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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关系的分析

浅析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摘要] 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改革已全部完成,在完善聘后管理制度的探索过程中,笔者认为,首要的问题应该是通过厘清聘用制中的各类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确立内部人事管理关系与外部人事管理关系的概念,旨在进一步明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理顺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思路。

[关键词]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管理法律关系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截止目前,以实施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当前普遍反映强烈的是实施聘用制后的管理问题,为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确立内部人事管理关系与外部人事管理关系的概念,进一步明晰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理顺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思路。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主体及其地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涉及四个主体,分别是:人社行政部门、业

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人社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履行人事管理职责的综合部门,处于管理者地位;业务主管部门是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按干管权限的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履行人事管理职责,相对事业单位而言处于管理者地位;事业单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按照政策的规定行使具体的用人权,与个人之间既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个人也事实上有着管理职责;个人是广义上的劳动者,在实行聘用制后,个人获得了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平等主体地位,但在成为事业单位员工后,有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服务单位管理的义务,是事实上的被管理者。

二、事业单位四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人社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个人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传统的理解是线型关系,如下图:

人事行政部门(管理者) (被管理者) 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者) 业单位(被管理者)

事业单位(管理者) 人(被管理者)

这种理解反映出了四者之间的表面关系,但容易造成一些误区,如:一是容易推导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者) 个人(被管理者)的关系,在现实中反映出的常见问题是主管部门越俎代庖,直接代替事业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容易推导出人社行政部门(管理者) 个人(被管理者),这种关系是计划管理模式的延续,与聘用制改革的根本精神相悖,同时混淆了“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三是容易推导出人社行政部门(管理者) 事业单位(被管理

者),在现实中反映出的常见问题是人社行政部门管的过细,太宽。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可以通过确立内部人事管理关系和外部人事管理关系的概念来明晰实行聘用制后四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人社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范畴。所谓外部人事管理关系,是指事业单位与个人建立平等的人事关系后,在实际的工作中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广义民事

(A代表人社行政部门、B代表业务主管部门、C代表事业单位、D代表个人)

A、B、C之间的关系是内部人事管理关系,C与D之间的关系是外部人事管理关系。按照聘用制的精神,C(事业单位)与D(个人)的外部人事管理关系是基于双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后,C作单位与D作为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A和B不直接与D 产生关系,A和B对D的影响实际是通过C来直接实施的,同样A也不直接对C产生关系,而是由A通过B对C产生影响。如以人事关系的建立为例:作为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只能是单位和个人,即C和D,

表面上C与D只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合同,但由于事实上事业单位用工不同于企业用工,要受到编制岗位的制约,这就存在一个内部审批审核的问题,同时由于干管权限的规定,有的事业单位并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因此,C在与D签订聘用合同前就有一个获得内部许可或者授权的过程,即C要先报B研究,B同意C的意见后还要报A研究,A研究后将同意意见反馈给B,B又将同意意见反馈给C,最后由C与D签订合同,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完成外部人事管理关系与内部人事管理关系的统一。至于A对B、B对C管理的程度及方式,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会由于干管权限和工作方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三、完善事业单位聘后管理工作建议

通过确立内部人事管理关系与外部人事管理关系的概念,在明晰人社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个人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对完善事业单位聘后管理工作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立法进程,尽快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各地也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府人社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内部人事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二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不断改进管理理念,既要管得到位,但又不能越位,关键是要把握好“三有”原则:一是“有力”原则,人社行政部门作为代表政府行使综合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必须保持对单位和部门人事管理的有力监督;二是“有度”原则,人社行政部门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注意保障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三是“有

限”原则,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抓住核心的内容来管,不要管的太宽、过细。

三是人社行政部门要善于运用现代技术优化管理的手段,提升管理的能力,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对人事管理工作的要求。可以通过开发建设“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政府人事管理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真正做到随时都“家底清、情况明”,增强对事业单位的指导力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升人社部门的社会形象。

作者姓名:陈林

工作单位: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流动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139********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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