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陈利民、陈晋赓---中国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于香港上市之架构重组模式分析和探讨

陈利民、陈晋赓---中国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于香港上市之架构重组模式分析和探讨

陈利民、陈晋赓---中国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于香港上市之架构重组模式分析和探讨
陈利民、陈晋赓---中国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于香港上市之架构重组模式分析和探讨

“小红筹”方式

赴香港上市之路径分析和探讨深圳办公室-陈利民、陈晋賡

二〇一二年七月

内容摘要:自从1997年回归后,香港以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其相对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优势,成功吸引大批中国内地民营企业将赴香港上市作为扩大融资渠道,谋求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H股公司:即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或个人控制的公司;(2)红筹公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即业界中通常所指的“大红筹”);(3)非H股内地民营企业: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由内地个人控制的公司(即本文所定义的以“小红筹”方式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

本文主要结合本所在实务中办理中国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赴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经验及现有案例基础上,对以“小红筹”形式香港上市的重组架构进行分析、总结及进一步探讨,为法务工作者在实务中处理相关问题时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指引。

关键词:“小红筹”方式香港上市架构重组模式

一、“小红筹”方式赴香港上市概述

(一)“小红筹”方式赴香港上市路径之简介

相对于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或个人控制的公司直接在香港上市的形式,“小红筹”属于间接上市的方式。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间接上市的主体系离岸公司,其发行股票并于香港上市通常不受限于中国证监会的规管,鉴于此,与直接上市相比,“小红筹”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及可操作性。中国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赴香港上市的一般路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1. 境内居民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设立离岸公司(下称“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方式将原由其持有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境内公司同时变更为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或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控制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从而使原境内权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开曼群岛/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公司)间接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挂牌交易;或者

2.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由该外商独资企业(即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简称“WFOE”)和境内公司签署一系列架构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独家咨询服务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重要知识产权或其他重要资产的担保协议等),将境内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利润及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WFOE,从而通过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或香港会计准则使境内被控制企业的报表与境外上市公司的报表实现合并,解决了在无股权控制情况下境外上市的财务报表合并问题,业内普遍将该架构称为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或“新浪模式”。该模式普遍适用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产业(如增值电信行业、教育业),之后逐步发展到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虽无明确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资进入存在壁垒的行业。

为实现上市目的,拟上市公司往往需要在境内和境外两个层面进行一系列重组,经过境内外重组后,典型的“小红筹”方式香港上市项目的股权架构(统称“红筹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小红筹”方式赴香港上市境内重组所涉及之政府部门审批分析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内地民营企业以“小红筹”方式于香港上市主要涉及以下中国政府部门的审批:

1. 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1) 10号令审批。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以及外管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业内所称的“10号令”或“并购规定”。10号令中有如下规定:第11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第40条特殊目的公司1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境外上市的案例来看,香港联交所十分关注10号令第11条规定的“关联并购”需要商务部审批及第40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问题。对于前者,业内普遍认可的做法是,10号令没有溯及效力,并不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和/或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下文会专门就各种模式中的该问题进行分析;而对于后者,普遍的结论是只要由境内居民控制的境外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实施收购,不涉及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收购境内企业的,该境外公司就不会被视为10号令项下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公司于在境外发行上市亦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2)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下称“6号文”),该通知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与10号令相比,6号文对安全审查中“外资并购”的方

[1] 10号令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该节规定。

式进行了扩展,落入安全审查范围的并购方式不但包括10号令中所述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且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外方购买中方股权或外方认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审核的范围更广,外方无法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或境内再投资的方式规避安全审查。2011年3月份,中国商务主管部门系统内部流出了一份安全审查的行业列表,该表列出了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相关行业。据我们所知,自2011年3月份以来,商务部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对安全审查的联网监控,一旦有关的并购联交所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落入前述行业列表的安全审查范围,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电脑系统则自动锁死,无法打印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也意味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安全审查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限制。

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公告2011年第53号)(下称“53号文”)。53号文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53号系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首次将“协议控制”的方式以立法的形式纳入到其监管的范围内,填补了10号令中的相应漏洞。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安全审查制度对于“小红筹”境外上市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当然,从另一方面看,前述有关安全审查的法规并未要求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项目将出具正式的书面批复,如果项目所涉及的业务落入相关方在未来进行境内重组时,相关方应考虑向地方审批机关完整披露有关的信息,如相关并购交易能够获得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中国律师或可以尝试援引53号文第二条2的规定,向香港联交所解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已经根据商务部授予的权限对相关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审查,但并无要求并购相关方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也出具了相应的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的并购交易已经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了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根据我们在具体项目中了解到的情况,除了所涉及的行业属于军工、农业等敏感行业,或者涉及到收购中华老字号或驰名商标,商务主管部门一般都不会依职权主动启动安全审查的程序和上报到商务部。

[2] 53号文第二条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

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2. 外汇监管

2005 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下称“75号文”)。75号文明确允许了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75号文以更具操作性的方式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跨境资本流动纳入监管范围。因此,若境内居民自然人通过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的,应该按照其规定办理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下称“75号文登记”)。在实践中,各地外管局对75号文的理解以及执行并不完全一致,同样的案例,在一些省份外汇分局能办75号文登记,在其他省份或城市的外汇分局可能无法办理。实践中由于监管的缺失,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的个人股东在境外投资时都未按照75号文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然而,当该等民营企业涉及到在境外上市时,有关资料(如招股章程)需向公众披露,外管局完全可能通过公开渠道知晓相关信息,并对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甚至追究个人股东逃汇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境外上市公司的返程投资、募集资金调回、境内返程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等。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文)(下称“19号文”),对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进行了更加明确且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在补登记的操作上,也明确了“先处罚,后补办登记”3的原则。

根据我们的操作实践,以“小红筹”方式于香港上市,若有关的自然人股东未完整办理75号文登记的,则该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重大法律风险:

①75号文登记系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WFOE/JV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前提条件,若无法完成75号文登记,被返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外管局完成有关的出资或股东贷款的外汇登记手续,从而使境外募集(无论系上市还是私募)的资金无法通过缴纳注册资本或股东贷款的方式调回境内;

②若无法在外管局完整办理WFOE/JV的外汇登记证,其股东亦无法按照中国法律及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缴纳注册资本,在此情况下,境内被返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将自动失效,而营业执照也有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吊销;

③对于境内居民自然人未完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融资及返程投资设立的外

[3] 19号文中补办登记的审核原则表明,对存在相关外汇违规行为的公司,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商投资企业,如果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外汇登记,该外商投资企业和该境内居民自然人将可能会被追究逃汇责任,处以罚款;

④返程投资企业未按75号文和19号文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下,其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的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会可能面临外汇局依据有关规定在发生额度内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逃汇责任的法律风险;

⑤境内律师无法就拟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的主要资产和权益在外汇管理方面向香港联交所出具干净的法律意见书;

⑥未来特殊目的公司上市之后,境内居民自然人股东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所得收益将不能合法合规地汇入中国境内结汇,同时还涉嫌承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⑦境内居民个人在特殊目的公司持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存在的法律瑕疵将对未来可能进行的回归境内上市安排造成障碍。

