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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

((87)交海字617号1987年8月27日)

根据几年来遇险紧急通信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和通信处理程序,搞好遇险和紧急安全通信,特制定《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八四年交通部和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84)交海字2022号文件发布的《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和紧急通信的处理,是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危的重大问题,必须切实做好。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曾制定过《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为确保遇险紧急通信的畅通,在处理问题中各尽其责,迅速准确地传递信息,特制定本细则。

一、海岸电台

1.海岸电台(以下简称岸台)报务人员应明确所担负的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通信业务水平,熟练地掌握各种通信设备的操作技能。在值班时,要认真注意守听。在国际遇险频率500kHz和2132kHz电路上值班的值机员,更要加强守听。值机员听到遇险信号(“SOS”;“MAYDA-Y”;“求救”)和遇险报告时,无论信号强弱,都要克服困难,认真抄收,详细记录。

2.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应立即给予收妥承认,并按本节4款处理。经岸台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人员(领班)批准后,可予以转播。

3.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经当班负责人或领班批准后,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可予以转播。但距离海事地点较远的岸台,应稍推迟收妥承认,继续守听,以便让距离较近的岸台予以收妥承认;如确信没有其他电台给予收妥承认,距离较远的岸台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设法通知较近的岸台注意守听;当确知遇险船舶附近的船岸电台已给收妥承认,并足以提供援救时,距离较远的岸台不必给予收妥承认。

4.岸台收到国内、外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后,无论抄收情况如何,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安指)和港务监督(含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统简称港监)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传送给海安指和港监。

5.岸台收到外国船岸电台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转播的发生在我国搜救水域内(见注)的遇险、紧急报告,亦应及时传送给当地海安指和港监。

6.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冠以“SOS”或“XXX”信号的电报以及

“MAYDAY”“求救”或“PA-NPAN”的无线电话,应先将情况用电话通知当地海安指及港监,随即将电报或电话记录传送给海安指及港监。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7.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时,以及外轮在非遇险频率上将遇险、紧急报告发给我国某一岸台时,亦应按本节4、5款处理。

8.岸台听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某一岸台,确信被呼岸台没有听到,应设法通知被呼岸台注意守听,并立即将听到的情况向当地海安指及港监报告。

9.凡具备有、无线转接条件的岸台,在遇险通信中,如海安指和港监有要求,应立即接通海安指和港监与难船或救助船之间的通信联系。

10.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后,应保持不间断守听。凡开放单边带(SSB)无线电话的岸台,应随时准备使用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1.凡承担遇险通信管制任务的岸台,应根据遇险船舶的情况,或应遇险船舶的请求,按有关规定播发有限制的通信和遇险通信终止通告。

12.凡处理遇险、紧急通信的岸台,在每次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通信主管部门,并转报交通部。

二、船舶电台

(一)对船舶报务员的要求

1.船舶报务员必须熟练地掌握电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能,按GB6551-86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见附件)的要求,保证船舶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必须熟悉遇险通信业务,有应急处置遇险通信的能力;必须在遇险通信中严格遵守国际《无线电规则》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

2.船舶报务员发送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必须有船长的命令和签署。

3.报务员在电台工作时间内必须认真守听无线电报国际遇险频率,在非工作时间内应按规定开启自动报警器(如2182kHz值班接收机安装在电台报房内,还需保证在航行期间始终开启)。收听到其他船岸电台发出或转发的遇险报告,应认真抄收详细记录,立即报告船长。收到的是我国船舶的遇险报告,应即给予收妥承认,并保持与其联络,在情况许可时,还应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收到的是外国船舶的遇险报告,经船长同意,可给予收妥承认。

4.船舶遇险时,报务员应沉着冷静,坚守岗位,迅速作好遇险通信准备工作。一俟船长有命令,即按规定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船长签署的遇险报告。

5.船舶遇险后,除按规定发送遇险报警和遇险报告外,如有可能,报务员应采取有效的通信方式通过任一岸台及时向国内有关部门发送有船长签署的海事报告。

6.当船舶险情严重,难予等待营救,船长下令弃船时,报务员应在发出由船长签发的“弃船报告”后,立即按规定销毁机密文件,携带救生艇电台、电台日志和其他必要的用具离船。

7.当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尚未发出或虽已发出但尚未得到收妥承认而船长命令弃船时,如情况允许,报务员应将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拍发器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信号发生器接通发信机,并使之处于连续发射状态。当救生艇离开母船后,报务员应立即开启救生艇电台,继续进行遇险通信。

8.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报务员必须把处理遇险通信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通信主管部门。

(二)船舶电台执行遇险、紧急通信处理细则

1.船舶在航行中遇有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构成急迫危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签发电报之前,做好一切通信准备,并在公用呼叫频率或分组频率上叫通我国任一岸台,告其有紧急情况报告,并在双方商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以便船长签署的电报送到时能立即发出。

2.当船舶在航行中受到重大紧迫的危险威胁,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需要立即援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指示下或主动请示船长批准后,即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以便争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3.凡为遇险、紧急情况专对某一岸台进行呼叫时,经船长批准,应冠以“SOS”“MAYDAY”或“XXX”“PANPAN”信号,以便引起岸台的注意。

4.如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呼叫、遇险报告未获收妥承认,报务员应立即在足以引起注意的任何有效频率上重发遇险呼叫及其报告。必要时,可立即选用适当的高频公用呼叫频道呼叫我国任一岸台。但在呼叫前,应确信被呼岸台正在该频率上守听。当确信使用分组呼叫频道的频率能与我国某一岸台迅速建立可靠有效的通信时,可直接使用该频率进行呼叫。

5.船舶如使用无线电话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未获回答时,亦可使用我国任一开放无线电话的岸台正在值守的无线电话频率进行呼叫。

6.当船舶出现危急情况时,报务员应视船舶通信设备条件,尽可能开启两套收、发信机,并置于预定的频率上待用,同时开启自动拍发器待用。

7.在国际遇险频率上业已与海岸电台或船舶电台建立可靠有效通信的遇险船台,在不影响遇险通信的情况下,可利用通信的间隙时间,通过该岸台或与其通信的船台,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海事情况,必要时可重复遇险报告。

