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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规范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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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省境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

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

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立方米时,罐组应设隔堤,隔堤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立方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米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罐组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储罐20m以,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防火堤

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防火堤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防火堤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防火堤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装卸场所

第五十一条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应设回车场;

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条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防火间距

第五十三条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六条容积小于等于20立方米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七条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条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消防车道

第六十一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条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

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条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四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围,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六十五条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六十六条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六十八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十九条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三节消防给水

第七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

第七十一条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二条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七十三条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第七十四条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第七十五条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第七十六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七十七条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围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生 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液氨罐区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的各 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液氨罐区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不准把火 种、易燃物品等带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第四条液氨罐区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 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岗位人员 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消防设施、器 材严禁移作它用。 第五条液氨罐区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和其它危险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第六条液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 第七条液氨罐区内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 第八条凡在液氨罐区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作业。 第九条液氨罐区施工作业,必须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检修、防护措施。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护作业。 第十条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

最新液氨储罐区安全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液氨储罐区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所储存的物品为液氨,安全充装高度:大罐为18米,小罐为11.49米;安全充装重量:大罐为4387吨,小罐为1275.39吨;液氨温度均为-33.33℃;操作压力均为0.0035Mpa。严禁液位超高存储,禁止超温、超压操作。 2、液氨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液氨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2、储罐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4、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储罐区的消防车道严禁堆放物品。 5、液氨储罐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液氨储罐操作人员还应熟悉液氨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6、进入储罐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非岗位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严禁随便进入罐区。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线、阀门均由操作人员操作和管理,非操作人员禁止乱动。罐区内禁止进行各种具有危险性的操作或实验性操作。 7、储罐区内严禁使用明火。罐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清理周围易燃物,必须彻底排氨,严格置换干净,准确分析合格,按要求办理动火手续后,在操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护下进行动火作业。 8、储罐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罐区内安装氨气泄漏检测仪,罐区周围应安装视频监控,应定期检测、检查、维修、更换,确保良好运行。 10、应加强氨罐喷淋系统的维修、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正常使用,应按照《氨罐区喷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好管理、维修、维护、和应急响应责任,保证氨罐喷淋系统在事故状态下能及时应急启动。 制定人:王强安亚兵 审核人:尚宪跃班洪胜 批准人:姜喜 沧州大化股份公司 2012年12月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液氨储罐区火灾消防设计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

编号:SY-AQ-0415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filling liquid ammonia tank farm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液氨存储与装卸装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按照TSGR0004、GB/T20801.5等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液氨储罐、输送管道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液氨储罐应满足下列要求: --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灵敏。 --安全阀应为全启式,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

物顶3m以上; --根据工艺条件,液氨储罐应设置上、下限液位报警装置; --日常储罐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85; --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设施的基础上完善视频监控和联锁报警等装置。装置中液氨总量超过500吨的,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3、液氨存储装卸区域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电气、仪表设备以及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设备、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液氨储罐的安全知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2869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液氨储罐的安全知识(正 式版)

液氨储罐的安全知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材料选择。实践证明,材料强度越高,发生应 力腐蚀的可能性越大。但不发生应力腐蚀的最低强度 限与杂质含量及特性、应力大小、操作速度等因素有 关。为了防止应力腐蚀,在综合考虑操作压力、残余 应力以及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用强 度较低的钢材。 (2)采用合理的结构和焊接工艺。结构上应避免 焊缝过多、过于集中、焊缝不对称、焊缝交叉和焊接 顺序不合理等造成的应力集中。制造时应避免强力组 焊,防止咬边、错边等缺陷,保证与介质接触的表面尽 量光滑。制造完成后,应进行退火热处理以去除焊后

残余热应力。正确的焊后热处理可以大大降低制造过程中的残余应力,并可以降低焊接热影响区的峰值硬度。 (3)对投入使用前的新储罐,应彻底清除里面的空气;在充装、排料及检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带进任何空气。对大型储罐应连续冷凝氨蒸气,而不凝气体大部分是空气,应将其排出。对较小的设备用抽气或蒸腾除去储罐里面的空气。总之,消除储罐里面的空气污染,可以有效地防止应力腐蚀。 (4)新投用的储罐,应按规定进行内外部检验并进行周期性的定期检验。对液、气相界面、引收弧处及T型接头等易腐蚀部位应重点检验;对液面以下所有焊缝应进行100%磁粉或超声波探伤,若条件允许,应对所有焊缝进行100%磁粉探伤。对检验出的裂纹应进行评估。因应力腐蚀界限断裂韧度JISCC大约只有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 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

