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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合一当代医学人道主义构建原则

身心合一当代医学人道主义构建原则
身心合一当代医学人道主义构建原则

身心合一:试述当代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构建*

李振良李肖峰

(河北北方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河北张家口,075000)

摘要:医学人道主义是由一系列原则构成的体系。当代生命伦理学原则虽有争议但可为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构建提供框架基础。对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构建应当始终体现身心合一这一认识基础。综合当代伦理学的各种原则以及学说,医学人道主义原则应当包括:不伤害、、尊重、同意、共济。

关键词:医学人道主义;伦理学原则;身心合一

Body-mind Harmoniz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Medical Humanism’s Principle

Li Zhenliang; Li Xiaofeng

(Life Science Research Center of Hebei North University, Hebei, Zhangjiakou, 075000)

Abstract: Medical humanism is a system consisted of a series of principles. Modern bioethics principle with its disputation could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rinciples of medical humanism and provide the frame foundation for it. Body-mind harmonization is the cognitive foundation of medical humanism all along. Summarize the modern principles and doctrines, the principle of medical humanism includes: non-harm, revere, respect, agreement and mutual aid.

Key words: Medical Humanism; principle of ethics; Body-mind Harmonization

医学人道主义是医学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础性原则,也是医学的永恒主题之一。对医学人道主义的研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医学人道主义不仅是伦理原则,而是影响医学行为和伦理道德的一种价值观念;(2)医学人道主义体现着一般人道主义的本质内涵,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比起其他的领域更具特殊意义;(3)医学人道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随社会的发展、医学的进步而不断完善自己的思想内容;(4)医学人道主义具有现实性的基础要求,也有理想性的追求。作为对人们行为的一般标准或规范是现实的,人人都可以感受和人人可以遵照行动;作为更高的目标,对人的本身价值、社会人类价值意义上级追求又呈相对理想性。无论是从医学模式的转变还是医学观的转变来看,当代社会都对医学人道主义的属性和医学人道主义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为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重构建立了主观和客观的前提。

*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基金项目“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研究”(HB2011QR34)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李振良(1968-),男,河北河间人,河北北方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

李肖峰(1966-),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北方学院基础医学院教授,哲学硕士

1 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简析

对于医学人道主义原则体系的重构,最可资参照的应当是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框架。

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生命伦理学的框架是由它的基本或主要道德原则所支撑起来的。恩格尔哈特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中提出允许(允诺)原则和行善原则的“二原则说”。邱仁宗认为“伦理学原则是在一定条件下针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和形成的,而问题是人类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往往是由于产生了历史教训,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基于此,他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原则:尊重、不伤害/ 有益和公正“三原则”,其中尊重包括自主性、知情同意、保密、隐私,公正包括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与微观分配。[1]当代影响最大并被广泛认同的伦理学原则当是贝奥切普和查德里斯提出的四原则,即行善(beneficence)、自主(autonomy)、不伤害(non-maleficence)和公正(justice) 。i贝—查四原则自被提出以来,一直是作为现代生命伦理学的金科玉律来对待的。Gillor R认为,四原则加上审视方法提供了达到卫生保健中伦理议题的简便的、可接近的和文化中性的通路。这个通路是立足于四个普世的、基本的道德共识,它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基础的道德解析框架和一个共同的基础道德语言。[2]“四原则”也被认为是恰当地揭示了当今卫生保健伦理的原则有助于平息多元社会的道德冲突,而且叙述了什么是卫生保健伦理领域中合适的请求。[3]贝—查的伦理学四原则被广泛接受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并不是没有争议的。例如,Bernard Gert等人批评贝—查的“四原则”是原则主义(principlism),认为其“仅仅是提供了一个道德账单的框架就试图用它去评判所有的问题”,不能处理发生患者“不同意”情况下的所有问题。[4]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的系统主义的伦理方法。

虽然贝—查试图建立超文化的伦理学原则,但沈铭贤认为它具有着极鲜明的西方文化色彩,表现为它把自主原则列为首要原则,这与西方追求个人价值和个人权利的传统是一致的,而与东方强调集体主义精神的传统有冲突,因此认为应当将行善作为第一原则,而自主列为第二位。[5]因为“我们更重视和强调生命科技和医学要为人类造福这样宏观的整体的善”。[6]许志伟从文化论的角度批评到:“北美生命伦理学重视个人利益而轻视集体责任。生命伦理学关注的问题,大多是建立在私人经济及私人权益的考虑上的。强调个人自主权的首要生命伦理原则也体现了这种趋势:偏向个人利益而轻视群体及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忽视了对社会贫困阶层、处于社会不利边缘、受社会歧视与偏见的人群的责任”。[7]