8.遇险船舶电台在非国际遇险频率上与我国任一岸台沟通联络后,一般应改用双方认可的工作频率拍发遇险报告,并要求岸台在该频率上保持不间断守听。

发送紧急电报的船舶电台,可酌情要求岸台保持不间断守听或约定会晤时间。

9.对只装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在发生重大急迫情况。危及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时,经船长同意,值机员应即按规定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如长呼无效,可选用本船可能与之联系的岸台的船舶公众通信频率进行呼叫(但需注意确信该被呼台正在此频率上值守),迅速报告船舶状况。

10.参加遇险救助的船舶,尤其是救捞局的救助船舶,应在行动的全过程中,随时守听承担该遇险通信任务的海岸电台指定的船舶公众通信电路,以确保通信畅通。

11.参加遇险援助的所有船舶,在行动中都要按规定在甚高频(VHF)16频道和2182kHz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以确保救助现场通信的畅通。

12.当在国际遇险频率公开呼救和专对某一岸台的遇险、紧急通信终止,可恢复有限制的工作和正常工作时,船台报务员应在船长签署电报后,以公电形式通知船岸电台,恢复正常工作或约定会晤时间和频率。

13.当遇险船舶电台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时,报务员应将遇险通信管制权委托给某一岸台或前往救助的船舶电台承担,以确保遇险通信正常进行。

三、船长

1.船长必须熟悉和掌握遇险、紧急通信知识,当船舶发生遇险和紧急情况时,要按有关要求和遇险、紧急通信的规定办理。

2.船舶在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命安全构成急迫危险,如只需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时,船长在签发无线电报或使用无线电话前,应命令报务员做好通信准备,并将危急情况立即报告岸台。当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威胁船舶和人命安全时,船长应亲自签发遇险、紧急报告,交报务员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长应指令值班驾驶员注意守听甚高频(VHF)无线电话16频道和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如装在驾驶台)。当听到遇险呼叫和报警信号时,船长要亲自处理,并指令值班驾驶员做好详细记录。

4.船舶遇险时,如必要,船长或船长指定人员应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16频道上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5.遇险船舶在发出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后,如情况许可,船长应及时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船舶遇险情况。

6.船舶解除险情后,船长要亲自签署《遇险通信终止报告》交报务员拍发。当船舶已无法营救需要弃船时,船长应签署《弃船报告》交报务员拍发,并通知报务员离船。对只配一名报务员的船舶,在遇险通信中,船长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工作。弃船时,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携带救生艇电台。

7.如遇险船舶要求代发遇险报告,非遇险船舶的船长,应予接受并指示报务员立即为其代发遇险报告。

8.凡指定担任遇险救助、遇险通信的船舶,在没有得到主管机关救助任务解除的通知和遇险通信解除通知前,不得离开救助现场。

9.遇险事件结束后,船长应把遇险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船舶主管部门。

四、海安指和港监

1.海安指和港监接到船岸电台有关船舶拍发的遇险报告后,应就通信方面按具体情况,迅速作出反映:

(1)如即将派船前往援助时,应立即拟电报通知难船。

(2)如不能立即派船前往援助,应立即拟写以搜救机构名义转播该遇险报告的电报,并给难船适当的答复。

(3)如确定国内救助部门不派船援助时,应拟写公告要求难船附近过往船舶向其报告

情况,并给难船以救助。

(4)上述“援助电报”、“转播遇险报告”和“发布的公告”均应以书面形式传送到海岸电台,由岸台拍发。

2.岸台抄收到的船舶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岸台只向当地海安指和港监报告,当地海安指和港监再向上级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

3.凡经我部专用长途电话电路处理关于“海事”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海事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接转,并可中断其他种类的电话。凡不说明“海事电话”的,长途台仍按一般电话处理。

4.为便于救助指挥,沿海港口港务监督,经部批准,可单独设立VHF电话台并昼夜值班,通信主管部门应为其指定专用工作频道。

注:我国搜救区范围:

渤海:全部

黄海:东经124°以西

东海:东经126°以西

南海:北纬14°以北。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舶

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

Technicalrequirementsofsafese-tti

ngsailforshipcommunicationand

navigation

1引言

1.1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在海、河各航区及远洋300总吨位(GT)以上的货船、油船、渔船、破冰船、科学考察船以及368kW(500马力)以上的拖船和水上工程作业船在开航前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规则。

1.2本标准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的有关要求。

1.3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在开航前的检查和填写作如下规定:

a.由国内或国外启航(一个航次的开航港)以及在远程航线上航行的远洋船舶在每航次开航前48h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按附表A填报。

b.由国内或国外启航的短线远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个月)和在国内Ⅱ类、Ⅲ类航区航行的船舶,每季度第一航次开航前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

c.长江及内河船舶,每季度头十天在开航前,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开机检查并按附表B填报。

