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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

关于公开征求《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等意见的函

信息更新:2011年12月13日9点48分来源:县法制办

关于公开征求《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

和《庐城规划区集体

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意见的函

为修改完善我县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从源头治理违章建筑发生,根据合肥市等地做法,我办会同县有关部门拟草了《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和《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时间截止2011年12月31日。联系电话:0565-*******

庐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庐江县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庐城规划区范围内,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下称征地)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负责庐城近期规划建设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村(社区)委会协助镇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一般成片实施,村庄整体搬迁。

拆迁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统一规划的村民住宅安置小区及永久性居民点内统建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第五条统建安置房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以高层、小高层建筑为主,并按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商业用房。统建安置小区应具备一定规模,村民住宅安置小区及永久性居民点(中心村)的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0亩,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

第六条统建安置房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统建安置小区的建设成本,统建安置房为高层、小高层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土地,统建安置房为多层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配套小区的基础设施相关建设费用,比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统建安置时,对被拆迁户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购到30平方米,增购面积按500元/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户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符的,安置户型按被拆迁人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安置(不低于应安置面积),面积差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八条统建安置房的户型和建设比例应当根据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户的需求状况确定,户型为135平方米、90平方米、75平方米、60平方米、45平方米的住房。

被拆迁户选择的统建安置房户型应当与其可以享受的安置房面积相适应。

第九条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系数的2.0倍结算。

第十条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规定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制定,经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征地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化补偿,不予安置。确需用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房批准证件的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拆迁时按“先拆违,后拆迁”时序进行。

2006年3月31日前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房批准证件的住宅用房视为无证房屋,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清晰(已查处的违章建筑除外),拆迁房屋(檐口高2.2米以上,简易搭建除外)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按有证房认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经规划行政管理等部门确认系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未经依法批准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和2006年3月31日以前已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后最高可按合法建筑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根据拆迁项目的规模确定奖励起止时间,逐日递减;超过规定期限无奖励。

第十四条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低保户符合统建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少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不找差价。

五保户由镇、村居委负责安置,其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的2倍结算,其中扣除0.5倍交村居委作为安置经费。

第十五条拆迁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拆迁安置人口:

(一)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有住房的。

(二)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拆迁、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本村民组的现役义务兵(含士官);

2、原户口在本村民组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本村民组的服刑、劳动教养人口;

4、原属本村民组常住人口,现已农转非人员在村民组仍有房屋并居住且未享受房改

房、集资房(指利用单位土地或资金建设的职工住房)政策的。

符合下列情况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照顾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四)被拆迁户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且目前仍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得到人口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以拆迁公告(通知)发布时为准。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实行“二审二公示” (每榜公示时间5日)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房屋拆迁所在村居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2%),调查摸底结果经所在村、居委和镇政府(开发区)初审后现场公示;

(二)房屋拆迁所在村、居委,镇政府(开发区)将初审公示材料送县认证办,县认证办牵头,公安、纪检、住建、规划、房产、国土、财政、审计和征地拆迁片区指挥部等单位进行终审认定,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拆迁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房屋交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庐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符合条件的,按照庐城规划区个人建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非法干扰、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单位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时,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庐城规划区以外的本县其他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庐政〔2007〕21号)和《庐城新区开发建设征迁安置暂行办法》(庐政〔2006〕11号)同时废止,以及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具体确定范围填写)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预算所需费用,由财政设立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货币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下称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

(二)产权调换

安置房套型初步设计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建筑面积)八种套型。

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征收住宅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套内使用面积安置。

(1)安置房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评估办法规定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所调换的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后找补差额;或不评估,由被征收人直接找补征收人差价的方法,其标准为:框架不找补,砖混找补100元/平方米,砖木1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可增补至50平方米,增补面积价格按照房屋综合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套型选择实行就近上靠,就近上靠两个套型之间面积按照房屋综合成本价结算。

被征收人提出面积增购申请的,经审核同意,可按照每户不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增购价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评估办法规定分别对被征收区域和拟安置区域的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后,按评估互找差价或按评估差价比例系数无偿增减返还面积。