无论是原则主义还是系统主义,无论是四原则还是三原则,伦理学的基本原则都是作为指导伦理行为的准则出现的。而医学人道主义是医学伦理学的一条原则还是本身构成了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呢?医学人道主义可以看作是医学伦理学的一种目标追求,而这种

目标追求又是由一系列规范的基础性原则构成的。

2 医学人道主义是一系列原则构成的体系

长期以来,医学人道主义是作为一个医学道德的基本概念使用的,其本身似乎是自足的。然而,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变化,“人道主义”的内涵始终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当代生命伦理学打破了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出发点和思维方式,为人道主义注入了新的内涵和新鲜血液。这些都为医学人道主义重构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一系列国际性医学伦理学文件,进一步丰富了医学人道主义的内容,其对医疗实践、医学技术、医学研究各个方面和环节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医学人道主义的价值导向作用。[8]

当代医学人道主义的重构是一个难度极高而又极端严肃的问题,医学科学的发展为当代医学人道主义的重构提供了技术背景,西方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为当代医学人道主义的重构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医学人道主义作为医学伦理学中的基础性问题,绝不能失去传统的美德,同时又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医学道德。医学人道主义应当通过一系列的原则体现出来,医学美德则建立于这些原则之上和渗透于这些原则之中。医学人道主义体系中没有原则是不可取的,甚至是危险的。医学人道主义虽然不能归结为“原则主义”,但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美德主义”。它应当以人的“身心合一”为基础,构建一系列的相互关联和渗透的原则体系。这些原则不是孤立的,而是受着社会伦理生活的大环境的影响,与社会伦理的大环境密切相关。

关于医学人道主义重建原则,孙福川教授提出了两条思路[9]:一是单一原则的与时俱进、改造完善。也就是说,依据和适应医学人道原则重构的必然性、必要性(克服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局限,解决一系列医德矛盾的客观态势,成就当代中国医学伦理学建设的基础工程等)的现实要求,遵循“四个统一”(生命神圣论、质量论、价值论的统一,医学道德美德论、公益论、智慧论的统一,医学人道主义、功利主义的统一,医德实践他律、自律的统一)和“两个求新”(在继承优良传统中求推陈出新,在同国际接轨中求移植创新)的指导思想,彻底改造、完善医学人道主义,使其超越传统、丰富内涵、拓展外延。

其二是将不同层次的多项原则优化组合成准则体系。也就是说,将多项原则依据其内容、地位、作用等差别,划分为大原则和小原则,准确地说应该是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或称原则和准则,然后再让它们分工合作,组合成为一个多层次,但却缺一不可的完整的准则体系。

本文认为,第一种重构方式是一种理想化的构建模式。其目标是通过一次构建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成为指导医学人道主义实践的唯一原则。但这种模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当代医学人道主义虽然有着当代的特点,它仍然是传统医学人道主义发展的产物,它即不可能

脱离历史传统,又不可能一成不变地成为“绝对真理”。当它不再能指导将来的医学实践时,是不是需求将其推倒再次重建呢?第二种重构方式注意吸收当代伦理学原则的成果,因为它们是在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中浓缩和总结出来的,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因此应当作为重构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依据。但是,这个“原则体系”应满足以下一些基本要求:(1)不能过于复杂,因为体系越复杂其指导与应用意义就会越低,从而失之华丽而失去其应用与指导意义;(2)具有历史的延续性,既能吸收优秀的传医学人道主义思想,又具有当代意蕴和内涵;(3)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即原则体系应具有一定的逻辑结构,例如由消极原则到积极原则由要基本要求到较高要求,凡是较低道德原则能够解决的,就不要诉诸较高的道德原则,等等;(4)应体现主体的完整性,即既体现医师的义务,又要体现患者的权利和要求,还应体现社会的参与;(5)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原则体系要始终体现身心合一这一基础,即在认识人上,强调人是身心的统一体;在对待人上,平等地对待人的身心。

依据这样的思路,结合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思想与当代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在坚持医学人道主义这一大的原则之下,综合当代伦理学的各种原则以及学说,其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不伤害、敬畏、尊重、同意、共济。

3 医学人道主义原则解读

3.1 不伤害

人道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剥夺、不索取、不伤害。不伤害原则是医学传统的伦理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希波克拉底的“凡入病家,均一心为患者,切忌存心误治或害人”。“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一般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基本意义指的是不“故意伤害”。不伤害原则要求:(1)不故意伤害患者