2一般要求

2.1凡出航船舶,在开航前一律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通电开机检查,并满足本标

准的要求。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个别项目可以免检。

2.2对通信与导航设备所用的船电和蓄电池的网络、负载、开关和熔丝的位置,必须了解清楚。

2.3检查无线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和设在其门旁和工作台旁的开关应正常有效。

2.4确认无线电室与驾驶室的双向呼唤或声话通信系统能正常使用。

2.5开航前必需对装有同心秒针和静默时间标志的时钟进行校准,其误差不大于UTC±20秒/日。

2.6对中、高频无线电接收设备的键控中断前端保护电路的结构特点必须熟悉,其功能应正常。

2.7规定的仪表、工具、移动照明灯和通信与导航设备必要备件应齐备。

2.8规定的通信与导航业务资料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应齐全。

3应急通信设备

3.1通信用蓄电池

3.1.1船舶在开航前,必须确保蓄电池处于充足状态,能可靠地使用。

3.1.2开航前检查每单个铅电池电解液的比重不低于1.250q/cm3电液面应高于极板10~15mm,电池组电压不低于24V。

碱性蓄电池的电液面应高于极板6~12mm,每个镉镍电池的工作电压应为1.2V。

3.1.3开航前必须检查各组蓄电池组,它们必须牢固、可靠、互相靠紧,并能立即转换用于所有的负载。

3.1.4开航前必须旋紧注液孔胶塞,胶塞透气孔应畅通,检查电极夹子或接线柱应接触良好。

3.1.5露天电瓶箱必须可靠防水,箱盖与箱体、箱体与甲板之间必须牢固并能承受台风的袭击。

3.1.6蓄电池室(箱)内应整齐清洁、空气畅通。室内照明灯及其开关应密闭良好。

3.1.7应备有蒸馏水、比重计、漏斗和橡皮手套。

3.2应急收、发信机

3.2.1船舶开航前,必须对应急收、发信机作实际操作和检验。应急发射机用实际天线调配时,应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决不能引起违章和有害干扰。

3.2.2应急发射机

3.2.2.1应急发射机应能迅速地与主天线和备用天线完成调谐并能可靠地工作。面板上应有明显标志的有效调谐指示表,按照此表可不经重调能立即有效地发出信息。

3.2.2.2应急发射机的发射频率在500kHz和2182kHz上,不论用主天线或备用天线均应有最佳输出(一般不低于2.2A)。

3.2.2.3应急发射机的频率应准确。

3.2.2.4本台监听在2182kHz上发射输出的语言信号应清晰可懂,无严重失真。

3.2.2.5除人工键控外,应急发射机与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应能迅速可靠地键控连通或断开。

3.2.2.6开航前,用主天线应调谐到最佳频率为500kHz。

3.2.3应急接收机

3.2.3.1应急接收机用蓄电池供电,电压上升10%或降低15%时应能正常工作迅速地连通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经扬声器和耳机能正常接收信号。

3.2.3.2应急接收机应至少能在400 ̄500kHz波段接收A1A,A2A和H2A波型信号,在2182kHz波段接收H3E、A3E波型信号。

3.2.3.3应急接收机的频率应准确,有正常的灵敏度和信噪比。

3.3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

3.3.1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以下简称电报自动报警器)

3.3.1.1开航前对电报自动报警器应做全过程操作试验。

3.3.1.2电报自动报警器应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和信号鉴别性能在机内500kHz振荡信号至接收输入端设计耦合量不变的情况下,电报自动报警器应能接收和选择3或4个长划(每划长4s,间隔为1s)的人工测试信号,并应能在无线电室、驾驶室和无线电员室同时报警。对报警的复位完成,只能用该报警器面板上的开关。

3.3.1.3电报自动报警器主电源中断时应能正常报警。

3.3.2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以下简称自动拍发器)

3.3.2.1自动拍发器与应急发射机和主用发射机的键控应能可靠地接通和断开,面板开关功能正常。

3.3.2.2开航前对自动拍发器应做实地操作和试验,并证明它产生出的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格式正确,呼号无误。

3.3.2.3对自动拍发器应做性能试验,并要求在单机无键控负载情况下进行。在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员必须对发射机使用假无线负载,并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能短时间的功能性试验,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3.2.4自动拍发器的拍发监视功能应正常。

3.4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1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

3.4.1.1开航前对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做人工操作试验并要求证明选控和报警功能正常。

3.4.1.2试验时,启动内部相应的测试电路在4 ̄6s后,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进入静噪状态和对下列两种或三种信号发出报警:

a.1300Hz和2200Hz交替变换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b.2200Hz航行警告信号报警;

c.1300Hz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信号报警。

3.4.1.3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的接收机前端的过压保护和键控中断功能应正常。

3.4.2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2.1对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必须做在单机无键控负载的情况下的特性试验。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员必须保证该发射机能使用假天线负载,并要求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能短时间的操作,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4.2.2开航前必须开机试验在周期间隔时间为30s至60s的时间内能连续交替地产生1300Hz和2200Hz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它们的持续时间各为250±10ms,两音频的报警间隔时间不大于4ms。

3.4.2.3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的输出监听作用正常,输出电路能与主用发射机和应急发射机(已配2182kHz)可靠地转换接通或断开。

4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

4.1一般要求

4.1.1救生艇手提电台必须单独明显地安放在能立即通向救生甲板的无线电室或驾驶室便于提走的地方。

4.1.2对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做发射性能试验时,应用专用天线。并接近似实际使用的方式架设或升空,试验时不引起对其他台的有害干扰。

4.1.3做遇险或报警的发射性能试验时,无线电人员必须保证在使用假天线负载下,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4.2救生艇手提电台

4.2.1开航前应对救生艇手提电台进行试验。验证该设备在规定的频率上,用规定的发射类型和工作方式,能正常地发射和接收。

4.2.2救生艇的手提电台应固定在一条直径不小于6mm、长度不少于18m的软质绳索上。其机盖须密闭防水,机内应备有下列备品:

a.带有绝缘子的艇桅天线或可伸长的鞭状天线以及架设它们的附具,能随时立即架设使用。

b.一条用铜纹线做成的地线长为5m,末端附有50g重物。

c.应有一条能用气球或风筝升起使用的天线,其附具要求齐全。

d.性能良好的耳机、送话器。

e.电工刀、钳子各一把,扁头及十字头螺丝刀,大小各一把。绝缘胶布一卷,照明正常的防水手电筒一只。

f.中文明码本及电报纸各一本,铅笔刀一只,铅笔三支。

g.设备附有简明操作说明和国际通用电码符号。

4.2.3救生艇手提电台中的自动拍发器应能发出正确的电报报警信号、遇险信号和船舶呼号(已配的设备),开关的转换功能必须可靠,接触良好,能随时启动或终止。

4.2.4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有的设备)应能正常地产生正确的双音信号。

4.2.5救生艇手提电台的发射频率应稳定可靠。

4.2.6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接收机应能良好地接收信号,并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

4.3机动艇固定电台

4.3.1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

4.3.1.1开航前应将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充足并能立即投入使用,保证救生电台收发信机能全负荷地持续工作6h。