液氨站安全操作规程

液氨站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规程 1、岗位任务 负责液氨的卸车,根据车间的指令送氨。 2、工艺指标 氨罐压力≤1.2 MPa 氨罐充装系数≤70% 氨压缩机排气温度≤150℃ 氨压缩机进出口压力差≤1.4 MPa 3、开车程序 接到车间开车指令,首先将紧急切断阀打开,然后到各个车间察看氨阀是否关闭,如未关闭,应立即关闭。然后才能开启氨罐上氨出液阀,再将通往各个车间的总阀打开即可。(注:每个阀门都必须缓慢开启) 4、液氨卸车程序 (1)槽车停在指定位置接好槽车气氨进口、液氨出口连接管(注意:气氨进口与压缩机出口连通,液氨出口与液氨贮槽进口连通,不能接错!) (2)打开液氨储罐的进氨阀和气相阀,(注意卸哪个罐就开哪个罐的阀门),然后再打开氨压缩机处的进氨阀。 (3)由于槽车压力一般都大于贮槽压力,缓慢开启槽车液氨出口阀,

这时液氨由于压差进入液氨贮槽。 (4)当胶管中的液氨流速减缓,这时就可以开启氨压缩机处氨气相阀,开启槽车气相阀,然后启动氨压缩机。 (5)当氨压缩机出口压力下降,槽车液氨卸完,按停车程序停氨压缩机。 (6)关闭各部阀门,拆掉胶管接头(注意:拆掉胶管接头前必须开启胶管卸压阀,将管内残留液氨和压力卸掉) 二、安全规程 1、氨站操作工统一由安保科进行三级教育培训,生技设备科进行 工艺流程培训,厂内考试合格,方可由安保科送至上级相关部 门进行压力容器培训,领证后才能上岗。 2、操作工责任心要强,不得麻痹大意。上班期间,不得离岗,如 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征得安保科同意。 3、操作共必须佩戴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防止受到伤害。 4、每天要对所有的阀门、法兰、氨报警器、喷淋系统、消防设施 以及其他的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 5、熟悉紧急救援预案,认识氨的理化性质,学会简单的急救措施 和小范围泄露后的紧急措施。 6、夏天,必须开启水喷淋系统,防止氨罐压力升高。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不得离岗。 8、氨站30米以内严禁烟火。

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 .. 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液氨储罐区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所储存的物品为液氨,安全充装高度:大罐为18米,小罐为11.49米;安全充装重量:大罐为4387吨,小罐为1275.39吨;液氨温度均为-33.33℃;操作压力均为0.0035Mpa。严禁液位超高存储,禁止超温、超压操作。 2、液氨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液氨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2、储罐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4、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储罐区的消防车道严禁堆放物品。 5、液氨储罐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液氨储罐操作人员还应熟悉液氨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6、进入储罐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非岗位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严禁随便进入罐区。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线、阀门均由操作人员操作和管理,非操作人员禁止乱动。罐区内禁止进行各种具有危险性的操作或实验性操作。 7、储罐区内严禁使用明火。罐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清理周围易燃物,必须彻底排氨,严格置换干净,准确分析合格,按要求办理动火手续后,在操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护下进行动火作业。 8、储罐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罐区内安装氨气泄漏检测仪,罐区周围应安装视频监控,应定期检测、检查、维修、更换,确保良好运行。 10、应加强氨罐喷淋系统的维修、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正常使用,应按照《氨罐区喷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好管理、维修、维护、和应急响应责任,保证氨罐喷淋系统在事故状态下能及时应急启动。 制定人:王强安亚兵 审核人:尚宪跃班洪胜 批准人:姜喜 沧州大化股份公司 2012年12月

