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江西省2016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公司登记条例模拟试题

江西省2016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公司登记条例模拟试题

江西省2016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公司登记条例模拟试题
江西省2016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公司登记条例模拟试题

江西省2016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公司登记条例模

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__。

A.价格的形成机制

B.生产力水平高低

C.有无计划和调控

D.所有制形式

2、有水源保证的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叫做__

A.灌溉水田

B.望天田

C.水浇地

D.菜地

3、一个完善、正规化的货币制度,主要包括的要素有__。

A.确定货币金属与规定货币单位

B.规定本位币和辅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

C.确定纸币发行和流通的程序

D.确定国家的货币准备制度

E.确定纸币的规模、类型

4、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获得开发土地主要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方式来确定。

A:协议

B:招标

C:挂牌

D:拍卖

E:土地

5、农用地分等是在层次上展开。

A:国家、省、县三个

B:国家

C:省

D:县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6、建设用地的主要特征不包括()。

A.承载力与非生态利用性

B.土地利用的可逆性

C.土地利用的永续性

D.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7、某企业于10年前以国家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目前实际年租金为5万元,

该租约还有10年到期,余期租金不变,据调查同类土地市场年租金为7万元,承租土地使用权还原率为8%,那么该企业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为__万元。A.13.4

B.15.6

C.14

D.17

8、土地既可作为工业用地,又可作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这是__的体现。A.土地用途多样性

B.土地经济供给多样性

C.土地种类多样性

D.土地区位多样性

9、某住宅小区的平均月租金为21元/平方米,年总费用为72元/平方米,房地产总价为3000元/平方米,土地还原利率为4%,该小区土地楼面价格为900元/平方米,则建筑物还原利率为。【2008年考试真题】

A:5.23%

B:6.43%

C:6.86%

D:7.21%

E:时间因素

10、是指某中心地能维持供应某种商品和劳务所需的最低购买力和服务水平。A:中心商务区职能

B:中心地职能

C:供应门槛

D:需求门槛

E:时间因素

11、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年税率为__。

A.2.2%

B.1.3%

C.2.0%

D.1.2%

12、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对某项目用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在完成现场勘查后,估价人员应开展的工作为。

A:要求委托方提供待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估价对象位置、宗地号等情况

B: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初步地价测算

C:与委托方商讨确定土地估价基准日,准备撰写估价报告

D:就转让价格预期征求委托方意见,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地价测算

E:合法性

13、判断土地是否处于最佳开发利用方式中,首先是看是否是最佳。【2006年考试真题】

A:土地用途

B:建筑容积率

C:建筑高度

D:建筑密度

E:时间因素

14、级差地租I是指由于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所转化的地租。

A:利用肥沃土地

B:利用位置较好的土地

C:追加投资

D:利用肥沃程度和位置较好的土地

E:时间因素

15、在城市规划中,区级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应确定在范围内。

A:小于300m

B:300~500m

C:500~1000m

D:1000m以上

E:时间因素

16、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层高在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计算在内.【2007年考试真题】

A:2.0

B:2.1

C:2.2

D:2.3

E:土地

17、《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__年。

A.10

B.30

C.30~50

D.30~70

18、预期收益原则可以在中得以应用。

A:成本逼近法

B:市场比较法

C:成本法和剩余法

D:剩余法和收益还原法

E:时间因素

19、在人类利用土地的过程中,下列属于间接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是。

A:开垦荒地以增加耕地数量

B:因为城市人口的增加致使住宅用地开发进度不断加快

C:绿化荒山

D:粮食亩产量不断提高

E:时间因素

20、下列不属于宗地价格评估目的的是()。

A.税收

B.股份制改组

C.容积率

D.拍卖

2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下列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的各种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

A.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不仅包括土地出让价款,而且包括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

B.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C.对土地出让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

D.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22、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实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

A.土地利用规划是调控土地利用的国家措施

B.土地利用规划是具有法定效力的管理手段

C.土地利用规划是量大面广的社会实践活动

D.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门单项性科学

23、某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70年,容积率为2.0.选择某比较案例的成交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50年,容积率1.5.与待估宗地相比,比较案例的区域因素条件优于待估宗地,修正系数为3%,个别因素条件比待估宗地差,修正系数为3%.该城市住宅地价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见下表,土地还原利率为8%,则待估宗地土地价格为元/平方米.