4.3.1.2开航前检查蓄电池,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水密,其注液口的胶塞须旋紧,胶塞透气孔应畅通,电极夹子或接线柱的接触应良好。

4.3.1.3开航前须确认由机动艇发动机带动的直流充电电路正常。

4.3.2机动艇固定电台发射机

4.3.2.1开航前开机检测或确认为发射机使用所配备的主天线,按要求的发射类型在规定的频率上,能良好地匹配和正常地输出。

4.3.2.2面板可调旋钮其锁定作用应良好。

4.3.2.3发射机的频率稳定。

4.3.2.4受键控转换天线与发射机的输出端或接收机的输入端均应动作可靠、接触良好。

4.3.2.5发射机面板应明显地标有按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确定的调谐指示表,以便不必重新调谐能立即发出有效的信息。

4.3.2.6开航前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应将发射机最佳地调谐在500kHz上,并锁紧各旋钮。

4.3.3机动艇固定电台接收机

4.3.3.1接收机在规定的频率上须能良好地接收信号,有正常的灵敏度。

4.3.3.2接收机频率应稳定。

4.3.4机动艇固定电台的自动拍发器所发出的无线电报报警及遇险信号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设备),所产生的双音信号,均应符合本章中第4.2.3条和4.2.4条的要求。

4.3.5机动艇固定电台舱室的应急照明在任何情况下应正常。

4.3.6机动艇固定电台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下列备品:

a.应急照明灯泡;

b.各种保险丝(充、放电保险丝,各工作电压保险丝);

c.收发信机的重要备件;

d.电报纸、笔、刀;

e.配备好的专用天线以及架设属具;

f.配有电台的简明操作说明卡,通用国际电码表和接收电台呼号的有效耳机和送话器。

4.42182kHz无线电示位标

4.4.1目前装有的无线电示位标应能在2182kHz上继续地按A2A或H2A发射1300Hz的报警信号,持续时间为1±0.2s。

4.4.2在无线电示位标的工作电池上应明确标明换新的年、月、日。电池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开航前,无线电人员必须确认工作电池的有效性。

4.4.3电池更新后,按下列方法作发射性能检验:

a.尽可能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移入甲板下隔离室内;

b.在接收机2182kHz频率上,用A2波型接收;收、发两处备妥联络工具;

c.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立起,推动水银开关,作短暂几秒钟发射试验,接收机一收到正常信号,立即复位停发,严禁干扰和误报警。

4.4.4开航前,清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放置场所,确认其性能正常,保证施放顺利,发射正常。必要时,按4.4.3款操作检验。

5无线电通信设备

5.1发射机(主用和备用发射机)

5.1.1在500kHz、2182kHz与其他高频波段上使用的主用或备用天线,按规定的发射类型能良好地匹配以有效地输出信号。

5.1.2发射机面板各个单元的开关、指示和检测功能均应正常;对J3E型的上边带发射其线性良好,无严重失真。

5.1.3按下列检验方法确定单边带调制和输出的线性状态。

a.完成J3E型调配,对送话器发音,观察仪表,单边带调制器的输出电压应有大幅度摆动。

b.发射机末级的线性工作点应准确,其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均应满足规定要求值。发射机多管并联运行时,各管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应严格一致。

c.本台监听或与它台试验,语音信号应无严重失真。

5.1.4发射机应有正常的30s预热延时功能、功放级电流过荷保护功能以及可能有的自动调谐及伺服功能均应正常。

5.1.5发射机面板应有用主天线与备用天线正确匹配的调谐数据表。

5.1.6发射机的附属天线开关箱的开关转换功能和指示位置均应正确无误并接触良好。

5.1.7如采用变流机供电,则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变流机的输出电压应稳定在额定值的±10%内。

b.变流机的步进启动正常,汇流环及电刷状况良好,无严重火花。

c.在无线电室内,变流机工作状况的视觉指示应正常有效。

5.2主用和备用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

5.2.1在375~27500kHz范围内使用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的接收机能正常地收A1A、A2A、H2A、F1B、A3E和上、下边带的J3E波型信号。面板的开关、控制及显示功能和在100Hz内的微调性能均应正常。

5.2.2接收机键控天线的中断和前端的过压保护作用均应良好。

5.3甚高频无线电话

5.3.1开航前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必须能正常地工作。对有两部VHF的船舶,如其中一部发生故障,又因客观条件来不及修复,一般情况下虽不应成为影响开航的理由,但必须在下一个停泊港优先修理。

5.3.2VHF面板上的照明可控作用应正常并能使用低功率(1W)输出。

5.3.3至少有一部VHF应能使用蓄电池。

5.4气象传真机

5.4.1开航前在适当的频率上收录有关电台的气象图,其在正常灵敏度下应有清晰完整的图象,所有开关、旋(按)钮及指示功能均应正常。

5.4.2气象传真机的前端键控中断保护作用良好。

5.4.3经常航行在某一航线上的船舶至少配有各主要气象图发布台的两个工作频率源,并将其微调到最佳一点。

5.4.4气象传真机的三种扫描速度和两种协作系数的选控和同步功能应正常,几何图象不失真。

5.5卫星通信船站(INMARSAT“A”型船站)

5.5.1开航前卫星通信船站(以下简称船站)的天线系统应满足其维护保养的要求。

5.5.2操作试验船站天线的定向和跟踪性能应正常。TDM载波信号指示最强,天线电缆旋绕极限告警作用良好。

5.5.3船站能通过程序自检,与岸站试验或确认在电传和电话信道上能正常通信。试机时严禁按动SOS按钮,绝不引起误报警。

5.5.4船站的发射输出指示功能正常。

5.5.5船站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等待”状态和“工作”状态中的“本机”操作或“在线”操作均应

