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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为东至龙虬镇陈庄村、卸甲镇周庄村、高邮镇渠南村,南至高邮镇勤王村、管伙村、新民村,西至运河西堤向西1公里,北至高邮经济开发区九里村、龙虬镇龙澄村。

第四条高邮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市域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㈡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㈢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提出规划意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址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

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上述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㈤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和城市勘测管理工作;

㈦附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

㈧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邮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建设的管理,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分局、城区、城东、城郊、城北四个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别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具体工作。

各建制填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部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公开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高邮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建制填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重大变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局部调整意见,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建设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主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方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规划评审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市规划局组织评审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二条承担城市勘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证或越级勘测、设计。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未经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插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范围。

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严格控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未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废渣,设置垃圾填埋场,围填水面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既要富有时代气息,又要保持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保护优美的自然景观,保护空中视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高邮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扩建、改建;已确定搬迁的工矿企业不得扩建、改建。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以及扩建项目用地内的绿地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应考虑专业化和协作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改建工程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市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

第四章单位建设

及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立项的,均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㈠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填写建设工程申请表;

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市规划局发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㈢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建设行政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建设行政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㈠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定点的书面申请及下列附件资料:

1、《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1份;

3、城市规划测绘单位施测的标准地形图1份和软盘1张;

4、其他有关资料。

㈡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初步划出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应实施多方案竞选。

㈢审定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报送两套以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

㈣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选址定点审批书》,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㈤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但未被获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仍需用地的,应重

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搬迁或施工及其他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二年,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退出临时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样。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新的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地块的合同,必须附有建设行政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待建的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应征用道路建设用地(即延伸至道路中心线间的面积),无偿用于道路建设;在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应按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无偿让出道路用地,用于道路拓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㈠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建设的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及下列附件材料:

l、城市规划测绘单位施测编绘的标准现状地形图及总平面布置图各1份和软盘1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备1份(复印件);

3、翻、改、扩建建筑物应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4、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和工程监理合同书备1份。

㈡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建筑设计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实施多方案竞选。

㈢市规划局组织审定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纸(重要建筑要有两个以上的比选方案,含有立面渲染图或建筑模型),发给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审定书。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㈣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定位审批书》,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㈤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市建设行政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放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砌至正负零时,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环保、文物保护、人防、防洪、抗震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要内容悬挂工地备查,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

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工程及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不含单位、个人围墙内和建筑物内的管线)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㈠直径100毫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给水管道;

㈡直径300毫米以上的工业、生活污水及雨水管道;

㈢10千伏以上的架空线路和全部埋设电缆;

㈣立杆架设和埋设地下的电信电缆和电信管道;

㈤埋设地下的路灯线路;

㈥煤气、乙炔、氧气等可燃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

㈦地下人防线路、过街地沟和灰渣管道;

㈧液体燃料和其他工业生产上特殊管道等。

第三十六条申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相关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地形图、管线平面走向位置图、纵横断面图和平面设计图。高压塔架空线,还需有铁塔图纸。

第三十七条管线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采用平面高程系统绘制竣工平面图、纵断面图,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在施工现场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平、断面位置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因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凭规划设计批准文件,到市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公用电话等建设活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携带申请、图纸(效果图)、地形图、房屋产权证件、建设用地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居(村)民建房应相对集中,节约用地。

居(村)民建房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侵占邻里通道、妨碍道路交通,并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问题。

第四十一条居(村)民建房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中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㈠居(村)民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提交用地书面申请及下列附件材料:

⒈新用地建设的,提交户籍证件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⒉翻、改、扩建的,提交户籍证件或户主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复印件;

⒊其它相关材料。

㈡居(村)民领取私房建设用地选址审批书到所地街道办事赴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㈢居(村)民提供城市规划测绘单位施测的现状地形图,已有村庄规划的提供庄台规划总平面图。

㈣经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市规划局审定后,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㈤居(村)民凭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㈠居(村)民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提交建房书面申请及下列附件材料:

⒈新用地建房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地形图等复印件;

⒉翻、改、扩建的,提交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复印件;

⒊其它相关材料。

㈡沿街、重要地段及新建房屋的,居(村)民须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建筑方案须经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㈢经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市规划局审定后,居 (村)民交齐规费,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居(村)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经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派员现场放线,方可动工。砌至正负零时,须履行验线手续。房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申领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十三条新区居(村)民新、扩建房屋,其主屋南檐墙所在位置不得超过宅基地南北长的百分之七十。老城区居(村)民新、扩建房屋,应适当控制建筑密度。

第四十四条日照间距等规定:

㈠居(村)民建房日照间距系数为1.3。

㈡居(村)民主屋正南向布置,其南邻房屋偏东或偏西砌建时,以南邻房屋北墙与北邻主屋前檐墙之间的最窄处计算日照间距。

㈢居(村)民翻建房屋,日照间距系数不足1.3时,可在原地保持原后檐高度不变。如需增加后檐高,应按规定让足日照间距。

㈣北邻翻、改、扩建房屋,如主屋南檐墙向南推移,其南邻今后建房时,仍以北邻原先朝南主屋前檐墙外侧计算日照间距。

㈤拟建的楼房与东西邻主屋并排时,楼房南墙不得超越东西邻主屋南檐墙1.5米;如超越部分大于1.5米,则楼房东(西)墙与东(西)邻主屋山墙之间应让足2.0米。拟建的楼房位于东(西)

邻主屋的西南侧或东南侧布置时,则楼房的东(西)墙与东(西)邻主屋山墙一线之间应让足3.0米。

㈥主屋南侧的其他房屋,上下堂屋式、四合院式住房的南侧房屋、简易房屋、临时建设的房屋,不作日照间距计算。

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需要的临街建筑以及按规划方案实施的特殊地段,其日照间距按批准的图纸实施,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五条居(村)民建平房,后檐高不得超过3.2米(含3.2米);建二层楼房,后檐高不得超过6.2米 (含6.2米);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需要的临街建筑以及按规划方案实施的特殊地段,按批准的图纸实施。

第四十六条屋檐、墙、门、窗等的规定:

㈠建房提倡靠山砌山。新建房屋东西两侧如有未建房屋,应相对集中靠山砌建,先建户应为后建户有偿代建好相连部分基础。如两侧有房屋,则新建平房外墙应与邻房(平房或楼房)外墙让足0.6米,新建楼房外墙应与邻房(平房或楼房)外墙让足1.0米;如邻墙为房屋建筑附属(如围墙、栅栏等),应按上述规定距离的一半让足。

翻、改、扩建房屋外墙与邻房外墙之间以双方中界线为准,按上述规定距离备让一半。

㈡新建房屋外墙与邻宅非主房朝南窗应让足1.5米,东、西、北窗均让足1.0米(不含檐下窗)。翻、改、扩建房屋,如相邻墙不增加高度,可在原地进行;如增加高度应按上述规定让足间距。

㈢旧城区内翻、改、扩建房屋时,为改善居住条件,符合本条第㈡项让距规定的,底层可增设门窗;二层山墙、后檐可开檐下窗,不得开门,不得悬挑阳台等。

㈣沿街、巷房屋新开门窗应经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经营的,按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

㈤新、改、扩建房屋,其屋面向外飞檐不得大于0.3米,不得遮盖他人建筑,并不得超越到邻居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建置的阳台、雨莲、楼梯等,不得遮盖他人建筑,并不得超越到邻居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应以其外侧至邻墙或邻阳台等的外侧计算让距,让距不得小于0.30米。现状遮盖在他人建筑物上的阳台、雨莲、楼梯等,在翻、改、扩建时,应按规定让距。

㈥原拆原建和维修房屋时,可保持原有间距,但应处理好邻里之间的防潮、防漏、排水等事宜。

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需要的临街建筑以及按规划方案实施的特殊地段,按批准的房屋设计图纸实