(2)安置房楼层系数,以居中层为均价,每上升或下降一楼层,其上下浮动的标准系数为10元/平方米,顶层不增不减。

(3)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10年内比照多层执行。

2.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及用途,在改造区域原路段或就近路段安置。原面积返还的,按照评估办法规定,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所调换的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后结算;或不评估,由被征收人直接找补征收人差价的方法,框架不找补,砖混找补200元/平方米,砖木找补300元/平方米。超面积安置(或回迁不足部分)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其中征收经营性门面房的,每户超出调换面积5平方以内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评估办法规定分别对被征收区域和拟安置区域的房屋评估后,按评估互找差价或按评估差价比例系数无偿增减返还面积。

3.被征收人利用临路住宅房屋,擅自改作经营用房的,按住宅认定、补偿,其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连续经营至今的,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另补助1200元/平方米;经营证照不全的,减半执行。但2009年8月30日县政府《关于禁止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它

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通告》(庐政秘〔2009〕79号)发布后,未经批准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它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补偿,不予其它补偿。

4.关于职工居住单位公房的处理。职工居住公房的征收补偿安置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1)住单位公房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后不予安置:

①已参加过房改或单位集资建房户(需房产局出具证明);

②已享受过房改补贴户(需房产局出具证明);

③非本系统职工户;

④住房属承租、转借、转让户;

⑤抢住厂房、车间、仓库、生产用房、办公楼等非生活区的公房;

⑥厂区私自搭建户;

⑦已调离本系统的房屋原住户。

(2)住单位公房符合征收安置条件的安置户,每平方米补交300元,可参照房改房处理。

(3)职工住单位公房符合征收安置,职工间有争议的,由职工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单位收回处理。

(4)住单位公房拆迁安置户人均大于30平方米或户大于90平方米以外面积,由单位收回所有。

5.关于直管公房处置问题:按庐政办(201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6、职工居住单位公房和直管公房符合征收安置条件的,其补偿安置按住宅私房有关规定执行。

7、其它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产权有纠纷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3)征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庐城人均居住面积,且在庐城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享受低保人数和户口簿人数一致的,按庐城人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安置,被征收人不找补差价。

②低保人数少于户口簿人数的,扣除低保人数乘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后,对低保人员按庐城人均居住面积安置,对其余被征收房屋应按本方案规定找补产权调换的差价。

③对家庭人口虽已分户,但住房仍属共有产权的,低保人员按享有共有产权的人均建筑面积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庐城人均居住面积的,可享受第①项规定的低保待遇。

④被征收户虽系低保户,但人均居住面积高于县城人均居住面积的,人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不找补产权调换差价,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优惠10%结算;超出调换面积的,按以上第1条标准执行。

(4)被征收住宅房屋属共有产权的,以房屋产权持有人一户计算,不得分户,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的情况下允许分套型。

四、房屋补偿结算办法

实行货币化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后付清货币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五、房屋性质的界定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房批准证件的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征收时按“先拆违,后拆迁”时序进行。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6年3月31日前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清晰(已查处的违章建筑除外),被征收房屋(檐口高2.2米以上,简易搭建除外)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按有证房认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经规划行政管理等部门确认系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组织拆除。

未经依法批准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和2006年3月31日前已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合法建筑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根据征收项目的规模确定奖励起止时间,逐日递减;超过规定期限无奖励。

七、房屋征收程序

庐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做好前期准备。县发改委将改造区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规划部门编制改造区域建设详细规划,绘制改造区域整体效果图、安置房源户型平面示意图;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充分征询意见。由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与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2%),在入户调查摸底的同时,逐户发放征求意见表,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率达90%以上的,县有关部门予以立项。

3、完备相关手续。房屋调查摸底结果张榜公示(即经所在社区、镇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并签订协议,协议签订一户,现场公示一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90%以上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履行房屋征收程序,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生效,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按“先搬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房屋交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

八、房屋征收方式、过渡方法

(一)房屋征收方式:此次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庐江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组织实施,在协议签订搬迁完毕后,被征收人房屋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过渡方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住宅房过渡期为18个月(具体过渡期限以实际发生数为准),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不含违法建筑和辅助用房),搬迁补助费按6元/平方米支付两次;非住宅房过渡期为24个月,搬迁补助费按8元/平方米(不含违法建筑和辅助用房)支付两次,过渡期间停产、停业补偿费,按原标准结算;住宅房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4个月结算,搬迁补助费支付一次。以上县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予以约定。

九、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相关规定

(一)具体房屋征收时间以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县政府或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12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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