正常。

b.检查印字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c.收到“你是谁?”简语后162.5ms应能发出应答信号。

d.电源指示、数据“保存”指示以及“在线”和“本机”指示应正常。

e.数据存贮单元“将满”和“已满”的指示功能正常。

5.5.6显示终端应能正常工作并字符不失真。

5.5.7INMARSAT系统的业务文件及计费资料齐全。

5.6印字电报终端机。

5.6.1印字电报终端机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本标准中第5.5.5款的要求。

5.6.2印字电报终端机应能通过规定的自检程序,试验或确认ARQ、FEC(通呼和选呼)方式工作正常,有正常的接收打印性能。

5.6.3利用本机共用电表和开关,检测有关工作电压,应正常。

5.7无线电对讲机(以下简称对讲机)

5.7.1对讲机应有专人使用、保管和维修。

5.7.2对讲机的电源应能随时正常使用、电流充足、接触良好、能可靠地工作。

5.7.3开航前作实际检验、收发性能应正常。

5.8航行警告接收机(以下简称NAVTEX)

5.8.1NAVTEX应能通过程序自检。

5.8.2测试接收机应输出正常。测试打印机,应有规定的字符输出。

5.8.3接出机前端过压保护电路良好。

5.8.4检查打印机供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5.9传令扩音机

开航前实地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a.驾驶室至船首、船尾、机舱和应急操舱室的双向通话应畅通,广播输出正常。

b.装有强控制系统的设备,其强控指令功能应正常。

6无路电导航设备

6.1雷达

6.1.1基本性能

6.1.1.1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扇形暗区范围,并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暗区说明。

6.1.1.2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可能有的假回波状况,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规律的说明。

6.1.1.3船长和雷达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最小作用距离,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距离说明。

6.1.1.4船首线精度

a.雷达船首线显示正常,聚焦良好。

b.相对显示时,船首线必须精确地对准显示器的零度,最大误差不大于±1。

c.控制船首线“显示”或“不显示”的开关,其功能应良好,并随时能关断船首线的显示。

6.1.1.5方位测量精度

雷达测量方位的精度经实测应正常,一般为±1°。

6.1.1.6距离测量精度

a.各距标档的固定距标圈数目应与该雷达的设计一致。

b.各距标档的扫描线性应良好,各固定距标圈之间的间距相等。

c.可变距标圈的读数应与固定距标圈一致。

d.固定和可变距标圈显示亮度的控制作用应正常。

6.1.1.7收发性能

a.雷达的本振频率准确,晶体检波电流和磁控管电流值应正常,有较好的探测性能。

b.由性能监测器测得的收、发性能应正常。

6.1.2雷达防海浪干扰的控制性能应良好。将控制器反时针旋转到底,反海浪干扰电路应不起作用,近距离增益正常。顺时针旋动时,近距离增益应逐渐下降,能良好地抑制海浪干扰。

6.1.3天线与波导

6.1.3.1天线整体应牢固可靠,天线运转正常,辐射面应清洁。

6.1.3.2波导系统应牢固完好,无松动、破裂或焊接不良现象,接头处有水密胶封闭。

6.1.4雷达电源电压和频率的偏差不应超出额定值。

6.1.5装有两部雷达的船舶,开航前应使雷达都能正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一般航次任务)一部雷达因故障经修理暂不能排除,另一部雷达必须能正常工作并满足雷达基本性能要求。一部雷达有故障虽不影响按时开航,但在下一停泊港时,必须及时修复好。

6.2自动雷达标绘仪(以下简称“ARPA”)

6.2.1开航前,应对ARPA系统做实际操作模拟试验,证明系统的避碰功能正常,能正确地跟踪处理目标和不断更新目标信息及直接给出有关目标的方位、距离、航向、航速以及最近点距离和到达最近点的时间。

6.2.2系统能通过自检程序。

6.2.3系统应对下列情况能正常地视觉或听觉报警。

a.立刻碰撞;

b.目标丢失;

c.目标进入安全警戒圈

d.设备故障。

6.2.4ARPA系统所显示出的物标方位和距离应与雷达显示出的相一致。

6.2.5信息显示功能正常。

6.3无线电测向仪(以下简称测向仪)

6.3.1开航前,应确认测向仪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整机工作正常,自差曲线有效。

6.3.2测向仪与无线电室的操作指令信号系统应有正常的功能。

6.3.3测向仪指示出的航向应与主罗经一致并同步。

6.3.4测向仪的补偿和平衡作用应良好,经实测哑点宽度不超过±2°。

6.3.5自动测向的伺服性能应稳定,经实测,在正常接收情况下指向波动不偏出平均值的±2°。

6.3.6实测或确认:接收2182kHz信号,在船首±30°内应有明显最小指向点。

6.4卫星导航接收机(子午仪导航卫星系统)

6.4.1开船前检查卫星导航接收机,要求其能通过自检程序,整机工作正常无故障。

6.4.2卫星导航接收机的前置放大器的密闭防潮性能应良好,其天线和天线杆应牢固可靠,能抗强风袭击。

6.4.3开航前应有卫星定位数据,定位更新正常,定位误差不超出允许范围。各种输入和显示功能良好。

6.4.4字符显示正确、不失真。

6.4.5断电保护性能良好。人工中断船电时应有显示或报警,并能继续正常工作。

6.5台卡导航仪

6.5.1开航前备妥有效的台卡海图。台卡仪面板的各类开关、旋钮、巷值表应功

能良好,台卡导航仪能正常地工作。

6.5.2台卡巷值表能精确的调零,巷识别的控制功能正常。

6.5.3台卡导航仪应能通过例行的性能测试。如常用的MK-21型其操作相位的校正和测试按钮各台卡表的分巷指各针应能反时针方向各转至下列位置:红:约0.20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20%;

绿:约0.15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15%;