无论出于何种情形,医生都不能故意伤害患者。当医生使用可能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治疗行为时,应当谨慎评估。试验性的治疗必须评估有可能造成的远期伤害。以医学治疗为手段故意伤害患者的人身,不仅是医学道德所不允许,而且可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2)既不伤害患者的身体,也不伤害患者的心灵

人是身体和心灵的复合体。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医生不仅不能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不能对患者的心灵造成伤害。这就要求医生不仅治疗患者的身体上的疾病,而且要注意安抚患者的心理,调整患者的情绪。

(3)不能以伤害某一患者为手段行使对患者的治疗

人与人是平等的。当医疗遇到资源性短缺时,医生没有权利用工作之便通过伤害其他患

者、甚至通过伤害已故的患者的身体来达到治疗的目的,因为这样事实上可能会造成对其他患者、或者死者的亲属心灵上的伤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并不蕴含着可以通过牺牲极少数人的极少利益取得为合法。尤其是注意的是,不仅不能伤害患者本人,也不能伤害患者的利益关系人,包括患者的亲属、亲人以及与其他患者有利害关系的人。

3.2 敬畏

敬畏生命是20世纪伟大的人道主义者史怀泽的经典命题。生命是神圣的,无论是对于现存的生命还是对已逝的生命或未来的生命,也不论是人的生命还是其他生命。现代医学人道主义虽然已不再将“不惜一切代价挽救患者的生命”作为信条,但这并不意味着生命不再神圣,死亡不再恐惧。死亡是可怕的,又是神圣的。“我们观察到一切民族,无论是野蛮的还是文明的,尽管是各自分别创建起来的,彼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隔得很远,都保持住下列三种习俗:(1)它们都有某种宗教;(2)都举行隆重的结婚仪式;(3)都埋藏死者。”,“起源于互不相识的各民族之间的一致的观念必有一个共同的真理基础”,[10]这个基础显然就是对生的喜悦和对死的敬畏。宗教、结婚、埋藏本质上都是与人的生命有关的活动。在各个民族的风俗中,埋藏死者都是一个神圣的活动,这里有对生者的纪念,而更多的则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和敬畏。任何一个人无论是贫是富、是尊是卑,他的生命本身就价值,生命与生命没有可比性。对过往生命的缅怀不是因为对死亡的肉体的畏惧,其目的是为了生者心灵的安宁。

敬畏生命不是传统医学治疗意义上的“生命神圣论”,而是现代医学对自身的深度理性反思。近代以来,医学视人为无生命的机器,医生在人体上的操作有如对无生命的机器的操作,使得病人失去了灵魂的同时也造成了医生的“身心二分”。医生面对患者越来越没感情,越来越视生命为儿戏,这显然是有悖于医学的主旨,有悖于医学人道主义精神的。

本文将“敬畏”作为仅次于“不伤害”的医学人道主义的第二原则,主旨在于提示医学工作者常怀谦恭之心、常怀敬畏之意、常怀关怀之旨,视生命为神圣、视医学为神圣,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敬畏生命”作为一个命题,敬畏之情之态之举始于“心想事成”,止于对无限之人为有限的崇高境界!“敬畏生命”必来自一颗自由而道德的具有宗教情怀的虔诚解放的心,或者说就是一种信仰。医学,需要这种境界、这种态度。[11]

3.3 尊重

医学人道主义是一种尊重一切与医疗有关的人和人的价值的哲学思想。其内容包括:(1)尊重每一病人的生命及价值、人格的尊严以及享有平等的医疗与健康权利;(2)注重卫生工作对社会利益及人类健康利益的维护;(3)社会、公众及病人对医疗卫生工作及其工作者的

尊重和利益的保护;(4)医疗卫生工作者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和自身利益的保护。[12]医学活动应当以“尊重人性尊严”此一崇高价值为基础。

(1)医生对患者的尊重。

医生对患者尊重体现在尊重患者正当愿望和尊严。医生的道德责任不仅仅在于是否尽其所能挽救或延缓了一个病人的生命,也不在于他是否为此目的而竭尽全力。在生命的数量与质量之间,在生命与人格尊严、体面之间,选择更加多样化,主观化,现代医学也应充分注意这种改变,而改变,将生命中心的科研与临床实践方向进行适当的调整。

代表患者尊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的隐私是重要的一条传统人道主义原则,远在希波克拉底时期就有规定。当代医学的高度发达和信息传递的快捷迅速为保护患者隐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患者的尊重还包括对患者身后的尊重。对死者的尊重包括对死亡过程的尊重,死者要死的体面、有尊严;也包括对亡人的尊重,死者的身体完整非经允许不容破坏,荣誉和名誉不容侵犯。对患者的尊重又包括对患者文化、习俗、信仰的尊重。

