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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重庆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重庆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重庆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重庆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建设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市境内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消落带、泥炭地、滩涂、沼泽、温泉、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

第五条湿地分为一般湿地和重要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市重要湿地。

涉及区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湿地: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列为自然保护区的;

(三)依法建立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和原生地;

(四)国家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湿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水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建立国家、地方、社会等方面多层次、多渠道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

其它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有湿地保护内容。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并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市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等湿地恢复方式,并对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湿地保护建设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市重要湿地标准。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并将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存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对全市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提出一般湿地和市重要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重庆市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市级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及保护价值,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及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区域;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十七条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区域,经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八条湿地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市级湿地保护区和区、县(自治县)级湿地保护区。

第十九条湿地保护区的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湿地保护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界线调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和履约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四)调查湿地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

(五)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监督在湿地内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林业、农业、水利、水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湿地保护情况。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应当将其科学研究成果的副本提交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人口定居,原有居民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迁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湿

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不利于湿地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设参观、旅游项目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设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六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利用湿地资源开发生态旅游活动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在湿地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并接受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渔民在湿地的现有耕地上发展无公害农业。

在湿地现有耕地上确需施用农药等化学物品的,应当在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调配和存放,其残留物和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天然湿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投放任何危害水体及水生生物的化学制品。

因防疫需要向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时,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任何有害物种引入到湿地区域。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试验。

第三十二条候鸟栖息地的人工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特定的季节实施专门保护。

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林业、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同意的,其他部门不得受理占用、征用湿地申请。

对涉及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报经林业、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涉及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列为环境敏感区,按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十四条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湿地的,须向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不得改变湿地的性质、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地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开发市区内和城镇郊区湿地,禁止利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湿地水资源;

(二)挖沟、筑坝、开垦湿地;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八)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

(九)未经允许在湿地内从事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排放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3元至10元的罚款;

(二)挖沟、筑坝、烧荒、采矿、爆破、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元至30元的罚款;

(三)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没收捕猎工具,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责令限期拆除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实际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七)擅自移动、破坏湿地或者湿地保护区的界标、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

(八)未经同意进入湿地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候鸟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湿地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湿地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未履行对在湿地保护区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进行监督的责任,给湿地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三)不认真履行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1 湿地及其保护的历史发展概况 湿地是一种水陆交融的特殊生境,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各国对其定义各不相同,依最为权威的《湿地公约》,乃是指:“或天然若或人工、或永久或暂时、或静止或流动之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的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带地,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泽森及盐湖等。湿地处于水生系统与陆生系统之间的过渡带,兼有水陆生态系统的特征,特殊的地理条件、丰富的生物系统和资源使其具有丰富的价值功能,是自然界中最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其经济价值自不必言,除此之外还有调节气候、防洪蓄水、保护物种、丰富物产、娱乐旅游、科技教育等社会价值,而尤为重要的是湿地系统在调节气候、纳垢净污、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独特生态功能,更是为其赢得了“地球之肾”的美誉!同时,湿地生态系统又极具脆弱性, 易受污染,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对湿地加强保护已是现代各国法制之必然。 湿地保护的提出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是随着人们对其功能及重要性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以往,囿于科技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人们没有意识到湿地整体作为一特殊资源的重要意义,只是将其作为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简单组合;更没有 意识到湿地系统整体之独特生态功能的意义。因此,传统法律中并无单独的“湿地”概念,更无湿地保护的内容。法律只是分别对湿地各构成要素如水、土地、植被、动物等做出规定,缺乏对湿地的整体性考虑。而且,由于没有意识到湿地生态价值的重要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许多国家都曾大力提倡围湖造田、排水造田等对湿地产生毁灭性影响的开发行为,加之整体环境质量的普遍恶化,世界湿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尤其是在纳垢净污方面的独特优势更是其他任何资源所不能及。因此,湿地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性概念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接受,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也提上了各国立法日程。1971年全球性政府间公约——《湿地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湿地保护正式走上国际化,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同时还有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拉姆萨尔公约执行局(RamsarConvention Bureau)、湿地国际(WetlandsInternational)、全球水伙伴(GWP)、全球环境基金(GEF)等一系列相关国际组织。 我国为传统湿地大国,湿地面积6 300多万公顷,占世界湿地总量11%以上,其中黑龙江扎龙、吉利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海鸟岛、海南东寨港、香港米埔等7处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02年,又有分布在8个省市,总面积196万公顷的14块湿地经申请成为国际重要湿地。这些湿地不但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更对维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Legis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Chinese Wetland 钱水苗 巩 固(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28) 摘 要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湿地 生态功能 专门立法 11 2004.10环境保护