紫:约0.25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25%。

6.5.4可能时选定台链,完成巷识别和巷及区的设定,检查台卡表的指示数值与台卡海图的船位比较,在有效的接收范围内,应有正常的定位精度。

6.6劳兰接收机

6.6.1检查劳兰接收机本身的误差,不超出1us。

6.6.2自动搜索、自动同步、自动跟踪和劳兰C的三周精测性能均应正常。

6.6.3各分频和控制信号的波型均应正确。

6.6.4有警告功能的设备,当劳兰C三周失配时,应能告警。

6.7欧米加定位仪

6.7.1欧米加定位仪面板开关按钮及显示功能均应正常。

6.7.2人工或自动方式的段同步,均能清晰而连续地监听或显示同步状态。

6.7.3备用电源应能正常使用。

6.7.4对下列情况应能报警或显示。

a.不能正确接收所选台对的信号;

b.被测台对的修正信息在6min内不能更新;

c.船电中断或设备故障。

6.7.5本标准中的要求也适用于与其他导航仪组合在一起的欧米加性能。

7电子导航设备

7.1陀螺罗经

7.1.1开航前,陀螺罗经应能稳定地指北,随从灵敏度正常。其系统处在上次年度大修的有效期内。

7.1.2对于双转子罗经,其支承液体的比重、温度和球高均应符合该罗经的要求。对于单转子或电控罗经,其温度和噪声均应正常。

7.1.3主罗经随从系统在最大负载(接入全部分罗经)时,灵敏度应正常。

7.1.4主罗经和所有分罗经之间的同步误差经实测应不超过±1°。

7.1.5主罗经的故障、断电和过温时系统应能正确地报警和人工复位。

7.1.6陀螺罗经电源的启动控制以及变流机和稳压装置应工作正常。

7.1.7主罗经的航速及纬度误差校正功能应正常。

7.2回声测深仪(以下简称测深仪)

7.2.1测深仪经实际操作试验应工作正常、显示稳定、回波清晰。

7.2.2显示零点应准确。

7.2.3主管人员应了解激发器所在舱室的大概位置。

7.2.4检查指示器记录组供纸情况,必要时应换新。

7.2.5测深仪面板的照明应正常可控。

7.2.6装有深度自动报警的设备,经检验其报警功能应正常。

7.3计程仪

7.3.1计程仪能正常提供每海里200次脉冲用于导航设备。

7.3.2计程仪的主仪器和复示器之间的航速和航程偏差应不大于±1nmile。

7.3.3传感器舱室应干燥清洁。

7.3.4面板数字显示从0~9均应正常。

7.3.5计程仪能通过内部自测试,性能应正常。

8天线装置

8.1开航前,必须对天线装置作认真地检查,确保它们的结构和悬挂均牢固可靠,绝缘良好。将天线拉紧,能抗强风袭击。收发天线均应能转换接地。

8.2中、高频发射天线

8.2.1中、高频发射天线(以下简称发射天线)包括主用和备用发射天线。

8.2.2确认升降发射天线的桅顶滑车结构应牢固可靠,升降索具应良好。

8.2.3发射天线的下引线应与天线的编结、夹子、套环、卸克均应牢固可靠。

8.2.4设置在悬挂天线一端或二端的保护环,其结构性能应完好可靠,悬挂天线的吊索夹子、套环、卸克与绝缘子之间连接应牢固、无松动或断裂现象。

8.2.5天线绝缘子应完整无损、表面清洁、绝缘良好。

8.2.6天线末端与引入室内的铜管或电缆的连接处应接触良好,并有结构良好和固定可靠的保护环。

8.2.7发射天线的塔型引入绝缘子应完整无损、表面清洁,绝缘电阻一般不低于10MΩ。

8.2.8油轮船桅的钢索具绝缘子,伞型或直立型发射天线的支索绝缘子,均应完好无损、表面清洁、绝缘良好。

8.2.9无线电室内天线转换箱开关的连接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可靠的接地点,开关在天线开路点应与外线接触良好,转至此位时能正确地指示测向仪“发射天线已断开”。

8.3接收天线

8.3.1接收天线包括下列接收设备的天线:

中、高频接收机,气象传真机,劳兰接收机,台卡接收机,卫星导航接收机,欧米加接收机,测向仪辅助天线,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报警器接收机以及航行警告接收机等。

8.3.2接收天线与天线馈线之间或馈线与接收设备之间的避雷装置均应有可靠的功能。

8.3.3与接收设备输入端连接的高频电缆应与设备的输入阻抗相匹配。电缆两端接触应良好,屏蔽线应可靠地接地。

8.3.4接收天线在接收频段或频率上应能有效地接收,无工业干扰。

9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见附录A、附录B(补充件)〕

9.1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以下简称《安全核定表》)应按时填报及核审,是有关船长、船员和机关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海船与河船的不同特点把其分为A、B两种。

9.2海船开航前安全核定表按《附录A》要求填报,经船长签阅后,送(寄)主管部门审核,并将送(寄)出的日期及地点记入无线电日志及航海日志。

9.3长江及内河船舶开航前安全核定表按《附录B》要求填报,经船长签阅后,送(寄)主管部门审核,并将送(寄)出的日期及地点记入无线电日志和航海日志。

10通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10.1各船舶主管机关应设立或健全能对船舶通信人员进行合理调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的统一职能部门,为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通信导航工作的安全质量提供保证。

10.2为满足IMO发布的《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应由专门机关负责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

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I 1001-04 老旧船舶管理须知 1 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 定义 3.1 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 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 (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 4 责任 4.1 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 人。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 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 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 要求。 4.4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 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 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 实施细则 5.1 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 5.1.1 老旧船舶禁止超载。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 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 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 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老旧船舶应尽量 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 《船舶货 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 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 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 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 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

2014老旧船管理规定

2014老旧船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

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交海发[2001]430号2001年8月6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的运输船舶,应申请特别定期检验。为贯彻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1年4月9日已达到或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向船籍港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简称船检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二、船检机构接到特别定期检验申请后,出具已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的证明,加盖船检机构公章,放在船上备查。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对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过2001年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检验的应将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下一年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三、特别定期检验内容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中有关特别检验规定执行; 四、完成特别定期检验,一律换发船检证书,并注明下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有效期均为一年。下一年的特别定期检验均在新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日期年份填写检验年份,月、日不变。 五、海事部门对达到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应令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8月31日后仍未申请的船舶,不得办理签证或出港手续,并责令其立即申请,待取得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证明后,方可放行。对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完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只有通过检验的方可签证或办理出港手续。

