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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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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发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

刑法学的作用

1.指导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

2.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3.促进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创造和完善

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完善。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的《刑法》的鲜明特点。第一,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第二,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与任务

刑法的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包围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第2条规定表明,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刑法任务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任务的特殊性之一。

《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概括说就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四个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决定的。

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全国工作的大局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它既然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罚适用中的准则,是

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大指导意义便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第三节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

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立法体现。2.规定了区别

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

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

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

我国法律的保护。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解

决新、旧刑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对行为人有利还是不利。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二、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

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

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四、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

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六、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

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二、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有许多事实特征来什么,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

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与案情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意思。犯罪构成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本的案情;然而,还有些案件情况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四、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

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五、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六、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

然人。

八、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

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九、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种的方式:

1.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

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一、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正确定罪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

体中,各客体有主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罚保护的状态,可以对复杂客体进行在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二)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

性为标准,可将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述,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

或者具体物。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传统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是具体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或物,具有客观

实在性,但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而往

往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

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

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其他要件也就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犯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

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在有有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分的

犯罪中,不同形态的区分,其标准往往也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犯罪

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部表现客观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五)有助于正确量刑,就不同的犯罪而言,有些犯罪之所以分属不同的犯罪,规定轻重不

同的刑罚,主要是由于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并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

体动静。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

特征。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

价值评论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二、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作为的实施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这一系列身体动作并非

仅指以身体的特定部位作用于犯罪对象,以身体动作操纵各种工具实施行为仍然可以视为作为的实施方法而且这是人这种有理智的高级动物的根本特征。

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量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

其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5.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

形式,后者是指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6.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

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

正确理解作为与不作为问题,还要明确以下几点:

i.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ii.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iii.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主要意义。

(三)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行为虽然只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之一,但却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均

有危害行为这一要素。

(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①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

实,它包括危害行为id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

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②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

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个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个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一)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二)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从实践中看,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必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定罪意义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任何犯罪都有主体,即任何犯罪都有犯

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离开了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也不会

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二)量刑意义

犯罪主体除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界限的意义外,还影响到量刑。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

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

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序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一)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责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责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

负责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

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切实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

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刑法责任年龄应当怎样计算?

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

第三,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

任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1)医学标准。

(2)心理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明文规

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按照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非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的主要种类有:第一,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第二,各种人格

障碍式变态人格;第三,性变态;第四,情绪反应(未达到精神病程

度的反应性精神障碍);第五,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成瘾药物中毒与阶

段反应;第六,轻躁狂与轻性抑郁症;第七,生理性醉酒与单纯慢性

酒精中毒;第八,脑震荡后遗症、癫痫性心境恶劣以及其他未达到精神

病程度的精神疾患;第九,轻微精神发育不全。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

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

人。

三、生理功能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

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

四、生理醉酒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述

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

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求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以为特殊身份作为要件

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

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具体又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主体身份。二是犯罪对象身份。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也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

个重要标准。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五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①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

刑罚重一些。

②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③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

罚。

第五节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

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

成。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原则:

一是双法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

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二是单罚制,即单位犯罪,

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iud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

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第16条有从反面强调,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

方面。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

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种有机联系表现在:

一方面,人的客观上危害社会活动,只有受到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

度支配和决定时,才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人的危害社会的故

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永远表现在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只能由故意

构成的犯罪,这样的犯罪很多。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入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于

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的研究。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深入研究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定罪方面。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特定的

2.量刑方面。既然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那么,

通过查明主观方面,正确地解决应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首先就保证了正

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正确查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相对其客观危害行为属于主观因素,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

情况。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的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

这样就必定会通过行为人犯罪及与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前、犯罪行为时以及犯

罪实施后的一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述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

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学上锁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

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

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

关于故意的学说,或关于如何区别故意与过失的学说,刑法理论上起初有希望

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前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是或

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是,才成立故意;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

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

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从理论与

实践的结合上看,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着重探讨和明确一下几点:

其一,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其二,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其三,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

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

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到的犯罪

目的。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

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

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犯罪故意内部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并进而对犯罪

故意的构成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

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有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由以上可见,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识因素上