液氨储罐区消防设计专篇

**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安全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

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液氨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液氨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准备 1、卸液氨前,操作人员必须检查液氨罐的安全设施及应急器材的配置及状态,并做好过程记录。 2、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液氨的理化特性,熟悉操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熟练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3、在卸液氨前,要认真检查管道各阀门开关状态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线、跨接线是否完好可靠,并连接接地线,静止10—20分钟充分导除静电后方可进行卸车。 4、卸车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劳保和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卸车现场安全。 5、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坡道停车,车轮应加高度≥150mm固定板或掩木掩好。 6、卸车期间车辆必须熄火,严禁调整汽车的油、电、线路及维修。车辆驾驶员及监督卸车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其他车辆不得靠近。 7、凡遇到有下列情况时,槽车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妥善处理: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液氨泄漏、液氨压力异常、夜间严禁卸车。 8、储存设备、电器设施装卸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卸液氨完毕后全面检查各阀门、仪表、确认无异常,连接管道已断开并处理完毕后方可指挥液氨槽车离开。 二、验收 卸氨员会同槽车押运员共同核对槽车交运单的数量,液位是否相符,检查生产厂家液氨质量报告单是否合格。 三、卸车 1.通过液位计确认卸氨储罐的容量防止超装。 2.按卸车要求将槽车液相、气相与卸车鹤壁液相管、气相管对接。 3.押运员开启槽车手摇油泵将槽车油压阀打开,然后打开手动阀,检查与鹤壁

连接处是否紧密无泄漏。 4.待槽车一切正常后,依次打开卸车液相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卸氨罐上的根部阀、液氨泵出口阀,液氨在槽车对卸氨罐的压差下,自然流入卸氨储罐,此时卸氨员应及时检查槽车、储罐的液位和压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经过一段时间,卸氨储罐与槽车压力逐渐平衡后,依次开启槽车气象阀、卸车鹤壁气相阀、卸氨储罐根部气相阀,使槽车与卸氨储罐之间通过卸车液相管和气相管形成一个闭合回路,开启液氨卸车泵,直至卸氨完成。 6.卸氨泵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各连接点密封情况和是否有异常噪音和振动,发现异常,及时停泵。 7.液氨卸完后,先停液氨泵,依次关闭槽车液相阀、卸车鹤壁液相阀、卸氨罐根部阀,卸氨罐气相根部阀、卸车鹤壁气相阀、槽车气相阀,关闭紧急切断阀。槽车押运员关闭油压阀,手动球阀,打开泄压阀泄压后,断开卸车鹤壁与槽车的连接,收好静电导线,引导槽车离站。 四、卸车后工作 1.待液氨储罐液位静止平稳后,读出数量做好记录。 2.整理现场,将消防器材和消防用品放回原位。

液氨贮罐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

液氨储罐生产运行过程中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 赵新文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048026) 1概述 氨是生产尿素、硝铵、碳铵等氮肥的中间产品,也是其它化工产品的基础原料。因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特性,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氨临界储存量大于10吨就构成了重大危险源。所有液氨储罐均属于三类压力容器。因此,液氨储罐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运行、充装到贮存,都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规定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技术检测、检验制度,严禁超温、超压、超量存放,确保安全运行。现将液氨储罐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危险特性和危险性分析,提出一些预防性和应急处置措施,与氮肥生产企业同行进行交流探讨。 2 液氨储罐运行过程的危险性分析 2.1氨的危险特性 氨是一种无色透明的带刺激性臭味的气体,易液化成液态氨。氨比空气轻,极易溶于水。由于液态氨易挥发成氨气,氨气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爆炸,爆炸范围为15-27%,车间环境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泄漏氨气可导致中毒,对眼、肺部黏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化学性冷灼伤危险。 2.2 生产运行过程危险性分析 2.2.1在氨合成生产岗位的液氨主要通过氨分离器和冷交换器下部的放氨阀输送至液氨储罐,因此氨液位的控制非常关键。如果放氨速度过快、