城市湿地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城市湿地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保护海岸等巨大的生态功能,湿地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富集地区,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生态系统,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人们把湿地称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湿地所具有的景观和文化价值也为世界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面积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我国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湿地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2000年,国家17个部门在总结多年来湿地保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进一步确定了全社会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的行动纲领。2001年,国家启动了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将湿地保护作为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2002年,国家组织“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将湿地保护作为事关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研究。2003年,完成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同年,国务院批准了由10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湿地保护和恢复取得了显著成果。目前全国已有约1600万公顷,近40%的天然湿地纳入353处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一大批珍稀野生动植物和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在保护区内得到了较好保护。我国黑龙江省扎龙等21块总面积达303

万公顷湿地被列入了《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我国湿地保护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但是,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仍在对湿地盲目围垦、改造,导致湿地数量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有些重要湿地甚至丧失了湿地功能,湿地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国务院于2003年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主要措施。总的要求是: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强化湿地保护。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核心,以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全社会力量加强保护为基础,以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为重点,坚持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努力从整体上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加强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等措施,强化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使我国天然湿地的下降趋势得到遏制;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以及污染控制等措施,恢复和治理退化湿地,努力使丧失的湿地得到恢复,使湿地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到2030年,完成湿地生态治理恢复140万公顷,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全国湿地保护区达到713个,国际重要湿地达到80个,使9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全文)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全文) https://www.docsj.com/doc/da16695555.html,2001年5月21日水利部. 总目标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力求把湿地生态环境做到良性循环,为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湿地成为一个工农业发展的基地、巨大基因库,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源和种质资源。 分区目标 沼泽类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沼泽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产物,是一定地区内生态系统平衡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沼泽类湿地的管理,对湿地的开发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质量评价,有效地控制沼泽地乱垦的现象。 1996-2000年,减缓沼泽类湿地乱开垦的趋势。要我国三江平原湿地和若尔盖地区湿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生态条件,综合评价是否开发的面积及保护的面积和对象。使本地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00-2010年,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根据沼泽的特殊功能进行全国的统一生态环境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示范区域的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当地农林牧业的发展。 沿海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我国海岸线长,地形复杂,类型多,沿海湿地破坏严重,严重地影响了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了海产品的正常生长。 1996-2000年,建立北、黄、东、南海每个地区一个示范区,根据各海岸带不同的情况建立本地区示范区的模式,进行合理的开发与有效保护相结合。 2000-2010年,在示范区的基础上,努力推广沿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使沿海地区的湿地能够通过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海洋产品的发展。 湖滨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由于对湖滨湿地的盲目围湖造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也破坏了鱼虾的产卵采食基地,使鱼虾及湖内水生动植物产量下降。 1996-2000年,对我国五大淡水湖地区的湿地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污染,减缓生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08-04-18 14:38 来源:林业局关键字:发布人:林业局-系统管理员字体:大中 小 湿地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其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样具有多种功能。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此外,湿地可以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水域。所有季节性或常年积水地段,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滩涂、珊瑚礁、红树林、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岸带等,均属湿地范畴。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是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行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概况: 1、沼泽湿地。中国的沼泽约1197万公顷,主要分布于东北的三江平原、大小兴安岭、若尔盖高原及海滨、湖滨、河流沿岸等,山区多木本沼泽,平原为草本沼泽。我国较大湖泊周围,一般都有宽窄不

