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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婚姻自主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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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婚姻自主权纠纷

【释义】

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3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以及《婚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其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订婚决定权,即异性权利主体之间在婚姻关系上的自主决定权;(2)结婚自主决定权,即公民自行决定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不准

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3)离婚自主决定权。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案由的情形主要有:(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等。(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等。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此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对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此时应当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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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

结婚自由纠纷

离婚自由纠纷

【案由解析】

婚姻自主权又称为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婚姻自由的主要特征是:(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

①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②许斌龙:《律师民事案件代理手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实务文库。

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行使,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婚姻自主权纠纷主要有: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婚姻自主决定权的纠纷等。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不同。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时候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在公民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婚姻撤销之诉,此时适用的案由应当是婚姻无效纠纷或撤销婚姻纠纷。①

①景汉朝:《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人民法院出版社。

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1930年颁布、现仍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是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于其"亲属"篇。 将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法律文明最初的成果。西方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体例,在大陆法系是规定于民法典中的"亲属"篇,在英美法系是单行的婚姻家庭方面立法,但其性质也是属于私法的范畴。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由于一直没有颁布《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一样,《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的立法形式出现。但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婚姻法是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事特别法,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作了规定。 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显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并非当初制定该法时的主观缺陷。现在修改《婚姻法》是水到渠成的事,八十年代制定的民事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面临修改与完善的问题。为什么惟独《婚姻法》的修改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参与讨论的人如此之多?这是由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化、大众化决定的,谁都与之有切身的关系,谁都有自己的酸甜苦辣的感受,谁都有权利说出自己的道理来。 婚姻法修改的热点问题很多,如离婚标准、有责离婚、夫妻财产、事实婚姻、配偶权等,正反各方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事实上,很多问题的争议终于双方未就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婚姻关系的实质达成一致。 婚姻关系的实质是市民社会的关系,而非政治社会的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属于私权利的范畴。而法律调整市民社会关系、规范私权利的最基本原则应是私法自治,包括意志自由、权利处分自由等价值。在私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不能以国家意志或社会利益为借口而排斥或贬抑个人意志和个人自由,否则,就会混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混淆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界限,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最终为政治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提供借口。这方面,我们曾经有过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不错,婚姻关系中负载有社会利益的价值,包含有国家意志的渗透,人们在婚姻关系中不会有绝对的自由,他们必须兼及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但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在于:我们是在制定一部法律,而不是在宣示一种伦理价值。婚姻关系当事人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性质的私法属性,这就如同在合同关系--另外一种典型的市民社会关系--中一样,合同的当事人同样负担有社会利益和道德义务,如果他们不依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不仅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侵犯对方的权利,也会损害社会利益,妨害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交往和交易的有序与高效,同样也会伤害重信守义的道德风尚,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合同关系的私法属性,并不能将合同法的主旨定位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而必须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确定在私的权利和私的自由的保护上。 由于长期以来旧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对人性的扭曲和凌辱,国人的很多价值观念被引导到非人性、非自然的逻辑思路上,包括对婚姻关系的理解。如果仅仅是对婚姻关系抱有过多的不切实际的理想化和虚幻成分,仅仅是将这种理想寄托于每个人的观念与情感世界里,则倒也无妨的话,而若将这种纯情感、纯道德、纯伦理的价值观念强加于法律,并希图在司法中加以实际操作,则无疑将会因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应有界限而加大法律的实施风险,误导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理解,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中伦理道德的情感追求会转化为对法律实施目的的追求,如此一来,本来希望通过法律的伦理化以稳定婚姻关系,结果却会反而使得婚姻关系更多地具有了不确定因素。 所以,希冀通过在婚姻法中写入对婚外恋行为的惩罚、有责离婚、剥夺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等条款来约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稳定婚姻关系,弘扬善良风俗,保护所谓的受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XX年,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XX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XX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

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 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工作汇报]市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市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XX市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XX市妇联积极贯彻落实省妇联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广大家庭、群众的组织优势和相关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的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载体,延伸服务触角,进一步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现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现五个纳入。一是纳入全市平安创建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内容,同安排、同推动、同落实。二是纳入全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考核指标,作为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妇联进行工作督导考核。三是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培训同步。全市7个县(市)区均纳入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将经培训合格的妇联干部聘为人民调解员。目前全市已有县、乡、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1976名。各县(市)区根据地区财政情况按照以案代补的形式发放“以案代补”调解经费。四是纳入经费预算,设立项目资金开展相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是纳入妇女乡村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充分利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资源,开展“法律进乡村服务进家庭”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依法、合理处置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纠纷。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以来,全市共开展市、县、乡级培训133次,参训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3000余人次。 (二)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实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资源共享有效推进。 通过健全和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20XX年XX市妇联、XX市综治办、XX市司法局联合下发,要求各县(市)区依托妇联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保障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大力开展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梳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各自职能特点,找准切入点,发挥部门优势,主动参与,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普法宣传的持久合力。各级妇联组织

