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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标准

Q/CDT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职责 (1)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总体目标 (3)

5管理内容和要求 (4)

6报告和记录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过程控制要点 (9)

前言

为规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本标准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比较,主要是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对标准的格式和有关管理职责、内容、要求作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引言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达标创优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检查评价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机组启动试运管理规定

3管理职责

3.1集团公司

3.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制度、规定等相关文件,统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3.1.2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1.3督促、指导、检查分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3.1.4分析、汇总有关行业工程建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同类型工程对标平台。

3.1.5按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工程阶段验收、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工作。

3.1.6组织系统内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工程达标投产复评和考核。

3.1.7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重大质量缺陷、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应质量事故的通报工作。

3.1.8分析、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督促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1.9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系统质量工作会议。

3.2分子公司

3.2.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3.2.2审批项目《工程(达标)创优规划》。

3.2.3组织工程达标投产自检和预检,并向集团公司申报。

3.2.4组织所属项目质量检查活动,监督、指导项目质量整改;定期分析、汇总项目质量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

3.2.5组织或参与所属项目的阶段检查、验收,安全鉴定,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3.2.6组织或参与所属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管理范围内进行通报。

3.2.7拟订分子公司年度质量目标,对所属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向集团公司上报考核意见。

3.3项目公司

3.3.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单位发布的质量管理标准、制度、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项目公司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3.3.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3.3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项目公司及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3.4确定各项质量目标、指标,制定《质量(达标)创优规划》,并报分子公司审批。

3.3.5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业绩审查,确保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

3.3.6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策划、工程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总设计、调试大纲等文件的内部审查;审核监理单位报送的设备监造大纲、工程监理规划及细则。

3.3.7收集汇总同类型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制定并实施预控措施。

3.3.8依据有关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规定,积极配合安全鉴定机构、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整改。

3.3.9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3.3.10向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3.11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合同中承诺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的投入情况。

3.3.12组织进行定期(春季、秋季)、不定期(专项检查)的质量自查;组织日常质量检查、验收,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3.3.13建立基建期技术监督网络,明确各级监督职责,实施基建全过程技术监督。

3.3.14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情况。

3.3.15组织施工、设计、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工作。

3.3.16组织办理消防、水保、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档案等专项工程的验收手续。

3.3.17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3.4监理单位职责

3.4.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3.4.2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4.3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3.4.4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4.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3.4.6组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验收。

3.4.7签发质量签证。

3.4.8监督与控制设计和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3.4.9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施工、调试等单位资格审查和分包队伍资格审查。

3.4.10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4.11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3.4.12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开展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的策划、检查、整改。

3.5设计单位职责

3.5.1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勘测、设计成果的正确性负责。

3.5.2按设计规范确定工程采购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5.3按合同规定,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3.5.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3.5.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3.5.6进行设计交底。

3.5.7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5.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

3.5.9按照《质量(达标)创优规划》的要求,开展设计创优活动。

3.6施工单位职责

3.6.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3.6.2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质量计划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6.3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

3.6.4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6.5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6.6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3.6.7定期向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3.6.8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6.9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3.6.10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7调试单位职责

3.7.1建立、健全调试质量保证体系。

3.7.2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7.3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单体、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3.7.4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交调试报告(总结)。

3.7.5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总体目标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总体目标为:

a)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一次验收合格率≥95%;单

位工程优良品率:火电建筑工程大于85%,安装工程大于93%;水电建筑工程大于80%,安装

工程大于90%;

b)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工程实现“达标投产”;创国内同时期、同类型机组一流水平;

d)争创行业及以上优质工程。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5.1.1各分、子公司及各直属企业所属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质量总目标,超前进行质量策划,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在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5.1.2项目公司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要求与验收标准,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质量保修的相关条款,包括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1.3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1.4工程项目应接受咨询专家单位的现场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5.1.5工程项目应接受项目所在地或行业质监总站或中心站的监督管理,参建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5.1.6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应采用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5.1.7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的立项、可研和设计审批手续。

5.1.8承担工程项目勘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测设计资质证书。

5.1.9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公司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勘测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测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使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施工。

5.1.10设计文件的咨询评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主要工艺系统、消防、抗震、防洪、环保、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做出明确的咨询评审意见,并对咨询评审意见负责。咨询评审单位对上述重大问题的方案选择和评审结论,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5.1.11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当国家有规定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5.1.12勘测设计单位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

5.1.13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或论证。

5.1.14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设计。

5.1.15工程规模、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主要工艺系统、消防、抗震、防洪、环保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对于项目公司、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提出的一般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变更设计建议,项目公司有权做出一般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工艺系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5.1.16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5.1.17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