(2)患者对医生的尊重。

医学是经过数千年的积累而且是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的科学。虽然医学发展已经可以为人类解除许多痛苦,延长人的寿命,但由于人是如此复杂的生物,它不仅涉及到肉体的存在,更受着心灵、心理、意志、社会环境、文化等的影响,因此,对医学任何过高的期待都是不现实的。而医生学习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将医学理论与实践完美地结合起来更需要多年的磨练。既便是一个优秀的专业的临床医生,也不可能一下子把握所有的疾病的规律,一生做出完美的治疗。因此,患者也应该充分尊重医生的知识和医生的劳动,不能动辄以“上帝”的姿态出现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特别是在合理的医学范围内,患者以及其亲属应与医生密切配合,这是早日康复的必要条件。

3.4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一条具有悠久历史的伦理学原则,是医生和患者合作关系的又一种体现。“合作关系是指病人和医生必须改变、分担责任、分享信息及做出决定,如同跳舞中的两个情愿的同伴。”[13]坚持这一原则是为了:(1)促进个人的自主性;(2)保护病人/受试者;(3)避免欺骗和强迫;(4)鼓励医务人员自律;(5)促进做出合乎理性的决策。其中促进个人的自主性和保护病人/受试者最为重要。在病人/受试者做出影响自己生命或健康的决定的权利而保护了他们的自主性和利益。[14]知情同意原则的主导是医生,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做出决定的却是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因此,这里面体现的并不完全是患者权利和医生的义务,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医患之间的理解与合作。

如果认为“知情同意”原则是给医生套上的“枷锁”,是给患者创造了霸王式的天空,那就远悖于“知情同意”原则的宗旨了。事实上,通过“知情同意”可以达到医患之间的深入交流,达到理解和相互信任,不仅可以有效地实施技术,更有效地体现人道精神与人道关怀,使医患双方均得到娱悦和满足。“以可见的和必然发生的方式在采用了开放的观点,我不再使我的病人对于他们疾病的回答遭受痛苦,所以承担‘因果报应’式的成功或其他疗法。我正分担责任的重负,分享我所参与的临床决定的所有权与控制,在与我的病人一起努力的过程中,向我的病人学习,而不仅仅设法说服他们。以这种方式,我与病人的关系经历了根本性的变化,我更易于理解他们的痛苦、希望,甚至他们的沉默。”[13]

3.5 共济

共济原则的提出基于这样的理由:

(1)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医学治疗成为一种高消费行为,患病成为一种沉重的消费负担。因此,患者除了需要寻求医疗机构技术上的帮助外,也需要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

(2)疾病的社会化,使得疾病的起因、疾病的传播、疾病的治疗不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个人能够控制的行为。得病不再是个人的“罪孽”使然,而是具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3)全社会性或世界性的大规模医疗活动,如消灭天花、脊髓灰质炎、产前检查与护理等,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全民行动,使得医学具有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种对个人选择权的适当限制不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而是为个人设定了义务,共同分享义务的必然结果应该是共同分享成果。

(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医疗保健渐次成为政府的责任。政府公共政策越来越多地关注公民健康,财政收入也越来越多地投入到健康事业。卫生保健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这也使得医学责任成为一种社会责任,医疗保健事业成为政府执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共济原则作为一条医学人道主义原则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提出了社会在构建医学人道主义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其中蕴涵了“公正”要素,也体现了实质的“正义”原则。同时,通过共济原则,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医疗文化,形成医学社会建设与医学心理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形成良好的“医学生态”。显性的医学文化与隐性的医学文化互参互助,这也许可以看作是医学文化的“身心合一”。

4 结语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重建都是一个历史性的复归的过程。以上是对当代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一个简单概括,是按照从传统到现代、从消极原则到积极原则并按“医生—患者—社会”的顺序要求递进的。应注意这些原则在运用中的高度统