考斯特应急通信车技术方案

考斯特应急通信车技术建议书

目录 一、概述 (4) 1.1 设计、制造遵循的主要标准: (4) 1.2 车设计遵循的原则: (4) 二、车体结构改造说明 (7) 2.1车体选型 (7) 2.1.1采用的车体为: (7) 2.1.2具体性能参数如下: (7) 2.1.3底盘处理: (7) 2.2车身改造及加固 (7) 2.2.1车总体布局 (7) 2.2.2车体外部造型设计方案 (8) 2.2.3车体外观喷涂 (8) 2.2.4车身加固 (8) 2.2.5整车密封 (9) 2.2.6车体隔热、隔音防电磁处理 (9) 2.2.7车布线 (10) 2.2.8信号接口和电源接口 (10) 2.3供电系统 (10) 2.3.1设计原则: (10) 2.3.2主系统 (11) 2.3.3辅助系统 (11) 2.3.4应急供电系统 (11) 2.4车载空调系统及风道 (11) 2.5电缆盘 (12) 2.6标准机架及设备安装 (12) 2.7支撑系统 (13) 2.8会议桌 (13) 2.9接口面板 (13) 2.10车灯照明系统 (13) 2.11报警及保护系统 (14) 2.12装饰 (14) 2.12.1车装饰采用的材料和工艺 (14) 2.12.2车体外饰 (14) 2.13其他 (15) 三、配电方案说明 (16) 3.1供电方式 (16) 3.2实现方案 (16) 3.2.1配电工作原理 (16) 3.2.2供电控制、监测与显示 (16) 3.2.3照明 (16)

3.3供电设备选型 (17) 3.3.1UPS (17) 3.3.2配电盘 (17) 3.3.3电源电缆 (17) 3.3.4电源总插头 (17) 3.3.5机柜电源接线端子 (17) 3.3.6充电机 (17) 3.3.7便携式发电机 (17) 3.4接地系统 (18) 四、电子信息系统 (19) 4.1综合语音调度平台 (19) 4.2单兵无线传输系统 (19) 4.3计算机及办公系统 (19) 4.4视频及广播音响系统 (20)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船舶通信系统概述.doc

1 第 1章船舶通信系统概述 第一节船舶通信系统基本概念 船舶通信系统主要指GMDSS 系统,GMDSS 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的英文缩写。GMDSS 是在现代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基础上,为适应 海上搜救与安全通信,满足海上通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遇险和安全通信系统,该系统也满足 船舶的常规通信业务。 多年来,船舶通信系统经过了多次的变革。由于现代数字通信与导航技术的发展,包括卫 星通信、卫星导航、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微处理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的海上通信系统的建立不但 必要而且也成为可能。 国际海事组织( IMO )于 1988 年 11 月在伦敦总部召开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作为现行系 统法律依据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1979 年 SOLAS 议定书》的修正案,即SOLAS 公约 1988 年修正案。修正案把 GMDSS 引入了公约,并在 SOLAS 公约中规定了 GMDSS 自然生效的条款,使公约生效(即GMDSS 开始实施)的日期选定为1992 年 2 月 1 日(所谓“自然生效”即为若无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国或占世界船舶总吨位50%以上的船东对公约提 出疑义,则在规定之日自然生效,无需再召开另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决议规定:为保障海上 人命安全,改善海上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协调组织相结合,建立一个采用最新通信 技术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当船舶遇险时能够向岸上的搜 救协调中心( RCC)发出报警,救助协调中心能立即协调搜救行动。按照国际搜救公约有关 规定,所有船舶有义务援助任何其他遇险的船舶。在 GMDSS 实施前,当遇险船舶发出遇险报 告之后,要等附近的其他船舶前来援助;这种依靠近距离船舶通信系统的方法,在航行船舶较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

卫星应急通信项目解决方案

卫星应急通信解决方案 2007-3-16 13:56:54 阅读531次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应急处置的指挥效率,公安、军队、市政、电力、地震、气象、电信、疾病控制、防火等诸多领域急需建设应急通信系统,将突发现场的视频、音频和其他数据送至指挥中心,为其获取灾情信息,进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畅通、现场及时、数据完备、指挥到位”的技术保障。由于通信线路的限制,通常采用卫星通信作为应急通信的主用线路,卫星通信灵活多样,机动性好,但系统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因此系统平时应可用于一般的民用通信租赁,为商业用户提供高速率的话音、图像和数据传输,以降低运营成本;在遇突发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应急通信网,迅速转变为应急战备状态,保证各种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无阻。 应急通信网络应具备以下特点: 1、平战结合,注重实用性 网络建设要考虑平时应用,尽量简化中心站和远端站的配置,提高利用率,在日常的工作中,整个系统资源可以用来处理民用通信:如电视会议、数据输出、视频传输等工作;当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中心和整个系统资源将全部用来应付紧急公共安全事件,能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佳的资源调配和指挥,达到“一点感知,处处可知;闻警而动,处处协同;有备而战,临危不乱”的状态。 2、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的应用系统建设 着眼于应急联动实际使用现状,以满足各业务部门的应用需求为前提,尽量利用和整合现有系统资源,避免重复投资,不搞“高、大、全”式的形象工程。注重网管建设,合理调配转发器资源。通过引进规范、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来保证系统的成功实施,建立科学的运行保障体系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把硬件建设放在以需求驱动的基础上。 3、支持高速率数据通信 在以往的卫星通信应用中,单链路用户数据速率达3M-20Mbps的高速率通信需求不是十分普遍,随着视频应用的日益普及,通信和互联网的各类应用速率不断提高,基于卫星通信的单链路宽带数据通信需求正越来越多。因此系统应能够支持多种类和大流量业务,可提供不低于5Mbps速率的数据通信,并具备支持大型网络的能力,适应网络覆盖全国、辐射省市、地区的日益扩大的规模要求。 4、系统安全可靠,易操作,简化接口类型和协议,避免繁复的设备组合在多媒体数据交互的过程中,尽可能选择统一、标准的接口和协议,力求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公路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 部令第2号公布) 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 通部令第6号公布) 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 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 号公布)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 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 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 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 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 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名称: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2016〕 发布机构:水运局 230号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6 主题分类:国内航运 日 索引号:2017-00018 主题词:运输船舶;报废制度;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缓解我国运输能力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尽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滚船舶,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上海移动厢式车应急通信车改造方案(参考)