等的芦苇沼泽分布。另外,无论是外流河还是内流河,在中下游河段往往有芦苇沼泽分布。 2、湖泊湿地。中国的湖泊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并显示出不同的区域特点。据统计,全国有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2711个,总面积约90864平方公里。 3、河流湿地。中国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 0多条,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约1500条。因受地形、气候影响,河流在地域上的分布很不均匀。绝大多数河流分布在东部气候湿润多雨的季风区,西北内陆气候干旱少雨,河流较少,并有大面积的无流区。在内陆河区内有大片的无流区,不产流的面积共约1 60万平方公里。 4、浅海、滩涂湿地。中国滨海湿地主要分布于沿海的11个省区和港澳台地区。海域沿岸约有1500多条大中河流入海,形成浅海滩涂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海岸湿地生态系统、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海岛生态系统等六大类、30多个类型。目前对浅海滩涂湿地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有:滩涂湿地围垦、海水养殖、盐业生产和油气资源开发等。 5、人工湿地。中国的稻田广布亚热带与热带地区,淮河以南广大地区的稻田约占全国稻田总面积的90%。近年来北方稻区不断发展,稻田面积有所扩大。全国现有大中型水库2903座,蓄水总量1805亿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总目标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力求把湿地生态环境做到良性循环,为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湿地成为一个工农业发展的基地、巨大基因库,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源和种质资源。 分区目标 沼泽类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沼泽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产物,是一定地区内生态系统平衡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沼泽类湿地的管理,对湿地的开发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质量评价,有效地控制沼泽地乱垦的现象。 1996-2000年,减缓沼泽类湿地乱开垦的趋势。要我国三江平原湿地和若尔盖地区湿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生态条件,综合评价是否开发的面积及保护的面积和对象。使本地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00-2010年,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根据沼泽的特殊功能进行全国的统一生态环境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示范区域的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当地农林牧业的发展。 沿海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我国海岸线长,地形复杂,类型多,沿海湿地破坏严重,严重地影响了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了海产品的正常生长。 1996-2000年,建立北、黄、东、南海每个地区一个示范区,根据各海岸带不同的情况建立本地区示范区的模式,进行合理的开发与有效保护相结合。 2000-2010年,在示范区的基础上,努力推广沿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使沿海地区的湿地能够通过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海洋产品的发展。 湖滨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由于对湖滨湿地的盲目围湖造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也破坏了鱼虾的产卵采食基地,使鱼虾及湖内水生动植物产量下降。 1996-2000年,对我国五大淡水湖地区的湿地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污染,减缓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带来的湖泊老化问题。 2000-2010年,有效地控制湖泊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减少污染,实现重点地区的环境良性循环。 水源地保护规划目标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后可修改编辑!)

第一章前言 1. 项目区概况 绵延1000多公里的河西走廊北临腾格里和巴丹吉林沙漠,境内分布有12万平方公里的戈壁和沙地,是北方最强的沙尘暴策源地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某某市位于河西走廓中部,是西北最大的治金工业基地,是某某省著名的工业旅游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卫生城市,是某某省拟规划建设的生态园林城市。位于某某省讨赖河流域上游的某某市北部的新城草湖是城市和新城乡最大的生态屏障。该区与巴丹吉林沙漠接壤,区内有天然草场面积15.58万亩,水面7.76万亩,自然植被覆盖度在30—90%之间,天然沙生植被续存量大,是野生禽类及动物的栖息地,也是某某市畜牧业发展基地和渔业生产基地。区内人文景观众多,有“拱北香太师清真寺”、“李陵碑”、“黄公庙”及水域边缘的“泛沙泉”、“鸡心疙瘩”等独特的沙漠景观,是发展生态旅游的黄金地带。该区属于干旱沙漠边缘的绿洲类型区,海拔在1460米—1700米之间,年降雨量在100mm以下,地下水丰富,埋藏深度在3—5米之间,为不可多得的荒漠生态资源。目前,因水资源利用不合理、过牧、风沙侵害及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绿洲萎缩,土地沙化加剧,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经多方论证,认为该区毗邻城市,区内生态资源丰富,对其进行恢复和重建对构建全市生态经济系统的框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

意义,是急需建设的重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 2. 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主要目标 2.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2,1,1《河西地区各级各类生态经济系统建设规划》 2.1.2《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2.1.3《某某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2.1.4某某省农业重点产业开发规划(2001年—2005年) 2.1.5某某市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 2.1.6《某某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2.1.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 2.1.8《某某市新城草湖六万亩防沙治沙项目实施方案》 2.2 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方向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区生物资源的保护、动物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动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动植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等。 根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方向包括:

西溪湿地规划解析

湿地公园优秀案例分析:杭州西溪湿地 第一章:序言——案例筛选理由 大黄堡湿地位于京津发展轴上的武清区,是京津之间一处重要的生态湿地资源。该湿地具备地域广阔、水量丰沛、景观优美、交通便利等特性,大黄堡湿地公园的科学建设、合理发展对京津地区之间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融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杭州市区西部,同样属于典型的位于城市边缘的次生态城市湿地。近年来该湿地的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先进经验引起了极大关注。项目的科学规划、成功运营,在很好的保护了湿地环境的同时为杭州的旅游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拉动作用。 该项目在湿地条件等各方面上的相似度上与大黄堡项目十分接近,且发展较为成功。因此,经过考察研究,我们决定选取杭州西溪湿地作为湿地公园优秀案例。 在此次案例分析中我们将在前三章详细阐述项目各期期发展概况的同时,在第四章对西溪湿地在湿地开发模式及尺度、湿地公园规划及开发方案、湿地保护与旅游产业开发和谐发展、周边建设控制规划等四方面的成功经验予以剖析总结,为日后大黄堡湿地公园的开发规划提供借鉴依据。 第二章: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一)概况 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杭州市区西部,为罕见的城中次

生湿地。东起紫金港路西侧,西至绕城公路东侧,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路延伸段,总面积约为11.64平方公里为保护区范围,共分三期建设,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建设期六年。 在保护区界线以外为外围保护地带,东至紫金港,南至老和山麓,西至绕城公路西侧绿带,北至余杭塘河,用地面积15.7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以外的周边景区控制区,主要涉及五常乡、闲林镇的两湿地水网区域,用地面积约为50平方公里。距西湖不到5公里,是罕见的城中次生湿地。其生态资源丰富、自然景观质朴、文化积淀深厚,曾与西湖、西泠并称杭州“三西”,是目前国内第一个也是唯一的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

湿地保护项目

普达措国家公园环境保护项目——湿地资源保护 项 目 建 议 书 编制单位:西南林学院国际生态旅游研究中心西南林学院国家公园发展研究所 日期:2008年7月19日

1 项目概况 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之一,对地球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独特的生态功能,是关系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战略资源。湿地生态系统强大的生态服务功能和多种效益,被称为“天然水库”、“地球之肾”、“生物超市”等。此外,湿地与文化、社会发展有着极大的关系,其生物多样性保存价值、美学及文化遗产价值都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具有重要影响。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湿地,对于改善我国生态现状、维护水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湿地是普达措国家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碧塔海自然保护区2005年成为国际重要湿地。 普达措区域生态旅游的开展及其这一区域内社区居民的生产活动成为这一地区主要潜在的环境压力和威胁。因此,对保护区内湿地的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系统的监测,是探明生态旅游对该保护区的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监测结果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指导国家公园内生态旅游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育管理以及社区的生产生活,从而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发展共赢的目的。(中国开展生态旅游的核心地区,中国重要湿地的密集分布区) 1.1项目名称 普达措国家公园环境保护项目——湿地资源保护。 1.2项目性质 新立项目 1.3项目类型

环境保护项目 1.4项目承担单位 迪庆旅游投资公司普达措分公司 1.5项目主管单位 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 1.6项目科技支撑单位 西南林学院国际生态旅游研究中心 西南林学院国家公园发展研究所 西南林学院自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 1.7项目报告编制单位 西南林学院国际生态旅游研究中心 1.8 项目实施地点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 1.9项目实施目的 有效保护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湿地资源 1.10项目任务 (1)进行湿地资源调查 (2)进行旅游活动对湿地环境的影响监测与评估 (3)进行旅游活动对湿地植物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与评估(4)进行旅游活动对动物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与评估 (5)进行环境本低和生物多样性监测 (6)提出湿地生态保护战略 (7)完善湿地生态恢复工程 2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我国湿地退化敲响警钟