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

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这两种故意形式的

共同性质。

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

罪的直接故意即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

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

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使希

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

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从而造成

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

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

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法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

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

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

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

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

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

形态的标志。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为正确把握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明确一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必然或

者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

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二者容易混淆。但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

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第二,意志因素上重要区别。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应当

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

事实。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

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

义务。这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所在。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所谓美优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

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

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

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

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刑法典的上述规定,所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又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

“不能抗拒”包括两层含义: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也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

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共同之处在于:

第一,行为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第二,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二者区别在于认识因素上,不可抗力事件中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意外事件

中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四、

五、严格责任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人的任何故意实施的行为,都是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去追求一定的目的。一般地讲,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机或内心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

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决议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希望通过犯罪

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中,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

理态度,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

内心起因。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有相互区别。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

①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

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②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

犯罪目的的形成。

③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时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

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使如此。

另一方面,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又是相互区别不容混淆的。这主要表现为:

(一)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

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

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

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起、

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

罪一犯罪的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

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犯罪人是出于

追求腐化的生活,有的是迫于一时的生活困难,有的是为了偿还赌

债,有的甚至是出于报复的心理。

(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动机目

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四)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五)一般地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

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三)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有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①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②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

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

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内涵并予以确切

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六节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人身错误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假想的犯罪

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

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一)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二)对象的错误

①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

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②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

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

是意外事件。

③具体目标的错误。

(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四)工具的错误

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面等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

去射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

主客观要求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及

逐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

错认识。

①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

结果。

②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

行为造成的。

七年级政治下册 第11课 自我保护教案1 教科版

七年级政治下册第11课自我保护教案1 教科版课题 学习目标(1)知识目标:初步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2)能力目标:结合案例,探究自我保护的方法,使学生在自我探究中掌握一些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危险和不安全因素,充分认识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形成识别危险和诱惑的意识。 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培养识别危险和诱惑的意识,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教学难点:学会认识和判断面临的不法侵害。 课前准备音像资料等课型新授课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课 时第课时 备课总 数 课堂教学过程设计 学习内容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一、导入新课 全世界平均每年有一百万的未成年人死于意外伤害,而我国每年有1.7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天平均50多名中小学生因为交通意外、溺水或者是食物中毒这些意外的伤害而死亡,相当于消失一个班的学生。 这组数字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未成年人死于意外伤害?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阅读课本85页危险的“离家出走”,思考: 为什么戴宁和李丽的合法权益会遭到侵害? 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方面给我们提供的保护,只是为我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要使自己的身心及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护,最关键的还要靠我们自身的努力,即树立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远离危险,拒绝侵害。(板书课题) 二、感知探究 小品表演(引用教材86页材料) 思考:通过刚才的活动,你有什么收获? 总结: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利用教科书所 提供的案例进 行新课导入。对 戴宁和李丽离 家出走,最终受 到伤害这一案 例进行分析讨 论。 先指导学生阅 读材料,然后组 织学生进行讨 论,每个小组确 定一名同学进 行发言交流 在学生讨论应 该怎样保护自 己这一案例是, 应尽量启发学 生充分发挥想 象力,看看除了 教科书上所列 出的自我保护 方法外,还有那 些自我保护方 学生观看课件。 学生讨论:看了 刚才的片段,你 有什么感受?如 果让你选择,你 更愿意生活在什 么环境中? 以小组合作 的方式活动。 学生回答后教师 总结 学生讨论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和初步给他人讲解消防法相关知识,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我结合消防监控工作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江泽民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消防监控室和所辖区域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消防监控员,更应该以身作则,把消防监控室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给抓起来,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消防监控室有些工作涉及到消防设备的操作,更因经常对现有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演练,做到有突发火灾时,能够灵活熟练的操作设备。虽然大家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试题消防法修订稿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试 题消防法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多选题第151题(共 39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 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A,B,C,D,) A.修建道路时 B.停电时 C.停水时 D.截断通信线路时 单选题第152题(共 398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 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_。 (B) A.消防安全制 B.消防安全责任制 C.消防安全监督制 D.消防安全管理制 单选题第153题(共 398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消防工 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_的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_。 (D) A.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 B.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C.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 D.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多选题第154题(共 398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B,C,D,) A.农业收获季节 B.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C.重大节假日期间 D.火灾多发季节 多选题第155题(共 398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B,C,) A.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B.采取防火措施 C.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D.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多选题第156题(共 398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A,B,C,) A.采取防火措施 B.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C.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新概念英语第二册第11课学习笔记