一,而且,主次原则的序列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这种变化,体现了医学人道精神在运用中的灵活性。对于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重构要从身心合一出发,以技术与美德的统一为条件,以医学工作者、患者和社会的互动为基础,不伤害患者、敬畏自然与生命、尊重患者的选择与医师的劳动、突出患者的主体性、强调全社会关怀的义务、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构建和谐和健康的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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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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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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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心理调适方法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 现代生活中每个人都不同程度会承受来自各方的精神压力,压力得不到缓解就会引发各种心理疾病。现代生活中每个人都不同程度会承受来自各方的精神压力,压力得不到缓解就会引发各种心理疾病。心理健康的人,不是对任何事情都能保持健康的心态,而是善于调节和控制自己,因此心理保健的必要性日益受到重视。其实,冷静地处理心理问题也不是难事,那些在危机面前不惊不慌,保持冷静的人并非天生就有这份能耐,他们也都是在生活中逐渐学会的,这里介绍几种常用的缓解压力的方法: 1.正视情绪问题 遭遇困境或受挫出现消极的情绪时,不要逃避,要正视消极情绪(要明白它是一种正常的反应),冷静下来,对受挫及不良情绪产生原因仔细地进行客观剖析和认真体验,以便有的放矢地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此外,要敢于表达或暴露自己的情绪,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和有效地驾驭与控制它。否则盲目地压抑和掩饰有害于自身情绪系统的健康发展,又不利于良好人格的重塑。 2.暗示法 通过语言的刺激来纠正或改变人们某些行为或情绪状态的一种心理调适方法。自我暗示指通过有意识的将某种观念暗示给自己,从而对情绪和行为产生影响。长期处于烦恼或压抑的人,可以经常告诫自己:“要想开一些快乐一些”、“这没什么”、“我能挺过去”、“我现在很好”。以上调节方法对于有轻度心理障碍的人能起到一定的缓解和调节作用,对于有中度以及严重的心理障碍问题的人,建议到专门的机构找专业的咨询人员来一起解决问题。

3.宣泄法 就是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压抑的不良情绪释放出来。它是心理调节的一种常用的方法。宣泄(因受社会道德和规范的限制)要选择合理的方式与适度。否则,不择方式与不顾后果的尽情倾泄,则可能如火上浇油,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增添新的烦恼。通常可以用以下方式进行合理宣泄。(1)高声唱歌:放开喉咙高声唱那些平时自己最喜欢唱的,且唱得最好而又有气势的歌曲。(2)大声呼喊:可以吼叫(在室内面壁)或呼喊(到操场、旷野、山顶),再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高声疾呼,吐出胸中的郁闷。(3)哭出声来:当痛苦悲伤时,流泪会使人内心感到舒畅一些,如低声饮泣不能减轻悲痛,则索性哭出声来。(4)文体活动:听音乐、读幽默故事、参加娱乐或体育活动均为宣泄的好方法,有时骂人也无妨(在无第三者的情况下,大声痛骂某一个使你倍受屈辱者)。再者,求助咨询师,通过向其倾诉,缓解来自不良情绪的压力,削减可能出现的侵犯动机。合理宣泄可使尽快地拨开迷雾。 4. 改变不良认知 助理性的思考方式,用纠正不正确或不合理的信念来对抗非理性思考方式,以消除情绪困扰和行为异常的一种自我心理调节法。合理信念则产生合理的情绪行为方式,不合理信念则产生不合理的情绪行为反应。艾里斯提出以下几种不合理信念:(1)对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我必须出色地完成所作的事情,赢得别人的赞赏。否则,我会认为自己是一个毫无价值的人。”在这种情况(给自己提出的是难以达到的目标)下,因失败(在所难免)而失望(感到受不了),由此产生情绪障碍。理性的人应当意识到,一件事没做好,并不说明其一无是处,而只说明其在这件事上办糟了。(2)对他人的不合理要求:“人们必须善意对待我,并以我所希望的方式来对待我。否则,社会应该对他们那种轻率之举给予严厉的谴责、诅咒和惩罚。”事实上,这种无理要求行不通。理性的人们是会尊重他人的,不要求别人做事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这样,就会避免消极情绪的产生。(3)对

2016年甘肃省公务员网上培训(心理调适的原则与方法)

2016年甘肃省公务员网上培训 (心理调适的原则与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0分,共50分) 1.心理调适职能自我调适,不能帮助别人。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自己得分:10.0 教师评述: 2.提高心理健康可以减少滥用毒品和酒精等行为。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自己得分:10.0 教师评述: 3.心理健康的灰色理论认为,当人心理状态在在深灰色区域时,这个人是人格异常者,需要找精神科医生治疗。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自己得分:0.0 教师评述: 4.心理健康的双连续模式认为A区域是人的理想状态。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自己得分:10.0 教师评述: 5.根据心理健康的双连续模式,精神病患者的良好或者理想状态是在()区域。 A.A B.B C.C D.D 正确答案:D; 自己得分:0.0 教师评述: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0.0分,共50分) 1.本讲认为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A.延长寿命 B.增进身体健康 C.提高生命质量