我们理解,香港联交所尤其关注“小红筹”项目中的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尤其系控股股东)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合法性、完整性。若无法办理75号文登记手续,除极个别例子外,基于上文所列出的法律问题,香港联交所通常系无法接受该法律瑕疵给上市公司带来该等重大法律风险,从而进一步质疑发行人的上市资格。

二、红筹架构重组模式分析

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市场上的红筹架构重组主要为以下几种模式:(1)利用实际控制人自身持有的10号令生效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模式;(2)引入境外投资者作为控股股东实施并购,改内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模式;(3)将境内权益出售给境外独立第三方后,境外买回模式;(4)向第三方收购10号令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模式;(5)新浪(VIE)模式;(6)利用境外身份进行重组的模式。

(一)利用实际控制人自身持有的10号令生效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模式

此类型的红筹架构重组模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10号令生效以前,拟上市集团境内主要运营实体已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即10号令生效以前拟上市集团境内权益已经完全出境;(2)10号令生效以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一家10号令生效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WFOE/JV)的部分权益,但最终的控股权尚未转移到境外(即尚不能对境内外公司的权益实现合并报表)。

1.10号令生效以前,拟上市集团境内主要运营实体已经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实际控制人若仅以其控制的属于题述情形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主要权益在海外上市,或10号令生效时境内重组已完成,实际控制人的境内权益均已整合至外商独资企业名下,则因(1)前述外商独资企业于10号令生效即2006年9月8日以前就获得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2)10号令生效后不涉及境内重组。该境外上市模式依法不适用10号令的情形是比较明显的。新近上市的中国车辆零部件4及我们完成的先健科技5也是类似情形。

案例:先健科技(08122)

10号令生效前,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内权益已全部转移至境外,10号令生效后,先健科技于境内并无进行任何关联并购,鉴于此,我们在提交香港联交所的中国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了如下意见:

汇世邦、邬建辉、臧式先与Lifetech Corporation于2006年8月25日签订了关于深圳市先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先健”)100%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且深圳先健就前述股权转让于2006年8月29日获得了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先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批复》,该批复批准了前述股权转让。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1) 上述Lifetech Corporation收购深圳先健100%股权的有关事宜已依法获得了所需的全部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且该等主管部门均为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适当主管部门;(2) 该等股权收购行为于10号令施行以前获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依法不适用10号令第十一条有关外资并购关联境内企业需要国家商务部审批的规定;(3) 本次上市无须根据10号令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同意。6

公司重组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4] 中国车辆零部件(01269)2011年11月23日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系中国领先的减震器制造商之一,参

考网址: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1111/LTN20111111030_C.pdf。

[5] 先健科技(08122)2011年11月10日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系心血管及周边血管疾病及紊乱所用先进微

创介入医疗器械的发展商、制造商及营销商,参考网址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gem/2011/1031/GLN20111031006_C.pdf。

[6]《关于LifeTech Scientific Corporation首次公开发行及配售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所涉及中国境内权益的法律意见书》,第77、78页。

2.10号令生效以前,实际控制人持有一家10号令生效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权益

依据10号令,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10号令办理;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10号令办理。根据前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行为依法不适用10号令,而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对于前者,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出台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下称“《指引手册》”)进一步明确,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

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基于前述规定,相关方在本模式下实施的重组可以通过由外方收购已于2006年9月8日前已经设立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或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方式实施,从而将该境内权益转移由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案例:中国忠旺(01333)7

上市重组前,中国忠旺的境内主要运营实体辽宁忠旺系1993年1月3日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刘先生于境外通过港隆持有辽宁忠旺40%的股权,于境内通过辽阳铝制品厂持有辽宁忠旺60%的股权,其股权架构图如下:

如上图所示,10号令生效时,辽宁忠旺尚有60%的股权保留于境内,为实现合并财务报表并上市的目的,中国忠旺必须将辽宁忠旺保留于境内的60%权益收购到境外去。为此,中国忠旺于2008年2月28日通过其全资香港子公司ZCIL(HK)通过收购了辽宁忠旺100%股权,收购形式如下图所示(转下页):

[7] 中国忠旺系亚洲及中国领先的专注于交通运输领域的工业铝型材产品制造商,参考网址: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9/0424/LTN20090424164_C.pdf

就ZCIL(HK)并购辽宁忠旺事宜,中国忠旺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

(1)根据并购规定第2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乃定义为一名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收购一家内地非外商投资企业(“内地公司”)的权益或认购一家内地公司增加的资本,从而将内地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一名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以此企业通过协议收购并经营一家内地企业的资产;或一名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购买一家内地企业的资产,然后利用该等资产投资及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藉以经营该等资产。基于辽宁忠旺于一九九三年成立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将内地及海外股东正式持有的全部权益转让至ZCIL(HK)的法律性质为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因此,ZCIL(HK)收购辽宁忠旺的全部权益并不构成并购规定所定义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一家内资企业”,因此无需获得商务部的批准。

(2)根据并购规定第55条第2段,ZCIL(HK)收购辽宁忠旺的全部权益须遵守《外

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此条文规定收购于获得辽宁忠旺原审批机关(即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批准后生效。

(3)由于ZCIL(HK)收购辽宁忠旺的全部权益并不属于并购规定所定义的“外国投资者收购内资企业”,故此并购规定载列的政府审批程序(包括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不适用于全球发售及上市。因此,本公司无须就全球发售及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同时,刘先生亦分别于2008年5月20日及2008年8月11日,就其海外投资、融资、返程投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东省分局分别办理了有关的75号文登记。”8

我们承办的华众控股(06830)的案例亦采取了与中国忠旺类似的重组方式,发行人中国法律顾问据此明确地向香港联交所解释了10号令不适用于该项目重组和上市的原因:(1)境内控股的运营实体宁波华众塑料系一家于2006年9月8日10号令生效前已经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且已经自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获得了所有必需的审批、许可、登记及备案;(2)10号令没有溯及效力,10号令生效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任何股权转让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而非10号令;(3)Huayou Investment 收购宁波华众100%股权的行为已经自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取得了所有必需的审批。9

中国忠旺的上市在业界眼里上算得上以“小红筹”方式于香港上市的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的事件。该案例的突破在于有关的境内重组发生于10号令生效之后,而境内运营实体的控股权(辽宁忠旺的60%权益仍为中方持有)尚未转移到境外。在上文引述的法律意见中,其中国法律顾问在没有先例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创新性地指出辽宁忠旺的股权变更不属于10号令所定义的“外资并购”,因此,10号令所要求的审批程序不适用于本次全球发售及上市。在中国忠旺之前,业界内对于10号令生效后尚未将控股权益转移到境外去的情形是否适用10号令存在着不同的声音。自此之后,中国忠旺的重组方式成为了“小红筹”方式上市中香港联交所审核上市申请和相关方进行境内重组时的标杆。在此基础上,相关的投行及上市法律顾问又有了进一步的突破,衍生出利用已有于10号令生效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从独立第三方收购10号令生效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派生方式进行境内重组等方式(详见下文)。

[8] 中国忠旺(01333)招股说明书,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9/0424/LTN20090424164_C.pdf,第96页。

[9] 华众控股(06830)招股说明书,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1230/LTN20111230073_C.PDF,第122、123页

