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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讲义

民事诉讼法  讲义
民事诉讼法  讲义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事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一)民事争议,也称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

2)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纠纷主体具有自治权

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

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自决、和解

和平式、暴力式

2、社会救济:仲裁、调解

仲裁:最早的是行政仲裁,经济合同仲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仲裁法》性质—民间性、秘密性、准司法性(不服仲裁裁决,向中院上诉;申请执行,法院对裁决书审查)、经济性

中国目前的状况:基础初定、参差不齐、空间巨大

3、公力救济:行政、诉讼

三、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ADR含义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为选择性纠纷解决形式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二)ADR的主要形式

1、谈判

2、调解

3、仲裁

4、其他形式

中国式ADR:a、诉外调解,包括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专业调

解中心)和法院附设的独立调解

b、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c、行政调处与仲裁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诉讼的特点:法官中立;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以实体法作为裁判依据;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1、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于特定的

诉讼目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诉讼关系的总称。

2、特点:a、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的特点是(1)公权性;(2)强制性;

(3)程序性;(4)终局性;(5)局限性:事实判断具有相对性

b、与其他诉讼相比,民事诉讼的特点是:(1)审理对象的民事性;(2)当事人

处置权利的自由性;(3)法院解决方式的二元性;

三、程序流程(书p6-7)

民事审判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特别程序(宣告失踪、死亡,财产无主,

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或没有行为能力

等)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为了保护票据人票据上的

权利而设置的通过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

人)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财产保全,先于执行,搜查令程序等的步骤方法

仲裁、公正调解

四、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关系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相通性:见《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共同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

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挑起诉讼。

相异性:a、诉讼由一方当事人起诉开始,调解由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委员会征求意见开始。

b、各自独立调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并非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2、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a、主管范围不同,有宽窄之分

b、仲裁不公开,诉讼公开

c、民事司法对仲裁有监督作用(撤销、不予执行)

d、民事诉讼对仲裁有辅助功能(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e、仲裁协议与争议仲裁的双重授权

3、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

a、劳动仲裁是强制管辖,无需协议,受案狭窄,机构特定,先裁后审,劳工优先

b、劳动仲裁司法衔接的例外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法第47条,裁决做出即生效,用人单位不服只能向中院提起审查,劳工

可直接提起诉讼;

经有关部门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但因拖欠劳工工资、

医疗费、经济赔偿等的,劳工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

1、部门法特征:强调独立的法律部门

2、程序法特征:强调其相对于实体法操作性、步骤性、方法性、程序技能性

3、基本法特征:效力层面,仅低于宪法的

4、公法特征:一种规范公权力的法律

5、强制性规定为主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况

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五听断案、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程序法实体法不分

2、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事诉讼立法: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巡

回审理、着重调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民事诉讼立法:文革后率先恢复司法制度

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1982、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宪法化、国际化、多元化、社会化)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判制度、原则;效力渊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等特别程序法

4、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

5、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6、最高人们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1)199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关于强制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4)民事经济工作改革的若干规定

5)关于贯彻执行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

(三)立法依据

1、以宪法为根据

2、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4、人类的立法智慧

(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根本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一般具体任务:a、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b、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辨是非、争取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

事案件

c、确认民事权利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d、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

《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组织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士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是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及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士·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律

管辖的外国人。

2、对事的效力

·是指哪些案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解决法院的主管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两大类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如非诉案件

3、空间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领土、领海、领空、在国外使领馆等领土延伸部分

4、时间效力:1991、4、9至今

(六)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与宪法的关系:宪法的效力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民诉法的

基本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均在宪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宪法保障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主体性和民事诉讼制度。

3、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实体法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民事诉讼法则适用溯及既往原

则;在外国法的适用方面,民事诉讼法采用法院地法原则,而实体法需

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按照准据法则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民事

诉讼法作为司法规范,如果法律没有制度规定,则司法活动无法进行,

相对而言,即使没有实体法的明确规定,作为法治国家法院也不能拒绝

裁判,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的原则和原理进行裁判。

4、与行诉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脱胎于民事诉讼法的

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程序法律适用的补充性法律(“本法

未尽事宜使用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两法规定的原则程序相同之处颇多

区别:证明责任——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被告方负责举证

5

6、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人民调解法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规定)

A、民诉法是基本法,人民调解法是下位阶的特别法

B、在民事诉讼领域内,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解决工作有指导和监督作

C、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们调解的组织机构,它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

D、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依民事合同对待。

如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数量每况日下,原因:(1)公民更加相信权力机关;

(2)调解人员素质低;

