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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斌总结终极版-法制史

白斌总结终极版-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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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2.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3.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4.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5.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6.贞观律(12篇):唐太宗。

7.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8.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9.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0.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1.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3.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4.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15.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16.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7.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1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19.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20.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

21.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

22.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

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

1.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2.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

3.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

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

1.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比、式是今年重点。

2.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

3.明:明大诰,上年已考。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

4.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

则例----行政法则,或附于《清会典》;(3)事例----特定事项,个案性;(4)成例(定例)----将事例编订成定例,皇帝发布,普遍性,包括条例、则例。

四、罪名

1.春秋战国:《法经》八罪----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

2.秦(未形成科学的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言论犯罪都属于危害皇权;(2)财产犯罪----五人共盗,聚众造反为群盗;(3)人身犯罪----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北齐: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隋(唐):十恶,在名例律之首,十恶不赦。

5.唐:(1)六杀----谋杀(有预谋)、故杀(临时起意)、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玩死人);(2)六赃----受财枉法(拿了钱,办了事)、受财不枉法(拿了钱,不办事)、受所监临(管辖)、盗贼(暴力)、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权之便)。

6.明:奸党罪----太祖创造,惩治官吏。

7.清:文字狱(今年重点):律中无相关条款;均按“谋反大逆”定罪;株连最广。

五、刑罚

1.西周:奴隶制(先秦)五刑----墨(黥)、劓、剕、宫、大辟。

2.秦:主刑----笞刑、徒刑(自由刑+奴役刑)、流放刑(迁,谪,考多选)、肉刑、死刑。附加刑----羞辱刑(髡,耐,戮是含羞辱的死刑)、经济刑、株连刑。

3.汉:文景废肉刑(没涉及宫刑),缇萦救父是导火索;景帝伦大锤(箠令)。

4.南北朝:北周流行;宫刑自宫南北朝。

5.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6.北宋:(1)折杖法----徒流可折为臀刑和脊刑,死刑不折,重罪不折;(2)刺配----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3)凌迟----仁宗使用,神宗常刑,现在废凌迟。

7.明:(1)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廷杖。

六、刑罚适用原则

1.秦:(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按身高,未成年不负或者减轻;(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想象成上菜(端),诬告反坐;(3)----(7)和现代一样,不用记。

2.唐:(1)保辜制度(针对伤人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2)区分公私罪,公从轻,私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按私罪;(3)自首原则,今年重点,自首免(未举发,赃物偿还),自新减(已举发),谋反、严重不适用自首。

3.明: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请,唐律。

4.清:略

七、司法机关(最好狂看小绿皮,此处只单记口诀)

1.西汉:监察----御史大夫----汉武帝后,校尉校中央,刺史刺地方。

2.北齐大理寺,西晋御史台。

3.今年重点:宋:地方----提点刑狱司。明:地方----提刑按察司(明察秋毫)。

4.与明代有关的,明察秋毫。

5.明代的省级是行政、司法分立。

清末改革时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今年重点)。

清末改革时的谘议局与资政院(今年重点)

1.谘议局:地方,咨询,不独立。

2.资政院:中央,咨询,御用,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八、古代诉讼制度

1.西周:(1)刑狱民讼;(2)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3)三刺:重大疑难,(先后)群臣、官吏、国人(体现明德慎罚思想)。

2.汉:(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关注主观动机;(2)秋冬行刑----针对死刑,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

3.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太武帝(北魏)----唐代三复奏,曹魏八议,五服晋北齐,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

4.唐:(1)刑讯:严格,有禁止的情况;(2)人赃并获,拒不认罪,据状(证据)断之;(3)死刑复核:央五,地三。

5.宋:(1)翻异(否认口供)别勘(重大案情,另行重审);(2)证据勘验----原、被告均有负举证责任,《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明:(1)军民分诉分辖制;(2)管辖制度继承了唐律,同时规定了被告原则;(3)刑罚----从重(重其所重:贼盗、钱粮),从新(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4)九卿会审(圆审)----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5)朝审----霜降潮(朝)湿;(6)大审----司礼监的大太监组成,所以叫大审,武(五)大。

7.清:(1)秋审----全国,斩、绞监候;(2)朝审----霜降潮湿,京师附近,斩、绞监候的复审;(3)热审----大热天,打板子。

8.清末:(1)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原则管辖,被告是受有领事裁判权的公民,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是被告的,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3)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包括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介入;(4)四级三审,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

九、我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1.西周----结婚: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淫笨),六礼(纳彩是提亲,聘礼叫纳征)。离婚:七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宋----结婚:男15,女13,禁五服(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禁)。离婚: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可改可离),其他略。