5.1.18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

5.1.19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5.1.20项目公司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a)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b)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

c)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格;

d)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

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5.1.21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公司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担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5.1.22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5.1.23工程项目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专业分包(总承包项目除外),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公司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包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公司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5.1.2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把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关,通过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5.1.25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5.1.26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1.2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1.28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5.1.29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5.1.30无监理工程师质量签证,不得支付工程款。

5.1.31项目公司要结合工程项目需要,通过招标择优确定调试单位。要坚持选用经验丰富、技术过硬、服务良好的专业调试队伍;调试队伍要尽早介入项目,参与工程施工总设计的策划、编制,并指导安装调试和参加分部调试验收。

5.1.32调试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责任,严格按有关规程、标准和经批准的调试大纲要求进行调试,落实质量保证措施、规范验收程序,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为机组达标投产创造条

件;设计、安装、监理、厂家等单位要积极配合调试工作,项目公司要严格按有关合同要求和集团公司颁发的启动试运质量控制要点,监督、检查调试工作,必要时引入专项调试监理。

5.1.33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应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5.1.34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公司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代理)、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5.1.35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实行招标采购。招标时,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技术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条款。

5.1.36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5.1.37项目公司或设备(物资)代理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监督责任。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

5.1.38项目公司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基建期技术监督服务;根据工程规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检、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或其他必须核查的数据;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1.39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公司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

5.1.40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5.1.41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

5.1.42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5.1.43项目公司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合同文件资料;

b)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c)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d)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e)保管、保养记录;

f)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g)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5.1.44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项目公司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条款中应有明确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和说明;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保证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实质性响应,中标后制定专项的工艺措施并认真实施,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和设备制造工艺水平。

5.1.45观感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工程验收时,必须对工艺和外观质量做出评价。

5.1.46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和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档案的移交工作(包括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

5.2质量检查、工程验收与达标创优

5.2.1集团公司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检查评价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状况,定期、不定期组织质量检查。检查前,应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以及人员和时间安排,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价。

5.2.2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2.3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项目公司批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认可。

5.2.4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5.2.5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严格执行三级质量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不得合并不同级别的检查。

5.2.6属于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分项(单元)工程,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各方代表共同检查验收。

5.2.7设备安装调试要按规定做好交接验收工作,严格“一卡五方”验收制度,确保分部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质量。

5.2.8项目的分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根据国家、行业现行验收规程进行。

5.2.9项目公司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达标创优管理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目标。

5.3质量监督和技术监督

5.3.1工程开工前,项目公司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或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参建单位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5.3.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应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项目公司应做好申请和配合工作。

5.3.3项目公司应按国家颁布的技术监督规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5.4过程质量管理

项目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开展过程质量管理,使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均得到有效控制。过程质量控制的重点见附录A——《工程质量过程控制要点》。

5.5质量保证金和考核

5.5.1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公司在签订设计、施工(含调试)、监理、设备及材料等合同时,应明确质量保证金的留设比例、方式及返还时间。对因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或事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项目公司应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和责任,部分扣减或全部扣除有关责任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5.5.2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对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各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管理规定》;项目公司对各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在有关合同中明确。

5.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

5.6.1质量事故分类

5.6.1.1质量事故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可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规定处理)。

a)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经处理后仍对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b)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c)较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d)一般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或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

5.6.2事故报告

5.6.2.1发生质量事故后,责任单位应该立即根据质量事故分类进行事故类别的初步确认,监理单位应立即以事故通知单的形式向责任单位发出事故通知,对质量事故部位或与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下达停工令,需要时还应要求停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且保护好现场。

a)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报告。

b)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在4小时内报告至分子公司及质量监督中心站。

c)发上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由分子公司在4个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

5.6.2.2事故的调查

a)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或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b)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c)重大质量事故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d)特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5.6.2.3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需要,查阅有关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和资料等,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单位应主动提供原始资料,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一切与事故有关的人员了解事故情况。

5.6.2.4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应包括:有无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失效原因,管理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防范/整改措施、责任单位、整改完成期限;提出事故责任分析及考核处理意见。

5.6.2.5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专人,按期完成整改工作,项目公司应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6.2.6事故处理方案

a)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报项目公司备案。

b)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分子公司备案。

c)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分子公司审批后实施,报集团

公司备案。

d)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分子公司审核,报集团公

司审批后实施。

e)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f)事故处理需要设计变更的,须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

