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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武器使用44学时实验班教学大纲

《警械武器(手枪)使用》教学大纲

编写说明

《警械武器(手枪)使用》是按照侦察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开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射击、应用射击。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具有熟练掌握各种条件下准确射击的动作技能,正确规范用枪的安全意识,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增强整体战斗力。

本课程主要采用直观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课件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本大纲由原射击教研室起草,警训部审核,经教务处批准,于2012年9月实施。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名称:《警械武器(手枪)使用》

三、课程类型:通识课

四、适用对象:侦查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五、课程学时:44学时讲授学时:4,实践学时:40。

六、教学内容:

目录: 第一单元基础理论

第二单元基础射击

第三单元应用射击

第一单元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手枪武器常识,射击学理,掌握装退子弹、验枪的方法以及安全规范用枪的相关法律,对射击科目具有初步认识,为今后实际射击训练奠定基础。

内容:一.手枪武器常识,射击学理。

二.武器使用法律法规,手枪使用安全规则。

三.验枪

四.装退子弹

第一部分学生自学知识

一、了解器常识及简易射击学理

二、了解普通瞄准具正确瞄准的相关知识

第二部分教师讲授重点

一、七七式、六四式、九二式、转轮手枪战斗性能和主要诸元

二、手枪射击时如何正确选择瞄准点

第三部分思考与练习

反复回忆手枪射击时正确的瞄准景况

第二单元基础射击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基础射击的动作技能,增强射击动作印象,为今后各种条件下,各种姿势的射击打下基础。

第一部分学生自学知识

手枪射击瞄准与击发动作相互配合的相关知识

第二部分教师讲授重点

射击时,持枪手食指均匀自然用力完成击发动作的方法

第三部分实训(实验)项目

基础射击

内容:1.戒备姿势

2.立姿双手无依托持枪射击

条件:射击场、15米胸环靶、七七式手枪、子弹

标准: 目标显示时间6秒,每次发射一发子弹

组织:讲解示范、分组进行练习.纠正常见错误动作

第四部分思考与练习

想象训练:学生课后运用想象训练,在头脑中形成动作表象,通过反复训练加深巩固印象,具体动作过程表象:双手侧身持枪从下快速起枪到瞄准区,食指自然用力完成击发.

第三单元应用射击

教学目的:使学生(佩带八件套)掌握应急条件下快速出枪射击的动作要领,提高学生反应速度,动作速度,射击准确程度。

第一部分学生自学知识

了解手枪射击快与准射击动作的相互关系

第二部分教师讲授重点

手枪连续射击动作的特点,规律与方法

第三部分实训(实验)项目

应用射击

内容:立、跪姿双手无依托射击

条件:射击场、7米半身靶2个、七七式手枪、子弹

标准: 目标显示时间22秒,每次发射二组子弹共10发,立姿.跪姿各5发.

组织:讲解示范、分组进行练习. 纠正常见错误动作

第四部分思考与练习

想象训练: 学生课后运用想象训练,在头脑中形成动作表象,通过反复训练加深巩固印象,具体动作过程表象:1.双手快速拔枪拉套筒子弹上膛,侧身立姿持枪到瞄准区,连续击发完成射击.2. 双手快速拔枪拉套筒子弹上膛,跪姿持枪到瞄准区,连续击发完成射击.

七、学时分配:(见附件)

八、课程考核:

(一)考核类型:考查。实训(实验)内容考核采取实弹射击形式进行。

(二)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平时考核成绩(10%)+实训(实验)内容考核成绩(90%)。两个射击实训单元考核成绩各占50%.

九、教材和参考资料:

(一)教材

《手枪射击教程》赵大宝主编.出版地:公安大学出版社

《警用手枪射击》上海市公安局警务技能培训教材

附件:1.《警械武器(手枪)使用》教学内容学时分配表

2. 试点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审批表

附件1

《警械武器(手枪)使用》教学内容学时分配表

附件二:

试点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审核表编写单位:警训部第三教研室适用专业: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第二学士学位

完成时间:2012-10-13

注:课程类别分为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选修课。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91号 ?【颁布时间】1996-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e54747183.html,/item/flfgk/gwyfg/1996/112102199601.html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警械的使用技术课程教案

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 肖礼俊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分析:学员系全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战单位,大多从事过技能战术训练,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战经验。 ●教学内容: 一、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动作及应用; 二、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动作教学方法的学习 ●教学目的: 一、使学员学会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的动作要领; 二、共同认识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教学中的一般规 律; 三、了解各县(市)、区教官开展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 术训练课程的教学情况,听取他们在实际教学中好的做法,帮助分析在教学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并加以研讨形成互动式教学。 ●教学任务: 一、掌握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动作; 二、学会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教学方法; 三、培养学员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 ●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快速准确地完成动作;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教学的程序和方法。 难点: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动作要领的掌握和实战运用;学习警械使用、搜身与带离技术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理论讲授、示范讲解、分组训练、纠正动作、总结小评。 ●教学要求: 一、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严禁嘻笑打闹、杜绝各类安全 事故的发生;

