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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_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

【导语】

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的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

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由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例如,破产人基于某种合法或非法原因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赁财产、借用财产、保管财产、委托经营财产,以及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占有的财产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这在立法上被称为“膨胀主义”,此种立法例因扩大了破产财产的范围而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与“膨胀主义”相对的“固定主义”立法例将破产财产局限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拥有的财产,而将债务人在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破产人实现复兴,维护破产宣告前后新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世界多数国家采取了膨胀主义的立法,对债权人提供了较为周密的保护。在破产免责发展为现代破产立法的一大趋势的前提下,膨胀主义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破产免责的基本精神,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又给予了破产债权人利益以更多的考量。

四、破产财产的除外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1委托交易、2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

1这里的加工承揽仅限于定作人提供原料的来料加工合同,只有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才属于定作人。2基于委托交易关系占有的财产最典型的是保证金以内金钱财产和行纪等间接代理关系占有的动产,前者如股民保证金、开证保证金、定金,后者如寄售品、代理商代理进口的货物,在已有的证券公司和外贸公司破产案件中,这些财产均未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先权。3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款项的,可以用实际支付余款来对抗卖方的取回权。这一规则逆向适用则可以应用于卖方破产的情形下,买方对抗卖方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在以上五种财产之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前者如国有划拨土地,4后者仅限于企业内工会和其他党群组织拥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而其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应属于破产财产。5

3我国法定优先权还有《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参见《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96年8月20日发布)第六项之(四)。

第二节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的清算组

三、《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

第三节撤销权和追回权

一、撤销权

二、追回权

第四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述

二、破产费用的范围

三、共益债务的范围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本章思考题】

(1)试述破产财产构成条件和范围。

(2)如何认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3)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4)简述撤消权和追回权的概念。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各自包括的范围如何?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

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企业内部管理系统

企业内部管理系统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成为时代的主题,企事业内部文档管理系统是企业管理中一个较重要的环节,是从业人员日常工作和个人信息的一项基本资料的保留,也是信息保密及防止资料外泄的重要手段,实现文档管理的电子化是现在的发展要求。企业内部文档管理系统有效的解决了纸质手工处理时效率低下和文件易丢失的问题,使得资料保留更完整查询更方便快捷。由此本课题进行企事业内部文档管理系统的研究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经过详细的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之后,系统选择以动态网页技术、SQL server 2000数据库开发工具等为开发工具,在此基础上基于B/S(浏览器/服务器)系统模式,实现数据库的连接并完成企事业内部文档管理系统的功能,以更好地满足各单位的需求。 经过详细设计后将系统主要分为以下的功能模块:目录管理模块、用户登录模块、文件管理模块、文件检索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完成了用户信息管理及查询等方面的基本功能,更有效的提高系统处理的效率以适应人员的工作需求。 本文简单的介绍了系统的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对数据库设计、详细设计以及系统实现的技术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社会在发展。一切都应该进步否则都将会逐步被淘汰,只有不断完善不断进取才可以更好适应于社会,生存与社会,发展于社会,才可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关键字:信息化、文档管理系统、、B/S系统模式 目录 8 8 9 9 2 5 5 5 6 7 8

第1章引言 1.1概述 社会的发展是多元的,由此在丰富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管理更繁冗,更沉重。应运而生的企事业内部文档管理系统,是利用计算机对公司内部人员和文档资料进行的信息管理,它可以对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查询,也可以对文档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添加、删除、附加等等。文档管理信息化避免了以往手工录入的种种弊端,提高了信息管理的效率,节省了工作的时间和管理人员的劳力。而且它通过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减少了数据处理的诸多错误,保证了系统管理的统一性,也增加了保密性。另外,文档信息是公司进行其它管理的前提,所以说内部文档管理系统是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采用文档管理的信息化不仅可以很好的避免以往的信息处理的弊端,还可以拓宽出更多的功能应用,比如说文件的权限设置,在系统中可以对重要的文件进行安全设置保证它的访问权限,增强文件的安全性。企业信息管理信息化在现在的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优势,也是未来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也是社会发展进步所必需,是进行一切行为的根本。 1.2课题背景 文档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对于工作的日常运行来说是很重要的。然而现在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档管理仍停留在基于纸介质的手工处理阶段,手工处理文档有许多缺点,比如说文档堆积多、重复劳动的工作多、分类管理困难、查询困难、利用率低、纸张浪费严重等问题,同时,另一个较严重的问题就是纸介质的文档,保存的时候容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保存期限很受限制,而且纸质文档对森林的破坏也是较严重的。在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中,文档管理的电子化是一项比较基本和典型的要求。企事业文档管理的电子化,有助于文档的长期保存、方便使用者的查询、也节省纸张开支。此外,电子文档的集中管理可以保证数据的统一性,也可对数据库的管理进行权限的设置,这就有助于保障文档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针对这个方面国外发展相对较迅速,国外很多国家地方已配备了十分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而且由许多国外开发的带有图形化界面的文档管理信息系统,以其高质量和高安全性一直享有相当好的口碑,但是这一类软件结构复杂,由于语言的障碍等诸多原因,不便于我们某些企业的迅速掌握,其次我们也可能很难接受相对高昂的价格,所以我们应该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软件产品,为管理做好强大的支撑平台。现在,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的企事业内部文档管理系统的应用和概念正逐渐的进入人们的生活,向文档管理信息化管理更进了一步。 在当前信息产业的强烈影响下企业的发展都在发生着变化,主要一个方面就发生在管理信息系统上。企业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使现在的企业不得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虽说现在已经有很多成型的税务MIS系统,但是多数是基于C/S结构开发的。针对