(3)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现在承认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没有欺诈、胁迫等合同即为成立,这意味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需要审查合同达成之前的事情。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1、对诉讼全过程起指导作用,并保证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准则

2、特点:a、抽象性 b、稳定性

c、基础性

d、指导性

3、立法模式:(1)立法明示—中国、法国、俄罗斯

(2)制度融入(不明确说明,在制度中体现)—德国、日本

(3)个案归结—美国、英国

4、基本原则的作用

A、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B、有利于克服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

C、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依据

5、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划分

A、两分法:共有原则—来自于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

特有原则—来源于民事诉讼法

B、三分法:共有原则、相对特有原则、特有原则

第二节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共有基本原则

依照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1、民事案件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求真、求准)

4、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检查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特有原则

(一)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1、含义: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

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平等保障和便利

2、适用

(1)程序设计体现平等

(2)审判事务中法院保障平等权利(攻防权利平等)

(3)当事人可自由争取平等权利

(二)处分原则

1、含义: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内

涵是:当事人起诉或终结起诉,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

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地位。

2、具体内容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起诉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撤诉而结束。采用不告不理原则(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进行裁判(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撤销或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再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三)辩论原则

1、含义:a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第12条)书p43

b辩论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基于当事人的辩论权;

c辩论的内容包括民事实体方面的争议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

d人民法院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拥有辩论的权利,同样的辩论时间和辩论空间;

2、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约束性辩论原则;指由当事人对形成判决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原则,(本质上)强调法院裁判应当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

A、当事人辩论中没有提出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B、当事人之间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作为裁判的事实基础

C、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官不得调查

3、辩论主义与法院释明权

释明义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阐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提供建议,使不准确的准确化,不明晰的明晰化。

4、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的关系(书p49)

A、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

B、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都具有对法院权利予以限制的功能;

C、由于辩论原则中的辩论广义上包括了当事人的额陈述和主张,因此也可说,辩论原则

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有一定的交叉;

D、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

力角度来加以规范。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它是指诉讼中法院要公正而迅速的实施审判行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要诚

实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13条第1款)

2、内容(书p51-53)

A、对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陈述真实义务、促进诉讼不得干扰义务、禁止以欺骗方式形

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

B、对法院的要求:不得作出突袭性裁判行为(指没有做出必要材料准备即做出的)

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C、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如: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鉴定人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证人不得做伪证

3、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A、行为无效,失去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B、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负法律后果

C、对于民事程序意义上的制裁(拘留、罚款等)造成的费用由违反程序一方负担(五)支持起诉原则

1、含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5条)

2、主体限制:个人不能

被害者尚未起诉

3、支持起诉的方式:经济援助、法律援助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概说

(一)含义: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基本审判制度规程为基本审判制度

保障审判活动的公正有效

(二)特征: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

(三)基本审判制度主要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

基本制度比基本原则细化,更具有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而不是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权利

和义务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书p57)

(一)含义:指有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与此对应的是独任制

(二)合议庭的组成:一审、二审、再审和重申合议庭的组成(书p57-59)

1、第一审合议庭组成三人以上的单数,包括三人

两种情形:1)审判员和陪审员(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

2)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

原因:1)第二审的审理是针对第一审裁判进行的,不仅要审查第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还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2)第二审要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最终的决定,对当事人的影响重大。

3、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再审:已经生效的案件,再次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上诉过程中,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和重审不适用独任制,只能由合议庭审理。且原审中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均不得参加重审、再审案件的合议庭。

(三)合议庭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

一般活动适用民主集中制,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少原则

(四)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

A、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当时,可以将案件如何处理

的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

B、合议庭评议案件未形成多数意见时,应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该决定对外仍以合议庭的名义;

D、审判委员会对本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再审。

(五)改革的走向(陪审制、法官的员额制)

三、回避制度

(一)、含义: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推出诉讼的制度

(二)、适用方式、主体范围和条件(书p60)

1、法定原因: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申请回避的提出和程序

申请回避: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提出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

回避的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回避的处理:书面与口头,三日内决定,复议权

申请回避的后果:被申请回避人要在决定前暂停工作(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

期间不停止工作

(四)司法解释对回避制度的补充

1、回避情形的增加

(1)关系型回避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2)行为型回避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

2、回避人员的拓展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回避方式的丰富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一)、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进行的制度意义:(1)限制当事人规范自己的行为

(2)限制法官规范自己的行为

(3)促进案件公正审理

(4)法制宣传教育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审判事项、审理过程、审判结果

A、法院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审理时间和地点

B、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审理期间公民可旁听

C、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

D、判决公开,当中宣读判决和裁定

以上是形式上的公开,实质性的公开是裁判文书公开等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

(阴私,指与两性关系有关的案件)