D.减少犯罪 E.提高收入 正确答案:ABCDE; 自己得分:0.0 教师评述: 2.本讲提到,德国之翼一架从西班牙巴塞罗那飞往杜塞尔多夫的 飞起失事原因副驾驶故意为之,副驾驶这么做的原因是()。 A.患有抑郁症 B.饱受消化道疾病的困扰 C.与女友分手 D.心理不健康 E.仇恨社会 正确答案:ACD; 自己得分:0.0 教师评述: 3.本讲提到,可以将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下面属于心理过程的是()。 A.认知过程 B.情绪过程 C.意志过程 D.个性倾向性 E.个性心理特征

国家开放大学2019年秋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思德与法)

试卷代号:3957 国家开放大学2019年秋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开卷) 一、试论述如何理解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80分) 答: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它使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有劳动的权利和按劳动分配的权利。这就为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创造了物质前提。 其次,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它反映的最基本的利益关系是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反映这个基础的道德观念,必然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在公有制前提下,劳动者为社会劳动(为国家和集体的需要而劳动)的同时就是为自己劳动,为国家和集体的整体利益而奋斗就包含着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必然地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明确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集体主义,才能正确地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与承认正当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不论是以集体主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或是以个人利益反对集体主义,都是错误的。

集体主义首先要求人们要为社会集体利益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集体主义原则尊重劳动者正当的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才能的充分发挥。 (二)集体主义原则是与个人主义原则根本对立的。集体主义原则反对并谴责把个人利益凌驾在国家、集体利益之上,更不允许用个人利益否定国家和集体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并不等于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三者的利益都完全相同。 (三)三者之间在利益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集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和集体不断调整各种政策和措施,关心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尽量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得到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导人们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必要时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保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我们提倡按劳分配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同时其中包含着每个人一定的物质利益。没有对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就没有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不可能有效地实现。但是这决不是提倡个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的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要是那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就会落空。 二、简述法治思维的含义、要求与主要内容?(20分) 答:含义: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它不同于人治思维、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免费下载】思修复习提纲及答案

思修复习提纲及答案 一、问答题: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答: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做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性,使得集体主义应当而且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实施。长期以来,集体主义已经成为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最重要的原则。集体主义不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而且也正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集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同时,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集体利益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而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同样有利于集体利益的扩大。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必要时,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这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这是已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人们能够达到的道德目标;三是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这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2、简述理想的涵义与特征。 答: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它必然带着特定时代的烙印,在阶级社会中,还必然带着特定阶级的烙印。理想不仅受时代条件的制约,而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理想在现实中产生,但它不是对现状的简单描绘,而是与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未来的现实,是人们的要求和期望的集中表达,它激励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一步步地为现实理想目标而奋斗。 理想是多方面和多类型的: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上划分,理想有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崇高理想和一般理想等;从理想的时序上划分,理想有长远理想和近期理想等;从理想的对象上划分,理想有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等;从理想的内容上划分,理想有社会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等。 3、信念的内涵及其如何理解? 答: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知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和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 信念具有稳定性:一定的思想或事物成为一个人的信念,需要有明确的认知和强烈的情感。 人们的某种信念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然而,信念的稳定性也不是绝对的,科学的信念必然会随着客观实际的改变而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在不断变化的现实考验中变得更加稳定、更加坚强。脱离现实的信念往往是脆弱的,经不起现实变化的冲击。 信念具有多样性:信念有不同的内涵,也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人由于社会环境、思想观

自我心理调节的七种方法

自我心理调节的七种方法 1.倾诉倾诉可取得内心感情与外界刺激的平衡,去灾免病。当遇到不幸、烦恼和不顺心的事之后,切勿忧郁压抑,把心事深埋心底,而应将这些烦恼向你信赖。头脑冷静、善解人意的人倾诉,自言自语也行,对身边的动物讲也行。 2.旅游当一个人心理不平衡、有苦恼时,他应到大自然去。山区或海滨周围的空气中含有较多的阴离子。阴离子是人和动物生存必要的物质。空气中的阴离子越多,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所得到的氧气就愈充足,新陈代谢机能便盛,神经体液的调节功能增强,有利于促进机体的健康。愈健康,心理就愈容易平静。 3.读书读感兴趣书,读使人轻松愉快的书,读时漫不经心,随便翻翻。但抓住一本好书,则会爱不释手,那么,尘世间的一切烦恼都会抛到脑后。 4.听音乐音乐是人类足美好的语言。听好歌,听轻松愉快的音乐会使人心旷神怕,沉浸在幸福愉快之中而忘记烦恼。放声唱歌也是一种气度,一中潇洒,一种对长寿的呼唤。 5.求雅趣雅趣包括下棋、打牌、绘画、钓鱼等。从事你喜欢的活动时,不平衡的心理自然逐渐得到平衡。“不管面临何等样的目前的烦恼和未来的威胁,一旦画面开始展开,大脑屏幕上便没有它们的