液位操作控制过低或其它仪控失灵等原因,会导致合成高压气窜入液氨储罐,造成储罐超压,氨气大量泄漏,危害极大。 2.2.2 液氨储罐的存储量超过储罐容积的85%,压力超出在控制指标范围或者在液氨倒槽操作,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程序、步骤操作,会发生超压泄漏爆炸事故。 2.2.3 液氨充装时未按规程规定过量充装、充装管道爆破会导致泄漏中毒事故。 2.3 设备、设施危险性分析 2.3.1 液氨储罐的设计、检测、维护保养缺失或不到位,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存在缺陷或隐患时,可能会导致储罐泄漏事故。 2.3.2 夏季或气温高时,液氨储罐未按要求设置遮阳棚、固定式冷却喷淋水等预防性设施,会造成储罐超压泄漏。 2.3.3 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接地损坏、失效,可能会导致储罐遭受电击。 2.3.4 生产工艺报警、联锁、紧急泄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等装置失效,会使储罐发生超压泄漏事故或事故扩大。 2.4 其他作业的危险性分析 2.4.1 在生产巡检和设备内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高处坠落、受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事故。 2.4.2 液氨罐区防爆区内动火、动土作业措施未落实到位,会引发着火爆炸事故。 3 事故预防措施 3.1 生产工艺操作预防措施 3.1.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必须十分重视合成岗位放氨操作,控制好冷交、氨分液位,保持液位稳定控制在1/3~2/3指标范围内,防止液位过低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管理 (2) 第一节场所选址 (2)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 第四节防火堤 (6) 第五节装卸场所 (8) 第六节防火间距 (9) 第三章消防管理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消防车道 (11) 第三节消防给水 (12) 第四节灭火器 (15) 第四章机电管理 (16) 第一节设备管理 (16)

第二节电气设备 (20) 第三节防雷 (21) 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 第五节仪控管理 (28) 第五章装卸管理 (32) 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 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 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 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 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 第一节安全管理 (36) 第二节安全防护 (38) 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 第七章附则 (41) 附录 (42) 参考文献 (43) 用词说明 (44)

附件 (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 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2020年)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2020 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2020年) 1、液氨存储与装卸装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按照TSGR0004、GB/T20801.5等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液氨储罐、输送管道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液氨储罐应满足下列要求: --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灵敏。 --安全阀应为全启式,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

物顶3m以上; --根据工艺条件,液氨储罐应设置上、下限液位报警装置; --日常储罐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85; --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设施的基础上完善视频监控和联锁报警等装置。装置中液氨总量超过500吨的,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3、液氨存储装卸区域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电气、仪表设备以及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设备、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液氨储罐生产运行过程中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示范文本

液氨储罐生产运行过程中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液氨储罐生产运行过程中危险性分析及 预防措施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概述 氨是生产尿素、硝铵、碳铵等氮肥的中间产品,也是 其它化工产品的基础原料。因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 危险特性,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按照《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氨临界储存量大 于10吨就构成了重大危险源。所有液氨储罐均属于三类压 力容器。因此,液氨储罐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运 行、充装到贮存,都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规定及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技术检 测、检验制度,严禁超温、超压、超量存放,确保安全运

行。现将液氨储罐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危险特性和危险性分析,提出一些预防性和应急处置措施,与氮肥生产企业同行进行交流探讨。 2 液氨储罐运行过程的危险性分析 2.1氨的危险特性 氨是一种无色透明的带刺激性臭味的气体,易液化成液态氨。氨比空气轻,极易溶于水。由于液态氨易挥发成氨气,氨气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爆炸,爆炸范围为15-27%,车间环境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泄漏氨气可导致中毒,对眼、肺部黏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化学性冷灼伤危险。 2.2 生产运行过程危险性分析 2.2.1在氨合成生产岗位的液氨主要通过氨分离器和冷交换器下部的放氨阀输送至液氨储罐,因此氨液位的控制非常关键。如果放氨速度过快、液位操作控制过低或其它