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民事审判业务文件》2005年09月23日 第二部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 第一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第二条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XX律师实习报告

XX律师实习报告 xx年6月20日是我于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正式实习的第一天,翻阅已经写满日常记录的两个厚厚的记事本,浏览着自己分类汇总的案卷材料,这些点点滴滴积累的文字镌刻着我实习成长的经历。在拥有一些小小成就感的同时,更觉今后执业生涯中责任的重大。实习期很快就要结束了,在此做一份简要的个人总结。 自从xx年9月至xx年1月,六年半的法学专业学习以及其间在法院实习的经历让我爱上了自己所学的专业。xx年我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这也意味着敲开了法律职业的大门。xx年3月经过几次面试后,我最终选择在一位有着十几年执业经历的律师身边做助理。最初几天我主要通过电话营销方式联系并预约潜在客户,随后接受指导律师交代的写书任务。我以平均每天两个专题的形式做着写书的工作,直至xx年8月22日该书基本定稿,我与指导律师合作撰写的这本书最终于xx年3月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书名为《银行借款合同风险管理》。虽然拿到正式图书时意外的发现没有我的署名,但我依然珍惜自己的这份来之不易的劳动成果。 担任律师助理3个半月后,我取得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在这之前我辅助指导律师办案及出庭都使用律师助理的身份,此后与指导律师一起担任委托代理人则采用实习律师的身份。实习期间,我参与办理的案件主要有:赵

卫与上海爱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王丽佳与高智博其他所有权纠纷(婚前房产纠纷)案、李洪华律师诉80家政府信息公开案、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上海苑园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富跃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张帆与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上海天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姜艳芳劳动争议纠纷案、朱跃明与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明鸿中小银行培训中心与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等等。 通过办理各方面案件的经历,我掌握了撰写法律文书的基本技能,积累了参加庭审的实战经验,锻炼了与各部门协调沟通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与办案当事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有的这一切都将成为我今后从事律师执业的无形财富。 在参与办理这些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我在110法律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利用平时工作之余免费解答公众的法律咨询问题以及一对一咨询问题。通过对每一个问题的解答,我深知自己在校所学法律知识的微薄。为了能够准确解答每一个法律问题,我特意购买了几本我感兴趣的专业书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政策与法律实务实用工具箱》以及《最新法律大全》等等。尽管有了专业书籍的知识保障,但在过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做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助推平安家庭建设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

医疗纠纷律师实务

9月20日下午,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人 才库”在律协会议室举办了一期青年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实务学习 交流会。本次活动旨在开拓青年律师的视野,拓展业务领域,了 解并初步掌握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实务要点。近40名律师参 加了本次学习交流会。 主持人: 李胜利律师 主讲人: 李胜利律师 第一部分 学习交流会概要 主讲人李胜利律师:今天主要介绍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以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是重点介绍一般医疗纠纷案件的办案流程,结合具体案例,谈谈律师在这些流程中能起什么作用,能为当事人提供什么法律帮助;接下来和大家谈谈目前医疗纠纷案件比较容易遇到什么困难,也希望听到各位的体会以及宝贵意见;最后会介绍一下几种特殊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 一、我国医疗纠纷现状以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或赔偿数额不同,从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实际上,只要有医患关系的地方,就有医疗纠纷。误诊误治几乎发生在世界的每一个地方,“中国每一名医生平均每年可能会遇到两件医疗纠纷,与美国医生(每人每年15件)相比是很少的。这一方面说明中国医生目前还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另一方面也说明医患关系紧张问题也不可小视。” 在中国医院协会日前召开的2008年医院管理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林文学根据其研究统计的一组数据,得出了上述结论。 根据计算,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平均为1300万件左右,2006年全国门急诊总量是24亿人次,因此医疗纠纷发生的比例是0.5%左右。如果按照2007年底全国医护人员665万的数量来分配,每一名医生平均每年可能会遇到两件医疗纠纷。但在总体平稳的同时,2002年以来,医疗纠纷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极大。 根据对全国法院系统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总量分析,从2002年至今,每年以医疗事故作为案由的案件量稳定在9000件~10000件,加上以其他案由受理的案件,共为45000件~50000件。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0-1959):大量使用刑律,导致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 第二阶段(1959-1977):行政定性处理为主,文革为甚。 第三阶段(1978-200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行政手段结合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第一节婚姻法律实务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1)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 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放人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2)一夫一妻制式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 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 (3)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 庭的生活各方面,由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 重要的原则。 2、我国《婚姻法》禁止那些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2)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

