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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

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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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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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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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见附件6,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一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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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三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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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驾驶员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条《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二十三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四条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二十五条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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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驾驶员;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第二十八条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一)有走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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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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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承运过境货物境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货字第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和《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

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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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海关监管货

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

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

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

4.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境内公路运输企

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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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基本要求 1.掌握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2.掌握海关对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要求。 3.掌握报关程序的含义。 4.掌握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监管货物的含义:是指所有进出口货物。 (二)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直接进入流通、不再复出进口 2、保税货物:未交税,复运出境的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 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暂时进出境货物:凭担保,原状进出境货物。 5、其他:如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略) 总结:分类是为了区别进出境阶段是否交税交证、以及放行后是否继续监管,与填单无关。 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所有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一旦转为实际进出境货物,就要交证交税, 二、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如果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继续监管。 (一)前期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前期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前期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XXX海关监管仓库可研报告(20200602114711)

XXX 海关监管仓库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海关监管仓库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论-------------------------------------------------- 3 1.1项目名称与建设性质 1.2 项目背景 第二章项目建设公司介绍-------------------------------------- 4 2.1项目实施公司名称 2.2项目公司简介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及运营-------------------------------------- 4 3.1 项目运营模式 3.2 保税仓储物流管理机构 3.3 项目实施基本原则 第四章市场分析---------------------------------------------- 5 4.1 延边地区进出口现状分析 4.2 对外贸易发展前景分析 4.3 XXX市及口岸情况分析 4.4 海关监管仓库经营分析 第五章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 8 5.1 选址所在地的自然概况 5.2 交通运输条件 5.3 供热、供电、供水等条件 5.4 仓库设施设备方案

5.5人员结构及管理 5.6基本工作程序 第六章环境保护---------------------------------------------- 12 6.1环境保护的设计依据 6.2 环境保护标准 6.3环境影响 6.4环境影响的对策 第七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4 7.1设计依据 7.2实行措施 第八章仓库专业技术方案------------------------------------- 15 8.1 库区总平面布置 8.2 主要建筑结构 8.3 通讯、电视、网络系统 8.4给排水设施 8.5 安全防火 第九章项目进度计划------------------------------------------ 18 9.1 工程进度 第十章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分析-------------------------------- 18 10.1资金筹措 10.2投资估算依据为 10.3价格及取费依据

