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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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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它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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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能够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专职专业人员是指与申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申报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合同和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注册在申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专职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统一按男、女60周岁计算)。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职专业人员总人数的3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中,专职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它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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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作业绩,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中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暂定期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及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准予资质许可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人代表签发的申请报告到审批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审批中心应当在颁发咨询资质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资质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省造价总站。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提出

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以及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审批中心办结后15日内报

建设部备案。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的,应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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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变更后的营业执

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能够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

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需向审批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一)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协议;

(二)各合并(分立)企业同意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分立)后企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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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并(分立)后企业的工商出资证明;

(五)合并(分立)后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业务承接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

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规定,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主要内容;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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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先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到审批中心办理资质验核手续,并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造价总站

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审批中心办理的资质验核手续证明;

(三)与委托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存档证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造价总站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地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的人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它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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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所在地,并不作为核定总公司资质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九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0日内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咨询成果质量;

(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和符合行业指导规程;

(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咨询项目的统计和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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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六)实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七)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它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能够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资质的;

(六)依法能够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能够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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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的优良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它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四)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五)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六)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活动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 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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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委托方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结算编制审核等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2.成果要求 2.1.提交成果的内容: 成果文件必须符合: 1.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2.符合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 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 4.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等等相关规定; 5.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质量控制 受托方在接受、完成委托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受托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4.计价与支付 计价 委托方在受托方正式提供咨询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元,结算时多退少补。 .支付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5.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5.1.按相关规定提供受托方咨询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2.协调受托方获取现场资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组织受托方人员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 别: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与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 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 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7 年11 月9 日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贰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与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与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就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就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就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目录 1、档案管理制度 2、技术档案资料分类表 3、资料归档程序 4、立卷的原则 5、技术档案资料分类 6、案卷的编目 7、案卷装订要求 我公司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制度 1、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并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 2、各部门应重视和支持技术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技术档案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报告出具后十日内,将需存档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详见附录)、并移交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装订。任何人不得将应存档的资料据为已有,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归档。 3、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将收集的资料

应及时在五日内整理、页码编号、立卷和归档。 4、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对保存的技术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5、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公司管理档案的历史和现状情况,积极为技术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6、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技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要说明借阅的目的和归档时间,由借阅人在“借阅档案登记簿”上登记,并及时将借出的案卷催交收回。 7、借阅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办公室主任的同意不得擅自带出单位,不得涂改、拆卷、转借,用后及时归还。8、查阅、借阅技术档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借阅的技术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复制,确定需复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9、非本公司人员查阅技术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调阅,并根据技术档案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允许查阅者复印或摘录其中的有关内容。 (二)技术档案资料分类表 1、造价审核存档资料目录 序资料名称备注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LTP-98-007)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平方米;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织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年月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作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管理模式 公司严格按ISO9001-2000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我公司实施的ISO9001-2000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流程如下: (1).成立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部;为保证合同切实有效地履行,按照投标文件条款,委派适合本项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部的工作。 A、项目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直接任命。 B、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C、各专业工程师由项目负责人提名,公司领导批准。 D、项目部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岗位证书。 (2).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纲要,包括对项目服务内容、进度、责任范围和质量目标、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等进行编制。 (3)、编制服务质量计划,召开交底会议 A、服务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按合约编制符合本项目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计划(含实施细则),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进度、服务质量目标及人员安排等;服务计划须公司审核及批准;服务期在一年以上的服务计划,须同时编制服务计划进度表;项目计划和实施细则可根据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划和实施细则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B、交底会议根据服务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人员进行项目交底,说明工程概况、服务内容、人员组成及分工、服务期限等具体内容,并填写项目交底会议纪要。 (4)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资料的提供及管理 A、项目经理根据合同条款及政府行政规定提出本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标准等项目需用文件; B、项目部需要的政府行政规定文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提供; C、工程造价信息等根据性资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提供; D、项目部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文件资料; E、项目部接受或发送文件资料应做好收文、发放的记录。 (5).咨询服务质量控制 A、日常工作要求:凡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要求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须经相关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 B、所有成果文件及相关的中间成果文件在签发前须经过审核程序。成果文件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的,审核前须实施校对程序。 C、咨询服务计划实施情况的检验:检验咨询服务计划和项目执行准则的实施情况及项目各阶段中工作记录的齐全与规范化程度。 D、根据项目情况,公司每两个月组织一次检查,并填写《项目情况检查记录表》。内容包括: E、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工程项目内容及分项工程划分是否合理,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所套用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标准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年月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协议签订后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开始,至咨询人提供合格咨询成果(咨询人须在委托方的资料提供完整后日内完成)后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咨询人各执两份,一份提交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号 京电大厦楼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中建商品砼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湖北泰源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齐全; (六)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造价咨询公司管理考核细则