破产管理人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d315733412.html,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 序 本章分两节论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一节论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首先,本节介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然后,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破产清算组密切相关。 在本节中还着重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各种学说,如国外的破产管理人代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以及国内的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

产财团代表说等,并在比较研究后阐述了本书作者的观点。 第二节论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问题。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本节介绍了各国立法的不同规定,如由法院选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以及以法院选任为原则,同时也允许由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等多种方式。然后,分析了我国对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特点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节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我国破产管理人为完成其任务而应当具有的职责。同时,还就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以及报酬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本节对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的改革趋势作了分析,提出了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的立法建议。 重点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我国在此方面应进行的改革。 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5.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刘荣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订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表明,《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不甚明晰。 一、无债务清偿情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据此,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工作量,以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较为客观、科学、合理。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绝大多数破产案件而言无可厚非。但是对无债务清偿的案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会遇到障碍,因为无债务清偿,就没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缺乏基础。 无债务清偿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企业应否破产,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报酬自然可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确定管理人报酬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自然不成就,故无法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但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派,已开始履职,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以及办理其他破产事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相应报酬当无异议。第二种情形: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显然为零,根据《规定》第二条,管理人的报酬就应为零,即不能取得报酬。如前所述,如不给付管理人相应报酬显然不合理。 诚然,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确定:(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显然,第九条的规定只是参考性因素,而不是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从审判实务考察,人民法院在确定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报酬时可参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债务人现存资产总额;(二)申报的债权总额。两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案件繁简、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工作量大小与管理人耗费时间、精力之多寡等。再结合《规定》第九条,确定管理人报酬就显得客观、公平、合理、科学。具体操作时,既可参照其中一个指标,也可综合两个指标。一般而言,综合两个指标,更能准确反映管理人工作情况,确定出的管理人报酬相对更合理一些。 二、更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从文义理解,该规定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二是对 *作者简介:刘荣耀,男,法律本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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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需 求 分 析 说 明 书 2015.10.9 一、人事管理系统部分 1、系统人员类型

公司的人员类型有以下几种:普通员工、部门经理、总经理、人事部经理和人事助 2、系统基本功能图解 2.1 基本机构图 2.2用例图解

3、功能详情 3.3.1 登录页面 需要登录的人员,对于不同的身份,他们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当用户输入ID和密码时,查询数据库,如用户名和密码正确,则进入相应的员工信息页面,若不正确,则提示用户用户名或密码错误,仍显示当前页面 3.3.2 查询员工资料 该模块主要查看自己/同事的资料,以更好促进公司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同时也可以修改自己的部分信息。 主要功能包括:

●查询自己的详细信息:员工ID、员工姓名、电子邮件、所在部门名称(不是部门ID)、经理、 分机和自我介绍等 ●修改自己的自我介绍 ●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 ●查询、搜索其他同事的相关信息 3.3.3 员工资料管理 人事部门负责维护员工的基本资料。当员工第一天来公司报道时,人事部门将员工的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电子邮件及所属部门等)录入到数据中,并打印一份报道单给员工,上门列出了该员工的登录ID、公司邮件的地址、该员工的部门名称以及该员工的同部门同事列表。 主要功能包括: ●添加/修改/删除员工 ●按任意条件搜索员工(支持模糊查询) ●打印员工报道单 上传/修改员工的照片。 3.3.4请假模块 请假申请: 员工根据工龄享受年假。如果员工是本年度才加入公司的,则需根据报到日期按公司规章制度计算假期期数。员工请假不可以超过规定的请假小时数。员工可以通过本模块提交/查看/取消申请。 主要功能包括: ●显示员工本人年假总小时数、已使用小时数、当前可用小时数 ●用日历的方式显示可请假的日期,并突出显示国定节假日 查看员工本人某段时期内的请假记录、申请、批准状态等。 请假审核: 该模块只允许经理访问。经理可以查看下属的请假记录,批准/否决其中申请。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d315733412.html,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 ● 刻制管理人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