施,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七条居(村)民建设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还应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居(村)民个人建设生产、营业、办公用房等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发证书无效,由发证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证单位负责,并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不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要求和技术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㈠违法占用广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㈡违法占用防洪设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㈢违反有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㈣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㈤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城市主次干道容貌的;

㈥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

㈦在经市建设行政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㈧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居住区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搭建的;

㈨其他不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要求和技术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发布单位】8101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以下简称《》)和《江苏省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第四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企[2002]12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位范围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2、总承包施工企业,其增项未超过5项的可在其增项中申请,如超过5项的,起重设备安装分公司必须分立,并依法申请独立企业法人后,才能申请施工资质。 3、已取得省建管局原批准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的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生产厂家),也可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关于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1、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企业项目经理有人数的要求,由于过去对生产厂家未评审过项目经理,因此,这次就位中,对生产厂家可暂不作要求,对其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不作专业方面的要求,但在以后资质年检中应当逐步到位。 2、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标准》执行,对技术工人(电工、机修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作如下要求:技术工人的工种必须齐全,且须持有塔机安装特种作业IC卡证。有关对原《塔机安装操作证》换发IC卡证的要求,详见"关于换发《塔机安装操作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03号)。一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二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三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塔机数量较多的企业(3台以上),每多一台塔机,须增加1名技术工人,且工种平均分配。 三、关于审查程序 由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审批专业技术性较高,人员和安全管理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资质管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先提请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初审,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核实,提出意见。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审核,除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外,还需对其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塔吊安装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装拆方案、技术交底、验收交接等手续是否完备,从事塔吊装拆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的塔吊各种安全装置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报:省建筑机械化协会

漫谈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从城市规划的现实说起 漫谈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城市规划县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城市发展与建设实施的一种宏观调控行为。由于现代城市本身是一个算杂的巨系统,使得作为引导与控制城市建设行为的城市规划,必然牵扯到存在于城市空间内的各个行业、部门、阶层,横跨多个学科。但“涉及”并不等于“干涉”或“代替”,城市规划毕竟有自已的“核心”。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对城市规划本身的“核心”认识不清,导致城市规划在编制阶段“喧实夺主”,做了许多不该做的工作,让人大有“手伸太长”之嫌,而在规划管理与实施时,‘必然“井河相犯”;“泾调难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因此,置新审初与明确城市规划的“核心”,.是构建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前提。 其次,城市规划长期处于编制、决策、管理的“一家亩”状态,缺乏有效的分工合作与相互制约机制。规划管理者既是“甲方”,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规划宏观决策建立在由管理者即“甲方”聘请来的“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之上;规划微观决策则在“市长负费制”之下,由“长宫意志”所决定。规划从编制到实践,自始至络处于规划管理者的控制之下,导致规划的公乎性、科学性、法律性难以体现。同时,缺乏必要的市民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广泛性与公正性xB以保证。可见理顺规划的编制、评审、决策、实施、监督之间的关系,是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之关键所在。 最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和建设投资多元化,使规划管理面对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投资主体都渴望在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丰厚回报,市民也期待藩城市更新与建设能为自己带来生活上的改善,政府则希望通过城市开发树立宏铭的业绩和优化城市形象与功能,各种意图在城市空间矗加交又和冲突,规划管理者站在什么立场上协调城市各种利益追逐者的关系,使各种意图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同时又不相互影响,成为评价规划管理体系合理性的依据之一。因此明确规划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原则也是建立科学的规划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当然,规划管理中普通存在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管理手段落后、资料档案化程度低等也制约了规划管理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以上问题,漫谈一些对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督法。 1.明确核心,寻求与各业务部门的最佳结台点 何为城市规划工作的核心?似乎难找到现成答案,.因为在现行各种教材的叙述中,城市规划内容应有尽有。在规划编制中,城市规划师更是 “满天飞”;特别是近年来,在城市规划要从物质规划定向社会综合规划、从市区走向市域答呼芦和招牌之下,城市规划成果被填鸭式的塞进了许多不属于本专业的东西。在城市规划成果中,我们可以找到与计委、计生耍人口规划、与电力电信部门电力电信业务规划……相互并行,自成一体的各项专业规划,而且往往两者是矛盾的。其实,这完全是城市规划部门沼淆了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角色转换情况下各自核心与双方结合点也会有所变化的事实。一个部门作为管理者时,与对方的结合点为自身的核心,而当对方作为管理者时,惰况刚好相反。城市规划部门侵入其他部门业务,实际上是招自己作为校管理者角色时,双方的结合点作为自己充当管理者角色时的结合点而纳入了自身的工作核心,实为“伯染换往”、“喧宾夺主。之举。比如关于电力业务发展规划,这本是电力部门的工作核心,规划部门是被管理者,而电力设施对空间资源的利用规划,则属于规划部门的工作核心,电力部门属于被管理者,因此规划部门只能对电力设施利用空间资源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涉及到电力发展业务(如用电量、供电电源安排等),必须以电力部门为依据,不能自作一套并据之进行空间资源划分与安排。以此类推,规划部门作为管理者时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最佳结合点为空间资源配置,这即为规划部门的核心所在。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协调管理对象对空间资源的利用方式与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 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

