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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

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

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

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

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虑是某些海域与把它分隔或包围的陆地组成部分之间的靠近程度,因为划定基线时,应考虑其靠近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海域成为内水。沿岸国在有关海湾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理情况来决定。第三个考虑是延伸的范围除了地理因素之外,不要忽略了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个因素的现实性和重要性是由长期的惯例所证实了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低潮线原则”,二是“十海里原则”。

至于“低潮线原则”,国际法院指出:为了确定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国家实践曾采用过低潮线、高潮线或两者的平均线。这个标准能清楚地体现领海与陆地领土毗邻的特点。各国都采用这个标准,挪威和英国都采用这个标准,不过作法上各有不同,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则。

在本案中,挪威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只是这4海里应从什么地方算起。挪威的低潮线应该从什么地方划出。这就首先要考虑挪威海岸的特点了。挪威海岸长约1500公里,地貌异常特殊,沿岸群山环抱,断断续续,其中包含无数岛屿、小岛和干礁,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小岛群,挪威称之为“石垒”(sk-jargaard)。海岸外是一片浅平的沙滩。该区域渔源丰富,足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来源。从争议地区最南端到“北角”,沿岸就是一片石垒。在石垒里面,几乎每一个小岛都有大小不等的海湾、海峡和仅供当地

居民来往的水道。“石垒”构成挪威陆地的一个构成部分了。挪威的海岸不像其他国家那样是陆地与海洋的明显边界,而是其“石垒”的外界。在确定挪威领海基线的时候,低潮线是大陆的低潮线还是构成其大陆一部分的“石垒”的低潮线?就是说,挪威主张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起点线一基线应从大陆的低潮线算起,还是从“石垒”的低潮线算起?英国认为挪威的基线应该是构成挪威领土部分的干地和挪

威内水的低潮线。法院不能同意这个看法。法院指出:适用低潮线规则有三种方法。那就是:平行线法(trace parallele)、圆弧法(arc of circles)和直线法(straightbaseline system)。最简单的是平行线法,即领海的外界完全与海岸平行。这个方法对海岸正常的国家是容易做到的。当海岸曲度很大(如挪威海岸东部的芬马克)和沿岸岛屿密布(如沿着挪威海岸西部的“石垒”)的时候,基线就会脱离低潮线而只能根据地理结构划出了。在这种情况下,低潮线就不能作为一个规则提出来要求海岸线必须与它的整个弯曲度相一致。在本案中,英国在备忘录中曾以低潮线标准反对挪威,但它在复辩状和在其代理人的陈述中已放弃了这个观点。但另

一方面,英国在复辩状中又认为正确的方法是“圆弧法”。圆弧法是美国代表在1930年在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提出的。这是用新技术划出领海宽度的方法,其目的是实现领海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但这种方法也没有法律的强制作用,英国代理人在口头答辩中也承认这一点。法院指出,为了实现领海带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采用直线基线法,它们并没有受到别的国家反对。直线基线法就是在低海

线上选定适当的点,用直线把各点连起来,。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予正常的海湾,也可以用于曲度不大的海岸。英国认为挪威只能用宵线划出湾口的封闭线。法院不能同意这个看法。如果领海的基线必须沿着“石垒”的外线划出,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海湾了。

至于“十海里原则”。英国认为,根据国际法,海湾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除非挪威能证明所有大湾小湾都是它的历史性水域,封闭线才可以超过10海里,但英国也承认挪威有权把这些水域作为它的历史性水域。

挪威认为它以历史权利作为根据,但它对历史权利的解释不同,正如挪威代理

人在听讯时所说的,“挪威政府不是以历史来论征它的额外权利,对海域提出为法律所拒绝的权利,挪威是用历史和其他因素一起来说明它所采用的方法是符合法律的。”

挪威政府的历史权利的概念是与它对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理解是

一致的。在它看来,国际法的这些规则已考虑到事物的多样性,划线必须符合

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它认为,它所采取的直线基线法是当地情况之必需,是完全符合法律的。

国际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通常是指内水。英国把历史性水域适用到内水和领海,这是违背国际法的。至于直线的长度,虽然有些国家主张十海里,但也有许多国家采用不同的长度。因此,“十海里规则”无论对海湾来说,还是对各个岛屿之

间的海域来说,都还没有取得普遍国际法规则的权威。由于挪威已不能在其海岸适用十海里规则,就不能以这个规则反对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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