Lesson 11 One good turn deserves another礼尚往来(善有善报) One bad turn deserves another 恶有恶报 【New words and expressions】生词和短语(6) turn n. 行为,举止deserve v. 应得到,值得lawyer n. 律师bank n. 银行salary n. 工资immediately adv. 立刻 ★turn n. 行为, 举止 turn n.(帮助或损害他人的)举动、行为 Yesterday George did me a good/an ill turn. 乔治昨天做了一件对我有利/不利的事。 He is always ready to do a turn for others. 他总是乐于为他人做好事。behavior [b?'hevj?] n. 行为, 举止Pay attention to your behavior. ★deserve v. 应得到, 值得 ①deserve + n. 应该得到……,值得……,应得(奖赏、惩罚等) He deserves praise. 他应该得到表扬 Yor deserve the best. 你应该得到最好的 He deserved a promotion. (promotion [pr?'mo??n] n. 提升) ②deserve sth./to do sth. 应该…… She deserved to be punished ['p?n??]罚;惩罚,处罚. Good work deserves good pay. 多劳多得 His words deserve attention. 他的话值得注意。 ★lawyer n. 律师lawyer's office 律师事务所 ★bank n. 银行rob the bank 抢银行 ★salary n. 工资

2017秋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第11课别伤着自己

11 别伤着自己 教学目标: 1、体验如果遭遇意外伤害,自己和家人经历的痛苦和烦恼。 2、学习防范意外伤害的基本方法,进一步发展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3、受伤后,在成人不在的时候,学会处理简单的意外伤害事故。 教学重点和难点: 1、学习防范意外伤害的基本方法。 2、进一步发展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3、思考哪些同学的表现可能会对自己和别人造成伤害。 教育目标: 1、体验遭遇意外伤害时,自己和家人经历的痛苦和烦恼。 2、创设情境,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生活经验对情境中的小伙伴提供帮助。 3、受伤后一定要告诉家长或长辈。 教学方法: 1、为学生创造几个模拟场景。 2、通过体验遭遇意外伤害时,自己和家人经历的痛苦和烦恼,认识到要学会自我保护。 3、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师评,了解受伤后,如何处理简单的意外伤害情况。 课前准备: 1、学生课前准备: (1)请学生利用课间时间观察同学们在教室内外的活动,思考哪些同学的表现可能会对自己和别人造成伤害。 (2)学生自带一些处理常见小伤口的药品(如创可贴、药棉、纱布、红药水) 2、教师准备:就相关问题向校医请教或查阅资料。 3、教学器材:常见药品、宣传卡片、判断分析表格。 教学过程设计: 一、经验交流

1、教师出示讨论题目:课件一 (1)是否曾经因为不小心而受伤? (2)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受的伤? (3)受伤的经过是怎样的? (4)当时自己有什么感觉? 2、学生小组自由交流经验 3、请几个同学向全班同学介绍自己的相关经历。 二、观察分析 1、看一看:观察同学们的课间活动。 2、说一说:在学校生活中哪些行为与表现容易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1)课间猛跑; (2)踢球不注意; (3)上下楼梯奔跑; (4)教室里追跑; 3、想一想:居家生活中容易发生的伤害。 三、情境表演 、师提供情境:当自己受到意外伤害时,家人?? 2、学生模拟表演:鼓励学生创设多种情景 3、尝试总结意外伤害对自己和家人带来的痛苦和烦恼。 4、说一说导致意外伤害的原因。 5、教师小结:意外伤害是指由于我们疏忽大意或缺乏安全意识而引起的身体伤害,如磕伤、撞伤、烫伤等,伤害无论大小都会给他人带来痛苦,还会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进行各种活动时我们要多加注意,尽量避免伤害。 四、判断分析 1、课件二,教师出示学生生活中常见的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境。 (1)学生在马路上踢球; (2)互相争抢玩具;