从世界城市规划看未来城市发展趋势3篇汇总

在现代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它代表了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关系着城市的兴衰。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从世界城市规划看未来城市发展趋势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从世界城市规划看未来城市发展趋势1 美国城市学家弗里德曼(John Friedman)曾经提到,城市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政策的结果,而下一世纪的城市必然是规划的结果。从当前世界城市的发展路径看,越来越多的世界城市具有明显的政府公共政策指导下的规划发展痕迹,可见城市规划对于未来世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引领意义。因此,通过研究城市规划在世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与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内在联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战略的方向和路径。 一、城市规划与世界城市的发展 早期的世界城市是市场因素主导自发形成的,但现代世界城市越来越显露出政府规划引导的痕迹,其中,东京是最具代表性的通过国家战略规划打造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城市。东京是日本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一直以来,通过政治体制与中央政府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

各类机构不仅依靠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导,而且以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发展目标。以国家战略要求和国家政策引导为特征是东京建设世界城市的发展模式。此后,东京进一步发布了《东京构想2000》,提出到2015年东京城市的发展目标,包括舒适的东京;人员、物品、信息顺畅流动;丰富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富有个性和能力的人才;多彩社会;产业活跃发展;安全;环境与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基础设施;自立发展;下一代培育;就业充足;信息化;交通运输;提升城市控制力和地位,并围绕目标制定了城市发展步骤和措施。这些规划内容均为东京继续保持世界城市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框架。 相对于东京的国家战略规划要求,其它城市的远景发展规划也在世界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1年,伦敦规划咨询委员会发布了题为“伦敦迈向21世纪的世界城市”(London: World City Moving into the 21st Century)的咨询报告,为伦敦未来城市发展做出了明确定位,报告提出重新振兴经济,强调交通与开发的关联性,构筑更有活力的城市结构,重视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了强化伦敦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竞争地位,英国中央政府也开始更多地参与伦敦城市规划设计。1995年,“伦敦荣耀计划”(the London Pride Prospectus)公布,它设定了城市重点战略发展框架,包括实现世界级生产力;更强的社会凝聚力;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其目的在于确保伦敦作为欧洲惟一的世界城市地位。而随后的英国中央政府也明确提出“将伦敦提升到世界城市首都的地位是当前政府的基本政策”。为适应与巴黎、法兰克福、巴塞罗那和柏林等城市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 委托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时间:2000年1月10日 规划范围:苏州市域包括苏州市区及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县、吴江六市(县)在内的行政区范围,总面积8488.4平方公里。 苏州市城市规划区指苏州市区的行政范围和苏州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014.7平方公里。 苏州中心城指苏州市规划建成区,包括各规划分区(含吴县市区),面积186.6平方公里。 苏州古城指外城河以内的古苏州城,面积14.2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近期1996年—2000年;中期2001年—2005年;远期2006年—2010年;远景2010年以后。 城市性质:苏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城市人口规模:近期128.1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2万人。2005年149.1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3.5万人。远期185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5万人。 城市用地规模:近期为134.4平方公里,其中吴县市区12平方公里。2005年为150.2平方公里,其中吴县新区13.5平方公里。远期为186.6平方公里,其中吴县市区15平方公里。 城市总体布局:总体布局分都市圈、中心城(包括吴县市区)、古城三个层次,形成以中心城为主体,周边城镇卫星烘托的形态。 规划期内形成古城居中、东园(工业园区)、西区(苏州新区)、一体两翼、南景(风景区)、北廊(交通走廊)的城市形态。 古城内保持传统的“假山假水城中园”和“路河平行双棋盘”格局,古城外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造“真山真水园中城”和“路河相错套棋盘”的格局。 “四角山水”以楔形绿地的形式引入古城四角,与古城环城绿带组成城市绿地的基本骨架。东北角:阳澄湖;东南角:独墅湖;西北角:虎丘至三角咀鱼塘;西南角:上方山、石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一城、二线、三片。一城:外城河以内的整个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