2、相对不公开: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违反公开审判的后果:可以作为上诉的事由,可能作为再审的理由

五、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及诉讼案件必须经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审判制度

1、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便,若审级过多,大量浪费财力,且拖的时间过长,

不利于民事活动的有序和稳定。

2、使高院和最高院从繁重的审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3、建立了审判监督程序,有效纠正错案,弥补两审终审制的

(三)我国两审终结制度的现状和未来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舶来理论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含义:一个国家建立民事诉讼制度要实现的目标

角度和主体是国家

(二)一元目的观

1、私权保护说(萨维尼)——自有资本主义——个人本位

保护当事人商法方面的权利,公力方式救济私权

2、私法秩序维护说(标罗)——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本位

辅助民法在国家生活中的适用,通过维护私法秩序间接维护私权

3、纠纷解决说(兼子一)——功能扩大——满足解决纠纷需要

4、程序保障说(井上治典)——结果转向过程——程序独立价值

(三)多远目的观——价值主体多元——历史侧重性

相对于中国的任务说,制定者和运用者的价值观不同导致其目的不同,另外不同的历

史时期目的是不同的(我国现阶段为解决纠纷)

(四)搁置目的观(高桥洪志)

(五)中国研究主要为多元或者多层次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和利益保障说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含义: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当事人诉权和法官审判权当的配置方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

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

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

(三)辩论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进行主义

1、辩论主义:裁判的对象和基础性事实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1)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法官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如:法官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而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官必须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3)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不得调查取证

2、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未提出的裁判的对象和基础性事实、证据资料可以由法官提出

有利于提高效率

3、当事人进行主义:在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上由当事人决定

4、法院进行主义:在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上由法院决定

大陆法系:诉讼的启动和继续由法官主宰,裁判的对象和证据由当事人提出

英美法系:诉讼的启动和继续、裁判对象和证据的提出都由当事人决定

(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分析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

中国的民事诉讼是以辩论主义为原则,职权探知主义和法院进行主义为补充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强调补充,阐明权(释明权)

第二节传统理论

一、民事诉讼中的诉

(一)诉的含义(制度、告诉、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的被告,向特定法院提出的就特定实体权利争议和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本质、特定性和具体实体主张、期待性)

诉的双重内涵:请求→法院→ A、启动司法程序→程序意义上的诉

B、保护民事权益→实质意义上的诉

(二)诉的特征

1、诉由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2、诉的内容是请求法院保护民事利益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4、法院以判决对诉作出回应

(三)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

积极与消极之分

2、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现在给付与将来给付)

3、形成(变更)之诉:分为实体形成之诉和程序形成之诉

(四)诉的利益

1、含义:指权利保护利益,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需要运用民事

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即法院对诉讼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2、功能:A、排除功能--把不具有利益的诉排除在法院的实体判决之外,防止司法资源

被滥用

B、扩充功能--把具有利益的诉纳入法院实体判决之必须,防止具有法律意义

的诉被司法不当排除

3、三类诉的诉的利益判断(书p190)

确认之诉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的客体需要清偿期期届满

形成之诉的条件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变动的法律关系

(五)诉的要素

1、诉的要素的含义和学说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2、诉的要素的构成

诉→当事人(主观要素)

→诉讼标的(客观要素)→诉讼请求

→原因事实

(六)诉讼标的

1、含义:指当事人(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具体内容

实际存在,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诉讼标的是诉讼法意义的概念,就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具体诉求的概称

2、诉讼标的的实践价值何在

A、法院裁判对象的确定

B、确定诉讼时效的依据

C、是确认一事不再理的依据(同一诉讼标的不得重复起诉,对一个法院确认的诉讼标

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审理)

D、是确定诉的合并、变更的决定因素(实质上指诉讼标的合、变更)

E、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基础(既判力分为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

F、当事人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基础

3、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①旧实体法:诉讼标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仅是支持请求权法律基础竞合,即挪动请求权竞合和法律竞合的界限

实体法面临请求权竞合的困境

②诉讼法说: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

在实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果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仅有一个,则标的仅有一个

二分肢说的问题在于:诉的声明相同,而事实理由有多个是,会形成多个诉讼标的,造成旧实体法说同样的困境,如离婚之诉等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该说不足在于,原告对被告存在多个内容和数额相同的债权时,仅靠诉的声明无法界定诉讼标的

③诉讼标的的相对说诉讼标的→一、二肢说交叉运用

防止重复起诉时用一肢说,在既判力问题上运用二肢说

※国际上一般采用旧实体法说,处理请求权竞合,法官行使释明权,供当事人选择,而当事人无法选择时,法官依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原则进行审判

