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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保护弱者是社会的退步辩稿

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一辩稿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及在座的各位,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们要讨论保护弱者究竟是不是社会倒退。 现代汉语词典上对保护的定义是指尽力照顾,使权益不受损害.而需要区别的是帮助的定义是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 为避免对方辩友误解,我方提出以下申明:保护≠帮助 我方判断此辩题成立的标准是:保护弱者是否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阻碍作用. 当今社会生产力一直在提升,社会发展呈现前进的总趋势,但社会总体的进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进步。 我方坚持保护弱者是社会倒退,以下请允许我分条论述: 1、保护弱者是干预自主竞争,阻碍了人类进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 人类同样遵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优胜略汰是物种进步的前提,人类正是在这种竞争中生存下来并成为世界的主导,不断增强社会竞争力,创造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在此说明,并不是让那些无力生存的人自生自灭,而是给予其支援,是帮助而非保护。从生物学角度,违背自然法则的竞争干预必将延缓甚至阻碍人类自身的进化与发展。而从社会经济学角度,保护弱者干预了市场竞争机制必然导致整体更大的不公平,使得生产力发展由此严重受阻。 2、保护弱者是社会精神文明倒退的体现 保护本身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当被保护者将保护看作是一种轻视和怜悯,常产生抵触情绪。弱者接受保护后,极易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从而更加怠惰懒散,以至于他们不思进取的同时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严重负担。糟糕的是,弱者因保护而造成的竞争力不强,造成了强者在竞争中的紧迫感,使强者不能够完全的发挥出自身潜能去创造物质财富. 哪还有谁会去推动社会发展呢?更严重的是,现实中社会保护措施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处,有些甚至被利用,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倒退。 3、对待弱者,我们要做的不是保护,而是关心与支持。当今社会对待弱者的正确目的在于是弱者变强。我们要做的是关心与尊重,我们要做的不应是保护而是支持弱者,给人鱼不如授之以渔。保护弱者的确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本身没有错,但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已足以让我们清醒。我方并不否认对弱势群体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辩题的讨论,更好地掌握保护与帮助的分寸,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更好地建设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 请允许我再次重申我方观点---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谢谢。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一辩稿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事保护弱者究竟是不是社会的倒退。按现代社会较为通用的意义来讲,“保护”即使其不受伤害,“弱者"即弱势群体,而社会的是否倒退或者进步的评判标准从根本上来说应当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保护弱者涉及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其有利于生产关系更合理的发展,进而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其原因如下:第一,从社会的公平来看,保护弱者可以使弱者获得更多的帮助从而更好地参与竞争。给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舞台,让他们为自己的生存自力更生。这一举措无疑是对竞争机制的补充,我国提倡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因此,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 第二,从社会的稳定性来看,弱者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社会发展的道路上发挥的作用较小,但是他们也是社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他们,让他们在社会中没有立足之处。我们的社会就好比是我们的整个身体,而弱者就是受伤的那只手,毋庸置疑,相对于其他完整的部分而言,它是有缺陷的,但是如若我们只一味的发展其他完好的部分,而忽略这只受伤的手,那么必然会导致整个身体的溃烂。社会是一个整体,厚此薄彼必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那么保护弱者无疑是维护社会稳定中重要的一步,所以,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 第三,如今全世界都在倡导人道主义,人人都知道,要构建和谐社会。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只有社会和谐了才能减少匮乏,安定了才不会垮台,这才造就了中国古代王朝的辉煌业绩。 我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保护弱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能让我们的社会体现出对弱者的重视和关怀,从而营造一个良好而和谐的生活氛围。古往今来,保护弱者一直都是社会的主旋律。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