总结上述两种重组模式的思路,并依据中国现行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方在重组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因10号令没有溯及效力,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控制的或持有部分权益的外商投资企业(WFOE/JV)最迟应于10号令生效前(2006年9月8日)获得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及完成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若有关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则需要取得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3)通过已经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投资的方式后续收购实际控制人境内的其他权益时,如不属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则无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仅需要履行有关的境内投资备案手续即可;

(4)如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仍然为中国籍的,则需要到所在地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或完善75号文项下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及

(5)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下称“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因此,WFOE或JV在实施境内投资时最好具有以自有资金支付境内企业收购对价款的能力,对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本金的处理应当尤其谨慎,不能直接将该等资金结汇后用以支付有关的收购对价。

(二)引入境外投资者作为控股股东实施并购,改内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模式

如果在10号令生效后,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境内权益仍然由纯内资企业控制,此时,相关方可以考虑采取此种模式的重组。具体的思路是利用前文所述的2008年12月颁布的《指引手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先引入境外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部分股权,使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再由内资企业原股东于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境外收购、换股等安排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外方收购中方权益)的形式,将该中外合资企业其他内资权益收购至境外,从而完成项目的架构重组。在此情况下,只要该股权变更获得了原审批机关的批准,中国律师还是可以依据《指引手册》的规定向香港联交所出具该股权变更不适用10号令的法律意见的。

案例:现代牧业10(01117)

[10] 现代牧业(01117)系中国最大的乳业畜牧公司及最大的原料奶生产商,参考网址:

在集团境内主要运营实体现代牧业于2008年11月引入境外投资者并更为中外合资

企业以前,现代牧业由马鞍山先行牧业、蒙牛(马鞍山)、蒙牛(内蒙古)、高女士、邓

源女士及本集团6名雇员(即孙玉刚先生、任美成先生、李新明先生、罗蔚女士、张福

龙先生及李刚先生)分别持有22.61%、1.71%

、3.42%、4.40%、6.50%及17.03%股权,

其余44.33%股权由其他23名个人股东持有。具体如下图所示:

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6月26日,境外投资者设立拟上市公司,并向现代牧业

进行四轮注资,注资后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0/1115/LTN20101115022_C.pdf

有关的中国自然人通过境外过桥贷款认购拟上市公司股份,并于其后将其持有的现代牧业的股权转让给拟上市公司。前述重组的具体步骤为:2010年7月29日,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由中国售股股东成立的公司)以认购价人民币903,116,860元认购拟上市公司4,876,000股新股份。2010年7月30日,拟上市公司分别向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无偿发行及配发573,647股股份、1,944,632股股份、1,869,546股股份及488,175股股份。配发后,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分别约5.74%、19.45%、18.69%及4.88%,中国售股股东售股前后持有现代牧业的实际权益维持不变。2010年9月17日,Aquitair 向中国售股股东收购现代牧业合计47.63%股权(包括由中国个人股东持有的42.86股权及老牛牧业持有的4.77%股权)。完成上述重组后,拟上市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现代牧业招股说明书对10号令及75号文的分析相应披露为:(1)Advanced Dairy、

Crystal Dairy及Bright moon均为外商投资者,合共拥有上市主体大部分已发行及发行在外股份,故构成上市主体控股股东集团。中国法律顾问认为,由于上市主体并无直接或间接受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故公司务须因全球发售及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获取任何批准。(2)51名中国独立股东透过四家特别目的公司成为本公司的间接股东及实益持有人,故须遵守外管局通知项下外商外汇登记规定。该等51名独立股东经已就其于上市主体投资办理了75号文登记11。

该案例的特点在于:(1)现代牧业在2008年11月之前均是由原境内个人股东在境内重组,外资并购发生于2008年11月,但首次收购只是由境外投资者Aquitair收购了现代牧业9.96%的股权,而Aquitair在收购当时并不是由境内股东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是由三家金融机构(Advanced Dairy、Crystal Dairy、Brightmoon)设立的,因此,表面上看属于常规的外资并购,不属于关联并购;其后经过四轮增资,至2009年6月,Aquitair 成为现代牧业的第一大股东,持有50.05%的股权。(2)上述收购完成后一年左右,一直到2010年7月,Aquitair才在境外向原境内个人股东发行股份,同时,Aquitair于2010年9月继续收购现代牧业47.63%的股权。此次,中银国际为境内个人在境外安排了过桥贷款,用于认购Aquitair发行的股份,之后再由Aquitair作为股权收购款支付到境内。(3)具体分析下来:①首次外资并购时,收购方是纯粹的外资基金,是作为正常的外资并购处理的,不属于关联并购,因此,发行人中国律师可以发表本次上市不用报商务部审批的意见;②完成外资并购且对现代牧业控股后且经过一年,境外基金才向境内个人股东在境外配发股份,其目的应该是以时间换取空间,避免通过此安排来规避10号令的嫌疑;③上市前,现代牧业的控股股东为境外的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招股书详细解释了该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背后的股东情况。公司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境内已经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现代牧业不属于由境内居民控制的企业;④最终在境外持股的51名自然人股东都办理了75号文登记手续,在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手续系完备的。总体上看,我们认为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外资并购之前,现代牧业的境内股权就比较分散,通过一系列的境内、境外重组,境外基金成为大股东,该等重组较好地诠释了不适用关联并购的问题,但重组后,境内原股东放弃了对企业的控股权(起码在表面的股权层面),这对很多内地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来说,估计是难以接受的。

案例:天瑞水泥12(01252)

[11] 现代牧业(01113)招股说明书,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0/1115/LTN20101115022_C.pdf,第98、99页。

[12] 天瑞水泥(01252)系河南省及辽宁省的领先熟料及水泥生产商,招股说明书网址:

天瑞水泥于引入境外投资人Titan Cement 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以前,系由实际控制人李氏父子控制的内资公司天瑞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引入境外投资人的具体步骤如下:

2007年3月15日,Titan Cement 以现金向境内主要运营主体天瑞水泥增资3,600万美元,天瑞水泥转型为一家中外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至93,794,872美元,由天瑞集团持有63.9%股权,Titan Cement 持有36.1%股权。

此后经过多轮境外投资人的增资,且Titan Cement 于2010年12月28日向Wan Qi 转让18.87%的股权。天瑞水泥完成前述重组后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2011年4月,实际控制人李氏父子通过其在境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天瑞香港收购其通过天瑞集团持有的天瑞水泥47.5%的股权。天瑞水泥权益完全出境且完成境外重组后的拟上市集团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1214/LTN20111214027_C.PDF

就前述重组事宜,天瑞水泥招股说明书对10号令及75号文的分析相应披露为:(1)鉴于天瑞水泥自2007年起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并购规定的定义,天瑞集团将持有的天瑞水泥47.5%股权转让予天瑞(香港)的法律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而并非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因此,收购天瑞水泥47.5%股权并不受10号文规定所限,惟须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2011年3月,李氏父子就其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事项办理了75号文登记13。

该案例重组的特点同样在于先引进境外投资人,由其收购原由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的内资企业的控股权,将有关的内资企业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然后依据2008年12月颁布的《指引手册》的规定以股权变更的方式逐步将中外合资企业的权益转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即使该等并购的双方存在关

