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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凭证

收益凭证
收益凭证

一、定义

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二、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

1、发行主体

证券公司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产品设计

包括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

按照本金是否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

3、发行

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4、销售

可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销售

5、认购协议

(一)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

(二)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六)协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6、增信措施:内外部

(一)第三方保证;

(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四)其他增信措施。

7、不得再次发行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再次发行收益凭证:

(一)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二)违反本规定和认购协议约定,擅自改变收益凭证所募资金的用途的;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转让与发行方式

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

9、资金用途

不得超出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非公开发行、转让

每期收益凭证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两百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柜台市场发行、转让

接受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3、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

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由市场监测中心规定

第四章

1、后续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行信息;

(二)交易信息;

(三)协议变更信息;

(四)兑付信息;

(五)影响证券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收益凭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含义、特征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清晰、明确、易懂,并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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