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为了加强、规范咨询公司项目预、结算编审管理工作;在以往预、结算要求的基础上,对目前各咨询公司提交预、结算报告书的质量、速度及配合我医院成本控制、预测及后评估的新要求;现对今后一段时间的预、结算工作及一些新要求,统一作出明确。为使我医院咨询公司预、结算编审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程序化;也使各造价咨询合作单位能更好地理解、执行我医院预结算的管理意图及要求。本细则是建立、健全医院造价管理工作制度;目的是提高项目预、结算编制及审计质量,提高医院预、结算效率与水平,降低工程成本风险,提高项目开发事前控制的主动性及项目后评估工程的系统性,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一条预、结算编审工作内容 1.预、结算编审工作内容:工程预、结算编 审、统计报表编制及经济分析、成果的总结、成本控制的建设性提议。 第二条结算编审工作程序与要求 2.结算编审须遵循的原则 有效凭据原则 结算编审依据为盖有红章的有效合同、 补充协议、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设备 控制价格及一些甲、乙双方签认明确费 用的函件、经甲方审批确认相关文件及 联系单的以上资料复印件且经甲方认 可。 诚信廉洁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法 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 动接受财物,如出现损害我医院利益性

质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准确高效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符合规定,定额子目套取具有很高的准确度,同时也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有问及时回复并解决。 可复审性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初审结果要有清晰、准确的工程量、价格统计表和汇总表。量价计算过程、审计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审性。 合理有效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工作中应充分理解合同,灵活运用本地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办法、市场竞争、我医院相关函件等因素,处理好工程结算编审公正、公平、客观的关系,追求工程结算造价合理有

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合同范本

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承建的预、结算委托乙方完成。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具体承包工程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规模:平方米。 二、服务范畴: 1、甲方承接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包含消防及喷淋)预算编制及核对、工程月报编制及核对、收方单、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的把控及审核,劳务工程量的计算及核对、竣工结算的编制及核对。 2、服务人员:驻派现场人员一名,安装兼职一名,项目负责人1名,

项目负责人需一周去现场一次。 3、办公场地、办公用具及食宿:办公场地、办公用具及食宿由甲方提供,乙方自带电脑。 三、服务周期: 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驻派现场人员周期: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离场,整个项目服务周期不超过,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后一周算起。(如因甲方及其他非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结算,并出结算报告,周期超过,甲方按每月补贴4000元给乙方) 四、服务酬金: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全过程预、结算服务费为: 建筑面积: m2×元/m2= 万元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预付款,每季度支付预、结算服务费的%,累计付款达%,工程结算报告完成后的7日内,一次性付清5%的余款。

六、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七、甲方义务、权利、责任 1.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与本项目造价有关的资料。 2、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本工程造价相关的内容。 3、甲方应当履行协议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八、乙方义务.权利.责任 1、驻派现场人员1名,期限不能超过2年。负责人每周需去现场一次。 2、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内,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咨询服务。 3、不在本协议承包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如遇新增工程项目需乙方完成应另加补充合同。 4、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协议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时按本合同第三条服务周期内容执行。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LTP—2005—02)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烟台方正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约平方米总投资额:约万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工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以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之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 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 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控制.doc

内部控制****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一、管理大纲 二、员工守则 三、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四、财管管理制度 五、档案管理制度 六、人事管理制度 七、目标制度 八、保密制度 九、公司证照、印鉴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 第三条公司的财产属公司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经济稳定。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高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提倡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三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应降低消耗,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造价企业) 用户手册 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企业咨询造价管理系统 (3) 1.1 企业登录系统 (3) 第二章企业新资质申请 (5) 2.1企业数据维护 (6) 2.1.1企业基本情况 (7) 2.1.2企业简介 (8) 2.1.3企业章程 (8) 2.1.4内部管理制度 (9) 2.1.5人事档案关系 (10) 2.1.6企业工作业绩 (11) 2.1.7技术装备及资源 (12) 2.1.8合同管理 (12) 2.1.9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13) 2.1.10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4) 2.1.11企业法人代表 (14) 2.1.12技术负责人 (15) 2.1.13出资人、股东 (17) 2.1.14造价员 (17) 2.1.15造价工程师 (18) 2.1.16其它人员 (18) 2.1.17专职专业人员一览表 (18) 2.1.18企业将要申报的资质 (18) 2.2企业数据上报 (19) 2.2.1申请上报 (19) 2.3打印导出数据 (20) 2.3.1封面 (20) 2.3.2企业基本信息 (21) 2.3.3企业人事档案 (21) 2.3.4企业工程业绩 (21) 2.3.5企业出资人、股东 (22) 第三章企业资质升级注册 (22) 3.1企业数据维护 (24) 3.1.1企业将要申报的资质信息 (24) 3.2企业数据上报 (25) 3.2.1升级上报 (25) 3.3打印(导出)数据 (26) 第四章企业资质变更业务 (26) 4.1企业数据维护 (28) 4.1.1申请变更 (28) 4.1.2业将要申报的资质信息 (30) 4.2企业数据上报 (30) 4.3打印(导出)数据 (3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J-2002-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1 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最新

GF— 2015— 02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111112222 3333444444444455555666666666777777 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 容 三、................................ 服务期限 四、................................ 质量标准 五、................................... 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 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 词语定义 八、................................ 合同订立 九、................................ 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3)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 1.2语言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4适用法律 ...................... 2. 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 2.2提供工作条件 .................... 2.3合理工作时限 ..................... 2.4委托人代表 ..................... 2.5答复 ........................ 2.6支付 ........................ 3. 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 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 5. 支付........................... 5.1支付货币 ...................... 5.2支付申请 ...................... 5.3支付酬金 ......................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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