航空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初探

中图分类号:DF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09)02—0056—04 航空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初探 张超汉[1] 【摘 要】21世纪国际航空运输已成为各国人员和货物流动的主要方式,一旦发生航空事故常常伴随着机毁人亡的灾难性后果。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和托运人 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和救济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之 一。本文主要对航空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的方法和公约的立法 方面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航空私法 弱者保护 人文关怀 实质公平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2]一项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一种秩序和制定一种公平的法律构架。作为统一规范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调整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及解决航空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航空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考量 上世纪初国际航空运输刚刚兴起,为了规制航空运输活动,1929年航空法专家国际委员会(CITEJA)于法国巴黎制定了第一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制定时的指导思想在于保护幼弱的航空企业,使之免遭航空运输固有风险巨额赔偿的潜在伤害的打击。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推定过失责任和限额责任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保护航空企业免遭意外事故濒临破产而胎死腹中,国际社会对承运人在国家政策上予以倾斜性照顾与偏袒。荷兰著名航空法学者德里昂(H.Drion)教授就为当时限制承运人责任的必要性提出了八点理由。[3]很显然,公约在制定当时是有利于承运人一方的。 然而,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制定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出炉,已逾70年,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此时再一味地为了保护航空业的发展而不顾旅客的利益,就有偏颇与不公之嫌。二战后,以1955年的《华沙—海牙议定书》为标志各国纷纷对《华沙公约》规定的较低的赔偿额表示不满,国际社会自上世纪后半叶以来开始了对《华沙公约》的相继修订,产生了一系列的公约、议定书,即所谓华沙体系。[4]其每次修订都围绕着旅客和托运人这一弱势群体可获得多大的赔偿金额与航空企业 [1] 张超汉: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3] H.Dri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Martinus Nijhoff, Hague, 1954,P:100. [4] 以华沙公约为中心的华沙体系包括以下8个法律文件: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海牙《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承担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71年《经海牙议定书修订华沙公约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修订华沙公约的1975年的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述,下面由我来进行反方的开篇陈词。 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保护弱者是不是社会退步”,而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退步。 正方辩友在刚刚的陈词中对一些概念并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所以我们要先明确几个定义: 保护,是指在社会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手段,在由于先天、后天因素造成人类社会群体分层所形成的不公平环境里,通过人为手段营造一种相对公平的环境,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竞争机制相协调的举措,既不是无限而全方位的“施舍”,也不是让弱者站在过高起点,凌驾于公平之上的偏激手段。我们的社会毕竟是理性的社会。 而弱者也分为相对弱者和绝对弱者——绝对弱者指心理或生理上存在缺陷的人,而相对弱者则是指在某个领域中容易受到强势集团压迫的,生存、发展资料不占优势的群体。 注意,此处我们说的弱者不带有任何贬低的含义在内,仅仅是指某些层面上的劣势,是事实的陈述而不存在歧视,我方坚持认为人人在灵魂上都是平等的。 明确了这几个定义,我们便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出,保护弱者其实是在强调社会上的人文关怀,而这不正是人类超越优胜劣汰这种动物法则,趋于人性核心体现吗? 所以,对弱者的保护是人类最根本的自我价值的肯定,一个自我价值体系崩溃的人,不仅不会有任何个人的幸福感,同时他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试问一个不保护弱者的不安定的社会又怎么能与保护弱者的和谐的社会相比较呢? 保护弱者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从社会角度来看,我们应该肯定每个人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是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每个人都会存在弱势的可能、弱势的方面和弱势的时期,在这种角色转化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护他们,为他们维持一种公平公正的环境已度过最初的艰难。 保护弱者促进社会向前发展,我们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使其拥有变为强者的机会,同时限制强者利用其强势地位侵犯弱者,这样的社会生活对于每个人来说才是有希望的,这样的竞争才是富有挑战、充满机遇的,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发展。 因此,对于弱者的保护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更是社会和谐的要求。当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来供人们自己努力改善生活的梯子和一张用来防止人们跌入深渊的安全网,这样的社会才是让人感到幸福的社会啊! 保护弱者是社会从古到今不变的话题,当我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脱离纸面成为现实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就会达到一个最理想的状态!