2020消防工作心得体会【精品】

20xx年在员工培训的消防工作中,使全体员工既懂得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又能做到在实际操作消防器材,能很好的运用所学知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消防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此谈谈心得体会。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xx消防工作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一年来,灵秀社区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在鹿城镇党委、政府及安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方针,以及上级消防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部署,立足社区积极开展防火宣传、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努力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为维护社区消防安全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我社区20xx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措施 为保证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我社区将消防安全工作摆上日常议事日程,明确了各自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职,还成立了专门的办公室,负责社区日常消防工作。在往年建立制度措施的基础上,完善充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并且认真抓好落实。通过组织、制度、措施的到位,保障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各类台帐和资料,了解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掌握消防法规和基本消防常识,不断提高开展社区消防工作的水平。 二、广泛深入开展防火宣传,不断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居民自防自救抵御火灾的能力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介绍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以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的基本常识等等,例如利用宣传专栏、黑板报、消防宣传册等进行防火宣传,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做到人人防火、时时防火、处处防火,不断增强消防观念和自防自救能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社区实际,了解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动态,把预防火灾事故放在消防工作的首位,坚持牢抓、抓小、抓苗头,实行消防安全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三、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进行防火宣传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对居住小区,消防重点单位,经常督促辖区成员单位进行自检自查,严格按照防火规定使用液化气和电气设备,重要节假日和特殊天气要严格进行防火检查,检查消防设施器的完好情况,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通过检查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一年来,我们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不足和薄弱环节,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力提高消防安全工作力度,力争社区无火灾事故,把社区消防安全推向新台阶。 我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的消防工作在20xx年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20xx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全公司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了广大干部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题库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题库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题库 一、单选题 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B 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消防工作应当坚持 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指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C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 B.财产 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4. D 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

援的能力。 A.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城市人民政府 C.县以上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5.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 B 起正式施行。 A.2009年1月1日 B 2009年5月1日 C.2008年11月9日 D.2009年3月1日 6.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 B 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A.主管公安机关 B.地方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D到场的最高行政首长 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D 统一领导。 A.主管公安机关 B.上级公安机关 C.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 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A.马上 B.着手

新概念英语第二册课堂笔记:第11课.doc

新概念英语第二册课堂笔记:第11 课Lesson 11 ★New words and expressions ☆t urn n. 行为,举止“行为, 举止”常用 behavior Pay attention to your behavior. turn :对人有影响力的行为,很少用。 ☆d eserve v. 应得到,值得(重点) He deserves praise. You deserve the best. deserve+n :He deserved a promotion. deserve to do:She deserved to be punished. Good work deserves good pay. ☆lawyer n.律师 lawyer's office:律师事务所 ☆s alary n. 工资 pay:工资( salary+wage) collect:收集,领取collect salary/wage:领工资salary :工资(月薪,年薪)——有固定工作或管理阶层wage:工资(按小时,周算的)——不稳定的工作

bonus:金,利 ☆immediately adv.立刻 right now :在 at once=right away=immediately:立刻,上 ★Text One good turn deserves another:礼尚往来善有善(更好) I was having dinner at a restaurant when Tony Steele came in.Tony worked in a lawyer's office years ago,but he is now working at a bank.He gets a good salary,but he always borrows money from his friends and never pays it back.Tony saw me and came and sat at the same table.He has never borrowed money from me.While he was eating,I asked him to lend me twenty pounds.To my surprise,he gave me the money immeiately.'I have never borrowed any money from you,'Tony said,'so now you can pay for my dinner!' ☆He gets a good salary. get a good salary:薪水不 The teacher in the new oriental school can get a good salary. ☆pay back=repay : ☆a t table :吃 at the table:坐在桌子旁 ☆pay for(??而付)有点似于ask for (要??) pay (money) for...;ask (sb) for...