海关一般认证访客车辆进出管制

海关一般认证访客车辆进 出管制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注:外来人员车辆登记,无其它要求 1目的 2为了加强对通行管制的要求, 防止不明身份外来人员及车辆混入公司区域,特制订本程序. 3范围 4适用于内部敏感区域的通行控制及外来访人员及车辆的通行管控. 5执行程序: 5.1访客身份识别和管制 5.1.1公司应要求所有访客必须提前约定他们的访程.经约定的来访者必 须出示一张附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政府部门所发)或工作证明用来核 实访客身份; 5.1.2所有来访人员的来访必须经保安人员请示确认,来访者通行必须获 取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授权后才可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表上必须详细记录 公司名称、来访事由、个人证件号码等;访客车和公司车必须设立专门的 区域且隔开并且有明显的标识同时对车有监控。 5.1.3公司应为来访人员制定专门的访客证,该访客证必须明显区别于员 工厂证,所有的访客证都必须有独立、唯一的号码,来访人员做好登记后 应派发访客证,并要求全程佩戴,访客证号码必须记录于来访人员登记表 上,结束来访程后保安必须收回并核对访客证; 5.1.4来访人员在办理相关的入厂手续后由保安带到相关业务部门,保安 将访客带至被访部门后,由被访部门人员陪同来访的全过程,被访部门人 员要控制好访客的活动范围,未经允许绝不可进入与访客无关的区域; 5.1.5公司应在大门入口处显眼地方张贴标语以提示所有来访人员必须配 合公司的政策,在接受登记后才可进入. 5.1.6访客结束访问时,如有公司产品或维修物品带出,由授权人开具放 行条后方可放行并作记录,访客离厂时由保安回收放行条、访客证,并对 其所带物品进行检查; 5.1.7如果有来访者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要强行通行或拒不下车登记并 且态度恶劣,应当将其拒之门外,并向行政部汇报;公司将根据事态的轻 重决定是否报警; 5.2外来车辆及司机的通行管制 5.2.1所有外来车辆须进入本厂时,保安人员应先电话联络公司相关人员 确认,确认无误将门打开部分让司机进来,询问并在《访客、车辆进出登 记表》上填写来访登记。 5.2.2登记时要记录好其公司名、司机姓名、车牌号、个人证件确认、来 访事由及随车人数等,登记完毕发放访客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备案手续说明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 备案手续说明 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要求从事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的,应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从网上下载或至上海海关监管处领取)并附送有关文件。 一、申请表一套三份,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一)必须如实、完整、清晰填写申请表每一栏目(海关审核栏除外),不得空缺及涂改。但海关编号、车辆海关编号、IC卡号、资格证号、合格证号共五项内容可待海关备案发证后补填。 (二)必须在申请表规定位臵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企业公章。 (三)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内的担保期限和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内的合同期由企业及驾驶员根据银行保函和驾驶员合同的实际情况填写,但均不得早于跨年度的5月31日(海关年审时间)。 (四)粘贴于申请表上的车辆和驾驶员照片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具体为:彩照;车辆照片要求五寸、前方左侧面45度,能清晰显示车牌号;驾驶员照片要求大一寸(即护照照片大小)、红底、免冠近照。 二、提交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七)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八)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九)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十)车辆和驾驶员彩色照片各1张(用于制证,规格同申请表所加贴照片); (十一)金融机构提供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函正本; (十二)海关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提交上述(一)至(九)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且(五)至(九)项文件应分别加贴于相应的车辆和驾驶员申请表后。 三、备案申请受理部门: 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 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 —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第232号令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三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与其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2、关于申报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进口/出口货物必须在进境/出境地办结海关申报手续 B.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必须在原进境地海关申报 C.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进口时应当在货物原进境地海关申报 D.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 3、下列哪项表述不属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A.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B.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C.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D.一般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应填报为一般贸易 4、关于海关接受申报后的报关单数据的修改或撤销,表述错误的是: A.海关接受申报后,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并书面申请海关核准,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 B.海关接受申报并已经通知查验的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申请修改报关单并不涉及许可证件、税费征收及统计指标的有关数据,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应兰§予以同意 C.海关接受申报后,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申报错误的内容可以修改 D.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并以这种价格申报被海关接受的,可以申请按商检品质认定的实际价格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修改原申报数据 5、关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的主要工作错误的表述是:

A.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B.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 C.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 D.填写查验记录单 6、下列哪种情况海关负责被查货物损坏赔偿: A.海关取样时造成的被查货物损坏 B.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货物磨损 C.确认海关查验记录单后发现的被查货物损坏 D.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查验时开拆货物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坏 7、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的进口证明是: A.进口货物提货凭证 B.进口货物证明书 C.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证明联) D.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8、A公司是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公司是加工企业,A公司签订加工贸易合同,进口料件交由B公司加工,回收后出口,合同备案手续应当由: A.A公司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B.A公司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C.B公司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D.B公司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9、下列关于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B.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实际收发货

【行业资料】2008CC-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五)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五) 其他监管货物、货物转关 (一)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类型 运输形式 是否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启运地 目的地 过境货物 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不论是否换装 我国境外 我国境外 转运货物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换装 通运货物 有原转载航空器、船舶载运进出境 不换装 二、进出境快件 (1)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通关,否则需征得海关同意 (2)采用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报关 进境: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内 (3)申报期限 出境: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前 (4)申报单证 A 文件类:提交“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进境 B 个人物品类:提交“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a 关税额<50元的货物,免税的货样、广告,应提交“KJ2报关单”及其他所需单证; C 货物类 b 应税货样、广告(除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付汇的货物),应交“KJ3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c 其他均按进口货物报关。 a 免税的货样、广告品(许可证件管理,出口收汇除外),出境应提交“KJ2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出境 b 其他出境货物,按出口货物报关 四、租赁货物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五、无代价抵偿物 一、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三、货样、广告品 二、进出境快件 七、出料加工货物 八、易卸、误卸货物 九、退运货物 十、退关货物 十一、放弃和超前未报关货物 1、概念 3、期限 2、转关方式