立足之地了。它们隐退到阴影黑暗中去了,人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工作上面。”伊丽莎白就是通过画画治好了忧郁症。 6.做好事做好事,获得快乐,平衡心理。做好事,内心得到安慰,感到踏实;别人做出反应,自己得到鼓励,心情愉快。从自己做起,与人为善,这样才会有朋友。在别人需要帮助时,伸出你的手,施一份关心给人。仁慈是最有价慎的品质,你不可能去爱每一个人,但你尽可能和每个人友好相处。要热情,缺乏热情,一事无成。7.忘却忘却也是保待心理平衡的好办法。忘记烦恼、忘记忧愁、忘记苦涩、忘记失意、忘记昨天、忘记自己、忘记他人对你的伤害、忘记朋友对你的背叛、忘记脆弱的情怀。忘记你曾有的羞悔和耻辱…这样你便可乐观豁达起来。人生的道路是曲折坎坷的,对于荣辱、富贵、贫穷、诽谤、嫉妒、酸楚等社会附加物,一笑置之,那么你就得到解脱了,心理就平衡了。忘却有害无益的人和事吧,保持心理的平衡。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读《孩子们,你们好!》有感《孩子们,你好!》多么亲切的文字,多么温馨的名字,这本书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所作。在细细的品读中,我感受到了作者字里行间所投射出爱的光芒和人本主义思想。它不仅给我带来感动,使我内心不断荡起涟漪,更感染着我热爱、尊重和相信儿童。 一、让学生享受学习中的快乐。 记住的不仅仅是名字。开学前的第一天,阿莫纳什维利仔细翻阅36个孩子的人事档案,用心解读每一个孩子,希望第一次与孩子们见面时就能叫出他们的名字,记住每一个学生。当看到尼亚的照片,一眼就看出,她的门牙全掉了,也只许有很多语音她将很难正确地念出来。不过,这也没关系,我一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讥笑她。仅仅只是一句话,仅仅只是阿莫纳什维利内心的一个想法,但是却让人看到了他的细心倍至,他对孩子们心灵的呵护。 一封祝贺信。开学的前一周,他给每一个孩子寄去了一封祝贺信,祝贺孩子们长大了,希望自己能够和他们成为好朋友,希望这个孩子能和班里其他的35 个孩子也都成为好朋友。并且详细介绍了班级所在的位臵,希望孩子们自己走进班集体, 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是孩子们获得学习的自信,提高学习兴趣,他不惜贬低自己,一连串的故意出错,使学生获得了成功的喜悦。 二、以人道的态度对待儿童和处理教学、教育问题。

