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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人工[1988]80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8-11-08

【实施时间】1988-11-08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资重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重点是担任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以及相当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现工资在97元、105元、113元(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但水平、资历等条件与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相同的人员。其中,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起骨干作用。并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可以提升一级工资。但是,上述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增加的工资额(不含工龄津贴)在三个级差及其以上,这次原则上不提高工资。

二、增资指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资指标由市人事局下达,各区、县、局根据《通知》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在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制定升级方案,一般不要再把增资指标向下分配,如特殊情况需向下分配的,可由各区、县、局自行研究决定。

三、企业中同类人员是否调整工资,市里不再制定具体办法,国家也不另拨增资指标,如何解决,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四、升级所需经费,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单位自己负担,财政不再追加预算。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参照办理。由各区、县、局自行研究决定。

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要把握住重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严格执行政策,不得突破下达的增资指标,保证升级工作顺利进行。此项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完成。

国家机关、市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贯彻执行《通知》中的问题,请分别与市人事局、劳动局联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劳动局劳动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994-80 劳动局劳动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劳动局劳动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编号: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迹清楚、文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局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劳计发字[1989]3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11-16 【实施时间】1989-11-16 【时 效 性】失效 现将1992年度清理劳动工作方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发布,本批共废止文件51件。 附件: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83年城镇招工办法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3年8月24日 (83〕市劳服字第166号 已由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代替 2.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通过调动工作解决职工上班路远问题的通知

1984年10月27日 (84〕市劳配字第318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11月25日 (86〕市劳社字第59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4日 (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京劳社发字〔1988〕43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6.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试行《关于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辞退富余职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6日 京劳企发字〔1988〕537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7.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等五部、局《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月21日 京劳管发字〔1989〕29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8.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0日 京劳管发字〔1989〕70号 已由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代替 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待业救济金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劳动局劳动合同模板(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854-60 劳动局劳动合同模板(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劳动局劳动合同模板(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

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 家庭住址: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 联系电话:____

劳动局标准合同新编整理版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4678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劳动局标准合同新编整理版示范文本

劳动局标准合同新编整理版示范文 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

行。 一、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年。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4、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月。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 2、制定及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3、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_______小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补休。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劳动局劳动合同模板

劳动局劳动合同模板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签订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下面是劳动局劳动合同模板为大家提供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址:家庭地址: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

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 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6]3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京劳就发〔1996〕3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劳部发〔19

9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劳动局监制劳动合同范本(固定期限)(1)

示范文本 编号: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劳动局备案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企业名称: 姓名: 注册地址::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止。试用期为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期限任务为期限:从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为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乙方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都可以做为甲方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的正当的无可争辩的理由。 乙方如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无论是甲方或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时,无须给予对方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都无须提前通知对方,该终止期已经视为双方彼此明确的内容。如甲方欲同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将在本合同到期一周前,征询乙方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完全或者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以双方续签后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 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在公司内_________(地点)到_________部门担任__

________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生产)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所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承诺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能予以实施。2.工作及福利特遇 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______元,综合津贴为元,甲方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绩效奖金,绩效奖金的数额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 试用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或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3.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并逐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将通过民主、法定的程序并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进行考核,保障乙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变。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甲方如果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委派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甲方有权与乙方签订另外的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另行签订。 4.乙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保质完成甲方指派的合理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加班和出差并享受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调休或者出差补贴。 5.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 (1)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诸如:a. 2008年版《员工手册》第九奖励和处分;b.《安全管理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诸如:2008年版《员工手册》第九奖励和处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预财[1993]5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04-27 【实施时间】1993-05-01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局标准版)范本

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局标准版)范本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____天,____小时,每天____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劳动合同(劳动局修改)

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同意在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原则,可在整个高速公路路段内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具体作息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和调整,可实行24小时轮班制。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已经告知乙方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薪酬,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薪酬的规定。乙方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乙方的基础工资为每月元。甲方实行全员聘用制,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综合考评结果一年一聘,并根据乙方被聘用的岗位及职务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或职务津贴。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没有被部门聘用,则视为落聘。落聘期间,乙方应积极获取上岗机会,落聘三个月之内按乙方基础工资的70%发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之内的,按基础工资的50%发放,若超过六个月仍未被聘用,则视为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向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 (三)乙方试用期内的基础工资为每月元。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如乙方发生工伤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工发[1989]第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01-01 【实施时间】198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局(处):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优化劳动组合,维护企业职工和行政方面的合法权益及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19号文件精神,各企业都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并按照《试行办法》认真开展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组建。第一次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选举产生主任。设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一级调解委员会备案,一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企业所在区、县的仲裁委员会备案。 各系统(单位)已经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凡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做适当调整。 附: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是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处理职工与企业行政发生劳动争议的独立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宣传法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并履行协议,以结束劳动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行政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及固定工在优化劳动组合中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二)关于劳动时间、报酬和行政方面奖、惩职工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的争议; (四)关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按有关规定办。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设置

劳动局劳动合同书范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试用期个月,即年月日至年 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动)工作。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实行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订立、解除、终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并在解除、终止协议书上签字后支付。

劳动协议合同-劳动局正规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一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以(填“是”):年()、半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乙方享受一下节假日: 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按乙方付出劳动及取得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作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 元/周). (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3)其他形式:。 3、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月(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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