A:2743

B:2744

C:2746

D:2749

E:时间因素

24、清算价格法一般适用于情况下的资产评估。

A:企业破产

B:土地出让

C:房屋转租

D:投资人股

E:土地

25、”同一供需圈”是指。【2004年考试真题】

A:待估宗地所在区域

B:与待估宗地有替代关系,对待估宗地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土地所在区域C:待估宗地与比较宗地所处的同一区域

D:与待估宗地相邻的区域

E:时间因素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 分)1、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地租是以__为前提的。

A.土地私有制

B.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C.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D.土地经营权的垄断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__。

A.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B.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出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

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C.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D.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我国现行的地价管理制度包括__制度。

A.土地交易许可

B.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

C.地价评估

D.土地交易申报劝告

E.土地交易最低限价

4、建筑物的分类可按__进行分类。

A.用途

B.建筑物层数

C.建筑物主体承重构件材料

D.建筑物承重结构体系

E.建筑物区位

5、城市规划实施控制可以分为。

A:一般式

B:通则式

C:特殊式

D:判例式

E:法定式

6、在土地统计分析中,反映土地动态变化的速度分析指标有发展速度、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平均增长速度等,其中,平均增长速度是__。

A.各期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的多次方根

B.平均发展速度减1(或平均发展速度减100%)

C.根据增长量与基期水平之比计算

D.根据两个不同时间上的发展水平的对比而得到

7、根据国家供地政策,建设用地项目分类不包括__。

A.国家鼓励类

B.国家限制类

C.国家重点建设类

D.国家禁止类

8、以下各项中,符合城镇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有。

A: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B:对原有的自建住房进行大修

C: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D:购买汽车、保险或其他投资

E: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9、下列对土地估价中的替代原则描述正确的是__。

A.土地价格水平由具有相同性质的替代性土地的价格所决定

B.土地价格水平是由最了解市场行情的买卖者按市场的交易案例相互比较后所决定的价格

C.土地价格主要由购买者决定

D.土地价格可通过比较地块的条件及使用价值来确定

E.任何土地价格都可运用替代原则

10、下列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据的是。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C: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D:城乡规划

E:国土规划

1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__管理。

A.农用地转用

B.农用地分配

C.农用地审批

D.农用地转用审批

12、土地估价报告的使用方向有以下哪几种?

A:价值依据

B:诉讼证据

C:记账依据

D:价格依据

E:抵押依据

13、下列关于《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一律不发生效力

B: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C: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登记

D:在对土地,荒山、滩涂,草原,水面等国有自然资源进行依法转让时,是必须要进行转让或者变更登记的

E: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4、我国目前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调查、__等。

A.地籍测量

B.土地登记

C.土地统计

D.地籍档案管理

15、《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规定的内容有。

A: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

B: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行业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注册的制度

C: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

D: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但不提供查询服务

E: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16、市场体系可以按功能的不同划分为__市场。

A.农村

B.商品

C.国际

D.生产要素

E.经济

17、评估土地价值时,将地上附着物一并纳入估价范畴的原因在于。

A:地上附着物的利用对土地的利用价值影响很大

B: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不可分离

C:地上附着物不能够单独评估

D:土地的价值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共同作用形成

E:地上附着物没有市场交易和收益资料

18、《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其中“六项必要条件”包括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A:用地预审

B: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C:节能评估审查

D: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E:资金筹措情况

19、工业用地的特点有。

A:宗地面积大

B:开发量大

C:收益小或者收益不明显

D:主要分布在城市郊区及经济开发区

E:市场活跃

20、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08年考试真题】A: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B: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两处宅基地

C: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D: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E:农村村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建设

21、有关房地产的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同时抵押

B:房地产抵押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同时抵押

C:房地产抵押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

D: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时,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也属于抵押财产