青岛市建管局网站操作说明

附件1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企业端 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 2013-12-6

目录 一、系统注册登录........................................................................ - 3 - 二、系统界面 ............................................................................... - 3 - 三、功能详解 ............................................................................... - 4 - 1、企业信息管理........................................................ - 4 - 2、企业变更管理...................................................... - 10 - 3、人员信息管理...................................................... - 11 - 4、人员变更管理...................................................... - 14 - 5、人员调动管理...................................................... - 15 - 6、执业手册管理...................................................... - 16 - 7、执业手册延续...................................................... - 18 - 8、执业手册变更...................................................... - 20 - 9、企业业绩查询...................................................... - 22 - 10、监理月报表........................................................ - 27 - 11、考试报名............................................................ - 27 - 12、退出用户............................................................ - 28 -

城市规划的发展前景与未来

城市规划的发展前景与未来

城市规划的发展前景与未来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各方面的要求也不断增高。城市的合理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阻碍城市发展的因素出发,简述了城市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未来城市规划的展望。 【关键词】城市规划;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由工业经济转向知识经济的模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受到也一定的变化,城市的规划将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于市民息息相关,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应以城市的发展和认知为灵魂,对一个城市做出合理的规划目标。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城市的规划工作也有一定的影响。城市的规划对城市空间结构的探索更全面,也追求安全、高效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阻碍城市发展的因素 (一)环境因素 城市环境的好坏制约着城市活动的发展。目前,人类创造出大量的城市物质环境来满足人口增多和不同活动发展 的需求。虽然总体的进步可以,但是却带来巨大的污染和破坏。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是历史人