【通用版】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二年级 第十一课 面对陌生人 教案

二年级第十一课面对陌生人 【主题说明】 小学生是社会中娇嫩的花朵。由于小学生涉世不深,天真无邪,在生活交往中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被陌生人所左右,甚至受到伤害。通过本次教学,联系生活实际,特别是通过游戏的方式,让每一个学生在认知中领会、体验、质疑,教育学生怎样分辨好人和坏人,看清善恶,并初步树立起自我防备的意识和手段。 不能否认的是,在这阳光灿烂的社会中仍有阴暗的一面,而二年级的小学生很难辨别是非。作为老师,必须引导和帮助学生学会面对陌生人,防范不法侵害,减少危险,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知道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不接受陌生人的东西,有初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情感目标:帮助学生学会思考判断,懂得进行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 3、行为目标:懂得防范坏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帮助小学生学会思考判断,提高分辨能力。提高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难点:知道从陌生人的话语中辨析好人坏人的方法。懂得如何防范坏人,进行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 【课前准备】 1、教师用书 2、教学PPT

【活动反馈】 1、学生对课堂活动是否感兴趣。 2、学生是否具有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3、学生是否能够从陌生人的话语中辨析好人坏人。 【练习题】 向父母分享课堂内容,并听听他们的其他建议,作好记录。 【教学参考素材】 从前有个可爱的小姑娘,她总是带着奶奶送的红帽子,所以大家都叫她“小红帽”。 一天,妈妈对小红帽说:“来,小红帽,这里有一块蛋糕和一瓶酒,奶奶生病了,快给奶奶送去。路上要小心哟!” 小红帽对妈妈说:“好,我会小心的。我去看奶奶啦!”说完小红帽就高兴地走了。她刚走进森林就碰到了一条狼。 狼说:“你好,小红帽!要到哪里去呀?” 小红帽说:“我要到奶奶家去。奶奶病了,我给她带了好吃的蛋糕和酒。” “你奶奶住在哪里呀,小红帽?” 小红帽说:“奶奶的房子就在三棵大树下。” 狼想:“我要把她们两个都吃掉。” 于是它对小红帽说:“小红帽,你看周围这些花多么美丽啊!采点给你奶奶吧,她一定会很开心的。” 小红帽想:“是啊,这些花这么漂亮,奶奶一定会很高兴地。”于是她开始采花了。这时候,狼跑到奶奶家,把奶奶吞进了肚子。然后穿上奶奶的衣服,戴上奶奶的帽子,躺在床上。 过了一会儿,小红帽到了奶奶家,走到奶奶的床边,狼从被子里一下子扑起来,一口就把小红帽吞进了肚子,狼吃饱了,就躺到床上睡着了。 一位猎人走过,看奶奶的门是打开的,于是,他走进去看看,看见狼躺在床上,肚子还在动,于是,猎人拿起一把剪刀,把狼的肚子剪开了。 小红帽和奶奶都被救了出来,这时候猎人搬来几块大石头,塞进狼的肚子。狼醒来之后想逃走,可是那些石头太重了,它刚站起来就跌到在地,摔死了。 他们高兴极了,奶奶吃了小红帽带来的蛋糕和酒,感觉好多了。 【心理学背景知识】 孩子总是善良天真,难以独自面对陌生坏人的侵害。要使孩子免受非法侵害,应经常对孩子进行自我保护的训练和教育,让他们学会面临危险时如何脱逃和掌握防卫的技能。以下几点建议供家长和学校参考。

消防安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安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给自己启迪了消防安全思维,增添不少的见识和实际性理论知识,让我在提高消防安全认识的同时也抓住落实工作,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感和使命感,参加这次培训让我有几点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最突出,而从麻痹和认识不到所引发的,疏忽而忽视所造成的,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时刻提醒,警惕安全消防隐患与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必须做到位,做到彻底,“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消防安全中要警长鸣,做到居安思维,防患于未然,防范于隐患,确实做到安全为天的理念。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灾害无情,火更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保护自己的方式来为自己采取一些自救措施,那是非常必然的,利用一些物体和地形采取有效的办法,让被动变为主动,给自己生存和逃脱一些生机,要采取果断的、有效的、必然的、灵活多变的办法去为生存找到出口。在平时里要多掌握一些消防基本常识、基本消防要点,作为一名消防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有关广泛消防知识,吸收各个案例消防火灾经验,和一些自救,疏散人流,及时采取消防果断措施,利用灭火器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处境”。当你面对、或者突然发生火灾,要保持镇静,冷静,认真客观的对待面前所

