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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预防监督机制

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预防监督机制

王建国 马菊念

【期刊名称】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专刊

【年(卷),期】2015(000)001

【总页数】3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纳入《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这预示着中央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腐败预防监督机制提上议事日程。

经过十多年来对有形建筑交易市场的整顿和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到转包分包、竣工验收,已经扭转未批先建、未招先定、违法转包、未验先用等乱象,“工程上马、干部倒下”的腐败现象也有所遏制,但是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腐败多发易发领域,存在权钱交易潜规则泛滥、腐败犯罪花样翻新后果严重等特点,需要中央从依法治国高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有效地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预防。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是党委领导的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和预防腐败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履行各自的职能,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检察机关在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按照中央司法改革有关要求,由检察机关牵头落实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势必涉及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首先要找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作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必然延伸,主要是立足检察职能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是建立在办案基础上的事后预防,具有事后性特征。检察机关不能包打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的天下,也不能代替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十分广泛,从立项审批、土地规划、招标发包到施工监理、财物供应、决算审计等,已有众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管,检察机关不能替代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到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在当前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的前提下,要明确检察机关开展工程预防监督的法律监督属性和用权边界。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和权力清单,规定哪些工程、哪些主体、哪些环节可以监督,哪些措施可以运用,哪些平台可以共建等,消除预防监督工作本身的隐患。要处理好创新与规范的关系。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本身没有固有的格式和套路,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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