中国湿地退化敲响警钟 谈谈我国湿地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湿地,国际通常的定义是指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生态环境功能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或重点野生植物原生分布的人工湿地。它是介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具有独特水文、土壤、植被与生物特征的过渡性生态系统,并因其巨大的生态价值、环境与生产功能 ,被誉为“自然之肾”、“景观之肾”、“地球之肾”[ 1] 。湿地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在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孕育了独特的动植物区系和生态系统, 为大批野生动植物提供了栖息地, 被誉为“生物超市”[ 2]。 长期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湿地开垦和改造、大规模开发建设、水资源过度利用、无序种植养殖等不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人类活动,已经远远超出了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致使湿地面积持续减少,功能不断下降,湿地的退化和丧失成为全球范围湿地生态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 ,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3]。湿地的退化不仅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粮食资源的安全,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整个地球生命支持系统带来了严重影响。故湿地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湿地破坏现状: 我国是亚洲湿地类型最齐全、数量最多、面积最大的国家,有自然湿地 3620 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 3.77%。【10】由于我国湿地保护起步较晚,政策法律不完善,保护资金缺乏,加之人们对湿地功能认识不足,我国湿地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重威胁。 据2006年全国湿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天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遏制。在我国 376 块重点调查湿地中,114 块湿地面临盲目开垦和改造的威胁,98 块湿地面临环境污染的威胁,91 块湿地面临生物资

湿地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提要 1.1.1项目名称:X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项目 1.1.2项目申请单位: 1.1.3项目实施单位: 1.1.4项目内容 (1)湿地保护管理能力体系建设工程,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及国际重要湿地建设、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湿地科研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2)湿地保护及恢复工程,包括生态文明村和生态人居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水质净化工程、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湿地景观建设工程、河道修复及治理工程、面山水土流失控制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农村污染控制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社区共管工程、水库湿地保护工程、重点湖湾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等。 (3)湿地可持续利用工程,包括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示范区(点)、湿地公园建设工程(3个)。 1.1.5 项目范围:在X白族自治州X市洱海、洱源县洱海源头、剑川县剑湖、鹤庆县草海及其相关流域。 1.1.6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1996年)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技术规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998)(4)洱海流域环境规划(云南省环境保护局,1999年6月) (5)X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X州建设环境保护局,2001年3月)(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X洱海保护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3?10号)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16)?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1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1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月4日);(19)?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1971年); (20)?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

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可行性实施报告

第1章总论 1.1 项目概述 1.1.1 项目名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1.1.2 项目主管单位: 1.1.3 项目建设单位: 1.1.4 法人代表: 1.1.5 项目性质: 1.1.6 项目建设地点及范围 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平顶山市西南6km处,属沙河上中游地区,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3°42′14″~33°45′45″,东经113°02′31″~113°14′45″之间。涉及平顶山市的湛河区、新华区和鲁山县3个县(区)的7个乡镇、28个行政村。湿地保护区的管理点、检查站沿保护区北界和保护区西南界设立;界桩、界碑和管护标牌在保护区试验区边界设立;湿地恢复工程以及科研工程中的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分布在保护区内;管理中心、管理站、宣教、科研等工程在保护区外建设。 1.1.7 建设内容及规模 (1)保护与恢复工程 完成保护区3个管理站、7个检查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2080m2;完成界碑、界桩及标牌设置,总数150个(块);在新华区设置防火瞭望塔1个,配备防火车1辆,防火设备80套,建立管护码头3个,配备水上巡逻艇3艘。

在管理中心设置野生动物救护站,建筑面积200m2,笼舍500m2,购置救护设备1套;在越冬侯鸟集中分布区建立3处野外给饲站,每个给饲站建贮藏室15m2;设疫源疫病及病虫害防治监测站,建筑面积200m2,购置疫源疫病及病虫害防治监测设备1套,监测车1辆。 实施退耕还滩60hm2,种植芦苇和香蒲等水生植物恢复植被110hm2,封滩育草100hm2。 (2)科研工程:在管理中心设立科研站,建筑面积共300m2,辅助建筑工程80m2,购置科研设备、信息设备、标本制作及保管设备各1套。 (3)宣教工程:在管理中心设立宣教培训中心,建筑面积200m2,辅助设施80m2,购置宣教设备1套。 (4)管理中心、保护管理站工程:在新华区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建筑面积450m2,配套80m2,3个保护管理站每个建设办公用房400m2,共1200m2。 1.1.8 项目建设期:2年,即2009年4月-2011年4月 1.1.9 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2217.64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投资1330.58万元,占总投资的60%;地方配套资金887.06万元,占总投资的40%。 1.2 建设依据和宗旨 1.2.1 建设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的提案