(七)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①诉的主观合并与客观合并

主观合并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典型为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客观合并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法院将当事人提出的两个和两个以上

②诉的客观合并要件

A、必须是同一个原告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提出几个诉

B、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诉必须适用同一个诉讼程序

C、受诉法院对被合并的数个诉中一个有管辖权。牵连管辖原理,但不得违反专属管

辖和级别管辖

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合并审理,不符合的驳回,按照各自的程序分别进行

③诉的客观合并的情形和种类

情形:同一当事人提出的数个诉的合并

普通共同诉讼提出的若干诉的合并

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

以合并

种类:单纯合并、与被合并与选择合并、竞合合并(数个实体法支持但声明与给付相同:数个事实支持一个形成之诉)

2、诉的变更

①指诉讼进行过程中,原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包括主观与客观

②诉的变更的种类和条件

种类:诉的声明的变更;事实理由的变更;请求权基础的变更(声明不改,实体法规范改变)

条件:法院对变更后的诉讼标的仍然有管辖权

被告同意或者法院同意变更

不会造成诉讼突袭和迟延

③变更程序

A、途径:当事人主动变更和法院阐明变更

B、时间:当事人主动的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法院阐明的时间较灵活

C、方式:书面和口头

D、效果:

(八)反诉

1、含义: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而提出的与本诉相关的独

立的反请求(客观合并、单纯合并)

2、特征:当事人的特定性;

目的的对抗性;

标的的独立性和关联性的同意;

诉讼时间的限定性;

3、反诉与相关概念的界别

反诉与反驳:主体不同,独立性程度不同;目的不同(反诉的抵消吞并性);作用不同(反诉不影响本诉的成立)

反诉与诉讼抵消: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的债务抵销称为诉讼抵消。两者目的相同,但独立性与条件不同,既判力效果不同,诉讼抵消被驳回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4、反诉的条件

必须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牵连

向受理本诉法院提出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的程序

审查决定是否并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原告撤回本诉不影响反诉审理

二、民事诉权

(一)诉权的含义

1、含义:诉权是国民诉权的权利,民事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请求国家法

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利

2、民事诉权的属性

A、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B、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

C、是当事人任意和自由行使的权利

D、是请求司法裁判的程序性权利

(二)民事诉权的学说

1、私法诉权说

认为诉权具有私法属性,是私权组成部分,是诉权延伸阶段

2、公法诉权说

抽象诉权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的地位和可能性,人人享有

具体诉权说--也称权利保护要件说或利己判决请求权,指针对法院也针对被告,起诉前就存在,请求就一定内容给予自己有利判决的权利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司法裁判)

司法请求权说(要求法院做出司法裁判)

3、二元诉权说: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4、诉权否定说--诉权学说并非必不可少

理由:①各种学说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对诉权做出完整的说明,其合理性大打折扣

②在法治国家,国家有义务设置裁判制度解决纠纷,当事人利用诉讼制度服从国家裁

判是一种常识,没必要用诉权理论加以强调

③(胡亚球)诉权的理论来源和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都是基于起诉,在起诉权非常发达

的今天,已不存在起诉的制度障碍和观念障碍,传统的诉权理论应被起诉权理论

所吸收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含义

(二)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第五章法院

第一节法院职权

一、审判权

1、事实认定权

2、法律适用权(选择规范、规范解释与填补法律漏洞)

3、调解权

4、判决权(针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所做判决)

5、程序管理、裁决权

二、执行权

1、执行实施权

2、执行争议裁决权(执行标的的争议)

3、程序管理、裁决权

第二节法院的主管范围

一、主管的概念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利范围

二、主管的确定

一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所确定的司法政策《民事诉讼法》第3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标准

三、法院的主管范围

(一)民事案件

1、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由婚姻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

3、由经济发展调整的属于民事范畴的经济诉讼

(二)商事案件:凡是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纠纷

(三)劳动争议案件

包括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四)非讼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4、破产案件

(五)其他具有诉的利益的案件

第三节法院的管辖概述

一、管辖概述

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就近原则)

3、保障各级法院工作负担的平衡

4、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5、灵活性和确定性相结合

6、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不因行政区划的变更的影响恒定,不因诉讼标的额的变更而影响恒定)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7、38条(新解释)

37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1、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书p102)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牵连管辖、反诉、第三人之诉)

2、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分类(书p103)

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的方式,指定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进行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第四节级别管辖

一、概念和确定的依据

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繁简程度、案件影响力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第17条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第18条