辩题题库

辩论赛辩题 1、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2、企业用人才为先 企业用人德为先 3、人和自然可以和谐相处 人和自然不能和谐相处 4、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不可以并行 5、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6、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 7、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 8、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 9、劳心者比劳力者对社会更有贡献劳力者比劳心者对社会更有贡献 10、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 11、人的功利色彩增强是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12、文才比口才更重要口才比文才更重要 13、情在理先理在情先 14、实现男女平等主要应该依靠男性或女性的努力 15、在校大学生积累知识更重要在校大学生塑造人格更重要 16、大学教育应不应以市场为导向 17、读大学,长进最大的应该是知识长进最大的应该是人格 18、法治能不能消除腐败 19、纪律会促进、限制个性的发展 20、社会发展主要靠法制社会发展主要靠德制 21、网络爱情是不是真正的爱情 22、文凭能够/不能够代表知识水平 23、烟草业对社会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24、去向哪里比与谁同行更重要与谁同行比去向哪里更重要 25、知难行易知易行难 26、中庸之道应该/不应该提倡 27、相爱容易相处难 相处容易相爱难 28、大学综合排名应不应该提倡 29、央企应该/不应该退出房地产市场 30、究生教育应该以公费/自费为主 31、足球禁赌主要靠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32、报考公务员设定年龄界限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33、中国养老金入市利大于弊/中国养老金入市弊大于利 34、是否应该宽容网络钓鱼行为 35、文化的传承比创新更重要文化的创新比传承更重 36、当今社会应不应该支持裸婚 37、穿越剧是否有利于人们对历史的认知 38、手机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手机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39、大学聘请知名艺人担任教授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40、应当/不应当允许名人免试就读名牌大学 41、对于西部开发应当知识优先/资金优先 42、大众传媒缩小/扩大了公众与真相的距离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马 亿 南Ξ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 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 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②“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③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 41?Ξ①②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5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参见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马亿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四辩稿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对方辩友言辞犀利,滔滔不绝,但我还是发现了几点问题…… 当我们满怀对未来的希望时,你可曾想过,感染了艾滋病的孩子正无助的感受着生命的阴霾;当我们呼吸着新鲜的空气时,你可曾想过,身患重病的少年正因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放弃健康生活的机会;当我们坐在明亮宽敞的教室时,你可曾想过,睁着大眼睛的失学儿童正用黑白分明的眼眸诉说着对知识的渴望。他们需要社会的援手。 千年前,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那如深潭微澜般的智慧深深忧虑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强者弱者之分。而在同一时代的异邦,西塞罗在《国家论》中指出“国家是为了保护弱者,促进共同利益而成立的。”有这两位著名的思想家的一席话,我们认识到,弱者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而造成的,为了保护弱者而产生的国家不是社会的倒退。 不仅如此,从古至今,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过保护弱者,并始终把他当做社会追求。我国正统且流传至今的儒家思想,提出人的道德准则为仁、义、礼、智、信。不论是君主减刑罚,轻徭役,宽厚待民的仁政,亦或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举,均为社会保护弱者的行为。这种以个人恻隐之心与社会高尚责任感为出发点的行为,不仅是自我灵魂的升华,更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卓然成效。在现今各类快餐文化充斥着我们生活之时,也许你还仍在怀念“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的生活;也许你还未曾忘却“兼济天下”的雄心;也许你依旧追寻“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此时,我们需要仁心去涤荡自己的灵魂,需要义举去唤醒,去号召,去加入到保护弱者的行列中。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只有当强者,弱者同时得到社会的照拂,只有更多人用仁心义举去加入到保护弱者的行列中来,我们的社会才会稳定,向前,最终绽放出精神上灿烂的仁义之花。

