步四辩总结陈词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退步”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下面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几个观点提出我方看法。 首先,对方辩友认为在当今社会,弱者与强者的结局自有优胜劣汰的法则来分配,不应加以人为地保护。但我方认为,“优胜劣汰”作为由自然现象总结出的生物规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人类社会。人类作为高度进化的物种,具有凌驾于物质层面的美德与伦理,人性与道德的光辉就决定了我们绝不能残忍地放任弱者自生自灭,乃至令其丧失生存能力。不论弱者对于社会的价值如何,他们都有生存的权利。在人口问题上,断不可持宁缺毋滥的态度。这种出于人性的关怀,其本身恰恰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其次,对方辩友谈到了由保护引发的弱者心态问题。我方认为,辩题中的“保护”,应指社会通过适当手段,为弱者提供一个享受与他人同等权利的平台,而非指使弱者站在过高起点,凌驾于公平之上的偏激手段。适当的方法手段自然可以避免过于消极的后果。并且在对于制度与法则的探索中,我们不能因为无法预料的后果而放弃尝试,因噎废食。弱者心态固然有产生的可能性,但我们不能因为有此顾虑就放弃对弱者的保护,从而错过保护过程中可能体现的优越性。 然后,对方辩友指出我方举出的例子属于“帮助”而非“保护”的范畴。对此,我们有必要来阐述一下两个词语之间的差别。“帮助”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这是一种自发行为,动作的发出者对于受益者可以没有责任或义务;而“保护”则指“尽力照顾,使不受损害”,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方向性。保护动作的发出者是社会,难道对方辩友能说社会对于个体的发展或落后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普通民众募捐善款,尚可归类于“帮助”范畴;但当社会履行其义务时,仍用“帮助”二字泛泛谈之,这难道不是对辩题的一种错解吗? 与此同时,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保护弱者导致了社会退步。那么我想问,在对方辩友的观念里,怎样才叫做社会退步?社会的退步与否涉及方方面面,不仅政治,经济层面,甚至道德层面也有所体现。那么假使我们放弃了对弱者的保护,也许在其他层面可以有所提升,但是道德与人性的沦丧该如何弥补?人类博爱的伟大精神将何去何从?道德层面的大幅沦陷,人性中真善美的缺失难道不是社会退步的表现?人类作为高度进化的生物,对于精神层面的要求应高于基本物质需求。当精神都不复高尚时,又如何要求家园兴盛,社会进步? 综合以上种种,我方认为:对于弱者的保护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更是社会和谐的要求。当社会群体之间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时,由此产生的隐患必然危及社会稳定,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社会稳定,方可提供引导社会进步的大环境;而要维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坚持对弱者的保护,缩小资源占有的差距。同时,保护弱者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独立宣言》中曾说:“一切人生而平等”。此话不假。然而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不可抗因素,那么由此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保护手段使弱者能够与他人站在同一起跑线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进而维护社会公平。弱者在各种社会形态的各个时期都是客观存在的,对此问题我们无法避而不谈。弱者对于社会就像是影响木桶盛水量的最短一板,在衡量社会发展水平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木桶可以简单的换掉短板以优化组合,而社会却不能淘汰掉所有弱者。因此采用合理手段保护弱者是不可取消也是至关重要的。保护弱者,播撒善行,我们方可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而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不也正是长久以来人类为之不懈的最高理想吗?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退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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