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30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林业局办理 提案人:郑小燕 主题词:湿地,立法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并列的“五位一体”新高度给予重视,并发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彰显了党和国家对珍爱自然、保护生态的谋略和决心。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补充地下水、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维护碳循环等多种功能。据有关资料表明,占全球陆地面积6%的湿地,储存有陆地上35%的碳,总量为770亿吨,是温带森林的5倍。加强湿地保护,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已对森林和海洋的保护进行了立法,唯独对湿地保护没有进行专项立法,湿地保护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由于缺乏鼓励湿地保护和限制无序开发的法律规定,我国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由于城镇化建设、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等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林地,也对湿地产生了严重影响,非法占用湿地,破坏湿地的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湿地开垦面积达1000多万公顷,沿海滩涂面积已削减过半,56%以上的红森林丧失;全国各类大小湖泊消失上千个,众多湿地水质逐年恶化,不少湿地生物濒临灭绝;1/3的天然湿地存在着被改变、丧失的危险,形势非常严峻。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有一些条款与湿地保护相关,但从湿地综合功能考虑还缺乏必需的专门法律约束。因此,必须尽快立法,对利用湿地资源和征占用湿地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湿地的审批权和执法权力。特别是对重要湿地要严格保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开垦或征占用湿地的,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环境评估,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只有做到像对待耕地和林地一样保护湿地,才能可能扭转湿地面积迅速减少的局面。目前,黑龙江、甘肃、广东、湖南、江西等多个省对湿地保护进行了立法。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当地湿地资源、制约湿地无序开发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 来源:中国政协网

论我国湿地保护中的冲突及对策

论我国湿地保护中的冲突及对策 □陈红军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8) 摘要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然而,在我国湿地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冲突,主要表现在价值、立法、权属、管理等几个方面。消除上述冲突并提出相应对策,在当前的湿地保护状况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湿地保护冲突对策 一、我国湿地保护制度的现状 地球上的生命,主要依靠三大生态系统支持,它们分别是森林、海洋和湿地,其中森林和海洋一向倍受人类关注,而湿地却一直未能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人们只是将湿地视为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简单组合,没有意识到湿地的整体性与整体功能。因此,在法律中并无单独的“湿地”概念,法律只是分别对湿地各构成要素作出规定。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湿地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性概念逐渐被各国法律所接受,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也提上了立法日程。 1971年2月2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即《拉姆萨尔公约》,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署成立。《湿地公约》是一个国际性的湿地保护公约,其主旨是保护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资源,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的湿地。根据《湿地公约》,“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临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我国正式加入《湿地公约》是在1992年,成为该公约的第67个成员国。在加入《湿地公约》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未将湿地整体作为专门的保护对象,法律中也没有“湿地”这一概念,与湿地有关的规定则散见于各种层次的法律之中,如《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水法》、《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自然资源法。 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湿地才逐渐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一些法律中开始陆续使用“湿地”概念,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加以规制。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6条第4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而且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不仅明确提出了对“滨海湿地”的保护,还在附则中对该概念做了具体解释。一些地方也开始针 对湿地进行立法活动,产生了诸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与湿地相关资源(包括湿地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等)的保护,但是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湿地进行保护的全国性立法。虽然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湿地的地方性法规,但毕竟其层次不高,缺乏通盘考虑,而且大多带有应急性特征。由于我国立法将湿地保护规定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之中,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协调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于是在湿地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 二、我国湿地保护中的冲突 (一)湿地价值冲突 传统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甚少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非保护。在重利用轻保护的思想导向下,因不合理地开发利用导致湿地面积和资源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中国频繁发生洪涝、干旱、赤潮、沙尘暴、荒漠化,也与许多湿地消失和变化密切相关。生态恶化给经济造成的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至8%。 其实,任何资源都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兼顾二者,使其相得益彰是现代环境法的基本目的所在。湿地之所以作为独立概念被提出来并予以特别保护,原因在于其独特的生态功能所带来的巨大价值。湿地是由水、土壤、生物等资源构成,这些资源当然同其他普通的水、土地或生物一样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人类开发利用,但却不是任何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都具有湿地那样的纳垢净污、调节气候、生物多样性等功能,而这正是湿地区别于一般资源的根本价值。 (二)湿地立法冲突 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湿地功能的发挥在于其诸要素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生态系统整体的作用,单单对其各个要素分别立法并不能真正达到湿地整体保护的后果。 经济与法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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