(2)继承制度

1.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政治身份为主,土地、财产为次。

2.宋:(1)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2)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3.南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1)先确立继子,起(妻在从妻)立(立继),尊(夫妻俱亡,从尊亲属)命(命继);(2)分割遗产,只有在室女(1子3女),只有出嫁女(三分官妇子)。

十、契约法

1.西周:买卖人质(质剂,质长剂短,质活剂死),借个师傅(傅别)。

2.宋:(1)三种买卖契约都需要书面订立----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赊卖。(2)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区分借与贷:借(使用)----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贷(消费)----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3)出举者不得放高利贷。

十一、清末改革

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诸法合体,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保持皇权。

4.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真题、模拟题看一遍,小绿皮看一遍,性价比不高,不看也没所谓)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辟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北魏增) 4、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废) 3

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希律法考郑远民 一、商法: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汇总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 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补送; 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 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 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 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 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 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 (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居24小时通知,仅无法通知例外。 会见通信:会见最难国恐特,侦查机关先许可。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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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1、强制措施期间: A、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D、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 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F、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 G、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H、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侦查羁押期间: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下列案件在前款规定的3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C、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的5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D、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F、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2017年卷二第26题—单选)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则 【答案】C 【解析】从内容来看,证据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等。一种是调整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

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都是排除某一类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调整的都是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关联性规则,一方面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属于关联性规则的内容。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高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因此我国的关联性规则首先从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同时也从关联程度大小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明力。因此C选项正确。 2.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9题—多选)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 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ABCD 【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刑诉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哪个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 2.制定刑诉法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宪法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刑诉法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4.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 5.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几种?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6.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哪些人到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7.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分为哪两类?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8.什么是立案管辖? 就是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9。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 国家安全机关 10.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1.什么是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2.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13.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哪个阶段? 立案 14.什么是侦查 就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5.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两人 16侦查人员在什么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7.对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有哪些人进行?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18.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谁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局长 19.在进行侦查实验时,要禁止什么行为?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20.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什么?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最新刑诉期间总结表

辩护与代理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检法告知辩护权的时间: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权的行使时间: ?辩护人提供帮助——侦查期间可以行使 ?辩护人的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辩护人的会见权——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人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代理人(区别辩护人); ?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代理人。 强制措施的期间 ▲传唤、拘传: ?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被取保候审的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指定居所监视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刑诉知识点

刑诉知识点口诀: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告它时,轻赦死(其中“告”: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形式案件:贪贿渎职人民权,其它职权需省检。(其中:人民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亲告罪、公兼自(轻伤、重婚、遗弃、四五章判三以下)被害人一定要有证据、公转自(公检不做主,直接找法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检不做主 中级法院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国恐无死没(“死”:死刑和死缓)可以申请回避的人:辩诉当法 回避使用对象:审检侦,书鉴翻 辩护律师的的诉讼权利:阅调会通(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通信权)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检亲法害 技术侦查使用范围:国恐黑毒侵人权,贪污贿赂人保全 审判原则:审理不断,人员不换(审理一定要一气呵成,不定案不罢休)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事实清、证据足,同意简易和认罪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盲聋哑,精神病;不认罪来又异议;辩无罪,影响大 监外执行对象:有病不理,孕婴妇女(无期徒刑的监外执行:怀孕、育婴)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范围: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得行,公示期间有异议,职务黑金要开庭 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考验期:6月—12月) 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 没收程序适用范围: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暴力危害公民权,鉴定有病仍危险 刑法分则: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 一.归纳总结 (一)若干“首个”、“第一次” 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 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 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 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 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 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 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 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 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 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 及详细解析1015-27 1.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 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答案】C 【考点】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B、D项正确,C选项没有法律依据。 2.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A 【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 A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偿债范围。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A项正确。

最新刑诉复习总结

刑诉复习总结

刑事诉讼法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 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 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具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 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案例分析) 6.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 迹。 8.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9.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 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10.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 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1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其严厉性变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 12.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3.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 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的重演该行为的一种侦查活动。 14.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15.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

刑事诉讼考点笔记整理

一、概述 1.审判组织(考选择) 审判组织,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三年以下) 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一般,独任是例外)人数:单数。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人员:(1)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 (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享有同等权利,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非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能: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1.无罪推定 (1)含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 与无罪推定理念相关的制度内容—— (1)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控方举证、证明标准高(3)一审疑罪从无 2.刑诉#1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管辖 1.立案管辖(选择题,和其他知识点结合) (1)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2)检察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院下辖反贪局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下辖反渎职侵权局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 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 “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马牛等较大标的所使用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较小标的使用的契券。“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书写借贷内容,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①西周时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婚姻六礼”。具体包括:(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③“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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