E: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时,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22、在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一般需要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2008年考试真题】

A:燃气设施(煤气调压站)

B: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

C: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

D:公共服务设施(居委会、派出所、商店)

E: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所)

23、住宅建筑密度取决于房屋布置对气候、防火、防震、地形条件和院落使用等要求,与等有密切关系。

A:建筑间距

B:建筑层数

C:建筑层高

D:建筑排列方式

E:取得开工许可证

24、以下关于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价格的变化影响国民收入总量

B: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C:价格是企业的经济实力的综合反映

D:价格是促进技术进步的最好途径

E:取得开工许可证

25、下列__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A.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B.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C.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D.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牵涉到公司法上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下文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

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字号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 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 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 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 查职责 (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 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

公司法成立原则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成立原则的规定内容是怎么 样的? 公司的设立分两种方式,一个是出资设立公司,还有就是募集设立公司,那么关于公司法成立原则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公司的设立原则,就是允许公司法人设立的一个依据的原则,并且对两类公司所规定的内容都不同。 公司的设立分两种方式,一个是出资设立公司,还有就是募集设立公司,那么关于公司法成立原则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公司的设立原则,就是允许公司法人设立的一个依据的原则,并且对两类公司所规定的内容都不同。 一、公司法成立原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设立的原则实际上是指准许公司法人设立所依据的原则; 我国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核准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实质审查,以行政许可为成立要件;

我国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形式审查,以登记备案为成立要件。 公司设立的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看,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而无需行政机关的审批;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即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设立。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规章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无论是投资还是自用,没有拿到经登记确认的产权证,总是心里不踏实。然而,公司在什么时候才算是正式成立了?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取得了法律上认可的股东身份和股份?对于公司是否登记以及登记是否正确,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投资者却并没有像对待房屋、土地一样重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控股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降低控股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实施日常持续动态监管等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权利和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除了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还将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人力资源、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激励约束制度的执行及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事项在内的专项事务最终审核与报备等方面进行统筹

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核心内容: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什么内容?该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得出资的股权情形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也适用该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发布日期:2014-2-20 生效日期:2014-3-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审批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批准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 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

附件一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016年12月17日江西省公安厅遴选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

2016年12月17日江西省公安厅遴选公务员 面试真题及解析 1、全警情录入的培训,如何开展? 考生开始答题:警情全录入是加强公安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载体,是适应信息化时代和公安机关考核的需求,是公安基础信息化的重要抓手,通过培训能够让广大干警熟练掌握、正确规范录入,为今后杜绝违法办案、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发生奠定了基础。举办这样一次培训具体我会这样做: 首先,主动沟通掌握更多信息。主动与领导、同事及有关部门沟通,征求关于组织培训的意见,明确培训资金来源、培训时间、地点、规模、培训议程、培训专家等。 其次,成立培训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做好培训前的材料准备、横幅、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指南,培训会场协调、布置,培训期间参训人员的食宿安排,邀请培训讲师、专家,应急突发事件预案制定等工作,并将方案报领导审批后,下发培训通知。 再次,做好培训当天资料的发放、食宿安排、会场秩序、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培训小组成员各司其职确保培训工作有条不紊进行,最终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最后,经验总结预提高。培训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上报领导。同事对这次培训的组织工作进行反思,从中查找不足力争改正,为今后开展类似工作提供参考。考生答题完毕。 2、暗中执法,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你怎么看? 考生开始答题:针对警察暗中执法,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我认为需要辩证的看,拿交警执法为例:“暗中执法”可弥补警力