2019法宣在线消防法考试问题详解

1、(单选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统一领导。 A.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筑物,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A.经允许后可以 B.可以 C.不得 D.未经允许不得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同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A.岗位职责 B.消防安全 C.安全责任人 D.安全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制定并公布。

A.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B.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公安部门 D.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专职 B.群众性 C.志愿 D.多种形式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A.农村 B.公众聚集场所 C.乡镇 D.人员密集场所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服务。 A.专用 B.重点

C.公用 D.共用 正确答案:D 8、(单选题)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B.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C.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对建筑消防设施每隔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规定。 A.消防法 B.消防安全 C.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D.消防监督部门 正确答案:B 10、(单选题)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2020灯塔大课堂第十一课学习心得_观看灯塔大课堂第十一课有感精选5篇

2020灯塔大课堂第十一课学习心得_观看灯塔大课堂第 十一课有感精选5篇 灯塔大课堂第十一课学习心得_观看灯塔大课堂第十一课有感1 一般的春天和新的一年都是喜庆的,热闹的,但是今年不同,今年的一整个春天都不同,因为新型X状肺炎病毒入侵了我们的城市,让我们只能每天宅在家里,这个春天过得让我十分无聊,每天宅在家里十分难过,不能出去玩耍。同时也让喜欢运动的我,十分怀念之前没有疫情的快乐日子。 之前的每一天都是十分的美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每天都可以出去呼吸新鲜的空气,自由地玩耍!而现如今不能随意出门,即使出门也得戴口罩,不能自由自在地玩耍。 之前的日子里,一到周末就可以上街买东西,看电影的看电影,吃东西的吃东西,闲逛的闲逛——无比自由。可转观现在不能聚餐,不能去人口密集的地方,不能与外地人接触等,这让我们大家的春节变得不热闹,不开心了。 虽然现在因为疫情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不便,让我们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但是我们也从这次疫情中学到了很多,为了这场疫情攻坚战的胜利,无数的医疗员冒着生命危险写下请战书奔赴前线。 他们都是无名英雄,他们即使勇敢却也十分害怕与亲人分

离,有多少的无名英雄承受着与亲人分离的痛苦奔赴前线,但 是他们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舍小家为大家。我们能待在家里 没事全是这些英雄的功劳,我们应该与他们共同努力坚持,我 们相信只要我们全国人民共同坚持一定会挺过难关,最终重新 迎来我们的美好生活!同时我们也要对那些奋斗在一线的战士们说:“没有你们的不懈努力,就没有我们安心的日子!谢谢你们!白衣天使!” 让我们为逆行的白衣天使们送上祝福吧!加油武汉!加油中 国!加油白衣天使们!这个特别的春天让我成长了很多! 灯塔大课堂第十一课学习心得_观看灯塔大课堂第十一课有感2 曾经流行的一个热门词语“逆行者”最近再次流行,逆行 者是什么呢?逆行者就是在有危险的情况下,所有人都在撤离,而他们却把生命置之度外,逆行而上,去危险的地方帮助别 人。 最近武汉的疫情极为严重,新型X状病毒来势凶猛,可是 仍然有许多人选择帮助他人,逆行而上。到目前为止,已有多 名医护人员感染,而这些感染的医护人员不计回报,不论生死,只为了帮助那些有生命危险的人群,他们与病毒作斗争,与死 神作斗争,他们完美的诠释了什么叫“最美逆行者”。在与病 毒抗争的这些医护人员中,年龄阶段各有不同。有的已经为人 父母,但是为了帮助有危险的人,不得不离开家庭;有的是90