氨水罐区安全规范国标

氨水罐区安全规范国标 篇一: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液氨储罐安全操作规程2

液氨储罐操作规程 一、开车 1、原始开车 (1)先关闭氨罐压力表、液位计以外的所有球阀、截止阀。 (2)通过连接管与氨车连接,缓慢开启压氨的截止阀,氨罐根部阀。 (3)向氨罐充氨过程中,密切观测氨罐压力及设备管线有无泄漏。待氨罐液位到2米时即可停止充氨。 2、正常开车 (1)先关闭氨罐压力表、液位计以外的所有球阀、截止阀。 (2)开启氨罐进口阀,再缓慢开启合成放氨阀,随时注意氨罐及管线压力变化,防止超压。同时产生的气氨使氨罐压力上涨,注意观察压力表的变化情况,必要时开启驰放气阀以调节压力。 (3)在氨罐压力保持2.0Mp a~2.2Mp a时,液位2米以上时开启氨罐出口阀,给尿素送氨。 (4)注意检查设备有无泄漏情况,是否在工艺控制指标范围内(压力 2.0-2.3Mpa,液位计2-9米)。 3、正常停车 (1)放氨工关闭合成系统各放氨阀,听合成指令视情况关闭合成来氨阀。 (2)关闭驰放气阀保压,并随时监控氨罐压力变化,长期停车时,合成系统卸压后,关氨罐进出口根部阀。 (3)全厂停车时关闭给尿素送氨阀。 4、倒罐操作 (1)打开备用氨罐驰放气,使两个氨罐平衡压力。 (2)打开备用氨罐进口阀,使氨进入备用罐。 (3)打开在用氨罐出口阀,(尿素送氨阀门) (4)检查备用罐无异常后,关闭在用罐尿素送氨阀门、氨进口阀门,最后关闭驰放气阀门。 5、紧急停车 (1)放氨工关闭各放氨阀,氨罐操作工接合成指令视情况关闭合成来氨阀。 (2)根据尿素指令关闭给尿素送氨阀。 (3)通过驰放气控制压力防止超压。 6、液氨充装操作规程 (1)准备好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2)检查氨车人员证件、充装许可证,氨车压力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是否灵敏,确认无问题后再充装。 (3)氨车人员连接充装鹤管与氨车进口阀。打开车上气液相阀,使压力泄到规定范围内,再进行充装。 (4)我公司充氨人员打开充装阀门后,坚守在根部阀处。氨车人员在紧急切断阀处。 (5)充装时应视槽车液位、压力调节。严禁超压、超重。 (6)充装完毕后,先关氨罐充装阀。关闭鹤管液相、气相阀。 (7)槽车人员待排气结束后,再拆卸充装鹤管与槽车进口阀连接处。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

液氨罐区安全技术规范 1、液氨存储与装卸装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按照TSGR0004、GB/T 20801.5等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液氨储罐、输送管道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液氨储罐应满足下列要求: ——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灵敏。 ——安全阀应为全启式,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根据工艺条件,液氨储罐应设置上、下限液位报警装置; ——日常储罐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85; ——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设施的基础上完善视频监控和联锁报警等装置。装置中液氨总量超过500吨的,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3、液氨存储装卸区域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电气、仪表设备以及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设备、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4、防雷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液氨罐体应作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间距不应大于18m,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 ——防雷装置和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静电连接、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专用静电接地装置; ——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等部位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生产岗位人员对防静电设施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 6、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其安装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备、管道的法兰处和阀门组处应设置检测点,其有效距离不宜大于2m;——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且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液氨储罐区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所储存的物品为液氨,安全充装高度:大罐为18米,小罐为11.49米;安全充装重量:大罐为4387吨,小罐为1275.39吨;液氨温度均为-33.33℃;操作压力均为0.0035Mpa。严禁液位超高存储,禁止超温、超压操作。 2、液氨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液氨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2、储罐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4、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储罐区的消防车道严禁堆放物品。 5、液氨储罐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液氨储罐操作人员还应熟悉液氨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6、进入储罐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非岗位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严禁随便进入罐区。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线、阀门均由操作人员操作和管理,非操作人员禁止乱动。罐区内禁止进行各种具有危险性的操作或实验性操作。 7、储罐区内严禁使用明火。罐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清理周围易燃物,必须彻底排氨,严格置换干净,准确分析合格,按要求办理动火手续后,在操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护下进行动火作业。 8、储罐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罐区内安装氨气泄漏检测仪,罐区周围应安装视频监控,应定期检测、检查、维修、更换,确保良好运行。 10、应加强氨罐喷淋系统的维修、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正常使用,应按照《氨罐区喷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好管理、维修、维护、和应急响应责任,保证氨罐喷淋系统在事故状态下能及时应急启动。 制定人:王强安亚兵 审核人:尚宪跃班洪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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