文资源遭受的损坏。城市环境的情况会严重制约着未来城市发展的标准。这里所说的城市环境包含文化、人文、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科学技术 各个时期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都会对该地区城市的功能和发展结构有一定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的运用,为人们带来了高效、全面的生活帮助。科学技术的运用对未来城市的空间结构的影响表现的形式 如下; 1、信息化、智能化高新技术会对未来城市的空间结构有巨大的影响,也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由一定的影响和改变。智能化高科技的建筑形式,不但给人们创造出一个舒适、高效的生活和工作的空间,也便于合理的运用各种能源和高效的安全管理。智能化在城市中的大规模使用,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土地应用的模式。 2、高新工程技术的发展,帮助人们建造更加高层安全、便捷的楼层,开发更深层次的地下领域。原来人们探讨的海上城市、空中楼阁等不再成为幻想可以成为现实。高新科技的运用也会为城市提供无污染的新能源,具有高效率、成本低的新型运输工具等,更加快捷的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所服务。这种种的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城市的发展形态和空间结构。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36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安全专家在建筑安全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关于推荐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的函》(苏建管函〔2009〕9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聘请唐来顺等197名同志为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最新更新时间:2009-4-30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省部属(13人) 唐来顺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丁佐领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夏明清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庄斌舵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娄永峰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许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先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陆建彬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锦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邹志坚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亚非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仓恒芳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建明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厅(7人) 姜竹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黄淞文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薛宏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 葛银和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宁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 杨国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周友国南京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23人) 陈永池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邵玉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丁小虎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范文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 1.城市规划失效分析与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失效平衡论规划措施 摘要:世界的城市规划史,也是优秀的规划理念的发展史。在城市的演进和历史的洗涤中,规划的理念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优秀的规划为城市的发展、城市问题的解决、城市美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是优秀规划理念的贯穿,使得城市面貌日益完美。论文从规划效用和规划的理念的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提出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城市规划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提出城市规划的效用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规划法应选择平衡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最后提出了规划失效的改进之道一基于不确定性的城市规划改进方向,包括1、认识论层面—确立不确定性城市规划思想。 2、方法论层面一探索不确定性的规划方法。 3、行动措施层面一基于不确定性的规划行动措施。 2. 转型时期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2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市场经济体制管理职能城市规划法规摘要:伴随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政策的实施,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研究方日益重视,但有关研究多侧重城市规划管理的某一方面,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系统化研究在城市规划界少有涉及。本文试图在已有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问题进行探讨。论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以及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内涵、作用与意义;指出城市规划管理目标主要有:(1)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职能,(2)在确保城市发展效率的同时达到社会公平,(3)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效能;分析了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内涵及构成,即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管理运作系统等四个子系统;最后提出适应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职能与目标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目标。其次,对自建国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分别就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机制、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地位不高;(2)规划编制、决策、执行“一家言”;(3)规划行政管理中条块分割;(4)政府的规划管理职能在不少城市受到削弱。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初步设想,并对构成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运作机制、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等子系统提出具体构建要求,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的建构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构,其中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主要有:(1)规划编制机构的市场化与规划研究建构的建立(2)建立严格的规划法定审批决策程序(3)规划编制的检讨和动态更新(4)公众参与规划。 3.生态城市规划中环境艺术设计的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X321 TU984

苏州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苏州市总体规划要求,苏州高新区西北部地区将以沪宁铁路、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京杭大运河、绕城高速公路、世纪大道及沿太湖公路等为交通骨架,实施出口加工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东渚开发分区、通安开发分区及旅游度假区组团开发、平行推进,努力建设一个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湖光山色秀美,适合创业和居住的湖滨城市。 苏州市首个城市总体设计新构想:双城两片 2010-04-13 09:45 我市首个城市总体设计通过专家论证 苏城新构想:双城两片 苏州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制图胡建益 中心城区的空间结构 十字轴带、五楔渗透、多心多点、绿廊相通 “T轴双城两片”结构 T轴指主城城区(古城和高新区)、新城城区(主要是园区)构成东西向横轴,相城和吴中片组成南北向纵轴;双城由主城城区和新城城区组成;两片