二、仔细听讲、看示范,认真体会,刻苦训练。 ●教学时间:60分钟×6。 ●教学场地及器材: 场地:训练中心训练场 器材:手铐30幅、警棍30根、警绳30个、垫子20床 ●教官分工:主讲教官1名,负责编写教案;负责组织实施教学。辅助教官9名,负责教学器材保障、配合示范演练;分组训练时指导学员技术动作;辅助主讲教官的教学。 Ⅱ教学进程 ●准备阶段 学员队长负责集合整队,清点人数并向教官报告。 一、教官宣布本次课程的训练提要:教学内容、教学任务、 教学目的、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时间、训练要求。 二、进行热身运动:徒手活动(成体操队形):肩关节运动、 腰部运动、手腕脚踝运动(共3节每节2×8拍)。 ●实施阶段 一、手铐的使用 (一)理论提示 1、手铐的基本知识 (1)手铐的种类:链铐、直板铐、拇指铐和约束带等几种。 (2)手铐的结构:A、链铐:锁梁、铐环、钥匙孔和连接链; B:直板铐:铐梁、铐环、钥匙孔; C:拇指铐:铐梁、铐环、钥匙孔; D:约束带:卡口、约束带。 (3)手铐的携带:铐环呈闭合状态,留出一至两枚卡齿;铐环折叠;装在铐盒内;铐盒佩带在身体左侧的武装带上。 (4)手铐的保管:手铐暂不用时可涂油保存;避免在潮湿环境下存放手铐,防止机件锈蚀;避免经常空锁时转动铐环,防止锁件磨损,缩短使用寿命。 (5)使用手铐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试题(附答案)【2020年最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试题 (一)单项选择 1、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携枪逃跑.经警告无效的.警察( B )。 A、不可以使用武器 B、可以使用武器 C、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2、人民警察遇有( B )情形不可以使用警械。 A、犯罪嫌疑人侮辱妇女.经警告无效 B、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 C、犯罪嫌疑人袭击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3、人民警察在判明行为人( D )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不服从指挥 B、不服从治安管理 C、拒绝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D、正在实施暴力犯罪 4、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尚未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 A )。 A、警械 B、武器 C、警械或武器 5、人民警察判明有(C)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

A、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B、聚众赌博 C、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D、拐卖妇女儿童 6、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D)为限度。 A、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残 B、实际情况需要 C、足以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D、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7、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B)。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纪律处分 D、刑事处分 8、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D)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B、执行逮捕 C、押解 D、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9、下列有关民警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说法错误的有:(D) A、当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

警械警具的使用管理规定

东合中心 警械、警具的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警械、警具的使用和保管特制定本规定。 2. 警械警具使用管理规定: 2.1 警棍的使用管理办法: 2.1.1 警棍是秩序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自卫的武器。 2.1.2 所配警棍只供执行勤务的秩序员佩带使用,严禁非执勤人员佩带和使用。 2.1.3 严禁将警棍借与他人,不准将警棍带出指定的使用范围外。 2.1.4警棍原则上用于秩序员执勤时,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严重威胁时方可用作正当防卫,使用时要慎重,不准 防卫过当。 2.1.5 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 2.1.6 执勤秩序员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或托他人保管,严防丢失或损坏。 2.1.7 交接班时,做好接收工作,将检查情况登记在《值班日志》中,以备发现问题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2.1.8秩序员要爱护使用警棍,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损坏谁赔偿,分不 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人员共同赔偿。 2.2 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 2.2.1对讲机是供执勤人员执行任务时的通讯工具,属公司的公共财产,每个秩序员都有责任、有义务保管好, 防止遗失或损坏。 2.2.2对讲机只供执勤人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不准使用对讲机讲无关执勤情况,不准用对讲机开玩笑。 2.2.3交接班时应做好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责任不清,交接班后填写《值班日志》。 2.2.4对讲机充电器由秩序班长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3. 秩序员使用警械、警具均由秩序班长领取、保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 秩序班长将领取的警械、警具登记造册填写《值班日志》。 3.2 秩序班长每月对警械、警具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器械的完好成度; b表格的登记情况; c对损坏的处理情况; d将检查结果登记在《值班日志》中。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第一章总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 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使用 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1.16 【实施日期】199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试题库完整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 1、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携枪逃跑.经警告无效的.警察( B )。 A、不可以使用武器 B、可以使用武器 C、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2、人民警察遇有( B )情形不可以使用警械。 A、犯罪嫌疑人侮辱妇女.经警告无效 B、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 C、犯罪嫌疑人袭击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3、人民警察在判明行为人( D )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不服从指挥 B、不服从治安管理 C、拒绝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D、正在实施暴力犯罪 4、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尚未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 A )。 A、警械 B、武器 C、警械或武器 5、人民警察判明有(C)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