[13] 天瑞水泥(01252)招股说明书,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1214/LTN20111214027_C.PDF,第146、147页。

联关系,中国律师仍然可以援引10号令及《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向香港联交所解释相关的境内重组已经依据中国法律办理了了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当然,如果实际控制人仍然为中国籍身份,则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75号文登记。

(三)将境内权益出售给境外独立第三方后,境外买回模式

本模式在操作上为实际控制人先将其境内权益出售给无关联境外第三方所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其控制的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同时交易方在交易条款中明确,在实际控制人完全付清交易款项以前,企业仍然由原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及控制,以使得业绩及管理层的延续性不会因为前述交易而中断。在该无关联第三方将收购款付清以前,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向该无关联第三方收购境外公司股权,从而取回境内外公司的控股权。前述方案中,一般共有三步交易,第一步为无关联第三方的外国投资者收购实际控制人的内资公司,这一步属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资并购,可以通过控制收购规模的方式,使得审批层级保留在地方(省级)。第二步为实际控制人在境外从该无关联第三方收购境外公司股权,这一步属于境外交易,不适用10号令。第三步,私募投资者于境外股权投资境外公司,境外公司用募集的资金支付外资并购的股权转让款。

案例:中国光纤(03777)14

中国光纤境内的主要运营实体四方通信系1998年成立的内资公司,于10号令生效时,其股东均为境内自然人(下称“原四方通信股东”),即境内权益均未转移至境外。重组前,四方通信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14] 中国光纤系中国最具规模的光纤活动连接器生产商之一,招股说明书网址: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616/LTN20110616006_C.pdf

红筹架构拆除中的税务问题(李荣法)

红筹架构拆除中的税务问题 作者:李荣法 红筹架构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直接股权控制和通过VIE协议控制。两种类型的建立环节不同,其解除环节亦存在差别。 一、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拆除过程的涉税问题 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中红筹公司转回境内上市时,境内拟上市主体保持不变,即红筹架构中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拆除的关键在于把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还原到境内实际控制人名下。实务操作中主要的形式是股权收购,主要环节如下图示: 境内受让方(如实际控制人、高管及PE投资者)收购拟上市主体的全部或部分外资股权,将其重组为境内人士控制的内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然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主要税务问题包括: 1、境外公司SPV向境内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境内受让方应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受让方从境外公司SPV处受让其所持有的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时,应向境外公司SPV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境外公司SPV作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源自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同时,境内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人,应当作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税率为10%。 (2)股权转让对价确定的问题 鉴于境外公司向境内受让方转让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时涉及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且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关乎到转让方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因此,境外公司向境内受让方转让股权时的转让对价确定亦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境外公司SPV作为境内受让方的关联方,在向境内受让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要遵守以上规定。 已过会的世纪华通的招股书中提到,诸葛晓舟通过上兴国际(BVI公司)持有华通有限30%的股权,考虑到上兴国际作为BVI公司,透明度较低,为了增强公司股东的监管透明度,上兴国际将持有的华通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永丰国

【律师解读】赴美上市红筹企业的回归

赴美上市红筹企业的回归 红筹架构的实质是一种境外交易架构,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在实践中,如果一家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并通过境外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这种类型的架构通常称为红筹架构。根据境外控股公司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也即“新浪模式”、VIE架构)。 [1]中国企业搭建红筹架构的最终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在境外上市融资。 在科创板正式出台之前,搭建红筹架构的中国企业(“红筹企业”)基本只能选择美国或香港上市。相较于香港,美国资本市场对红筹架构的包容性更高,特别是对待VIE架构的态度更是“有求必应”。因此,红筹企业的首选上市地仍是美国资本市场。

由于各种原因,红筹企业在美国上市成两极发展:像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市场上能和苹果、微软一争高下,而另一些中国企业则面临“水土不服”,“悄然退市”的窘境。这些中国企业能够在境外上市确有其过人之处,但是在面临资本市场转型时,无法像“独角兽”那样灵活自如地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再加上科创板出现前,中国监管部门一直对红筹架构持否定的态度。因此,当时已经搭建红筹架构但还没有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如果要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似乎只能拆除红筹架构;对于那些已经在美国上市的红筹企业,则只能先私有化,进而拆除红筹架构,在此之后才能回归A股。在私有化时,红筹企业需要面临新旧资本的交替、架构拆除、投票权变更、小股东诉讼、外汇税务结算等各种复杂问题,对公司财务和运营均会造成较大压力。 自2020年以来,以上情况有了实质性的变化,私有化和拆红筹,已经不是赴美上市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障碍。 2020年2月27日,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华润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意味着科创板诞生了首家

关于境外IPO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

关于境外IPO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精简版) 在本文中,我们对2012年以来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进行了初步分析、归纳和整理,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经对2012年至今在IPO的小红筹项目(下称“小红筹”)和在美国IPO的中国概念股项目(下称“中概股”)进行案例研究,我们注意到: 通常小红筹架构下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三种类型:期权计划(Share Option Scheme)、股份/股息奖励计划(Share Award Scheme)和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Restricted Share Unit Scheme),其中期权计划是最常见的类型,此外招股书对员工激励计划是按照不同类型分别披露的原则进行披露。而中概股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的类型有:options(下称“期权”),restricted shares(下称“限制性股份”),restricted share units(下称“限制性股份单位”),dividend equivalents(下称“股息等价物”),share appreciation rights (下称“股份增值权”),share payments(下称“股份支付”),其中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是最常见的三种类型,此外中概股招股书是根据通过的时间对员工激励计划进行披露,即招股书披露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以通过的年份命名(例如2014年激励计划),而每个计划采纳的激励类型可能包括了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股份单位和其他。 二、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IPO前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包括三种类型:(1)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例如博雅互动、天鸽互动、百奥家庭互动及科通芯城;(2)股份/ 股息奖励计划,例如协众国际控股、永达汽车、新城发展控股、旭辉控股、新晨动力、景瑞控股、世纪睿科、万洲国际;以及(3)期权计划。以下将重点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容、落实方式和相关的境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情况进行介绍。 主要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主要容包括:目的或背景、涵、参与者(授予对象)、年限、授出及接纳(即要约及承诺)的方式、授出限制、受限制股份单位所附权利(是否能转让、就其相关的股份是否有投票权及分红权问题)、股份所附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在计划明确约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有权确定归属标准、条件及时间表等问题)、管理、受托人的委任、失效/注销情况、变更及终止的规定等。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主要容包括:目的或背景、对象、客体、有效期、管理、授予(包括授予程序、授予条件及享有决定

香港美国IPO上市VIE架构搭建

香港美国IPO上市VIE架构搭建 香港美国IPO上市VIE架构搭建。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是中国境内公司到海外上市经常会用到的架构。根据我们的统计,2015年至2017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有43家,其中采用VIE架构的公司有34家。从统计数据来看,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釆用VIE架构是比较普遍的。另外,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有些也会搭建VIE架构。那么中国境内公司在上市架构上应该怎样选择,什么是VIE架构?什么情况下才应该选择用VIE架构?在构建VIE架构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这些都是企业在准备上市重组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海外上市的模式和架构 现今中国企业一般是以H/N股形式或红筹形式在海外市场上市。H/N股形式是指中国注册的企业经相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发行H/N股上市。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需时较短,手续较直接,也不需要为搭建海外架构而进行大量的公司重组。可是H股上市实体为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公司在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限制较多,而且全流通目前还仅在有限的试点进行。红筹形式上市则是指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之后通过该离岸公司所设立的境内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WOFE)返程收购自己在境内的实体企业,再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实现境外融资或上巿。红筹形式上巿最大的好处是股票全流通,资金管理较有弹性。但是于2006年,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当中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该规定成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搭建红筹架构的重大障碍。 境外上市结构分为三种类型: (1)H股模式