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

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国民法典》更以不朽宣言的形式奠定传统民法的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尽管时代的发展使三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作为三原则基础的主体法律人格平等却如磬石般未受到任何损伤,反而通过历史的淬炼和各国的立法实践,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制的基本内容和人权保护的尚方宝剑。但考察晚近的民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抽象人格、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要求突破人格局限,倡导弱者保护的暗潮,并且这种趋势有如台风来袭,势不可挡,迅速渗透到各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制度变迁与交融。这一日渐普遍的现象是动摇了近现代民法的基础还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博弈之后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和敏锐的眼光进行分析。 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指法律非借助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界定其居于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这一抽象人格的具体化绝不是对传统民法的离经叛道,亦非简单的从契约到身份的历史回归,它反映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可体现为: 1、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使民法在制度变迁上从身份向契约转化,适应了社会从封建主义时代进步到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欲摆脱等级束缚,要求人格尊严,呼吁法律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复杂化,使得人之间的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一民法抽象人格的基础发生了动摇?,籍借抽象人格而受到同等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具有相抗衡的力量,往往是强者一方凭垄断、财力、信息等方面优势通过合法形式获取不合理的“正当”利益,而弱者只能咽下抽象人格平等的法律苦果。正是强弱分化造成的利益失衡唤醒了法律的良知。“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促使法律作出相应调整,在强调抽象人格平等的主流下渐渐露出了弱者保护的端倪。回应刑法“它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弱者保护在民事立法中的出现正体现了民法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上,并随着现实生活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的制度,它反映了民法的“活法性”。 2、法律价值定位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长期以来,法律只是作为工具性的手段被运用,致力于形式的平等,以简单划一的方式来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情况。在民法领域,抽象人格的确立,确实使全体社会巧员摆脱因身份差异而必须在法律上排序定位的阴霾,但如此一体的保护毕竟抵御不了工业化潮的冲击,在强大的组织力量面前,孤立的个人无法籍借这种人皆享有的平等获得充分保护,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外观反而助长了组织的实力,拉大了强弱者的差距。但民法为私法领域的宪章,是有着“人法”、“权利法”美誉的私法之王,弱者保护的出现使法律的价值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强调法律予以人们抽象人格一体保护形式平等的同时,也考虑到,因人的差异性形成的具体人格在法律上需要特殊保护以达到实质平等的要求,从而使法律的价值从工具性飞跃到目的性上,并有机协调了二者的关系。由此民法树立了一种以人为终际关怀目标的亲和形象,为民事主体铺就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康庄大道。民法中弱者保护内容的产生、扩充和兼容,是民法适应多样化现代生活的折射,它不仅使民法实现了价值目标的升华,也突出了民法在价值目标追求上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 3、市民社会私法自治的原则界定了国家在私法领域充当被动的守夜人的身份。民法抽象人格的确立,更以个人约束的自动性排斥了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主动干预权。在市场经济自

保护弱者 四辩稿终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一种观点叫,正因为面临灾难人的本能就是求生,所以我们要信奉强者生存。很奇怪的逻辑,面对灾难人不可避免的会有求生的本能,这无可厚非,但这能成为我们倡导这种信仰的理由吗?难道因为人终究会死亡,所以人们现在就应该去死?存在一件事情,不代表我们应该去做这样的事情。 其实对方辩友今天强调要信奉强者生存说是能让更多的人活下去。真的是这样吗? 不是的,对方辩友的强者生存实质上就是放任人的本性,让人回归到原始社会,遵循丛林法则,人们之间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就像美国的暗冬行动一样,每个人都成为潜在的危险,所谓的强者活下去,也成了不大可能的奢望。而往往此时,灾难还未毁灭人类,人类先被自己毁灭。 今天我们讨论在灾难面前到底应该信奉强者生存还是保护弱者,实际上就是在讨论在灾难面前我们到底是要回归到强者生存的自然状态,还是仍要继续坚守我们的道德准则。 人类从远古走到现在,从来没有过一帆风顺。 人类是这么弱小,弱小到漫长岁月里无数人,历经无数苦难,树立的价值观这么容易崩塌,只要一个小小的灾难,我们就恢复到原始的状态,被自己的人性,被自己的本能所支配。你说灾难可不可怕——可怕,它让人类面临生与死的考验,不可怕——人类从漫漫远古走来,经历了不知多少次苦难。如果在每一次面临生与死考验面前,人类的价值观都要崩塌一次,这也未免也太可笑。难道我们的树立的这些价值在生与死面前,什么都算不上吗?难道人类所做的一切,无论是什么,就是为了继续生存下去,就是为了繁衍后代吗?难道我们都在为了活下去而活下去,难道生命里没有高于生命的东西,难道生存是唯一的意义吗? 你说保护弱者这种价值观在面临生与死的考验时,它什么都算不上,只能是拖累。那所有的爱国主义,民族大义,爱情,亲情,友情,在生与死之间又算些什么?毕竟之所以有这些所谓的价值,都是因为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当它与生存矛盾的时候,我们是不是都应该把他们抛掉?因为这些在灾难面前,其实都是道德的高标。在现代社会中,如此安稳的环境中,真正能为了这些大义而舍生忘死的也没有几个吧!那么其实这些价值和保护弱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但是为什么我们不愿意这样做呢?因为我们不是禽兽,我们历经无数苦难才最终摆脱了自然地兽性,我们自己能决定我们的生与死,而不是被自己的欲望和本能支配。因为我们坚信除了活下去之外,人类还有更高的追求,人类面对灾难会有更高的姿态,人类是高贵的,高贵到求生的本能也不能支配人类。即使面临生与死的考验,人类也有要守护的价值,哪怕是飞蛾扑火。 如果今天面临灾难的是我们,而面对身旁极有可能失去生命的小女孩,我没有伸出援助之手,那么我觉得即使我活了下去,那么我也失去了我继续活下去的意义。 以上