第十一课自我保护

第十一课自我保护,第一课时《远离危险 拒绝侵害》教学设计 课标依据: 1、能够分辨是非善恶,为人正直,学会在比较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出正确选择。 2、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教材分析: 本课主要是让学生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重点:青少年为什么需要自我保护 初一的学生年龄小,生活阅历较浅,社会是复杂的,生活也是复杂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好人也有坏人。初一的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对周围的好人、坏人认识不够,比较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培养学生做到远离危险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本课的落脚点。 教学难点: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怎样远离危险。 初一的学生遇到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会导致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或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受到的伤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不到维护而且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生活中发生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也不能进行坚决有效的斗争。即使斗争了,也常常因为方法不当或盲目斗争,而使结果适得其反,因此,让学生知道获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本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初中学生当然不可能学习过多内容、讲得很细,但要让他们懂得怎样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情分析 未成年人求知欲强,对家庭、学校以外的世界充满好奇。但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比较差,自我控制力欠缺,因此很容易受到不良诱惑的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生活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他们的生活阅历和应变能力有限,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 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使他们具备了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但是针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侵害,抵御能力仍然欠缺。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自我保护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缺乏认识,不懂得法律帮助的途径和方式,也需要通过学习本课,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分析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例事件,选择自我保护的途径和方法。 知识目标:了解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了解这些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掌握面对不法侵害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 教学方法:运用“预学—达标”模式进行教学。创设情境,启发引导,自主探究、小组合作。采用这样的教学方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课堂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间和师生间良好的人际合作关系,有利于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培养。 教学过程 远离危险,拒绝侵害 [情境创设引入课题] 多媒体出示: 流星雨之夜 1998年11月18日是人们关注的“流星雨之夜”。凌晨3点多钟,北京八里庄14岁的女中学生马某和她表弟在看完流星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罪犯庞德禄。庞犯自称是联防队员,要查看马某的证件。当

消防法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几个小时的学习《消防安全法》的培训中,使我受到了启迪,开拓了思维,获益匪浅。下面,我就参加本次演习训练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火魔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地形或身边的物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就可以让自己的命运由“被动”转化为“主动”,为生命赢得更多的“生机”。火场逃生不能只能希望于“急中生智”,只有靠平时对消防知识的学习、掌握和储备。危机关头,才能应付自如,从容逃离险境。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火场逃生,人员疏散及自身自救的方法。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当面对滚滚的浓烟和熊熊的烈火,保持良好的心态,

镇静自若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保持平静的心态,才能冷静理智地去实施消防自救和逃生,就极有可能拯救自己,甚而助救他人。反之,就会出现不辩方向,慌不择路,致使失去有利的逃生机会。 经过这次消防培训,使我对消防有了更进一步了解认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然后争取灭火一次成功。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5、“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计划,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2019消防法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2019消防法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50题)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 B 起正式施行。 A.2009年1月l日 B.2009年5月1日 C.2008年11月9日 D.2009年3月1日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B 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3.消防工作应当坚持 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C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 B.财产 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5. D 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城市人民政府

C.县以上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政府 6.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 B 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A.主管公安机关 B.地方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到场的最高行政首长 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D 统一领导。 A.主管公安机关 B.上级公安机关 C.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 组织力量扑 救火灾。 A.马上 B.着手 C.立即 D.等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 D 。 A.处分 B.警告 C.拘留 D.罚款 10.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是 B 。 A.195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1957年11月29日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 C.1984年5月1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D.1998年4月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1课)六上历史学习笔记

班级: 姓名: 李老师寄语: 经过一学期的课堂学习和做题,我们对于历史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此次修订版的笔记,比刚开始学习时深入,个别地方措辞与前所背简答题略有出入,无碍大局,若背习惯了简答题,答题时用简答题的答案就可以,我就是换个角度让大家看一下,防止大家思维僵化。 希望同学们合理安排好时间复习,已经很熟练的,就过去。重点记忆、理解自己不熟悉或理解不到位的地方。请大家A4纸缩印、装订,否则排版易乱。若有错误,请大家告知,好进一步修订。祝大家期末考个理想的成绩! ——丁酉年腊月初三 2018年1月19日 七年级上册历史1、2、3、4单元 学习笔记 一、中国历史朝代歌 夏商与西周, 东周分两段, 春秋和战国, 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蜀吴。 两晋前后沿, 南北朝并立。 隋唐五代传, 宋元明清后, 皇朝至此完。 二、中国历史分期 中国古代史(距今约170万年——1840年) 中国历史 中国近代史(1840年——1949年) 中国现代史(1949年——现在) 三、中国古代史分期 原始社会: 原始人类 原始农耕 黄帝 尧舜禹 (元谋人—大汶口) 奴隶社会:产生、发展、繁荣和瓦解: 夏 商 周(春秋瓦解) 形成和初步发展 --------------------------------------------- (战国)秦汉 分裂和民族融合 --------------------------------------------- 三国两晋南北朝 封建社会 繁荣------------------------------------------------------------- 隋唐 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 五代、辽宋夏金元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封建制度渐趋衰落-------- 明清 第一单元 中华文明的起源 (123课) 第1课 祖国境内的远古居民 1、 人类是由类人猿进化而来的。 2、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 会不会制造工具。 3、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直立行走起了重要作用。 注意:最早用天然火的是元谋人,大规模使用天然火并且会保存火种的是北京人,山顶洞人 学会了人工取火。

