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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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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作者:韩凯丽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6期

摘要: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促进罪犯改造和稳定监狱秩序的刑罚执行

变更制度,其在执行过程中应用非常广泛。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的问题日趋严重。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不明确性;被执行人与被害人无参与权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弱。本文就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减刑;假释;参与权;检察监督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概述

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起始于清末。在清朝末年,清政府面临内忧外患,被迫走上变法之路,作为变法内容的一系列法律相继编成,其中,《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减刑制度,而《大清新刑律》则最早规定了假释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减刑假释制度的两部刑事法典。近年来,随着人权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兴起,程序法治日益成为法治中国的一个关键

词,但刑事执行却未获得足够的关注,尤其以减刑、假释为甚。

所谓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它们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减刑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

执行中最为重要的制度。

二、减刑、假释制度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法条规定的不明确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而致使司法实务操作的混乱。例如《刑法》第 81 条第 1 款规定:罪犯获得假释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三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第三条在实践中是难以预测的。因此虽然假释的优越性高于减刑,但实务中假释适用率却很低,我国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考量采用的积分制,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导致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改造表现完全一样的罪犯在不同地区的监狱服刑或者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服刑而在能否获得减刑或者减刑的幅度上完全不同,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而且不利于监狱执法公信力的树立。

(2)被判刑人和被害人无程序参与权。虽然在司法改革中,将我国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由原来的书面审改成开庭审和书面审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参与主体仍是监狱、检察机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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