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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诊疗等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物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专项预算。

第七条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

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预防所需的疫(菌)苗,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

对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管理。

第八条农村动物疫病防治作业的服务费用,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民实际受益情况,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第九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管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条跨县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卸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污染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点、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点、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疫点或疫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四条发生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

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第十五条封锁的疫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动物进入疫点,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对染病、疑似染病和病死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三)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封锁的疫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点,禁止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输出,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消毒;

(二)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预防注射,饲养的动物必须进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必须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四)对染病、疑似染病和病死动物,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受威胁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密切监视疫情动态。

为控制毗邻行政区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八条疫点、疫区内最后一头疫病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病动物的,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发布封锁令的地方人民政府,由原发布封锁令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条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扑灭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按照国务院、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经市(地、州)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国家或省规定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检疫。

动物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动物检疫员依法履行检疫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四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当事人应提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驻乡(镇)的动

物检疫员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应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当事人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处理、销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动物凭有效检疫证明出售、屠宰、运输、参展、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有效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未经检疫或无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依法补检或重检。

第二十七条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进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等动物,应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经驻厂、场、点动物检疫员验证后,方可屠宰。

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准予出厂、场、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厂、场、点。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民个人自宰自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动物,应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申报检疫。

第二十九条需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到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经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引进的种用动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饲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前款规定需跨省引进的,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跨市(地、州)引进的,由市(地、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储运场所的监督检查。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进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场所;可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封存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证明,记录、运单,合同、帐簿、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应当对没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含上市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应当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履行动物防疫监督职责。

动物防疫监督员对《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场、点及动物产品加工、仓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货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转让、涂改、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计划免疫或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动物检疫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贪污、挪用免疫、检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及《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答案

试卷提交时间:2018-03-06 17:52:04.09 试卷得分:97.0 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2、题型:判断题分值: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3、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4、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对等。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5、题型:判断题分值:1 涉及国家机密和特殊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6、题型:判断题分值: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7、题型:判断题分值:1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具有依据作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8、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9、题型:判断题分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0、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2、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政策对档案法规来说,具有监督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3、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4、题型:判断题分值: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正确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最新版】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青神县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从事垂钓休闲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禁钓区是指:岷江、金牛河、岷江支流与岷江交汇口20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明文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五条青神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垂钓管理 第六条垂钓区划分。垂钓区由县农业农村局、交通、环保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共同拟定,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划定。桥梁上、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等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外,如与其它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其它规章制度规定为准。 第七条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上离岸垂钓。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禁钓区外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第十条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 (四)严禁使用除蚯蚓而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六)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交易。 以上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中华胭脂、长吻鮠(江团)。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0.10.24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90.11.19 【实施日期】1990.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0]93号)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档案局令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于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冯子直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严禁在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护区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林业法律法规

2012.07.27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 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 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 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2、《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 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 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 5、《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 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 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_档案法实施办法_修改情况综述

本栏责任编辑吴红 法规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这部行政法规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 档案法 )的配套细则,自施行以来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势,规范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对 档案法 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1号令发布施行。 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使修改后的 档案法 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对其配套法规 实施办法 的修改十分必要。为此,国家档案局于1997年3月开始着手修改 实施办法 。 1997年3月12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以档函字[1997]28号文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档案局、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发出了 关于征求对 档案法实施办法 修改意见的通知 。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后,着手组织调查,认真研究,将在实施 档案法 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 档案法实施办法 的重要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报上来。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组织讨论,积极反馈修改意见。截止到1997年6月26日,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计划单列市、19个中央、国家机关报送了意见。 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意见,国家档案局法标处及时进行了汇总分析。归类为原则性修改意见59条,具体修改意见104条。在汇总采纳各方面合理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于1997年10月起草了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的第一稿。 1997年11月,国家档案局就第一稿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及修改思路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了沟通,并交换了修改意见。 1997年11月20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起草的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第二稿完成。该稿对原 实施办法 中的10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2个条款。 档案法 修正的4个条款在 实施办法 中都相应地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总则中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的确定权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二、为加强对珍贵档案的管理,参照 文物法 对文物按等级管理的经验,增加了档案按其形成年代与所记载的内容,分为一、二、三级管理的规定。三、将 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为2个条款。即:一类为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的以及造成损失需要责令赔偿的行为;另一类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规定了处罚的额度。这样分类表述,有利于实际操作。 此外,根据 实施办法 近年来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进馆、档案公布、档案利用、档案出境等,也都在相关条款中作了适当补充与修改。 1998年2月6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向全国各档案部门下发了 关于征求对 档案法实施办法 (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将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的第二稿下发全国各地,广泛征求意见。截止到1998年5月31日,共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8个计划单列市档案局、18个中央国家机关、2个个人及国家档案局经科司、档案馆(室)司、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对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大部分回函单位对修改稿比较满意,同时也对修改稿中修改过的条款及未修改的条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意见。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起草了第三稿。 1998年6月19日,国家档案局召开了馆局务会议,会议原则上通过了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的第三稿。同时提出对有些条款需再作斟酌,还需再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档案法实施办法 修改情况综述 国家档案局法标处 11 中国档案 1999年第8期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8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 省实施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

