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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学好法制史的3绝招:民法刑法的基础知识维前提;自己整理强化记忆;对比学习法!!1.春秋决狱(汉)

“微言大义”“春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司法官应根据犯罪者的心理状态或主观动机去定罪。只要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善良”的——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违法且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如果主观动机是“邪恶”的——严重违反“忠”、“孝”,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是犯罪,并应予严惩。

(2)本文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论心定罪,而不只是根据犯人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

“春秋决狱”的审判制度在汉武帝时正式创立,即审判时不应仅仅拘泥于法条,而要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提出的封建伦理纲常去判断犯罪者“志善”、“志恶”,由此进行断案。(3)“春秋决狱”源于儒家思想,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旨在通过维护封建道德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恤刑原则(汉)

A.“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西汉景帝

B.“……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西汉宣帝

“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东汉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A.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

B.对老幼、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及诏书指名要追捕的犯罪外,不得拘禁关押。

(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

即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某些限制和对妇女的优待,强调对他们施刑应慎重、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3)汉朝的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是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标志之一。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今子首匿父母……皆勿坐……皆上请廷尉以闻。”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案则上请廷尉,再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上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即在一般情况下,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该原则为汉代首创,旨在维护封建家族关系,从而加强封建统治。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亲亲”原则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

域的集中体现之一。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从此标志着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4.“准五服以制罪”(晋)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2)本文体现了中国封建法典中对服制制度的规定,即根据丧服的五种等级来定罪量刑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根据服丧的时间长短和丧服的样式规格可以将服制分为五等,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罚适用上,服制不同,量刑不同。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3)“准五服以制罪”的服制制度起源于西周的礼制,在《晋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的提出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5.刑罚世轻世重(西周)

“刑新……重典”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刚建国时用较轻的刑罚治理国家,社会稳定时用宽严适中的刑罚治理国家,社会混乱时用严酷的刑罚治理国家。

(2)本文体现了西周的“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严轻重。

它是西周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手段镇压人民反抗、维护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得到的经验总结。(3)“刑罚世轻世重”思想为后世封建各朝所继承,对中国传统的治国用刑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6.区分故意、过失、累犯、偶犯(西周)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有大罪,非终,乃惟眚……不可杀。”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惯犯因故意犯罪,即使罪很轻,也不可不杀。偶犯因过失犯罪,即使罪很重,也不应处死。文中“非眚”即故意,“眚”即过失,“惟终”即惯犯,“非终”即偶犯。

(2)本文体现了西周时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即对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而对过失犯罪及偶犯都可以减轻处罚。

这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刑罚适用上的突出体现,即应当谨慎实施刑罚。(3)该原则的应用说明西周的刑法理论已较为成熟。此外,它对后世各朝的刑罚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7.礼刑关系(西周)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A.违反了礼的行为,就由刑罚惩罚。

B.“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2)A.本文体现了西周时的礼刑关系。“礼”与“刑”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积极的规范,重在预防;刑是消极的规范,重在惩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B.本文体现了西周时的礼刑关系。“礼”与“刑”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积极的规范,重在预防;刑是消极的规范,重在惩罚。而礼是分等级的,贵族享有的礼庶人不得享有,反之亦然。

(3)西周时的礼刑关系与统治者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密切相关。

它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后世为儒家继承发展,并在法律中表现为“礼法结合”的现象,即将伦理教化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即“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典型特征。这也是后世八议、官当、上请和服制制度的渊源。

8.以法治国,不赦不宥(商鞅)

“自卿相将军……不为损刑……不为亏法……有过必以其数断。”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从官僚贵族到平民百姓,无论身份如何,只要犯罪,就都必须按罪过的数量定罪处罚,而不能因曾有功或曾为善而减轻处罚。

(2)本文体现了商鞅变法中“不赦不宥”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主张有罪者皆应受罚而反对赦宥,从而贯彻法家的重刑原则。

(3)该原则对秦朝的封建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是法家“以法治国”原则、重刑主义思想制度化、法律化的突出反映。9.上诉制度(唐)

“诸狱结竞,徒以上……如不服,听其自理……杖一百。”

“凡有冤滞不申欲理者……又不伏者,上表。”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A.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审判结束后要对囚犯及家属宣告罪名,不服囚犯可向原审机关提出上诉。

B.若上诉后上级维持原判,囚犯仍不服则可领“不理状”,持此状可再向上一级上诉,直至皇帝。

(2)本文体现了唐律规定的有关不服判决的申诉制度,即上诉制度。

(3)唐朝承袭秦汉的司法成果,吸取三国两晋的律学成就,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完美的结合起来,是体现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代表法典。根据“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所规定的上诉制度更为成熟,突出体现了儒家的慎刑思想,并对后世历代王朝及中华法系的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10.死刑复核制度(唐)

“犯死罪者,除十恶死罪,谋杀外……具状闻奏。”

“凡决死刑……乃三复奏。”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对于已判死刑的案件,行刑前必须三次奏请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如不等复奏结果就处决囚犯,执行官要受刑事制裁。

(2)本文体现了唐律规定的死刑复奏制度。

(3)唐朝承袭秦汉的司法成果,吸取三国两晋的律学成就,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完美的结合起来,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根据“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所规定的死刑复奏制度更为成熟,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特征在死刑执行上的集中体现。它突出体现了儒家的慎刑思想,并对后世历代王朝及中华法系的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11.婚姻制度的演变(西周——唐)

A.“不顺父母去……盗窃去。”

“由所娶无所归……,不去。”

B.“(夫)殴妻之祖父母……自相杀者,义绝”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A.已婚妇女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家可休弃之……

B.夫妻任何一方伤害了对方的直系尊亲属的,或夫妻双方的亲属发生了自相残杀的行为的,

必须离婚。

(2)本文体现了

A.西周的礼制中“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原则。“七出”是可以离婚的原则,“三不去”是限制离婚的原则。它们都是从维护家族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规定的,本质即维护宗法制度下的夫权专制。

B.唐律规定的关于强制离婚的重要原则——义绝。即在上述情况下,推定夫妻的情义已绝,此时必须离婚,否则受刑事处罚。这是从维护家族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规定的法律。

(3)A.西周的礼制中“七出、三不去”将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后世儒家理论“夫为妻纲”的来源之一,并为后世儒家化的封建法典所继承发扬,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在汉唐后被规定入法典,成为正式成文法律。

B.义绝是对西周、汉代以来的中国离婚制度的重要发展。它在《唐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特征在民事婚姻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它是封建婚姻制度儒家化的重要体现,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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