巨人网络终成功借壳,VIE架构拆除步骤详解

借壳的方案设计成三步: (一)重大资产出售(使用现金支付的剥壳计划) ?彭建虎新设的一家新公司,世纪游轮向他和他控制的新公司出售全部现有资产及负债,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0,424 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巨人网络的资产注入) ?世纪游轮向巨人网络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巨人网络100% 股权,作价约为131 亿元。 (三)募集配套资金(巨人网络的现金注入) ?世纪游轮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50 亿元,主要会用于网络游戏、电子竞技、互联网渠道平台等项目。 本次交易完成后,巨人网络的业绩对赌协议为2016 年、2017年、2018 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 亿元、12 亿元、15 亿元。而巨人网络之前的净利润为2012 年 12 亿元、2013 年13 亿元、2014 年11 亿元、2015 年前三季度2.2 亿元,利 润下滑主要是客户端游戏式微,移动端游戏竞争太过激烈,拆VIE 回归的损耗等原因,而这也是之前会被证监会问询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的原因。 借壳之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内河豪华游轮休闲旅游服务的开发和运营,近年来,行业竞争加剧及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选择该公司的游客减少造成亏损现象。而世纪游轮的股权结构特别简单,实际控制人彭建虎拥有74.28% 的股权,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壳。 巨人网络拆完VIE,账面净资产约为9.6 亿元,拟借壳估值131 亿元,增值了1260.08%。如果是之前客户端网游为王的时代,《征途》一定会让巨人的市值更上一层楼,现在的客户端网游就有“日薄西山”的味道了。

在2006 年至今,巨人网络经历了搭建红筹架构境外上市、私有化退市、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我们先看看这个时间点: ?2006 年7 月:巨人网络海外上市主体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设立?2006 年9 月: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的中国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并与巨人网络及其股东签署了一系列VIE 协议 ?2007 年11 月: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在纽交所首次公开发行ADS ?2013 年11 月: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收到私有化发起人的私有化要约 ?2014 年1 月:以Giant Group Holdings Limited(Hold Co)为母公司的私有化实施主体架构搭建完成 ?2014 年3 月至7 月:私有化协议签署并实施,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从纽交所退市 ?2015 年6 月至7 月:兰麟投资、鼎晖孚远、弘毅创领、孚烨投资等向巨人网络增资 ?2015 年8 月:巨人网络向Giant Group Holdings Limited(Hold Co)增资 ?2015 年8 月至9 月:Giant Group Holdings Limited(Hold Co)回购境外投资人及管理层的股份 ?2015 年8 月至9 月:巨人网络向巨人香港的境内全资子征途信息和征铎信息增资;GA 所持有的巨人香港股份全部转让给巨人网络,巨人网络将其持有的Hold Co 股份进行支付 ?2015 年9 月:VIE 控制协议解除 (一)搭建红筹架构阶段 GA 在开曼群岛设立,史玉柱通过Union Sky 持有GA 51.00% 的股权。GA 全资子公司Eddia在维京群岛设立。VIE 协议签署后,红筹架构如下:

VIE(协议控制)经典案例剖析DOC

一、 VIE 协议控制模式 1. 模式简介 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海外架构如下: 协议控制模式红筹上市的优点: 1. 成功绕过十号文中关于关联并购须报商务部的条文要求,可以实现海外直 接IPO 上市,已经有较多成功案例。 2. 可直接实现海外IPO 上市,不用借壳,从而为企业节省大笔买壳费用。 3. 此模式下企业不用补交税款。 4. WFOE 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为协议控制关系,无股权或资产上的任何关联。 5. 内资企业由WFOE 公司途经香港离岸公司,将利润并入开曼公司报表。

6.右图上方BVI公司全部由内资企业股东个人成立,不用代持或原股东转换 国际身份。 7.此架构既可以前期用于完成私募融资,又可直接IPO. 2.成功案例分析 1.现代传播:民营传媒公司的上市路径 2009年的9月9日,纯民营传媒公司现代传播(HK0072)在港交所正式IPO,成为首家民营传媒上市公司。对于现代传播的上市,《纽约时报》撰文称邵忠为“中国第一个民营媒体企业家”。显然,现代传播的上市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南方周末》甚至报道称:“在中国,媒体上市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也许正因为此,作为首家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媒体公司,现代传播格外招人注目。” 现代传播,外界熟悉这家企业的人或许不多,但提及拥有“国内第一时尚周报”头衔的《周末画报》,却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现代传播即为《周末画报》的幕后经营方。除了《周末画报》,现代传播还同时经营着《优家画报》、《新视线》、《号外》、《健康时尚》等7本刊物,除了《号外》在香港出版外,其余皆为国内期刊。 由于政府对传媒行业的管制,在国有传媒企业都鲜有上市的背景下,邵忠的现代传播能够突破体制实现境外上市,必定要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一般国有传媒企业(如北青传媒HK1000)仅仅将广告部门剥离出来独立上市不同的是,现代传播将采编、发行、广告整体打包上市了。这无疑是一次大胆而有效的政策突破。 运作模式——与国有出版单位合作 要说清楚现代传播的整个上市架构安排,首先得要说清楚其作为民营传媒公司的特殊运作模式。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并未正式允许民营资本介入传媒、出版行业(政府不向民营企业授出出版许可证、刊号),所以民营资本一般都是通过某些特殊方式,变相介入进去的。比如,民营资本和国有的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合资设立传媒公司,由传媒公司获得报社、杂志社的独家广告经营权,而采编、发行仍然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地区汉语外来词对比研究

内容提要 外来词是一种普遍的语言现象,本文在对汉语外来词的由来及其历史状况作出初步探讨的基础上,着重比较中国大陆地区与中国香港地区在外来词借入过程中所存在的差异,并进一步探索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社会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目录 0.引言 (1) 1. 汉语外来词研究 (2) 1.1汉语外来词的发展历史 (2) 1.1.1第一次高峰.古代西域/佛教 (2) 1.1.2 第二次高峰.近现代西学东渐 (3) 1.1.3 第三次高峰.当代改革开放 (4) 1.2 外来词引入的六种方式 (5) 1.2.1音译 (5) 1.2.2意译 (5) 1.2.3形译 (5) 1.2.4半音半意译 (6) 1.2.5音译加表意字 (6) 1.2.6直用原文 (6) 2. 香港地区汉语外来词与大陆地区汉语外来词的差别8 2. 1译法的不同 (8) 2.1.1普通话曾用过音译,但后改为意译而香港则一直为音译8 2.1.2普通话为意译,而香港则为音译 (9) 2.1.3香港为音译,普通话原来就有 (10)

