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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架制作合同

展架制作合同书

甲方:乙方:北京鑫光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负责:项目负责: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雷庄工业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3********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承接甲方的展架制作安装工作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项目总则

1.1项目名称:红星美凯龙北四环店艺术创作区

1.2地点:北沙滩红星美凯龙地下二层

1.3制作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 3月日

2.展架效果图

3.1由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效果图,应作为乙方施工的参照标准,乙方应确保展架风格。

3. 价款及付款方式

4.1总价: ¥元(大写) 4000 元整(含设计费、运输费、含税金)。详细报价请见附件一,方案及施工图纸见附件二。

4.2 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付合同总价的50%即¥ 2000 元(大写)元整作为预付款支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展架送到地点后,甲方需付清全款。

5.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甲方应提供3所需全部资料,并于认可设计方案后签字同意。

5.2乙方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设计要求提出合理、新颖、符合的方案,经甲方签字盖章后,完成全部制作。

乙方对于在设计制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有关甲方产品、运营方面的信息,应完全保证不对外泄漏。

乙方确保展架在3个月内免费维护(人为损坏除外),质保期过后维修按实际产生的材料和工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人工、材料计算。

6. 违约责任

6.1合同一经签定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信守合同,不得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如单方违约所造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6.2甲方无正当的理由或不能够取得乙方谅解的理由而延迟支付乙方各种款项,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投资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7.其它

7.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须共同遵照执行,如遇纠纷或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如遇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乙方有义务尽可能减少甲方的经济损失。

7.2本工程设计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经甲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北京鑫光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 201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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