阿莫纳什维利强调:教师要热爱、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对他们的成功要抱有信心,使他们得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同时,要排除权利主义、强迫命令、侮辱人格、粗暴作风等种种违反教育原则的表现形式。最触动我心灵的是尊重150我想,作为一个教育者,让孩子们时时能感受学习的快乐,品味探索和收获的愉悦,享受成长的幸福,这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挚爱教师职业者的追求。 时时刻刻被阿莫纳什维利对教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孩子们无私的关怀所深深感动!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与合法性 慕亚平代中现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慕亚平代中现合著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认清实质: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新生事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有人认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专横干预。也有人主张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的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从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只要对外产生一定影响,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而较典型的干涉则是某种外部势力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笔者将干涉界说为: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亦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还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王铁崖教授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从现今的国际实践来看,已经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干预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维护人权”“捍卫人道主义”的理由。再次,构成人道主义干涉的另外一个要件,即干涉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或者是具有威胁性。最后,人道主义干涉是在违背目标国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内容摘要:历史上人道主义有三层含义, 即人道思想和人道原则的人道主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人道主义和现代社会意识形式的人道主义。 关键字: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它是一种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追求个人自由和价值实现为根本主张的一种理论。哲学或运动它是建立在相信人的可教化性和发展能力,尊重人的尊严和个性的基础上的。其目的在于全面地培养、自由地运用和发挥人的创造力和能力。最后,高度发展人的社会,使整个人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自由。所以,人道主义就必然会含有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伦理观、自然观、社会观等方面的内容。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对人道主义的探讨范畴 人道主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人道主义的认识却一波三折,走过不少弯路。在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的“反修斗争”中,人道主义曾被宣布为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成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基础。以姚文元为代表的极左论者,更是在理论界和文艺界对人道主义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批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鉴于“文革”反人道主义悲剧的教训,开始提出并讨论人道主义。在不同领域学者的共同参与下,关于人道主义的讨论在80年代初形成高潮。从大的方面看,我国理论界、特别是伦理学界关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人道主义的范围和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中的地位。 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被马克思主义所继承?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究竟只是一种伦理观还是同时也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在这些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有限的人道主义”和“全面的人道主义”。主张“有限的人道主义”的人认为,人道主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可以为马克思主义吸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但是,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根本对立的,是一种必须彻底加以批判的错误思想。(1) 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士则认为,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是不能截然分开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不是绝对对立、互不相容的,而是可以相容、可以一致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既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又是一种社会理想,还是一种伦理道德。“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理解为理论、理想和道德的统一,这才有可能全面地说明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关系。”(2)关于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大致有三种看法。“层次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包含不同层次的体系。处于这个体系高层的是集体主义,人道主义属于这个体系的中层或较低层次。(3)“原则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有许多不同的原则,人道主义是其中的原则之一。(4)“内核关系说”认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中最基本最稳定的内容,是社会主义道德不可或缺的内核。(5)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还只能羞羞答答地宣称:人道主义是一个在知识界徘徊的“怪影”。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人道主义不仅变成了人们普遍欢迎和拥抱的现代价值理论,还逐步落实到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国外学者对人道主义的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道主义研究,在哲学和伦理学等学科中,向来表现为完全离开经济基础分析的纯粹思辩。它反映了发达的私有市场经济之下苦闷个体的反思及呼唤。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堪为代表。美国拉蒙特的人道主义,罗尔斯对正义的研究,马里坦的宗教人道主义,诺齐克的人权论,等等。都是这一系列中的品种。这些研究的特点是天马行空,胡思乱想,游谈无根,随心所欲。不过,这些研究也确实提出和了人道主义阐述中的一些新问题,比较深刻地反映了私有市场经济下的个人所面临的困惑,许多议论值得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被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论者,在人道主义研究中的地位不可忽视。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审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人道主义研究,其缺点就很明显

人道主义精神

什么是人道主义精神 2011-6-27 13:10 提问者:匿名|浏览次数:3014次 2011-6-27 13:27 最佳答案 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世界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又把人道主义的内涵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人道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着反对封建制度的积极作用。 人道主义宗旨: 关心人类幸福,尤其表现在对慈善活动和社会改革感兴趣;人道主义原则的实践或表现——亦称“博爱主义”、“慈善行为”。 狭义的人道主义指15世纪前后文艺复兴时期一种与研究哲学、伦理学、艺术和语文中古代文献相联系的世俗思潮和文化教育运动,其目标是按照古代的典范,创立一种摆脱教会权威的、建立在知识和理性基础上的对世界和对人的看法。它以个性自由发展的思想对抗封建时代的教会独裁,以尘世的需要和情欲的论点对抗中世纪禁欲主义的道德观。它从一开始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广义的人道主义指社会思想中一种进步的观点或潮流,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提倡人的尊严,确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②重视人的现世幸福,确认满足和发展人具有的实在的尘世需要和才能;③相信人的可教化性和发展能力,要求实现个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④追求人类的完善,要求建立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真正人的关系。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哲学家一般把人道主义发展史划分三个阶段,即古代人道主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参考资料:https://www.docsj.com/doc/ef16300390.html,/view/80813.htm 人道主义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人道思想是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萌发的,但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则是在15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最初表现在文学艺术方面,后来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录 简介 起源 发展 人道主义宗旨 人道主义干涉 原则 1、理性价值

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

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 一、《联合国宪章》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规定 其实,《联合国宪章》并没与明确禁止人道主义干涉,而是为成员国 使用武力设立了实际标准。不过,对于我们而言,我们必须要考虑到 第2条第4款(这款反映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它申明:各会员国 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 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只有在两 种例外的情况下,《联合国宪章》允许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可以被列入这两种情形,是非常值得怀疑的。首先,成员国有自卫的权利,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 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其次,是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表现在“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 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 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 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不过,古典的人道主义干 涉似乎既不是自卫情况,也没有依据第七章的规定。有些学者声称, 基于自卫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但是,当我们看到一个国家以保 护被干涉国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时,却发觉 事实并非如此。 第2条第4款的另一个例外即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它也没有被称 为古典人道主义干涉。宪章第39条指出,“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 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有,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 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即未经安理会的同意不得使用武力,包括以人道主义干涉的名 义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公民人权通常不会构成第七章的对国 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但却推动着一个国家或国际集团采取单方面军 事行动。不过,非法的单方面行动如果经安理会集体决策就有可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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