2.1.4同是音译,但用字却不同 (10) 2.1.5同是意译,译法不同 (11) 2.2 语义的变异不同 (12) 2.2.1 词义的变异 (12) 2.2.2 词用的变异 (13) 2.2.3利用词义的变异造变义混合词 (13) 2.3差别的原因 (14) 2.3.1不同的历史文化积累、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造成了 两地对外来词的不同态度和倾向 (15) 2.3.2 两地不同的语言使用环境 (16) 2.3.3 香港地区独特的外来语借入过程 (17) 2.3.4 粤语独特的语音特色 (18) 3. 结语 (20) 注释 (23) 参考文献 (24) 论文摘要(中文) (1) 论文摘要(英文) (1)

PE的几种常见架构

PE的几种常见架构 作者: 张保生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一、Citi 模式 2002年底,花旗银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达成结为“具有排他性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由于监管政策的限制,花旗银行对浦发银行的股权投资采取分阶段入股的方式,即协议签订后入股5%;在2008前,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花旗银行可增持至14.9%,最终不超过24.9%。根据该协议,在分阶段入股投资的基础上,花旗银行将通过实质性参与实际控制浦发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经过上述安排,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名义上设在浦发银行下,实则为按公司化运作的半独立运营中心。一旦政策允许,信用卡中心将独立出来,成立合资公司。而在此之前,双方承担对等的风险、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花旗银行提供技术和管理,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则计入浦发银行的成本。信用卡中心的首席执行官和四个部门的正职均来自花旗银行,副职则全由浦发银行的人担任,首席执行官向一个由花旗银行和浦发银行各三人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员会”汇报。另外,花旗银行还输出了一支比较有经验的团队,并提供了集团内最新版本的业务系统,所有的数据处理均集中到花旗银行在新加坡的亚太数据处理中心进行。而就与浦发银行在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花旗银行并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术援助。 花旗银行对浦发银行的这一投资模式,立足于对被投资企业的某项而非全部业务的深度介入和控制,在时机成熟时便可以延展到其他业务层面。通过这种模式,投资者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直接进入某项具体业务的市场。PE投资者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与被投资企业的本土优势相结合,能够较容易地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此外,尽管投资时存在政策限制,但一旦政策形势发生变化,根据协议安排,合作业务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性质可以第一时间进行切换,并迅速开展业务,而无需经过过渡期。

红筹模式中的VIE架构

红筹模式中的VIE架构 2011-09-14 部分企业寻求国外上市采用的私募结构叫红筹架构,改制结束的这类公司就叫红筹架构公司。简单讲就是要业务、利润来源可能还是在国内,但利润最终归属方变成外国公司,方便引进国外私募、上市。 使用红筹架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先由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壳公司(SPV),然后用SPV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权益,最后以这SPV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乃至最终实现境外SPV的海外上市。 1、海外离岸公司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扶植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中国与美洲之间进行。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些离岸辖区一般都有以下特点: (1)政治及经济稳定。因为离岸公司多用作保护财产,如果注册当地的政府不稳定,公司的财产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没收或国有化。(2)金融业发达,银行及商业活动资料受法律严密保护。例如维尔京群岛政府法律规定,除非涉及毒品走私的刑事罪行,维尔京群岛的法庭是不会命令有关银行或公司注册代理告知他国政府或第三者有关客户之资料;加上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并非公众记录,除董事授权外,其它人是无法取得有关资料的。(3)足够法律保障。作为离岸辖区,其中一个要点,是要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完善的法律保障,有经验的法庭和法官,都是不可缺少的。(4)非居民进出自由,又无外汇管制。大多数的离岸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5)租税规定宽松,免境外来源所得税或税率极低。某些离岸辖区政府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容许外国人设立公司所收的牌照费及规费。例如维尔京群岛(BVI)的"国际商业公司"于2002年底合计共超过400,000家。每家牌照费一般为US$300或US$1,000,总收入达数千万美元,是一个不少的收入。此等公司的境外来源收入,包括境外资本所得、境外股利所得、境外权利金、佣金等,营业利润等均为当地免税。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的。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方便财务运作。 红筹模式中的VIE架构(协议控制、新浪模式) VIE架构主要由以下几份协议:

十方控股红筹:造壳 买壳范文

本文写于半年前,也将是《红筹博弈》(修订版)新增的案例之一。 十方控股红筹:造壳+买壳 十方控股的红筹架构搭建,是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离岸公司,在十号文生效之后于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福州汉鼎),然后利用这家外商独资企业收购了一家股权意义上有外资成分但法律意义上是纯内资企业的公司(福建十方)。其重组方式是否与十号文冲突,业界还存争议。 文/苏龙飞朱锐一家在国内经营二、三线城市报刊广告业务的公司—十方控股—实现了在香港的上市。不过在资讯非常发达的当今,通过公开渠道能了解到这家公司的信息不能不说少得可怜。 有人曾将分众传媒的业务模式概括为“谈楼宇—装屏幕—卖广告”,如果套用这类说法的话,十方控股的业务模式可以描述为“谈代理—卖广告—做配套”:首先,与媒体谈定广告代理合作;其次,将广告位向广告商出售;最后,向广告商提供广告设计、版面、内容规划及活动筹办等增值服务或向报刊提供印刷服务。 十方控股的业务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而每个步骤则由不同的经营主体来负责,即“福建十方”和“北京鸿馨图”,而要了解十方控股的背景,就不得不从这两家不论在股权还是业务上最初都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谈起。 非同一控制下的经营实体 福建十方的主要控制人是陈志,1966年生人,早年是福州市公务员,2003年下海从商。福建十方则实际成立于2000年,彼时主要由陈志的妻子郑守龄,以及其兄郑柏龄持股,代理《海峡都市报》和《福州日报》的广告业务, 2003年陈志辞去公职,经过几次转股,最后与 其母亲王宝珠共同持有福建十方的全部股份。 2005年,陈志单方对福建十方增资,持股比例 达到93.8%,也即在此期间,福建十方开始开 展全面合作业务,与《东南快报》、《生活新 报》签订了全面合作合约。2006年,出于发展 的需要,陈志为福建十方引进了日资股东,日 本上市企业Sun japan corporation的中国子公 司北京联迪恒星,该企业获得了福建十方51%

返程投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返程投资法律分析 一、返程投资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该定义直接来自《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第二条将上述定义归纳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模式。 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了定义: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这里并没有明确“股权融资”的含义,境外私募是否包含于其中10号文第39条明确了“股权融资”为境外上市融资。 境内居民企业、个人对外进行投资一般需履行外汇登记、商务部门审批手续: 《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75号文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六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返程投资由来已久,几乎肇始于改革之初,早期返程投资主要表现为跨境货币资金流动;近期则表现为以跨境并购手段实现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返程投资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直接涉及到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资本项目管理、内外资税制等多方面因素。 二、返程投资之“红筹上市” 返程投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和境外融资相联系,表现为控股权的跨境转移,一般不涉及资金的跨境流动,境外融资完成后会导致增量资本入境,此类即所谓“红筹上市”;另一类和资本外逃相联系,表现为资本反复跨境流动,一般不存在增量资本入境。 所谓红筹上市,指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然后将欲上市的境内资产通过一系列复杂换股、协议控制等重组步骤,转入离岸公司名下,以离岸公司名义申请境外上市。 (一)下面以新浪模式说明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过程。 1、境内重组:需将境内公司股权全部转变为由个人股东持有,若境内有多家公司则需构建母子公司结构,即将其他境内公司重组为一家境内公司的子公司。

