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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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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负有特殊的法律义务。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卷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是无可厚非的,但将含有国家秘密的案件卷宗泄露给当事人,就是一种严重的泄密行为。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在以下方面履行保密义务。

首先,要熟知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赋予律师特殊的权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资料,也可以到法庭查阅所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了解案情。这就为律师提供了一个知悉国家秘密的机会。同时,律师还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通信权,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会见通信的监护人员不能追问谈话和通信内容,以免影响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与其委托人、有关证人的接触就更为频繁,这又给律师提供了一个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国家秘密的机会。如果律师保密意识不强,无原则地为其当事人谋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现象就会发生。所以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一定要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增强保密意识,对于所接触到的案卷材料,分清哪些是国家秘密,按照《保密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保密义务。

其次,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保密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中规定,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案卷;律师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任意散布、传播已被定密的案情内容。妥善保管作为国家秘密载体的案卷材料,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

其三,要增强法制观念,正确对待委托人的非法请求。

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这就要求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判断哪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哪些是非法利益。司法实践中,一些委托人为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脱或减轻罪责的目的,往往利用律师对主要案件事实证据的特殊知悉权,要求律师向其透露,已被定密的案件事实证据,据此,进行一系列翻供、串供、毁灭、隐匿、伪造证据活动,甚至改变证人证供,有针对性地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律师应通过最有利的方式和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的非法请求,律师则应依理依法劝说其放弃,委托人坚持不放弃的,律师可辞去委托,不能以泄露国家秘密为代价维护委托人的不合法利益。

律师给委托人看卷宗,泄露国家机密?

[作者:Admin 来源:聊城律师网点击数:256 更新时间:2007-8-29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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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律师界有个说法,“做刑事辩护如同带着脚镣跳舞,弄不好就要触礁落水”。由于对委托人卷宗材料的处置,一名女律师不幸触礁。

于萍对自己的案子闭口不提,尽管已经从监狱出来近一年,又被宣判无罪,但很明显,她不愿再回首那段往事。她正计划前往郑州,与同学合办律师事务所,离开伤心之地,开始新的人生。

于萍就是全国首例律师泄漏国家秘密案件中的那名涉案律师。

热心帮忙被降罪

事情的起因是一份案卷。2000年8月21日,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助理律师卢某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之妻朱克荣的委托,担任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明刚

犯贪污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移送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2001年11月3日,朱克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遂与于萍联系阅卷,于萍即安排卢某前往沁阳市法院复印材料。当日下午2时许,卢某及朱克荣、马峰(马明刚之子)一同到沁阳市法院立案庭,卢将马明刚贪污案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到复印部予以复印,其间,马明魁(马明刚之弟)闻讯来到复印部,复印结束后朱克荣让马明魁向卢提出看复印的卷宗材料,卢不同意,并答复要看须请示于主任同意。马明魁遂用手机给于萍打电话并向其提出看卷意图,于萍表示同意,并让卢某接听电话,电话中于萍交待卢某把复印的卷宗材料留下。卢某按照于萍的安排将材料留下即返回焦作。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阅了马明刚一案的有关材料、证据,并对照起诉书指控进行研究。次日马峰到焦作向卢某归还了卷宗材料,朱克荣根据卷宗材料所涉及的证人进行逐个联系,并做了相应的工作。11月8日、10日,于萍前往沁阳调查取证时,马明刚贪污一案所涉证人张某等人出具了相应的虚假证明。

2001年11月11日,于萍再次到沁阳调查取证,因卷中所涉及证人王某的证明未能取到,在其返焦时,又将复印的卷宗材料卷6给朱克荣留下。朱克荣拿到卷于11月13日找到王某,让王某阅读该卷,王某根据马明刚的供述出具了一份虚假

证明。

2000年11月15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马明刚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于萍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证人出具的虚假证言及证明材料。致使公诉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补充侦查。

2000年12月25日,于萍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001年1月8日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

同年4月1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被告人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自己的房间还是自己收拾好,不收拾,也不要拂了老人的好意。)

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盼着我们回家的父母总想把所有关心融在特意做的菜里,我们默默领情就好。)

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他们一辈子的节约习惯,很难改,让他们每次尽量少做点菜就好。)

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他们只是担心你吃亏。)

10.这些东西说了不要了,堆在这里做什么啊!(人老了都会念旧……)

当你还在襁褓时,她便天天抱着你,哄你入睡;当你到少年时代,她便天天念叨着你,夜夜帮你捻着棉被;当你终于离开家,远行他方,她便天天牵挂着你。

有时候,我们总是在抱怨母亲的唠叨、念叨,总是在心烦她那些说了无数遍的关心话语。都说儿女是父母前辈子欠下的债,这句话不假。让我们感恩于心,让我们感恩父母那些点滴的关怀。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煮的菜太咸太难吃,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经常忘记关电器;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亲的花草树木已渐荒废,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地板衣柜经常沾满灰尘;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不再爱吃青脆的蔬果,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爱吃煮得烂烂的菜;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吃饭时间他们老是咳个不停,千万别误以为他们感冒或着凉(那是吞咽神经老化的现象);

如果有一天,你发觉他们不再爱出门……也许是因为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

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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