指围绕吴中和相城形成的城市功能片区 千年古城如何展现古今文明辉映的新气象,都市形态如何与世界著名城市相媲美。苏州从去年3月就启动了《苏州市总体城市设计(2008—2020)》(以下简称总体设计)的规划研究。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分析、设计和论证,昨天,这份事关苏州未来城市发展的规划“蓝图”通过了国内专家的论证,这也标志着苏州诞生了第一份城市总体设计。它将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配合使用,作为指导苏州中心城区各项规划建设的依据。 现有的“4+1”格局难以形成统一规划 【现状】 苏州是一个有机整体,可是长久以来东、南、西、北、中相对分隔的“4+1”格局,很难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如高架路导致对城市交通、景观和功能的分割,快速路两侧形态杂乱,风貌参差大,建筑品质悬殊。苏州固有的城市水系,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反而成了区块、路段、街道划分的界限。 目前的高新区、相城、园区、吴中、老城分散建设,失去了整体性,各自建构完整体系,反而加剧了分割。昨天与会专家认为,苏州城市现状结构较为“破碎化”,各片区次结构脱离主结构,相互错位,亟须统筹设计。 【规划】 权威调查显示,苏州最引以为豪的方面,只有%的市民选择经济高速增长,而有%的市民选择悠久的历史文化,18%的人选择优美的自然环境。这说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苏州,城市亟须一个融合人文景观、自然山水的协调统一的城市设计“蓝图”。于是总体设计提出,苏州城市发展总目标为“青山清水,新天堂”;具体为“文化名城、高新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四大分目标。苏州城市设计总体策略为:和合强心,融通健体。协调各区发展,完善功能、交通、景观系统,打破片区分割,推动各个城区加速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苏州中心城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为:十字轴带、五楔渗透、多心多点、绿廊相通。 “十字轴带”就是集中建设十字交叉的两条功能、交通、景观复合轴。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35 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机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在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行政决策和行业管理的科学性。根据《关于推荐省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的函》(苏建管函〔2009〕5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聘请马恒晞等68名同志为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省部属(5人) 马恒晞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温锦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徐克健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佘强夫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蔡少华中铁大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11人) 闻明南京丰泽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王晓峰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胡晓军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杜元龙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程本松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 陈晓苏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冲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卞昌华南京市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许刚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张健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姜宁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无锡市(7人) 顾奋华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史耀平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顾持真无锡市建设局 华崇乐无锡市建设局 鲍煜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徐贞乾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朱秋良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徐州市(2人) 马云峰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卓立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常州市(3人) 江南常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完整版)2017年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与答案

2017年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把()放在突出的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 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A.全面深化改革 B.促进社会和谐 C.城乡统筹发展 D.生态文明建设 2.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B.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C.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 D.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原因 3.当同一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其等级效力是() A.同具有法律效力 B.指导性规定优先 C.后法优于前法 D.特殊优于一般 4.“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制 定的行政规范中做出规定”,在行政法学中属于() A.法律优位 B.行政合理性 C.行政应急性 D.法律保留 5.在下列的连线中,不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是() A.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假定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处理 C.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制裁 D.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有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制裁 6.以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的范围来分类,《城乡规划法》属于() A.一般行政法 B.特别行政法 C.行政行为法 D.行政程序法 7.根据行政立法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从效力等级区分,属于() A.行政法规 B.单行条例 C.部门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8.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不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是() A.平等对待 B.比例原则 C.特事特办 D.没有偏私 9.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是() A.廉洁政府 B.越权无效 C.综合调控 D.公民第一 10.下列有关公共行政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使用手册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企业信用管理用户手册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南京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公司

目录 1 前言 (5) 2 使用平台 (5) 2.1访问方法 (5) 2.2 企业用户 (6) 2.2.1、省内企业注册 (7) 2.2.2、省外企业注册 (9) 2.2.3、企业登录 (9) 2.2.4、密码修改 (11) 2.3 管理部门用户 (12) 2.3.1、加密狗驱动下载安装 (12) 2.3.2、登录平台 (14) 2.3.3、打印程序安装 (15) 2.4 系统主界面 (19) 3 企业信用管理操作说明 (19) 3.1系统简介 (20) 3.1.1、主要功能 (20) 3.1.2、业务处理流程 (20) 3.2企业用户 (21) 3.2.1、企业备案 (21) 3.2.2、信用信息查询 (29) 3.2.2.1、企业信用档案 (29)