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 1. 管理人组长的工作: ● 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 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 掌管管理人公章;

(修改版) 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的公告,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一阶段(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 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第二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

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 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法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维护正义维护公平将破产这一不利后果公平分摊给相关债权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要远大于实体正义破产“不患寡

而患不均”。设置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此目的。有学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出发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三个特点即中立性、专业化和独立性②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无论是形式上的中立、技能上的专业、责任能力方面的独立都服从和服务于公正性这一终极价值。 (二)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使然。破产程序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一方面破产债权人、别除权人、取回权人要求实现自身债权或者取回自己的财产他们作为市场主体讲究利益至上始终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破产债务人虽然市场主体资格不再完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但无论是利益上还是情感上与破产企业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他们的生计与破产密切相关有担保的债权人是他们的直接利益冲突方。此外国家在破产债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下也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务人所在地政府要承担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巨大压力对破产也往往给予较多关注。各种利益交织、利害冲突必然把破产管理人置于矛盾的焦点其惟有保持公正性方能取得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化和延伸。关于破产的法律属性有诉讼事件说、非诉讼事件说、特殊事件说等三种看法③。无论如何理解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进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与破产法律对其的要求也无怪乎是保持中立我们国

公司内部资源管理系统

《公司内部资源管理系统》总体设计说明书

文档修改说明

1引言 该文档为了尽量全面详实的描述公司内部资源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满足后期的项目开发和实施而编写。 1.1目的 尽量全面详实的阐述资源管理需求,确保项目开发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2概述 2.1项目背景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客户群体的不断增多,客户资源信息的不统一给公司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使公司管理层能够实时准确的掌握公司资源情况,公司领导提出了公司资源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公司资源进行整合统一管理,并为公司内部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2.2系统目标 通过构建本系统为公司管理层实时的了解公司现有资源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 2.3系统整体要求 1>所有卡片、单据、查询、报表的打印预览及打印功能; 2>所有查询、报表的导出Excel功能; 3>所有查询、报表具有时间切片功能; 4>所有查询、报表都可以按不同的获取方式进行汇总或查询; 5>所有查询明细表,均可以按每个字段排序;

6>所有业务操作必须具备数据批量操作功能; 7>所有查询条件中的下拉列表必须具备输入拼音和内容的快速定位功能; 8>所有维护的代码表定义,均可以由用户自定义编码及自定义排序; 9>系统登录后自动出现提醒信息; 10>提醒具有穿透功能。 2.4系统用户 公司各部门相关操作员。 3系统总体结构 3.1体系结构 1>系统采用WEB三层体系结构设计。 2>中间层使用Tomcat 5.0。 3>开发模式:采用Struts2+Spring+Hibernate的方式,所有事务的处理都在Biz(业务层)中进行,jsp页面只是显示数据。 4>系统采用ASA 11.01数据库。

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讲义

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民商法务部学习研讨会讲义 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不少年了,但破产案件不升反降,为什么?(适当说明) 我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规范。公司作为最普遍的市场经济主体,从生到死应当按照法律规范有序进行。建立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塑造商业信用,增强投资人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跑路,把包袱甩给政府,群众上访又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压力。如果企业或者政府善于使用破产这个法律工具,特别是破产重整,挽救濒死企业,相信会促进社会和谐。还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破产,平等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对于防止债务人片面清偿、坑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相信随着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法人破产乃至个人破产必将成为能为广大群众接受的日常现象。 今天和大家讨论三大问题: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 二、管理人职责与工作流程;三、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终结;四、管理人过失责任。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因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不消灭法人资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且内容更复杂,所以今天不做探讨。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消灭法人人格的破产清算。)

(一)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的清算责任人在企业解散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执行局在执行中发现债务具有法定破产事由的依职权移交(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2、破产申请的理由: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举例,执行不到位,但被执行人又不存在并列事由的情况) 为此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对破产法第二条做了细化。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破产原因:A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且资不抵债了应当破产,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应当破产。为了进一步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解释一又给予了细化。解释的第二条、第四条。时间关系大家自己去阅看。但要指出的是,第四条的第三款是执转破标志。民诉法司法解释实际是对这一解释的深化。 3、提交申请。债权人人申请,除了提交申请书,还应提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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