杭州尤耐韬普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三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3) 2 编制依据 (2) 3 车体现状 (2) 4 改造目标 (4) 5 改造方案 (6) 5.1 车厢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空调系统 (9) 5.3 桅杆系统 (10) 5.4 传输系统 (11) 5.5 电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6 天馈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7 主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5.8 平衡支撑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7 5.9 监控告警系统 (20) 5.10防雷接地系统 (21) 5.11照明系统 (21) 5.12其它 .............................................................................. 错误!未定义书签。2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船舶内部通信系统

船舶内部通信系统 一、船舶内部通信概述 前面讲述的卫星通信和地面通信系统,是船舶与外界进行沟通联络的手段。在船员的工作和生活中,也经常需要相互沟通联络,这就要求船舶内部要有一整套完善的、便利的通信系统来满足船员的需求。船舶内部通信泛指在船舶内部进行的各种必要信息的传递,其涉及面很广。就目前而言,大体上包括:船用程控电话系统、船用声力电话系统、船用指挥电话系统、船令广播系统、通用报警系统、应急传令钟系统、船用子母钟系统、监测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系统等等。就安放位置和通信方式来讲,至少应确保驾驶台和机器控制室之间、驾驶台和舵机舱内操舵装置控制位置之间、驾驶台和无线电室之间、驾驶台和消防集中控制室之间的电话系统随时可用。伴随科技水平的发展,局域网也开始在很多大型、超大型船舶上安装,从而实现船员间的无纸化办公,它也可以划归船内通信系统。另外通过卫星船站等设施把船内局域网或者电话网络与岸上通信网络衔接,建设船岸间无缝隙网络连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 由于内容所限,在此只简要介绍船内电话通信系统和船令广播系统。 二、船内电话通信系统 (一)船用程控电话系统 1.船用程控电话系统的功能 首先,电话交换机有四种基本呼叫任务,根据进出交换机的呼叫流向及发起呼叫的起源,可以将呼叫分为:本局呼叫、出局呼叫、入局呼叫和转移呼叫。目前来看,船舶交换机主要完成本局呼叫,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将其与SSB、VHF或者Inmarsat船站互联,它将具有出局和入局呼叫功能,这将是未来船舶通信的发展趋势。而所谓程控电话也称自动电话,是指通过程控电话交换机交换信息的电话系统。程控电话交换机也称为程控数字交换机或数字程控交换机,是利用预先编好的计算机程序来控制电话接续的交换机。使用时,用户端电话的摘机、挂机状态由本地交换机自动检测。用户摘机时,本地交换机立即给用户的话机回送拨号音,并接收用户话机产生的脉冲信号或双音多频拨号信号,随之完成从主叫到被叫号码的接续并保持连接。在交换机检测到通信的双方中有一方挂机时,立即中断接续。与机电式交换机电话系统相比,程控电话系统具有接续速度快、业务功能多、交换效率高、声音清晰、质量可靠等优点。 由于使用环境的不同,船用程控电话系统在相关设备和技术性能方面,与陆用程控电话系统略有不同。另外由于生产厂家众多,产品种类也繁杂。但总体而言,近年开发的船用程控电话系统除为船舶提供自动电话服务外,还可提供多种特殊的电话服务,如遥控广播、优先占线等。 2.船用程控电话系统的构成

老旧船管理规定模板

本决定自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 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 二) 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 三) 老旧运输船舶, 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 四) 报废船舶,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 五) 废钢船,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 六) 单壳油船, 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 含油驳) 。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海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海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海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海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河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河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河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河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 包括油驳) 等, 为五类老旧河船。

应急通信车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应急通信车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应急通信车 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 管 理 规 定 2016年 4 月 22 日

目录

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提高通信应急保障效率和质量,更好的为各类通信事故、大型活动、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地区、临时性信号覆盖需求地区提供通信服务,为建设方提供及时、快捷、安全、高效的工程服务和应急响应,规范应急通信车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管理范围适用于: (1)公司配置的应急通信车; (2)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项目部租赁的应急通信车和简易通信车; (3)建设方或其它工程、优化、维护等业务相关方提供的,供公司所属人员使用的应急通信车、简易通信车、吊装式通信集装箱及涉及的各类应急通信保障设备; (4)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置或租赁的相关牵引车辆、设备; (5)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置或租赁的相关带警灯的工程抢险用车。 3.术语和定义 3.1.应急通信车 本规定所称应急通信车是指能够实时将通信数据传送到相关站点、汇聚点、指挥车辆及设备的所有可移动式车辆、简易拖挂平台、吊装式通信集装箱等相关车辆或设备。 3.2.应急通信车相关的应急车辆或设备 为应急通信保障服务的带警灯应急车辆、涂警示色或警示标志的应急车辆或其它用于应急通信保障服务的车辆和设备。

4.4 职责 4.1.应急指挥中心或管理部门 (1)应急指挥中心或管理部门是应急通信车的归口管理部门,如没有单独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的则由该地市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归口管理; (2)负责应急通信车技术方案配置审定; (3)组织、协调应急通信车调试、演练及维护工作; (4)组织、协调应急保障整体预案编制、执行、优化和反馈工作。 4.2.所属单位或部门、班组 拥有应急通信车的所属单位或项目是应急通信车的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通信车的日常管理、使用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5.5带通信设备的应急通信车、吊装式通信集装箱等管理内容 5.1.管理方式: 应急通信车及配套的各种终端设备必须定人、定库、定位、定联系方式管理,严格执行应急操作系统安全使用手册、使用手册以及维护操作手册,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运转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 5.2.人员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三会”。 5.3.应急通信车状态保证: 应急通信车应按下列相关要求定期检查、试运和保养,使其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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