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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制度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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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制度问题探讨

作者:杨岚

来源:《新一代》2015年第04期

摘要:在我国诸多的用工关系中,《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公务员法》调整了人事

关系,《教师法》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但是,关于高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剖析国内外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分析我国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制度;缺陷;建议

随着我国高校事业单位人事轨制的不竭变革,事业单位的人员布局也在不断地调整,可是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一直存在着立法上的纰漏。2008年,《劳动合同

法》尽管规定了“事业单位与执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署、实行、变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令、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但是却缺乏一些对特殊法律问题的解决,大大削弱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聘用制在我国已经执行了十二年,当前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都建立了聘用关系。聘用制的建立,不但使得原来事业单位人员种类繁多的弊病得到解决,而且通过这种聘用制吸收更多的专业人才,也促进了岗位间的良性竞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聘用制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影响了高校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管理。

一、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制度适用情况

(一)我国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适用情况

2002年,国务院准许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在《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和单位员工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对等、自觉的基础上,签署法律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员工的权利和义务。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其创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署、实行、变动、消除或者断绝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负责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劳动合同法》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或者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更多的是在于补充。由此可以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虽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一些分散的法律规定,但毕竟比较少,而且相关的规定也不够详细,这也就致使事业单位聘用法律关系的调整要面对诸多难题。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关于劳动人事关系,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用人形式来说,编内制与编外制并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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