三、货样、广告品 1、证件管理 进口非许可证管理:货样A---凭经营权申报; 货样B 数量合理且小于1000元人民币---主管司局级以上证明申报; 数量不合理且大于1000元人民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申报; 许可证管理:无论是货样A或者是货样B,凭许可证申报; 自动许可管理:机电产品、一般商品无论货样A或货样B每批次小于5000元---免证 旧机电产品,需要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申报; 出口每批次小于3万元以下的---免证;两用物项和技术---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 欧盟、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或以下情况可以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每批数量不超过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计量单位,不包括打、吨等计量单位)出口样品; 出口美国,属美国进口商自用的非零售(无论价值多少)以及做了适当标注的金额少于800美元的样品; 其他列入《法检目录》的,无论进出口,无论是A或B,都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租赁货物 报关程序——由纳税义务人对纳税完税价格的选择来决定 一次性纳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金为完税价格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分期纳税——每期租金作为每期完税价格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一般均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纳税或按租金分期纳税 (1)按货价作为完税价格纳税:提供必要的单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放行后不再监管 A.以第一期租金和货物实际价格分别填报关单; B.提交其他必要单证; (2)按租金分期纳税: C.以第一期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后继续监管; D.后期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报关、纳税; E.在租期满之日起30内办理结关,退运出境,如“残值”转让,按转让价为完税价格征税。 2.经营租赁货物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只会按租金纳税 申报时将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以及货价分别填报关单,分期缴纳税款与上述(2)相同,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关,将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物 含义: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物应符合的条件: 免费补偿或更换 与原货物相同或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税则号相同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内容

第三章海关监管物资及其报关程序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一、监管物资的概述 (一)监管物资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物资: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 2、报税物资:保税加工物资和保税物流物资 3、特定减免税物资: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 业自用物资),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临时进出境物资: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其他:假如通运物资、出料加工物资、修理物资、租 赁物资等 (二)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物资:申报到放行时期 2、保税物资:进境到核销时期

3、特定减免税物资: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时期 4、暂准进出境物资: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时期 二、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刻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时期。 假如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接着监管。 (一)前期时期 1、保税物资中的加工贸易物资: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物资: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物资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物资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二)进出境时期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时期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物资。(差不多环节) (三)后续时期: ①保税物资: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物资: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物资:销案。 ④其他物资中的出料加工物资、修理物资、部分租赁物 资:销案。 进出境物资类不和报关时期 报关时期 物资的类不 前期时期 (进出境前办理相 应的海关手续) 进出境时期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 理的海关差不多手续的 四个环节) 后续时期 (进出境后需要接 着办理才能结关的 海关手续) 一般进出口 物资/ 进出口申报 (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 /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海关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工程。通过该系统,海关建立起全国集中式的业务数据库,统一存放各地海关的各项业务数据,可随时调用,使企业在办理各种跨关区进出口业务时享受相关工作便利。采用该系统后,有效解决了转关手续繁杂、时间长等问题,可以随时调用业务数据,提高了转关速度。 第二部分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概述 一、管理信息系统 1、定义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由人、计算机及管理规则组成的能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送、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 海关的管理信息系统是源于业务需求 2、功能: 准备和提供统一格式的信息,使各种统计工作简化。(统一格式) 及时全面地提供不同要求、不同程度的信息,以便能分析并及时的进行正确的控制。(提供信息便于控制) 全面地保存大量的信息,并能很快的查询,为决策提供支持。(可快速查询所保存的大量信息) 利用数字法和各种模型处理信息,预测未来和科学地进行决策。(实现预测和决策)概述 3、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法和策略

1)、开发法: 生命期法、快速原型法、生命期法与快速原型法相结合等 2)、开发策略: “从下到上”的策略和法 这是从现行系统的业务现状出发,先实现一个个具体的功能(或称应用),逐步从低级到高级,自下而上地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总目标。 “从上到下”的策略和法 强调由全面到局部,从长远到近期,由上到下,从探索、研制一种合理的信息流的模型出发,设计出适合于这种信息流的信息系统。 第一节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一、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1、为了适应海关业务发展及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 新业务的出现,对联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金关工程的展开 大通关的初步实现 2、为了建立网上口岸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需要 电子口岸、无纸通关的需要 3、为了提高系统性能水平的需要 提高通关系统的性能 第二节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一、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H2000通关管理系统作为H2000工程中的一部分,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环节进行