1、重大涉外案件(案件复杂、标的额大、人数众多)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下列五类案件由有关法院集中管辖: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集中管辖以上案件的法院: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不包括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贸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的涉外知识产权该制度实际上部分改边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失去以上五种案件管辖权,而许多在中级人民法院也失去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因为这些案件已经被划归少数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商事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还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和指定的基层法院)第三、著作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

第四、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第五、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废止第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第七、仲裁协议效力裁决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第19条)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力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指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第五节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确定标准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

标准:当事人住所地狱法院辖区的关系、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法院管辖法院

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护被告不被打扰的权利)对公民个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

司法解释的补充,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司法解释补充:

涉外婚姻管辖的特别规定13、14、15、17条

三、特殊地域管辖(23-32条)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法62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司法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公司的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因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第22条)

(五)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六)侵权行为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时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24条)

以及25、26条

(七)因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发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点、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

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新增28条)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仓储、理货、搬运、驳运、装卸等)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5、海事法院对海事海商案件的专属管辖(特别法第7条,书P111)

五、共同管辖

确定规则:1、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

2、原告向几个共同具有管辖权的额法院都起诉的,有最先立案的法院

3、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权管辖的法院

(见书P111)

六、协议管辖

1、含义:书P12

2、特点:--可以使无权管辖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也可以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3、条件:

A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

B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C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诉前和诉后)

D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明确

4、协议管辖法院的确定(书p112,民诉解释30-34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够确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七、应诉管辖

1、含义--指因被告的应诉答辩行为而使受诉法院去的管辖权的制度

2、条件:

A原告已经提起诉讼

B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C被告提出了应诉答辩

D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第六节裁定管辖

定义:书113

一、移送管辖

1、含义:书114

2、条件:A法院已经受理

B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C受移送的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3、不得移送的情形:A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给另一个法院

B根据恒定管辖原则,有管辖权的额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理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C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也不得将案件在移送其他法院或者退回原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应当移送的情形

二、指定管辖

1、定义:书114

2、指定管辖的情形

A有权管辖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跨地区和地级市辖区的无协商机制)

C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

3、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程序(41条)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三、管辖权转移

1、含义:书115

2、条件:受诉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转移管辖权应当确认有必要

应当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

应当为一审案件

应当遵守法律程序(报请与审批)

3、情形(42条)

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将下列第一审案件在开庭前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移交的内容不同

移交的法院级别不同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借鉴】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doc

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 (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 B.从旧 C.从新 D.从旧兼从重 6.人民调解协议(A)成为执行根据。 A.能 B.不能 C.在一定条件下 D.有给付内容时 7.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 A.调查取证 B.采取强制措施 C.起诉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16.张芬,70岁,22年前借给赵丰50元钱,约定1年后归还,但一直未向其索要。现张芬贫困潦倒,丈

夫早逝,无子无女,仅靠拾荒度日,而赵丰家境富裕。张芬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丰归还欠款并加算利息。法院应当(A)。 A.因其已过诉讼时效,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B.张芬太可怜,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欠债还钱,应判决张芬胜诉 C.虽然诉讼已过时效,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应判决对张芬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D.虽然其超过诉讼时效,但可以进行调解,要求赵丰归还欠款 18.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D)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9.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D) A.审判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B.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D.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的审判权应当被置于制约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优先地位 20.下列关于诉讼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B.诉讼主体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C.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要包含诉讼主体的外延 D.委托代理人是诉讼主体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讲义】2016年嗨学网真题解析班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第五节

(四)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请回答第95—97题。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2015/三/95)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答案】AC 考点回顾:协议管辖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三/96)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考点回顾: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积极事实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2015/三/97)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考点回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 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B )。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互惠原则 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 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限应截止到( C )。 A.7月1日 B.7月2日 C.7月3日 D.7月4日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十四日 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A )提出。 A.申请再审时 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 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 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 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 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A.三个月,可以延长 B.三个月,不得延长 C.六个月,不得延长 D.六个月,可以延长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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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1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开始,因当事人自主地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 调解协议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在于: (1)二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但其作用不同:处分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 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 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确 定。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 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

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地位。(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也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力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1 合议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3.1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最典型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3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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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 (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 (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条具体是那条自己去查)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 高院的一审判决 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新版民事诉讼法(郭翔)专题公开课讲义

郭翔民事诉讼法讲义 专题一当事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10/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00/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C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原被告)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 ? ? ?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要点

https://www.docsj.com/doc/db9790216.html,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精讲讲义
编讲: 戴鹏老师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一、诉的要素
诉的基本理论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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