如何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

如何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活跃以及政策的放开,很多海外架构公司拟回归境内上市,这就涉及到拆除红筹结构、回归境内上市等问题。 我们选取了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启明星辰”,002439)、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六三”,002467)以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朗玛信息”,300288)这三个首发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审核通过的案例。这三个案例将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和拆除过程披露得最为清晰和详细,并且由于受制于国内法律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的行业限制,在搭建红筹结构时均采取了协议控制的模式,与很多公司目前的架构情形比较相似。我们对其进行概括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启明星辰 根据《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2010年3月30日),启明星辰为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服务与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其发起人为以王佳、严立(两人系夫妻关系, 均为启明星辰的实际控制人)为首的九名中国身份的自然人股东(“启明星辰创始人”),以及一家由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即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西藏天辰”)。启明星辰在股份制改造之前的前身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星辰信息”),是一家实际从事业务运营的实体。 2005年,启明星辰启动境外上市计划,因此在境外搭建了常见的红筹架构。然而,鉴于判断国内上市可以获得更高的市盈率,兼之启明星辰的客户中政府部门、军队和金融机构占有比较大的比重,使得境内证券机构投资者更容易认同启明星辰业务的稳定性和成长新,启明星辰信息选择回归境内主板上市。因此,启明星辰于2008年开始着手拆除红筹架构,并于2010年3月向证监会递交了首发申请。2010年5月20日,证监会审核通过了启明星辰的首发申请。随后,启明星辰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其建立和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如下:(1) 境外红筹架构的建立 A.拟上市主体和境外架构的设立 2005年,王佳于开曼群岛设立境外壳公司Venusense Holding Limited (“唯圣控股”),拟作为将来境外上市主体。随后,王佳和严立通过其持有澳大利亚国籍 身份的亲戚为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群岛”) 注册成立了Sea Deep ServicesLimited (“Sea Deep”),并由该亲戚为其代持Sea Deep的股份。同时,

启明星辰——红筹架构回归

启明星辰——红筹架构回归 2010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第48次会议审核通过启明星辰的首发申请;2010年6月7日,启明星辰正式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招股。至此,这家由留美博士归国创建并在中关村历经十五年风雨磨砺出的企业在经历了境外上市的周折之后终于叩开了深交所的大门。 启明星辰2005年起了境外上市融资的念头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无奈。当时国内股权分置改革尚未正式实施,企业上市融资渠道闭塞,更关键的是中国证监会由于审核理念的滞后而不能对中关村科技企业有比较客观的 评价,从而导致当时中关村企业首发审核的通过率不足五成。而公司2008年选择境内上市一来因为当时因为创业板讨论的持续升温导致以上状况明显改观,二来由于公司涉及我国网络安全问题应用客户涉及政府部门和军队,境外上市也会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因此最后选择境内上市。 启明星辰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服务与解决方案的提供商,现在已经成长为我国自主创新重要的民族品牌和网络安全行业的领导者,也是入侵检测与防御、漏洞扫描、统一威胁管理网关(UTM)、安全合规性审计、安全专业服务和安全管理平台(SOC)的市场领导者。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启明星辰成为北京奥组委最大信息安全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奥帆委唯一信息安全供应商。作为国家网络安全技术的领导者,国家领导人对于启明星辰的发展也甚为关注。2000年至2003年之间有江泽民、胡锦涛、李岚清、曾庆红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参观了企业。 一、启明星辰的初始红筹架构 2005年,启明星辰启动境外上市计划,为此搭建了常见的红筹架构,基本情况如下: 2005年3月23,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境外上市主体唯圣控股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王佳持有1股,后来王佳将股份转让给Sea Deep Services Limited(BVI

对中国香港地区菲利普斯曲线的验证

对中国香港地区菲利普斯曲线的验证 一:关于通货膨胀、失业和菲利普斯曲线 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A. W. Philips )通过整理英国近一个世纪的统计资料,发现货币工资增长率与失业率之间存在着一种负相关关系,这种关系用曲线形式描述,就是菲利普斯曲线。由于工资是产品成本主要构成,因而对产品价格有决定性影响,所以西方经济学家把菲利普斯曲线延伸为表现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的替代关系:低水平的失业率,伴随着高水平的通货膨胀率;反之,低水平的通货膨胀率,对应着高水平的失业率。同时西方经济学家们也将这种替代关系作为政府进行总需求管理操作依据:当通货膨胀率太高时,采用提高失业率的紧缩政策;当失业率太高时,采用提高通货膨胀率的扩张政策,以达到避免经济过分波动的目的。 在现代主流宏观经济学中,向下倾斜的“替代性”的菲利普斯曲线一般只在短期中成立。在长期中,通常认为菲利普斯曲线是垂直的,而且对应于最低可持续失业水平(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菲利普斯曲线在长期是不存在的)。现代菲利普斯曲线还包括了预期的通货膨胀(这种补充是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爱德蒙·费尔普斯研究的结果)和供给冲击。这种增加要归因于OPEC ——因为国际石油主要受OPEC 所垄断,他们缩减产量,控制石油价格虽然不全为经济目的。在20 世纪70 年代,OPEC 引起了世界石油价格大幅度上升,这使经济学家更加认识到总供给冲击的重要性。 通货膨胀和失业是描述经济增长的两大重要因素。我们都希望经济呈“低失业率高增长”的态势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不会“乖乖”的依着我们的愿望而发展。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和失业总是政府很难对付的对象。下面分别对这两大重要因素做简要论述: 通货膨胀:是指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或者是币值持续下降的过程,它是一个长期概念——简而言之,就是钱多货少。西方经济学曾介绍过通货膨胀包括:温和的、急剧的、恶性的通货膨胀。我们用价格指数(CPI )的加权平均价格来衡量通货膨胀。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不能凭借工作获得一定报酬)的人,这部分人以某种方式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现象。同样,西方经济学也曾介绍过失业包括:季节性、摩擦性、结构性、流动性、周期性失业。由于在失业统计的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失真,我们找到的失业率也只是城镇登记失业率。 在西方经济学中我们已经对失业和通货膨胀有过方方面面的学习,在此且不赘述。 二、菲利普斯曲线的推导 菲利普斯曲线说明了其通货膨胀率取决与三种力量:预期的通货膨胀 e π ;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的背 离,即周期性失业n U U -;供给冲击(供给冲击指对总供给产生意外重大影响的生产成本或生产率的 突然变动,作为供给冲击的结果,实际GDP 和价格水平会发生预料不到的变动)。 这三种力量表现为现代菲利普斯曲线的方程: () ν βππ+--=n e U U 通货膨胀=预期的通货膨胀-(β*周期性失业)+供给冲击 这个菲利普斯曲线方程式由总供给方程式推导而来。总供给方程式为: P=P e +(1/α)(Y-Y n ) 首先,在方程式右边加上一项供给冲击ν代表改变物价水平并使短期总供给曲线移动的外生事件。 P= P e +(1/α)(Y-Y n )+ν 然后,方程两边减去上一年物价水平P -1得