A、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B、聚众赌博 C、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D、拐卖妇女儿童 6、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D)为限度。 A、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残 B、实际情况需要 C、足以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D、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7、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B)。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纪律处分 D、刑事处分 8、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D)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B、执行逮捕 C、押解 D、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9、下列有关民警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说法错误的有:(D) A、当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

警械武器条例

浙江省公安机关“三考”基本法律知识复习题库 第二部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本题库:判断(12题)、单项选择(11题)、多项选择(17题),案例分析题(3题),总计43题。 一、判断题 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应先行警告。(×)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看押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 3、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武器。(×) 4、高压水枪不属于警械。(×) 5、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6、犯罪分子已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 7、对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8、人民警察对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9、人民警察对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0、某人因泄私愤到甲家持炸药相威胁,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发现该人正欲点燃炸药引爆,即开枪将某人击毙,该民警未经警告即使用武器,是错误的。 (×) 11、人民警察依法制止打架斗殴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但不能使用制服性警械。(×) 12、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单项选择 1、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形中,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D ) A、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可能自伤的 B、执行逮捕任务时犯罪分子可能自杀的 C、执行押解任务时犯罪分子可能逃脱的 D、制止非法集会游行

警械使用条例

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發)布 第一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 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三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四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 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 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五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七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十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 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警械武器使用规定法条参照

一、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 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 四、加强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 五、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六、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有没有在使用武器过程中群众或被抓捕对象对此某方面反对意见较为强烈的? 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八、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 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 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十、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十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 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 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 单位。 十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 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是什么? 答:1、制止违法犯罪2、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二)、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形之一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答: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答: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具有违法性; 3、尚不够刑事处罚; 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哪几种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答: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

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答: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具有违法性; 3、尚不够刑事处罚; 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哪几种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答: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 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警械使用技术——警棍组合技术教案

教学训练法比武教案 课目:警棍组合技术 教官:陶毅 学时:两课时 学材: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材 代表队:**维吾尔自治区 警棍组合技术教案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45名初任民警) 1、45名学员,40男5女,少数民族比例占30%,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理解能力强,年龄在2328岁,无重大疾病影响训练。 2、通过前期训练,学员学习警务实战技能的愿望很强烈,基本掌握警棍的基础操作。还缺乏程序意识和安全意识,无法将所学的警棍技术运用于实战中。 教学目标: 1、掌握警棍组合技术动作要领 2、把握击打时机、击打部位 3、掌握警棍组合技术在四种情况下的运用 教学内容: 1、移动劈击组合 2、攻击对方手臂组合 3、攻击对方大腿组合 4、结合徒手组合 教学要求: 学员: 1、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令行禁止。 2、认真听讲,仔细看示范,刻苦训练,相互探讨,共同提高。 3、爱护器材,注意训练安全,训练力量适当,防止事故发生。 教官: 1、做好课前备课,器材保障。 2、提前到达布置场地,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3、及时发现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引导、纠正,应急措施得当。 4、做好应急准备预案。 教学分工: 主讲教官1名:负责教案编写,课堂的组织教学。 辅助教官1名:负责场地布置,器材保障,带领学员课前准备活动、配合示范、情况显示、训练纠错、辅助主讲教官的教学。 教学重点: 1、警棍组合动作要领 2、击打时机的掌握 3、击打部位的准确性 教学难点:

