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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前西干渠路(温泉路至白凤路)智能交通设施采购及安装项

黄前西干渠路(温泉路至白凤路)智能交通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需求报告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待定

2、项目名称:黄前西干渠路(温泉路至白凤路)智能交通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预算控制价391117.00元

4、采购方式:询价

5、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黄前西干渠路(温泉路至白凤路)智能交通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黄前西干渠路,西起温泉路,东至白凤路;该路段内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设施采购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组织,须为具备本次招标的相应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3.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备一项电子警察、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智能监控管控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合同金额35万元及以上,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投标人本次投标主要产品(摄像机、智能球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具有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由生产厂家送检的检测报告(如为生产商须提供原件,如为代理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的公章);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商务要求

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次付款按甲方、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部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计算价款的75%,工程竣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计算价款的80%,提报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5%,余款在保修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以上款项由招标人支付。

2、供货安装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具体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整体满足采购人工期需求。

四、技术标准/服务需求

1、采购需求:

1.2.1

2、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4个月,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2.2 成交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一个月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2.3 成交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作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替换产品。

2.4成交人免费为采购人提供中文使用说明,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

五、评标方法

1、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1.1 评审过程

1.1.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1.1.1.1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包括信用情况)、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1.1.1.2 采购标的核心设备(功能上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认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核心设备由多家供应商参加报价的,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且报价最低者为有效供应商,如出现两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以提供服务更优者为有效供应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核心设备由多个供应商参加竞争,可作为不同的供应商计算。

1.1.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询价小组依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询价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裁定。

1.1.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1.1.3.1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审查供应商所报货物的规格、参数、质量、数量、样品及相关服务等,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1.1.3.2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1.1.3.3询价小组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

1.1.3.4询价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

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询价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询价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1.1.4询价

询价小组对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报价要求,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否则询价小组有权确定为报价无效。

1.1.5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特殊情况及处置: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的,确定技术指标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报价及技术指标均相同的,确定服务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询价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1.1.7 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依法重新采购。

1.2 价格扣除

1.2.1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2.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

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2.2 给予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货物价格扣除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采用询价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作为谈判的内容。

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须提供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应页面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2.3 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1)制服、消防设备和特种车辆采购,在项目评审时,对其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

(2)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以相适应的采购方式采购或给予6%的价格优惠扣除政策,优先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3)监狱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可给予6%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2.4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采购人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

3、项目责任人:张处长

4、项目责任人电话:138********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代理机构地址:泰安市天烛峰路北段中兴?紫郡小区15号楼-101(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斜对过)。

7、代理机构项目经理:肖鹏

8、项目经理电话:0538-*******

9、电子邮箱:shandongjinyue@https://www.docsj.com/doc/e115296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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