3.2.2.2、信用记录查询 (30) 3.3管理部门用户 (31) 3.3.1、信用信息公示 (31) 3.3.2、信用信息公告 (33) 3.3.3、信用信息查询 (33) 3.3.3.1、企业信用档案 (33) 3.3.3.2、信用记录查询 (35) 3.3.4、信用信息管理 (35) 3.3.4.1、良好信用录入 (36) 3.3.4.2、失信信息录入 (37) 3.3.4.3、信用记录审核 (38) 3.3.4.4、信用记录公示 (39) 3.3.4.5、信用记录反馈 (39) 3.3.4.6、反馈记录审核 (41) 3.3.4.7、其它失信记录 (41) 3.3.5、信用手册 (43) 3.3.5.1、省外企业备案 (43) 3.3.5.2、省内企业备案 (50) 3.3.5.3、工程综合查询 (56) 3.3.6、打印程序使用 (57) 3.3.6.1、年度手册打印 (59) 3.3.6.2、单项手册打印 (62)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62号)

青建管质字[2009]62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水平,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素质,营造全市建筑行业学习建筑技术、贯彻工程建设标准的浓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含外地入青)的开发单位、三级总承包资质以上的施工单位、丙级资质以上的监理单位,均须参加本次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每个单位应选拔出3名不同年龄段的同志代表本单位,参加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考试。 二、竞赛内容 竞赛考试内容包括: (一)近几年来,市建委、市建管局下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主要有: 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青建管质字[2008]4号) 3、《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字[2008]26号) 4、《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质字[2008]9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改"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6号) 6、《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号) 7、《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建管字[2006]6号) 8、《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青建发[2008]9号) 9、《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8]1号 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青建管字[2008]3号) 11、《关于住宅工程推行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7号) 12、《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1号) 1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二)新近颁布的工程质量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三、竞赛组织

城市规划的方法、原则与发展趋势

城市规划编制总体原则 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历史环境与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调查研究 一、调查研究的目的 掌握规划的依据。 认识规划对象。 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意愿。 二、调查研究的方法 (1)现场踏勘或观察调查 (2)抽样调查或问卷调查 (3)访谈和座谈会调查 (4)文献资料的运用 (5)类比 三、工作阶段 现场踏勘(城市概貌、新发展地区、原有地区、重要工程)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分析研究( 系统分析整理,定性到定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基础资料的内容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地形图(1:10000或1:5000) 气象资料 水文资料 地质和地震资料 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自然资源 人口资料 土地利用资料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资料 交通运输资料 仓库资料: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学校资料: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科学研究机构资料: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非市属行政机关、团体的资料:其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建筑物现状资料: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现有公共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工程设施资料:现有市政工程、公共事业资料 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 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各厂矿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其他有害因素的资料: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 五、调查研究的成果 一套城市现状图; 一套现状基础资料报告。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建立施工管理个人业绩档案,按照项目经理的职责考核,确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升级、降级、取消或调整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各类项目经理。 第四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市)、省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授权的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手册 第五条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记载制度,推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是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的个人业绩档案,它贯穿于项目施工全过程,是对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手册》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监制,项目经理个人保管。 第七条《手册》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经理自然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经营行为、培训记录、其它情况等。 第八条《手册》中的考评意见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盖章核准。在外省、市施工的项目经理考核,由省驻外办事处核准,无办事处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 第三章资质年检

第九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检一次。 第十条年检时间为当年的11月~12月份,时间为两个月,年检的统一落款时间是当年的12月28日。年检实行"专用印章"管理。 凡领证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年检实行通告制度。即对项目经理的升级、降级、取消等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或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证书》和《手册》; (二)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检。 (三)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核查做出结论; (四)各地、各部门应将年检的情况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报告应包含年检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建议,以及经年检的项目经理名单等。 第十三条资质年检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年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辖市、省有关厅局主管部门负责年检;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由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省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管局负责年检。 第十四条资质年检结论由有权的资质管理部门记录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十五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代表工程达到要求,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代表工程达不到要求,或发生过一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在一个年检期内(即二年)没有工程记录的,为"不在岗"。 第十六条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注册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报。 第十八条年检代表工程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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