第十一课 自我保护

【教学内容】第十一课自我保护 【教学目标】1、了解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初步了解这些行为所应承担的和社会责任。 2、学会分析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例事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适合自我的保护途径。 【教学重点】培养识别危险和诱惑的意识。 【教学难点】培养识别危险和诱惑的意识。 【教学过程】 一、复习提问:(3-5分钟) 1、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2、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四种保护? 二、揭示目标(3-5分钟) 1、成长中的不良诱惑及其有什么危害。 ⑴、试举出成长中的不良诱惑 ⑵、认识这些不良诱惑的危害 2、保护自己的基本常识: 3 三、学生阅读课本,初步熟悉教材。(3-5分钟) 四、新授:(20-25分钟) 1、成长中的不良诱惑及其有什么危害。 ⑴、试举出成长中的不良诱惑 (出走、吸烟、攀比……) ⑵、认识这些不良诱惑的危害

反思: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 P85 2、保护自己的基本常识: (不要置身于危险地带、保持距离、不随便透露个人信息……) (P87:补充:记住对方相貌特征、及时报警……) {帮助、告诉(报警)……} (面对侵害,不要害怕,保持冷静,勇敢地向侵害者说“不”!勇敢地、机 智地拒绝侵害、反抗侵害。) 师:敢于、善于斗争。 阅读P88“如何应对灾难性危机”后出几个题目让学生讨论: 师:如何防止①被绑架②敲诈勒索③欺骗利诱④被拐卖…… 五、练习。(10分钟)①练习册P92 身临其境 ②课本P86讨论。 六、小结本课内容。(3-5分) 意识―――预防―――敢于、善于斗争。 【板书设计】 第十一课自我保护 1、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为青少年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要使自己的身心和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护,关键是靠自己。青少年要树立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学法、知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怎样做到远离危险,拒绝侵害? (1)树立安全意识,远离危险环境是青少年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

消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在几个小时的学习《消防安全法》的培训中,使我受到了启迪,开拓了思维,获益匪浅。下面,我就参加本次演习训练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火魔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地形或身边的物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就可以让自己的命运由“被动”转化为“主动”,为生命赢得更多的“生机”。火场逃生不能只能希望于“急中生智”,只有靠平时对消防知识的学习、掌握和储备。危机关头,才能应付自如,从容逃离险境。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火场逃生,人员疏散及自身自救的方法。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当面对滚滚的浓烟和熊熊的烈火,保持良好的心态,

镇静自若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保持平静的心态,才能冷静理智地去实施消防自救和逃生,就极有可能拯救自己,甚而助救他人。反之,就会出现不辩方向,慌不择路,致使失去有利的逃生机会。 经过这次消防培训,使我对消防有了更进一步了解认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然后争取灭火一次成功。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5、“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计划,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消防法》复习题

《消防法》题库 一、速答题 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 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的机构是? 答:各级人民政府 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于哪一天起正式施行? 答:2009年5月1日 5.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 应急救援工作,由哪个机构统一领导? 答: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该予以什么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6.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是什么? 答: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上报哪个机构

验收? 答: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根据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答:七个工作日 9.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何种类型的消 防队? 答:专职消防队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的,应予以何种惩处? 答:依法给予处分 11.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维护消防安全、保 护什么的义务? 答:消防设施 12.某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组织、引导在 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够成犯罪的,应予以何种惩处? 答: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3.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 轻的,应予以何种惩处? 答: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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