1、题型:判断题分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各种档案。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2、题型:判断题分值: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3、题型:判断题分值:1 涉及国家机密和特殊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4、题型:判断题分值:1 外交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5、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法规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有效保护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6、题型:判断题分值:1 禁止出卖属于公民所有的档案。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7、题型:判断题分值:1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8、题型:判断题分值:1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效力低于本级政府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9、题型:判断题分值:1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0、题型:判断题分值:1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移交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我国最早的档案文献汇编是《尚书》和《春秋》。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2、题型:判断题分值:1 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局自身。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3、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不仅包含我国的公民,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4、题型:判断题分值:1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5、题型:判断题分值:1 我国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监督的要点着重于它的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和严肃性五个方面。

2018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 试卷提交时间:2018-06-29 16:41:30.547 试卷得分:81.0 1、题型:判断题分值:1 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次提出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2、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法规的效力是指其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主体和行为具有的规制力和约束力。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3、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4、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对等。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5、题型:判断题分值: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6、题型:判断题分值:1 9号令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7、题型:判断题分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起施行。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8、题型:判断题分值:1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9、题型:判断题分值:1 向档案馆出卖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0、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1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政策对档案法规来说,具有监督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12、题型:判断题分值:1 10号令明确了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收集档案范围。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3、题型:判断题分值:1 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局自身。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4、题型:判断题分值:1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3-5-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docsj.com/doc/bd8011629.html,/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178106 306 ?【全文】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 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

森林法讲解

虹桥镇机关干部 2013年3月份学法资料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讲解 一、《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了解《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法,本身是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制化,体现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森林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保护和发展林业的经济政策。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的出台,有其相应的环境条件和历史背景。1979年制订《森林法(试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适应计划经济制定的林业管理政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森林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6年以后就不断地有人提出要修改《森林法》。到了1989年,全国人大对《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后认为,需要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到1993年,原林业部开始筹建《森林法》修改小组,1994年正式运作。但是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森林法》修改工作进展缓慢,一直到1998年4月才完成,历时近五年。原计划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完成的立法任务,到第九届全国人大才完成。 ㈠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工业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

以后,对林地管理力度已经达到了同耕地同样的管理力度。也就是说,对耕地的管理力度严到什么程度,林地的管理也严到什么程度。耕地最严厉的政策也就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占一造一”,也就是占一亩耕地,必须造一亩耕地。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少一亩林地,同样,用地者也必须恢复一亩林地。这充分反映我们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正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讲的那样,是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来对待的。 ㈡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可以说,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改善我们国家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根本大计。这样说,是因为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了。这里有几个数字,可以充分说明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一是我国每年由于各种生态灾难(包括水涝、干旱等),造成的损失都在2000亿元以上。2000亿元相当于我们国家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按1999年数),损失严重。二是我们国家有近1亿人生活在黄河这条“悬河”之下,为什么说黄河是一条悬河?由于水土流失严重,黄河的河床不断增高,人们也就不断加高堤坝,很多地方堤坝的高度已高出地面近10米。每年仍在以10厘米的速度增加,就像人们头顶上顶着一盆水。在这个1亿多人口的区域,其产值要占到全国的近三分之一。黄河已经有二十多年没有成灾了,如果黄河成灾,比长江造成的危害还要大,因为长江两边有很多山脉或丘陵地带,可

办公室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办公室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为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城区建设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档案是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图表、声像等反映本所历史面貌的真实记录。其构成以党政工团档案为主体,包括基建、设备、会计、已故人员、声像、业务、荣誉档案等。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我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维护我所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我所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综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机构 第四条根据《档案法》规定,设立综合档案室。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所配备专职档案员一名,负责综合档案室的工作;各业务部门的内勤资料员为

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立卷工作。本所综合档案室接受上级档案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档案员和有关科室兼职档案员组成,负责对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三、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本所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实施《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拟定本所档案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定期总结工作,向上级反馈本所档案的管理工作情况; (三)统一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统计本所档案,并积极有效地提供利用和开展编研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各科室做好档案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五)不断改进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立卷质量标准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 四、归档范围、时间和要求 第七条凡是本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的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寻甸县档案局高文 同志们: 按照培训内容安排,今天跟大家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座的都是从事档案工作的,可能有的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可能有的不很清楚。我先介绍一下《档案法》的一些基本情况,以便大家有个全面的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何时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几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五章二十七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 总则部分主要内容:1、制定《档案法》的目的;2、《档案法》所管理的范围;3、保护档案是全社会的义务;4、档案事业的地位;5、档案工作的原则。分则部分主要内容:1、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基职责,对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要求;2、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制度;3、确立了档案馆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在档案管理与利用方面的互相协作关系;4、确立了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佑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管理方式;5、授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第十七条);6、规定了档案利用原则,确立了档案定期开放制度; 7、对社会各方面、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档案馆应当定期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九条);8、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作了具体规定,赋予档案部门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第五章)。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建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 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单 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

森林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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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LIU Chong (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 & Chemistry Engineering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 Abstract The forest resources are the combination of forest and the organisms in which they grow. The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is aimed at promoting the increase of quantity of forest,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r propagation of species,and other prot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function and benefit of forest. A series of laws on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have been consistently published since 1963 and established the law system .The article is related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from three aspects concluding laws,regulations and modification of the laws.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con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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