1、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警棍组合技术 2、警棍击打的时机掌握 教学方法: 理论提示、讲解示范、分组训练、检查纠错、小结讲评 教时安排:两课时(90分钟) 一、课前准备(12分钟) (一)宣布教学提要(2分钟) (二)热身活动(10分钟) 二、教学实施(68分钟) (一)理论提示(2分钟) (二)组织训练(66分钟) 1、复习移动劈击组合(6分钟) 2、攻击对方手臂组合(15分钟) 3、攻击对方大腿组合(15分钟) 4、结合徒手技术(30分钟) 5、训练后集中纠错、验收(课中进行) 三、教终小结(10分钟) 场地器材: 综合训练馆 教具及训练器材: 名称 数量 单位 教具准备 单警装备 人数 套 教官、学员配带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基本知识题库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基本知识题库 时间:2014-05-26 10:10来源:未知作者:superadmin 点击:10857次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基本知识题库 (判断400题,单项选择300题,多项选择300题,共计1000题) 一、判断题 1.人民警察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分子有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由人民警察现场决定采用约束性警械。(√)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负法律责任。(×) 3.公安民警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可以使用制服性、约束性警械,但不得使用武器。(×) 4.公安民警采取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将其制服,并及时收缴其所持有凶器。(×) 5.如果盘查对象徒手袭击警察,警察应立即采用徒手或使用警械控制。(√)6.对怀孕妇女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7.巡警中队长周某接到报警,一头牛发疯脱缰后跑入附近一集市,情况危急。周某带领四名民警驾车追赶,用警车将疯牛逼到一个堆放货物的草棚内,疯牛随时可能冲出。周某见附近无人,于是命令民警开枪将疯牛击毙。对否?(√)8.公安民警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9.对袭击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0.政府规划设计拆除一片居民区,因解释工作未做到位,引起动迁群众不满。居民在个别人鼓动下,聚集四、五百人冲击区政府机关,并有砸毁设施等行为。公安分局长命令巡警大队携带武器、警械等控制现场。此举对否?(×)11.民警丙、丁二人在辖区内巡逻,发现一男子正从储蓄所的窗户钻出来,夹着一个大包裹,于是命令其站住,该男子看见警察撒腿就跑。丁民警鸣枪示警,该男子没有停下。跨过铁路就是树林,很容易逃脱,民警丁只好开枪,击中其腰部,擒获该男子。民警丁的行为对否?(×) 12.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手段,最重的是使用警械制止。(×) 13.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危害后果的人民警察,应负其所属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被追偿责任。(√) 14.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操作规程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15.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6.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

警械使用心得体会

警械使用心得体会 篇一:实战轮训心得体会 实战轮训心得体会 针对发生的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这次的警校对我们一线民警着重培训了警械与武器的使用。通过在警校的培训,我们对警棍盾牌与枪械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知道了“如何用,何时用”我们配发的九小件在内的各种警用装备。使用好手中的装备是为了提升我们公安机关实战能力,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使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这为期5天的短期培训,我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得到了加强。首先第一点就是危机意识,认识到社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正在酝酿中,如今整个社会的局势不容乐观,在今后的日常街面巡逻与处警执法过程中,可以预见到使用警械武器的概率会越来越大,我们民警要有使用相应装备的意识。然后第二点是,强化了使用枪械的水平。这几天通过学习行进中的射击与掩体后的射击与对抗射击,这些贴近实战的课程,保证了我们日后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可以按照这些天的学习将有所应对。接着第三点是,明晰枪械使用要求。作为我们单警装备中武力等级最高也是最为危险的一种武器,枪械有着极其严格的使用要求。这些天的培训强化了我们使用

枪支的安全意识。此外作为保证安全的最后一项装备,枪支的使用也由《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明确规定,这既是对用枪的紧箍咒又是保护盾。再次学习这些的法律条文,使得我们民警对枪的恐惧感降低了,我们用枪是由法律所规定所保障的。最后一点是职责与使命的强化。我们是人民警察,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需要我们的日常工作作为保证,我们今天所培训的是我们明天所使用的基础与保障。麻痹、松懈等负面情绪与我们的职责使命是相违背的,学好,用好警械武器既是保证自身的安全,更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完成警务实战培训是提升了武器警械使用的法律素养和实战技能,是我们民警确保在执法执勤尤其是在处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中,能依法、规范、有效使用武器警械,及时制止、震慑犯罪。 篇二:警察学学习心得体会 警察学学习心得体会 在经历了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我对张老师所教的《警察学》也有了新的认识。《警察学》对我们警察院校来说是一门必修的课程,对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人民警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是一门很实用的工具。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有很多感想,也有很多收获。下面谈谈我对人民警察的认识。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判断15题单项25题多项23题)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判断题 1、高压水枪属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警械。() 答案:√ 2、手铐属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制服性警械。() 答案:× 3、人民警察遇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答案:√ 4、人民警察按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答案:√ 5、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等活动,应当立即使用警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以避免势态进一步扩大。() 答案:× 6、人民警察按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害为限度。()

答案:× 7、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看押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 答案:× 8、人民警察对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答案:√ 9、犯罪分子正举枪向人民警察准备射击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答案:√ 10、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民警察一律不得使用武器。() 答案:× 1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当时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使用武器。() 答案:× 12、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答案:√

13、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14、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答案:× 15、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的,由该人民警察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答案:×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装备不属于武器的是( )。 A.微型冲锋枪 B. 六四式手枪 C.七七式手枪 D.麻醉枪 答案:D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B.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C.警告在前,使用在后 D.使用警械在前,不得已再使用武器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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