(NEW)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

“常驻人员”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 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适用于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具体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经申请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税。 一、提出申请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金华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有委托双方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进境手续 上述人员办理进境机动车辆审批手续,必须确认车辆到港后,列明车辆情况,再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正本及复印件: 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1、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工作证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证件; 3、所在常驻机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外商投资企业的《自 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4、长期居留证件:护照上的长期居留证,或公安部门制发的《暂住证》,在停止发放 《暂住证》的地区,对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各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 4、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 6、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出境手续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第四章-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四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四章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请选择正确的通关规则()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B: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后才能放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海关查验 C: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海关查验 D: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交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2.某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境外订购一批进口货物,在如实申报,接受查验,缴纳进口税费后由海关放行,该公司应凭下列哪种单据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 A ?由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B.由海关加盖了放行章”的货运单据 C ?由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D、由海关签发的进口收汇核销专用报告单 3、关于申报期限,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 B?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 C .经海关批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D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4、下列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进境之日起14内,向海关申报 B、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C、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D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向海关申报 5、关于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经海关批准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的,以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时记录的日期为申报日期。 B、经海关批准单独以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签字表示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C、在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后以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纸质报关申报的时间为准 D、在采用电子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6、某批进口货物,自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仍未向海关申报。这种情况海关应采取下列选项中的何种方式处理:() A、将货物提取变卖,价款扣除各项费税后,余款保存一年,经收货人申请可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B、将货物扣留,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罚款处理

加贸司关于印发《_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_》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 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 1总体目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是为指导、规范、统一各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建设而制定,提出了辅助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以及各模块的业务描述、作业流程和主要功能,明确了数据基本格式和接口要求,作为各关建设辅助系统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辅助系统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辅助平台,依托H2000定制数据、卡口物流监控数据等,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监管。主要包括联网备案、货物流转管理、卡口管理、核算核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 根据特殊区域信息化建设现状,按照信息化系统基本要求统一与实际管理模式差异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本配置,指导各关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设辅助系统,既可以实现总署统一管理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又兼顾各关区个性化需求,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海关对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监管效能,规范作业,严密监管,防范两个风险,并为进一步优化特殊区域监管模式提供支持和保障。

2总体结构 辅助系统的系统架构应遵循海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和海关内网3个层次,其中,海关端部署在海关内网,企业端部署在外网,海关端与企业端及其他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交换严格按照海关内网对外接入局域网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数据安全。在系统应用流程上,企业在外网进行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传输到海关内网,海关在海关内网进行操作。 辅助系统各基本数据字段的数据结构与填报要求应与H2000系统报关单相应字段保持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参数和系统维护机制,确保所有的各类参数的变更也与H2000系统保持同步。 3适用范围及与H2000系统的关系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基本配置是对各关的辅助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对于各关已建成使用的辅助系统,应按照基本配置的要求审视系统架构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是否涵盖,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未全部涵盖的,应逐步整改完善,达到统一、规范、严密、安全的要求;对于尚未建成使用的系统,应将基本配置作为系统建设和开发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二)与H2000系统的关系。特殊区域内企业的通关业务以及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减免税货物等电子账册操作均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 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 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 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 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

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政策: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予以保税;从出口加工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说明

2010年报关员教材增减内容及与2009年教材对比 1、删除了09版教材18页海关总署的要紧职责。 2、删除了09版教材19页直属海关的要紧职责。 3、删除了09版教材20页隶属海关的要紧职责。 4、增加了2010年教材29页(三)1和2的全部内容。 5、增加了2010年教材35至36页的“(二)考试纪律”。 6、增加了2010年教材51页“(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的⑥。 7、增加了2010年教材52页“(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的⑥。 8、增加了2010年教材52页至53页的“2、禁止出口技术治理的'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部分。“ 9、增加了2010年教材56页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部分。 10、2010年教材62页“一(一)1(1)重点旧机电产品”范围删除了“旧水泥生产设备类”

11、2010年教材62页“一(一)1(2)消耗臭氧层物质”范围删除了10个10位商品编码。 12、2010年教材63页“2.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治理的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一类物资。调整了部分商品治理证件签发的主管机构。 13、2010年教材66页“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较2009年教材调整了顺序,内容未发生变化。 14、2010年教材68页至69页“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治理”内容为新增内容。 15、2010年教材69页“自动进口许可证治理的商品范围“目录一增加7类商品;目录二商务部发证的机电产品删除21个、地点机构发证的机电产品增加23个;70页目录三(重要工业品)删除83个。 16、2010年教材77页“《精神药品治理范围》1(1)删除了“肾上腺素”,增加了“复方甘草片”。 17、2010年教材77页“《麻醉药品治理范围》1(1)增加了“吗啡、海洛因”。 18、2010年教材79页至80页“九、美术品进出口治理”为新增内容 19、2010年教材86页“(二)差不多程序1(4)“增加了”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治理” 20、2010年教材87页的3(4)增加了“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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