不足,降低执法成本,增强执法震慑力,避免驾驶人“尊警不遵章”的行为,从而养成随时随地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同时还可以排除执法人情干扰。 随着城市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的激增,不少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变得淡薄。“遵警”不遵法,看到警察就守法,没有警察就违法,遵守交通法好像不是为了交通畅通和安全,而是为了做给警察看,这导致了警察一下班,“法”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也出现失控路段和失控时段。从这个角度看,“暗中执法”有利于打消驾驶员的侥幸心理,帮助驾驶员从被迫守法转变为自觉守法。 《人民警察法》有相关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自己的证件,表明身份,而且要两人在场,但“暗中执法”却不具备这一要求。让群众感觉“暗中执法”有以罚代管之嫌。此外,交警的工作职责是为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群众的公共交通安全,努力把交通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公开执法不但可以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而且对司机的违章意图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把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公开执法是对市民的尊重,既达到了维护交通秩序的目的,也拉近了警民关系。 交警执法应该光明正大,对违章驾驶员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引导,努力形成一种自愿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不是依赖强制力、依靠罚款来规范每一个人的行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不是出于恐惧,人们把警察当作公共秩序的辅助者,而不是惩罚和恐惧,这样,警察和驾驶员就会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驾驶员更加乐于遵守交通秩序。 3、情景模拟,辖区居民露天经营影响其他人,其他居民反映问题久拖不解决,领导批评了你,领导在场,请模拟?

公司法系列之|公司章程范本2020版

公司法系列之|公司章程范本2020版Company Law Series Model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020 Edition

公司法系列之|公司章程范本2020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之 公司章程篇(五) 【接上一篇】 第十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0.1.1总经理的任免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人数】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0.1.2董事兼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0.1.3总经理的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0.1.4总经理的任期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10.1.5总经理的职责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1.6列席董事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未担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10.1.7总经理报告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10.1.8职工待遇保障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10.1.9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014年11月29日江西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省人社厅)

2014年11月29日江西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省人社厅) 1、有人说:不照程序办事将事情办好了,照程序办事却没有把事办好,结合实际谈谈你对这个现象的理解? 考生开始答题:“按程序办事”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权力的行使,程序清楚,职责明确,工作规范,机制合理,可以减少内耗,减少失误,提高工作效率;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不按程序办事,违反程序的现象就会屡见不鲜,结果既影响办事的质量和效率,又容易助长不正之风,给工作和事业带来损失。 对于“不照程序办事将事情办好了,照程序办事却没有把事办好”这一说法,我认为我们需要按照程序办事,在此基础上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摆脱程序条条框框的限制,大胆创新,精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讲程序,缺乏制度、机制、法规、纪律的规范和约束,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不但许多事情办不下去,而且整个社会也会陷入混乱之中,根本谈不上效率。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不按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有可能为冤假错案埋下隐患。比如在优秀人物评选中,有的人怀有不正当的目的,隐瞒真实身份或有意掩盖各种不符合评选标准的问题,以捞取荣誉和政治资本。只要认真按程序办事,便可杜绝这种现象。 另外,按程序办事,如果只是走过场,同样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如现在有的地方在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公开听证等工作中,

表面上看是按程序办事,但实际上却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这是对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践踏。 讲程序、重程序,一是要建立健全程序;二是要尊重遵守程序。事实证明,建立健全办事的程序,培养讲程序、重程序的习惯,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考生答题完毕。 2、如果你选调成功,你将如何开展工作? 考生开始答题:如果我这次选调成功,实现从基层到省直机关工作的跃升,我认为主要有“三变三不变”,“三变”是指工作的高度视野变了、工作的职责变了、工作的环境变了。“三不变”是指追求进取的状态不能变、求实的工作作风不能变、认真负责的习惯不能变。为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好新的工作:首先,做好角色转换,尽快熟悉相关业务,以最佳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状态,工作时间注重与领导同事沟通交流,让大家尽快熟悉自己,让自己尽快融入集体。工作之余加强对业务知识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学习,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不越雷池。 其次,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协助同事做好各项工作,熟悉各种情况、政策和环境、自己岗位的职责要求,就自己负责的工作任务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工作中尽力发挥所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对待每项工作,不管大事小事争取把每件小事做好、做精、做细。 再次,谦虚低调戒骄戒躁。虚心向老前辈、老同志学习,学习有效的工作方法,借鉴丰富的工作经验,多下基层掌握情况,到农民朋友家去促膝谈心,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忧所盼,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同时要耐住寂寞,守住清贫,以良好的心态和顽强的毅力,挥洒汗水,奉献基层。考生答题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