[国际私法,弱者,利益]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在法律上的明确彰显。从宪法、民法、刑法到程序法,保护弱者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立法宗旨。随着人权保护的理念愈来愈盛,法学界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亦不断加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弱者利益保护显得更加重要。因此,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就更加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一、弱者之界定 (一)弱者在国际私法中之界定 有人认为,在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还有人认为弱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处在相对劣势的一方。屈广清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由此可见,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有流动性的概念。 (二)弱者的法律特征 尽管难以对弱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他们在法律特征上仍存在一些共性。有学者将弱者身份的法律特征总结为以下五点身份的多重性、法定性、可变性、独立性、社会性:也有观点称弱者有如下七个法律特征多重性、法定性、可变性、独立性、社会性、相对性、不易识别性。本文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具有四种明显的法律特征。 第一,弱者身份的相对性。由于个体所处的弱者地位是在一个范围中界定的,比如不能说妇女就是弱者,而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相对于男子来说是弱者。若是在消费领域中,如果妇女并非消费者,那她就不是弱者,若是在消费合同领域中,妇女处于弱者地位,那并非因为她的性别,而是此时她处于相对于生产者而言的消费者地位。 第二,弱者身份具有变动性,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扶养人一般处于弱者地位,而随着时间的变化,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又处于弱者地位。 第三,弱者身份具有独立性,虽然弱者的弱主要是因为市场力量、生理、信息方面与强者相比总会处于劣势。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弱者是独立的概念,并不依附于强者,还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否同强者确定法律关系。 第四,弱者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大不相同,各国对国际私法领域内弱者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被扶养人与抚养人谁是弱者本身就难以界定,这种不确定性亦加大了对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研究的难度。 (三)弱者的类型 由于弱者是一个不断变动的概念,从理论上来讲国际私法的任何一个领域可能都有弱者的存在,但是在实践中,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子女、被收养人、被监护人、被扶养人;二,合同关系里的特定当事方,例如雇佣合同中的雇

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分析

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分析 作者:府谷法院苏东亮发布时间:2011-11-16 16:56:31 [摘要]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比较庞大,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本文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与特征出发,针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价值基础及法理依据作了简要分析。以期对更好地维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关键词] 弱势群体特殊保护人权公平正义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如果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关注,如果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困境,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同时,如果弱势群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把关爱弱势群体、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协调发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1、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与特征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改革和结构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

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具有一些综合特征:(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低层。(2)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3)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消费娱乐,并有失学等后果。(4)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5)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民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6)这种经济上

2017年最热门辩论赛辩题_演讲稿

2017年最热门辩论赛辩题 正方/反方 企业用人才为先/企业用人德为先 人和自然可以和谐相处/人和自然不能和谐相处 高校产业化利大于弊/高校产业化弊大于利 网络经济是泡沫经济/网络经济不是泡沫经济 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 便利器具便利/便利器具不便利 发掘人才需要考试/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 民族技艺应该保密/民族技艺不应该保密 理想人才以仁为主/理想人才以智为主 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弊大于利 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 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 个性需要刻意追求/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 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利大于弊/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 留学归国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留学归国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 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 1 / 4

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弊大于利/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利大于弊 相处容易相爱难/相爱容易相处难 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弊大于利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能力/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 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 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 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 避免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避免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 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 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人祸比天灾更可怕 相爱容易相处难/相处容易相爱难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远亲 新闻自由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新闻自由不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 全球化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全球化不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性教育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不应列为中学课程 性教育是科学教育/性教育是道德教育 2 / 4