红筹架构搭建流程

红筹架构搭建流程 一、搭建流程 外资VC投资互联网、广告、教育等行业,一般采取红筹协议控制架构模式,例如近期上市的当当网、优酷、学而思等。 红筹架构的搭建一般分为以下几步: 从以上步骤可以看出,对投资人来说,从初步接触到签约交割,大约需要2个月的时间;但对创始人来说,要真正使用资金,至少需要4个月的时间。

二、重组步骤 搭建红筹架构的具体重组步骤如下: 重组结构图 ⑴创始人委托代理机构在离岸群岛设立SPV,同时与投资人签署投资意向 书。 ⑵创始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⑶ SPV在境内设立WFOE。(WFOE的设立可与⑵同时进行) ⑷境内公司将核心资产转让给WFOE。同时,WFOE、境内公司及其股东签署 重组协议。 ⑸创始人、SPV与投资人等签署境外融资协议。 ⑹交割。根据境外融资协议的规定,投资人向SPV投资以认购SPV增发的优 先股。 ⑺本轮融资交割后,创始人就境外公司净资产权益的变动情况,办理居民个 人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⑻ WFOE办理外汇登记证,本轮融资中的大部分资金以WFOE注册资本的形式 调回境内。

三、重组协议 在本轮融资及重组过程中,境内公司与WFOE将签署如下重组文件,以完成本次重组: ⑴WFOE与境内公司签署《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或《独家业务合作协 议》,WFOE将向境内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展合作,为此,境内公司须向WFOE支付服务费。 ⑵境内公司全体股东、境内公司与WFOE签署《独家购买权协议》,WFOE 或WFOE指定的第三方将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对于境内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独家购买权。 ⑶境内公司全体股东与WFOE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境内公司全体股东应 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FOE,作为境内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担保。 ⑷境内公司全体股东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给WFOE,根据该授权委托书, 境内公司全体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WFOE全权代表其在境内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全部股东表决权。

搭建互联网架构的步骤

搭建互联网架构有十大步骤,下面来具体看看搭建互联网架构的步骤内容。 第一步:物理分离webserver和数据库 刚开始我们的网站可能搭建在一台服务器上,这个时候由于网站具备了一定的特色,吸引了部分人访问,逐渐你发现系统的压力越来越高,响应速度越来越慢,而这个时候比较明显的是数据库和应用互相影响,应用出问题了,数据库也很容易出现问题,而数据库出问题的时候,应用也容易出问题,于是进入了第一步演变阶段:将应用和数据库从物理上分离,变成了两台机器,这个时候技术上没有什么新的要求,但你发现确实起到效果了,系统又恢复到以前的响应速度了,并且支撑住了更高的流量,并且不会因为数据库和应用形成互相的影响。 第二步:增加页面缓存 好景不长,随着访问的人越来越多,你发现响应速度又开始变慢了,查找原因,发现是访问数据库的操作太多,导致数据连接竞争激烈,所以响应变慢,但数据库连接又不能开太多,否则数据库机器压力会很高,因此考虑采用缓存机制来减少数据库连接资源的竞争和对数据库读的压力,这个时候首先也许会选择采用squid等类似的机制来将系统中相对静态的页面(例如一两天才会有更新的页面)进行缓存(当然,也可以采用将页面静态化的方案),这样程序上可以不做修改,就能够很好的减少对webserver的压力以及减少数据库连接资源的竞争,OK,于是开始采用squid来做相对静态的页面的缓存。 第三步:增加页面片段缓存

增加了squid做缓存后,整体系统的速度确实是提升了,webserver的压力也开始下降了,但随着访问量的增加,发现系统又开始变的有些慢了,在尝到了squid之类的动态缓存带来的好处后,开始想能不能让现在那些动态页面里相对静态的部分也缓存起来呢,因此考虑采用类似ESI之类的页面片段缓存策略,OK,于是开始采用ESI来做动态页面中相对静态的片段部分的缓存。 第四步:数据缓存 在采用ESI之类的技术再次提高了系统的缓存效果后,系统的压力确实进一步降低了,但同样,随着访问量的增加,系统还是开始变慢,经过查找,可能会发现系统中存在一些重复获取数据信息的地方,像获取用户信息等,这个时候开始考虑是不是可以将这些数据信息也缓存起来呢,于是将这些数据缓存到本地内存,改变完毕后,完全符合预期,系统的响应速度又恢复了,数据库的压力也再度降低了不少。可以使用的技术有:memcached。 第五步:增加webserver 好景不长,发现随着系统访问量的再度增加,webserver机器的压力在高峰期会上升到比较高,这个时候开始考虑增加一台webserver,这也是为了同时解决可用性的问题,避免单台的webserver down机的话就没法使用了,在做了这些考虑后,决定增加一台webserver,增加一台webserver时,会碰到一些问题,典型的有: 1、如何让访问分配到这两台机器上,这个时候通常会考虑的方案是Apache自带的负载均衡方案,或LVS这类的软件负载均衡方案;

IPO:境内企业红筹架构上市专题研究(二)—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外汇登记问题

IPO:境内企业红筹架构上市专题研究(二)—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外汇登记问题 【IPO:境内企业红筹架构上市专题研究(二)—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外汇登记问题】 导语 本文有如下三点贡献: 1.集中归纳了境内居民个人及机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到的外汇登记事项并归纳成表,希望能给同仁一定帮助; 2.结合法律条文归纳出境内居民权益人未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情况下,依据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是否合规、返程投资阶段是否发生资金流出、 流入或结汇,将未办理外汇登记行为下拟IPO企业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分为四类分别进行论述。 3.以案例为支撑对外汇登记问题进行详细分析。选用案例:伊戈尔 (002922)、稳健医疗、博拉网络。 一结论 红筹架构的拆除大多涉及返程投资问题,故此需要办理外汇登记。主要法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文简称为75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文简称为37号文)。境内居民权益人在返程投资前未办理75号文或37号文外汇登记,一般来说不够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若在此种情况下还存在涉嫌逃汇行为和外汇出境行为则有可能引发IPO实质性问题。 目前红筹架构依然没有拆除完毕的境内拟IPO企业,若依然存在境内居民权益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依据 37号文十五条规定,特殊目

的公司设立是否合规、返程投资阶段是否发生资金流出、流入或结汇将未办理外汇登记行为,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对拟IPO企业影响分为四类:1.境内居民权益人在返程投资前仅仅未办理75号文或37号文外汇登记,实质违反了外汇管理登记的程序性规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来说不够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是符合A股IPO 的发行条件。 2.若外汇局认定未登记的境内居民存在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涉嫌逃汇行为,罚款金额较大或构成犯罪,则会造成对IPO的实质性障碍。 3.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涉嫌逃汇的犯罪行为,罚款金额较大或构成犯罪,则会造成对IPO的实质性障碍。 4.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入,遭受行政处罚,情节较严重导致罚款金额较大会造成对IPO的实质性障碍。 二适用范围 (一)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 依据37号文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1.适用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及机构外汇登记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即境内居民在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期间基本所有重大事项都涉及到外汇登记。 同时,依据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之《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审核原则”,有两点需要另外进行强调:①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②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二)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