6报告和记录

项目公司应保存以下记录,并在有关工作结束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质量验评范围表和质量验评记录;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和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质量例会记录和质量报表;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记录和处理记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程质量过程控制要点

A.1设计质量管理重点

A.1.1以“安全、可靠、环保、经济”“和节能、减排、增效”为基本准则,明确工程设计原则。

A.1.2调研同类型工程设计情况,分析设计优劣点,制定设计改进措施。

A.1.3开展设计优化,重点是系统设计的安全可靠性、技术指标的经济性。

A.1.4收集同类型工程设计缺陷,制定预控措施并落实于图纸设计。

A.1.5注重专业间以及与制造厂之间的设计接口和系统配合的均衡性。

A.1.6规范设计监理工作,明确设计监理检查要点,工程设计深度必须满足各阶段施工要求。

A.1.7进行图纸会审,跟踪监督图纸会审意见的落实。

A.1.8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十五项反措”、质量通病防治、安健环管理、并网安全性评价、性能考核试验等有关设计工作的要求。

A.1.9对重大变更设计、设计变更进行合规性审查。

A.1.10跟踪监督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执行情况。

A.1.11进行竣工图设计审查,开展设计技术总结。

A.2设备质量管理重点

A.2.1进行技术规范书的内外部评审,使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二十五项反措”规定、符合工程项目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

A.2.2规范设备质量监造工作,明确设备监造项目、对设备外包厂的监造要求、专职监造人员的配置,明确设备到货质量验收标准。

A.2.3按照“关口前移”原则,将重要设备的检验工作前移到设备出厂前。

A.2.4监督制造厂及外包厂质保体系的运作的有效性。

A.2.5收集同类型设备制造缺陷,制定预控措施并逐项落实于设备制造过程。

A.2.6参加设备关键工序以及出厂性能试验的见证。

A.2.7组织进行设备到货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督促制造厂处理。

A.2.8规范设备仓储管理,使管理流程、仓储环境符合设备质量控制要求。

A.2.9规范制造厂负责的设备调试工作,使其与主体调试单位接口顺畅、责任明确。

A.2.10控制乙供材料质量,在采购前、材料入库前审查、复核供应商短名单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A.2.11组织进行设备性能考核试验。

A.3施工质量管理重点

A.3.1根据工程建设特点,进行质量管理总体策划。

A.3.2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质量(达标)创优规划》和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创优措施。

A.3.3根据《质量(达标)创优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质量计划,统筹安排细部工艺施工,明确各专业细部工艺标准,做到“过程创优、一次成优”。

A.3.4确定精品项目,比对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制定精品项目内在质量和观感质量考核标准,做到考核指标量化、工艺实物图片化。

A.3.5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实施施工工艺样板,以样板推动精品工程建设;精品工程考核评比与工程奖励挂钩。

A.3.6规范单位工程开工考核条件,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劳动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施工图纸会审和交底、材料、设备等的准备充分性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可开工。

A.3.7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工艺措施,加强质量通病的防治与施工过程成品保护。

A.3.8坚持三级检查、四级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检验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各级工程质量验收。

A.3.9定期召开质量专题会议,分析质量管理及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A.3.10在施工过程中,按阶段逐项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十五项反措”、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工艺标准、并网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等有关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闭环、有评价。

A.3.11定期开展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与状态评价,主要检查质保体系运作、现场实物质量、文件包管理情况。

A.3.12规范施工过程缺陷管理,及时消除设备、系统缺陷。

A.3.13开展质量宣传、评比、竞赛活动,提高质量意识,营造良好的质量氛围。

A.4调试质量管理重点

A.4.1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机组启动验收管理规定或工程试车规定的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机组启动调试大纲、调试深度策划书、调试质量计划;

A.4.2规范调试过程中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优化、逻辑组态、保护定值整定管理流程;

A.4.3严格执行行业和集团公司启动调试深度管理规定,挖掘调试深度,提升调节品质。

A.4.4分系统试运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设备系统代保管;

A.4.5在调试各阶段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反事故措施、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有关要求;

A.4.6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的条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A.5生产准备质量管理重点

A.5.1参与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等各阶段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决策落实。

A.5.2编制生产运行规程、系统图册、检修维护规程,保持其全面性、准确性。

A.5.3提出生产运行、检修维护、检测试验工器具、设备、仪器仪表以及试运阶段消耗性材料配备方案。

A.5.4进行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技能鉴定,满足机组试运、投产运行需要。

A.5.5规范设备、系统、管道的标识标记,保证与系统图册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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