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骈居。(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一起,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我国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 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结婚时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 4、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什么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

离婚法律实务

离婚法律实务

离婚法律实务 主讲人:徐霄燕律师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 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 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 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 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 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 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 4、家事服务专业化已成趋势。 三、离婚案件咨询 (一)咨询流程 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邀约面谈 提供咨询意见、洽谈委托事宜 (二)咨询面谈细节 1、地点的选择 2、面谈流程 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 归纳—明确请求—给出意见—洽谈委托 3、注意事项

1.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 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 3. 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 4. 事先明确咨询收费标准 (三)咨询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情况 1. 客户相识、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地点; 2. 生育及抚养子女的情况; 3. 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及具体事例; 4. 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 5. 双方财产情况; 6. 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此前就离婚所做的交涉情况; 7. 客户诉求。 (四)了解财产情况细节 1. 房产。要了解房产购买的时间、房款来源、若有贷款,问清首付金额及来源、贷款主体,产权登记时间及产权登记人,装修情况、房产价值、贷款本金余额、房产使用情况、房内户口情况等。 2. 存款。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双方是否相互知晓情况等。 3. 股票。账户持有人、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持股情况。 4. 汽车。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有无贷款、使用情况、车辆现值等 5. 公司、企业股权企业名称、持股情况、财务状况、实际控制情况、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实习律师个人实习报告总结(新编版)

编号:YB-BG-0042 ( 实习报告)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实习律师个人实习报告总结 (新编版) The internship report allows us to understand the society in practice, open up our horizons, increase our knowledge,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society.

实习律师个人实习报告总结(新编版) 备注:实习报告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习律师个人实习报告总结 2011年6月20日是我于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正式实习的第一 天,翻阅已经写满日常记录的两个厚厚的记事本,浏览着自己分类 汇总的案卷材料,这些点点滴滴积累的文字镌刻着我实习成长的经 历。在拥有一些小小成就感的同时,更觉今后执业生涯中责任的重 大。实习期很快就要结束了,在此做一份简要的个人总结。 自从XX年9月至2011年1月,六年半的法学专业学习以及其 间在法院实习的经历让我爱上了自己所学的专业。2011年我顺利通 过了司法考试,这也意味着敲开了法律职业的大门。2011年3月经 过几次面试后,我最终选择在一位有着十几年执业经历的律师身边 做助理。最初几天我主要通过电话营销方式联系并预约潜在客户, 随后接受指导律师交代的写书任务。我以平均每天两个专题的形式 做着写书的工作,直至2011年8月22日该书基本定稿,我与指导

调研报告: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调查和思考 加快推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县妇联在省、市妇联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婚姻家庭纠纷现状 (一)离婚率不断上升。近年来,每年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夫妻稳定在2000对左右,离婚率却不断上升,2017年有700多对夫妻离婚。离婚对象越来越年轻化,夫妻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轻率,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家庭纠纷种类多。家庭成员经营婚姻家庭的能力缺乏,家庭成员间缺少交流沟通,感情淡化,家庭成员特别是80后、90后,家庭责任感缺乏,沉迷赌博或网络游戏、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因经济利益矛盾产生的家产纠纷和因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孩子的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三)家庭暴力问题突出。近几年,从县妇联接访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比例居高不下,占60%左右。家庭暴力的发生范围不断扩大,不同年龄阶段的家庭都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形式也不仅局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积极构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格局。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政法委、司法局、民政局、妇联、法院、公安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2014年6月,由县妇联和县民政局牵头,成立了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婚调委),指导和参与全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平安、社会和谐稳定。婚调委成立以来,共接待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236起,调解成功189起,成功率达80%。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社会反响良好。 (二)调防结合,全面营造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氛围。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8”妇女维权周、“11.25”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走进村(社区)、走进家庭,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反家暴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特色鲜明、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需求的学法守法活动,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高懂法用法水平。二是深入开展矛盾排查活动。县、乡、村三级联动,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继承、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矛盾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调解”,以“小家”的平安促进“大家”的稳定。三是深入开展典型示范活动。把“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评选与“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最美家庭”感人事迹,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妇女和家庭在参与中接受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广大妇女及家庭成员崇德向上、求善求美,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 (三)充实队伍,不断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水平。婚调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名。全县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45名,主要由妇联干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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