保护弱者一辩稿

感谢主席和对方辩友: 先来明白几个定义,灾难有自然灾难和人为灾难两类,但由于现实中很难划分,故本场比赛我方对灾难的讨论不作区分。来临是指“接近或已接触到”,也就是说,本次辩题所讨论的是可预料的灾难将至、或是经历不久。再谈信奉,即为信仰敬奉的意思,通常我们说信奉宗教抑或马列主义,信奉的对象通常为政、教、价值观或道德之列。在交代价值取舍的标准前,我们先要弄清楚何时才会面对这样的取舍。文明社会体系下,强者和弱者的共存是不冲突的,而在灾难环境中生存资源的有限性被凸现出来,二者在冲突下都不能保证活下去的时候,就面临了取舍。 一个问题,我们如何分辨清楚强者和弱者这个相对概念?首先,相同客观环境下的冲突性是我们讨论这个辩题的根基所在。简而言之,问题在于当我们面对相同的灾难环境且生存皆不确定的时候,强者是否要在已经不能保证活的情况下,再去帮助弱者一把。其次,面对灾难的千钧一发之际,强弱的判断更多来源于主观的直觉,求生的本能下更容易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 综上不难看出,相同的客观环境、冲突性和存活的不确定性是分辨强弱的必要条件。在以上的讨论框架下,我方主要有以下三个观点。 第一,灾难前争取生存根植于人的本能,而信奉强者生存顺势为之。当我们推崇一种价值时,必然是要求该价值能够指导生活实践的。当我们在灾难环境下的思想前提和行为一致的时候,尽量少的纠结和羁绊能使人们更顺理成章的做出逃生举动。简单来讲,灾难来临时一个顺应本能的价值更利于后面现实意义的铺展,信奉强者生存源于本能,却又高于本能。 第二,社会的无序性是灾难的必然结果,强调强者生存不代表社会回归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我们只能说,当外部秩序性越低的时候,强者生存的现实意义便越来越重要。假设现实中会发生生化危机一样的灾难,存活便是我们强调的首要法则,杀僵尸甚至杀人在那样的极端环境里都是合理且必要的,此其一。其二,灾难来临时,我方非常功利的认为,幸存者多一个便是一个,而幸存者是弱者或强者这并不重要。当我们信奉强者生存的时候,思想和行为的统一会寄予心理上的安全感,而顺理成章的逃生行为能促使强者快速通过。至于保护弱者,我们理解为一种选择,对于那些心力有余的人或是由于特殊关系甘愿牺牲的人而言。 第三,追求生存是道德的低标准,而让渡生存的机会来保护弱者是道德的高标准。灾难来临的状态不比文明社会,而坚持一种违背本能的价值、努力要保证稳定秩序毫无必要且不可能,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灾难来临而不是灾后。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当信仰和行为发生冲突的时候,内心的矛盾挣扎会迫使我们抛弃原有的既定准则,不知所措带来的恐慌往往会使人性扭曲,这样的信仰更容易导致灾难来临时的混乱。这就是我方强调的,一个高价值在极端情况下更容易崩溃,而坚守一个低价值却容易得多,在这个低价值上,我们再谈减少损失、寻求秩序和群体互惠。 最后,对待他人吹毛求疵根植于我们之为人的劣根性,而将心比心来看,追求生存不应被指摘,灾难前追求道德的低标准也可以是信仰。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灾难来临应当信奉强者生存。

弱者保护理论

弱者保护理论 法律保护弱者,自古以来就是最重要的立法的宗旨之一。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法的正义思想和人权思想,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对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我们不能仅仅强调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正如约翰·迪金森所言:“我们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在实质正义观下,弱者的客观存在就要求为弱者提供倾斜的保护。 根据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正义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正义分为两类,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所谓的实质正义是指通过设置什么样的制度来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的配置;而形式正义则是指如何有效地贯彻落实这些分配制度。将上述概念援引到法律范围内,可以将实质正义看作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而形式正义则是法律适用中的正义。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实质正义是最终目的,而形式正义只是实现该目的的一种方式。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欧美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传统自由主义社会向后自由主义社会演变,与这一社会变革同步的还有法律的价值取向,由追求形式正义逐步转向追求实质正义。而正如罗尔斯所言,“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安排的正义性是通过扶助弱者而得到体现的”。也就是说,如果通过适用法律的保护性规定仍达不到保护弱者利益的效果,则意味着正义没有得到真正维护。因此,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体现,也是现代法律所努力的方向之一。 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使民法在制度变迁上从身份向契约转化,适应了社会从封建主义时代进步到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欲摆脱等级束缚,要求人格尊严,呼吁法律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市民社会私法自治的原则界定了国家在私法领域充当被动的守夜人的身份。民法抽象人格的确立,更以个人

辩论赛题目大全

辩论题目大全 正方反方 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便利器具便利便利器具不便利发掘人才需要考试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民族技艺应该保密民族技艺不应该保密理想人才以仁为主理想人才以智为主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弊大于利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个性需要刻意追求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利大于弊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留学归国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留学归国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网络的娱乐性比实用性强网络的实用性比娱乐性强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弊大于利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利大于弊相处容易相爱难相爱容易相处难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弊大于利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能力&nb sp;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 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杜绝盗版,政府比消费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消费者比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避免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避免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人祸比天灾更可怕相爱容易相处难相处容易相爱难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远亲新闻自由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新闻自由不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全球化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全球化不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性教育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不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是科学教育性教育是道德教育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博彩事业的兴旺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博彩事业的兴旺不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教育应注重人格培训多于知识培训教育应注重知识培训多于人格培训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经济发展利大于弊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 经济发展弊大于利 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劳心者比劳力者对社会更有贡献劳力者比劳心者对社会更有贡献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重要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重要强权胜于公理公理胜于强权大学私营化的利大于弊大学私营化的弊大于利文化建设应先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应先于文化建设以暴制暴是打击恐怖主义最有效的途径以暴制暴不是打击恐怖主义最有效的途径重奖大学新生利大于弊重奖大学新生弊大于利

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doc

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人作为消费者越来越被推到了市场的前沿,作为消费方同时也是受益者在做着上帝梦的同时,却逐渐成为了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十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已实施十一年,事实证明,《消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在现实的消费环境中却还是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让我们来看一下近几年来3.15活动的主题: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2002年“科学消费”;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4年“诚信,维权”;2005年“健康。维权”。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横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在我们要求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失却诚信,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这么些年来连基本的诚信问题都没有解决,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现有的消费环境中,由于本身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的差异和局限性,所以常常造成这样一种怪现象:市场往往要求消费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要具备全面的关于消费品的知识,

否则出了问题就是你消费者的责任,是你自身辨别能力的问题。在这里经营者硬性地把过错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就象车子违规撞了行人,反倒怪行人没有生就一副钢筋铁骨。即使有的经营者承认自己有责任,那也是承诺起来信信然,解决起来期期然。因此在这里消费者完全处于一个被动的消费环境当中,是消费环境中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在这里所说的弱势群体不仅包括老弱妇幼,由于我们生活范围和方式的愈加复杂化,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可能处于劣势,至少在其中一个方面。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么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的产生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这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丰富的消费品,使社会进入一个大规模生产和规模消费的时代,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消费者所具备的消费知识相对变得日益贫乏,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从而加深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未知性和盲目性。(例如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苏丹红一号”事件,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不会也不可能把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都送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当然更无从知道这美食当中竟然含有令人致命的毒物。)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并导致选购商品的失误,其结果自然是消费者受到损害。

试析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

试析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 论文摘要在各国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的今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本文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本身入手,研究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国际立法、国内立法,并据以总结其不足。通过以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改革建议。 论文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经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欢死嘟世纪之后发现,20世纪法律史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这样一个过程。?Q很多国家在国内实体法中详实了保护特定人员如消费者、妇女、子女的相关条文,以间接调整为主的国际私法也有所体现。施米托夫早在《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就认识到国际贸易保护若放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是正义的需要,而且是发达国家自我利益的需要。?ǜニ固岢隽巳跽呃嫖畔冉峁优先原则”。?S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也包含有保护弱者利益的判断标准。?纱丝杉仕椒ㄊ鱼邢虑康鞫匀跽呃娴谋;な谴笫扑鳌?/p> 一、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阐释 (一)弱者的界定 从目前情况看,各国对弱者的内涵、外延并没有一个统一界定,国际私法中关于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列为下述几类:一是家庭、婚姻领域中的妇女、婚生和非婚生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抚养人;二是合同领域中的特定当事方,譬如消费者、雇员等;三是在侵权领域中的被侵权方,不管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受害方。事实上,弱者的范围远远超出上述列举,这因为造成弱者地位的原因的复杂性,如有的是单纯由于生理、家庭背景等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利状态,有的是因为市场力量不平衡导致的经济地位悬殊,还有的是因为在知识、技术和信息方面不对等而产生的强弱之分。因此,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上弱者身份的确定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的过程,国际私法的弱者即为特定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劣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二)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 虽然启蒙思想家很早就提出了“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从客观事实看,现实生活的资源占有、身体实力等原因却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产生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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